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案例
关于养老保险的案例
关于养老保险的案例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五大险种中最重要的险种之一,涉及到每一位社会成员的切身利益。
以下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养老保险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养老保险案例篇1当事人于2002年下半年在工作单位交了半年的养老保险,但年末企业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这几年一直没找到给交保险的单位,由于钱额太大,这几年自己也没交,保险就停了,现在找的单位给交保险,当事人想重新交保险,以前交的那半年也不要了,怎么办理手续!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具有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参加等特点。
在管理上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
基于上述几点,想重新交保险,以前交的那半年养老保险费不要了,是办不到的,在管理上是违反沈阳市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管理要求的。
至于欠费钱额较大,暂可不补缴,待有能力时连同滞纳金一起补缴也可,欠费不影响办理停保、转移手续。
现用工单位持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到单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即可。
养老保险案例篇2王强是山东省某县的农民,虽然家里有承包的土地,但基本上是在乡里的乡镇企业上班,领取企业发给的工资。
前一段时间,王强从电视里听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觉得实行养老保险能很好保障晚年的生活,虽然平时定期交点钱,但是也为自己储蓄了,将来自己老了干不动活了,国家可以按月发给自己养老金,生活也有保障了。
于是王强四处打听,想知道自己应该如何乡镇企业保险。
通过咨询,王强知道可以通过自己所在的乡镇企业养老保险,由乡镇企业为王强建立一个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王强定期缴纳一定的保险费,记在他的个人账户下,同时乡镇企业也会给一些补助,具体补助的方式和标准由乡镇企业确定,这些补助也会记在王强的个人账户名下。
当然,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乡镇企业的补助可以根据各自的收人情况进行一些调整,王强满60周岁的时候停止交纳费用,同时可以领取养老金了。
基本养老保险费结算案例
例1:某机械制造企业年全部职工人数100人,养老保险年累计参保人数为20人,申报人数18人,企业平均工资1000元。
总人数100人
例2:某交通运输企业年全部职工人数100人,养老保险年累计参保人数为20人,申报人数18人,企业平均工资1000元。
总人数100人
例3:某交通运输企业年全部职工人数100人,养老保险年累计参保人数为70人,申报人数90人,企业平均工资1500元。
总人数100人
例4:某交通运输企业年全部职工人数100人,养老保险年累计参保人数为70人,申报人数90人,企业平均工资1000元。
总人数100人
例5:某交通运输企业年全部职工人数100人,养老保险年累计参保人数为60人,申报人数55人,企业平均工资1800元。
总人数100人
例6:某交通运输企业年全部职工人数100人,养老保险年累计参保人数为60人,申报人数90人,企业平均工资1000元。
总人数100人。
养老保险规划案例精选
养老保险规划案例精选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严重,养老保险规划成为越来越多人关注的话题。
一个良好的养老保险规划可以确保我们在退休后享受到稳定的收入和尊严的生活。
本文将为您介绍几个养老保险规划案例,帮助您更好的理解和制定自己的养老保险规划。
案例一:寿险与养老保险的结合李先生是一位45岁的企业主,他意识到自己需要一个全面的养老保险规划来确保退休后有足够的资金支持。
他决定购买寿险和养老保险来达到自己的目标。
首先,李先生购买了一份寿险,以确保自己在意外情况下能够为家庭提供经济支持。
随后,他选择了一份年金保险作为养老保险的一部分。
李先生每年向这份年金保险缴纳保费,以积累足够的资金,退休后每月获得一定的固定养老金。
这样,李先生既保障了家庭的经济安全,又确保了自己在退休后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案例二:投资型养老保险规划张女士是一位30岁的白领,她希望通过养老保险规划,为自己的未来创造更多的财富。
她选择了投资型养老保险来实现这一目标。
张女士每月向投资型养老保险缴纳保费,保费中一部分用于支付保险费,另一部分作为投资额度。
投资型养老保险将保费投资于不同的金融产品中,如股票、基金等,以追求更高的投资收益。
这样在退休之前,张女士的保单价值将会逐渐增加,为她的养老生活提供更多的资金支持。
案例三:养老保险与公积金的结合王先生是一位35岁的公务员,他决定将养老保险和公积金结合起来进行规划。
他认为这种方式可以在经济上更好地保障自己的退休生活。
王先生每月从工资中预留一部分作为养老保险的缴费,并将其与公积金账户进行挂钩。
这样一来,他既积累了养老保险的资金,又享受了公积金的利息。
此外,王先生还可以享受到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补贴,进一步增加养老收入。
结语以上是几个养老保险规划案例的简要介绍。
每个人的养老保险规划都应根据个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制定。
重要的是要早做准备,根据自己的年龄、职业和财务状况等因素选择适合的养老保险方案,确保自己在退休后能够拥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享受美好的晚年生活。
养老保险工作成功案例分享
养老保险工作成功案例分享养老保险工作成功案例分享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事业日益重要。
如何保障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问题。
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中。
近年来,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创新养老保险工作,不断提高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
以下是一些养老保险工作成功案例分享。
一、北京市“有品养老”专项行动北京市政府启动了“有品养老”专项行动,旨在为老年人提供更多元化、个性化的服务,提高他们的生活质量和获得感。
该行动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如老年人健康检查、老年人才艺比赛、老年人文化沙龙等。
同时,还推出了“北京养老网”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信息查询、服务预约等便捷服务。
此外,北京市还加大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持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
通过这些措施,老年人得到了更多、更好的关爱和服务。
二、南京市“养老通”服务平台南京市政府打造了“养老通”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的服务。
老年人只需拨打热线或登陆网站,即可享受各类服务,如日常生活照料、医疗护理、文化娱乐等。
该平台还与多家医院合作,提供远程医疗服务,方便老年人就医。
此外,平台还开设了各类社区课程,为老年人提供学习和交流的机会,丰富了他们的生活。
三、广州市“养老云”工程广州市政府推出“养老云”工程,融合了互联网、、大数据等技术,搭建了一座老年人信息服务平台。
该平台提供了一系列服务,如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等,为老年人提供从健康管理到生活照料的一站式服务。
平台还有丰富的信息库,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资讯和服务支持。
此外,平台还开展了线上线下各类文体活动,为老年人提供交流、娱乐等多元化的服务。
通过“养老云”工程,广州市提供了精准、高效、温馨的养老保障服务。
