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规划技术规范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2篇)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城市规划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划、优化布局、合理配置、保护环境的原则,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科学施工、科学管理、科学评估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条件、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加强决策科学化、规划科学化、实施科学化和管理科学化,形成合理有效的城乡规划管理制度。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保护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注重民主参与,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建议和意见,提高规划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增强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当完善城市规划审批和管理制度,规范各类规划文件的编制、审查、发布和实施,增强城市规划的权威性。
第二章城市总体规划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空间发展的总体设计,是城市规划的基本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综合城市自然环境、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人民群众生活需要,合理确定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发展方向。
第九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依据包括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划、政策和法律法规,同时充分考虑城市的地理、气候、人口、经济、文化等特点。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国土空间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交通运输规划、资源利用规划等其他规划相协调,确保城市规划的综合性和连续性。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要统筹考虑城市与农村的相互联系和发展需求,协调城乡发展,推动农村城市化进程。
第十二条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听取市民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充分调动社会各界的智慧和资源,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十三条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应当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健全监督机制,确保规划的有效执行。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全文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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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市的规划区可以划分为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规划执行;尚未编制上述规划的,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市按照规划的城市区位和功能定位要求,对各项建设实施规划密度分区管制。
规划密度分区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具体控制指标和要求在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强化国家中心城市地位、建设宜居城乡和现代产业体系的“首善之区”、建设面向世界、服务全国的国际化大都市、走新型城市化发展道路为目标,保持历史文化名城和“山、水、城、田、海”的城市格局,发挥城乡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注重和加强对土地使用现状及已经作出的规划审批和许可行为的调查,遵循前瞻性、科学性、可实施性、节约集约用地、提高城市综合承载力以及有利于发挥规划的引导、统筹、调控等公共政策作用的规划编制原则。
其中,有关工业、农业、畜牧业、林业、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设、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的专业规划,应当在该专业规划草案上报审批前,组织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六条本市编制城乡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采用的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应当与国家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相联系,两套坐标系统应当逐步实现统一。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规范济南市城乡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技术,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分享关于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济南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泉城特色,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本规定对有关城乡规划管理事项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行政管理权限合理确定。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城乡规划和规范标准的规定,优化用地布局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七条城市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八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策划研究确定。
第九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范围按照项目规划建设用地和市政规划建设用地确定。
前款所称项目规划建设用地是指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市政规划建设用地是指城市道路、河道、绿化保护带、高压走廊等的用地。
第十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地块的用地性质、容积率等内容为强制性规划内容,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改变。
按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因城乡规划调整、重大项目实施以及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确需变更强制性规划内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是指西安市对城乡规划管理所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定。
这些规定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划标准和政策以及城乡规划管理的实际情况所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和指导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城乡规划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包括城乡规划的发展目标、空间布局原则、生态环境保护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等。
2.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规定了城乡规划编制的程序、主要内容和编制要求,以及规划文件的审批程序和审批机构。
3.城乡规划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乡村规划的设计标准和要求,如土地利用、建筑风格、道路交通、绿地与景观设计等。
4.城乡规划管理的监督和执法措施:规定了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力,以及违反规划的行为的处理措施和处罚标准。
5.城乡规划管理的评估和调整:规定了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评估和调整机制,包括规划实施效果的评估、规划调整的程序和原则等。
西安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城乡规划管理的重要依据,通过对规划编制、审批、设计和管理的要求,能够有效地推动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规范和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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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老规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宁波市城市总体规划》、《宁波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波市城市规划区。
各县(市)及建制镇可结合各地实际参照执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包括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用地和特殊用地等九大类,不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详见附件一)。
