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安全资料】.doc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9〕171号)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9年2月21日编号:ZW—JB—2014—00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9年2月21日—2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9年12月31日—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完整word)(新49号令)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9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骆琳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的监督管理,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以下简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健康监护,是指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制度,依法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其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六条对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报告。
第二章用人单位的职责第七条用人单位是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全面负责.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以及《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235)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要求,制定、落实本单位职业健康检查年度计划,并保证所需要的专项经费。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选择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并确保参加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身份的真实性。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委托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下列文件、资料:(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及其接触人员名册;(三)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结果。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引言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企业管理职业健康的重要手段,对于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维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有效的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能够帮助企业及时掌握员工工作中可能出现的职业病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预防与控制措施,从而降低职业病发生的风险。
本文将探讨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并分析如何建立和完善这一管理制度。
一、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1、建立职业卫生档案企业应根据员工从业情况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其中包括员工的个人信息、工作岗位、工作时间、从业史等相关信息。
职业卫生档案应以个人为单位建立,并进行分类管理,以便更好地进行职业危害评估和预防控制。
2、对职业卫生档案的定期更新和维护职业卫生档案需要进行定期更新和维护,及时记录员工的工作变动等信息,并加强对职业危害的评估和预防工作。
同时,企业还应定期对职业卫生档案进行审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档案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职业卫生档案的保密性职业卫生档案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企业应严格保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
只有经过员工同意或法律授权,才能将职业卫生档案提供给相关部门或个人使用。
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1、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指企业对员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和相关数据的档案。
企业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职业病危害因素,制定员工的职业健康监护方案,并建立相应的档案。
2、对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定期更新和维护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定期进行更新和维护,及时记录员工的职业健康状况,包括职业病发生情况、职业病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等。
同时,应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结果,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保密性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也属于员工的个人隐私,企业应严格保密。
只有在法律授权或员工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提供给相关部门或个人使用。
三、建立和完善管理制度1、制定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规定企业应制定相关的管理规定,明确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更新、维护以及保密等方面的要求,明确责任人和操作流程,以确保管理制度的严密性和可执行性。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提高生产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要求,订立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术语定义•职业健康监护:指对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情形的定期及特殊监护。
•从业人员:指在本企业工作的各类员工,包含劳动合同工、临时工等。
•员工档案:指记录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和相关信息的文件。
第二章职业健康监护第四条职业健康检查1.本企业全部从业人员须按规定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具体体检项目依据工作岗位的不同而定。
2.全部从业人员应当搭配体检工作,供应真实、准确的健康信息,不得隐瞒疾病史和职业暴露情况。
3.体检结果应及时通知从业人员本人,并依据检查结果订立相应的健康管理方案。
第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1.本企业将定期对各个岗位的从业人员所处的工作环境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监测。
2.监测结果将作为调整工作环境、改进职业健康管理措施的紧要依据。
第六条职业卫生培训1.全部新进员工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2.在岗员工应定期参加企业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意识和防备本领。
第七条应急救援措施1.本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设置合适的急救设施和器材,并培训职业急救人员。
2.在突发职业安全事故发生时,应及时采取适当的应急救援措施,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章员工档案管理第八条档案建立1.本企业应对全部从业人员建立健康档案,包含但不限于体检报告、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等。
2.档案建立应依照规定的格式进行登记和归档,并做好档案的保密工作。
第九条档案保管1.健康档案由企业负责管理,设置特地的档案保管室或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2.档案应分类保管,确保安全、完整、准确。
第十条档案查询和使用1.从业人员可通过申请,查询本身的个人健康档案,而且有权对其中的内容提出异议。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职工的职业健康,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健康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是对职工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记录,是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从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内容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职业健康防护措施及职业健康教育情况等。
第五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应遵循依法、科学、规范、保密的原则。
第二章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记录第六条对于工作环境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应进行详细记录。
