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实施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院学位管理行为,切实保证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院学士学位按照经济学、法学、文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进行评定和授予。
第三条本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本院学位评定的学术规格标准。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位申请、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凡本院2014年后毕业(含2014年)并具有本院全日制本科学籍的毕业生,具备本实施办法中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条件者,均可以向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授予条件第五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列学术要求,经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一)必备条件: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学院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二)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款之一(艺术类专业毕业生不受此款限制):1.按照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外国语等级要求,参加国家统一外国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或近两年内(以毕业当年6月30日为准)参加雅思(IELTS)考试,总成绩达到5.5分以上者;或参加托福(TOEFL)考试,总成绩达到65分(iBT)以上者。
2、参加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国际知名机构、国内一级学会、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二等以上奖励者。
3、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国内外正规大学或科学研究机构硕士研究生正式录取资格者;或在校期间已获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资格证书者(凭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可查阅审核的证书);或考取国家公务员、选调生者。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2011级新生手册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2011级新生指南手册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生会制二零一一年八月学院简介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本科层次的普通高校,2003年5月成立,由华中科技大学与武汉美联集团共同举办,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中国工程院院士张勇传教授担任名誉院长,华中科技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刘献君担任院长。
学院遵循“育人为本,质量第一”的办学宗旨,努力创建“个性化教育”办学特色,以培养具有创新和创业能力、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专业人才为目标。
学院对符合学籍管理规定、成绩合格的毕业生,颁发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士学位。
学院坐落在白云黄鹤之乡武汉东湖高新技术开发区“武汉--中国光谷”腹地,离主校区一公里,毗邻风光秀丽的东湖风景区,校园占地面积1280亩。
校园内高楼林立,鳞次栉比,富有现代气息,教学、生活设施齐全,总建筑面积约40万平方米。
学院设有理、工、文、管、法多个学科门类的32个本科专业和13个专科专业,面向全国30个省市区招生,在校本、专科生14500余名。
学院与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的多所著名高校建立了校际合作关系。
学院在华中科技大学的帮助和指导下,建立了科学的教学质量监测和评估体系。
学院拥有一支专业水平过硬,教学经验丰富,职称年龄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现有专任教师400余人。
其中,教授55名,副教授89名,拥有高级职称的占专任教师总数38%;具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教师占62%。
学院还聘请了华中科技大学等名校兼职教师500余名,其中,教授和副教授占50%,拥有博士和硕士学位的占61%。
他们渊博的学识、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尚的师德都是让文华学子终生受益的宝贵财富,也让华中科技大学严谨治学的优良传统在文华学院得以传承。
学院秉承华中科技大学人文素质教育优良传统,开设了“院士、名人、企业家”讲坛,开展人文、科技系列讲座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指导案例39号:何某某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
指导案例39号:何某某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文章属性•【案由】教育•【案号】(2009)武行终字第61号•【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程序】二审•【裁判时间】2009.05.31裁判规则1.具有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有权对学位申请人提出的学位授予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其学位。
申请人对高等学校不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2.高等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学术自治范围内制定的授予学位的学术水平标准,以及据此标准作出的是否授予学位的决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正文指导案例39号:何某某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4年12月25日发布)关键词:行政诉讼/学位授予/高等学校/学术自治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第八条第一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基本案情:原告何某某系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以下简称武昌分校)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
武昌分校是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无学士学位授予资格。
根据国家对民办高校学士学位授予的相关规定和双方协议约定,被告华中科技大学同意对武昌分校符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在协议附件载明《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其中第二条规定“凡具有我校学籍的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向华中科技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水平和要求,经学术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统考”。
2006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规定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是非外国语专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2007年6月30日,何某某获得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由于其本科学习期间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武昌分校根据上述《实施细则》,未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其申请学士学位。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权申报材料
