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美术_摄影作品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冲突与协调
美术作品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茅盾手稿拍卖案”为例
美术作品发表权与展览权的冲突及其解决——以“茅盾手稿拍卖案”为例文 / 罗许生 汪丽摘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对美术作品的相关规定,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
展览权和发表权有一定的重合性,当被转让的美术作品未被发表时,该美术作品的原件所有人行使其对作品原件享有的展览权可能会侵犯著作权人所享有的发表权,从而会引发美术作品的发表权与展览权产生矛盾,同时也会使著作权人和原件所有人的合法权利与利益遭受侵害。
我国《著作权法》应更注重对发表权的保护,在解决展览权与发表权之间的矛盾时,以双方约定优先。
关键词:美术作品;发表权;展览权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经济的持续腾飞,人们在物质生活方面的要求不断提高并得到满足的同时,开始追求精神生活的享受,提高自身的文化修养,文化产业日呈现出欣欣向荣之势。
不断有名人手稿被拍“天价”,从而也引发了许多侵权纠纷的产生,诸如“钱钟书书信拍卖案”、“茅盾手稿拍卖案”等。
这些案件引起了人们对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激烈讨论,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案件中的书稿、手稿既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文字作品,当然也属于美术作品,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作品原件的展览权,因此,这些案件都不可避免的与美术作品的发表权和展览权的矛盾问题有牵连。
一、“茅盾手稿拍卖案”案情概要及问题争点(一)基本案情回顾及审理情况生活实践中,著作权人或原件所有人在行使美术作品的展览权和发表权这两种权利时,往往会产生多种形式的冲突。
随着我国的文化市场于近些年来的逐渐繁荣,大量的名人信札、手稿等被拍出“天价”。
与此同时,所引起的关于著作权方面的纠纷日渐攀升,其中就发生过基金项目:本文是作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内部行政法研究”(项目编号:20BFX039)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罗许生,法学博士,宜春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汪丽,飞客文化传媒(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最轰动一时的“茅盾手稿拍卖案”。
茅盾先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著作并刊登在《人民文学》第六期的评论文章——《谈最近的短篇小说》的手稿,于2014年经南京经典拍卖公司进行拍卖。
举例论述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
举例论述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高景中央民族大学摘要:对于肖像权与肖像著作权的冲突,法律对于冲突解决的规定少之又少,因此很难从法条规定上的出结论。
我从委托他人为自己制作肖像和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论述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而对于冲突问题的解决我认为主要是看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少量的法律条文仅仅只是作为没有约定时的补充。
关键词:肖像权著作权约定冲突一、案例案例一:甲女士委托摄影师乙为其拍摄了一张艺术照,后来甲了解到一家女性杂志正在征集封面人物像,甲遂自作主张将自己保存的艺术照卖给该杂志社作为封面。
之后不久,乙在看杂志时看到了自己拍摄的艺术照,了解事情经过后,乙向法院起诉甲侵犯其著作权。
案例二:甲画家聘请了乙小姐为其作画当模特,作了多张以模特小姐乙为素材的画之后,甲觉得自己画得很好,随即产生了办画展的想法,后来甲为其所作的多张模特素材画办了一个画展。
之后不久,乙了解到了甲办画展的情况,随即向法院起诉甲侵犯其肖像权。
以上两个案例中,均是因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关系没有处理好而发生纠纷。
两个案例分别代表了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发生冲突的两种情况。
即案例一:委托他人为自己制作肖像;案例二:以他人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
探讨如何处理好这两个案例,其实就是研究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冲突与解决。
二、肖像权与著作权关系概述公民的肖像是公民形象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的造型艺术和其他艺术形式的客观再现,由于一个具体的肖像作品同时体现着两方面的权益,一方面是肖像作品的著作所有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是肖像人就该肖像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即肖像权。
就同一肖像而言,这两方面的权益无疑是冲突的,我们所要解决就是这种冲突关系。
在我国,肖像权作为公民的一项重要的具体人格权是由民法加以规定并保护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民法通则》有关“民事责任”一章中又明确规定,公民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著作权法小论文——浅析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之法律冲突
浅析肖像权与肖像作品著作权之法律冲突交大法硕肖像是具有双重表征的一个词汇。
一重是美术的表征;一重是法律的表征。
在美术意义上,肖像往往是通过摄影、绘画、雕塑等色彩、光影、形态等造型艺术形式表现出来的,那么美术摄影、绘画等作品肯定包括肖像作品。
在法律层面上,肖像表示的是自然人的人格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了美术、摄影作品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对象。
