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评析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90 .2—2 10 .5220 ) 111 0
过程中人力 、 物力、 力及所花费的时间等 资源的支出, 财 包括 支付立法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本文从法律经学学的角度分析并论证 了消费者公益诉讼存在的不经济性, 并提 出了相关的改进措施。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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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 公 1诉讼制度 的法 律经 济 学分析 L J
沈杰峰
摘 要
冯
辉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的法律制度, 却对我国消费者公共利益的保护显得软弱无力, 陷入尴尬境地。
求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要有利于资源配置的效益 并促 使其最大 化, 以最有效地利用 资源, 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 财富。 二、 消费者公益 诉讼制度的成 本与效 益理论 分析 法律 制度 具有收益和成本两个方面。 追求 目标值最 大化 , 实际上 就是 要分析 制度 给个人 带来的收益和成 本。一项 制度 的收益和成本 既要从个人 的角度 去分析, 也需要 从社会 角度 去分析 。 这是 因为存在 个人理 性与团体理 性的冲 突, 局部最 优与整 体最优 的矛盾 , 其实质在
关键 词 法律经 济 学 消 费者 公 益诉讼
中图分 类号 : 9 5 D 2
一
、
法律经济学的概念
波斯纳名著《 法律的经济分析》 中文版译者将“ 的 法律经济学” 定 者的报酬 , 为制定法律而进行的调查研究、 收集资料、 征求意见、 决、 表
义为: 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 , “ 而且主要是运用价格理论( 或称微观 经济学) 以及运用福利经 济学、 , 公共选 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 方法考察、 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 结构、 过程、 效果及未来发展 的学科。秦海认为可以广泛地将法与经 济学定义“ ” 从经济学的角度 看 法律, 从法律的角度看经济学” 。通常的定义是, 所谓法律经济学, 即
经济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经济公益诉讼是指 由于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权力机构、 公司、 企 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行 为或不行为, 使社会经济公共利益遭受
我国所说的正当当事人, 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 , 资格 以 自 有 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 即受本 案判决约束的当事人。 足够的诉讼
当事人资格, 历来是获得司法救济的重要条件。 我国公益诉讼遇到 的
关键 词 公益 诉讼 经 济公益 诉讼 社 会公 共 利益 文 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90 .3 .2 10.522 0 )111 0
( ) 二 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 构建的障碍
1 正当当事人理论的限制 .
中 图分 类号 : 95 D 2
一
、
经 济 公 益 诉 讼 概 述
2 行 政 机 关 与 法 院关, 导致权力配置失 当, 法 院维护公共利益的能力有限是建立我国经济公益诉讼机制 的主要障 碍。 国的行政机关在法律实施过程中处于很重要的地位 , 我 拥有对社
会 经 济 的 调 控 管 理 权 , 且 还 具有 对 经济 违 法 行 为 的 调 查 处 罚 权 。 而 目
序。
利害关系。传统的当事人适格理论显然使经济法所调整和保护 的社 会整体利益 能享受到司法保护的机会十分渺茫 , 公益诉讼制度亦难 以 建立。作为公益诉讼“ 被告” 的行为是损害 了公共利益或社会整体利
违法案件 、 制裁经济违法行 为, 以保护国家经济利益, 维护社会经济秩 益, 但可能未直接侵害到“ 原告” 体的合法权益, 原告” 个 “ 的实体权利 义务也未受到直接影响, 根据现行法律, 普通公民和组织对此无起诉
权。
( ) 二 无直接利害关 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作为经济公益诉 讼 案件的原告 , 代表 国家起诉经济违法行为人 , 是经济公益诉讼的重 要 特点 因为公益诉讼是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危害国家利益、 社 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 , 向法院提起诉讼 , 要求追究责任人的 民事责 任、 经济责任 、 刑事责任 的一种诉讼活动, 经济公益诉讼中进行私人追 诉的原告既可以是直接受到经济违法行为侵害 的社会组织和个人, 也 织和个人 。
经济法中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经济法中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王乔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4期[摘要]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但是,随之也出现了众多经济纠纷,而如何确保市场主体各方都能够有效地维护自身的利益,则成了我国市场经济法所要关心的话题,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能否得到贯彻执行,更成了市场经济主体及法律界人士所普遍关注的话题。
文章将就经济发展中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的对策进行探讨。