附件3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简况表单位代码:4142013262单位名称: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公章)主管部门:湖北省教育厅国家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建校文号:教发函〔2003〕172号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2012年3月18日填填表说明一、表内各项目要求提供原始材料备查。
二、“专任教师”是指具有教师资格、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分三个部分组成:独立学院自有教师,聘期在两年(含)以上的;母体学校委派,能达到独立学院专任教师年工作量且聘期连续两年(含)以上的;聘期不足两年,达到专任教师年工作量的外聘教师按50%计入;聘期不足一年的不计专任教师。
三、符合岗位资格是指主讲教师具有讲师及以上(含讲师)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通过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高等教育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
四、折合在校生数=普通本、专科生数+预科生数+成人脱产班学生数。
五、生师比=折合在校生数/教师总数(教师总数=专任教师数+聘期不足两年的外聘教师数×0.5)。
六、专任教师中具有研究生学位的比例=(具有研究生学位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100%。
七、专任教师中具有高级职称的比例=具有副高级以上职务的专任教师数/专任教师数。
八、生均四项经费=四项经费/折合在校生数,四项经费包括本科业务费、教学差旅费、体育维持费、教学仪器设备维修费。
各项经费的具体内容为:本专科生业务费:包括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等费用,进行实验、实习、毕业设计(论文)所需的各种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加工、运杂费,生产实习费,答辩费,资料讲义印刷费及学生讲义差价支出等。
教学差旅费:教师进行教学调查、资料搜集、教材编审调研等业务活动的市内交通费、误餐费、外地差旅费。
体育维持费:各种低值体育器械和运动服装的购置费、修理费,体育运动会费用,支付场地租金和参加校际以上运动会的教职工运动员的伙食补助费,以及公共体育教研室的业务性报刊、杂志、资料等零星费用。
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XX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学位授予管理,规范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标准,提高学士学位授予的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XX学院学士学位的授予。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原则是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士学位、学士学位(荣誉)两个等级。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由学士学位授予委员会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经学院领导组织审核后生效。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委员会负责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事务,由学院相关领导、专家教授和有关行业代表组成。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对象为已获得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八条学士学位的授予要求如下:(一)学士学位要求获得学学分不低于规定学分的80%。
(二)主修课程要获得平均绩点不低于3.0的成绩。
(三)毕业论文要获得85分以上的成绩。
(四)修习时间不得少于4年。
(五)具备其他学院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学士学位(荣誉)的授予要求如下:(一)学士学位要求获得学学分不低于规定学分的90%。
(二)主修课程要获得平均绩点不低于3.5的成绩。
(三)毕业论文要获得90分以上的成绩。
(四)修习时间不得少于4年。
(五)具备其他学院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第十条学士学位的授予程序如下:(一)申请:学生在提前申请学位授予后,由学籍管理处审核学生的相关资料,并确定是否具备学位授予的条件。
(二)评议:学位授予委员会根据学生的申请资料进行评议,决定是否授予学位。
(三)公示:授予学位的名单公示在学院公告栏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接受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和反馈。
(四)授予:学士学位授予仪式在学院成果展示大会上进行,由学院领导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章学位授予的监督与申诉第十一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结果应接受学生和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学位授予结果如有争议,学生可以在公示期间向学士学位授予委员会提出申诉,学位授予委员会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并及时向申诉人作出答复。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一、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1.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分要求和学习期限要求。
学生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必修课、选修课和实践环节,并取得规定的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2.学士学位授予前,学校要求学生须完成指定的学习期限,即在指定的学制范围内顺利毕业。
对于因特殊原因延长学习期限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其个人情况进行审查。
二、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校提交学位申请,申请学位授予者需填写学位申请表,并提供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
2.学校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对学位申请进行审核,并公示学位拟授予名单。
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学生,学校将明确指出原因,并告知申请复查和申诉的渠道。
3.学校组织学位答辩委员会对合格的学生进行学位答辩。
学生需要准备相关答辩材料,并按照学校要求参加答辩。
答辩委员会将根据学生的答辩情况评定学位授予的结果。
三、学位授予与学位证书1.学士学位授予的结果分为通过和不通过两种。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将获得学士学位,并在学位证书上注明所获专业、学校名称和授予日期等信息。
2.学校将学士学位证书发放给学位获得者,并正式授予学位。
3.学位获得者在获得学位证书后,要自觉遵守学位授予的荣誉和权益,不得进行滥用学位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和监督1.学校设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学位授予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学位授予的相关政策和要求,并及时解答学生的疑问。
2.学校建立学位授予工作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综合验收和评估,以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和公平性。