著作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我国民法通则对此作了原则规定。
1948年联合国大会宣称“任何人对由于他所创作的任何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而产生的精神和物质的利益,都享受保护的权利”,并通过《世界人权宣言》把著作权规定为一项基本人权。
但是我们又必须看到,肖像权是重要的具体人格权,并由民法相关规定保护。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在上述通则中的“民事责任”一章明确规定:当公民肖像权受损害时,“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肖像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一般来说,对于著作权的侵犯,主要表现为剽窃、篡改和仿制。
这种侵权行为作用于作者创作思想的表现形式,而与作品的物化载体无关。
在这种情形下,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如果制作本人肖像的肖像作品或依约、依法可取得著作权的委托作品、雇佣作品,因该载体所载之肖像权与著作权同属一人所有,则无两权冲突的场合存在。
肖像,不论其塑造手段为摄影、摄像、雕塑,其成立必须以物化的形式真实再现公民的形象。
肖像的表现载体多为创造者或制作者的通过创造生成的智力活动产物。
也就是著作权法上所称的作品,照片、雕像、影视作品,均可称之为肖像作品。
如在作品中使用了特定肖像作为作品的一部分,那么这个作品整体可称之为含肖像作品,其性质部分接近肖像作品,准确的说这种含肖像作品是两种情况权利共存的载体复合型作品。
一般的肖像作品,在由他人制作且未约定著作权归肖像权人或法定著作权归作者的情况下,一旦含肖像作品完成,则在相同载体会出现两个分开的权利——即作者拥有作品著作权,本人拥有自己的肖像权。
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方式
专题中国摄影报/2005年/01月/25日/第003版/摄影作品著作权纠纷的解决方式王效海 随着图片市场的不断发展和成熟,由于摄影作品使用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开始增多,采取什么方式来解决这种纠纷呢?一般而言,由于摄影作品著作权问题而导致的纠纷大多属于民事纠纷,对于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可以采取四种方式解决:即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
协商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著作权争议,双方在自愿、互谅的基础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不损害国家和集体的正当权益,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直接进行协商,自行解决争议。
协商并不是解决著作权纠纷的法定方式,但当事人双方如果能够就事实的认定与纠纷的解决办法达成一致,协商和解是一种最简便易行的方式。
比如摄影师发现自己的作品未经许可就被用在了报刊上,这时摄影师可以主动与报刊的编辑联系,告知对方的侵权行为。
如果对方在一定程度上认识了自己的行为确实侵犯了作者的权利,而且本着友好的态度提出了解决方案;如果作者认可了报社的做法,那么双方通过协商,采用和解的方式解决了纠纷。
这样做不仅节约了双方的时间与精力,而且不打不成交,也许摄影师还会成为报刊编辑的好朋友,为自己的作品找个好的出路。
焦波拍摄的《俺爹俺娘》摄影作品,未经作者许可,被某保健品公司用于广告宣传后,曾经在摄影界引起了广泛的影响。
后来,保健品公司的老总先后两次派人专程去看望老人,同时向摄影师表达了真诚的歉意。
摄影师也十分理解该公司创业的艰难,双方最后握手言和。
但是协商和解必须遵从一定的原则:第一,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平等自愿,和解必须是双方在乎等的基础上,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思;第二,双方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第三,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调解: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
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人的协助下,协商解决著作权争端。
即在发生著作权纠纷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到著作权行政管理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或双方当事人信任的其他机关、个人处进行调解。
法官论道——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
法官论道——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侵权认定作者:王晫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01期2011年10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简称朝阳法院)针对原告薛华克诉被告燕娅娅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简称薛华克案)作出一审判决,朝阳法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燕娅娅在油画《奶奶》中使用了薛华克摄影作品《老人》的内容,燕娅娅并未侵犯薛华克的著作权,因此朝阳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薛华克的诉讼请求。
在薛华克案中,朝阳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事实依据包括如下几点:1、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摄影作品《老人》曾经公开发表过,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曾经接触过原告的作品;2、原、被告双方都分别于2005年前往帕米尔高原,以当地居民为对象进行创作;3、被告提供了创作草图、老人家属的证人证言、老人的照片以及被告与老人签署的肖像权使用合同;4、被告的美术作品《奶奶》与原告的摄影作品《老人》相比较在局部细节表现方式上存在差别。
朝阳法院作出判决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该条规定“由不同作者就同一题材创作的作品,作品的表达系独立完成并且有创作性的,应当认定作者各自享有独立著作权。
