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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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内容文字解读

《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内容文字解读

《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内容文字解读一是增加项目统筹集约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增加了项目统筹集约建设管理方面的内容。

按照“应用上移、平台下移”的原则,明确了政务云、电子政务网络、城市超脑、政务数据资源、数字底图、“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城市移动综合服务平台、视频共享交换平台、物联网管理平台等共性设施及重点领域业务应用统筹集约建设的有关规定。

二是加强网络安全和密码应用安全管理。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明确市委网信办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网络安全审查,依法开展网络安全监督的工作职责;同时明确市委机要局负责政府投资信息化建设项目商用密码应用工作的监督管理,对“三同步一评估”要求落实情况、评估后问题整改情况等进行督促检查的工作职责。

三是明确了项目年度计划编制“设计先行、有序实施”的规程。

为有效破解项目年度计划申报中存在的随意性较大、科学性不强等问题,项目年度计划改变传统的编制模式,明确项目年度计划编制坚持“设计先行、有序实施”的原则,要求年度计划编制前提前进行前期研究和方案报审,相关单位结合全市中长期信息化建设项目库及工作需求提出项目建设申请,经市数据资源局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向市数据资源局报批。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通过后,市数据资源局下达联合评审意见,作为相关单位申报下一年度项目预算的依据。

强调未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联合评审意见的项目,原则上不能申报下年度计划。

四是明确了采购信息化服务有关事项。

明确了属于信息化服务的按服务类项目采购。

总投资 100 万元(含)以上且属于数据处理服务、运营服务的项目,在服务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对项目服务情况进行年度评价,评价结果向市数据资源局报备。

服务期满后,由建设单位报市数据资源局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五是补充特殊紧急情形项目审批的绿色通道。

明确因特殊原因需满足时效要求的项目,经建设单位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直接编报初步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通知长政办发〔2019〕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8月22日长沙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23号)精神,推动全市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称三项制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三项制度”。

市、县两级要加强统筹衔接,将全面推行“三项制度”与我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等重点工作相结合。

到2020年底,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要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逐步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整体大幅提升,行政执法行为被纠错率明显下降,行政执法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

2020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制度

2020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制度

2020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依据《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等规定,结合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用于明确X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职责分工,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都应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资源使用用途,共享信息资源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简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信息资源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及X县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规范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信息资源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县政府办是全县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指导和组织县级各部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组织编制全县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协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重大事项,向县政府提交工作报告。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08•【字号】沈政办发〔2016〕69号•【施行日期】2016.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的通知沈政办发〔2016〕69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8日沈阳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增值利用,大力推动政府信息和公共数据交换、共享、开放,加快政府信息平台整合,消除信息孤岛,促进政府增强公信力,引导社会发展,服务公众企业,促进“智慧沈阳”建设和大数据产业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我市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他经依法授权、受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采集的,以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库等形式记录、保存、使用的非涉密信息集;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是指行政机关将本机关的政务信息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或获取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务信息的行为。

记录、保存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主要有基础数据库、专题数据库、业务数据库。

(一)基础数据库。

指存储基础政务信息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公用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是众多行政机关在其履行职责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宏观经济、政策法规、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2.25•【字号】长政办发[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长沙市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信息化工程建设,提高信息化工程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市信息化建设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湖南省信息化条例》和《湖南省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编制信息化规划与计划,实施信息化工程和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项目,是指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和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但涉及公共服务与公共安全的、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信息安全保障等工程项目。

第四条本市信息化工程建设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保障安全原则。

第五条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市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设在市发改委。

市发改委(市信息办)是全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对全市信息化工作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项目审批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全市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依法负责审批信息化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编制下达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市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资金计划的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市信息中心负责市本级重大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维护,提出全市电子政务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各部门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本部门作为项目业主,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经项目审批部门确认的初步设计方案实施建设;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工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正文:----------------------------------------------------------------------------------------------------------------------------------------------------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的通知(湘政发〔2011〕14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我国首部全面规范政府服务行为的政府规章,是我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改革的重大制度创新,是我省建设服务型政府的纲领性文件,对于推进“四化两型”、“四个湖南”、“四个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认真做好《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现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宣传学习培训工作(一)加强宣传普及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要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广播、电视、报刊等,大力宣传《规定》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重大意义,为《规定》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要把《规定》纳入普法规划。