[关键词]经济法;公益诉讼;存在问题;对策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日趋多样化,市场经济发展的模式也日趋多元化,此时,在经济法框架内就经常出现一些损害社会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如垄断案件纠纷、环境公害纠纷、侵害消费者权益纠纷等,而为保证利益各方的权益,就需要更为完善的经济法作为保障,尤其是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一、我国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作为经济法框架内重要的组成部分,公益诉讼在保障市场经济顺利运行,保障市场参与主体的利益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从当前的角度看,不管是在理论还是制度方面都面临一些难题。
(一)当事人适格理论的限制所谓当事人适格,亦即我国诉讼法理论所谓的正当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就特定的诉讼,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成为原告或被告,因而受本案判决约束的当事人。
无论何时,满足诉讼当事人资格,是获得司法救济的前提条件。
我国公益诉讼遇到的最大障碍,恰恰就是传统当事人适格原则要求原告必须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这种规定的理论基础是:救济是与权利密切相关,那么只有自身权利受到威胁的人,才具备资格获得救济。
但是,这项制度没有考虑到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当事人适格理论是无法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的,也不能适应社会整体利益的需要。
因为,这样的限制性规定,从法律层面上限制了公众接近公益诉讼、公共利益享司法保护的机会。
公益诉讼情况汇报材料(7篇)
公益诉讼情况汇报材料(7篇)篇一:公益诉讼情况汇报材料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情况汇报近年来,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为了更好地总结工作经验,查找问题所在,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特进行情况汇报如下:一、工作成绩1.公益诉讼案件数量持续增加。
近年来,公益诉讼案件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这充分说明了社会公众对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等方面的意识逐渐增强,也反映了检察机关对公益诉讼工作的重视和努力。
2.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一定的胜诉率。
通过检察机关的努力,一些重大的公益诉讼案件取得了胜诉,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3.公益诉讼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支持。
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工作中,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可和支持,这为我们进一步深化公益诉讼工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存在的问题1.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标准不够统一。
在具体的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于立案标准不够统一,导致了一些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存在一定的困难,需要进一步完善和统一相关规定。
2.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不够到位。
在一些案件中,由于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不够到位,导致了一些案件的审理难度增加,需要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
3.公益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
在一些胜诉的公益诉讼案件中,由于执行工作存在一定的难度,导致了一些案件的执行效果不够明显,需要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三、下一步工作1.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立案标准。
针对公益诉讼案件立案标准不够统一的问题,我们将进一步完善相关规定,明确立案标准,确保案件的受理和审理工作顺利进行。
2.加强公益诉讼案件的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
针对证据收集和保全工作不够到位的问题,我们将加强对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工作,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3.加强对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针对公益诉讼案件执行工作存在的难度,我们将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案件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提供有力保障。
公益诉讼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问题频发,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和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我国《环境保护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本案涉及某市一家大型化工企业,该公司长期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等违法行为,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损害了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在多次举报无果的情况下,当地环保组织决定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共利益。
