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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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试行)-包府发〔2018〕15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试行)-包府发〔2018〕15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试行)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的实施意见(试行)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为深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和管理制度改革,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全市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国土资规〔2016〕2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6〕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产业用地政策切实降低企业用地成本的有关意见》(内国土资发〔2017〕80号)等政策规定,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5次会议和市政府2017年第18次常务会研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供地方式一是对可以使用划拨土地的能源、环境保护、保障性安居工程、养老、教育、文化、体育及供水、燃气供应、供热设施等项目,除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外,鼓励以出让、租赁方式供应土地。

二是政府投资建设不以营利为目的、具有公益性质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公共租赁住房等项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与基础设施类PPP项目,支持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方式提供土地。

作价出资或者入股的使用年限,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相一致,但不得超过对应用途土地使用权出让法定最高年限。

三是市国土资源局要依据土地取得成本、市场供需状况、产业用地政策和其他用途基准地价等,按照土地市场建设和基准地价更新要求,制定公共服务项目基准地价。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0—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 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第一章总则 (6) (9)第二章建筑容量 (69)第三章建筑间距 (70)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7 6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79)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七章城市绿地 (80)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82)第九章城乡统筹 (85)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 (86)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87)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87)第十二章附则...................................................... 8 8附件89附录93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9 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

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6.06•【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施行日期】2024.06.06•【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2009年12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等5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

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需要制定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规划的区域。

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指导上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苏木乡、嘎查村庄制定和实施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的规划。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楼间距相关规定

楼间距相关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区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应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建筑容量的依据。

第八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建设项目,除本章规定的中小学校外,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托幼、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馆、少年宫、养老院等,应该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地块,应该按照用地类别占用的面积分别计算建筑容量。

对难以分别计算建筑用地的综合体项目,应按照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中小学的用地规模和建筑容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包府办发〔2017〕203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24日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按照《关于将北京等2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的通知》(建规〔2017〕68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精神,以“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五大发展理念为指导,以我市作为全国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为契机,以体现地域特征和民族特色为原则,坚持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因地制宜,切实做好全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努力提高城市建设和人居环境品位,提高城市管理精细化水平。

二、总体目标和任务通过开展我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探索和总结城市设计编制、实施和管理经验,形成适用我市城市设计的技术方法和路径,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实现中心城区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重点地区城市设计全覆盖,打造“和谐宜居、富有活力、独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

三、组织机构为切实推进我市城市设计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成立包头市城市设计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组长:赵江涛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副组长:张建中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成员:苗玉梁稀土高新区管委会主任郭甫欣市政府秘书长马富市政府副秘书长邵文祥昆区区长胡荣青山区区长贾保良东河区代区长高勇九原区区长李新春石拐区代区长黄敏白云矿区区长赵辉土右旗旗长张永文达茂旗旗长杨二喜固阳县县长孙义市新区办主任金永丽市发改委副主任郭玺平市财政局副调研员李兰维市国土资源局局长王旭东市规划局局长高之荣市住房保障局局长吕惠斌市城建委主任周志刚市水务局局长李丹夫市林业局局长王松涛市文新广电局局长王旭亮市城管执法局局长张勇东市旅游局局长王惠维市规划局副局长马小龙市规划局总工程师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规划局,办公室主任由王旭东兼任。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保证城市规划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V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相关技术规定、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

旗、县、区政府所在地的城镇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编制各类控制性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实施规划应符合本标准。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建筑用地面积大于 2 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按照附表一和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建筑用地面积小于或等于 2 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已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附表一规定的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八条对未列入附表一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托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管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建筑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

㈠多层居住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为1500平方米。

㈡高层居住建筑、高层公共建筑为2500平方米。

建筑用地未达到上述两项规定的最小面积,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㈠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3•【字号】包府发〔2020〕54号•【施行日期】2020.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现将《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9月13日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包头市行动计划(2020年—202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的批复》(国函〔2018〕1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8〕35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包鄂榆城市群发展规划内蒙古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55号)精神,深化呼包鄂榆城市群间城际合作,实现协同发展,推动呼包鄂榆城市群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提质升级,进一步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内蒙古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践行新发展理念,以改革开放为引领,彰显区域和民族特色,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