”这起看似简单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反映出了在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审理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问题,即著作权侵权的认定问题。
在我国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的司法实践当中,一直坚持的侵权认定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
根据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既要证明被告实际上接触过原告的作品,并且还要证明原、被告双方的作品构成实质性的近似。
这里所谓的“实质性相似”并不是指原、被告双方的作品在总体上构成实质性相似,而是被告的作品与原告作品中的独创性部分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因为《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笔者将在下文对该判定标准作详细论述。
一、著作权侵权认定的构成要件(一)“接触”的证明标准对于“接触”的证明,被告是否接触过原告的作品, 应由原告负举证责任。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
艺术作品版权保护的辩论辩题正方,艺术作品版权应当得到充分保护。
首先,艺术作品是艺术家的劳动成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正如著名画家毕加索所说,“我不是画家,我是创造者。
”艺术家们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和时间创作出优秀的艺术作品,他们应当享有对自己作品的所有权和控制权。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艺术家们的作品可能会被盗版或者篡改,这将严重损害他们的权益。
其次,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利于文化产业的发展。
艺术作品是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艺术家们的创作激发了人们的艺术欣赏和审美情感,推动了文化产业的繁荣。
如果没有版权保护,艺术家们的创作积极性将受到打击,进而影响文化产业的发展。
正如著名作曲家贝多芬所说,“艺术家的创作需要得到尊重和保护,这是文化产业繁荣的基础。
”。
最后,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有利于社会的文化多样性。
艺术作品反映了不同文化背景和个人情感,它们丰富了社会的文化内涵,促进了文化的多样性和交流。
艺术家们应当享有对自己作品的版权保护,以鼓励他们进行更多样化、更具创新性的创作。
正如著名作家托尔斯泰所说,“艺术作品是人类文化的宝贵财富,应当得到充分的保护。
”。
综上所述,艺术作品的版权应当得到充分保护,这有利于保护艺术家的权益、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及促进社会的文化多样性。
反方,艺术作品版权保护应当适度。
首先,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不能过度,否则会限制人们对艺术作品的使用和传播。
艺术作品是人类共同的文化遗产,应当为更多的人所共享。
如果版权保护过度,可能会导致艺术作品的流通受到限制,影响人们对艺术作品的欣赏和传播。
正如著名学者尼采所说,“艺术作品应当超越私有,成为全人类的财富。
”。
其次,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应当平衡艺术家的权益和公众的利益。
艺术作品是艺术家的创作成果,他们应当享有对自己作品的控制权和经济利益。
然而,艺术作品也是公众的文化产品,公众有权利对艺术作品进行合理的使用和传播。
艺术作品的版权保护应当在保护艺术家的权益的同时,兼顾公众的合理需求。
影楼照片著作权与肖像权问题
现象:不经你的允许拿你的照片做宣传。
2只给你自己挑出来的照片其他的包括底片都不允许拷贝,如需要则必须另外加钱,这已经成为了一个行规1我和丈夫的婚纱照被影楼挂在店堂做展示,我找到影楼要求停止使用我们的照片,但影楼称只是在影楼中使用,并不造成我们任何损失。
请问影楼的行为是否侵犯了我们的肖像权?王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许可不得以盈利为目的而使用。
影楼在店堂中如果长期悬挂你们的照片,显然是利用此照片作盈利性的展示,以便于自己的经营。
影楼的行为已经侵犯了拍摄者的肖像权,你们可以要求影楼停止此行为,并可以要求其承担适当的赔偿责任2服务员:你选定入册的照片,底片我们肯定会免费给你的,可这些多拍的底片,我们的摄影师付出了额外的劳动,咋能免费给你呢?”为消费者多拍的底片,影楼认为属合同约定之外,消费者需要掏钱购买的说法不能成立。
摄影师拍摄这些多余照片是为了保证拍摄质量,因为他无法保证拍摄的每张照片都会让消费者相中,是他必须进行而又无法摆脱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掏钱购买的拍摄服务,不能让消费者另外掏钱3服务员:多余底片需要花钱才给你,这是法律规定的,我们给你拍摄的照片都是经过影楼摄影、化妆人员通力合作的结果,算是艺术照片,我们影楼对此享有著作权,这可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不掏钱怎么能给你呢?” “就是担心有些不懂法的顾客找我们麻烦,我们特意在拍摄前和顾客签了合同对此,河南开达律师事务所延立勋律师认为,人像摄影不仅包含有摄影者的著作权,还包含消费者的肖像权。
影楼受消费者委托拍摄的照片属于委托作品,其著作权归属要和委托人(消费者)通过合同约定。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
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人。
”消费者出资让影楼拍照片,就与影楼形成了委托合同,如果未作合同约定,所拍照片的著作权应归影楼所有,而其所有权则归消费者所有。
(原创)论在先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及解决措施
论在先的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及解决措施摘要在当下高速发展的知识经济时代,科技给知识产权领域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考验。
不同知识产权之间矛盾重重,以注册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为首。
这使得权利人的利益得不到根本保障,同时对法律使用的巨大考量。
本文基于美术作品著作权与商标权之间的冲突,分析冲突产生原因,总结其解决措施,并对此提出司法和立法建议,希望给美术作品著作权和商标使用权冲突的情况提供一定的参考。
