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条文2019
2019年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安全控制-公路强制规范.doc
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安全控制-公路强制规范第四篇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安全控制第一章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安全标准强制性条文第一节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及施工技术规范》(!;! #$%—&%)这一规范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如下:第 ! ; # ; #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一、道路边坡坡度 ! 和路堤高度 ; 在图 % ’ ( ’ (的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
图 % ’ ( ’ ( 边坡、路堤高度与设置护栏的关系二、与铁路、公路相交,车辆有可能跌落到相交铁路或其它公路上的路段。
三、高速公路或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在距路基坡脚 ( ’ #)范围内有江、河、湖、海沼泽等水域,车辆掉入会有极大危险的路段。
四、高速公路互通式立体交叉进、出口匝道的三角地带及匝道的小半径弯道外侧。
第 ! ; $ ; #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均应设置中央分隔带护栏。
当中央分隔带宽度大于 (#)时,可不设中央分隔带护栏。
·(**(·!!!!!!!!!!!!!!!!!!!!!!!!!!!!!!!!!!!!!!!!!!!!!!!!!!!!第四篇公路工程设计施工安全控制第 ! ; # ; #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采用分离式断面时,靠中央带一侧按路侧护栏设置。
上、下行路基高差大小 !;时,可只在路基较高一侧设置。
第 ! ; $ ; %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上的特大桥,大、中桥均应设置桥梁护栏。
第 ! ; ! ; %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沿线两侧均应设置隔离设施。
第 ! ; & ; %条高速公路、汽车专用一级公路的主线,以及互通立交、服务区、停车场等的进出匝道或连接道,应全线连续设置轮廓标。
第二节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强制性条文在《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这一规范中相关的强制性条文如下:# ; ’ ; %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施工地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强制性条文2019年版(GB 50352-2019)目录4 规划控制 (2)4.3 建筑突出物 (2)6 建筑物设计 (3)6.7 台阶、坡道和栏杆 (3)6.8 楼梯 (3)4 规划控制4.3 建筑突出物4.3.1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雨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风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条文说明】规定建筑的任何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不得突出道路红线及建设用地边界建造,一是建设用地边界是各建(构)筑物用地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规定不得突出,是防止侵害相临地块的权益;二是因为道路红线以内的地下、地面及其上空均为城市公共空间,一旦允许突出,一方面侵权,另一方面影响城市景观、人流、车流交通安全、城市地下管线及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等。
但经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沿街骑楼、地下地上建筑连接体,与地铁相关的设施,沿道路红线建设的既有建筑改造,城市公共设施,以及连接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可突出道路红线或建设用地边界建设,其他的均不可突出。
6 建筑物设计6.7 台阶、坡道和栏杆6.7.4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0.11m。
【条文说明】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为防止坠落和攀爬,对防护栏杆设计做了专门要求。
其他公共建筑,一般情况下儿童应在监护人陪同下使用,防护栏杆可参照此要求设计。
2019年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
标准强条汇编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5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 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的范围内。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或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注:①用间隔板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②用间隔板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③用间隔板或电缆穿管时不得小于50%。
2019年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第105节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105.01 范围本节内容为公路工程建设标准教练员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本规范各章节的相关内容在工程施工全过程中对本节《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款文都必须强制性执行,并作为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检验析强制性标准条文。
若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监理工程师不予验收。
并指令承包人自费重做。
105.02 工程建设标准强性条款文(公路工程部分)1、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J032—94)1.0.5 沥青面层不得在雨天施工,当施工中遇雨时,应停止施工。
雨季施工时必须切实做好路面排水。
1.0.6 沥青路面施工应确保施工安全,施工人员应有良好的劳动保护。
沥青拌和厂应具备防火设施,配制液体石油沥青的车间严禁烟火。
使用煤沥青的施工人员应防止吸入煤沥青蒸气或皮肤直接接触煤沥青,使身体受到损害。
4.2.1 道路石油沥青适用于各类沥青面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2.1.1 高速公路、一级公路铺筑沥青路面时,应采用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规定的沥青。
重交通道路石油沥青技术要求表C.14.6.3 粗集料应该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具有足够的强度、耐磨耗性。
粗集料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8“沥青面层用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的规定。
