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事故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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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员工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因工受伤员工得到及时的治疗和妥善处理,明确工伤事故上报与处理流程,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及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XXX直接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且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员工。
第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摘录):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摘录):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摘录):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六条:事故是指造成死亡、疾病、伤害、损坏或者其他损失的意外情况。人身伤害事故是指造成了人体受伤的事故,包括交通事故、安全生产事故等。
第七条:员工如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必须按照本制度中的有关规定,办理各项手续或上报,否则将被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工伤权利及待遇,一切后果由受伤者个人负责。
第八条:全体员工及各车间应根据本制度严格执行。
第二章上报
第一条:员工发生的工伤事故,必须立即上报。由指定机构进行处理和备案。如因伤者不上报造成的一切后果将由伤者自行承担,并且将被视为自动放弃各项工伤待遇。
第二条:各车间、单位对于员工在岗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不得隐瞒或怂恿员工隐瞒不报,如因隐瞒不报而发生后果的,由各车间或单位负责人及发生工伤事故的个人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条:指定单位对上报发生的工伤事故员工,要及时予以处理和救护,必要时可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
第三章治疗
第一条:指定单位对上报的人身伤害的员工有积极提供治疗的义务和责任,需要送往医院治疗的,必须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和配合。
第二条:员工工伤期间必须保证配合各项治疗工作,对于不配合治疗或拒绝治疗的,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并且将视为自动放弃享受各项工伤待遇。
备注:有下列情况的将被视为不配合治疗:
1、不到指定医疗机构治疗的;
2、未按时接受治疗的;
3、不听从医嘱治疗的;
4、治疗过程中联系不到人的;
5、自行放弃治疗的;
6、接受治疗过程中提出不合理要求的;
7、因员工自身原因造成伤(病)情恶化的;
8、未定期汇报治疗情况的。
第三条:员工自行对工伤情况予以治疗的,必须保证治疗的可靠性,并将正规医院医生开具的病例、治疗方案等材料,上报厂部进行审批,递交自行治理申请,由于治疗方法不正确或处理不当所造成的后果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一条: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除要对工伤员工进行积极治疗外,所在车间、单位负责人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报告上报指定单位;
第二条:对没有按时上报事故报告的车间,指定单位将根据厂相关规定予以考核。
第三条:车间、单位上报事故报告后,由指定单位负责对事故报告进行整理和认定,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考核,找出事故的原因,避免同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四条:经事故分析后,如工伤员工对事故承担责任,厂有权对其进行相应的考核;属于“自我伤害”事故的厂有权要求其自行承担全部或部分医疗费用。
第五条:员工因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或其它非正当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医疗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第五章费用及报销
第一条:原则上员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员工现行垫付,后经厂部财务予以报销(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条:员工工伤期间的各项治疗费用票据必须保证清晰完整,除指定正规医院出具的票务收据予以承认报销外,其它票据一律不予承认;
员工工伤期间指定医疗机构为:
人民医院、职工医院、第二人民医院、第四人民医院、公安医院(经厂部同意出具证明除外)。
第三条:员工严禁将非治疗费用票据夹带报销,一经查实将对所有治疗费用予以停止报销。
第六章请假与销假
第一条:员工工伤期间享受各项工伤待遇,但必须按要求办理请销假,自己不能办理的必须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第二条:员工在工伤假期满后,如需续假继续治疗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厂部审批通过后方可办理请假手续。
第三条:未按规定办理工伤假手续的,或工伤假期满未按期上班的将根据厂的相关规定按旷工予以处理。
第四条:为加强安全管理,员工工伤假期无论多长时间必须由本车间主任、指定单位负责人、厂长、及经理签字确认后方可,否则视为无效手续。
第五条:员工工伤假期满后必须办理销假手续,手续不全将按照厂相关制度予以考核。
第七章附则
第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厂其它制度执行。
第二条:本制度中摘录了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法律条款,相关法律条款如有更改,本制度中所摘录部分将另行调整、修改。
第三条:本制度至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