本文第一部分阐述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基本定义,界定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权利冲突是权利主客体之间矛盾的法律状态和主体利益间的抵触关系。
第二部分分析相关立法内容,比如在立法方面未明确规定禁止他人在先作品作为商标使用或注册,而《商标法》规定中没有区分商标注册人的善恶意。
其次分析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即司法机关过于绝对地保护在先著作权。
最后,针对前面的问题,对我国法律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若干解决措施并给出了一些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建议。
关键词:美术作品,商标权,著作权,权利冲突ON THE CONFLICT BETWEEN THE COPYTIGHT AND THE THADEMARK RIGHT OF THE PREVIOUS ART WORKS AND THE SOLUTIONSABSTRACTThe field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is suffering the cos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 the era of knowledge-based economy developing rapidly and various contradictions exist in indifferent fields, especially in the prior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right, which does only fail to guarantee the interests of rights holders, but also examines & weighs the operation of related law. Based on the conflicts between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right of fine arts, the author analyzes the reasons of contradictions occurrence, summarizes the ways to solve them and offers proposals about judiciary and legislation policy, hoping to provide some references for such cases. In the first part the author expounds the basic definitions of prior copyright and trademark right and defines their conflicts, which are the contradictory legal status between the subject &the object as well as the conflicts between principal interests.Analysis of relevant legislation is put in the second part. For instance, there is no clear prohibition of the use or registration of other people's previous works as trademarks, nor the Trademark Law provides distinction of different intentions of registrants. The third part is related to analysis of the problem in judicial practice, which is that judiciary authorities provide too much protection for the prior copyright. Moreover, some typical solutions to problems in the relevant law including judiciary and legislation policy in China are summarized in the fourth part.Key words:Fine arts, trademark right, copyright, conflict of rights目录第一章、绪论 (1)1.1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研究背景 (1)1.2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研究意义 (1)第二章、著作权在先与商标权冲突国内外研究进展 (2)2.1相关法律规定 (2)2.1.1我国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相关法律规定 (2)2.1.2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的相关国际法律规定 (2)2.2学者研究进展 (3)2.2.1国外研究进展 (3)2.2.2国内研究进展 (3)第三章、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的冲突本质分析 (4)3.1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凸显的问题 (4)3.1.1在立法方面存在问题 (4)3.1.2在司法方面存在问题 (4)3.2以“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案看权利冲突 (5)3.3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的界定及冲突本质 (5)3.3.1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界定 (5)3.2.2在先的美术作品著作权特征 (6)3.2.3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冲突的本质 (6)第四章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原因 (7)4.1权利冲突的内部原因 (7)4.2权利冲突的外部原因 (7)4.3权利冲突的制度原因 (7)第五章、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原因及解决措施 (9)5.1解决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冲突原则 (9)5.1.1保护在先权利原则 (9)5.1.2丧失权利原则 (9)5.1.3权利平衡,利益最大化原则 (9)5.2权利冲突解决措施 (10)5.2.1在立法方面 (10)5.2.2在司法方面 (10)结语 (12)参考文献 (13)谢辞 (14)第一章、绪论1.1美术作品在先著作权与商标权研究背景随着国际发展的趋势,及国际间对知识产权重要性的肯定,越来越多的在先著作权和商标权的冲突,比如“萨米特SUMMIT及图”商标争议[1]和重庆钢铁诉李金春著作权案[2]等典型案例。