以上是三个养老保险工作成功案例分享。
这些探索和实践,充分体现了我国推动养老工作创新和发展的决心和能力。
希望未来在养老保障方面,我们可以有更多更好的创新案例和成功经验。
异地退休养老保险案例分享
异地退休养老保险案例分享在异地退休养老保险案例分享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异地退休养老。
异地退休养老保险成为他们关注的焦点之一。
本文将分享几个异地退休养老保险的案例,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异地退休养老保险的相关情况及其实际应用。
案例一:张先生的切身体验张先生是一位退休教师,他选择在退休后搬到了南方城市。
由于他在南方城市没有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引发了一系列问题。
一次突发疾病需要就医时,他只能自掏腰包支付医疗费用。
同时,在享受异地养老金的时候,他发现由于没有在当地缴纳养老保险,养老金金额比较低。
这让他意识到异地退休养老保险的重要性。
张先生向社保局咨询后,了解到他可以选择参加当地的养老保险并缴纳相应的费用。
经过一番申请和办理手续,他成功参加了南方城市的养老保险,并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
从此,他享受到了当地养老保险的各项待遇,包括医疗保障和养老金发放等。
案例二:李太太的智慧选择李太太是一位退休公务员,她的子女分别居住在不同的省份。
为了方便照顾子女和享受异地养老生活,她选择在子女所在的城市购买了一套自己的住房,并在当地参加了养老保险。
李太太充分利用公积金政策,以及自己的退休金作为首付款购买了房子。
同时,她按照当地的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每月缴纳相应的保险费用。
这样,她不仅享受到了当地养老保险的待遇,还可以经常与子女相聚,享受与家人团聚的快乐。
案例三:王先生的犹豫与抉择王先生在退休后曾经犹豫过是否回老家生活,或是选择留在繁华的一线城市。
最终,他选择了回到老家养老。
然而,他在老家的养老保险待遇与他之前在一线城市的养老保险待遇相比有一定差距。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王先生积极与当地养老保险机构沟通并咨询。
在详细了解了政策后,王先生得知他可以在老家参加异地养老保险。
他尽快办理了相关手续并开始缴纳保险费。
通过与保险机构的积极协调,他争取到了与在一线城市相当的养老金待遇,解决了自己的后顾之忧,并在老家过上了安享晚年的生活。
老年法律保障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老先生,男,1945年出生,我国某市居民。
张老先生年轻时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按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
2000年,国有企业改制,张老先生随企业参加了社会保险。
2015年,张老先生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照相关政策,他应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然而,在张老先生退休后,他发现自己在养老金领取过程中遇到了问题。
原来,张老先生在国有企业改制时,由于种种原因,他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被错误计算,导致其养老金领取金额低于正常水平。
张老先生多次与社保部门沟通,要求重新核算养老保险待遇,但问题一直未能得到解决。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老先生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是否被错误计算?2. 如果个人账户金额被错误计算,社保部门应如何承担责任?3. 张老先生的养老金领取金额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三、案例分析1.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计算问题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的计算应当以职工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因素为依据。
在本案中,张老先生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被错误计算,可能是由于以下原因:(1)社保部门在计算过程中出现了错误;(2)张老先生的个人缴费记录存在遗漏或错误;(3)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张老先生的养老保险待遇被调整,导致个人账户金额发生变化。
针对上述问题,张老先生可以提供以下证据:(1)个人缴费记录;(2)国有企业改制文件;(3)社保部门的相关通知或证明。
2. 社保部门的责任如果张老先生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金额确实被错误计算,社保部门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社保部门有义务确保养老保险待遇的准确计算和及时发放。
在本案中,社保部门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解决张老先生的养老金领取问题,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
3. 养老金领取金额是否符合政策规定根据我国相关政策规定,张老先生的养老金领取金额应当根据其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等因素计算。
银发经济养老保险案例探究
银发经济养老保险案例探究在当前全球人口老龄化趋势加剧的背景下,养老保险的问题备受关注。
银发经济养老保险作为一种新的保险产品,为老年人提供全面的金融支持和保障。
本文将以几个实际案例为例,探究银发经济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和操作方式。
案例一:李爷爷的健康保障李爷爷今年已经六十多岁,退休后的他享受了几年的安逸生活。
然而,突如其来的疾病打破了他的平静。
面对昂贵的医疗费用,李爷爷开始感到焦虑。
幸运的是,他在退休前购买了一份银发经济养老保险。
在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后,李爷爷得到了迅速的理赔支持,不仅解决了医疗费用问题,还获得了专业的医疗建议和康复指导。
这个案例揭示了银发经济养老保险在老年人健康保障方面的重要性。
它可以为老年人提供及时的医疗费用支持,并且还涵盖了其他与健康有关的方面,如康复治疗和医疗咨询。
老年人购买银发经济养老保险可以有效降低因疾病导致的财务风险。
案例二:王奶奶的经济保障王奶奶是一个独居的老人,她子女都在外地工作,生活费用主要依靠退休金和子女的经济支持。
然而,子女的收入不稳定,王奶奶对未来的经济保障感到不安。
在了解到银发经济养老保险后,她决定购买一份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
通过银发经济养老保险,王奶奶获得了一个稳定的养老金,这使她不再担心生活费用。
此外,保险公司还为她提供了一系列的服务,如家庭护理和紧急救援等。
这些服务让王奶奶安心地享受着晚年生活。
这个案例表明了银发经济养老保险在老年人经济保障方面的重要性。
它为老年人提供了稳定的养老金,可以帮助他们解决经济困境。
与此同时,保险公司还提供了一系列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服务,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品质。
案例三:张爷爷的遗产规划张爷爷是一个非常注重遗产规划的人。
他希望自己辛辛苦苦积累下来的财产能够为子孙后代提供长期的经济支持。
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他购买了一份银发经济养老保险,将其设定为子孙后代的福利保障。
通过银发经济养老保险,张爷爷成功地将自己的财产转化为了保险金,为后代提供了长期的福利保障。
补缴养老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男,1965年出生,原在某市某国有企业工作,后因企业改制而下岗。
张某于1990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但由于种种原因,其养老保险缴费存在断缴情况。
2010年,张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因其养老保险缴费不足,无法享受正常退休待遇。
