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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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院学位管理行为,切实保证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院学士学位按照经济学、法学、文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进行评定和授予。
第三条本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本院学位评定的学术规格标准。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位申请、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凡本院2014年后毕业(含2014年)并具有本院全日制本科学籍的毕业生,具备本实施办法中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条件者,均可以向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五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列学术要求,经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备条件: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学院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二)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款之一(艺术类专业毕业生不受此款限制):
1.按照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外国语等级要求,参加国家统一外国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或近两年内(以毕业当年6月30日为准)参加雅思(IELTS)考试,总成绩达到5.5分以上者;或参加托福(TOEFL)考试,总成绩达到65分(iBT)以上者。
2、参加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国际知名机构、国内一级学会、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二等以上奖励者。
3、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国内外正规大学或科学研究机构硕士研究生正式录取资格者;或在校期间已获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资格证书者(凭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可查阅审核的证书);或考取国家公务员、选调生者。
4、专业核心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5分者(参照2012版培养方案中专业核心课程之规定);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90分者。
5、在学院开展的个性化教育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成绩者,(其成绩由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基于学分互认方式前往本院国外合作大学继续修业并获得国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以向原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本院相同或相近专业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在学院规定的修业期内(含两年延长期),未获得国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对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已修课程采取学分互认或评估方式认定其已修学分,修完本院相同学科门类任一专业,并达到第五条要求的,可以向该专业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本院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处分的学生不得授予学位。
第八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的要求,学生毕业后,原则上不再补授学位;但毕业当年由于各种原因需缓授或补授学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自己努力并经考核达到要求的,可以向原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补授学位证书的发证日期按照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的实际日期填写。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初审、公示与推荐。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对本学部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符合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应在学部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资格初审未通过者,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初审未通过的相关事由告知学生本人。学生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决定和事由不服的,可在接到相关决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
公示期结束后,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推荐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复审与学位评定。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位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评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评审中有争议的,由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通过的,即为评定通过;未通过的,发回学生所在学部,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三)学位公布与备案。经评定通过的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四)学位授予。学院或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举行学位授予仪式,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补授学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补授申请。申请者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审核表》(见附件二),并向原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关业绩实证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二)资格审核。学部组成三人以上专家评审组,对申请者的相关实证材料进行鉴定与审核。实证材料真实可信并且达到要求的,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提名(推荐评议材料须经学部评定分委员会三人以上签字认定);经鉴定,实证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实证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拒绝或者不予受理其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补授推荐材料应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补授评审。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补授申请进行审议和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的,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学院公布与备案,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发文公布补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上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已经通过学位评定,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情况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撤销其学位资格;已经授予学位的,收回其学位证书,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到毕业生所在工作单位;拒绝交回学位证书的,提请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非本院本科毕业生,申请本院学位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