沥青面层用粗集料质量技术要求表C.8注: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时,多孔弦武岩的视密度限度可放宽至2.45t/M3,吸水率可放宽至3%,但必须得到主管部门的批准。
4.6.5 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沥青路面表面层及各类公路抗滑表层的粗集料应符合本规范C表C.8中关于石料磨光值的要求。
4.7.2 细集料应洁净、干燥、无风化、无杂质,并有适当的颗粒组成,其质量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表C.11的要求。
沥青面层用细集料质量技术要求表 C.114.8.1 沥青混合料的填料宜采用石灰或岩浆岩中的强基性岩石等憎水性石料经磨细得到的矿粉。
JGJ_130-2019强制性条文
JGJ_130-2019强制性条文JGJ 130-2019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条文3.4.3 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 ,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6.2.3 主节点处必须设置一根横向水平杆,用直角扣件扣接且严禁拆除。
6.3.3 脚手架立杆基础不在同一高度上时,必须将高处的纵向扫地杆向低处延长两跨与立杆固定,高低差不应大于1m 。
靠边坡上方的立杆轴线到边坡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 (图6.3.3)。
1―横向扫地杆;2―纵向扫地杆图6.3.3 纵、横向扫地杆构造6.3.5 单、双排与满堂脚手架立杆接长除顶层顶步外,其余各层各步接头必须采用对接扣件连接。
6.4.4 开口型脚手架的两端必须设置连墙件,连墙件的垂直间距不应大于建筑物的层高,并不应大于4m 。
6.6.3 高度在24m 及以上的双排脚手架应在外侧立面连续设置剪刀撑;高度在24m 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两端、转角及中间不超过15m 的立面上,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图6.6.3)。
1图6.6.3 高度24m 以下剪刀撑布置6.6.5 开口型双排脚手架的两端均必须设置横向斜撑。
7.4.2 单、双排脚手架拆除作业必须由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同时作业;连墙件必须随脚手架逐层拆除,严禁先将连墙件整层或数层拆除后再拆脚手架;分段拆除高差大于两步时,应增设连墙件加固。
7.4.5 卸料时各构配件严禁抛掷至地面。
8.1.4 扣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检查产品合格证,并应进行抽样复试,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的规定。
扣件使用前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
9.0.1 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装与拆除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合格的专业架子工。
架子工应持证上岗。
9.0.4 钢管上严禁打孔。
9.0.5 作业层上的施工荷载应符合设计要求,不得超载。
不得将模板支架、缆风绳、泵送混凝土和砂浆的输送管等固定在脚手架上;严禁悬挂起重设备,严禁拆除或移动架体上安全防护设施。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19
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019引言工程建设领域是一个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方和复杂的行业。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强制性条文来规范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
本文将介绍2019年工程建设领域的强制性条文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方面。
1. 工程建设规划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规划阶段,必须遵守以下强制性条文:• 1.1 工程规划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划的法律法规,包括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
• 1.2 工程规划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生态平衡的因素,确保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 1.3 工程规划必须充分考虑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的要求,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2. 工程建设设计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设计阶段,必须遵守以下强制性条文:• 2.1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包括工程结构设计、电气设计等。
• 2.2 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工程的可行性和经济性,确保在预算范围内完成工程建设。
• 2.3 工程设计必须充分考虑施工和维护的便利性,确保工程建设后的运营和维护的顺利进行。
3. 工程建设施工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施工阶段,必须遵守以下强制性条文:• 3.1 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规,包括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消防安全规定等。
• 3.2 工程施工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施工方案。
• 3.3 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质量验收的要求进行,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 工程建设验收方面的强制性条文在工程建设的验收阶段,必须遵守以下强制性条文:• 4.1 工程验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验收规定的要求,包括工程验收标准、验收程序等。
• 4.2 工程验收必须充分考虑工程的功能性和安全性,确保工程建设达到预期的效果。
• 4.3 工程验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结论2019年工程建设领域的强制性条文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2019年最新暖通专业强制性条文
标准强条汇编暖通专业强制性条文《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4.1.1 甲类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进行热负荷计算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4.2.2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热源: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2 无城市或区域集中供热,采用燃气、煤、油等燃料受到环保或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3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4 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供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4.2.3 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气加湿热源:1 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2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需求的建筑;3 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高的建筑。