张某遂向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社保局”)申请补缴养老保险,但社保局以张某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为由,拒绝了张某的申请。
张某不服,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张某的仲裁申请,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1. 审理阶段: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对张某的仲裁申请进行了审理。
2. 调查取证:仲裁庭依法向张某所在企业、社保局以及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了张某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3. 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否可以补缴养老保险以及补缴的具体数额。
4. 仲裁依据: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仲裁委员会裁决:1. 认定事实:仲裁庭认定张某自1990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但由于企业改制等原因,其养老保险缴费存在断缴情况,导致其养老保险缴费不足。
2. 法律适用:仲裁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张某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由于养老保险缴费不足,无法享受正常退休待遇。
3. 裁决结果:针对张某的补缴申请,仲裁庭认为,张某可以补缴养老保险,但补缴的具体数额应按照国家规定和张某的实际缴费情况进行计算。
仲裁庭裁决社保局应在规定期限内,为张某办理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一审判决:张某不服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1. 审理阶段: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张某的诉讼请求进行了审理。
2. 调查取证:法院依法向社保局、张某所在企业以及相关证人进行调查取证,核实了张某的养老保险缴费情况。
养老保险的税务优惠案例
养老保险的税务优惠案例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养老保险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
为了鼓励更多人参与养老保险,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税务优惠政策,为缴纳养老保险的个人和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减免和补贴。
以下是几个养老保险的税务优惠案例。
案例一:个人养老保险的税务优惠小王是一位普通的工薪阶层,他每个月工资收入达到个税起征点,按规定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根据最新的税法规定,个人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金额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具体来说,小王每个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以在计算个税时减免,从而降低他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更进一步,如果小王的缴费金额超过了规定的上限,超过部分还可以继续享受免税待遇。
这意味着,通过缴纳养老保险,小王不仅可以获得养老保障,还能够减少个人所得税的负担,享受到税务上的实惠。
案例二:企业养老保险的税务优惠某公司是一家中小型企业,为了鼓励员工参加养老保险,同时也减轻企业负担,政府给予了企业养老保险的税务优惠政策。
公司按规定给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用,这部分费用可以列入企业的税前成本,从而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企业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此外,政府还提供了一定的养老保险费用补贴,给予企业一定的财政支持。
这些补贴可以用于缓解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用的压力,同时也提高了企业对员工福利的投入,促进了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案例三:专业人士的养老保险税务优惠除了普通工薪阶层和企业,大学教师、医生、律师等专业人士也可以享受养老保险的税务优惠。
这些专业人士的收入大多来自个人劳动所得,按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然而,与个人所得税相比,养老保险缴费的税率较低,因此参加养老保险可以有效降低专业人士的税负。
此外,对于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士,养老保险缴费也可以计入相关执业所得的成本,减少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
这为专业人士提供了更多的税务减免和优惠,激励他们积极参与养老保险,为个人和社会的未来提供保障。
养老年金险案例
养老年金险案例养老年金险是指一种保险形式,旨在为退休后的工作人员提供稳定的养老金收入。
下面将列举10个养老年金险案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和了解这一保险形式。
1. 张先生是一名企业职员,他购买了一份养老年金险。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他每月缴纳一定的保费,保障期限为30年。
到达退休年龄后,他将获得一笔固定金额的养老金作为养老生活的补充。
2. 李女士是一名自由职业者,她没有单位为她缴纳养老金,因此她选择了购买养老年金险来保障退休后的生活。
她可以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需求选择不同的保额和保险期限。
3. 王先生是一名退休军人,他购买了一份特殊的养老年金险。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他每年缴纳一定的保费,保障期限为10年。
在保险期满后,他将获得一笔较大的养老金作为养老生活的保障。
4. 小明是一名年轻人,他刚刚开始工作。
尽管他还没有到达退休年龄,但他意识到养老问题的重要性,因此他选择购买了一份早期养老年金险。
通过早期投保,他可以享受到较低的保费,并在退休后获得更多的养老金。
5. 张女士是一名企业高管,她购买了一份高端的养老年金险。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她每月缴纳较高的保费,保障期限为20年。
到达退休年龄后,她将获得一笔丰厚的养老金,以维持高水平的生活品质。
6. 赵先生是一名农民工,他购买了一份适合自己的养老年金险。
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他每月缴纳较低的保费,保障期限为15年。
到达退休年龄后,他将获得一笔适量的养老金,以应对生活开销。
7. 小红是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她选择购买了一份养老年金险。
尽管她的收入有限,但她意识到通过早期投保可以为退休后的生活储备一笔资金,因此她每月缴纳一定的保费,保障期限为40年。
8. 李先生是一名自雇人士,他没有单位为他缴纳养老金。
为了保障退休后的生活,他购买了一份自助型养老年金险。
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收入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不同的保额和保险期限。
9. 张女士是一名退休教师,她购买了一份养老年金险作为退休后的经济支持。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在当今社会,养老保险对于每个人的晚年生活保障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更深入地理解养老保险的运作机制及其重要性,我们来分析几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
