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1)
烟台市总体规划(2006-2020)
第1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为促进烟台市经济社会发展,科学合理地进行城市建设,编制《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90年);(2)建设部《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建设部令第146号);(3)《山东省城镇体系规划(1996-2010年)》;(4)《山东半岛城市群总体规划》(2005年);(5)《山东省海岸带规划》(2005年);(6)《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1993-2010年)》;(7)国家、省、市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
第3条指导思想与规划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五个统筹”的基本原则,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烟台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第4条规划重点(1)科学合理地确定城市发展目标和发展战略。
(2)科学合理地调整市域城镇体系结构,统筹城乡健康发展。
(3)调整、优化中心城区空间结构,培育区域性中心城市。
(4)明确城市绿地系统、结构和布局,加强生态环境保护(5)做好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和综合防灾规划。
(6)统筹规划社会服务设施,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7)发展高效便捷的城市交通体系。
(8)塑造城市特色。
第5条城市规划区烟台城市规划区的范围为:烟台市五区(芝罘区、莱山区、牟平区、福山区、开发区)的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和桃村镇,总面积约为3002平方公里。
第6条规划期限本规划的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近期为2006-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远景为2020年以后。
第7条强制性内容文本中黑体字加下划线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2章城市发展目标与战略第8条城市发展目标大力推进全市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和社会全面进步,把烟台建设成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的区域性中心城市、港口城市和富有历史、人文、山海特色的滨海旅游城市。
到2010年,烟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预计全市生产总值达到40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3%左右,人均生产总值达到7000美元左右,综合经济实力显著提升,经济增长方式明显转变,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城镇化水平达到60%,社会事业协调发展,和谐社会初见成效。
烟台市详细规划管理办法(改1)
烟规办…2006‟9号烟台市规划局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提高详细规划管理的质量和水平,保障详细规划成果的有效实施,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的城市设计。
第三条详细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市局负责下列详细规划的管理:(一)规划占地面积3公顷以上(含3公顷)的详细规划项目;(二)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及市级文化活动中心、科技馆、博物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规划。
各规划分局负责市局管理范围以外的其它详细规划项目的管理。
第四条市局详细规划项目管理的责任分工:(一)规划科负责受理、组织控制性详细规划项目的编制审查;(二)建审科负责受理、组织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城市设计的编制及审查。
第五条市局详细规划项目招投标及评审工作责任分工:(一)市规划科研中心负责组织需要招标的规划设计方案的招投标及专家评审;(二)市局责任科室负责组织不需要招标的规划设计方案的专家评审。
第六条下列详细规划项目设计必须进行招标:(一)规划建设用地面积超过3公顷(含3公顷)的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二)用地面积小于3公顷的市区重要地段和主要道路两侧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城市设计。
第二章详细规划编制第七条规划编制计划和编制申请的提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各规划分局负责提出各区详细规划的年度编制计划建议,报市局研究后,制定市局年度编制计划;(二)未列入市局年度编制计划的详细规划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分局研究后,报市局纳入年度编制计划。
(三)分局在提交规划编制申请时,负责确定规划范围,划出规划用地红线图,提供项目基本情况。
第八条规划设计条件的提出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一)市局成立“规划设计条件审议小组”,负责市局受理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制定。
审议小组由市局领导、市局有关部门负责人、项目所属分局领导、市局和分局项目经办人员、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公布日期】2023.04.10•【字号】烟自然资规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的通知烟自然资规规〔2023〕1号各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市局有关科室(单位):《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3年4月10日烟台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透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14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的通知》(鲁政办字〔2014〕12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烟台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挂牌出让(以下简称网上挂牌出让),是指烟台市及所辖的各区市自然资源管理部门通过中国土地市场网、烟台市土地市场网和当地主要媒体等途径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竞买须知及宗地相关信息,按挂牌出让公告和竞买须知要求接受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竞买申请,确定竞买资格,组织竞买人在烟台市土地市场网()竞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确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第四条烟台市土地市场网的维护和管理工作由烟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第五条网上挂牌出让应遵循如下程序:(一)发布网上挂牌出让公告;(二)申请人下载有关文件;(三)申请人提出竞买申请;(四)申请人缴纳竞买保证金获得竞买资格;(五)网上交易系统自动确认竞买资格;(六)竞买人网上报价;(七)报价结束后,对最高有效且不低于底价的报价竞买人进行审查;(八)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修正)【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8.09.21【实施日期】2018.09.2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二节城乡规划修改第三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更新日期:2004-3-18 阅读次数:51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四年一月三十日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
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
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
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
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
