高校监察机构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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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监察机构的职权
高校监察机构要实现学校赋予的监察任务,需得承担那些具体的职责呢?参照《监察部意见》和《国家教委意见》的有关意见,高校监察机构具有以下主要职责:一、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计划、决定、命令、规章制度的情况;二、受理对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三、调查处理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
四、参与对监察对象的考核、评议工作;五、协助学校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职能部门制定内部监督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廉洁高效教育。简言之,高校监察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对学校行政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行政负责人的行政行为,对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学校任命的其他行政负责人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综合性的监督检查;调查处理不良行政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对监察对象进行遵纪守法、按章办事、廉政勤政教育。
高校监察机构要履行监察职责,完成自己所承担的监察任务,需得有一定的权力。《监察部意见》指出:“企业、事业单位监察机构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授权,可以行使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国家教委意见》指出:“学校监察机构具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两个文件的说法基本一致,却都没有阐明权利的具体内容。监察机构要存在要有效开展工作,就得有起码的权限。笔者以为,高校监察机构的起码权限,可参照《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作如下确定:
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监察对象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2、要求被监察对象就监察事项涉及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3、责令被监察对象停止违反法规和行政纪律行为。
二、监察机构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1、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有关材料;2、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人员就调查事项涉及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3、建议学校领导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人员执行职务。
三、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提出监察建议:1、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校决定命令应当予以纠正;2、行政职能部门作出决定违反法律法规或者
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3、给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教职工合法权益造成损害需要采取补救措施;4、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5、其他需要提出监察建议。
四、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1、违反行政纪律依据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2、违反行政纪律取得财物应当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五、监察机构对监察事项涉及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