第四条在计算城市建设用地标准时,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第五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
在已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确需在未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地段内进行建设的,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见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凡附件二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应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条件,具体核定适建范围。
凡需改变规划用地性质并超出附件二规定范围的,应先提出调整申请,按规定程序,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重大调整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建筑容量第七条新建、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建筑高度以及建筑性质、应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尚未编制详细规划的,应按表一规定的内容确定。
第八条在满足自身的规划要求下,能为社会公众提供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等公共使用空间,又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空域等有关规定的,可在原详细规划或控制指标的基础上酌情增加建筑面积,并按表二的规定换算。
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原核定建筑面积的百分之十五。
第九条对未列入表一的体育场馆、幼托等设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一中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表一> 建筑密度与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注:1、有关指标在规定的幅度内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有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后确定,原则上较高的容积率适用较低的建筑密度。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是指在城市和乡村规划建设过程中,为了保障城乡发展的质
量和效益,制定的一系列技术规范和标准。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对于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乡规划建设质量、促进资源合理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统一城乡规划建设的标准和要求,保障城
乡规划建设的质量。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和乡村的规划建设需要有一套统一的标准和规范,这样才能保证城乡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如果每个地方都有自己的规划标准,就会导致城乡规划建设的质量参差不齐,甚至出现质量问题,影响城乡发展的可持续性。
其次,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
城乡规划建设涉及
土地利用、环境保护、资源配置等多个方面,只有制定科学合理的技术标准,才能更好地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
通过规划技术标准,可以引导城乡规划建设向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方向发展,实现城乡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另外,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还可以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城乡一体化发展
是当前城乡发展的重要方向,而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统一可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通过统一的技术标准,可以实现城市和乡村规划建设的有机结合,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互通共享,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战略的实施。
总之,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对于城乡规划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制定
科学合理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才能更好地保障城乡规划建设的质量和效益,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对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和落实,为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更好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是为了规范和促进广州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有效实施,确保城乡各项建设按照科学合理的方式进行,使城市蓬勃发展,农村有序进步。
该规定涉及到广州市城乡规划的各个方面,包括土地利用、建筑风貌、交通设施、生态环境等,下面就该规定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
首先,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对土地利用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按照规定,广州市土地利用应当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导向,合理布局土地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规定中强调了合理开发农村土地资源,支持农村经济的发展,并且鼓励合理利用和保护城市空闲用地,提高城市的整体效益。
其次,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重视建筑风貌的保护与提升。
规定了城市建设应当注重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积极开展历史建筑的修缮与保护工作。
同时,规定了城市建设要注重建筑风貌的统一和布局的协调,力求打造出富有地方特色的城市形象。
此外,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还对交通设施进行了规定。
规定了道路交通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强调了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和发展。
此外,规定中还重视鼓励绿色出行方式,推动非机动车、步行、公共交通等低碳交通方式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最后,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对生态环境进行了保护要求。
规定了城市绿化和生态保护的要求,提出了建设生态公园、湿地保护等措施。
此外,规定中还强调了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原则,要求在城乡规划中加强环境保护的措施,提高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总之,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为广州市城乡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指导和规范。
通过该规定的实施,可以促使城市和农村的建设更加科学和合理,使广州市的城乡面貌更加优美,生活环境更加宜居。
同时,该规定还强调了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重要性,有利于提高广州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城乡规划技术标准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城乡发展实际,对城乡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等方面的技术要求和规范进行统一规定的标准。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乡规划质量、保障城乡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在城市建设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城市作为国家经济和文化中心,其规划设计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直接关系到城市的宜居性和可持续发展。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规范城市规划设计,确保城市的合理布局、合理用地和合理建设,提高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质。
其次,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对于农村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农村建设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和机遇。
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引导农村建设朝着科学、环保、宜居的方向发展,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农村环境的改善,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另外,城乡规划技术标准还对于城乡环境的协调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城市和农村的发展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可以促进城乡环境的协调发展,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乡居民的生活质量。
