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会计准则下房开企业收入会提前确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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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收入准则下房企销售收入确认会提前吗?
新收入准则下房企销售收入确认会提前吗?
2017 年 7 月 5 日,财政部正式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
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
(新 CAS 14)。在新收入准则下,不少行业的收入确认、计量
与列报将会发生较大的变化,房地产行业就是其中受到较大影
响的行业之一。房地产行业的收入确认一直以来就是个难点问
题,随着新收入准则的发布,广大从业人员普遍关注的是房企
销售收入确认会提前吗?
这个问题的核心是收入确认的时间,旧 CAS 14 下是“在主要风
险与报酬转移时确认收入”,新 CAS 14 对此有了理念性的变
化,提出“在客户取得相关产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并且控
制权的转移还有时点和时段的区分。具体到房地产行业,目前
来看将会带来较大的变化。
旧 CAS 14 下房企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
旧 CAS 14 第四条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
以确认:
(一)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
方;
(二)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
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将上述规定运用到房地产行业的收入确认上,目前多数房企是
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确认收入:
(1)对于房地产开发产品销售收入,在买卖双方签订销售合同
并在国土部门备案;
(2)房地产开发产品已建造完工并达到预期可使用状态,经相
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妥备案手续;
(3)买方按销售合同付款条款支付了约定的购房款项并取得销
售合同约定的入伙资格,即卖方收到全部购房款或取得收取全
部购房款权利,相关经济利益能全部流入公司时,确认销售收
入。
简单地讲,目前房企是将“交房”作为收入确认的时间点,交
房后才在账面上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具体在操作过程中,可能
没有严格在“交房”的当月确认收入,但是在“交房”的年度
内一般会确认收入。
新 CAS 14 下房企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
新收入准则下,房企销售收入的确认需要在将商品房的控制权
转移给业主时实现,控制权的转移在新收入准则中需要区分时
点转移和时段转移,根据新收入准则的规定,这个时点和时段
的判断遵循的是:“非此即彼”的原则,也就是说先看是否是
时段
转移,如果是则判断结束;否则,即是时点转移。 新 CAS 14 第十一条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
履行履约义务;否则,属于在某一时点履行履约义务:
(一)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
经济利益。
(二)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三)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
企业在整个合同期间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
款项。
具有不可替代用途,是指因合同限制或实际可行性限制,企业
不能轻易地将商品用于其他用途。
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是指在由于客户
或其他方原因终止合同的情况下,企业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
的履约部分收取能够补偿其已发生成本和合理利润的款项,并
且该权利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上述第十一条的规定,房企现房销售显然是不满足上述三
个条件的,属于时点履约,仍然按照旧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的时
间来操作。对于期房销售,房企在符合预售条件时开始陆续收
到房款,此时能否确认收入呢?在旧收入准则下是不确认收入
的,作为预收账款处理。现在我们逐条验证上述三个条件:
(1)期房预售,由于房子还未完工,客户无法在企业履约的过
程中消耗企业履约带来的经济利益,不符合第一个条件; (2)房子在建过程中,客户一般也无法控制房子,不符合第二
个条件;
(3)期房预售时一般已经明确了房号,此时对预售的单套房子
来说具有不可替代性,同时房屋预售合同也会明确约定房款的
支付进度,实务中期房的销售周期在 1 到 2 年,不少房企在房
屋竣工备案之前合同全款已经收齐,即使没有收齐,根据房款
的支付进度,房企也取得剩余房款的收款权,这个收款权受到
法律保护,通常客户逾期付款会产生相应的违约金。因此,房
企期房销售满足第三个条件的,属于时段履约,需要在一段时
间内确认收入,也就说无需等到“交房”这个时点才确认收
入,在预售之后就可以按照履约进度来确认收入。
新收入准则下,房企期房销售属于时段履约,可以根据履约进
度来确认收入,这样房企期房销售收入的确认显然是比旧收入
准则提前了。
对于上面的分析,我们从碧桂园 2017 年 8 月 22 日公布的《截
至 2 0 1 7 年 6 月 3 0 日止六個 月中期業績》中得到验证,碧桂
园从 2017 年 1 月 1 日开始提前采纳了《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其对房地产开发活动的会计处理
,做了如下说明:
在以往年度的报告期间,当销售合同的重要风险和报酬在交付
物业所有权的特定时点全部转移给客户时,本集团确认房地产
开发活动产生的收入,而非按照建造进度陆续转移进行确认。 根据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本集团在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
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本集团在整个合约期间内有权就累
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本集团根据满足在一段时
间内履行义务的条件,按投入法计量的履约进度确认收入。
从碧桂园的中期业绩报告披露来看,由于改变收入确认的方
式,导致收入增加了 147.50 亿元,销售收入确认的时间提前
了。由于新 CAS 14 和《香港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均与《国
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15 号——客户合同收入》实质趋同,为
此,碧桂园的做法对未来国内房企收入确认时间问题均非常有
价值的参照作用。
房企销售收入确认提前的影响
在旧收入准则下,一套房子在没交付给客户之前,即使房企已
经全款收齐,也是不能确认收入的,这就导致了合同销售额和
会计收入的不一致,这中间会有一个时间差,火爆的销售业绩
可能需要在 1 到 2 年后才能得到会计确认,很明显这种模式产
生的财务信息是失真的,这也反映了房地产行业会计信息的尴
尬地位,在企业内部财务信息对公司决策的支撑性十分有限。
这点我们可以房地产企业各大销售排行榜的依据可以看出来,
没有一个榜单是根据会计收入来排名的,都是依据合同销售
额。
在新收入准则下,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上述问题,保障了财务
信息的及时性。同时,根据履约进度来确认收入,也带来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