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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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住”的方针,有效地控制和排查各类安全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根据《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事故隐患指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矿井质量标准化标准》,公司制定的《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及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以及个人的“三违”行为,有可能造成事故的隐患。
第三条各岗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岗位操作规程,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发现安全生产隐患必须按程序排除或向本班负责人汇报并向公司调度室报告。
第四条班长及各施工地点负责人每班要经常巡回检查所辖区域内的安全情况,发现隐患能够现场解决的必须现场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予以排除,自己不能现场解决的要立即向公司调度室和当班值班领导汇报,现场要采取控制事故发生的安全、组织措施。
第五条各部门对班组汇报的安全隐患要分类建立台帐,实行隐患销号制度,及对本单位辖区内存在的隐患建立台帐后,由部门相关责任人按“五定”的要求签字落实整改,部门组织验收,对已整改到位的隐患进行销号。对于本部门不能安全排除的要向主管矿级领导以书面形式报告,由主管领导牵头安排布置落实整改。
第六条每月由总工程师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司安全生产情
况进行两次全面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对公司排查出的各类隐患要在当天的汇报会上由主管部门按照“五定”的要求逐项落实,对于查出的重大隐患由总工程师负责编制整改措施,由主管矿长组织落实整改。对于一般性安全隐患由责任部门按“五定”的要求落实整改。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在日常安全检查过程中查出的隐患要填写“隐患整改通知书”按“五定”的要求有责任单位落实整改。职能部门跟踪督促隐患的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