着力推进生态环境共建共保,加快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发挥各城市优势,尤其要优化资源要素配置和生产力空间布局,促进区域内部协同发展和对外开放。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

包头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试行>〔附录〕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1、基地面积:指用于某建设项目或某一基地范围的地块面积。

以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正式划定用地的面积为准;城市道路规划红线和河道蓝线内的面积不得计算。

2、容积率:指建筑物地面以上各层建筑面积的总和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值。

计算规则:(1)在计算容积率时,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计:屋顶层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8的不计;用作开放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半地下室在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米不计。

(2)半地下室的室外地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米的按下式计算建筑面积:A1=KA式中:A1一折算的建筑面积,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半地下室建筑面积。

3、建筑密度:指建筑底层占地面积与建筑基地面积的比率(%)。

4、低层建筑:指高度小于等于10m的建筑,低层居住建筑为一至三层。

5、多层建筑:指高度大于10m,小于等于24m建筑,多层居住建筑为四层至八层。

6、高层建筑;指高度大于24m的建筑,高层居住建筑指八层以上(不含八层)。

7、绿地率:规划地块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规划地块面积的比率。

8、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制定。

目前本市城市规划区面积界定为885平方公里(东起磴口永富村,西至哈达门沟;南到黄河,北至大青山)。

9、道路红线:是道路用地和两侧建设用地的分界线,即道路横断面中各种用地总宽度的边界线,道路红线内的用地包括车行道、步行道、绿化带、分隔带四部分。

10、河湖水系蓝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岸规划线。

11、文物保护紫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文物保护规划线。

12、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外檐顶标高的高度。

计算规则:〔1〕平屋面建筑:挑檐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的屋面,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建筑容量3第三章建筑间距4第四章建筑物退让9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11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12第七章城市绿地13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15第九章城乡统筹17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18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19 设计方案总平面图19第十二章附则20附件21附录24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24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区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9•【字号】内党发[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内党发[2000]15号2000年10月9日)为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施城市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化进程(一)总体思路:合理发展大城市,重点发展中等城市,大力发展小城镇。

强化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整体实力和对全区乃至毗邻地区的带动辐射作用;合理扩大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及盟所在地的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提高整体水平,形成区域中心城市;积极发展旗县(市)驻地镇及部分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明显的小城镇。

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规模等级有序、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城镇体系。

(二)政策措施: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放开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逐步使土地收益成为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进一步完善城市就业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调整行政区划;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加快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改革投融资体制,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资金。

(三)主要目标:到2005年,全区城市化水平达到45%,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5%,污水处理率达到4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气化率达到7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达到7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达到8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1平方米。

到2010年,全区城市化水平达到50%。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包府发[2007]1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包府发[2007]18号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正文:----------------------------------------------------------------------------------------------------------------------------------------------------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的紧急通知(包府发〔2007〕18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了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促进城市建设事业健康发展,市政府决定对城市规划区内各类违章建筑进行集中整治,坚决遏制违章建设愈演愈烈的势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我市城市建设改造规模不断扩大,综合服务功能渐趋完善,承载能力显著提升,促进了全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从中得到了巨大实惠。

但是,部分单位、个人无视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法律法规,顶风抢建、乱搭乱建违章建筑的问题较为突出,特别是近一个时期,在我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道路两侧、城中村、城乡结合部、规划拆迁区等重点区域,这一现象更趋严重,既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城建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也增大了拆迁改造成本,造成了资源的极大浪费,同时引发了诸多社会矛盾,成为新的不安定、不和谐因素。

因此,我们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强有力措施,坚决遏制城市规划区各类违章建筑。

二、加大工作力度,保证遏制城市规划区违章建筑工作顺利进行各地区、部门和单位要切实维护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产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权威性、统一性和严肃性,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坚持防堵结合、标本兼治,通过组织集中拆除、落实违章建筑拆除不予补偿等措施,营造整治违章建筑的高压态势。