4.2.5 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4.2.5 的数值。
表4.2.5 锅炉的热效率(%)4.2.8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标准第4.1.1 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
在设计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的总装机容量与计算冷负荷的比值不得大于1.1。
4.2.10 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冷定频机组及风冷或蒸发冷却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的数值;2 水冷变频离心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 中数值的0.93倍;3 水冷变频螺杆式机组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4.2.10 中数值的0.95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通信类)-2019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通信类)江苏省邮电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目录0 内容简介 (1)1 通信局(站)选址的规定 (1)1.1 对环境安全要求的规定 (1)1.2 对通信安全保密、国防、人防、消防等要求的规定 (2)1.3 对电磁波辐射影响要求的规定 (2)1.4 对环境干扰要求的规定 (3)1.5 与其他设施隔距要求的规定 (3)1.6 通信卫星地球站对保证天线电气特性要求的规定 (3)1.7 通信建筑结构安全的规定 (3)2 电信设施安全的规定 (3)2.1 设施安全间距的规定 (3)2.2 通信线路安全埋深的规定 (8)2.3 通信线路安全的其他规定 (15)2.4 电信生产楼安全的规定 (16)3 邮电建筑设计防火的规定 (16)3.1 耐火等级 (16)3.2 防火分区 (17)3.3 楼梯间 (17)3.4 孔洞封堵 (18)3.5 机房墙体、地面和顶棚装修 (19)3.6 安全出口 (20)3.8 配电线路敷设 (21)3.9 自动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和消防器材 (21)3.10 通信工程验收安全检查 (23)3.11 其他 (26)3.12 引用《邮电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条文 (27)4 通信工程抗震的相关规定 (29)4.1 电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29)4.2 电信设备安装抗震要求 (31)4.3 电信设备抗地震性能检测的规定 (37)5 通信工程防雷接地及强电防护的规定 (47)5.1 通信局(站)防雷接地的基本要求 (47)5.2 通信局(站)的接地系统 (48)5.3 通信局(站)相关线缆布放与接地处理 (49)5.4 过电压保护器的选用和安装 (50)5.5 静电防护 (51)5.6 设备、装置的接地要求 (51)5.7 通信线路工程的防雷与接地 (53)5.8 通信线路的强电防护 (54)5.9 通信系统的防雷接地规定 (54)6 通信工程环境保护的规定 (56)6.1 通信工程建设环保通用规定 (56)6.3 移动、卫星无线通信工程 (57)6.4 电信专用机房 (59)6.5 通信设备安装工程 (59)7 通信工程相关专业的规定 (59)7.0 工程建设中各专业通用的强制性规定 (59)7.1 通信核心网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1)7.2 通信无线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2)7.3 通信数据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3)7.4 通信传输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4)7.5 通信传输(线路)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5)7.6 通信接入网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8)7.7 通信电源专业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强制性规定 (69)7.8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规定 (70)8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操作规范 (72)8.1 基本规定 (72)8.2 工器具和仪表 (73)8.3 器材储运 (75)8.4 通信线路工程 (75)8.5 通信管道工程 (77)8.6 通信设备工程 (77)8.8 通信电源设备工程 (77)附录: (78)1 电信专用房屋监理规定 (78)2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监理的规定 (82)3 通信钢塔桅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规定 (89)4 通信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的规定 (95)5 城市轨道交通通信工程质量验收的规定 (97)0 内容简介为了便于公司通信业务板块的管理、技术人员更全面地掌握通信信息工程建设领域国家与行业标准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文,2014年公司总工程师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通信类)》。
2019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29页
2009年版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工程)工程质量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9年版后增加的部分(更新至2009年)说明: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质量部分)更新部分经呼和浩特项目部质量部检查,以下适用于工程。
本资料来源于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附件1为规范规程目录,附件2为强制性条文详细表述。
附件1 规范规程目录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50496-2009强制性条文如下:4.2.2 水泥进场时应对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包装或散装仓号、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应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水化热等性能指标及其他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复检。
5.3.2 模板和支架系统在安装、使用和拆除过程中、必须采取防倾覆的临时固定措施。
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20091.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前,应依据其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后续使用年限和结构类型,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 50023的相应规定进行抗震鉴定。