二、案情简介1. 原告:某市环境保护协会(以下简称“环保协会”)2. 被告:某市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化工公司”)3. 诉讼请求:- 判令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判令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判令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判令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争议焦点:- 化工公司是否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化工公司的违法行为是否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环保协会是否具有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三、法院审理1. 证据审查:- 环保协会提供了化工公司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相关证据,包括监测报告、现场勘查照片、举报信等;- 当地居民提供了因环境污染导致的身体不适、农作物减产等证据;- 环保部门对化工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要求其整改。
2. 案件认定:- 法院认为,环保协会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定,化工公司存在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并对环境造成了损害;- 法院认为,化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3.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非法倾倒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赔偿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 法院判决化工公司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试论经济诉讼法的独立构建
部门 , 的司法实施需要 民事诉讼 、 它 行政诉讼 和刑 事诉 讼 的共 同支撑。 然而 , 随着社会的发展 和经济生活的复
制度在美 国适用的非常广泛 。经济公益诉讼是伴随着
经 济法 的独立与发展而产生 的 ,二者存在着密切的联
杂化 , 在经济法框架 内, 出现 了一些 与社会公共利益紧
( ) 二 经济诉讼法 的实质
本法律部 门划分【 l J 。但经济法作为实体法 , 是否需要 经 济诉讼法与其相互配套 ,经济诉讼法与三大诉讼法 的 关 系如何 , 学者见仁见智 , 看法不一 , 试探析如下 。
一
、
经济诉讼法的需求及 实质
( ) 一 经济诉讼法的需求 虽然实体法与诉讼 程序法具有 “ 动物的外形与动 物、 植物 的外形 与植 物” 一样 的紧密联系 , 独立 的实体 法必然要求相应的程序法与其相 匹配 ,经济诉讼 法的
密 相关而现 有 的三 大诉讼 制度无 法 解决 的经济 法纠
收 稿 日期 :09 0 — 8 2 0 — 3 2
系。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产生于 1 9世纪末 , 和现代经济
作者 简 介 : 小  ̄( 7一 , , 肃天 水人 , 师 , 张 1 2 )男 甘 9 讲 中国政 法 大学硕 士研 究生 , 研 究 方 向为 经济 法 、 主要 环境 资 源 法。
的基本观点和基本法律 实践 ,也是法学界所 公认 的基
纷, 产生了对现行诉讼制度进行拓展变革甚至创建特
殊诉讼制度的需要闭 这就使经济法中的诉讼案件既涉 。
及传统的诉讼领域 ,也涉及到新 兴的经济公益诉讼领 域 。但其中多数诉讼案件 完全可以通过适用 民事诉讼 法、 行政诉讼法和刑事诉 讼法加 以解决 , 只有经济公 而 益诉讼案件不 能通过传统诉讼 方式很好 的加 以解决 , 这就 在客观上产生 了对经济诉讼法的需要 。
何为公益诉讼,应该如何准确定义
何为公益诉讼,应该如何准确定义什么是公益诉讼呢?就单纯的指关于破坏环境一类的吗?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那么公益诉讼的定义到底我们应该如何理解,请看以下内容!公益诉讼的定义在法律界有两种不同的说法,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
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
“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
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
梁*星教授认为: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因而与起诉人自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
所谓“没有直接损害”一语,在这里要作狭义的解释,只是指没有“直接损害。
当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最终是要损害个人的利益,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有天然的联系。
大多数观点认为能够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包括一般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
值得探讨的是具备什么条件的个人和团体才是正当当事人,或者才是当事人适格。
从公益诉讼的目的和性质看,似乎不应该施加过严格的限制,但是出于对滥讼的担心,要求对当事人以一定的标准做适当的防范控制。
由于公益诉讼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而且个人在诉讼中承担相关诉讼负担的能力有限,个人提起公益诉讼的积极性相对较弱,而组织,特别是公益性组织对于推动公益诉讼具有重要的意义。
公益性组织是以促进和保护公共利益为宗旨的非赢利性组织,例如消费者协会、残疾人协会、少年儿童保护组织、动物保护组织以及公益性的事务所。
由于公益性组织是为了推动和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因此它们对相关公共利益更为关注,可以成为公益诉讼的积极推动者。
[对策,公益,问题]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浅谈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公益诉讼的概念《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从该条可以看出,社会公共利益被纳入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保护范围,与公益诉讼相关的当事人的范围也会相应扩大,同时将大大增加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诉讼案件。