论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限制(唐昭红)
论美术作品著作权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的限制唐昭红上传时间:2004-9-25【内容提要】由于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不可分离,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成为著作权领域的特殊问题——美术作品著作权必须面对美术作品原件所有权。
我国目前相关著作权理论与实践存在严重误区,由此导致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侵害美术作品著作权人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
发达国家立法例提供了如下启示:我国著作权领域应树立以著作权限制物权的规范意识,为美术作品著作权提供更为完善的保护。
【关键词】美术作品、原件、著作权、所有权、展览权、物权一、美术作品与美术作品原件美术作品是著作权法的重要保护对象之一。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以下简称《伯尔尼公约》)第2条第(1)款g项列举“素描、颜料画、建筑、雕塑、版刻和石印作品”为美术作品的基本范围。
(注:《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1971年巴黎文本)指南》,刘波林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页,第34-73页。
)一般认为,该条款既提出了保护美术作品的要求,匡定了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基本范围,也为各国著作权立法提供了范式。
然而,究竟何为美术作品,上述列举却不足以彰显立法解释所应有之法律内涵,从而也未能明示著作权人于美术作品之上的利益支点。
与《伯尔尼公约》不同的是,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将美术作品概括为:“绘画、书法、雕刻、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该定义一则揭示了著作权意义上的美术作品的内涵(线条、色彩或其他方式构成),一则凸显其审美价值。
为什么该司法解释于界定美术作品内涵之外,还要着力张扬其审美意义呢?或许我们可以从《中国美术辞典》对“美术”一词的诠释中获得启示:“美术又称造型艺术或空间艺术、视觉艺术、静态艺术。
它是指用一定的物质材料,占据空间,制作静态可视的平面、浮雕或立体的形象,显示客观存在的具体事物,诱使与视觉发生密切关系的一种艺术。
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
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摄影作品是摄影师的创作成果,其具有独特的表现力和艺术性。
因此,保护摄影作品的版权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就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进行详细探讨。
一、摄影作品的版权概述摄影作品的版权是指摄影师对其创造的作品享有的法律权益。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是原创作品,无论是以何种形式表现,都可以受到版权保护。
因此,摄影作品不仅包括实体照片,还包括电子照片、数字照片等各种形式。
二、摄影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1.著作权著作权是保护摄影作品最基本的权益,它包括了摄影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表演权和放映权等。
摄影师可以通过著作权来决定是否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以及在何种情况下使用。
2.肖像权在摄影作品中如果涉及到他人的肖像,摄影师需要获得被摄者的许可,除非是出于新闻报道或公共利益等合理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摄影师应该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被摄者的肖像权不被侵犯。
3.商标和设计专利如果摄影作品中包含了商标、设计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元素,摄影师需要获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
否则,这些元素的使用可能构成侵权行为。
三、维护摄影作品版权的措施1.明确署名摄影师应该在自己的作品上清晰地标注姓名或者签名,以确保他人不会误认为该作品为其他人的创作。
署名不仅能够维护作者的权益,同时也能够提高摄影师的知名度。
2.注册版权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摄影作品版权的保护,摄影师可以选择将其作品进行版权注册。
版权注册是一种法律手段,可以有效确保摄影师的权益。
通过版权注册,摄影师可以在侵权纠纷发生时,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3.使用授权许可摄影师可以通过与特定的机构或个人签订使用授权许可协议,授权他人在特定条件下使用自己的作品。
这样不仅可以确保作品的正常使用,还能够在授权时约定明确的使用条件和费用。
四、摄影作品版权保护的纠纷解决在摄影作品版权方面的纠纷以及侵权行为发生时,摄影师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维权:1.取证保存当发生侵权事件时,摄影师应及时收集并保存证据,包括作品原始文件、作品发布时间、以及涉及侵权行为的相关文件等。
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与发表权的冲突及解决
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与发表权的冲突及解决作者:曾奎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13期摘要在美术作品交易中,为了保护买受人的利益,法律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享有原件的展览权。