案例一:_____的养老困境_____是一位普通的上班族,在年轻时从未重视过养老保险的缴纳。
他认为自己还年轻,养老是很遥远的事情,所以经常更换工作,且在一些没有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单位工作。
随着年龄的增长,_____的身体逐渐出现各种问题,工作能力也大不如前。
当他临近退休时,才惊恐地发现自己没有足够的养老金来维持基本的生活。
由于没有稳定的养老保险缴纳记录,_____无法享受到每月按时发放的足额养老金。
他不得不依靠微薄的积蓄和子女的接济来度日,生活质量大幅下降。
_____后悔不已,他意识到自己当初对养老保险的忽视给自己的晚年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困扰。
这个案例揭示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养老保险是一项需要长期规划和持续投入的保障措施。
如果在年轻时忽视了它,到老年时可能会陷入困境。
案例二:_____的明智选择与_____不同,_____从参加工作的第一天起,就非常重视养老保险的缴纳。
无论工作如何变动,他都会关注新单位是否依法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
在工作期间,_____也会定期了解自己的养老保险账户情况,确保缴纳金额和年限都符合预期。
经过多年的积累,_____在退休时顺利地享受到了丰厚的养老金待遇。
他不仅能够满足自己的日常生活开销,还能有多余的资金用于旅游和休闲活动,晚年生活过得充实而幸福。
_____的成功经验告诉我们,提前规划和持续关注养老保险的缴纳,能够为自己的晚年生活提供可靠的保障。
案例三:养老保险政策变化的影响在某地区,养老保险政策进行了一次重大调整。
原本按照工龄计算养老金的方式,改为了结合个人缴纳金额、缴纳年限以及社会平均工资等多因素综合计算。
这一政策变化对于即将退休的_____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由于他之前的工作单位缴纳基数较低,导致他在新政策下计算出的养老金比预期要少。
农村养老保险案例的现实启示
农村养老保险案例的现实启示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农村养老保险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在这个背景下,许多地方政府和社会组织已经开始尝试不同的养老保险模式,以期为农村老年人提供更好的保障。
本文将通过介绍几个农村养老保险案例,并分析其中的启示,以期为今后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供宝贵的经验。
案例一:山西省平遥县的“光辉养老卡”在山西省平遥县,政府推出了一种名为“光辉养老卡”的农村养老保险方案。
根据该方案,60岁及以上的农民可以购买光辉养老卡,并按年度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
在参与缴费的同时,农民还可以享受政府提供的一系列福利,包括医疗、护理等服务。
该方案的亮点在于提供了灵活的缴费选择和多样化的福利服务,更好地满足了农民的多样化需求。
这一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应该具备灵活性和多样性。
不同地区和群体的养老需求各不相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保险方案,以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
案例二:浙江省义乌市的“阳光养老云”浙江省义乌市推出的“阳光养老云”项目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农村养老保险服务平台。
通过该平台,农民可以在线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查询个人账户信息,并申请各种养老保险福利。
此外,平台还提供专业的养老咨询和健康管理服务。
该项目的亮点在于将信息技术与养老保险相结合,提高了保险服务的便捷性和透明度。
这一案例给我们的启示是,信息技术的应用可以极大地改善养老保险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政府和保险机构应该加大对信息技术的投入,建设更加智能化和便捷化的养老保险服务平台,使老年人能够更加方便地享受到保险福利。
案例三:江苏省昆山市的“共济养老”江苏省昆山市推行的“共济养老”项目采用了一种特殊的养老保险模式。
根据该模式,农民可以选择将自己的土地租赁给政府,以获取一定的租金,并享受政府提供的养老保险服务。
通过这种方式,农民不仅可以增加收入,还能够获得养老保险的保障。
该项目的亮点在于将土地资源和养老保险相结合,为农民提供了一种互利共赢的方式。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
养老保险案例分析随着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凸显,养老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重要一环,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
本文将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养老保险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案例1:张先生的养老保险张先生今年60岁,已经退休,在工作期间通过单位缴纳社会保险,同时自己也购买了商业养老保险。
现在他每个月可以领取来自社保和商业保险公司的养老金,每个月总共有5000元的收入。
如果不包括养老保险,他每个月的总收入只有3000元左右。
由于他已经退休,基本没有任何其他收入来源,养老保险成为他最为稳定且可靠的生活保障。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养老保险对于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非常重要。
尤其是那些没有子女或者子女无力照顾的老人,养老保险可以成为他们安度晚年的主要来源。
案例2:王女士的社保缴费王女士今年35岁,现在是一家公司的员工。
在她的工作合同中,公司要求她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把一定比例的工资用于缴纳社保费用。
她也知道,自己每年缴纳的社保费用包括了养老保险费用,在未来退休时可以获得相应的养老金。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养老保险不仅是为已经退休的老人服务,在工作期间缴纳养老保险可以为未来的退休生活提供保障。
虽然一些年轻人对于退休生活还没有较强的意识和规划,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社保的缴纳已经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
综上所述,养老保险的重要性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
尤其是在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的情况下,养老保险的作用将会更加突出。
相信随着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越来越多的人会意识到养老保险的价值,并在实际生活中主动参与相应的缴费和保障活动。
关于五险一金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五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五险一金的相关法律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五险一金法律案例进行解析,以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和适用提供参考。
二、案例一:养老保险待遇纠纷【案情简介】李某,男,45岁,原在某国有企业工作。
2000年,李某因单位改制下岗,后经政府安置到另一家国有企业工作。
2010年,李某在新的单位工作期间,因意外事故导致残疾,被评定为六级残疾。
2015年,李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向新单位申请办理退休手续。
