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OIML认证及OIML认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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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ML证书制度简介
1、OIML中国秘书处与OIML证书制度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中国秘书处,简称OIML中国秘书处, 英文名称 Office of OIML Affairs,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People’ s Republic of China。
OIML中国秘书处由原国家技术监督局于1991年设立,目前设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计量司。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通过决议,从1991年起在成员国中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以下简称“OIML证书制度”),即对于某些种类的计量器具,经过试验证明其符合OIML的有关“国际建议”的要求时,可颁发由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统一规定的合格证书,并由BIML统一注册登记,向世界各国、各地区公布。
推行OIML证书制度目的,在于减少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对计量器具重复进行型式批准的现象,促进国际贸易发展。
中国作为OIML的正式成员国,按照国际公约的规定,有义务贯彻上述决议,同时推行OIML证书制度有利于我国计量器具的出口。
OIML中国秘书处依据中国的计量法及相关法律法规、OIML的国际建议、国际文件的要求,建立并实施OIML证书制度。
OIML中国秘书处明确规定获证的条件,并向社会公示。
任何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要求获得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可向OIML 中国秘书处提出申请。
OIML中国秘书处根据相关技术机构的型式评价报告,审核并确定是否发证。
OIML中国秘书处坚持证书制度的非歧视性,绝不阻碍或阻止任何申请人的申请,不以申请人的规模或是否成为某一社团组织的成员以及获证组织的数量作为申请和审核发证的前提条件。
OIML中国秘书处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证书制度的相关规定,为申请人及获证企业保守商业秘密、技术秘密。
OIML中国秘书处制定了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制度,接受OIML、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监督。
OIML中国秘书处以服务社会、服务企业为工作的根本宗旨,向申请人所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国家财政;不接受申请人或获证组织任何形式的资助,以确保证书制度的独立和公正。
OIML中国秘书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OIML证书制度的规定,努力维护申请人及获证企业的合法权益,为广大申请人及获证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OIML中国秘书处联络信息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OIML中国秘书处
Office of OIML Affairs, Administration of Quality Supervision,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A座6层
No.9-A603, Madiandong Road, Haidian District, Beijing, P.R.China
邮编/Post code:100088
电话/Tel:+86-10-82261859
传真/Fax:+86-10-82260132
E-mail:**************.cn
网站/Web site:
3、OIML中国秘书处发证业务范围
4、技术机构名录
5、收费标准
(1) OIML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申请单位应向国家质检总局缴纳型式批准费。
(2) 定型鉴定费
定型鉴定费由承担试验的技术机构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计量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711号)收取。
(3)国际法制计量组织登记注册费
按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规定的收费标准(外汇),由申请单位直接汇寄BIML。
关于推行“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的通知
(技监局量发[1991]36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计量)局:
国际法制计量组织通过决议,从1991年起在成员国中推行计量器具的“国际法制计量组织证书制度”(以下简称“OIML证书制度”),即对于某些种类的计量器具,经过试验证
明其符合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的有关“国际建议”要求时,可颁发由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统一制定的合格证书,并由国际法制计量局统一注册登记,向世界各国、各地区公布。
其目的在于减少计量器具在国际贸易中各国重复进行型式批准的现象,以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
我国作为该组织的正式成员国,按国际公约的规定,有义务贯彻上述决议;同时,推行这种制度也有利于我国计量器具的出口。
现将在我国推行这种制度的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1. 贯彻自愿原则。
凡要求获得计量器具的OIML证书的企业、事业单位可按本文件的规定自愿申请。
2. 在我国,由OIML中国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负责颁发OIML证书。
秘书处设在我局计量司。
3. 颁发证书的计量器具种类和适用的有关“国际建议”,由BIML公布的目录确定,目前只限于:
a. 砝码适用的国际建议为R1/1973,R2/1973,R20/1973
b. 非自动衡器适用的国际建议为R76/1988
c. 气压计适用的国际建议为R97/1990
d. 高精度线纹尺适用的国际建议为R98/1990
4. 根据我国的现状,按下列三种情况颁发OIML证书:
a. 凡已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上述计量器具,可直接向秘书处申请发证,秘书处审查原定型鉴定结果通知书后,确认符合有关国际建议要求者,由原定型鉴定技术机构重新按OIML的规定格式填写试验报告,交秘书处审核发证,对需补充试验者,将选择已授权的定型鉴定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授权技术机构)补做试验,并按OIML的要求出具试验报告,交秘书处审核发证。
b. 凡是没有重新办理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手续的老产品,可直接向秘书处提出申请,由秘书处指定授权技术机构按国际建议的要求进行试验,并向秘书处提交试验报告,经秘书处审核确认符合要求者将发给OIML证书;不符合要求者则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不合格原因。
c. 对于上述目录范围内的新产品,凡要求得到OIML证书者,可按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在向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定型的同时,申请得到OIML证书。
接受申请的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应委托由秘书处指定的已授权的技术机构进行试验,并提出试验报告,经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初步审核认为符合要求者,再报秘书处审核发证。
5. 外国厂商向我国申请OIML证书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a. 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上述计量器具,按本通知第4条a款规定办理。
b. 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的上述计量器具,必须向秘书处提出申请,并由指定的定型鉴定技术机构,按有关国际建议的要求进行试验。
符合要求者,由秘书处审核发证。
6. 负责试验的技术机构在制定定型鉴定大纲时,要执行上述目录中的有关国际建议,并按OIML制定的统一格式出具试验报告。
7. 秘书处负责将所颁发的证书和相应的试验报告报送BIML。
8. 在申请者接到BIML同意登记注册的通知后,将规定的登记注册费直接寄给BIML,并由BIML向世界各国和各地区公布。
9. OIML证书申请者须交纳下列费用;
a. 试验费按国家技术监督局、物价局、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执行;
b. 证书手续费(包括技术审查、证书成本和国际邮费等)待与物价局商量后另定;
c. 国际登记注册费由BIML规定。
OIML国际互认介绍
OIML成员国之间签署互认协议,其目的是保证计量器具的合格性,保证计量器具满足OIML成员国的法制计量管理,实现对计量器具法制要求的全球一致性,在测量结果上建立相互信任以节省对法制计量器具的型式评定和批准的时间和费用。
1999年11月,我局与荷兰国家计量院(NMi)签署了关于非自动衡器型式试验结果互认协议;2001年11月,与德国联邦物理技术研究院(PTB)签署了中德非自动衡器和称重传感器型式试验报告互认协议;2005年7月,又与英国国家度量衡实验室(NWML)签署了非自动衡器、称重传感器、加油机、自动衡器等六种计量器具型式试验报告互认协议。
根据互认协议,无论哪一方进行测试,制造商都可以获得中国型式批准证书或欧洲证书,避免了重复型式试验,也有利于我国计量器具进入欧洲市场。
在互认协议框架下积极开展了中荷、中德互认协议的执行工作。
共受理了9家制造商18个系列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换证工作。
极大地促进了我国计量器具产品的出口。
办理OIML证书共需要缴纳三笔费用,每个系列大概需要人民币42000元和156欧元(基本证书)或520欧元(MAA证书)。
(1)在申请办理OIML证书时,向OIML中国秘书处缴纳型式批准费:人民币2000元。
(2)OIML中国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委托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试验。
由申请办理OIML证书的单位向技术机构支付型式评价试验费:人民币4万元。
(3)申请办理OIML证书的单位获得OIML中国秘书处颁发的OIML证书后,应当按照国际法制计量局(BIML)的收费通知和规定的收费标准,直接汇寄国际法制计量局缴纳登记注册费:基本证书156欧元或MAA证书520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