但展览也属于发表行为,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展览权可能侵犯作者的发表权。
这不仅造成展览权与发表权相冲突,也致使原件所有人的正当经济利益难以维护。
本文认为通过贯彻意思自治原则,可以协调展览权与发表权的冲突,进而维护各方利益的平衡。
关键词美术作品展览权发表权艺术市场作者简介:曾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知识产权法专业2015级硕士研究生,德国萨尔大学LL.M.,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09-0592.2018.05.113近年来随着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更多人追求精神文化的满足,以绘画为代表的艺术市场蓬勃发展。
根据相关统计数据,我国艺术市场的规模长期在全球名列前茅。
然而,在艺术经济繁荣的同时,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逐渐浮现。
2013年的“钱钟书书信拍卖案”轰动一时,吸引了人们对有关著作权侵权问题的持续关注。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之规定,钱钟书的书信不仅属于文字作品,还因其具有的较高书法价值可以被认定为美术作品。
因此,案中涉及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与作者发表权的关系问题。
一、美术作品原件展览权的归属《著作权法》第18条规定:“美术等作品原件所有权的转移,不视为作品著作权的转移,但美术作品原件的展览权由原件所有人享有。
”根据条文前两句,作品原件所有权的变动不影响著作权的归属,即作品的著作权不依赖于作品所附着载体的物权。
在众多种类的作品中,美术作品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价值集中体现于作品原件,这使得美术作品与其原始载体密不可分。
为此,条文最后一句对美术作品原件作了特别规定:美术作品原件所有人获得原件的展览权。
美术作品原件的转让虽然有基于无偿赠与完成的,但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市场交易行为。
肖像权与著作权的发生冲突时应该怎么办
缴纳上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缴纳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缴纳上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缴纳代扣职工个人所得税的会计分录按照你计提的分录做反分录就可以了。
缴纳附加税借:应交税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贷:银行存款缴纳企业所得税借: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缴纳个税借:应交税金--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城建税7% 教育费附加3% 地方教育费附加2% 个人所得税1% 企业所得税2% 增值税11%怎么才能加出来13.87%的税这些税的计算基数不同,不能直接把税率相加减,城建税是增值税的7%,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的3%,地方教育费附加是增值税的2%,这三者相当于增值税的1.2%,也就是增值税点变成12.2%,个税和企业所得税应该是核定税率征收,那就是按照销售额的3%征收,增值税是按照销售额的11%征收,问题就出在个税和企业所得税是不是按照销售额还是按照什么征收,同时如果有进项税,还是要把增值税11%降下来的,所以现在算不出本月地税有:提围费、地方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城建费、教育费附加,会计分录点?1、计提时:借:管理费用-提围费-印花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城建税贷:应交税费-各税种(简化下)2、银行扣款时:借:应交税费-各税种贷:银行存款3、个人所得税代扣时,应该与发放工资的凭证一起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现金或银行存款等4、银行扣款时借:应交税费-个人所得税贷:银行存款现收到2012年的地税缴款单,要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印花税,你好,合理的,只要交纳了增值税,就要交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有合同就要交纳印花税,有利润就要交纳所得税。
缴纳增值税60000元,城建税4270,营业税1000,所得税30000,教育费附加1830,1、企业缴纳与收入相关的价内税如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7100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1000-应交城建税 4270-应交教育费附加 18302、应交增值税: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60000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600003、应交所得税借:所得税费用 30000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30000同时:借:本年利润 30000贷:所得税费用 30000特此回答!小规模企业报税怎么报?会计说我们只在国税缴纳增值税,地税缴纳所得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报税国税:1。
肖像权和著作权的区别和联系
肖像权和著作权的区别和联系 ⼀、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类型 在与肖像有关的美术、摄影作品中,由于著作权的主体与肖像权的主体不⼀致,因此⼆者常常会发⽣冲突。
从实践中看,这种冲突表现为以下两种类型。
第⼀种类型:委托创作的作品中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
当委托⼈委托他⼈为⾃⼰画像、摄像、塑像时,如果委托⼈只能得到⾃⼰的照⽚、画像或塑像,⽽不得到照⽚、画像或塑像的著作权时,就会造成肖像权的主体与著作权的主体不同⼀的情况。
在这种不同⼀的情况下,不管是作为肖像权主体的委托⼈营利性使⽤⾃⼰的照⽚、画像或塑像,还是作为著作权主体的受托⼈营利性使⽤照⽚、画像或塑像,都可能侵犯对⽅的权利。