(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
烟台地区2013规划局新规(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烟台城市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分区进行划分,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上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归类。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论证研究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混合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宜混合设置。
鼓励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重要滨水区内的用地混合。
(二)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严禁三类工业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严禁二类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混合。
严禁特殊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三)混合用地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九条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确因实际建设需要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建设:(一)多层及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中高层、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
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09.21•【字号】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施行日期】2018.09.2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修正)(2012年8月1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第一节城乡规划编制和审批第二节城乡规划修改第三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第三节建设用地规划第四节建设工程规划第五节乡村建设规划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和传统风貌,优化城乡资源配置,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
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烟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1.30•【字号】烟政发[2004]16号•【施行日期】2004.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烟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的通知(烟政发[2004]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已经市政府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00四年一月三十日烟台市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的科学性,使城市规划决策与审批逐步走向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结合山东省建设厅《关于全省各城市成立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政府设立烟台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委员会)、烟台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和烟台市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
以上三个委员会是市政府的评审和审查机构,受市政府委托对城市规划重要项目进行逐级评审和审查,向市政府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和审查意见。
第三条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市规划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和审查意见,是审批城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决策依据。
未经市规划委员会、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评审和审查的城市规划重要项目不予审批。
第二章市规划委员会第四条市规划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评审和审查城市规划发展战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10平方公里以上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评审和审查城市规划中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
(三)评审和审查城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大型的体育馆、客运站、剧院、文化中心、展览中心、商贸中心及其它重要建筑设计方案。
(四)研究市城市规划项目审定委员会认为需要提报研究的项目。
烟台市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
烟台市市区城市规划管理若干规定烟政发[2005]13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提高城市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满足生态城市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容量第五条居住小区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4%,多层住宅不大于20%,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7%,高层住宅不大于14%。
第六条居住小区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7,多层住宅不大于1.1,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4,高层住宅不大于2.4。
第七条居住组团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28%,多层住宅不大于22%,中高层住宅不大于20%,高层住宅不大于16%。
第八条居住组团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住宅不大于0.8,多层住宅不大于1.3,中高层住宅不大于1.6,高层住宅不大于2.8。
第九条由不同类型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下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面积占住宅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办公、商业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办公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5;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25%,容积率不大于2.5。
(二)商业建筑,多层建筑密度不大于40%,容积率不大于2.0;高层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3.0。
(三)在各类市、区级中心、商业繁华地段,商业及办公建筑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周边基础设施状况确定。
第十一条工业区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以低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5%,容积率不大于0.6;以多层厂房为主的工业区,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1.4。
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20130618试行)