(一)加大宣传力度。

包头市新城乡及周边生态绿化工程规划浅析

包头市新城乡及周边生态绿化工程规划浅析

着 重 要 的作 用 。因此 , 包 头市 城 市村 包 头 市 村 镇环 境 生 态 绿 化 工 程 以生 态 对
镇 环 境生 态 绿化 工程 进 行 可行 性研 究 , 绿 化种 植为 主 , 同时 满 足群 众 亲近 自然 生 态 系统 的角 度 看 , 城市 和 村镇 是密 切
2 6 内, 古 / 业 蒙, 林/
( ) 向规 划 2竖
三 、 论 结 1 新 城 乡 及 周 边 生 态 绿 化 工 程 立 足 、
于当地 的实 际情况 ,其主要 目的是 贯彻 执 行 生态 绿化 、改善 环 境 的基本 国策 ,
根据现 状标 高因地 制宜 ,利 用挖 方 是 落实建 设可 持续发 展的生 态环境 的具
从控 制村 镇规 模 、 高村 镇 居 民生 活质 提 量 等方 面考 虑 。植物 在 净化 空气 、 防治 水 土流失 、 善城 镇 小气 候 等方 面都 起 改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规划 原则及项 日建 设 的必 要性
1 规 划 原 则 、
在包 头 市城 市 总体 规 划 的基 础 上 , 促进 村镇 建设方 面将起 到很好 的作 用 。 ( )改 善生态 环境 的需要 。首先 从 3
④ 排水 。园 内排水 系统 与市政 污水
⑤商业 生 活服务 区
管 网连接 。园 内雨 水结合 道路 、湖面就
⑤ 采暖 系统 。园 内设办公 用房 及服
池 , 由一 条 水 渠 相 连 , 水渠 上 面设 置 有
主入 口处设 有商业 区 , 可提 供餐 饮 、 近 排 放 。
供 游人 穿 行 的汀 步 , 并在 入 口处 采用 嵌 民族 特 色商 品等 。在 全 园 的最高 点 , 设

包头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专题研究

包头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专题研究

目录第一部分包头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重点内容一、城市概况二、城乡发展现状特征三、包头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重点内容第二部分提出问题第三部分分析问题一、包头市城镇发展现状与规划预测比较二、实例分析:以重庆、成都为例第四部分市域城镇体系引导方案一、人口与城镇化二、区域协调发展三、城镇体系四、村庄建设五、生态环境保护包头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专题研究第一部分:包头市市域城镇体系规划重点内容一、城市概况包头市共下辖9个旗县区,包括4个市辖区、石拐区、白云鄂博矿区、土默特右旗、固阳县和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市域总面积27768平方公里,市域总人口245.76万人,居住着蒙、汉、回、满、达翰尔、鄂伦春等43个民族。

包头市区包括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和九原区,市区总面积1901平方公里。

2个工矿区为白云鄂博矿区和石拐区,3个农牧业旗县为土默特右旗、固阳县和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

二、城乡发展现状特征(一)城乡二元结构明显包头市区与周围旗县相比经济发展水平相差悬殊,2006年,包头市区城镇人口157.43万人,下属旗县(区)中城镇人口最多的是土默特右旗8.45万人,市区的首位度高达18.6,这在全国各大城市中都是十分罕见的,核心--边缘现象十分明显。

(二)旗县经济落后包头旗县发展相对落后,市区对旗县的带动作用不强,与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塘等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包头旗县经济实力非常落后。

从城镇人口规模看,包头下辖三个旗县均未达到10万人口,达茂旗城镇人口仅2.79万人,仅相当于发达地区的一个镇的规模。

(三)小城镇发展滞后,吸纳农村人口缓慢除石拐区、白云矿区之外,其它旗县的镇和苏木都处在较低的发展水平上,城镇化水平远远低于包头市区,而少量的城镇人口又绝大部分聚集在中心镇,其余乡镇规模都很小。