具体说,有以下⼏种情形: 1.受托⼈(委托⼈)未经委托⼈(受托⼈)同意,⾃⼰或许可他⼈在⼴告、商标、产品说明书等商业性书⾯材料中使⽤照⽚、画像作品; 2.受托⼈(委托⼈)未经委托⼈(受托⼈)同意,⾃⼰或许可他⼈在商业橱窗或商业性服务设施,如餐厅、饭店、旅馆、商场等处张贴、悬挂或摆设照⽚、画像或塑像作品; 3.受托⼈(委托⼈)未经委托⼈(受托⼈)同意,⾃⼰或许可他⼈使⽤照⽚等作品制成挂历或作为刊物封⾯等; 4.受托⼈(委托⼈)未经委托⼈(受托⼈)同意,将照⽚等作品参加展览、⽐赛等活动; 5.受托⼈(委托⼈)未经委托⼈(受托⼈)同意,将照⽚等作品作其他营利性使⽤。
第⼆种类型:以他⼈为原形创作肖像作品,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冲突。
以他⼈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时,如果著作权主体和肖像权主体不⼀致,同样会发⽣冲突,具体情形和上述的差不多。
这⾥要注意区别以他⼈为原型创作的肖像作品和委托他⼈创作的肖像作品。
这两种类型的作品存在以下主要差别: 1.以他⼈为原型创作肖像作品时,作品创作者⼀般应向他⼈(模-特)⽀付报酬;⽽在委托创作的情况下,则是委托⼈向作品创作者⽀付报酬。
2.以他⼈(模-特)为原型创作的肖像作品,作品的著作权⼈为创作者⽽⾮模-特,⽽委托创作情况下,委托⼈和受托⼈可对著作权归属作出约定,既可属委托⼈,也可属于受托⼈。
美术作品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美术作品作为一种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具有极高的审美价值和市场价值。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提高,美术作品的法律效力问题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美术作品的法律效力,分析其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期为美术创作者、收藏者和使用者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美术作品的法律定义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建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美术作品的法律定义明确了其作为一种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
三、美术作品的法律效力1. 著作权(1)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
人身权包括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2)美术作品的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人对其享有终身保护。
在著作权保护期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其著作权。
2. 版权(1)美术作品的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版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50年。
(2)美术作品的版权保护范围较著作权更为广泛,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
3. 民事责任(1)美术作品的创作者、收藏者和使用者如侵犯他人著作权或版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2)美术作品的权利人如发现他人侵犯其著作权或版权,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刑事责任(1)美术作品的创作者、收藏者和使用者如侵犯他人著作权或版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我国《刑法》规定,侵犯著作权罪的最高刑罚为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四、美术作品法律效力的意义1. 保护美术创作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创作热情。
2. 维护美术市场秩序,促进美术产业发展。
肖像权纠纷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肖像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利,是法律保护的重要领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肖像权的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文旨在分析肖像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为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肖像权的概念及法律特征1. 概念肖像权是指公民、法人对其肖像享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肖像权是一种人格权利,与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和形象密切相关。
2. 法律特征(1)肖像权是人格权利。
肖像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具有人身属性,与公民、法人的人格尊严和形象紧密相连。
(2)肖像权具有专属性。
肖像权的主体只能是公民、法人,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
(3)肖像权具有相对性。
肖像权的行使受到一定范围的限制,如不得侵犯他人的肖像权。
三、肖像权纠纷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第10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肖像权。
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此条款为肖像权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等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摄影作品、美术作品、图形作品、模型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