总的来说,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对于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乡规划质量、保障城乡环境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加强对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才能更好地推动城乡规划工作的深入开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需要充分认识到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重要性,加强对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不断完善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体系,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和保障。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广大城乡规划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对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认识和理解,形成共识,共同推动城乡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总之,城乡规划技术标准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依据,只有不断加强城乡规划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才能更好地推动城乡规划工作的开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目标。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四篇)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相关工作。
第三条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生态保护和资源节约的基本方针,推动城市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统筹规划、科学规划、细化规划和可持续规划的原则,优化城乡空间布局和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城市功能。
第五条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保障公众合法权益。
第六条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对规划实施的监督和评估,及时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改进工作。
第七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提供便利的服务,提高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八条绍兴市城乡规划应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合理确定城乡发展空间和布局。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贯彻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要求,有序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遵循综合评价、科学决策、公众参与的原则,加强对规划编制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注重与环境保护、自然资源保护、生态安全、文化遗产保护等相关规划的协调衔接。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加强对经济社会建设规划和基础设施规划的统筹衔接,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资源。
第三章规划审批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做到按程序办事,严格执行规划法律法规,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加强对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审核和业务指导。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审批应注重与相关行业规划的协调衔接,促进城乡发展协调一致。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核和监督,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利益。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加强对土地利用规划的审核和监督,防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审批应加强对城乡建设项目的规划合规性审核和监督,提高城市建设的质量和效益。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根据国家和浙江省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宁波市实际情况,制定的一套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旨在保障宁波市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推动城乡发展的协调性和可持续发展。
一、规划编制和审批宁波市城乡规划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综合规划编制和审批,包括基础设施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设计规划等各项规划的编制和审批。
二、土地利用计划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对土地利用进行科学合理规划,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发展的协调性。
规定对各类用地进行分区划定,并制定相应的控制措施,维护农用地的稳定,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等。
三、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需要符合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规划要求,才能进行审批。
对于符合规划要求的项目,应进行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同时,对于未经审批或违法建设的项目,应进行整治和追责。
四、城市设计与建筑规划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对城市设计和建筑规划进行合理规划和控制,确保城市环境的美观和宜居性。
规定对城市的建筑密度、建筑风格、绿化率、公共空间等进行科学规划和设计。
五、环境保护和治理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加强对环境保护和治理的规划和管理。
包括对水资源的合理利用规划、对大气污染的控制和治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和修复等。
六、规划监管和执行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实行规划监管和执行机制,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进行整改和追责。
并建立规划宣传和教育机制,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的认识和参与。
七、城乡规划信息管理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要求建立城乡规划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和更新城乡规划的相关信息。
并实施对城乡规划信息的保密工作,确保信息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总之,宁波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是宁波市城乡规划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于推动宁波市城乡发展和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遵循这些规定,才能实现城乡规划的科学和可持续发展,为宁波市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贡献力量。
2023年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23年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则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城乡规划管理成为济南市建设发展的重要环节。
为了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保障城市发展的可持续性,制定本技术规定,以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推动城市建设和乡村振兴。
二、城乡规划的目标与原则1. 目标:科学合理规划城市和乡村的空间布局,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建立美丽宜居的城市和乡村。
2. 原则:(1)统一规划:城市和乡村规划要统一起来,协调发展,避免片面追求高楼大厦而忽略乡村的发展。
(2)科学规划:以科学的方法进行城乡规划,充分考虑自然、社会、经济等因素,合理确定城乡发展的布局。
(3)可持续发展:通过规划的方式,实现城乡的可持续发展,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环境污染,保障生态环境。
(4)公众参与:充分听取城乡居民的意见,提高规划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加居民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三、城市规划管理1. 城市总体规划(1)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明确城市的发展方向和重点区域。
(2)城市总体规划要包括城市功能分区、道路交通、生态环境、文化教育等内容,综合考虑城市未来发展需求。
2. 城市详细规划(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详细规划,确定城市各个领域的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
