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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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7〕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单位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需要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政务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单位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实现与国家和省平台信息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我市跨系统、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政务信息共享和系统互联互通提供平台支撑。

基础数据库是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包括人口、法人、经济信息、地理空间、城市部件、房产房屋六大基础数据库。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单位在其履职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

主题数据库是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由各相关单位共同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电子证照、社会诚信、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等数据库。

业务数据库是指各单位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守下列四个基本原则:

(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单位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职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单位(以下简称提供单位)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单位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数据资源管理和电子政务领域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组织拟订数据资源管理和电子政务领域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数据资源的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市电子政务办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在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日常管理工作;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

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资源编目、数据采集、数据储存、数据安全、数据交换和数据服务进行管理,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实施评估。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从法律层面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审核把关。

第九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市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并为标准规范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和省、市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十一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流程,集中技术力量,落实专人负责,明确目标和责任,并依据履职需要,主动提出信息资源共享需求,主动提供共享信息。

第三章信息编目

第十二条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会同各单位界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种类、范围和条件,明确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类别、提供部门和更新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各单位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目规则》编制、维护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所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以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形成可以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对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对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列入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通过共享平台向其他单位公布。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使用要求,按照目录编制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梳理后的政务信息资源,并负责发布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于每年10月对本单位的资源目录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清查、更新、维护和整合。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全市目录管理制度,按要求指定本单位目录系统的目录登记和审核人员,加强对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加强政务信息资产管理,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协同应用。

第四章信息采集

第十九条各单位须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制定本单位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二十条各单位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凡目录和交换体系已确定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得的信息资源不再重复采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采集信息过程中应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单位的信息进行比对。其中,自然人信息应当以法定身份证号作为标识提供,法人及其他机构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作为标识提供,房产房屋信息以不动产单元号作为标识提供,城市部件信息以城市部件代码作为标识提供,以便信息共享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信息资源,非数字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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