各级党校、行政学院要将《规定》纳入教学内容。

《规定》相关知识纳入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内容。

(二)领导干部带头学习。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委办厅局务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施行前,全面完成集中学习《规定》的任务。

(三)开展培训工作。

在2011年10月1日《规定》施行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对全省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规定》的集中培训。

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培训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负责人、法制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省直部门有关负责人、法制机构有关负责人。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应用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应用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应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08•【字号】长政办函[2006]117号•【施行日期】2006.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全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应用的通知(长政办函〔2006〕11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根据全省电子政务建设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应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设原则及目标电子政务外网是指主要为满足全市政务部门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面向社会服务需要而建立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建设原则是:需求主导,统筹规划;整合资源,服务应用;结合实际,分步建设;着眼发展,注重安全。

总体目标是:按照长沙市电子政务总体规划,建立统一的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建成内容完整、数据准确的政务资源数据库,基本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和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及保障体系、电子政务政策法规体系。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上联省、下联区、县(市),标准统一、功能完善、安全可靠、纵横互通的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实现全部政务部门联网,80%以上政府职能上网,50%以上的行政许可项目在线办理,满足各级政务部门进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的需要,为企业和公众提供透明、方便、快捷的政务服务。

二、工作任务(一)完善全市各级政府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建设。

市发改委及市信息中心负责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建设,并指导完成区、县(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建设,完成与省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对接;各区、县(市)政府于2006年底完成与市级电子政务外网平台的互联互通,2007年底前完成下辖乡镇、社区和区、县(市)级政务部门接入本级电子政务外网平台;长沙高新区、经开区、市直机关单位、省垂直管理单位原则上应于2007年上半年前接入市级电子政务外网平台并使用市电子政务外网平台提供的统一互联网出口。

区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例说与建言

区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例说与建言

2012区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例说与建言吴青摘要:本文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进行分析,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湖南的优势与机遇为例说,并结合数字湖南战略,从工作体系、数据交换标准、规制环境、融资机制以及人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对策。

关键词:区域;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图分类号:G20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490X(2012)12-214-02作者: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信息网络教研室副主任、副教授;湖南,长沙,410001基金项目:2012年度湖南省党校行政学院系统立项课题《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研究》(2012B01)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依法履行职责中所掌握的信息资源。

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是提高行政效能、发展集约效能型电子政务、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

国内外学术界对此展开了多维度的研究。

①②③从西方基于公共物品“公地悲剧”理论引致的公共利益损失,到国内学者利用信息共享模型分析信息效用的低下,再到国内外实践层面的探索和推进,无不反映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艰难。

我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长期滞后,已成为制约湖南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发展实效的重要瓶颈。

本文通过湖南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实证分析,试图寻求破解困局、优化其推进的路径。

一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湖南的优势与机遇(一)优势利用1,信息技术有比较优势。

国防科大、湖南大学、中南大学等高校和科研院所在并行计算、超级计算机研发等方面拥有较强实力。

中国第一台亿次计算机、中国第一个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非SETCA系统、中国电信第一个多媒体技术实验室、中国第一所网络大学、中国第一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性能核心路由器等多个全国第一均诞生在湖南。

“天河一号”一度占据全球最快超级计算机榜首。

2,软件业有比较优势。

软件是信息化的灵魂。

2011年湖南软件业主营业务收入210亿元,居全国第14位,连续8年居中部六省之首。

④拥有长沙国家级软件开发基地和湖南大学、中南大学、国防科大三所软件示范学院。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15•【字号】•【施行日期】2023.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的通知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3月1日长沙市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2〕32号)精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5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一件事一次办”打造政务服务升级版的通知》(湘政办函〔2022〕71号)要求,深化“一网通办”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全面实施强省会战略,强化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打造“一件事一次办”升级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长沙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