(2)城市详细规划要包括土地利用、建筑风貌、交通出行、生态保护等内容,保障城市的有序发展。
3. 城市建设项目管理(1)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环境影响等方面的问题,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
四、乡村规划管理1. 乡村整治(1)制定乡村整治规划,对乡村的空间布局进行优化和调整,推动乡村面貌的改善。
(2)乡村整治要兼顾农业生产、生活条件和环境保护,保障农民的合理利益。
2. 乡村建设项目管理(1)对乡村建设项目进行审批和管理,保障项目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乡村建设项目要充分考虑土地利用、农业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在建设过程中要遵守相关标准和规定。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绍兴市人民政府颁布了《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绍兴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本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保障规划实施,提升城市环境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绍兴市区。
各县市可结合实情参照执行。
1.3 各类项目工程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经批准详细规划的,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按本规定执行。
1.4 在建设和管理中,如有涉及消防、人防、环保等多种专业的,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当服从其相关专业的规范和标准。
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风景区等特殊区域范围内的建设和管理,应按批准的专项规划执行。
第二章用地管理第一节城市用地分类和适建范围2.1.1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2.1.2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保证城市用地结构平衡;(二)满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配套要求;(三)不对城市环境产生负面效应;(四)不对城市交通产生较大影响;(五)不影响公共安全;(六)不影响周边建设用地的利用效率。
在满足安全、环境等要求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前提下,建设用地的兼容按照《主要城市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录三)的规定执行。
第二节建设用地2.2.1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依据,建设用地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为准。
(二)同宗建设用地内的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计算应依据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面积。
2.2.2 零散用地不宜单独规划设计。
单独开发的建设用地面积不宜低于表2-1规定的下限值。
城乡规划技术规范
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第一节技术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1、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大类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以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等10大类。
2、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类主要用地,本标准还规定了其他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16.0 m2/人),工业用地10.0-25.0 m2/人(其中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 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 m2/人,绿地大于等于9.0 m2/人(其中公共绿地大于等于7.0 m2/人,对于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 m2/人)。
上述四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一下规定控制: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对于没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
《防洪标准》GB50201-941、城市防洪标准: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为大于等于200年大于50万人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为100-200年大于20万人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50-100年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镇,防洪标准为20-50年第二节技术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1、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乡规划科学合理、有序发展,提高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根据《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范围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类管理、整体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确保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依法保护居民合法权益。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等可持续发展因素。
第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第二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根据国家、省、市的规划要求,明确编制工作的目标、内容、程序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加强社会参与,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听取专家建议,充分吸收各方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应综合考虑自然条件、经济发展需求、社会公益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确保规划科学合理。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建立健全规划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规划资料的保存、归档和利用。
第三章城乡规划审查管理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审查应坚持事前审查、事中监管、事后检查的原则,确保规划在合法、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进行。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审查应对规划方案的技术、法律、伦理、政策等进行综合评估,确保规划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审查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审查应及时向申请人反馈审查意见,确保申请人充分了解审查结果。
第四章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第十五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建立健全项目审批制度,加强对规划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加强招投标管理,确保规划设计单位的专业能力和诚信。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加强项目建设过程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规划的顺利实施。
第十八条城乡规划实施应注重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规划的认识和支持。
第五章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城乡规划监督管理应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评估,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汕尾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
汕尾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汕尾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是根据汕尾市的城乡发展需要,为了规范和引导城乡规划工作,促进城乡发展协调有序而制定的。
本文对汕尾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进行详细介绍,包括规划范围、规划编制基本原则、规划编制程序、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等。
一、规划范围:二、规划编制基本原则:1.依法编制: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规定,依法进行城乡规划。
2.科学决策:遵循城乡发展规律和科学发展观,科学地确定城乡规划的发展目标和战略布局。
3.综合协调:在城乡规划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自然环境、经济社会、文化遗产等因素,实现城乡之间的协调发展。
4.合理布局:合理选择土地利用方式和空间布局,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城乡发展效益。
