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调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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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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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调解,采取协商、说服教育的方式,处理解决一定范围内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社会基层管理方式。又称人民调解,法律上属法庭外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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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纠纷调解 - 民间纠纷调解

民间纠纷调解 -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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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上素有由年高有威信的耆老和乡官里正调解民间纠纷的习俗。劳动人民之间发生纠纷,常由当事人的亲友、四邻出面调停。宋代后多由保长、族长充当调解人。辛亥革命后出现民间调解组织息讼会。人民调解作为一种制度发韧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的革命根据地。1931年制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地方政府暂行组织条例》规定,乡苏维埃有权解决未涉及犯罪行为的各种争执,并设立了负责解决群众纠纷问题的裁判委员。抗日战争时期,有些地区抗日民主政府制订了区域性的调解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城市的居民委员会承担了大量的调解民间纠纷的工作。1954年,政务院颁布《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群众性的调解组织,任务是调解民间一般民事纠纷与轻微刑事案件,并通过调解进行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1991年4月9日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把调解工作列入“基本原则”一章。公安、司法机关都有调解民间纠纷的职权,这种调解是公安、司法工作的补充。1987年公布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再次把调解民间纠纷作为一项基本任务。民间纠纷调解要求调解人员在工作当中必须严格遵守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分清是非,实事求是地进行疏导;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各方互谅互让,友好解决争端。调解人员必须遵守纪律,廉正办事,禁止对当事人有任何压制和报复行为。

社会基层组织的人民调解工作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社会性。它在加强对人民的爱国守法教育,增强人民团结,防止恶性刑事案件发生等方面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在中国的社会主义初

级阶段,民间纠纷调解工作日臻完善、成熟,已成为处理人民内部性质的社会矛盾的不可或缺的形式。

民间纠纷调解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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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2002年7月的一天,我走进了浙江省温岭市公安局办公室,说明来意后,我被介绍到太平街道派出所,在两周的时间里主要参加了该所与太平街道综治办等合作成立不久的治安调解处的工作,和工作人员(主要是民警、律师)一起去纠纷现场,并目睹了多起民间纠纷调解的全过程。同时,以我在实践中了解到的大量的第一手材料为基础,我还有目的地进行了民间纠纷调解途径的系统调查,在本文中,我就将探讨民间纠纷调解的传统困境、新的探索以及自己的一点体会。

派出所面临的尴尬处境

民间纠纷的解决历来是派出所的老大难问题。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民间纠纷的形成多涉及邻里之间、婆媳之间,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原则,派出所往往不能简单地适用治安处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某方或双方以治安处罚,否则很有可能使这些纠纷双方矛盾上升乃至造成“民转刑”即纠纷案件演变成恶性事件的严重后果。因此,派出所往往尽量采取调解的方法来解决此类纠纷。这造成派出所精力牵扯过大,据统计资料,温岭市共有113万人,警民比例略高于万分之五,在太平街道,平均每个辖区一个民警管辖7000-8000人,个别辖区一个民警要管辖一万人以上。同时,一般每个民警每天能处理完一起治安案件,但对于纠纷案件却可能由于双方当事人的争执而好几天甚至短期内一直解决不了。二是在调解过程中困难重重。包括在我接触到的一些民警中,由于年纪轻、阅历浅,对于人情世故往往缺乏了解,群众对其不够信任,加上社会风气不佳和某些民警确实给当事人“开后门”,当事人或者拼命托关系或者猜测民警接受某一方的好处费而做出不公正的裁决,而对派出所的工作多有指责,这使得派出所投入大量精力却得不到好评,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