围绕个人从出生到“身后”、企业从设立到注销、项目从签约到投入使用全生命周期,聚焦企业群众普遍关注、需求集中的领域以及办事过程中的急难愁盼、难点堵点问题,完善落实有关标准和政策措施,着力破解关键瓶颈和体制机制障碍,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管理,推进政务数据资源共享,提高行政效率,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电子形式记录、保存的各类数据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接或者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数据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务数据资源共享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务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其他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政务数据的采集、更新、共享和目录编制等工作,指导本行业公共服务企业事业单位数据资源共享工作。

第二章政务数据共享平台和资源目录第五条自治区和设区的市数据共享主管部门,负责本级统一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建设管理。

共享平台是管理政务数据资源目录、支撑政务部门开展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数据基础设施,包括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两部分。

共享平台(内网)和共享平台(外网)应当按照信息系统保护和网络安全要求,分别依托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建设管理。

第六条政务部门应当将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电子政务内网或者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本级共享平台。

需要跨部门共享数据的业务信息系统,应当通过各级共享平台实施数据共享,原有跨部门数据共享交换系统应当逐步整合到共享平台。

第七条政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数据资源(以下简称共享数据),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数据。

第八条政务部门应当通过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在法律法规修订、行政管理职能变化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数据资源目录。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201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胡忠雄2019年9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决定为了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全面贯彻落实长沙市机构改革精神,市人民政府对市本级现行有效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现决定:一、对下列市人民政府规章作出修改(一)对《长沙市公共场所用字管理暂行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作出修改1.将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工商”修改为“市场监管”。

2.将第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印刷用字以教育部、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组织制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标准”。

3.将第九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二)对《长沙市技术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作出修改1.将第七条、第十六条中的“产权交易中心”修改为“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

2.删去第八条、第十二条,并对本办法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三)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作出修改1.将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2.将第四十条中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

3.删去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并对本办法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不再划分章节。

长沙市政务数据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政务数据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长沙市政务数据运营暂行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政务数据运营开展,高效构建数据运营服务场景,确保数据安全、合规使用,有效挖掘数据资源价值,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改革,增加政府财政收入,反哺智慧城市建设,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长沙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21〕80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或使用本市政务数据开展与运营相关的数据汇聚、处理、授权、获取、经营、安全、监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数据运营,是指长沙市数据资源管理局(下称“市数据资源局”)在长沙市人民政府的授权下,将各级政务部门、公共服务企事业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采集、产生和获取的各类数据资源,按照法定程序授权相关主体基于特定的场景需求加工、处理并面向数据使用方提供服务、获取收益的过程。

第四条政务数据运营类型包括数据(及算法)服务、渠道(及推广)服务和成果(及能力)服务等。

第五条政务数据运营包括搭建数据运营平台、评估运营方案、选择实施主体、运营数据加工、运营产品交易、运营收益分配等内容。

第六条政务数据运营主体包括数据权属主体、数据运营主体和数据加工主体。

长沙市人民政府是长沙市政务数据的数据权属主体。

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务数据归长沙市人民政府所有,长沙市人民政府制定政务数据运营的整体规则和框架,整合相关力量积极开展政务数据运营,发挥数据要素作用。

数据运营主体是指在政务数据运营过程中通过构建运营场景、获取政务数据资源并向数据使用方提供数据服务的主体。

数据加工主体是指在政务数据运营过程中对政务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并支撑数据运营的主体。

第七条长沙市人民政府授权市数据资源局统一管理和组织政务数据运营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7号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47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有关单位:《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0月16日长沙市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与管理,提高财政投资效益,避免重复建设,实现资源共享,根据《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信息化条例》、《湖南省政府服务规定》(省政府令第252号)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电子政务项目管理职责的通知》(长政办发〔2013〕3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含非全额财政性资金投资)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称电子政务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项目是指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开发、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体系相关基础设施、电子政务标准化体系和电子政务相关支撑体系等建设项目的新建、扩建及升级改造。

第四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互联互通、注重绩效、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投资概算审查和投资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建设资金计划的下达、资金使用管理和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电子政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称市电子政务办)具体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和归口管理,负责电子政务项目年度计划、统计分析工作,负责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前的技术审查、初步设计方案技术评审,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和运行后评价。