5.生态优先: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障人民生活环境和生态安全。
6.公众参与:加强公众对城乡规划工作的参与,增加公众的知情权和决策权。
三、规划编制程序:1.规划计划编制:明确规划编制的目标、任务和工作内容,制定规划编制计划。
2.调查研究:开展城乡规划相关的调查和研究工作,收集有关资料和数据。
3.规划方案编制:根据调查研究结果,制定符合城乡发展需求的规划方案。
4.方案审查:对规划方案进行审查,确保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5.规划草案编制:在规划方案基础上,编制规划草案。
6.草案公示:对规划草案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7.规划草案修改:根据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对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8.规划批准:经审查合格的规划草案,提交有关部门批准。
9.规划实施:按照批准的规划方案进行实施,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10.规划监测:对规划实施过程进行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规划方案。
四、城乡规划的主要内容:1.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特定用地等的合理利用和布局规划。
2.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城乡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规划方案,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4.生态环境规划: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提高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08-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课件
四、《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 75--97)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的
绿地规划与设计。 3、道路绿化规划
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40%; 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 红线宽度在40~50m之间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 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
3、城市公共交通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 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人口特大规 模的城市,应控制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 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km/km2。 7、城市道路系统 城市道路应分为快速路、主干路、决干路和支路四类。城市道路用 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一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 上的大城市宜为15%~20%。
6、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
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集中成片绿地 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 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 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 场总面 积的l0%。
五、《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
3.地下敷设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其处理原则是:压力管线让重力自 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 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 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 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 水。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 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 线。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
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保障城乡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技术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开透明,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优先保障群众利益。
第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和管理作用,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城镇化水平。
第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以经济社会发展为导向,注重产业结构调整和城乡发展协调,推动城乡经济共同发展。
第二章规划编制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城乡规划编制标准和程序进行,合理确定城乡发展目标和规划布局。
第七条城乡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自然资源、人文历史、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等因素,综合平衡城乡发展需求。
第八条城乡规划编制应采取多层次、多领域的参与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形成科学合理的规划方案。
第九条城乡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各规划之间应相互衔接、协调一致。
第三章规划实施第十条城乡规划实施应按照规划编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立健全规划实施机制。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加强项目管控,严格控制城市建设用地总量和建设强度,合理规划城乡土地利用。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实施应注重生态优先,保护和修复自然生态系统,促进城乡生态协同发展。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实施应加强规划监测和评估,及时调整和优化规划实施方案。
第四章规划管理第十四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管理体制和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第十五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规划管理的法制化,依法履行规划管理职责,加强规划执法监督。
第十六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规划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城乡规划的认识和参与意识。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管理应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掌握城乡规划实施的动态。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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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技术标准与规范第一节技术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1、城市用地分类:按照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
大类分为:居住用地(R)、公共设施用地(C)、工业用地(M)、仓储用地(W)、对外交通用地(T)、道路广场用地(S)、市政设施用地(U)、绿地(G)、特殊用地(D)以及水域和其他用地(E)等10大类。
2、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居住,工业,道路广场,绿地四类主要用地,本标准还规定了其他单项建设用地规划指标,分别为:居住用地18.0-28.0m2/人(其中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16.0 m2/人),工业用地10.0-25.0 m2/人(其中设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不宜大于3.0 m2/人),道路广场用地7.0-15.0 m2/人,绿地大于等于9.0 m2/人(其中公共绿地大于等于7.0 m2/人,对于采用I级用地标准的城市不得小于5.0 m2/人)。
上述四大类用地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应一下规定控制:居住用地20-32%、工业用地15-25%(对于没有大中型工业项目的中小工矿城市,比例不宜超过30%)、道路广场用地8-15%、绿地8-15%。
《防洪标准》GB50201-941、城市防洪标准:城市根据其社会经济地位的重要性或非农业人口的数量分为四个等级:大于等于150万人的特别重要的城市,防洪标准为大于等于200年大于50万人小于150万人的重要城市,防洪标准为100-200年大于20万人小于50万人的中等城市,防洪标准为50-100年小于等于20万人的一般镇,防洪标准为20-50年第二节技术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1、规划设计基本要求: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控制规模为居住区(10000-16000户,30000-50000人)、小区(3000-5000户、10000-15000人)、组团(300-1000户、1000-3000人)。