二、目前公益诉讼中存在的问题公益诉讼制度自从2013年1月1日实施以来取得了显著地成效,但毕竟处于实施的初始阶段,不管是在对条款的理解方面还是适用方面,仍然存在许多的不足之处,亟需我们注意到问题的存在并尽快解决。
(一)原告主体模糊、范围狭小诉讼主体问题是公益诉讼制度首要解决的核心问题。
对新条款中所表述的“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理解可能存在分歧。
一种理解(也是目前大多数人的理解)是:依文义来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仅指现行法律直接、明确规定可以就某一领域提起公益诉讼的机关或组织。
然而,目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中明确规定,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就海洋环境污染事件提起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和个人都被排除在“法律规定”之外。
另外一种理解是:法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尤其是检察机关,有可能成为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
由于规定过于笼统,大家对原告主体具体包括哪些存在争议,尤其是此前业界普遍认为最为适宜提起公益诉讼的检察机关。
而且如果按照第一种理解,原告主体的范围显然很有限,会使公益诉讼在实践中很难执行。
(二)受案范围的不确定性从以上《民事诉讼法》第55条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出,对于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只是简单地表述为“社会公共利益”,这种概括式的立法方法虽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限定得过于狭窄,但是缺陷也是很明显的[1]。
现实中除了污染环境案件、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之外,还有哪些权益类型可以归为我国民事诉讼立法所规定的“社会公共利益”问题,我们无从查知,也只有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由法官自由裁量。
公益诉讼的局限及其发展的困难——对建立新型经济诉讼的几点思考
公益诉讼的局限及其发展的困难——对建立新型经济诉讼的几点思考受国外法制发展的启发和影响,我国不少学者认为,与经济法相关的、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即经济公益诉讼,或称新型经济诉讼,是保障经济法有效运行的基本的司法形式。
鉴于目前的讨论大多忽略了这种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以下所称的“公益诉讼”均指这种类型的公益诉讼)自身存在的局限及其发展的困难,因此,本文拟对此作些探讨。
在展开分析之前,需要说明的是,现代由私人或私人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与民事诉讼法学者研究的集团诉讼问题密切相关。
按照日本学者谷口安平的解释,集团诉讼作为“旨在追求一定集团成员的共同利益或实现他们共有的权利而提起的诉讼”,在现实生活中一般表现为共同诉讼、代表诉讼、典型性诉讼(试验性诉讼)和团体诉讼四种形态。
由于公益诉讼维护的是社会公共利益,涉案人员众多,往往不可能由涉案的所有人员参加,因此,除共同诉讼在公益诉讼中运用很少外,其余三种形态的集团诉讼与公益诉讼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交叉、重叠关系,在诉讼性质上并无太大的区别,都是旨在维护多数人共同的权益而不仅仅是个体的私人权益,因此很多学者都把公益诉讼包括经济公益诉讼视为是集团诉讼的一种典型形态。
本文也是依据这种通常看法,在相同意义上视情况交替使用公益诉讼和集团诉讼这两个术语,在以下引证学者们对集团诉讼的一些评论时不再专门说明。
一、公益诉讼原告的代表能力相对于传统的民事、行政等以维护私人权益为目的的私益诉讼而言,公益诉讼最大的不同点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
这种诉讼目的的不同,表现在具体诉讼技术方面就是公益诉讼对传统诉讼中原告适格理论的修正和扩展,即某些依据传统的原告适格理论不具有起诉资格的私人或私人组织,如与所诉事项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私人或私人组织,在公益诉讼中享有起诉资格。
这种起诉资格的修正和扩展,一方面当然是由于原告适格理论限制了司法救济的范围,使许多涉及众多社会成员的公益问题无法交由司法来处理;另一方面,这种修正和扩展还基于这样一种预设,即认为私人原告在公益诉讼中能够很好地代表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工作心得: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
工作研究: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可行性分析所谓民事公益诉讼是指对于特定范围内的某些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有关公民重要权利的行为,在无人起诉或当事人不愿起诉、不敢起诉、不能起诉、怠于起诉的情况下,有关组织或机关作为代表提起的民事诉讼。
关于民事公诉的提出,近年来,针对这一课题,一些省市参照国外的部分做法,并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已经做出了一些尝试,据悉,河南、四川、福建、山西、贵州等省都有检察机关以保护国有资产为由提起民事公诉的先例,而且,多数为国家挽回了经济损失。
这些尝试也更加激发了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民事诉讼的讨论。
在我国,普遍认为民事公益诉讼应该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利用无效合同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检察机关应该具有提起《合同法》第52条规定无效合同确认无效之诉的权力。
二、在非法转让、租赁国有资产损害国家利益时,行政机关怠于行使行政管理或者无法行使正常诉讼时,检察机关认为有提起民事公诉保护国家利益必要的案件。
三、对公民生存环境构成威胁的环境污染等公害行为的案件。
在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又无特殊主体时,个人诉讼困难重重、缺乏诉讼效益驱动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提起民事公诉的必要。
