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与实务 小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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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案例分析(小抄)

1、2001年12月23日、、、、、、将招工方面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告上法庭。

答:蒋某此举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其招录正式职员的行为应被是为行政行为,蒋某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全力,称为平等权。它包含了以下基本含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差别对待。而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实施其行政行为时,存在着事实上的身高歧视,有差别对待的情况发生,这违反了宪法规定的平等权。蒋某可以依据宪法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获得平等的招工录用的权利。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利剥夺。

2、某甲今年17周岁是某外企的在职职工。、、、、、、、、、、双方争执不下。

答:(1)可以。因为,甲虽然未满18周岁,但她已是外企职工,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据明法通则的规定,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能够以自己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他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有资格与百货公司的进行这一买卖行为。(2)符合。从题意上看,双方平等自愿,上平符合质量标准,双方主体资格都合格行为的内容、方式均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买卖行为有效。(3)不能当然有效,其效力待定,取决于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因为,15周岁的自然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从事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上万元的交易活动显然已超出了其能力可以的范围,与其年龄和智力状态不相适应。但并非一定无效,若其父母予以追认,则有效,其父母拒绝追认,则行为无效,应当退货还款。

3、1999年10月,王某到百货公司购物、、、、、、、、、、、、、、、、、因协商不成,该百货公司便到法院起诉。(1)这一行为属于重大误解。即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导致对表的物的价格产生重大误解,并且照成较大损失。(2)法院应根据百货公司的诉讼请求对该买卖行为予以变更或撤销。(3)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显示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趁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仲裁机关(5)依据法律,撤销权应该再上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行为时起1年内行使。2000年12月,已超过了该期限,法院对此不予受理。该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当事人实体全力丧失。

4、甲授权张某与乙谈判、、、、、、、、、、、乙则主张自己并无过错,合同应当有效。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应如何处理?答:张某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这个案例是典型的表见代理的情况。甲撤销了张某的代理权,张某的行为属代理权终止后的无权代理,这是很明确的。但是由于家没有将撤销张某代理权一事及时通知乙,造成乙始终认为张某是甲的委托代理人,这个理由是足够充分的。鉴于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张某与乙签订的合同有效,甲应对合同产生的后果负责。但是,如果合同对甲确实不利,甲有权向张某追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因这是张某的行为造成的。

5、某日王老汉、、、、、、、、、、、、、、、、、两人闹得不可开交。问:(1)小牛应归谁所有?为什么?(2)王老汉对母牛的占有属于什么性质?答:(1)小牛与母牛是原物与孳息的关系,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原物的所有权利享有因缘无而产生的收益。即原物归谁所有,孳息也因归谁所有。所以,母牛和小牛都应对李老伯所有。不过一句民法的规定,王老汉在此期间照顾母牛和小牛的必要费用,应由李老伯承担。(2)王老汉对母牛的战友在法律上属于恶意占有。所谓恶意占有,是指占有人明知某物不属于自己而仍然实施占有。王老汉起初虽然不知道母牛的谁的,但应该知道母牛不属于自己,所以,王老汉对母牛的占有属于恶意性质。

6、张三将1000公斤、、、、、、、、、、、、、、王五拒绝。问:张三能否要求王五偿还欠款?为什么?答:张三不能要求王五偿还欠款。因为保证合同不成立王五不是保证人。(2)保证的成立,保证人必须有明确的担保的意思表示。本案中,王五并没有明确表示担保李四的债务,只是保证里斯的信用,即向张三说李四有钱,并未标明承担保证责任。由于保证合同没有成立,当然也没有保证责任的发生。

7、甲产向乙公司去函表示、、、、、、、、、、乙公司拒收。问:(1)乙公司的回函属于什么性质?为什么?(2)乙公司的拒收行为是否违约?为什么?答:(1)乙公司的回函为新的要约。依据法律规定: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为新要约。甲厂发向乙公司的函应为要约函,它具备了要约的成立条件,作为首要约人,乙公司在取得了一定期限内作出承诺的资格。由于乙公司在回函中对原要约中的内容作出了修改,因涉及合同的标的,故这一变更实质性的变更,该回函不是承诺,而是新的要约。(2)乙公司的行为不违约。根据法律规定,承诺生效时合成立。当合同有效成立之后,才有违约的可能。本案中,乙公司发出新的要约之后,甲厂未就此作出明确的承诺,并且甲厂的发货行为并不符合新的要约的内容,因此,关于有附送领结要求的新要约甲乙双方并未达成合意,合同没有成立,由于合同尚未成立,所以没有违反