起规划组织结构采用多种组合形式。
2、用地、建筑与规划布局:居住区规划总用地,应包括居住区用地和其他用地2类。
其中居住区用地分为:住宅用地(R01)、公建用地(R02)、道路用地(R03)、公共绿地(R04)等4类。
3、住宅:住宅间距,应以满足日照为基础,老年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对旧区改造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宜低于大寒日照1H的标准。
住宅侧面间距、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无电梯住宅不应超过6层。
4、公区服务设施: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和其他八类。
5、绿地:居住区内绿地应该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
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低于30%,旧区改建不宜低于25%;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的总指标,应根据居住区人口规模分别达到:组团不少于0.5 m2/人,小区不少于1 m2/人,居住区不少于1.5 m2/人;旧区改造可以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相应指标的70%。
6、道路:居住区道路可分为:居住区道路、小区路、组团路和宅间小路四级。
道路宽度:居住区道路红线宽度不宜小于20M,小区路面宽6-9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要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4M,无供热管线的的不宜小于10M;组团道路路宽3-5M,建筑控制线之间的宽度,需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10M,无供热管线的不宜小于8M,宅间小路路宽不宜小于2.5M。
7、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2个出入口,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应有2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150M,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150M时,应设置不小于4M*4M的消防通道。
人行出口间距不宜超过80M。
《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50220-951、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的规划拥有量,大城市应每800-1000人一辆标准车,中小城市应每1200-1500人一辆标准车。
人口特大规模的城市,应该预留设置快速轨道交通的用地。
2、在市中心区规划的公共交通路网的密度,应达到3-4km/km2;在城市边缘地区应达到2-2.5 km/km2.市区公共汽车与电车主要线路长度宜为8-12km,快速轨道交通的线路长度不宜大于40min的行程。
3、城市货运交通:包括过境货运交通、出入市货运交通与市内货运交通三部分,货车场站选址应靠近主要货源点,并与货物流通中心相结合。
货运道路应满足城市货运交通的要求,以及特殊运输、救灾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与货物流向相结合。
4、城市道路系统与道路交通设施: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四类。
城市道路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8-15%,对规划人口200万以上的大城市应为15-20%。
5、全市车站、码头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07-0.1m2计算。
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的规模由聚集人流量决定,集散广场的人流密度宜为1.0-1.4人/M2。
6、城市公共停车场应为外来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市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和自行车公共停车场三类,其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
城市公共加油站其服务半径宜为0.9-1.2KM。
《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1、道路绿化规划:在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园林景观绿地率不得小于40%红线宽度大于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红线宽度在40-5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M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2、绿地布局与景观规划:种植乔木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路上的分车绿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3、道路绿带设计:行道树定植株距,应以其树种壮年期树冠为准,最小种植株距应为4M,行道树树干中心至路缘石外侧最小距离宜为0.75M。
4、交通岛、广场和停车场绿地设计:公共活动广场周边宜种植高大乔木。
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宜设计成开放式绿地。
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应选择具有地方特色的树种,集中成片的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5、停车场种植的庇荫乔木可选择行道树,其树木枝下高度应符合停车位净高度规定:小型汽车为2.5M,中型汽车为3.5M,载货汽车4.5M。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1、地下敷设: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处理原则为: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直埋敷设的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在严寒或寒冷地区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其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以外的地区是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覆土深度;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
3、沿城市道路、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路线平行。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相对固定。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依次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4、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其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不同管线间分别有不同的控制要求。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1、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2、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1、城市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划定城市排水范围、预测城市排水量、确定排水体制、进行排水系统布局;原则确定处理后污水污泥出路和处理程度;确定排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建设规模和用地。
2、排水体制:城市排水体制应分为分流制和合流制两种基本类型。
新建城市、扩建新区、新开发区或旧城改造地区的排水系统应采用分流制。
合流制排水体制应适用于条件特殊的城市,且应采用截留式合流制。
3、城市污水量宜根城市综合用水量(平均日)乘以城市污水排放系数确定,该系数一般为0.7-0.8。
4、径流系数在城市建筑密集区(城市中心区)为0.6-0.85,城市建筑较密集区(一般规划区)为0.45-0.6。
城市污水工程规模和污水处理厂规模应根据平均日污水量确定。
5、排水管的设置应注意:排水管道应以重力流为主,宜顺坡敷设;排水干管应布置在排水区域内地势较低或便于雨水、污水汇集的地带;排水管渠断面尺寸应根据规划期排水规划的最大秒流量,并考虑城市远景发展的需要确定。
6、城市污水处理厂的选址:在城市水系的下游并符合供水水源防护要求;在城市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城市规划居住、公共设施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靠近污水、污泥的排放和利用地段;应有方便交通、运输和水电条件。
《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1、城市用电负荷可分为第一产业用电,第二产业用电,第三产业用电和城乡居民生活用电等四类。
2、城市电网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其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500、330、220、110、66、35、10KV和380.220V。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1、城市用地竖向规划的主要内容:制定利用与改造地形的方案;确定城市用地坡度、控制点高程、规划地面形式以及场地高程;合理组织城市用地的土石方工程和防护工程;提出有利于保护和改善城市环境景观的规划要求。
2、规划地面形式:根据城市用地性质、功能、结合自然地形,规划地面形式可分为平坡式、台阶式和混合式。
用地自然坡度小于5%时,宜规划为平坡式;用地自然坡度大于8%时,宜规划为台阶式。
3、城市用地选择及用地布局:城市中心区用地应选择地质及防洪排涝条件较好且相对平坦、完整的用地,自然坡度宜小于15%;居住用地宜小于30%;工业、仓储用地宜小于15%。
4、挡土墙、护坡与建筑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居住区内的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2M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3M,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