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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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犬病暴露处置门诊工作制度
一、依据《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区卫生局批准,承担本责任区域内的狂犬病暴露处置工作,接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
二、根据狂犬病暴露处置工作的需要,制定狂犬疫苗购买计划,报所在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并保存真实、完整的接收、购进疫苗记录。
三、严格遵守疫苗储存、运输、使用管理规范,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冷链设备,保证疫苗质量。
四、门诊工作人员要对狂犬病暴露者按照暴露情况依照卫生部《狂犬病暴露后处置工作规范(试行)》进行规范处理,同时告知暴露者或其监护人暴露级别及处理意见(包括所需接种疫苗、免疫球蛋白(血清)的品种、作用、禁忌、不良反应以及注意事项)、询问受种者的健康状况以及是否有接种禁忌等情况,并如实记录告知和询问情况。详细填写“狂犬病暴露者知情同意书”,留底存档。
五、认真开展与狂犬病暴露处置相关的宣传、流行病学调查、应急处置、预防接种反应报告处理等工作,并依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作好记录;做好狂犬病暴露处置资料的档案化管理。
六、收集所有门诊资料,并及时统计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