1.0.4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时,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及相应的抗震措施和抗震验算要求,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2009第1.0.3条的规定执行。
3.0.1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1 加固方案应根据抗震鉴定结果经综合分析后确定,分别采用房屋整体加固、区段加固或构件加固,加强整体性、改善构件的受力状况、提高综合抗震能力。
2 加固或新增构件的布置,应消除或减少不利因素,防止局部加强导致结构刚度或强度突变。
3 新增构件与原有构件之间应有可靠连接;新增的抗震墙、柱等竖向构件应有可靠的基础。
4 加固所用材料类型与原结构相同时,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原结构材料的实际强度等级。
5 对于不符合鉴定要求的女儿墙、门脸、出屋顶烟囱等易倒塌伤人的非结构构件,应予以拆除或降低高度,需要保持原高度时应加固。
3.0.3 现有建筑抗震加固设计时,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造于Ⅳ类场地的较高的高层建筑除外),以及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可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但应符合相应的构造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2019版
工程施工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2019年10月13日批准:审核:编制:目录一、编制目的 (1)二、编制依据 (1)三、组织机构 (2)四、岗位职责 (3)五、管理制度 (3)六、实施措施 (6)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执行计划表 (7)附表1 (8)附表2 (20)一、编制目的为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在工程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并严格按强制性条文的要求实施施工,保证施工质量始终处于受控状态,实现本工程的主要质量指标,促进工程质量水平的不断提高,保证本工程施工质量,针对本工程的工程特点和施工实际情况,制定本执行计划。
二、编制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13年版《建筑工程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1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201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技术规程》JGJ82—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2011《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20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GB50210—2018《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1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1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13《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三、组织机构在工程开工前,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以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建设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小组”,负责本工程强制性条文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要求,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分解,落实到部门,落实到班组,落实到人,严格要求,从头抓起,做到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检查、有考核,全过程贯彻实施。
2019年最新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
标准强条汇编电气专业强制性条文《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20132.0.2 油浸变压器的车间内变电所,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当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建筑物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
4.1.3 户内变电所每台油量大于或等于100kg的油浸三相变压器,应设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并应有储油或挡油、排油等防火设施。
4.2.3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压器供给一级负荷用电时,相邻油浸变压器的净距不应小于5m;当小于5m时,应设置防火墙。
6.1.1 变压器室、配电室和电容器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6.1.2 位于下列场所的油浸变压器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1 有火灾危险的车间内;2 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的场所;3 附近有粮、棉及其他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堆场;4 民用建筑物内,门通向其他相邻房间;5 变压器室下面有地下室。
6.1.3 民用建筑内变电所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变电所位于高层主体建筑或裙房内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2 变电所位于多层建筑物的二层或更高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通向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3 变电所位于单层建筑物内或多层建筑物的一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4 变电所位于地下层或下面有地下层时,通向其他相邻房间或过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5 变电所附近堆有易燃物品或通向汽车库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 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6.1.5 当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安装油浸变压器,且变压器外廓与生产建筑物外墙的距离小于5m时,建筑物外墙在下列范围内不得有门、窗或通风孔:1 油量大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3m的范围内;2 油量小于或等于1000kg时,在变压器总高度加3m及外廓两侧各加1.5m的范围内。
6.1.6 高层建筑物的裙房和多层建筑物内的附设变电所或车间内变电所的油浸变压器室,应设置容量为100%变压器油量的储油池。
2019最新《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物理
相关管理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