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和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三个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18〕2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长沙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2日长沙市政务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现电子政务集约化建设、管理和应用,充分发挥长沙市政务云(以下称政务云)的作用,提高政府信息资源利用效率,全面推进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长沙市市直各单位依托政务云建设、运行的,或全部、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的非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

第三条市直各单位须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云开展电子政务应用,不再新建独立的机房或数据中心,不另行采购硬件、数据库、支撑软件、云计算、大数据平台和信息安全等基础设施,不另行单独建设非涉密行业专网、无线局域网,不另行采购互联网出口,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上级文件规定的除外,且须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四条按照“上云为原则、不上云为例外”要求,新的非涉密信息系统依托政务云建设。

除涉密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四级(含)以上信息系统外,现有信息系统应按计划如期迁移至政务云;如信息系统因特殊原因无法迁移入政务云,须由应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批准同意。

第五条所有与长沙市政务云相关的建设单位、管理单位、使用单位、运维单位等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利用政务云侵犯国家、集体利益以及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政务云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必须遵守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明确应用系统的安全等级保护级别。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湘政办发〔2024〕17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的通知湘政办发〔2024〕1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5月31日湖南省2024年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工作要点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关于数据和政务服务管理系列决策部署和我省“八大行动”总体安排,以“数惠三湘”为引领,以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为主线,坚持数据管理开拓创新与政务服务提质增效协同联动,统筹推进数字湖南、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政务建设,着力健全基础制度、释放要素潜能、强化科技创新、完善基础设施、加快转型赋能、强化安全保障,推动省级一体化政务服务能力提升、力争达到“非常高”水平,努力开创数据和政务服务新局面,为实现“三高四新”美好蓝图,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湖南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一、完善数据基础制度体系1.推进数据立法。

加快推动出台《湖南省数据条例》,为实现数据“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保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省数据局、省司法厅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均为责任单位,以下不再列出)2.探索建立数据产权制度。

落实国家关于数据资源持有权、数据加工使用权、数据产品经营权“三权分置”创新安排,因地制宜探索建立湖南统一数据要素登记存证等系列制度,破解数据产权界定难题。

(省数据局牵头,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市场监管局等有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3.完善数据流通标准。

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标准

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标准

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标准建设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提高行政效能的重要举措。

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标准的制定,有利于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工作的管理与运行,进一步提升全省政务服务工作质量。

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标准明确了全省政务服务大厅的建设原则、建设目标、功能布局和管理要求。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40号)有关要求、湖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省直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湘发改投资规〔2016〕158号)等文件要求,现制定湖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标准如下:一、建设目标:实现全省行政服务平台(含综合窗口)建成标准统一、功能完善、资源共享、高效便民的全省政务服务体系。

三、建设要求:统一全省政务服务平台(含综合窗口)接入标准和功能定位,实现建设标准统一、平台建设统一和资源共享、服务资源统一和服务管理统一等功能目标。

一、建设要求全面落实政务服务“四集中”工作,落实审批事项“只进一扇门”的规定。

在满足审批工作需要后,为企业提供一站式全流程综合解决方案。

为企业提供投资项目审批全流程服务,加快投资项目审批进程。

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含综合窗口)实施行政审批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进行综合办理,以企业或群众名义办理审批事项。

对涉及多个部门、不同层级的审批事项,按同一标准实施统一的申请表格、办理流程和办理时限。

优化办理环节,精简办事材料,加快审批速度,做到企业群众办事只进一扇门、最多跑一次。

落实“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的具体管理要求,明确工作人员职责分工和运行规范。

二、建筑设计与布局长沙市本级政务服务大厅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建筑层数为地上2层至3层,采用钢结构或木楼板框架结构。