包括但不限于: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粉尘、噪声、辐射等。
第七条记录职业病危害因素时,应包括以下内容:危害因素名称、暴露途径、暴露程度、暴露时间、控制措施、暴露检测结果等。
第八条每位职工应按规定进行必要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检测,并将结果记录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
第三章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记录第九条按照国家标准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对于从事特定职业的职工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体检。
第十条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应详细记录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体检日期、体检项目、体检结果、体检结论等。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的记录应及时、真实、准确。
第四章职业健康防护措施记录第十二条对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的职工,应采取相应的职业健康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职业健康防护措施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工作场所的通风状况、职业卫生设施的建设等。
第十四条职业健康防护措施的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防护措施的种类、使用情况、检查结果、维护保养情况等。
第五章职业健康教育情况记录第十五条对从事特定职业的职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健康教育。
第十六条职业健康教育情况应详细记录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日期、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效果等。
第十七条职业健康教育情况的记录应包括教育人员签名、职工签名和日期等。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一)公司依法参加全员工伤保险,确保职业病患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定期组织职业病人员、疑似职业病人员、接触职业病危害人员,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通知相关单位及员工本人;(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新员工、转岗员工及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四)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组织准备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岗位的员工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在离岗前30日内进行。
离岗前90日内进行的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可视为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五)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应症、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职业健康管理部门应立即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六)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员工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予以调离或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七)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部负责建立并维护;(九)职业健康监护档案需长期保存,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员工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疗资料(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申请表、工伤认定书、用人单位和员工提供的诊断用资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等);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十)其他职业健康档案保存5年,包括:劳动者个人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和用人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职业健康体检复查人员名单及复查结果、职业病观察对象和职业禁忌症处理意见、职业病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检测报告等;(十一)所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由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做日常专人保管,避免丢失、损坏;(十二)员工借阅、复印等需履行登记手续。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本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劳动力市场的扩大,职业健康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各行各业纷纷实施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的范本,以供参考。
二、职业健康监护制度1. 目的和依据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的目的是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预防职业病和职业伤害的发生,提高工作环境的安全性和职工的生产能力。
该制度的依据包括《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职业健康检查内容(1)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检、职业病体检和职业病筛查。
(2)体检包括常规体检、特殊体检和职业病体检。
(3)职业病体检包括职业病病史询问、职业病症状询问和职业病体征检查。
(4)职业病筛查包括职业病尘肺病筛查、职业病噪声筛查等。
3. 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和人员(1)职业健康监护机构应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设备,能够开展全面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
(2)职业健康监护人员应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持有相关执业证书。
4. 职业健康监护的频率根据职工的工种、工作环境和有害因素等因素,制定不同的职业健康监护频率,确保职工的健康状况得到及时监测和干预。
5. 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的处理根据职业健康监护的结果,制定相应的职业健康管理措施,如给予职工相应的培训、调整工作岗位等,保护职工的身体健康。
三、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1. 目的和依据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建立职工的健康档案,记录职工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健康管理措施,为职业病防治和健康监管提供依据。
该制度的依据包括《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2. 健康档案的建立和维护(1)职业健康监护机构负责建立和维护职工的健康档案。
(2)健康档案的内容包括职工的基本信息、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病史、健康管理措施等。
3. 健康档案的保密职业健康档案属于个人隐私,必须严格保密,只能在职工本人或相关部门的授权下使用。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4年2月21日编号:ZW—JB—2014—00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21日—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4年2月21日编号:ZW—JB—2014—00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21日—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模版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模版一、总则本管理制度的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卫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旨在规范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保障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工作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员工。
二、档案的建立和更新1. 本单位应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环境和职业危害,建立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
2. 新入职员工应在入职前进行体检,并按照体检结果建立档案。
3. 档案的更新要求:1) 每年进行一次全面的健康检查,检查结果作为档案的更新依据。
2) 对从事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的员工,应每6个月进行一次特殊职业健康检查。