四、不顾生态平衡而对自然资源进行毁灭性、掠夺性开采行为的案件。
五、垄断部门为谋取部门利益,利用垄断严重损害广大消费者权益的案件。
我国加入WTO后,反倾销会显得异常激烈,对因倾销严重损害我国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有提起民事公诉的必要。
六、对于弱势群体其基本权益受到侵害,因为经济原因或个人原因不能承担诉讼主体的资格,又没有代为提起民事诉讼人选时,检察机关在适当时候也应给与支持。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
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和思考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私益保护受到高度重视,而与之相对的公共利益却存在受到侵害而无从救济的现象。
《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白皮书首次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人权保障。
白皮书单列“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人权保障”章节,并指出中国面临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强调中国将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切实保障公民的环境权益。
建立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在不断的实验、失败和创新中发展,需要不断的尝试。
一、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的司法状况由于立法的缺乏和滞后,我国环境公益的现状是先有司法后有立法。
目前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从原告的角度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四类,分别为环保行政机关、检察机关、环保社会组织、公民个人。
1.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从实践看,作为行政主体的环保机关并不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主力军。
环保机关主要通过行使行政权来维护生态环境,处罚侵害环境公益的行为。
案情简介:该案件始于2009年9月,位于昆明市的三农农牧公司和羊甫联合在还没有建成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情况下,就允许农民进入生猪养殖小区,生猪养殖产生的废水直接进入地下水系统,导致了龙潭水质恶化,周围数公里黑臭,牲畜不能饮用。
事故发生后,官渡区环保局下令停止养殖,做出罚款50万元的决定。
但被告却不理会环保局的处罚,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继续生猪养殖,直至三月初生猪养殖废水泄漏事故再次发生,导致大龙潭氨氨等严重超标。
2010年8月,昆明市环保局提起公益诉讼,请求立即停止侵害,赔偿污染治理费417.21万元,以及事故专项应急监测费和治理成本评估费15.5万余元。
昆明市中院认为,环保局为保护该市生态、生活环境,追究危害环境的侵权责任,挽回环境侵权行为给社会造成的损失,代表国家向两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该案是自2008年底昆明市中院环保审判庭挂牌以来首例由环保行政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突破了传统诉讼中“直接利害关系人”的限制,认可了环保行政机关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扩大了公益诉讼原告范围。
对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
1交 易主体及 中介 机构 。 . 排污指 标交易 的主体是指 有资格 进行排 污指 标买卖 的人 。 原则 上 , 任何人 只要付钱 , 可以成为 都 其交易的主体。 在实 际的排污指标交易中 , 为了避 免交易成本抵 消企业参 与交 易可能获得的节约污染治理成本 的利益 ,必须鼓 励设立排 污指标 交易中介 机构 , 过提供交易信息 , 行交易经 通 进
污量 , 并对交易前后 的环境效 益进 行评估 ; ③排 污指标买卖双方 就 交易数量 、 交易价格 、 交易 时间等具 体 内容 进行协 商 , 签订有 偿转让协议 ; 环保部门对有偿转让协议进 行审核批准 , ④ 监督交 易费使用和环境效果 的变 化 ; ⑤交易完毕 , 变更交易 各方的排 污 许可证 , 重新纳入排污许 可证的 日常管理工作 中。
行为分割 的社 会组织 和个人。 即只要 违 法者的违法行 为侵害 了国家利益 ,或侵 害了社会管理秩 序 ,对 国家或不特定 的
的诉讼程 序法 ,它涉 及到社会经 济公益
及 国 家 干 预 两 个 方 面 ,具 有 经 济 法 的 内
关的组织和个人 , 根据法律 的授 权 , 对违
和队伍 等 ) 薄弱 , 污染监 测的手段落后 , 污染 物排 放信息收集 能 力差等问题 。 加强政 府环境管理和服务能力 , 是当务之 急。
三 、 污指 标 交易 市 场 建 立 的 法 律 程 序 排
地 区 , 建 排 污 指 标 交 易 市 场 , 积 累 了成 熟 的 经 验 和 各 方 面 条 组 在
件逐步成熟后再大范围地推广实施。
3 交易方式 。 . 交易方式主要有分散交 易和集中交易 。 在初 始 阶段 , 排污指标交易 市场规模较小 , 污指标转让可采取分 散交 排 易方式 , 通过拍卖或 协议方式转 让 。 随着经 济 的发 展 , 有排污要 求 的新企业不 断设 立 , 与企业的数量增加 , 参 更多的企业对这一 制度建 立 了信 心 , 导致排 污指标需 求规模 扩大 , 为规 范市场 , 应 适时实行排污指标集 中交易 , 组建专 门的排 污指标交易市场 。 4 交易程序 。 . 政府对排污指标 的初始分配为一级市场交易 , 被初始分配的排污指标再进入二 级市场交易 。二级市场 交易程 序可按以下步骤进行 :①各方 向环保 部门提 出排污指标 交易 申
建立我国经济诉讼特别程序的思考
从保障经济主体 的角度分析 , 当其权利遭受侵 失补偿。德国在该国法院专门确立了公益代表人制 犯时, 能有可利用 的利器 , 就应赋予经济主体诉求公 度。根据该制度 , 各级检察官 以参加人 的身份参加 力救 济 的权 利 。所谓 “ 权 利 必 有 救 济 ” “ 有 救 到各级行 政 法 院审 理 的行 政 案件 中 。作 为各 级政 府 有 、没 济的权利不是真正的权利” 就体 现了公 力救济的 公 益代 表人 的检 察 官 在 性 质 上属 于司 法 行 政 官 , , 而