3.学校鼓励学生、教师和社会公众对学位授予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对于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和不公正现象,学校将充分重视并及时处理。
总之,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是学校为了保证学生学习质量和学位授予公正性而制定的规定和办法。
学校将依据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流程进行审核和答辩,并最终授予学士学位。
华中科技大学学籍管理细则
校教〔2010〕52号(2010年7月19日公布)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明德厚学、求是创新的严谨校风,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华中科技大学录取通知书和相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以信函的形式并附乡镇或街道一级行政机关的证明,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不得超过2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方可第七条除节假日外,学生不得擅自离校。
有事、有病须离校者,应当到所在院(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一学期内请事假连续3天以内由院(系)学生工作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以上(含3天)至2周以内由院(系)主管教学负责人批准;请假达2周以上者,由学校教务处批准。
无论请病假还是事假,学生都应当提交书面申请书。
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请假或续假未经批准而离校,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期满,应当及时到学院(系)销假。
第八条学生对所修专业规定的课堂讲授、实验、实习、社会调查、设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都应当参加。
第九条教师可根据本《细则》的原则、所授课程的特点和学生人数等情况制定该门课程考勤办法(如点名、签到等)进行考勤,考勤情况可作为评定学生平时成绩的依据。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考勤所发现的学生旷课现象,教师应当参照本细则的第二十七条作出处理。
第十条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含重修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公益劳动、军事训练、社会调查、实习、设计等,按每天4学时计算。
第十一条学生在校期间所有的违反学习纪律和作弊的行为,均按《华中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三章课程与学分第十二条学校实行学分制,对设置的各类课程、实践教学环节和部分课外活动均规定一定的学分。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明确授予学士学位的条件和程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
第三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一项重要任务,旨在评价学生在学业、实践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的水平。
第四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士学位和专业学士学位两类。
第五条授予学士学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达到规定的学分要求、取得所学专业的证书或资格。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学分要求由各专业根据本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和课程设置进行制定,并经学校教务部门审定。
第八条学生应当按照培养计划,完成规定的课程学习,并取得相应的成绩。
第九条除了学分要求外,学生还要进行实践教学和毕业设计,并取得相应的实践成绩和毕业设计成果。
第十条学生还需具备健康的身体条件、良好的品德表现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一条各学院、学部应当结合学科特点和培养目标,制定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条件和要求。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在毕业前一学年,须提出学士学位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学校教务部门根据学士学位的授予条件,组织教师进行审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审查和评议结果将由学校教务部门向学生公布,并在学校网站上公示。
第十五条学生可对审查和评议结果提出申诉,学校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审查和评议结果,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七条学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后,须参加学位授予仪式,并领取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学校将学生的学士学位信息上报到相关教育管理部门。
第四章:学位证书和学位信息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负责学位证书的制作和管理,并确保学位证书有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条学生必须如实填写学位证书相关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建立学士学位信息库,并定期更新学位信息。
第二十二条学士学位证书为有效证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弄虚作假的行为。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5.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6.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非应届本科毕业生;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3.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尚未解除察看期;5.在校期间被刑事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及以上其他纪律处分且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且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后没有切实悔改表现;(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等(不含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程等)参加补考或者重修累计达到学校规定门次;8.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5%或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绩点;9.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华中科技大学授予成人学位实施办法
第⼀章总则 第⼀条为进⼀步规范远程与继续教育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各类本科毕业⽣成⼈学⼠学位授予⼯作,确保成⼈学⼠学位授予质量,依据《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学⼠学位办法(试⾏)》(鄂学位[1999]003号)、《省⼈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学考试本科毕业⽣学⼠学位授予条件的通知》(鄂学位[2005]11号)、《华中科技⼤学学位授予⼯作细则》(校学位[2005]5号)等⽂件精神,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条学院成⼈⾼等教育、络教育、⾼等教育⾃学考试等各种教育形式培养的本科毕业⽣,均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学位。