4. 档案的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员工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联系方式等。
2) 员工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从事过的有职业病危害工作的时间和工作内容等。
3) 员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包括体检报告和职业病筛查结果等。
4) 员工的职业病接触评估结果,包括职业危害因素接触程度和接触时长等。
5. 档案的管理责任:1) 本单位应设立专门的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
2)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定期检查和更新档案,并及时通知员工进行健康检查。
3) 员工个人亦有责任协助管理部门进行档案的更新,如实提供所需信息。
三、档案的保密和使用1.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属于员工个人隐私,应严格保密。
2. 除了医疗保健、职业卫生监管等相关部门的合法要求外,他人不得查阅或使用员工的档案。
3. 相关人员如需查阅员工档案,应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并由管理部门审核和批准。
4. 档案的使用应仅限于职业卫生、工伤保险和劳动纠纷等相关事务,禁止用于其他目的。
四、档案的保存1.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应保存至少50年。
2. 档案应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损坏和泄露。
3. 档案保存的责任人应对档案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及时更新损坏的档案。
4. 员工离职后,其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仍应保存至50年。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引言】职业健康监护是一项重要的管理措施,对于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档案管理是职业健康监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全面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
本文将介绍一套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文,以供参考。
【一、职业健康监护制度】【目的】为了科学合理地保护从业人员的健康,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制定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是必要的。
【内容】1. 确定职业健康监护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
2. 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机构,确保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的顺利实施。
3. 制定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方案,包括监测内容、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
4. 进行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5. 根据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体检结果,制定相应的个体防护和康复措施。
6. 对职业病危害较大的从业人员,进行特殊职业健康监护,包括定期体检、职业病防护知识培训等。
7. 定期评估和改进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二、档案管理制度】【目的】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对职业健康监护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
【内容】1. 确定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明确职责和权限。
2. 建立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
3. 对从业人员进行档案登记,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健康体检结果等。
4. 对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进行分类管理,便于对不同人群进行针对性的管理和干预。
5. 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定期整理、归档和备份,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6. 对档案进行保密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隐私权。
7. 根据需要提供健康档案查询服务,方便管理人员了解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和工作环境。
8. 定期评估和改进档案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
【三、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实施】【培训】为了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包括制度的理解和操作方法等。
【宣传】利用各种宣传方式,向从业人员宣传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的重要性和好处,增强从业人员的主动参与意识。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本
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范本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和管理企业的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确保员工的职业健康和安全。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员工,并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保持一致。
2.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2.1 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和更新2.1.1 每位员工入职时,应建立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包括身体健康状况、工作环境暴露情况、职业病防治接种情况等内容。
2.1.2 职业卫生档案应定期更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体检,并将结果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2.1.3 档案管理部门应负责维护职业卫生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确保存档的文件安全可靠。
2.2 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和查询2.2.1 职业卫生档案应在员工需要时提供给相关部门使用,如人力资源部、职业卫生监测部门等。
2.2.2 员工有权查询自己的职业卫生档案,但需符合企业相关规定和程序。
3. 健康监护档案管理3.1 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和更新3.1.1 根据员工的工作风险和健康状况,建立相应的健康监护档案,包括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史、职业病防治接种情况、职业病体检结果等内容。
3.1.2 健康监护档案应定期更新,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健康监护,并将结果记录在个人档案中。
3.1.3 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和更新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2 健康监护档案的使用和查询3.2.1 健康监护档案应在企业内部进行保密,仅由有权部门和人员使用,未经允许不得外传。
3.2.2 员工有权查询自己的健康监护档案,但需符合企业相关规定和程序。
4. 档案管理责任4.1 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的管理工作,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4.2 相关部门应配合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提供相应的数据和信息支持。
4.3 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职业卫生档案和健康监护档案进行检查和核实,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 处罚与违约责任5.1 如发现档案管理人员有故意篡改或泄露档案的行为,将按照企业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7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____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____《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我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行政部)根据我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____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____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____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
由我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____,制定体检计划并____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____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____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我司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模版(二篇)
