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Jiangm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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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1.1 目的和依据 (1)

1.2 适用范围 (1)

1.3 动态修订程序 (1)

第二章用地与开发强度 (2)

2.1 用地分类标准 (2)

2.2 用地性质与兼容性 (2)

2.4 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 (3)

2.5 用地规划条件 (3)

2.6 建设用地开发强度 (4)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 (8)

3.1 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类及配建标准 (8)

3.2 停车设施配建 (16)

第四章建筑控制与城市设计 (19)

4.1 建设项目规划总平面图要求 (19)

4.2 容积率的计算规定 (20)

4.3 建筑间距控制 (21)

4.4 建筑退让控制 (21)

4.5 建筑高度控制 (24)

4.6 建筑面宽控制 (24)

4.7 建筑层高控制 (24)

4.8 建筑构造要求 (26)

4.9 建筑设计要求 (27)

第五章市政公用设施 (30)

5.1 市政公用设施总则 (30)

5.2 市政公用设施工程用地 (30)

5.3 小型市政公用设施 (30)

5.4 管线工程总体原则 (30)

5.5 综合管廊 (31)

5.6 海绵城市 (31)

5.7 排水防涝 (32)

5.8 通信工程 (33)

5.9 石油与天然气管道 (33)

第六章交通工程 (34)

6.1 道路交通工程 (34)

6.2 城市道路交叉口 (34)

6.3 交通影响评价报告 (36)

6.4 地块机动车出入口 (36)

6.5 人行道宽度 (36)

6.6 无障碍设施 (37)

6.7 非机动车交通 (37)

6.8 城市公共交通 (38)

第七章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 (39)

7.1 生态保护红线 (39)

7.2 蓝线控制带建设要求 (39)

7.3 绿线控制带建设要求 (39)

7.4 紫线范围内的建设控制及近现代优秀建筑的保护 (39)

第八章附则 (41)

8.1 解释权 (41)

8.2 施行时间 (41)

8.3 术语解释 (41)

8.4 市区及中心城区范围 (44)

第一章总则

1.1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乡规划技术水平,实现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与准则。

1.2适用范围

本标准与准则适用于江门市市区范围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可参照执行。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的规定。

1.3动态修订程序

本标准与准则可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每五年组织修订,上报江门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二章用地与开发强度

2.1用地分类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适用于各阶段的城乡规划和城乡用地统计工作。在本市进行规划编制及规划管理应符合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的要求。

2.2用地性质与兼容性

2.2.1 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用地性质应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确定。

2.2.2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地块内允许建筑兼容使用的,应明确兼容类型和兼容比例,并在法定图则中表示,一般情况下兼容比例不得超过20%。其中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为居住用地的,出具规划条件时兼容商业建筑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总计容建筑面积的20%;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为商业服务类或商务办公类用地的,出具规划条件时兼容居住用地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能超过原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

2.2.3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地块内允许用地性质相容转换的,应明确可转换的用地性质,原则上可转换的用地性质不超过两种,并在用地性质间加入“/”进行表示。地块具体用地性质由规划条件确定。

2.2.4 已出具规划条件的项目按规划条件要求执行,历史用地没有规划条件或规划条件没有明确的,按照《关于江门市市区商住出让土地开发强度管理的意见》规定认定和实施,并应符合表2.2.1《关于规划建设用地使用兼容性的规定》的要求。

2.2.5 局部重点地段的兼容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研究后报市规委会审议。

2.4 规划用地界限的划定与面积

2.4.1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界限应按照统一规划、有利实施的原则,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结合现状地形图、土地权属等情况划定。

2.4.2规划用地红线面积包括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面积、道路面积、绿地面积以及除上述用地外必须实施整体拆迁或补偿的用地面积。规划用地面积应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2.4.3建设项目建设用地面积是除道路用地等之外纳入容积率指标计算的用地面积,特别约定的除外。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用地规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有利于城乡规划统一实施和集约、节约使用土地等因素确定。

2.4.4无法与周边地块调整、合并的零散用地,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零散用地宜作为公共绿地、停车场、广场等公共开放空间使用,或作为社区配套、市政基础设施等用地。

2.5 用地规划条件

2.5.1用地规划条件应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2.5.2所在地段没有覆盖经市政府批准控制性详细规划但迫切需要实施的国家、省、市重点项目,按照《广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条例》和我市的相关规定执行。

2.5.3地块规划条件确定后在有效期内未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规划变更情况重新确定规划条件。

2.5.4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一般包括用地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计算容积率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高度、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要求以及详细规划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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