那么难道民间纠纷只能靠派出所来解决吗?有没有别的机构或者组织来分担这份苦活呢?我从派出所和居委会分别了解到的情况有所不同,可能是因为地方和职能、接触面差异的原因。这里先谈谈我在公安局和派出所了解到的情况。先看村级,从已有体制上看,村里面大多设有治保调解组织,每一届村民委员会在选举之后分配工作时确定一个委员专门负责治保调解组织,但是由于这些治保调解组织不享受上级财政补贴,也不参与村里的利益分配,拿的是村里任意给的工资,治保组织的工作人员工作热情往往不是很高,而且一旦在村集体经济不是很乐观时,村治保调解组织就很难正常运转,在不少村,这些在民间纠纷调解中原本起着较大作用的组织被闲置抑或处于有名无实的状态当中。那么乡镇一级呢?镇里首先有下放到每个村的驻村干部,理论上可以出面调解民间纠纷。但是对这些驻村干部的考核缺乏量化,因而这些干部一般不愿意去解决民间纠纷,尽量不给自己带来麻烦。第二,镇里设有综合治理办公室,但其主管的事务性工作很多,再去顾及民间纠纷调解也是力不从心,能推就推给派出所了。第三,比较大的镇虽还有法庭和司法所,但是由于其收费、每次受理收费起

价为50元,大多数老百姓对此很难接受;而且工作人员少,工作时间短,处于民间纠纷高发期的周末和晚上却要休息。相比之下,派出所却是一个有一定的人身强制权、力量大、与老百姓接触多、日夜运转的实权部门。因此,客观情况决定了民间纠纷这块硬骨头派出所必须要啃。

摸索:从枫桥经验到司法联动

五十年代时,绍兴枫桥地区在解决民间纠纷中摸索出一条成功的路子,被称为“枫桥经验”,即“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告”,这三句话着眼于充分发挥村里治保调解力量,是从以稳定农村来稳定全局来考虑的。该经验在八十年代初又被重新挖掘整理出来并在浙江全省推广实施,效果也十分不错。枫桥经验所确定的这种调解方式是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农民束缚在土地的大背景之下的,农民的思想相对传统而单一,调解人往往是在村里被称为“德高望众”之人,在调解过程中大多能按照村里公认的价值取向加以裁决,当事人双方也会尊重裁决。而在进入九十年代之后,农村的情况发生了日新月异的变化,主要经济形态改变后,人们的思想也为之变化。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使农村因经济利益的纷争而形成了不同的家族、帮派体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建立,也使得村级组织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功能下降;人们开始更关注自身的发展,个人利益往往临驾于社会整体利益之上,“小家服从大家”的共产主义思想被越来越多的人所忘却。

这种种原因导致了“枫桥经验”确立的民间纠纷调解方式步履维艰。相反,由于近几年公安局和派出所积极改革(当然这里面有很多因素),“110”电话出警的深入人心,群众大大小小的问题都愿意找派出所解决。但是,纠纷调解毕竟本身是司法部门的职能,中间涉及的纷繁事实和法律依据往往需要掌握法律知识的专门人才来承担,派出所的民警显然不够格,因而出现了民警在碰到纠纷诉求时互相推诿,群众的纠纷迟迟得不到合理解决的情况不时发生。同时,人口的大量流动加大了社会治安问题的严峻性,纠纷一不小心就发展到恶性事件,按照派出所的说法是出现了“量的扩充和质的提高”,即治安和纠纷案件数量大大提高,恶性事件大大增殖。

针对这些新情况,太平街道派出所首先开始由派出所民警、司法局律师、村民代表三方联合参与调解的摸索。新方式下的调解过程中,三方互相合作,或口头劝、或行为上制止、或从法律上加以指明,一切从整体上加以考虑,对纠纷双方以有理有据的裁决。三方调解的尝试立马使调解的质量大大提高。初次尝试的成功给了各方领导很大启发,怎样把这种方式作为一种常设制度定下来是当前最关键的事情。

治安调解处:展示了一副新的图景

在此情况下,市公安局、太平街道办事处以及太平街道派出所等单位经过紧张协商,由太平街道综治委发文,太平治安调解处于2002年初正式挂牌成立。成立后,由浙江红大律师事务所牵头并主持调解业务,由太平街道派出所协同律师出警和现场勘查。调解处的工作首先与“110”报警服务中心挂钩,报警中涉及到民间纠纷的就由调解处出面;另一方面,当调解处在现场勘查时发现问题恶劣,可能为治安甚至刑事案件时就会转交派出所解决。在我参加的两周实践中,调解处平均每天要接到案件3起,其中80%为民间纠纷案件,由调解处解决,另外20%转交派出所。两者分工非常明确。

不过,由于调解处的地点设在派出所的一层,经常引起误会,人们往往以为是派出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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