行为的发生。

8、1998年5 月、、、、、、、、王某无奈,起诉至法院。问:(1)本案涉及哪些法律知识?(2)甲、乙、丙行为属于何种性质?(3)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其一、本案主要涉及肖像权法律关系:王某的女儿虽然只有8岁,但是肖像权不受任何形式的侵犯,甲、乙、丙均不得侵犯其肖像权,其二,本案还涉及监护关系,王某依据监护关系有权代表女儿主张权利。其三,本案还设计合同关系,乙、丙、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合同。(2)甲、乙、丙的行为属于共同侵权,其中,甲未经王某同意,尚自将肖像提供给乙方;乙、丙未经王某同意盈利为目的使用其女儿该肖像,在经王某提出异议后并未停止侵害,他们的行为已经侵害了王某女儿的肖像权。(3)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甲、乙、丙3单位均应承担侵权民事责任。法院有权根据受害人的请求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向受害人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9、某村从农商店购得一台脱粒机、、、、、、、、、、、无奈甲诉至法院。问(1)法院对甲诉农机商店一案应予受理吗?(2)本案应如何处理?答:(1)法院对此案应予受理。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即可要求生产者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销售者承担责任,还可以请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所以,甲诉销售者---农机商店是有法律依据的,法院应予受理。(2)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产品的制造者还是销售者,当发生产品因缺陷而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都依据受害者的请求,先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先予赔偿的,产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反之亦然。如果产品的缺陷是由其他中介行为如运输、仓储所引起的,那么销售者或生产者在向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运输者、仓储者追偿。本案中,如果是因生产厂家的原因而导致产品缺陷的,农机商店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生产厂家追偿。

10、1998年4月2日、、、、、、、、但运输途中某部件被损坏。问:(1)如果产品质量不合格,受害者应向谁索赔?其赔偿范围应该包括哪些?(2)如果是运输途中某部件被损坏导致爆炸,赔偿责任如何承担?(3)受害者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是什么时间?答(1)根据民法通则第122条的规定,受害者应向百货公司或者厂家请求赔偿。其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甲500元的财产损失、甲和乙的医疗费、甲和乙因误工而减少的收入等。(2)如果是因为运输者的责任,百货公司或者厂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运输部门追偿。(3)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日期是1998年5月1日,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因产品质量而引发的财产和人身损害,其实构成了违约责任和侵权的竞合,受害人可择其一决定法律的适用,即受害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从有利自身的角度出发要求对方或承担违约责任,或承担侵权责任。

11、张先生与小李素来交情不错。、、、、、、、、、、小李也一直不还。问:(1)假设现在时2002年9月,张先生的债权还受法律保护吗?为什么?这个结果对张先生意味着什么?(2)如果小李于2002年9月欲如数将借款还给张先生,张先生可以接受吗?为什么?答(1)张先生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了,因为从2000年7月起算,至2002年7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现已是2002年9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了,这意味着,张先生的权利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了,若张先生向法院起诉要求小李还款,张先生不可能胜诉。换句话说,小李在此情形下若欠债不还,也不违法,法律以不保护张先生的债权了,张先生在此时已丧失了胜诉权。(2)张先生完全可以收下,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诉讼时效届满并不改变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张先生仍是债权人,小李仍是债务人,只是这一债权债务关系已不受法律保护,所以,小李若自愿还款,张先生当然有权接受,即使事后小李有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要求返回的张先生也有权拒绝。

12、小Y,男,15岁、、、、、、、、、、、小经抢救后脱险。问李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答:小Y的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了犯罪。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人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小Y为了报复小Z,在明知用水果刀捅人会致人受伤活死亡的情况下,虽然并不希望造成他人受伤甚至死亡,但却不计后果,用刀将小捅成重伤后扬长而去,放任不管,其行为完全符合间接故意的构成特征。小Y已满14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其对故意重伤行为应承担刑事责任。

13、被告人王某(男,24岁)、、、、、、、、、、、刘某将他放走。后事发。问:请根据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理论分析,王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答:王某的行为是犯罪中止。犯罪中止就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停止形态。分为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王某的行为属于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王某在实施强奸犯罪实行行为前,基于其主观意志停止了强奸行为,并跪地求饶,其行为符合自动放弃犯罪的中止的特征。刘某的责骂,虽是一种阻碍因素,但不足以阻止王某继续实施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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