诉讼制度也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需要而建立的特别
程 序 。当公 务员 的行 为 违反 法 律 授 予 的权 限 , 邦 联 议 会可 以赋 予公 务员 或 非公务 员 的个 人 或组 织提 起
1 经 济 诉讼 特 别 程序 构 想
以维 护公 共 利 益 。纳 税 人诉 讼 则 是 为 了防 止 为 解 决 我 国经 济 法可 诉 性 的 缺 陷 , 多学 者 都 诉 讼 , 许
一
制成熟 国家都确立了相应的司法救济制度 。例如法 使经济管理职能而侵犯公共利益时 , 将诉讼权 赋予
国规定 越 权 之诉 。法 国 的 越 权 之 诉 着 眼 于 公 共 利 更多的社会主体是符合法制理念的。( ) 2 利害关系
德 益, 主要 目的在于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 是对事不 的非直接性。从法 国的越权之诉、 国的公益代表 到意 大 利 的 团体 诉 讼 、 国 的纳 税 人诉 讼 , 美 对 人 的客 观诉 讼 。法 国最 高 法 院 认 为 , 律 中 不 能 人诉 讼 , 法
价值。公力救济的形式虽然多种 多样 , 其中最 主要 且只受政府命令 的约束 , 在行政诉讼中享有上诉权
的形式 是 司法 救 济 。在 各种 救 济 手段 中 , 司法 救 济 和变更权。意大利 为了保障反不正当竞争法、 劳动
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制度论文
论我国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1-235-01摘要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是对传统诉讼制度进行理念性更新与突破的新型诉讼。
分析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现状,研究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特征,对于科学构建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和健全经济法的调整机制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公益诉讼经济法权益经济公益诉讼一、公益诉讼与经济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源远流长,早在罗马法时期,就有公益诉讼和私益诉讼之分。
所谓公益诉讼,是指公共利益受到不法侵害而致损害时,由法律规定的特定的主体提起的诉讼,也有人称为“民众诉讼”。
据其与相应的实体法律规范为依据,可分为: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和经济公益诉讼。
也有学者持两分法,认为公益诉讼可分为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把经济公益诉讼看成是民事公益诉讼。
笔者认为,就诉讼程序所保护的权益而言,对于公益诉讼持三分法更科学,理由如下:第一,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来看,诉讼制度是伴随着实体法律制度的发展而衍生的。
民事诉讼制度正是基于“私权”保护的需要而产生的,它的侧重点在于“私权”的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是相对于国家公权力机关的违法行为和非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其侧重点在于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更着重于国家机关职能的行使。
虽然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还存在着很大的争论,但我国现行的大量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存在说明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因而只有经济法律法规规定的经济权利和经济利益,而没有最后的司法保障,使经济法权益实际上沦为纸上的权利。
因而构建独立的经济公益诉讼制度是很有必要的。
第二,就诉讼程序启动的前提条件看,民事诉讼是以民事违法为前提的,只有当某一行为侵犯了特定的民事法律所保护的权利时,由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其当事人是特定的。
行政公益诉讼虽然也是为了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但是行政公益诉讼却是以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或不作为为前提的,其所涉及的是行政法领域的公共利益。
浅议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浅议公益诉讼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随着我国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环境污染与资源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日益凸显。
在这种情况下,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外的环境保护手段,被赋予了更为重要的使命和作用。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性进行浅析。
一、公益诉讼弥补行政部门监管不足的缺陷行政部门作为环境监管的主体,对环保行业负有重要责任。
然而,在现实中,由于监管能力不足、管理手段单一等原因,一些企业侵犯环保法律法规的行为时有发生。
此时,公益诉讼作为一种行政机关外的环境保护手段,可以对在环保方面存在问题的企业进行起诉,从而弥补行政部门监管不足的缺陷。
此外,公益诉讼还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促使行政部门改进监管机制和提高监管效率,从而形成监管合力,更好地实现环境保护目标。
二、公益诉讼拓宽了环境保护的渠道和途径环保行业的重要性越来越被人们所意识到,但传统的环保保护方式仍然存在诸多的滞后性和局限性,效果不尽如人意。
而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的环保保护方式,拓宽了环境保护的渠道和途径,使社会上更多的力量可以积极参与到环保行业中来,从而形成共同保护环境的合力,实现更加激进和踏实的环保目标。
三、公益诉讼敦促企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公益诉讼的存在可当做一种后手打击,可以让企业在开展生产活动时会更加谨慎、更加规范一些。
