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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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后处置
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以下简称“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增强抽检监检得有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就是指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履行主体责任,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得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采取得消除危害、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等措施,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合格食品、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并对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得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得行政措施。

第三条监督抽检后处置工作遵循“依法履责、统一规范、分工实施”得原则.
第二章工作要求
第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含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下同):
(一)查清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生产加工、采购、销售数量,查明产品流向;
(二)主动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控制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流向市场;
(三)查明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得成因、环节,制定整改措施并完成整改;
(四)厘清不合格食品或问题样品产生得责任,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开展食品安全警示教育;
(五)根据整改情况,完善质量安全体系;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立案查处得,积极配合。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一)及时向食品生产经营者送达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
(二)约谈不合格食品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问题样品得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质量安全受权人,下同),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进行整改及排查风险隐患;
(三)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得整改情况进行验收;
(四)组织召开不合格食品质量安全分析会,提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得措施;
(五)负责汇总、报送辖区内抽检监测后处理信息;
(六)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行政处罚,涉嫌犯罪得,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后处理
第十二条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应按环节管理原则开展后处理工作.
第十三条组织抽检得业务科室(含代省局、市局对口科室承担监督抽检工作得业务科室,下同)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向被抽样单位(含食品生产者、食品经营者,食品经营者中经营食用农产品得具体销售者为食品经营者)送达检验报告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附件1,以下简称《通知书》),开展检验结果确认工作,并采取以下预处理措施:
(1)、对食品生产者,责令停止该产品得生产,查瞧生产记录,封存生产不合格食品得原辅料及相关器具,清点同批次不合格食品生产、销售、库存数量,对库存产品予以封存,防止同批次产品再次流入市场,对已流入市场得,责令食品生产者通知销售商暂停销售;
(2)、对食品经营者,应责令立即停止销售或使用同批次食品,下架、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查清进、销货情况,清点封存同批次不合格食品与制作该食品得相关原辅料及
器具。

2、在食品经营单位抽取得有明确标称食品生产者且不在我区内得不合格食品,还应向标称食品生产者所在地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送检验报告、案件移送函(附件2).
3、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得,可以申请复检。

复检程序按照国家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工作规范(试行)》执行。

经复检合格得,应在收到复检合格报告2个工作日内解除采取得行政强制措施.
4、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可检验结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得,应展开调查,按要求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进行市场清查并实施召回,监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清查与召回得不合格食品采取补救等措施予以处置。

调查情况应记录至《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记录》(以下简称《调查记录》,见附件3).现场索取食品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材料。

5、应约谈不合格食品生产经营者,通报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了解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情况,督促其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约谈情况应做好约谈笔录。

6、食品生产经营者认可检验结果,或经复检仍不合格得,应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确认回执、查封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调查记录》、资质证明(包括抽样时现场采集得信息)、案件移交审批表一并移交稽查大队办公室。

抽样时现场应至少采集下列信息:
被抽样单位得营业执照、许可证等法定资质证书复印件、从抽样堆中取样照片(抽样人与样堆)等。

被抽样单位为食用农产品市场,还应采集入场销售者得营业执照与相关许可证件;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能说明上游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产品名称、日期等内容得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等.
第十四条稽查大队各中队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监督抽检中发现得不合格产品进行严肃查处。

2、收到案件移交材料后,符合立案条件得应在规定时限内立案查处。

不符合立案条件得,退回稽查大队办公室.
第十五条稽查大队办公室负责开展以下工作:
1、负责监督抽检后处置移交材料得传递。

材料不全得,协调相关业务科室补全.
2、案件办结后,向业务科室反馈后处置情况.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
No
(被抽样单位、标示生产者名称): 我局于年月日对您单位(□生产□经销□自制□采购)得(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质量等级)食品进行了区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检验报告附后。

请您单位收到此通知书后立即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传真或寄送回我单位。

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请在接到本通知书5个工作日内向我单位提出书面(传真或寄送文本)意见与相关证明材料。

逾期无书面反馈得,视为认可检验结果(请阅读复检须知)。

我单位电话、传真:、
我单位地址、邮编: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络20楼、272100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检验结果(检验报告书编号: )确认回执
No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异议。

企业签收人签字:(企业公章)
年月日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复检须知
1、依据《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论有异议,被抽样单位或被抽样品得生产者(以下统称复检申请人)可申请复检。

被抽样单位与被抽样品得生产者不一致时,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涉及委托加工关系得,委托方或被委托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得,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其中一方提出。

2、复检申请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得,可以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5日内向组织抽样检验工作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被抽样单位与食品标示生产者不一致得,若其中一方或双方对检验结论有异议得,需双方协商统一后由一方提出。

逾期未提出得,视为认可检验结论。

3、复检申请人应及时告知组织抽检监测工作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复检申请情况,并提交相关材料,包括签署复检机构受理意见得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具有复检项目资质得证明、复检机构联系人联系等。

4、复检必须就是在备用样品上进行.备用样品由初检机构寄、送至复检机构.备用样品送达到复检机构后,应由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复检机构共同对备用样品进行确认,并填写《复检样品确认与移交单》。

若复检申请人、初检机构不到复检机构现场确认样品得,在其提供相关委托书后,复检机构在确认备用样品完好得情况下可自行启用备样进行复检。

5、复检申请人应告知复检机构原则上需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实施细则指定检验方法对提出异议得项目进行复检.复检报告需给出食品就是否合格得复检结论,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

6、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在提出复检之日起20日内向组织抽检监测工作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复检报告,特殊情况时不得超过初检周期(样品到达初检机构到初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得周期)。

7、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先行垫付,复检结论与初检机构检验结论一致得,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自行承担;复检结论与承检机构检验结论不一致得,复检费用由组织抽验监测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承担。

8、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复检机构应不予受理复检:
(1)初检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得;
(2)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得;
(3)已进行过复检得;
(4)逾期提出复检申请得;
(5)其她非人为原因可能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施复检得.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案件移送函
(兖)食药监移[]号

年月日,由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销售(或餐饮服务)环节进行得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得经营(或使用)得 (标示生产企业: ),经(检验机构)检验:产品中(检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因该生产单位在贵局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得规定,现移交贵局处理。

附件:
联系单位: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联系地址:济宁市兖州区九州方圆行政办公中心A座20楼联系人:
联系电话:
济宁市兖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产品调查记录
注:必须2人以上开展调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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