新单位在审核李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时,发现其在下岗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其养老金待遇低于原单位。
李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新单位补足其养老保险待遇。
【裁判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李某在原单位下岗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新单位予以补缴。
新单位应按照李某的实际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计算其养老保险待遇,并补足其养老金。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在下岗期间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属于其个人权益,新单位在李某入职时,有义务核实其缴费情况。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新单位未在李某入职时核实其缴费情况,导致李某的养老保险待遇受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二:医疗保险待遇纠纷【案情简介】张某,女,50岁,在某私营企业工作。
2018年,张某因患有慢性病,需要长期住院治疗。
在住院期间,张某向企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部分由企业垫付。
2019年,张某病情恶化,需进行手术。
企业以张某未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为由,拒绝支付其手术费用。
张某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企业支付其手术费用。
【裁判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定张某在住院期间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由企业承担。
企业应按照张某的病情和治疗情况,支付其手术费用。
法律案例养老(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养老赡养纠纷案件。
原告张老先生,年逾七旬,因生活不能自理,长期居住在子女家中。
然而,随着时间推移,张老先生与子女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主要围绕赡养问题展开。
张老先生的子女认为,作为父母,他们已经尽了赡养义务,而张老先生却不断提出新的要求。
张老先生则认为,子女们对其照顾不周,且在经济上并未给予足够的支持。
在多次协商无果后,张老先生将子女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子女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
二、案件背景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加剧,养老赡养问题日益突出。
许多老年人面临着生活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等问题,而子女们的赡养责任也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案正是反映了这一社会现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子女是否尽到了赡养义务;2. 子女是否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3. 赡养费用的具体数额。
四、法院判决法院在审理本案时,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张老先生的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对张老先生的照顾情况;2. 张老先生子女的经济能力;3. 张老先生的生活需求。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张老先生的子女在日常生活中对张老先生的照顾基本到位,但仍有不足之处;2. 考虑到张老先生子女的经济能力,法院认为子女应当承担更多的赡养责任;3. 关于赡养费用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张老先生的生活需求以及子女的经济能力,判决子女每月支付张老先生一定数额的赡养费。
五、案例分析本案中,法院的判决体现了以下几个原则:1. 赡养原则: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相对应的。
2. 公平原则:法院在判决赡养费用时,充分考虑了子女的经济能力,确保判决结果公平合理。
3. 实际原则:法院在判决赡养责任时,充分考虑了张老先生的生活需求,确保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
本案对其他类似案件的审理具有以下启示:1. 子女在赡养父母时,应尽到自己的责任,关心父母的日常生活,给予足够的关爱和支持。
劳动法规五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劳动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五险一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作为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手段,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将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对劳动法规中五险一金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广大劳动者提供参考。
案例一:养老保险纠纷案情简介:李某于2010年1月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李某每月工资为5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3年12月,李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离职后,李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保险,遂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李某缴纳养老保险,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李某的合法权益。
裁决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判决公司补缴李某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并支付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二:医疗保险纠纷案情简介:张某于2012年5月入职某医院,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
合同约定,张某每月工资为6000元,公司为其缴纳五险。
2014年7月,张某因急性阑尾炎住院治疗,产生了医疗费用。
然而,张某发现公司未按规定为其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其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本案中,公司未按规定为张某缴纳医疗保险,导致张某无法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养老纠纷案例
养老纠纷案例养老纠纷案例是指在养老金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养老院服务等方面出现纠纷的案例。
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加快,养老纠纷案例也日益增多,给社会稳定和老年人的生活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些典型的养老纠纷案例,以期能够更好地了解和解决这些问题。
案例一,养老金发放不及时。