实用文档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多层住宅用地规模(ha) 60-140 20-40 1.6-7 容积率≤1.2 ≤1.3 ≤1.4 建筑密度≤20% ≤22% ≤25%中高层住宅(7-9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5-35 1.4-6 容积率≤1.3 ≤1.5 ≤1.8 建筑密度≤20% ≤22% ≤24%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ha) 50-130 10-22 1-4 容积率≤1.8 ≤2.0 ≤2.4 建筑密度≤18% ≤20% ≤22%高层住宅(>18层)用地规模(ha)50-130 10-22 1-4 容积率≤2.2 ≤2.6 ≤3.0 建筑密度≤16% ≤18% ≤20%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烟台地区2013规划局新规(面积计算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提高城乡的环境质量和生活质量,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环境友好、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持烟台城市特色和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
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分区进行划分,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上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进行归类。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可结合规划论证研究确定。
第八条建设用地的划分、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混合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相互间没有不利影响的用地,宜混合设置。
鼓励公共活动中心区、历史风貌地区、客运交通枢纽地区、重要滨水区内的用地混合。
(二)环境要求相斥的用地之间禁止混合。
严禁三类工业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卫生防疫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严禁二类工业用地与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混合。
严禁特殊用地与其它任何用地混合。
(三)混合用地比例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合理确定。
第九条开发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最小面积的,原则上不得单独建设。
确因实际建设需要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建设:(一)多层及以下住宅为3000平方米;中高层、高层住宅为5000平方米。
烟台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
烟台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一、背景介绍烟台市是山东半岛东海岸沿线重要的沿海城市之一,拥有优美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城市风貌。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利用这些资源,烟台市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规定,以确保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良好的环境质量。
二、审查范围烟台市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范围包括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其中,建设项目指的是对土地、自然资源、基础设施以及城市建设进行改造、扩建或新建的行为。
三、审查要求1. 合规性审查:审查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划要求和城市建设的总体方向;2. 可行性审查:审查方案是否符合技术、经济、社会等可行性要求;3. 环境影响评价:对方案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分析,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4. 社会影响评估:对方案可能带来的社会影响进行评估分析,确保方案对社会的影响最小化;5. 城市建设规划对接:确保方案与烟台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协调一致;6. 历史文化保护:审查方案对历史文化建筑、遗址和文物的保护措施是否得当;7. 公众参与:鼓励广大市民对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意见反馈和建设性意见提出。
四、审查程序1. 提交:建设单位提交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材料;2. 受理:审查机构对材料进行受理登记,并核对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3. 审查:审查机构对方案进行全面评估,并组织专家会商;4. 整改: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提出审查意见,并要求对不合规的部分进行整改;5. 重新审查:建设单位进行整改后,再次提交材料,审查机构进行重新审查;6. 审批:审查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对符合规定的方案进行批准或者录入备案。
五、宣传和监督为了保障审查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性,烟台市建立了宣传与监督机制:1. 宣传:通过城市的官方网站、媒体、社交平台等渠道宣传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的相关政策和工作进展;2. 公示:将审查中的规划设计方案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和意见反馈;3. 监督:建立举报渠道,鼓励市民积极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4. 奖惩:对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对优秀的审查工作进行表彰。
山东省控规规定
关于公布《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市地建委:现将《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给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省建设委员会1993年7月30日发布的《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山东省建委办公室一九九八年六月四日印发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的发展,指导城市建设,满足城市规划管理和土地有偿使用工作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山东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其他建制镇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应以城市总体规划及分区规划为依据,控制城市建设用地性质、使用强度和空间环境对开发建设地区的各类用地进行详细划分,规定建设用地的各项控制指标和其他规划管理要求,为城市规划管理和建设用地的综合开发提供依据,并指导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建设区内,一般应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近期开发、改造地区、各类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重点地段必须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五条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原则应以实施总体规划为目的,以用地的控制和管理为重点,强化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衔接;编制工作要开展充分的调查研究,在具有完备的基础资料条件下进行。