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目的和意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30日国务院第 279号令发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 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 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勘察、设计单位
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在 其资质范围内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查明 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 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 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对其技术、经济、 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方 案,论证比选,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 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是勘察设计质
量的责任主体,也是整个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 一,是由他们来承担勘察设计质量的法律责任和 经济责任。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 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 的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 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 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 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 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从这个定义上说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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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20194.3 建筑突出物4. 3. 1 除骑楼、建筑连接体、地铁相关设施及连接城市的管线、管沟、管廊等市政公共设施以外,建筑物及其附属的下列设施不应突出道路红线或用地红线建造:1 地下设施,应包括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地下室底板及其基础、化粪池、各类水池、处理池、沉淀池等构筑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2 地上设施,应包括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凸窗、空调机位、两篷、挑檐、装饰构架、固定遮阳板、台阶、坡道、花池、围墙、平台、散水明沟、地下室进凤及排风口、地下室出入口、集水井、采光井、烟囱等。
6.7.4 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攀爬的构造。
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间距不应大于O. 11m。
6.8.6 楼梯平台上部及下部过道处的净高不应小于2.0m ,梯段净高不应小于2. 2m。
6.8.9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m 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年版)3.2.8 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低于3h。
3.2.8A 需要获得冬季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
4.1.3 托儿所、幼儿园中的生活用房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3A 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下。
4.1.3B 托儿所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
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其人数不应超过60人,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
4.1.9 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以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
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1.30m。
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爬和穿越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4.1.12 幼儿使用的楼梯,当楼梯井净宽度大于0.11m时,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滑设施。
楼梯栏杆应采取不宜攀爬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0.09m。
6.3.3 托儿所、幼儿园的紫外线杀菌灯的控制装置应单独设置,并应采取防误开措施。
饮食建筑设计标准JGJ 64-20173.0.2 饮食建筑的选址应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对粉尘、有害气体、有害液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距离要求的相关规定。
与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敞式污染源的距离不应小于25m。
3.0.2 为了规避对食品安全及用餐环境的威胁,本条强调了饮食建筑的外部环境条件必须严格执行当地环境保护和食品药品安全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
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开敞式污染源包括但不限于开敞的粪坑、开敞的污水收集池、牲畜棚圈、暴露垃圾场(站)、暴露旱厕等,因为难以一一列举,故在标准条文中统称为开敞式污染源。
饮食建筑与污染源之间的安全防护距离因饮食建筑的规格档次、污染源类别和风向位置等客观条件可以不一致,具体的安全距离由相关的食品卫生管理机构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例如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国食药监食[2011]395号)第十五条中规定饮食建筑“应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m以上”。
4.3.3 厨房区域应按原料进入、原料处理、主食加工、副食加工、备餐、成品供应、餐用具洗涤消毒及存放的工艺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单一流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副食粗加工应分设蔬菜、肉禽、水产工作台和清洗池,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区不应反流;2 冷荤成品、生食海鲜、裱花蛋糕等应在厨房专间内拼配,在厨房专间入口处应设置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3 垂直运输的食梯应原料、成品分设。
4.3.3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
为了保证食品制作的卫生安全,强调厨房按主、副食的工艺流程布置与分隔加工区(间),并做到原料与成品、生食与熟食严格分开。