中心城——旗县城关镇——一般乡镇这三级城镇之间均存在十分明显的落差(四)生态环境保护任务艰巨包头市是生态环境十分脆弱的地区,当前生态环境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由于过度放牧、不适当的开垦和资源过度开采以及对水资源的不合理利用等原因,致使全市生态环境的承载能力越来越低,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和恢复已经显得尤为迫切和必要。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624个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624个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624个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包府办发〔2019〕11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624个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委十二届第116次常委会议、市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9年全市组织实施投资亿元以上重点项目624个,总投资3945.6亿元,年内计划投资1021.3亿元。

其中,续建项目310个,总投资2534.5亿元,年内计划投资552.1亿元;新建项目314个,总投资1411.1亿元,年内计划投资469.2亿元。

为全力做好重点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重点项目按地区和责任部门分解落实并监控考核,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协调服务,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重点项目按期实施,早日投产达效。

二、落实推进机制按照“周调度、月通报、季度分析点评、半年推进总结、不定期巡回观摩检查”的调度机制,落实“盯办制、包联制、链长制、群长制”的推进机制,对重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管。

各地区、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抓好项目推进工作。

三、实行动态管理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前期项目开工后及时列入实施项目。

对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实施的项目,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出一进一”原则按季度提出调整计划,报市发改委确认。

调入项目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地方发展规划、园区规划,并在总投资、年内计划投资及产业类别上与调出项目基本一致。

四、完善前期手续按照市政府2019年第1次常务会议要求,所有项目四项手续(立项、国土、规划、环评)具备即可开工。

包头市城乡一体化规划探析

包头市城乡一体化规划探析
l 柚啪 哪 Th e e n a c t me n t o f Ur b a n Ru r a l P l a n n i n g L a w s i g n i i f e s t h e c h a n g e m s e p a r a t e u ba r n r u al r p l a n n i n g t o wa r d s i n t e g at r e
[ 关键词 ] 城 乡一体化;城 乡规划;包头市
[ 文章编号 ] 1 0 0 6 — 0 0 2 2 ( 2 0 1 3 ) 1 0 - 0 0 9 7 — 0 8 [ 中图分类号 ] T U 9 8 1 [ 文献标识码 ] B
A nA n a l y s i s Of B a o t o u Ur b a n - r ur a l l n t e g r a t e Pl a n n i n g / Z h a o J u a n
◎引言
从2 0 0 3 年提 出 “ 统筹城 乡”开始,到 2 0 0 7年党
2 0 2 0 ) 》已不能满 足包头市城 乡统筹发展 的要求 。为 适应城 乡发展 的新形势,统筹城 乡规划建设,为 “ 工 业立市、工业强市 、工业兴市”统筹城 乡用地,以建 设 “ 一基地 、两 中心”为统领 、以建设城 乡一体化新 格局为 目标、以解决城 乡统筹主要矛盾为 突破 口、以
持以科 学发展观为指导,大力推进城 乡一体化,增强
发展的协调性是推动包头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 重要战略,要在 中心城区功能拓展上尽快取得突破 。
2 0 0 5 年 实施的 ( 《 包头市城 乡一体化建设规划 ( 2 0 0 5 -
北临蒙古人民共和国, 东接呼和浩特市和乌兰察布市, 西接 巴彦淖尔市,南临黄河与鄂尔多斯市隔河相 望。 2 0 0 8 年行政E:  ̄ I J 调整后,包头市辖 4个市辖 区和稀土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6.11.24•【字号】•【施行日期】1996.11.24•【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包头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1996年11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和其他建制镇城市规划区范围。

白云鄂博矿区、石拐矿区的城市规划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分区规划、重要的详细规划和各类开发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的详细规划按照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由具有相应规划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项专业规划必须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呼和浩特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呼和浩特城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全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呼政发〔 2003 〕89 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公司)现将《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 OO 三年十月三十日呼和浩特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区划分类和适建范围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五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第六章建筑容量控制第七章建筑基地的绿地第八章建筑管理的其它规定第九章附则附录一名词解释附录二呼和浩特市城市道路一览表附图一沿城市道路两侧建筑高度控制图附图二建筑高度计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建设现代化首府城市的需要,加强我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实现城市规划设计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