李大爷是一名退休职工,他每个月都要依靠养老金来支付生活开支。
然而,最近几个月,李大爷发现养老金的发放时间越来越不稳定,有时候要拖延数天甚至数周才能到账。
这给李大爷的生活带来了很大困扰,他不得不向亲戚朋友借钱度日。
案例二,养老保险待遇调整不合理。
王奶奶是一名城市居民,她在退休后选择了购买养老保险。
然而,最近一次养老保险待遇调整后,王奶奶发现自己的养老金待遇明显下降,甚至无法满足基本生活需求。
她多次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但始终未能得到合理解决。
案例三,养老院服务质量差。
张阿姨是一名独居老人,由于子女工作繁忙无法照顾,她选择入住了一家养老院。
然而,张阿姨发现养老院的服务质量远不如宣传中所说,食宿条件差、护理不到位、活动项目单一。
她多次向养老院提出意见,但未见改善。
针对以上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养老纠纷主要集中在养老金发放、养老保险待遇和养老院服务等方面。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需要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解决养老纠纷问题,需要政府、社会和个人多方合力。
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管,规范养老金发放和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程序,确保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加大对养老院的监督力度,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
社会各界应当加强对养老纠纷问题的关注和研究,积极参与解决老年人面临的实际困难,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老年人自身也应增强法律意识,学会维护自己的权益,如遇到养老纠纷问题,要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养老纠纷案例的出现,提醒我们社会各界要更加关注老年人的生活状况,为他们提供更多的关爱和帮助,共同营造一个温馨和谐的养老环境。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典型案例
养老保险待遇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XX市社会保险事务中心原工作人员XX、原临聘人员XX 办理养老保险业务并收受贿赂问题。
XX年X月至XX年X月,XX、XX 在养老保险手册填写,补制,历史缴费数据清理录入等工作中,通过伪造个人参保缴费记录,偷盖业务印章等方式,为15人违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并按每人X万元的标准收取现金共计XX万元,XX,XX 各分得XX万元、XX万元。
XX年X月,XX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同年X 月,XX受到开除公职处分,XX年X月,XX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解除劳动关系。
2人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2:XX州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职工XX伙同他人骗取养老金等问题。
XX年X月至XX年X月,XX伙同他人通过伪造资料等方式,先后为27人违规办理提前退休,骗取养老金XX余万元。
XX年X月至XX年X月,XX伙同他人采取虚构并伪造失业保险金申领资料的方式,先后为33人违规申领失业金,造成国家失业保险金损失XX余万元。
XX年X月,XX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其已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3:XX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作人员XX同他人骗取养老金问题。
XX年底至XX年X月,XX(XX年X月辞去公职)为非法牟利,联系两家公司将印章等提供给XX等人,XX等人通过伪造200余人的从业经历,采取虚假诉讼等手段,帮助81人确认劳动关系,致使案发前已有12人骗取养老金。
XX从中非法获利XX万元。
XX年X月,XX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其因涉嫌犯罪问题被依法审查起诉。
养老保险法律诉讼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65岁,某国有企业退休员工。
被告:某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原告未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并赔偿原告因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事实与理由:原告张先生于1990年进入某国有企业工作,直至2005年退休。
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作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收取和管理原告所在企业的养老保险费。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原告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每月工资的8%,但被告仅按照原告工资的6%收取养老保险费。
2016年,原告发现被告未足额缴纳其养老保险费,遂向被告提出补缴申请。
被告以原告已退休为由,拒绝补缴。
原告遂向某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原告的仲裁请求。
被告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被告作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义务依法收取和管理养老保险费。
原告在被告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下,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权利。
关于被告以原告已退休为由拒绝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主张,法院认为,养老保险的缴纳是职工的一项法定义务,与职工是否退休无关。
被告以原告已退休为由拒绝补缴养老保险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法院认为,被告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导致原告在退休后的养老保险待遇受到影响,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
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缴原告张先生未足额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2.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先生因未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养老保险费的缴纳、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的法定职责。
1. 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养老保险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老先生,男,1945年出生,是一名国有企业退休职工。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张老先生于2005年正式退休,并按照规定参加了养老保险。
在退休前,张老先生每月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规定享受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2018年,张老先生发现其养老金发放金额与之前相比有所减少。