副食粗加工间由于肉类、水产品较易带菌,故要求肉禽、水产的工作台和清洗池应分设,为了避免设计中出现副食粗、细加工混流现象,本条规定粗加工后的原料送入细加工区(间)不应反流。
为防止对冷荤、生食海鲜等的污染,切实保证其卫生条件,要求在厨房专间的入口处加设有洗手、消毒、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图1)。
当厨房区域与用餐区域不在同层而以食梯联系时,为了保证卫生要求,本条强调必须将食品的原料、成品分设。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4特别场所4.0.1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4.0.2 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
4.0.3 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
4.0.4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5 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6 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开敞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8 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9 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0 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1 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4.0.12 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实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A级外,应在表5.1.1、表5.2.1、表5.3.1、表6.0.1、表6.0.5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
4.0.13 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 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2 在展厅设置的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A 级装修材料。
3 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A级装修材料。
5.1.1 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1.1的规定。
5.2.1 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2.1的规定。
5.3.1 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5.3.1的规定。
6.0.1 厂房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6.0.1的规定。
6.0.5 仓库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本规范表6.0.5的规定。
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3.7.3 升降平台应符合下列规定:3 垂直升降平台的基坑应采用防止误入的安全防护措施;5 垂直升降平台的传送装置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装置。
4.4.5 人行天桥桥下的三角区净空高度小于2.00m时,应安装防护设施,并应在防护设施外设置提示盲道。
6.2.4 无障碍游览路线应符合下列规定:5 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线;6.2.7 标识与信息应符合下列规定:4 危险地段应设置必要的警示、提示标志及安全警示线。
8.1.4 建筑内设有电梯时,至少应设置1部无障碍电梯。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 298-20134.1.2 住宅室内防水工程不得使用溶剂型防水涂料。
5.2.1 卫生间、浴室的楼、地面应设置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置防潮层,门口应有阻止积水外溢的措施。
5.2.4 排水立管不应穿越下层住户的居室;当厨房设有地漏时,地漏的排水支管不应穿过楼板进入下层住户的居室。
7.3.6 防水层不得渗漏。
检验方法:在防水层完成后进行蓄水试验,楼、地面蓄水高度不应小于20mm,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独立水容器应满池蓄水,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h。
检验数量:每一自然间或每一独立水容器逐一检验。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3.1.4 地下工程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并应根据防水等级的要求采取其他防水措施。
3.2.1 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应分为四级,各等级防水标准应符合表3.2.1的规定。
3.2.2 地下工程不同防水等级的适用范围,应根据工程的重要性和使用中对防水的要求按表3.2.2选定。
4.1.22 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进行二次搅拌。
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加入原水胶比的水泥浆或掺加同品种的减水剂进行搅拌,严禁直接加水。
4.1.26 施工缝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桨或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等材料,再铺30~50mm厚的1:1水泥砂浆,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2 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再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应及时浇筑混凝土;5.1.3 变形缝处混凝土结构的厚度不应小于300mm。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 50345-20123.0.5 屋面防水工程应根据建筑物的类别、重要程度、使用功能要求确定防水等级,并应按相应等级进行防水设防;对防水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屋面,应进行专项防水设计。
屋面防水等级和设防要求应符合表3.0.5的规定。
4.5.1 卷材、涂膜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4.5.1 卷材、涂膜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5.1的规定。
4.5.5 每道卷材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5的规定。
4.5.6 每道涂膜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6的规定。
4.5.7 复合防水层最小厚度应符合表4.5.7的规定。
4.8.1 瓦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8.1的规定。
4.9.1 金属板屋面防水等级和防水做法应符合表4.9.1的规定。
5.1.6 屋面工程施工必须符合下列安全规定:1 严禁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及其以上时施工;2 屋面周边和预留孔洞部位,必须按临边、洞口防护规定设置安全护栏和安全网;3 屋面坡度大于30%时,应采取防滑措施;4 施工人员应穿防滑鞋,特殊情况下无可靠安全措施时,操作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