通过公益诉讼,环保组织可以对违法企业提起诉讼,企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并且做出有益于环保的一系列行动,从而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
只有企业能够如此自觉地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才能更好的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四、公益诉讼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公益诉讼作为一种公益性质的诉讼行为,不仅仅是老百姓以身试法的一个可能,更是作为一种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的一项途径。
在公益诉讼中,当各种价值观被加入到了公益行为中,公众也会对环保问题的重要性和相对应的群体行动形成更为深刻的认识,从而形成强大的环保力量。
简论消费公益诉讼
简论消费公益诉讼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手机预装应用软件”引发的侵权纠纷相类似的案件日益增多,在最高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消费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之前,对于侵害消费者公共利益的行为,只能由消费者个人针对自身受到的侵害提起侵权诉讼,而实践中大多数消费者基于各种原因不愿诉、不敢诉、不能诉,因为即便起诉也可能存在:一是由于诉讼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而以失败告终;二是最后得到赔偿,也可能会付出极大的代价。
《解释》的出台,不仅填补了我国法律的空白,还有利于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市场秩序。
公益诉讼与传统的私益诉讼既联系密切又存在区别,本文以两者之间的关系为视角,着重分析《解释》中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完善我国消费公益诉讼。
一、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概述历史上,公、私法的划分,首创于罗马法。
法学家乌尔比安认为公法是与国家组织有关的法律,私法是与个人利益有关的法律。
【1】在罗马程序诉讼中,存在私益诉讼和公益诉讼之分,私益诉讼是特定的人可以提起,而公益诉讼是不特定的人可以提起,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所有的市民都可以提起。
【2】根据公益诉讼的主体性质不同,可将公益诉讼作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益诉讼仅指国家机关以国家名义提起的公益诉讼;广义的公益诉讼则包括保护公益的私益诉讼和纯粹的私人公益诉讼。
【3】《解释》中的公益诉讼是狭义上的公益诉讼,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依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于违反法律侵犯或可能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从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制度。
私益诉讼即传统的民事诉讼,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提起的民事诉讼。
消费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既存在联系又相互区别。
一方面,私益涉及的是个人的微观利益,公益是所有人的宏观利益,两者相互依赖,互相促进。
公益诉讼是在私益诉讼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弥补了私益诉讼在保护公共利益上的不足。
试析经济公益诉讼在我国面临的现实困境
Vo .4. . 12 No4
延 安 职 业 技 术 学 院学 报
J u n l f n a c t n I T e n c l n t ue o r a o Ya 'n Vo ai a & e h ia si t o I t
21 0 0年 8月
A u .2 0 g 01
国社 会 各 个 方 面 确 实 发 生 了 翻 天 覆 地 的 变 化 .但 就 法 律 制 度 而言 . 2 从 O世 纪 7 O年 代 末 、0年 代 初 开 始 . 及 社 会 各 方 面 8 涉
的 各 类 规 范 性 法 律 文 件 相 继 出 台 . 些 法 律 的颁 布 及其 适 用 . 这 无 疑 推 动 了中 国 社 会 的 巨大 进步 但 同 时应 该 认 识 到 . 众 多 在 的法 律 条 文 中 . 不 少 法 律 制 度 直 接 移 植 于 西 方 发 达 国 家 法 有 律移 植 是 一个 国家 法 治 现 代 化 的重 要 手 段 之 一 .本 来无 可 厚 非 。 问 题 在 于 . 植 的 法 律 是 否 与 中 国的 法 律 本 土 文 化 相适 但 移
目前 的情 况下 . 实 存 在 不 少 困难 . 不 象许 多 学 者 认 为 的那 确 并
样具 有 切 实 可 行 性 困难 之 一 . 会 整 体 法 律思 想 条 件 尚 未成 熟 着 我 国市 社 随 场 经 济 建 设 及 法 治 建 设 的发 展 .与 之 相 适 应 的成 套 法 律 法 规 也 日渐 增 多 .这 些 法 律 法 规 无 疑 对 社 会 各 方 面 秩 序 的 稳 定 及
社 会 公 众 权 利 的 保 护 起 到 了积 极 作 朋 但 不 可 否认 . 众 多 的 在
论我国的民事公益诉讼
公正 、公平 ,而将 从事 公共事 业的公共 团体甚至是 国家 或者 是 大量进行规模 化生产 的大企业等社会强 势群体成 员推 上 了 被 告席 。 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如果是公 民或社会 组织 , 在胜 诉后, 可依法 获得 因诉 讼而支 出的补偿 ,同时可得到适 当奖励 : 民 公 或社会 组织 为了国家社会 公共利益而提起 民事 公益诉讼 免不 了要 花费时 间和 精力 ,同时还要担 当一 定的风险 ,那 么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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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 没有考虑到 民事 公益诉讼 制度 ,致使在整个诉讼 法律体系 中难 以找到将该项 制度付诸 实践的法律依据 。因此 ,意欲在 我 国建立较为完备 的 民事 公益诉 讼制度 ,就必须对 我国现行 的 《 民事诉讼法 》做 进一步的修订和完善。 ( )与我 国民事 公益诉讼有关 的几个 问题 二