规划的编制要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应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理论,综合考虑形体环境及经济、社会等因素,选择科学的决策方法和决策内容,运用控制的手段,确定城市的建设目标。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应由所在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采用的勘察、测量图件和资料须符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鲁政办发[2013]16号【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6.13【实施日期】2013.06.1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3〕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和《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员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6月13日山东省城乡规划督察工作规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乡规划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对违反城乡规划问题的快速反馈和处置机制,确保城乡规划依法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的通知》(鲁政字〔2012〕244号)等有关规定,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城乡规划督察,是指省政府委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市、县(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督察和层级监督。
省城乡规划督察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督察员办”)具体承办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对省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以下简称“督察员”)进行管理和指导,负责国家派驻山东城乡规划督察员的联络、协调工作。
第三条开展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应当以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城乡规划强制性标准、经批准的各类城乡规划为依据,按照“依法督察、公正公平、到位不越位、监督不包办”的原则,对市、县(市)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突出事前预防和事中制止作用,及时予以提醒、劝告或提出督察建议和督察意见,避免因违反城乡规划造成重大损失、资源浪费和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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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二节建筑容量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三节日照分析第四节建筑退让第五节地下空间利用第四章生态及建筑绿化第五章道路交通规划第一节道路交通第二节道路交叉口第三节停车场第六章城市风貌及建筑景观第一节城市风貌保护第二节建筑景观控制第七章市政设施规划第一节市政设施第二节管线综合第八章村镇规划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烟台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社会和谐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历史文化遗产和烟台特色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各区、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建设用地规划第一节用地规划第五条城乡用地分类执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按照以中类和小类为主、大类为辅的分类方式对用地性质实施规划管理。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性质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应遵循兼容性原则,促进土地使用功能的有效混合。
用地兼容要求应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规定,并在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明确。
第二节建筑容量第八条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应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城市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确定。
第九条居住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表规定:注:1、当用地规模大于小区规模、小于居住区规模时,按居住区选用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居住小区选用控制指标;当用地规模大于一个组团规模、小于两个组团规模时,按组团选用控制指标。
2、由不同层数住宅混合组成的住宅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最大值,应取单一类型住宅用地的控制指标作为计算的上限值,并按不同类型住宅用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十条行政办公及商业服务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应符合下列规定:(一)行政办公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1.8,建筑密度不大于35%;高层容积率不大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30%。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2.0,建筑密度不大于40%;高层容积率不大于3.5,建筑密度不大于35%。
(三)在市、区级中心地段,行政办公及商业服务业用地,多层容积率不大于3.0,建筑密度不大于45%;高层容积率不大于5.0,建筑密度不大于35%;超高层建筑不大于6.0,建筑密度不大于35%。
第十一条工业用地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类工业用地容积率不小于1.0,二类工业用地不小于0.8,三类工业用地不小于0.6。
第十二条物流仓储用地(危险品仓储用地除外)容积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低层区容积率指标范围为0.6—1.2,多层区指标范围为1.2—2.0。
第十三条同一建设项目内有不同规划性质用地的,应根据其规划性质分别计算容积率与建筑密度。
第十四条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以项目规划可建设用地计算(直接用于项目自身建设的用地)。
外围城市道路(非直接为本项目配建的道路)、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外侧绿带、河道外侧绿带等不计入项目可建设用地内。
第三节公共服务设施第十五条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在城市建设中应配置具有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七类: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
第十六条市级、区级公共设施应编制专项规划,并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做到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第十七条公共服务设施按市级、区级、居住区(街道)、居住小区(基层社区)四级配置。
用地规模及人均规划用地指标应满足《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居住区、居住小区公共服务设施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的标准配置,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公建用地的比例居住区不少于15%,小区不少于12%。
第十九条中学、小学及幼儿园配置一般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寄宿制高中宜在市、区层面统筹布局。
(二)新建区配置的九年一贯制学校,其服务半径宜在500-1000米范围内。
(三)市区范围内的初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200米。
(四)市区范围内的小学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
(五)市区范围内的幼儿园(托儿所)服务半径宜为300~500米。
第三章建筑工程规划第一节建筑间距第二十条建筑间距除符合本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景观环境、防灾、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范和城市设计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住宅朝向(住宅正面)以东、南、东南、西南为前,每户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接受不同方向日照的居室,只计算主要朝向所在的一个方向。