”在肖像权纠纷中,如涉及著作权问题,可参照此条款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肖像权纠纷中,如一方侵犯了他人的肖像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124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肖像权纠纷中,如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可参照此条款处理。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法》第27条规定:“广告不得使用他人肖像、名称、名誉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在肖像权纠纷中,如广告使用他人肖像,可参照此条款处理。
四、肖像权纠纷的解决途径1. 调解调解是解决肖像权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调解,通过协商达成和解。
摄影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探析
摄影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探析张静【摘要】人像摄影作品是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之一,但摄影作品上同时存在肖像权人的肖像权.著作权和肖像权经常会发生分离而分属于不同的主体,权利竞合和冲突不可避免.本文正是通过分析两者的权利冲突起因及国内外立法的规定,从而提出平衡两者之间利益的完善建议.【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年(卷),期】2010(009)008【总页数】2页(P123-124)【关键词】摄影作品;著作权;肖像权;冲突【作者】张静【作者单位】河北经贸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摄影越来越成为人们喜欢的一项活动。
摄影被认为是另一种形态的记录活动。
相机并不仅仅是毛笔、钢笔、刀具等作为记录,而且是绘画和雕琢工具的功能延伸。
现在各类专业摄影服务机构为大众拍摄的人像照、婚纱照及各类媒体所刊登纪实照片都是现实生活的真实写照。
但我们也越来越感觉到随之而来的关于摄影作品方面的纠纷也日渐增多,尤其是摄影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越来越频繁。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著作权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即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
前者又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后者又可分为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广播权等权利。
著作财产权的性质明显不同于著作人身权,它可以转让、继承或放弃。
[1]由此,我们可以得出,所谓摄影作品的著作权就是摄影作者对摄影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的总称。
所谓“肖像权”指公民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他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所享有的专有权。
[2]一个具体的人像摄影作品往往同时体现了两方面的权益,一方面是肖像作品著作权人所享有的著作权;另一方面是肖像人就该肖像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即肖像权。
就同一肖像而言,这两方面的权益无疑是冲突的。
所谓权利冲突,是指由不同权利主体享有的竞合于同一客体之上的权利的抵触状态。
[3]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既可能表现为著作权人对肖像权人的肖像权的侵犯,也可能表现为肖像权人对著作权人的著作权的侵犯。
论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冲突与协调
作者: 郭玉军;向在胜
作者机构: 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教授;研究生
出版物刊名: 湖北美术学院学报
页码: 73-76页
主题词: 美术摄影作品 著作权 肖像权 冲突 协调
摘要: 在与肖像有关的美术作品和摄影作品中,不仅会涉及到著作权的存在和行使,而且还会涉及到肖像权的存在和行使。
协调和解决这两种权利的冲突,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均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在考察世界其他国家关于协调著作权与肖像权冲突的立法模式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我国的有关理论与实践,并提出了一些自己的建议。
人像摄影作品之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及解决
人像摄影作品之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及解决
汪海燕;李悦
【期刊名称】《律师世界》
【年(卷),期】2001(000)003
【摘要】“著作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对文学、艺术、科学作品所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
它包括著作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人像摄影作品作为一种特定知识产品也同其它作品一样,享有著作权。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著作权归谁所有?被摄影者、肖像权人享有那些权利?人像摄影作品之著作权与被摄影者肖像权权益的冲突该如何解决?
【总页数】1页(P32)
【作者】汪海燕;李悦
【作者单位】武汉市硚口区法院;武汉市硚口区委党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
【相关文献】
1.摄影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探析 [J], 张静
2.人像摄影作品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归属及法律保护 [J], 袁勇
3.论美术、摄影作品著作权和肖像权的冲突与协调 [J], 郭玉军;向在胜
4.论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及解决——电影《秋菊打官司》之肖像权案新解 [J], 杨德齐
5.试论肖像摄影作品著作权与肖像权的冲突及解决原则 [J], 张大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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