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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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
名词解释
1.财产保险:是指以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
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一种社会化经济补偿制度。
2.保险价值:指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3.足额保险:即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实际损失确定保险金。
4.定值保险:指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价值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
5.不定值保险:指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保险人在保险金
额范围内进行赔偿的保险。
简答
1.比较财产保险与政府救灾。
与财产保险相同的是,政府救灾也对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上的补偿,两者的区别:(1)业务性质的区别。财产保险业务是商业性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完全按照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竞争规律,在双方自愿成交的条件下开展业务,直接目的是为其投资者赢取利润,是一种纯粹的企业行为,而政府救灾是政府根据有关社会保障的法律法规开展的灾害补偿工作,目的是帮助受害者度过生存危机,是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和一种政府行为。
(2)经办主体的区别。财产保险业务的经办主体纯粹是与工商企业性质一致的保险企业,政府救灾的经办主体是政府救灾部门或政府授权的机构。
(3)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区别。财产保险中,保险公司与保险客户之间是平等的、双向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政府救灾中,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单向性,政府承担向受害者提供救济的法定义务,受害者则享受接受救济的法定权利而无须承担缴费义务。
(4)保障内容的区别。财产保险除自然人的身体与生命属于人身保险而不保外,可以保障投保人的各种物质损失和利益损失风险,而政府救灾虽然也对受灾社会成员的医疗问题给予有限的救助,但不保受灾成员的有关利益。
(5)保障对象的区别。财产保险的保障对象包括任何法人团体和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而政府救灾的保障对象只限于城乡居民家庭。
(6)保障水平的区别。财产保险按照大数法则和损失概率确定保险价格,通过向众多的保险客户筹集保险基金,能为保险客户提供高水平的风险保障,而政府救灾单纯靠财政拨款,只能提供最基本的保障。
(7)是否适应灾害发生规律的区别。财产保险能够适应各种灾害事故不平衡发生规律,而政府救灾无法适应。
1.简述财产保险的作用(职能)。
第一,能够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损失,维护社会再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二,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防灾减损意识,使各种灾害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后果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有利于创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第四,有利于安定城乡居民的日常生活,稳定社会秩序。
第五,能够增加就业机会,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
2.什么是定值保险?其适用情况如何?
定值保险是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价值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
适用于价值变化较大,或不易确定价值的情况。
第二章财产保险合同
名词解释
1.保险利益:即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无效保险合同:指不具备合同成立的条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
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3.文义解释原则:是指按照合同文字本身的普通含义进行解释。
4.疑议解释原则:对保险条款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意思解释原则:按照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进行解释。
6.第一危险责任赔偿方式:是将保险财产的价值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为保险金额部分,
这部分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第二部分为超过保险金额的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简答
1.什么是保险凭证?适用于哪些情形?
是保险合同形式的统称,适用于①货物运输保险业务采取预约保险方式时;②多辆汽车由一张保险单承保,但每辆汽车需要有单独的保险凭证随车同行;③在团体财产保险中,有时需要给每个被保险人签发单独的保险凭证。
2.什么是暂保单?适用于哪些情形?
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具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一般在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接受承保又须请示上司,或保险代理人争取到业务又未办妥保险单的情况下使用。
3.简述财产保险保险利益的条件,应如何认定?
条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利益。(2)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能够实现的利益。
如何认定:看被保险人是否因保险标的的损害或丧失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即当保险标的安全时,被保险人可以从中获益;反之,当保险标的受损时,被保险人必然会遭受经济损失,则被保险人对该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4.财产保险的基本赔付方式有哪些?最常用的方式是哪种?
包括比例赔偿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出险时财产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赔偿)、第一危险赔偿方式、限额赔偿方式,最常用的是将比例赔偿方式与免责限度赔偿方式结合起来。
第三章财产保险原则
名词解释
1.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就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风险与多个保险人分别订立保险合同,
且保险责任期限相同的保险。
2.重置成本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重置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通常超
过原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
简答
1.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其意义何在。
损失补偿原则即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获得保险赔偿,用于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失,但被保险人不能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
意义:①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维护保险双方的正当权益,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②坚持损失补偿原则能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利益,能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
2.损失补偿原则有哪些例外?
①约定有免赔额的保险,保险赔偿在被保险人实际损失范围内要扣除免赔额。
②定值保险,往往以约定保险价值为基础计算保险赔偿金额,而不是以保险标的实际价值
为基础。
③重置成本保险,是以被保险人重置重建保险标的所需费用或成本确定保险金额。
④被保险人支付的施救费用、查勘费用和有关诉讼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第四章火灾保险
名词解释
1.特别分摊(75%分摊):如果保险金额低于投保财产实际价值的75%,发生保险损失时
适用比例赔偿方式,如果保险金额达到投保财产实际价值的75%,发生保险损失时则适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
2.利润损失保险:又称营业中断保险,是指对企业(被保险人)因物质财产遭受自然灾
害或意外事故等导致损毁后,在一段时间内停产、停业或营业受影响的间接经济损失及营业中断期间发生的必要的费用支出提供保障的保险。
3.三停责任: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
引起停电、停水、停气以及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简答
1.怎样确定企业财产保险的保额?
(1)固定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①按账面原值确定,投保标的的账面原值与实际价值差额不大时采用;②按重置价值确定,被保险人有重置要求时采用;③按账面原值加上成数确定,投保标的的账面原值与实际价值差额较大时采用;④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确定。
(2)流动资产保险金额的确定:①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确定;②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③帐外财产和代保管财产可以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估价或按重置估价确定。
2.企业财产保险的费率是怎样规定的?
(1)保险费率一般以每千元保额为计算依据,费率的表达形式为千分率。
(2)表定费率,在实际过程中,根据具体的风险情况,保险费率=表定费率±浮动费率。(3)标准费率,企业财产保险一般以一年为期,标准费率表是年费率表,年费率通常由保险人根据分类按不同投保对象的风险大小确定不同等级。
(4)短期费率,根据标准费率的一定比率来确定,一般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是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火灾业务,二是被保险人中途退保,对保险期限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2.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一)业务分散,潜力巨大;(二)额小量大,成本偏高;(三)风险结构有特色;(四)风险管理有特色,不必以再保险为分散风险、控制风险的手段;(五)赔偿方式有特色,一般采用第一危险赔偿方式来处理家财索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