本市临时建筑、农村个人建房另按有关规定执行。

旗县所在地城镇和建制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规划设计单位编制各项详细规划应符合本规定,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应按已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无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建设用地的分类和适建范围第四条本市建设用地,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如下:(一)居住用地(R)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用地。

居住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和绿地。

1、一类居住用地(R1)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绿地率较高、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2、二类居住用地(R2)指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3、三类居住用地(R3)指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的住宅用地、宅基地或住宅与工业、商业、办公等建筑有混合交叉的用地。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23年修正)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23年修正)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03•【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1.03•【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三章执法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调研取证第三节决定与执行第四节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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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包头市规划局二〇一一年七月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包府办发[2011]145号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试行) 的通知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69)第二章建筑容量 (69)第三章建筑间距 (70)第四章建筑物退让 (76)第五章建筑高度与建筑面宽 (79)第六章城市建筑景观 (79)第七章城市绿地 (80)第八章市政工程设施 (82)第九章城乡统筹 (85)第十章控制性编制单元 (86)第十一章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 (87)设计方案总平面图 (87)第十二章附则 (88)附件89附录93术语、名词解释及计算规则 (93)包头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优化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实现城乡统筹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包头市城市总体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工程的规划编制、规划实施(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

第三条编制城乡各类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及实施规划管理应符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四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容积率指标控制。

计算容积率地块面积以控制性详细规划图则、选址意见书、规划_设计要点确定的为准。

退让红线面积计入地块面积。

代征的城市绿化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不计入地块面积。

第五条提供公共空间给予容积率奖励(包括代征绿地)。

奖励的容积率不得超出批准地块建筑容量的20%,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地下工程产生的建筑面积,除用于车辆停放、工程的配套项目、门卫室之外全部计入容积率。

第七条城乡建设区域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照《提供公共开放空间允许增加建筑面积表》(附表一)和《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规定执行。

建筑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需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筑用地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的新建、改建地块,应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作为确定建筑容量的依据。

第八条对未列入《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表》(附表二)的建设项目,除本章规定的中小学校外,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托幼、医疗卫生、文化艺术、体育场馆、少年官、养老院等,应该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第九条对综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地块,应该按照用地类别占用的面积分别计算建筑容量。

对难以分别计算建筑用地的综合体项目,应按照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第十条中小学的用地规模和建筑容量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试行)》执行。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十一条住宅及住宅相邻的项目实施建筑间距和日照指标控制,建筑间距的起算基准为建筑主体(当阳台、阴台的累计计算长度大于或者等于建筑物长度的二分之一时,以阳台或阴台的外轮廓线为起算基准)。

第十二条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噪音防治、城市景观、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被遮挡建筑每套房屋只确认一个主日照面,主日照面按建筑南、乐、西面的主次顺序排列。

(一)低、多层建筑平行布置时的间距为遮挡建筑高度的1.5倍以上。

(二)核算低、多层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1、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时,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2、坡屋面北坡屋顶坡度小于35°,高度计算至檐口;大于35°时,屋脊线平行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屋脊线,垂直于相关建筑的算至山墙斜坡高度的中点。

(三)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且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4米时,与另一建筑长边重合部分小于短边1/2时不计遮挡因素,大于等于短边l/2时,应符合下列规定:1、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南北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0倍。

2、低层、多层居住建筑东西向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得小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8倍。

3、底层、多层居住建筑当其山墙宽度大于14米时,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

(四)低层、多层居住建筑既非平行布置也非垂直布置的间距按下列规定执行: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2.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60°≥α≥30°时,其最窄处间距南北向布置的应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倍,东西向布置的应不小于东侧建筑高度的1.0倍。

3. 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五) 低层、多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其间距计算不得扣除非居住用房的相应高度。

(六)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8米,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不小于6米.对此规定不能满足消防或管网埋设的,由规划行政部门确定。

东西向居住建筑的山墙开窗,不考虑日照。

(七) 低层、多层点式居住建筑与其相邻低层、多层条形居住建筑的间距,按本条(一)项执行;当作为被遮挡建筑时,其东、西、南向遮挡建筑的间距要求,按本条(一)、(二)、(三)、(四)、(五)执行。