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落实职业病防治法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本单位的劳动者,包括在职人员和离职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和加强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工作,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水平,保护其身体健康。
第四条本制度的实施范围涵盖全员劳动者,包括全日制劳动者、临时劳动者、劳务派遣人员等。
第五条本制度的实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二章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第六条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是指通过特定的职业健康检查,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进行监测、评估和管理的过程。
第七条全员劳动者应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项目、频率和方式应根据不同工种进行合理规划和设计。
第八条企事业单位应委托合格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确保检查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劳动者在参加职业健康检查前应明确了解所要接受的检查内容和流程,并配合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条劳动者应如实提供个人的健康状况、工作环境及职业暴露史等信息,并与职业健康检查医生进行交流和沟通。
第十一条职业健康监护的结果应及时反馈给劳动者,并提供个性化健康指导和建议。
第三章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管理第十二条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是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结果的记录和管理。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建立完整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包括健康档案和职业病档案两部分。
第十四条健康档案是对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健康评估和个人职业健康管理情况的记录和管理。
第十五条职业病档案是对已发生的职业病病例和职业病危害情况的记录和管理。
第十六条健康档案和职业病档案应按个人进行归档并进行保密处理,只限专职医务人员和单位管理人员查阅。
第十七条劳动者有查阅个人健康档案和职业病档案的权利,并可提出异议或补充相关数据。
第十八条劳动者因健康原因需要离职的,单位应提供相关的劳动者职业健康档案,并进行妥善保管。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板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1 目的为了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用于规范和管理职业卫生档案的建立、保存和使用。
1.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的所有员工,包括劳动者、管理人员、临时工等。
二、档案建立与归档2.1 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建立2.1.1 档案建立原则个人职业卫生档案由企业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暴露程度、工种特点、工作年限等因素进行建立,确保全员覆盖。
2.1.2 档案内容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个人基本信息、职业病危害因素暴露情况、职业病防护措施、职业健康监护等内容。
2.1.3 档案归档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应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要求进行保密,归档存放于指定的区域或设备内,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2.2 集体职业卫生档案建立2.2.1 档案建立原则集体职业卫生档案由企业按照不同工种和作业部门的特点进行建立,包括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等方面的记录。
2.2.2 档案内容集体职业卫生档案应包括职业病防控策略、职业健康监测结果、职业病工作场所检测结果、职业卫生培训情况等内容。
2.2.3 档案归档集体职业卫生档案应归档于指定的区域或设备内,并定期更新和整理,确保档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三、档案保存与传递3.1 保存时间个人职业卫生档案保存期限为员工离岗后5年,集体职业卫生档案保存期限为3年。
3.2 档案保存要求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应设置密码或进行加密,确保档案的安全性和隐私性。
离职员工的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应尽快归档。
3.3 档案传递任何情况下,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和集体职业卫生档案均不得外传或私自带离企业,仅限于职业卫生、卫生检测、劳动保护监督等相关部门的合法要求。
四、档案使用与授权4.1 档案使用原则个人职业卫生档案和集体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应遵循公正、客观、专业的原则,且需经过相关部门的授权和审核。
4.2 档案使用范围个人职业卫生档案的使用范围包括职业病防控工作、职业健康监护、医疗保险申报等方面。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文职业健康是指人们在工作过程中保持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的状态。
随着工作环境和工作内容的变化,越来越多的职业病和职业健康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为了保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促进劳动者的身心康复和发展,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是非常重要的。
下面是一份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范文。
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的监护和管理,保护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心理健康,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和职业健康问题的发生,促进劳动者的身心康复和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的所有从业人员,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工、实习生等。
三、健康监护内容1. 健康评估所有新进入公司的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健康评估,包括体检和职业病检查。
必要时还可进行血液、尿液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 健康监测根据从业人员从事的工作内容和所处的工作环境,进行定期的健康监测。
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肺功能检测、眼睛、耳鼻喉等器官检查。
3. 健康教育定期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职业病预防知识、个人防护设备的正确使用、工作场所安全等方面的培训。
4. 职业康复对于因工作原因导致职业病或职业健康问题的从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康复服务,包括医疗治疗、职业康复指导等。
四、档案管理1. 个人健康档案每位从业人员都有一个个人健康档案,包括体检结果、职业病检查结果、健康监测结果等。
个人健康档案由专门的人员负责管理,保证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2. 职业危害因素档案针对不同岗位、不同工作环境的职业危害因素,建立专门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化学品、物理因素、生物因素等。
及时更新和监测危害因素,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3. 职业疾病档案建立职业疾病档案,记录发生职业病的从业人员信息,并进行统计和分析。
及时采取措施控制职业病的发生。
五、责任1. 公司负责人要重视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工作,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组织和领导。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模版(2篇)
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职业健康监护是保障从业人员健康和预防职业病发生的重要措施。
为了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进行有效管理,制定本制度。
二、职业健康监护的目的1. 保障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2. 预防职业病的发生和蔓延;3. 提高从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三、职业健康监护的范围1. 适用范围:所有从业人员;2. 监护内容: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和治疗等。
四、职业健康监护的程序1. 预防性检查:1.1 入职前检查:对新聘从业人员进行入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相关职业健康风险评估;1.2 定期检查: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相关职业病筛查;1.3 工作期间检查:对从事高风险职业的从业人员进行工作期间职业健康检查,包括体格检查和相关职业病评估。