二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 的现状 ( )我 国民事公益诉讼 的状况 一 我 国现 行 的 《 民事诉讼法 》没有给予 民事 公益诉讼足够 的重视 , 只是在选 民资格案件 中做 了相关规定 。 民事诉讼法》 《 第 14条规 定:“ 民不服选举委 员会对选 民资格案件 的申诉 6 公 所 作的处理 决定,可 以在选举 日的 5日以前 向选 区所在地基 层 人民法院起诉 。 ”也就是说在选 民资格案件中,任何人若对 选 举委员会 的处理 决定不服 ,可 以向法 院提起 诉讼 。原告可 以是公民本人 ,也 可 以是相 关的其他公 民。这 是我 国 《 民事 诉 讼法》对 民事公益诉讼仅有的一点规定 。 而就 《 民事诉讼法》第 l 8条 的规 定来看 ,实 际上现行 O 的 《 民事诉讼法 》对 民事 公益诉 讼是持否 定态 度的。在该条 规 定的起诉必须符 合的 四个 条件 中 ,第一个条件 便是 “ 原告 是与本案有 直接 利害关系的公 民、法人 和其他组织 ” ,即有资 格 作为原告 向人 民法 院提起 民事诉讼 的,必须 是与本案有直 接 的利害关系 ,以及 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 害的人 。在 民事公益诉讼 中,原告 除了直接受到违法行 为侵 害的社会组 织 和个人外 ,还可 以是特 定的国家机关 、其他 相关 的组织和 个 人 ,且他们不 一定与本案 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 由于现行 的 《 民事诉讼法 》的这一规定 ,从而排除 了依据现行 《 民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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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评析论文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大量经济违法现象,其侵害对象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公众,而公众基于各方面的原因不能或不愿意提起诉讼,再适用传统诉讼模式已力不从心。
因此有必要建立经济公益诉讼这一种新型的纠纷解决机制,来适应经济生活的需求。
论文关键词公共利益经济公益诉讼
一、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一)经济公益诉讼的概念
经济公益诉讼是指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对损害社会经济生活中公共利益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相关者责任的诉讼活动。
经济公益诉讼保护的公共利益主要是:国有资产流失、垄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等。
(二)经济公益诉讼的特征
1.经济公益诉讼具有公益性
普通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是原告本人认为自身合法权益受到直接侵害,要求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以确认自己权利或制止他人侵权行为,归根结底其目的是为了私益。
而经济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一定范围内所有公民的共同利益,而非私益。
2.经济公益诉讼中诉讼双方力量的失衡性
原告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团体,他们力单势薄。
而被告一般为大型公司或强势企业,其往往掌握专业知识、拥有雄厚财力。
致使双方之间力量不均衡。
3.经济公益诉讼请求内容的复杂性
诉讼涉及经济生活触碰公益方面,因而提起诉讼主体可以是非涉及直接利益的机关或组织。
其诉求是出于公共利益考虑,因此请求内容具有一定复杂性。
4.经济公益诉讼具有明显预防性
经济公益诉讼的提起不一定要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只要证明存在危害经济公共利益的可能,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就可以依法提起经济公益诉讼。
这样就可以把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一定程度上降低后期为弥补损害而产生的费用。
二、我国经济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一)经济公益诉讼的经济学基础
通过微观经济学的方法论证可知:新制度的可行性在于其降低交易成本,假设老制度的交易成本不变,则其后果新老制度构成新的数量组合。
在某一阶段,当过度使用新制度也会造成交易成本升高时,新制度的使用量就会受到抑制,在增长和抑制的交替下,会使新老制度达到平衡。
无论这种均衡的数量如何,只要平衡存在,则设置新制
度就存在必要性。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基于市场失灵和政府调控不当,体现国家干预和社会公益性的经济矛盾日益突出,急需新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
而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其出现符合经济学的规律。
(二)经济公益诉讼的法理学基础
1.追求社会正义的要求
正义是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价值目标,而经济公益诉讼是维护经济生活正义的必要途径。
“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aProteanface)。
”为了更好的实现正义,就得运用法律手段惩罚违反法律的非正义行为,惩恶扬善,保护公民在社会生活中的合法权益。
美国司法部指控微软垄断操作系统,将浏览器软件和视窗操作系统软件非法捆绑销售。
造成竞争对手销售额下降40%。
同时也间接损害消费者自主选择的权利。
微软违反了反垄断法时,提起诉讼的并不是直接受其侵害的公司,而是美国司法部,这便是典型的经济公益诉讼。
微软对信息产业的发展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美国司法部对微软起诉对美国经济可能会带来一些负面影响,然而美国政府仍然选择了起诉,这正是为了要实现社会正义。
2.保障公民权利的结果
权利是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价值理念,而经济公益诉讼很好的体现权利。
正如恩格斯所言:“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是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
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