第十三条核算居住高层建筑间距时,建筑高度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 遮挡建筑计算高度时,以遮挡建筑的建筑高度(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至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面的垂直距离)加上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与被遮挡建筑室外设计地面标高的差值计算。

(二) 遮挡建筑的屋面辅助性建筑或者构筑物面积超过屋顶面积的四分之一或高度超过4米,按照辅助性建筑或者构筑物的最高点计算建筑高度。

第十四条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之前平行布置时的间距应满足下列规定(当高层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时,与低层、多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按照遮挡建筑的标准执行)。

(一)建筑高度在24米至40米(含)间,建筑间距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和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3倍。

(二)建筑高度在40米至75米(含)间.建筑间距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和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1.1倍。

(_二)建筑高度在75米以上,建筑间距不低于大寒日2小时和不低于遮挡建筑高度的0.9倍。

第十五条高层建筑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成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幢高层塔楼居住建筑与其北侧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朝向为正南,包括南偏东向或南偏两向30°以内)平行布置的间距不小于36米;高层居住建筑与其东、西侧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包括朝向为南偏东向或南偏西向30°以上)的建筑间距应由规划部门结合环境情况确定。

(二)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小于(等于)18米时,其山墙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长边间距不小于24米和大寒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与低层、多层、高层居住建筑山墙的间距不得小于18米。

高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18米时按照平行布置控制。

高层塔式住宅、多层、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一般大于20米。

第十六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满足南向遮挡建筑高度的2倍.被遮挡的中小学需保证在被遮挡的位置时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被遮挡的上述其它建筑需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对于24米以上的南向高层遮挡建筑,在保证被遮挡的上述建筑冬至日满窗日照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的基础上,规划行政部门应该综合视线、环境、噪声等情况,同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执行。

第十七条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南侧为居住建筑,居住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13米;居住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建筑间距不小于本规定第十四条要求日照间距的0.5倍,且不小于20米;山墙间的间距多层不小于8米.高层不小于13米。

(二)非居住建筑北侧为居住建筑时,按照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标准执行且不小于13米。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东西向布置(包括垂直布置)时,在保证建筑间可以混合布局的前提下,规划行政部门应该先行确定被遮挡建筑,如果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位置,应该按照居住建筑的日照规定确定;如果非居住建筑处于被遮挡的位置,由规划部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

第十八条非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的间距,高度在24米以下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度大于等于24米小于40米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8米;高度大于等于40米小于75米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高度大于等于75米建筑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第十九条公共建筑与居住建筑之间呈其他布置方式时,建筑间距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条在居住建筑间距内不得插建车库、自行车棚、公建等建筑。

如确需建设自行车棚,应该按照地下或者半地下的方式,地上部分不得超出1.2米(包括绿化所需的覆土深度。

地下或者半地下的车库、自行车棚按照灌木的生长考虑覆土深度)。

第四章建筑物退让第二十一条各类建设项目实施建筑物退让地界或者道路红线指标控制。

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地界距离除必须符合日照、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一)新建或改建的居住建筑物,除必须符合日照要求外,应从用地界线后退相应的距离,满足下表规定。

高层用地界线后退距离按满足日照和建筑间距要求确定。

注:L为采光间距,有围墙的应满足消防规定。

(二)非居住建筑和公建建筑间的退让,应满足下表规定。

南侧非居住建筑与北侧居住建筑、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和中小学教学楼等建筑退地界按照相应建筑间距一半退让,同时满足各个建筑间的间距要求。

(三)界外是居住建筑或者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所列建筑时,高层、多层、低层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需符合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

原有建筑未退足地界时,新建建筑应按其高度退足四周全部间距。

第二十二条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居住建筑,沿城市道路不设住宅单元出入口,按下表退让城市道路红线。

注:退红线起算点以建筑凸出部分为起点(包括阴阳台、台阶、挑檐)。

当建筑物临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带时,按下表退让。

第二十三条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中作为大型商场的裙房、沿城市道路的餐饮建筑),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方向的建筑控制线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二十二条规定外,不得小于15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场或回车场地,且与城市道路连接(与城市道路连接的具体要求按照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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