第三条成⼈学⼠学位授予⼯作应遵循“坚持标准,严格把关,保证质量,宁缺⽏滥”的原则。
第⼆章成⼈学⼠学位申请条件 第四条符合本办法以下条件者可申请成⼈学⼠学位: (⼀)⽐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法和相关知识; (⼆)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作和研究⼯作的初步能⼒; (三)成⼈教育、络教育等本科学⽣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其所学各门课程平均成绩在75分以上(含75分);⾼等教育⾃学考试的本科学⽣所学各门课程全部合格; (四)成⼈教育、络教育各专业规定的三门学位课程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等教育⾃学考试各专业规定的三门学位课平均成绩应达到70分,其中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5分; (五)湖北省成⼈⾼等教育本科⽣学⼠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或在本校通过国家⼤学英语四级考试; 英语专业各类本科⽣必须参加全国⼤学英语四级考试或湖北省成⼈⾼等教育本科⽣学⼠学位其他语种的统⼀考试,且成绩合格; ⾮英语专业⾼等教育⾃学考试本科⽣必须经湖北省成⼈学⼠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全国⼤学外语四级考试不能替代成⼈学⼠学位外语统⼀考试; (六)毕业设计(论⽂)等实践性环节考核合格; (七)学习期间未受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五条对于学院成⼈教育、络教育本科⽣在毕业时没有获得成⼈学⼠学位的往届毕业⽣,可在其毕业之⽇起⼀年内、⾃学考试本科⽣在其毕业之⽇起6个⽉内可申请,若达到成⼈学⼠学位授予条件者,可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在填写相关表格后随下届毕业⽣申报。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为贯彻落实《学位条例》,根据《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一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凡达到本办法第二条所列标准,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条授予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品行端正;2.完成学业,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完成“第二课堂”规定学分,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3.在学期间的必修课程(含限选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3.0;4.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参加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成绩合格;(2)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之和达646分;(3)在读期间获得省部级以上学科竞赛1~3等奖、获得发明专利、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获得软件著作权登记、创业已取得法人资格的学生,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与校内大学英语课程成绩之和达622分;(4)专升本、艺术类、非英语语种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1.在校期间受记过及以上处分,毕业时未解除者;2.毕业论文(设计)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者;3.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有严重的舞弊作伪行为或因其他原因,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程序:1.各学院对毕业生的政治思想表现、毕业资格和学位授予资格进行审核,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审查意见并将有关材料报送教务部。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单位对各学院所报材料进行复核,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第五条毕业时不符合条件未授予学士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经过学习符合授予条件后,本人可以申请补授。
因第三条未能授予学士学位者,不能申请补授。
第六条对授予学士学位工作中的特殊问题,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审议后确定。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的案例评析
《何小强诉华中科技大学拒绝授予学位案》的案例评析俞北瑜1741602一、案件介绍1.2006年12月,华中科技大学作出《关于武昌分校、文华学院申请学士学位的规定》,规定通过全国大学外语四级考试是非外国语专业学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必备条件之一。
2.2007年6月30日,原告何小强系第三人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以下简称武昌分校)2003级通信工程专业的本科毕业生,获得武昌分校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由于其本科学习期间未通过全国英语四级考试,武昌分校根据上述《实施细则》,未向华中科技大学推荐其申请学士学位。
3.2007年8月26日,何小强向华中科技大学和武昌分校提出授予工学学士学位的申请。
2008年5月21日,武昌分校作出书面答复,因何小强没有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不符合授予条件,华中科技大学不能授予其学士学位。
二、法院意见1. 2008年12月18日,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于作出(2008)洪行初字第8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何小强要求被告华中科技大学为其颁发工学学士学位的诉讼请求。
2.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31日作出(2009)武行终字第61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评析(一)学位授予的法律性质学位是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教育机构授予教育者个人,表明其所达到相应的专业水平的一种终身的学术称号。
学位授予即是指享有学位授予权限的主体对符合授予资格具备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学位的行为。
对于学位申请者而言,学会是一种管理,授予这一事实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它有支配另一方的强制力量,对学位的审查重视程序性,所以学位授予权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权力。
同时,学位授予是为了国家的教育事业,它是一种行政公务,因此,学位授予权又是一种行政权。
其次进一步来讲,学位授予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确认是对于某种能力或法律上特定地位、身份存在与否的认定,只在于宣示某种法律状态,可以依职权进行。
学位授予行为不仅导行政法律关系产生,且引起了行政法律效果。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位授予细则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文件校教[2012]31号关于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全校各单位:现将《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主题词:学士学位实施细则通知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办公室2012年5月30日印发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学士学位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授予对象凡具有学校学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符合本《实施细则》中授予条件者,均可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授予条件(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述学术水平和要求并经审核通过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在校学习期间,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理论课程和实践教学环节,获得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