2. 诊断和治疗:2.1 职业病诊断:对疑似患者进行相关的职业病鉴定和确诊;2.2 职业病治疗:根据职业病的诊断结果,为患者提供相应的治疗措施和康复指导。
3. 检查结果通告与解释:3.1 检查结果通告:将职业健康检查的结果及时通知从业人员;3.2 结果解释咨询:对从业人员对检查结果的疑问进行解答和咨询。
五、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1. 档案建立:1.1 职业健康档案:根据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建立相应的职业健康档案;1.2 治疗档案:针对患有职业病的从业人员,建立相应的治疗档案。
2. 档案内容:2.1 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等;2.2 职业健康监护情况:包括入职前检查、定期检查、工作期间检查等相关记录;2.3 职业病诊断和治疗情况:包括职业病的诊断结果、治疗方案、康复指导等。
3. 档案管理:3.1 存储和保管:建立健康档案管理系统,存储和保管职业健康档案;3.2 使用和查询:根据需要,提供职业健康档案的使用和查询服务;3.3 审核和评估:定期对职业健康档案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
职业卫生监管办法重庆市安监局职业健康处 2014年2月21日编号:ZW—JB—2014—003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1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有关单位: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正在开展的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组织辖区企业认真学习,并督促企业严格对照本规范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档案,促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4年2月21日—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为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完整、准确和有效利用,推进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的落实,我局研究制定了《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3年12月31日—3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为提高用人单位(煤矿除外)的职业卫生管理水平,规范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是指用人单位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和职业卫生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能够准确、完整反映本单位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的文字、图纸、照片、报表、音像资料、电子文档等文件材料。
2024年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职业卫生健康监护制度范文一、瓦斯超限的应对策略(一)超限处理程序1. 当瓦斯浓度超过以下规定时,应采取相应应急措施:矿井总回风巷或一翼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____%,矿总工程师必须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____%时,必须停止工作,撤离人员;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____%时,禁止使用电钻作业;放炮地点20m以内的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____%时,严禁放炮;采掘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____%时,必须停止工作,撤离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电动机或其开关地点附近20m以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____%时,必须停止运行,撤离人员,切断电源,进行处理。
2. 瓦斯超限时,首先分析超限原因,然后根据现场情况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
3. 针对局部瓦斯积聚,可采用提高风速、引导风流、填充转换等方法进行处理。
(二)瓦斯爆炸事故应对措施1. 发生爆炸时,人员会感受到空气剧烈震动,听到急速流动声或巨响,应立即背向空气颤动方向,俯卧倒地,面部贴地,屏住呼吸,用毛巾捂住口鼻,用衣物覆盖身体,减少暴露面积。
2. 事故发生后,现场及附近人员应保持冷静,迅速判断爆炸位置,立即进行避灾和自救。
3. 立即向矿调度室报告。
4. 尽可能判断爆炸地点、影响范围、爆炸性质、危害程度等,并迅速汇报调度室。
5. 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未受伤的人员应积极救助受伤人员。
6. 在爆炸地点进风侧的人员应顺着风流撤退,事故地点回风侧的人员应立即戴上自救器,设法通过其他通道尽快进入进风侧或新鲜风流中,并在老工人、班组长或瓦检员的引导下,有组织地撤离。
7. 若巷道垮塌无法通过或自救器无法在有效时间内到达安全地带,可利用避难硐室或风筒、木板等构建临时避难所。
8. 若避灾地点有压风管,应开启阀门提供氧气,避难时应将衣物、矿灯等挂于显眼处,便于救援人员发现。
9. 在临时避难硐室避难的人员应保持平静,静卧等待救援,减少不必要的体力消耗,注意节省水、电和氧气,硐室内仅保留一盏矿灯,其余全部熄灭,同时经常敲击管路、铁具或石块,发出求救信号。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监护的法定职责,规范职业卫生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用人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根据用人单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有计划地到法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检查。
员工接受职业卫生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二、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到该作业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卫生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
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卫生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三、至少应每年组织一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检查和异常人员的复查治疗。
由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事部门负责核实人员名单,制定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对即将离岗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人事部门报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并共同组织其进行离岗前职业卫生检查,未
进行离岗体检的,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五、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或有从事与职业相关的卫生损害的员工应调离原作业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卫生损害或需要复查的,应如实告知员工本人,并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进行复查或医学观察、治疗。
六、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应当按规定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体检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
七、在设备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做好个体防护并及时组织进行卫生检查和医学观察。
八、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和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并按规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
劳动者职业卫生监护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
(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
(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资料;
(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护管理档案
1、用人单位申报检测、组织员工体检、委托医疗机构服务等活动
的委托书;
2、职业卫生检查结果报告和评价报告;
3、职业病诊断报告;
4、对职业病危害患者、患有职业禁忌证者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卫生损害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5、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监护中提供其他资料和职业卫生检查机构记录整理的相关资料。
6、设备,设施的改进,隐患整改情况等。
九、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卫生检查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十、职业卫生检查、复查、医学观察、职业病诊疗费用由本用人单位负担。
十一、建立参加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人员体检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