经过查询,张老先生发现其养老金发放存在以下问题:1. 2017年,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基数计算错误,导致其养老金实际金额低于应发金额;2. 2018年,由于系统故障,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被暂停了一个月;3. 2019年,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基数再次出现错误,导致其养老金金额低于应发金额。
张老先生多次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沟通,要求纠正错误并补发少发的养老金,但一直未得到满意答复。
无奈之下,张老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基数计算错误是否构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过错;2. 由于系统故障导致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被暂停一个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3. 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基数再次出现错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是否应当补发少发的养老金。
三、法院审理过程1. 审理过程张老先生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纠正养老金发放错误,并补发少发的养老金。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调取了张老先生的养老保险缴纳记录、养老金发放记录等相关证据。
同时,法院依法传唤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出庭应诉。
2.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本案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养老金发放过程中存在以下错误:(1)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基数计算错误,导致其养老金实际金额低于应发金额;(2)由于系统故障导致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被暂停一个月;(3)张老先生的养老金发放基数再次出现错误,导致其养老金金额低于应发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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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案例案例一:62岁老人遭遇暴露当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缺憾【案例描述】“我该到哪里领养老金?”6月9日,南京市白下区法院一审判决蒋乃群诉南京市社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法定职责案败诉。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我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达37年。
可为什么我就领不到养老金呢?现在法院也判我败诉了。
我在哪里才能领到养老金?难道我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却是‘老无所养’?”两年来,60多岁的蒋乃群一直在为自己的养老金苦苦奔波于深圳、南京和北京三地。
而问题至今没有得到解决。
两地“踢皮球”2002年4月7日,年满60周岁的蒋乃群收到了深圳市社保局的退休通知:他已到退休年龄,该局停止收取其社保费。
蒋乃群本以为,自己从此可以过上“老有所养”的悠闲生活,没想到,麻烦才刚刚开始。
很快,深圳市社保局又通知蒋乃群: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必须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才能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而他在深圳的实际缴费年限只有7年。
因此,他不具备在深圳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蒋乃群的户籍在江苏南京,他1962年起在南京汽车制造厂任职全民固定工,连续工龄30年。
在此期间,他于1987年随企业参加南京市的社会统筹。
1992年,50岁的蒋乃群从南汽办理离职手续,南下深圳,应聘于一家外企。
同时,他的档案也从南汽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按照深圳有关地方法规的规定,蒋乃群从1995年6月开始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保费,直至2002年4月正式退休。
“我在南汽工作的30年,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是‘视同缴费’,再加上在深圳缴费7年,累计37年,现在却领不到养老金!这晚年生活怎么过呢?”为争取自己的晚年生活保障,蒋乃群开始一次次到深圳市社保局上访、求情,希望该局能“网开一面”,让他“老有所养”。
但深圳市社保局始终没有“松口”。
不过,该局给蒋乃群指出了一条“生路”:按照有关规定,蒋乃群可在自己的户籍所在地退休,而其在深圳缴纳的社保金积累额可全部转往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
2002年5月份,蒋乃群找到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求解决其退休养老的问题。
但得到的答复竟是“无法办理”。
该局养老处负责人告诉蒋乃群,按照劳动保障部的说法,在哪里缴纳社保金就应该在哪里领取养老金。
所以他应该在深圳领取养老金,因为南京没有他的社保号。
“皮球”又被“踢”回了深圳。
无奈之下,蒋乃群所能做的就是把南京市劳保局的答复意见反馈给深圳市社保局。
同时,他还向深圳市社保局表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5条的规定,他此前在南汽工作的30年应视为“视同缴费30年”,这已大大超过了深圳方面缴费15年的规定。
但深圳市社保局答复蒋乃群,按照《〈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实施规定》,非深圳户籍员工未在深圳缴费的工作时间不视为缴费年限。
因此,他不符合在深圳按月领取养老金的条件。
如果其户籍所在地社保机构不接受其所缴保费的积累额(即个人账户)就一次性全部退还给本人就此结束社会保险关系。
蒋乃群7年的个人账户积累额大约有1万多元。
对于这样的处理结果,蒋乃群当然无法接受。
他告诉记者:“我参加社会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退休后能老有所养,现在如果一次性退还社保金,不但违背了劳动者参加养老保险的初衷,而且也令养老保险失去了应有的意义。
何况,1万多元怎么解决我在深圳的养老问题?”“深圳社保局不承认我在南京的视同缴费年限,那南京市劳保局总该承认了吧?”2002年6月,蒋乃群又找到南京市劳保局。
这一次,南京市劳保局告诉蒋乃群,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在2002年5月30日给上海社保部门的一份《关于对户籍不在参保地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中有关于他这种情况的明确答复:一、参保人员因工作流动在不同地区参保的,不论户籍在何处,其最后参保地的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在其他地区工作的实际缴费年限及符合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作为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二、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退休手续由其最后参保地的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并由最后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拿到这份“红头文件”,困扰已久的蒋乃群如获至宝。