2. 外国语水平。
英语专业的学生参加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合格;艺术类专业学生《大学英语4》考试成绩及格;其他专业学生《大学英语4》考试卷面成绩及格且通过学校统一组织的大学英语口语考试,或通过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3. 通过重修(补考)获得的学分累计不超过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应修总学分的15%。
(二)因课程成绩重修(补考)学分数或外国语水平条件不符合要求,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本人申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破格授予学位:1.在纳入学校奖励委员会认可的各类学科竞赛中获省级二等奖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以学校奖励文件为准);2.艺术类专业学生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或商标注册授权,非艺术类专业学生获得实用新型或发明专利授权;3. 考取硕士研究生或本科毕业设计/论文获省优秀学士学位论文;4. 英语专业学生因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考试成绩不合格,但满足下列情况之一者:(1)获得与大学英语四级同等难度的第二外国语证书;(2)获得与英语专业四级同等或以上难度的国内外英语语言类考试合格成绩或资格证书,具体标准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专家认定。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
大学学士学位评定实施细则为做好学分制学籍管理模式下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本科毕业生,凡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达到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毕业论文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并具有担任专门技术工作或从事科研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授予学士学位:(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在院学习期间,受过两次及两次以上处分者或受过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毕业考试(理论与实践技能)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
开展毕业论文(设计)答辩的专业,毕业论文(答辩)未通过者。
(四)教学实习过程中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者。
(五)在院学习期间,所学专业考试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未达1.8者。
(六)在院期间第二次留级者。
(七)结业学生。
第三条对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的学生,符合《**大学**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中有关解除处分规定而解除处分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提出报告,由教务处审核后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如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学士学位的申请与审批手续(一)由各系部逐个审查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各项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并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初评通过后,列入拟授学士学位名单,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审。
(二)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会同教务处,学生处就毕业生资格、成绩情况、有无处分等方面进行审核并将复查情况反馈各系部,同时将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提交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三)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主持学位评定会议,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方可开会。
(四)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议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后,将评定决议以正式文件通知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填发学士学位证书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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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院学位管理行为,切实保证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院学士学位按照经济学、法学、文学、工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进行评定和授予。
第三条本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审定本院学位评定的学术规格标准。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位申请、初审和推荐工作。
第四条凡本院2014年后毕业(含2014年)并具有本院全日制本科学籍的毕业生,具备本实施办法中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条件者,均可以向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授予条件
第五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达到下列学术要求,经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一)必备条件: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达到本科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要求,经学院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者。
(二)选择条件:满足下列条款之一(艺术类专业毕业生不受此款限制):
1.按照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位外国语等级要求,参加国家统一外国语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及格以上者;或近两年内(以毕业当年6月30日为准)参加雅思(IELTS)考试,总成绩达到5.5分以上者;或参加托福(TOEFL)考试,总成绩达到65分(iBT)以上者。
2、参加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的国际知名机构、国内一级学会、国家或省级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学科竞赛,并获得二等以上奖励者。