省政务服务厅的建设模式按照综合窗口管理模式开展工作,综合窗口与厅内大厅统一进行装修,内部配备自助服务区、政务服务综合受理区、便民服务专区等功能区域。

综合窗口除承担大厅服务功能外,还要承担省市县三级受理事项所需各类辅助功能。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27•【字号】长政办发〔2022〕 24号•【施行日期】2022.04.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和信息化管理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长政办发〔2022〕2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27日长沙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统筹集约建设实施方案(试行)为认真落实市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以及《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城市的决定》(长政发〔2020〕10号),全面加强市本级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集约建设、规范高效管理、持续长效运营,高质量打造“ 新型智慧城市示范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的重要论述,通过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的统筹集约建设,构建业务部门主导应用需求、数据资源部门综合计划统筹、国有公司集约建设运营、行业企业依法公平参与的智慧城市建设运行新模式,进一步提升项目建设水平,节约财政建设资金,彰显数据资源价值,促进“三融五跨”实现,助推数字经济发展,为建设以“三高四新”为引领的现代化新长沙提供强劲支撑。

二、实施原则(一)整体统筹。

加强全市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全局性、整体性谋划和统筹协调推进,由国有专业公司全面承担全市智慧城市建设运营任务,促进业务系统、数据资源等整体协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7.01•【字号】湘政办发〔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22〕3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7月1日湖南省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建设第三章进驻事项管理第四章窗口及人员管理第五章运行管理第六章基层便民服务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保障措施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构建标准统一、运行高效、上下联动、服务一体的政务服务体系,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中心主要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面向企业和群众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和政务公开的综合性场所,也包括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站。

第三条各地应进一步完善线下办事服务体系,全面建成以政务服务中心为主体,以便民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和园区企业服务中心为延伸,以专项业务大厅、商圈和楼宇服务站、自助服务终端等为补充的政务服务实体平台体系。

第四条政务服务中心应遵循依法行政、公开规范、管理科学、便民高效、廉洁自律的原则,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政务服务。

第二章场所建设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建立综合性实体政务服务中心。

政务服务中心应统一场所名称,悬挂统一标识。

政务服务中心场所面积应按照“三集中三到位”改革要求,满足完善职责功能、配备硬件设施、建设无障碍环境、拓展自助服务、政务公开等需求。

长沙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管理,促进我市电子政务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全面提高政府社会管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构建向社会提供优质、规范、透明的新型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电子政务标准化指南》《长沙市标准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体系的构建,电子政务服务标准文件的制定,电子政务服务标准的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和对其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包括电子政务服务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本市电子政务服务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本着“有标采标、无标制标、缺标补标”的原则,编写适合电子政务服务建设、管理、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

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体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一)科学合理。

科学合理是标准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标准体系的制定要充分体现电子政务服务的发展方向,根据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合理制定标准,保持与电子政务服务发展阶段的一致性和兼容性。

(二)点面兼顾。

将电子政务发展中涉及的所有标准分类纳入相应的子体系,构成一个全面的体系,保证标准的通用性。

同时,适当兼顾我市电子政务服务的发展情况和不同阶段特征,体现本地特点。

(三)完整实用。

及时收集、完善优化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体系,提高标准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避免标准相互间的交叉和重复,保证标准体系的完整、合理、可行。

(四)与时俱进。

结合电子政务的发展情况,充分考虑未来可能涉及到的电子政务服务应用,体现标准的预见性,确保电子政务服务标准体系能够规范和指导未来的电子政务服务活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设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建设国家级试点工作专项小组,统一规划管理我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国家级试点建设工作,负责指导制定和实施电子政务服务标准。

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审批、编号、发布本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文件;监督检查电子政务服务标准的实施情况;协调国家标准委员会和省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对我市电子政务服务标准化国家级试点建设工作的检查和验收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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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7〕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直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行为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单位在依法履职过程中生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各单位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职需要依托有关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政务云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单位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实现与国家和省平台信息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为我市跨系统、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的政务信息共享和系统互联互通提供平台支撑。

基础数据库是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包括人口、法人、经济信息、地理空间、城市部件、房产房屋六大基础数据库。

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单位在其履职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

主题数据库是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由各相关单位共同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电子证照、社会诚信、城市管理、人力资源等数据库。

业务数据库是指各单位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守下列四个基本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各单位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

因履职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单位(以下简称使用单位)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单位(以下简称提供单位)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