时隔两年后,他仍清晰地记得自己当时喜悦的心情,“我以为有了劳保部的文件,我的问题应该不难解决了。
”然而,残酷的现实再一次击碎了蒋乃群短暂的喜悦。
当蒋乃群拿着上述文件再次来到深圳市社保局讨要自己的养老金时,该局工作人员却说,该文件发出日期是2002年5月30日,而他的退休日期是2002年4月7日,文件内容对其不发生效力。
当年11月,深圳市社保局在《关于蒋乃群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答复》中更进一步表示,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和《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的规定“直接相冲突”,“按照《立法法》第65条规定,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适用”,而该文件“仅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对上海社保部门发出的一个复函,并非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规,在法律效力上远远低于作为特区法规的《条例》”。
因此,对于蒋乃群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只能适用《条例》,而不能适用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件”。
绕了一大圈,蒋乃群的养老金问题又回到了原地。
两地社保机构都引法据规,而个人的无奈和愤懑,在政策法规面前,显得苍白无力。
但蒋乃群还是要问:“那我该去哪里领养老金呢?”被逼上法院多次碰壁之后,蒋乃群想到了仿效上海市社保部门的做法,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反映自己的问题,并咨询处理意见。
2002年7月18日,蒋乃群将反映自己情况的材料发往国务院法制办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同时,在南京市社保局养老处单副处长的要求下,蒋乃群咨询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专家田春润。
这位专家告诉蒋乃群:深圳特区有法规规定,他的户籍在南京,个人缴费不足15年,不符合在深圳退休的条件。
看来在深圳退休已是“此路不通”,蒋乃群只得又把希望寄托到了南京方面。
当年9月12日,一直关注此事的《深圳特区报》刊载《南京市社保局解决蒋乃群老人养老金问题》一文,称“南京的社保机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可以解决蒋乃群的养老金问题”,由于“蒋乃群来深前已在南京汽车制造厂工作30年,来深后其档案一直托管在南京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
因此,蒋乃群只要将档案从劳动人事部门转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并补齐从南京汽车厂工作30年后至退休前这段时间的社保费,就可以在南京取得社保号并享受养老待遇”。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蒋乃群以为这一次自己的问题总算可以解决了。
2004年1月20日,蒋乃群将上述报道先后传真给南京市劳保局和南京市人才服务中心,并于2月8日再次来到南京,与市人才服务中心的郑科长一起会见了市社保局的单处长。
没想到,单处长只是重申了根据劳社厅函2002190号文件的精神,强调蒋乃群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就应该在深圳办理退休养老。
单处长还告诉蒋乃群:“你在南京没有社保号,现在已超过了退休年龄,我们不好给你办退休养老。
你应该向国家劳动保障部写信反映。
你要到书面回复后,我们才能按批示办理你的退休手续。
”2月10日,蒋乃群上访到南京市劳保局监察室。
该室的金主任要他去南汽“把参加统筹的证明开出来”。
2月16日,南汽向南京市社保局开出证明称,“蒋乃群自1962年10月至1989年4月期间任南京汽车制造厂全民固定工,1992年9月调入南京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并强调,南京市1987年起实施企业养老统筹时,南汽“同步加入,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拿到这个证明,蒋乃群才知道,他早在1987年就已参加了社保,应该属于“在南京确有社保关系”,而且作为全民固定工有视同缴费30年,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完全可以在南京办理退休。
因此,他再次要求南京市劳保局为他解决养老金问题。
面对蒋乃群的质问,南京市劳保局这回祭出的法宝是《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第20条的规定:“参加我省养老保险规定的职工在达到国家、省规定退休年龄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该局认为蒋乃群于1995年在深圳参加社会保险,一直缴费到退休年龄(2002年4月),不符合在南京市办理退休的条件。
这个回复,让蒋乃群刚刚燃起的希望又一次像肥皂泡一样破灭了。
“难道我真的领不到养老金了吗?”蒋乃群愤懑地对记者说,“看来只有通过法院来讨回我的权益了。
这是我最后的希望了,希望我能在有生之年看到问题的解决。
”意料中的败诉今年3月29日,蒋乃群向南京市白下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起诉南京市劳保局不履行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
同时,他还将市人才服务中心作为第三人起诉到法庭,认为“当年人才中心和其签订的托管合同中有‘代办社会养老保险’的规定。
但10年来,该中心只管每年收取管理费,没有尽到通知义务,致使原告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只在深圳参加了社会养老保险”,因此,该中心对他领不到养老金的问题应负主要责任。
蒋乃群要求法院判决南京市劳保局立即为他办理在南京的退休手续并按月计发养老金,同时补发拖欠的养老金本金和利息及精神损失费10000元。
4月,白下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6月9日,该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蒋乃群的诉讼请求,因为他没有证据证明他及相关企业按规定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费用。
“我预料到自己会败诉。
但是我就是要这个判决,要这个书面的证据。
”蒋乃群告诉记者,“两年来南京劳保局话说了一大堆,但始终不给我任何书面回复。
有了判决即使输了,我还可以上诉,还可以上访。
总会有地方讨回公道啊!”目前,蒋乃群已提出了上诉。
他在上诉书中写道:“按照国务院决定,我有视同缴费年限30年,个人缴费年限7年,累计满37年,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员工退休养老的条件。
我的退休养老问题直接关系到我的生存,南京政府主管部门必须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出发,为我解决退休养老问题。
”5月底,记者在深圳再次见到蒋乃群。
距今年1月初次见面仅过了几个月,他又憔悴了很多。
蒋乃群的代理人徐小芬告诉记者:“蒋乃群是高级工程师,上个世纪80年代是南京汽车制造厂常驻意大利业务代表,负责南汽依维柯有关技术引进项目;2000年作为中方首席设计师,负责上海APEC会议主会场的照明工程。
现在,由于退休养老没有解决,他不得不继续工作,参加西部开发建设,2003年全年长期出差。
就这样还要到北京去上访,身体受损很大。
谁不想有个安闲的晚年,但他工作了一辈子,到头来还是老无所养啊!”【案例评析】如何应对“蒋乃群式”的问题国家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目的,就是要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理想。
但作为具体执行机构的南京和深圳的社保部门为什么要把蒋乃群老人的养老金问题推来踢去呢?深圳市社保局政策法规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认为:“蒋乃群的问题的根源,在于户籍制度及依附在户籍制度之上社保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