3、获得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国内外正规大学或科学研究机构硕士研究生正式录取资格者;或在校期间已获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专业资格证书者(凭在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可查阅审核的证书);或考取国家公务员、选调生者。
4、专业核心课程加权平均成绩≥75分者(参照2012版培养方案中专业核心课程之规定);或毕业设计(论文)成绩≥90分者。
5、在学院开展的个性化教育实践中取得了较好成绩者,(其成绩由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报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第六条基于学分互认方式前往本院国外合作大学继续修业并获得国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可以向原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本院相同或相近专业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在学院规定的修业期内(含两年延长期),未获得国外合作大学学士学位的,对取得及格以上成绩的已修课程采取学分互认或评估方式认定其已修学分,修完本院相同学科门类任一专业,并达到第五条要求的,可以向该专业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本院学士学位。
第七条在校期间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前未解除处分的学生不得授予学位。
第八条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士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通知》(鄂学位〔2012〕6号)的要求,学生毕业后,原则上不再补授学位;但毕业当年由于各种原因需缓授或补授学位者,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自己努力并经考核达到要求的,可以向原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补授学士学位。
补授学位证书的发证日期按照本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的实际日期填写。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初审、公示与推荐。
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对本学部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符合学士学位评定和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名单应在学部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资格初审未通过者,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初审未通过的相关事由告知学生本人。
学生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初审决定和事由不服的,可在接到相关决定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诉。
公示期结束后,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将拟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名单和相关材料推荐至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复审与学位评定。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位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进行复审,并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评定通过的,授予学士学位;评审中有争议的,由委员无记名投票表决,超过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票数同意通过的,即为评定通过;未通过的,发回学生所在学部,并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通知学生本人。
(三)学位公布与备案。
经评定通过的学位获得者名单,由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四)学位授予。
学院或学部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举行学位授予仪式,向学位获得者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申请补授学位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补授申请。
申请者须填写《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审核表》(见附件二),并向原所在学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相关业绩实证材料的原件与复印件(原件经审核后返还);
(二)资格审核。
学部组成三人以上专家评审组,对申请者的相关实证材料进行鉴定与审核。
实证材料真实可信并且达到要求的,可以向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提名(推荐评议材料须经学部评定分委员会三人以上签字认定);经鉴定,实证材料有弄虚作假的,取消其申请资格;实证材料不符合条件的,可以拒绝或者不予受理其申请。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补授推荐材料应组织复核,复核通过的,提请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
(三)补授评审。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分委员会提交的补授申请进行审议和表决,学位评定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委员表决通过的,方可授予学士学位。
(四)学院公布与备案,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正式发文公布补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并上报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三条已经通过学位评定,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情况的,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认定后,撤销其学位资格;已经授予学位的,收回其学位证书,并将相关情况通报到毕业生所在工作单位;拒绝交回学位证书的,提请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非本院本科毕业生,申请本院学位的,可以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五条本实施办法不适用于本院2013届及以前的往届毕业生。
往届毕业生的学位补授及遗留事宜,仍按往届毕业生的学位评定与授予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本实施办法的修改及补充实施细则,须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批准。
第十七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解释权归学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原《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学士学位评定与授予暂行实施办法》(院发〔2012〕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达到选择条件审核表
2、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
位审核表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日
附件二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本科毕业生申请补授学士学位审核表
附件一华中科技大学文华学院
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达到选择条件审核表
【注】1、CET-4成绩≥425分者不填此表。
2、满足选择条件1~4款者无须进行表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