建筑间距,住宅从阳台外缘计算,其它类型建筑从建筑主墙计算。
建筑装饰构架、建筑入口雨蓬、室外台阶等局部突出部分不计入建筑间距内。
建筑高度为前面建筑檐口(或女儿墙)顶部相对于后面建筑首层居室室内地坪的垂直高度;当北坡屋面坡度大于1:1.55时,建筑高度从前面建筑屋脊算起。
第二十二条低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高度的1.8倍。
(二)低层住宅与其侧面低层、多层住宅间距不小于6米;与其后面各类住宅间距不小于16米。
第二十三条多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住宅与后面多层、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指两栋住宅长边夹角不大于15°)时,最小间距不得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55倍。
(二)多层住宅为其它布置形式时,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
(三)多层住宅侧面最小间距不得小于6米;与其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
第二十四条中高层、高层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中高层、高层住宅与后面各类住宅间距,需满足被遮挡住宅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需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1小时。
与后面各类住宅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且不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0.6倍。
(二)中高层、高层住宅与各类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得小于13米。
第二十五条非住宅建筑与住宅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前面时,按住宅间距控制,且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后面时,三层及以下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6米;三层以上的与住宅的最小间距不小于20米;高层非住宅与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侧面时,非住宅建筑的山墙与住宅山墙的侧面间距按住宅侧面间距规定控制。
当非住宅建筑的边长(与住宅侧面对应的边)大于20米时,与塔式高层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20米,与其它住宅的侧面间距不小于13米。
(四)燃气调压站、换热站、变配电室等一层小型市政公用设施用房与住宅的间距按国家有关规范确定。
第二十六条非住宅建筑之间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住宅建筑之间平行布置时,低、多层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10米;高层非住宅建筑与低、多层非住宅建筑的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高层非住宅建筑之间最小间距不小于24米。
(二)非住宅建筑之间垂直布置及山墙相对时,按消防间距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6米。
第二十七条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的休(疗)养楼、养老院、老年公寓、托儿所、幼儿园及中小学校教学楼,与前面低层、多层建筑间距,不小于前面建筑高度的1.8倍;与前面高层建筑间距,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2小时;托儿所、幼儿园需满足冬至日底层有效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时。
第二十八条挡土墙、护坡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安全的要求。
高度大于2米小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小于3米,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2米;高度大于6米的挡土墙和护坡,其下缘与建筑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6米。
第二节建筑层高与建筑面积第二十九条普通住宅建筑层高应控制在3.3米以内。
因特殊需要层高大于3.3米的,按每2.8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住宅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空间在设计时不受上述层高和面积计算的限制。
第三十条商业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应控制在4.5米以内。
标准层层高超出4.5米的,按每3.6 米一层、余数进一方法折算的面积计算容积率。
临街建筑首层层高不应小于5.0米,且不大于6.0米。
商业办公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等公共部分及大型商业、超市、会议室、宴会厅、电影院等对层高有特殊要求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第三十一条进深在2米以内的阳台,按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建筑面积;进深大于2米的,超出2米的部分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部建筑面积。
第三十二条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不得大于0.6米且窗台不得低于0.4米,不计算建筑面积;其他飘窗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
第三十三条建筑坡屋顶内空间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米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2.10米的部位计算一半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米时不计算面积。
第三十四条建筑物的架空层,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米及以上的部位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的部位计算一半面积。
无围护结构的,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计算;作为公共开放空间的不计算面积。
第三十五条地下建筑设计为停车、储藏、设置市政设备等功能的,层高不宜超过6米。
第三十六条地下、半地下建筑的顶板面不宜高出室外地面1.5米。
当地下、半地下建筑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等于2.2米时,按全面积计算容积率;高度在1.5-2.2米之间时按一半面积计算;高出室外地面的高度不足1.5米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第三十七条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按上面条文要求分段计算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
第三节日照分析第三十八条建筑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筑、非平行布置的多层住宅及中高层、高层住宅,与被遮挡的住宅及其他生活居住类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应当通过日照分析确定。
建设单位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申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准确的日照分析报告。
第三十九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要朝向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
确定日照分析范围时,应以被遮挡建筑为中心,将其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围墙、挡土墙等)均纳入日照分析范围。
第四十条申报项目以外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仍应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的,叠加申报项目的日照影响后,原有日照时间不应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