(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

按照国家和省市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

(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单位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负责全市数据资源管理和电子政务领域的组织领导和宏观管理,组织拟订数据资源管理和电子政务领域的重大政策和重要措施,研究解决跨部门、跨领域的数据管理的重点难点问题。

第六条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数据资源的统筹规划、共建共享、安全监管、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市电子政务办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具体承办单位,在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日常管理工作;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交换体系、基础数据库、主题数据库,会同有关单位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资源编目、数据采集、数据储存、数据安全、数据交换和数据服务进行管理,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实施评估。

第八条市政府法制建设管理部门负责从法律层面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制度、规范进行审核把关。

第九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制定市政务信息资源标准规范,并为标准规范的制定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条市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国家和省、市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推动完善相关政策制度。

第十一条各单位主要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组织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流程,集中技术力量,落实专人负责,明确目标和责任,并依据履职需要,主动提出信息资源共享需求,主动提供共享信息。

第三章信息编目第十二条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建设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会同各单位界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种类、范围和条件,明确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类别、提供部门和更新时限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各单位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目规则》编制、维护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确保目录内容的完整性、逻辑的一致性、命名的规范性。

第十四条各单位对所拥有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以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形成可以无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对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对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经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列入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通过共享平台向其他单位公布。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根据《长沙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使用要求,按照目录编制标准,及时逐条登记、审核梳理后的政务信息资源,并负责发布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十六条各单位要及时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于每年10月对本单位的资源目录内容进行一次全面的梳理、清查、更新、维护和整合。

第十七条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全市目录管理制度,按要求指定本单位目录系统的目录登记和审核人员,加强对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登记、审核、发布、更新等工作的管理。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加强政务信息资产管理,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协同应用。

第四章信息采集第十九条各单位须按照法定职责,采集政务信息,制定本单位信息采集、发布、维护的规范和程序,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及时。

第二十条各单位采集信息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

凡目录和交换体系已确定能够通过共享平台获得的信息资源不再重复采集。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采集信息过程中应主动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单位的信息进行比对。

其中,自然人信息应当以法定身份证号作为标识提供,法人及其他机构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作为标识提供,房产房屋信息以不动产单元号作为标识提供,城市部件信息以城市部件代码作为标识提供,以便信息共享使用。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以数字化方式采集、记录和存储政务信息资源,非数字化信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开展数字化改造。

第二十三条通过共享平台进行数据汇聚,各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的梳理、采集工作,负责本单位的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第五章信息更新第二十四条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单位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对所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实行动态管理,在共享信息资源产生或者变更之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及时向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通知该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使用单位进行比对和更新,确保数据的一致性。

第二十六条不同单位之间提供同一信息内容不一致的,由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信息提供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六章信息共享第二十七条各单位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并接入共享平台与其他单位共享交换政务信息。

第二十八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本市所有使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或跨单位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单位之间共享。

仅可以提供给相关使用单位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使用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单位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列入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单位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依据。

第二十九条各种类型政务信息资源的获取方式:无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由各单位通过共享平台直接获取。

各单位对有条件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有使用需求的,通过共享平台向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数据资源管理委员会审定,对可以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由提供单位将政务信息资源属性变更为共享类信息,再由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应主动提供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第三十条各单位列入不予共享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当所依据的法律或政策发生变化可以共享的,提供单位应主动将相关政务信息资源调整为共享类,并向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将相关信息从不予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中删除。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应充分利用共享信息。

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单位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

各单位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本单位履职需要,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提供单位向使用单位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部门批量下载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单位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单位予以校核。

提供单位修正疑义、错误信息后,应将校核结果反馈该共享信息相关使用单位。

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七章信息安全第三十三条市数据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市保密、公安、国家安全、网信等单位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工作规范,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应急处置和灾难恢复机制,落实事故应急响应和支援处理措施,进行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风险评估和安全审查。

第三十四条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单位应根据履职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对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共享平台管理单位要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存取访问控制机制和信息审计跟踪机制,对数据进行授权管理,设立访问和存取权限,防止越权存取数据,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单位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七条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对所提供的政务信息资源进行保密审查,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按国家相关法律及保密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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