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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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和>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_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第八条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第九条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第十条教师受到处分的,符合>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第十一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二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督导不到位;(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10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10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一、目的与定义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的一种具体措施。

学校、教师可以采取教育惩戒措施,旨在教育学生遵守纪律,纠正不当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的普通中小学,不适用于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三、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尊重和保护相结合;公正、公平、公开;依照校规校纪和程序。

四、教育惩戒的类型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短暂隔离教室;校园服务;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停学、停课;其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

五、教育惩戒的实施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校规校纪,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和标准;教师应当根据校规校纪和教育需要,适时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应当与学生违规、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教育惩戒应当注重教育效果,以纠正学生行为为目标,防止过度惩罚。

六、教育惩戒的监督与保障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育惩戒的监督机制,定期检查、评估教育惩戒的实施情况;教师应当接受专门培训,学习教育惩戒的法律规定、实施程序和方法;学生及其家长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教育惩戒行为提出异议或投诉。

七、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教育惩戒行为,学校应当及时调查,依法依规处理;对违规教师,学校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处理;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一、目的与定义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管理职权的一种具体措施。

学校、教师可以采取教育惩戒措施,旨在教育学生遵守纪律,纠正不当行为,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

二、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全日制的普通中小学,不适用于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

三、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尊重和保护相结合;公正、公平、公开;依照校规校纪和程序。

四、教育惩戒的类型口头警告;书面检讨;短暂隔离教室;校园服务;禁止出入特定场所;停学、停课;其他必要的教育惩戒措施。

五、教育惩戒的实施学校应当制定具体的校规校纪,明确教育惩戒的实施程序和标准;教师应当根据校规校纪和教育需要,适时实施教育惩戒;教育惩戒应当与学生违规、不当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教育惩戒应当注重教育效果,以纠正学生行为为目标,防止过度惩罚。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档模板: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版本号:教育部发文【2020】号发布日期:20年月日生效日期:20年月日签署单位:教育部一、前言1.1 简介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是为了规范中小学教育惩戒行为,保护学生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学习环境,推动中小学教育优质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中小学教育惩戒工作。

1.2 定义1) 教育惩戒:指学校对学生不当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和惩处的行为。

2) 学生不当行为:指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纪律行为准则以及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1.3 目的与原则目的:确保学校教育惩戒工作的公正、科学、规范和有效,最大限度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原则:1) 追求公正:教育惩戒应公正对待每一位学生,不偏袒、不歧视。

2) 注重教育:教育惩戒应以教育为主导,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

3) 限制权力:教育惩戒权力应受到限制和监督,避免滥用和不当行使。

二、基本原则2.1 权责一致原则教育惩戒的实施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教育惩戒能力。

2.2 公开透明原则学校应将教育惩戒相关规定和程序向师生及其家长进行公开,并及时通知学生的教育惩戒决定和结果。

2.3 报告告知原则学校应当及时向学生和其家长报告教育惩戒的具体内容、原因和依据。

2.4 适度合理原则教育惩戒应当依据学生不当行为的性质和后果,采取相应的教育和惩处措施。

三、教育惩戒行为及措施3.1 纪律处分措施学校可以对学生的不当行为进行纪律处分,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记过、留校察看、勒令停课。

3.2 行政处分措施学校可以对学生的严重不当行为进行行政处分,包括但不限于降级、开除学籍等。

3.3 其他惩戒措施根据学生不当行为的情况,学校可以采取其他适当的教育惩戒措施,如限制活动、责令认错、参加心理辅导等。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附件1:教育惩戒记录表2、《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附件2:学生违纪行为分类及相应措施表五、法律名词及注释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学生违纪行为:指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纪律行为准则以及校园公共秩序的行为。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最新版】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最新版】

教师违规违纪处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安徽省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到警告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受到记过处分的,当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并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受到记大过处分的,两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且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不得晋职、晋级;受到降级处分的,对其专业技术职务降低一级聘任;受到撤职处分的,解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合同,工资待遇按职员执行,同时撤销行政职务;受到开除处分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教师资格,自处分之日起解除与所在学校的人事关系,从受处分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不爱护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的(二)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的;(三)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及按成绩排座次的;(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的;(五)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六)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以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七)无完整教学方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八)工作日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上班前饮酒和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的;(二)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三)语言不文明、侮辱学生人格、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四)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五)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六)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学校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校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学校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办法为强化学校管理,树立良好的师德师风,促进教师的自律和他律,树立学校正气,消除存在于教师队伍中的不正之风,塑造一支团结、向上、大气、正气、有战斗力的教师队伍,引导教师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学工作,提高全体教师的师德修养和依法执教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1、讽刺、挖苦、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不尊重学生家长,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上课迟到、早退、空堂,并由此造成班级管理混乱,出现学生事故的。

3、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打牌、下棋、打麻将及上班前饮酒,造成不良影响的.4、组织学生购买学习辅导资料、向学生推销商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的。

5、私自调课,无教案上课,在课堂上抽烟,使用手机或其它通讯工具的。

6、课堂纪律差,无法控制而发生各类事故的。

7、无故旷工或长期事假,影响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

8、擅离工作岗位,造成工作失职的。

9、参与赌博、酗酒、打架、封建迷信或伪科学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

10、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随意不参加集体活动,不服从领导或拒不完成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11、违反有关规定为学生补课收费的12、上班期间利用电脑做与教学无关的事情的.13、因班级管理不善,出现学生人身安全重大事故的。

14、其他需要处理的违规违纪事件。

二、处理意见:全体教师要以《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来严格约束自己,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对违反者,视其情节并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1、学校领导找其谈话,分析原因,作口头警告。

2、学校主要领导批评教育,责令本人作出书面检查,在全校予以通报。

3、本年度师德师风考核酌情减分,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

4、本年度不得评优、评职、晋职。

5、对屡教不改者,调离工作岗位。

6、交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处理,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解聘。

7、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处理机构成立教师违规违纪处理工作小组,该小组由学校校委会及教师代表组成。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赣州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七项严禁”及违规处理办法(试行)一、严禁体罚或变相体罚、谩骂、侮辱、调戏、猥亵学生情节轻微的,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扣发一个月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全年教师绩效工资,予以辞退或解聘,同时撤销教师资格。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教师为学生有偿补课属教师个人行为的,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严重或屡犯的,予以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组织补课并收费的,除退还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外,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直至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撤销其教师资格。

有偿补课含有偿家教。

三、严禁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或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向学生推荐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目录中的教辅资料,同一年级同一课程只能推荐一种。

增加推荐的或向学生推荐非教育行政部门审定公布的教辅资料、向学生推销学习用具,或要求学生到指定商店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具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情节恶劣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属学校(含年级组)行为的,取消该校三年评先评优资格,扣发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全年绩效工资,撤销该校校长、分管副校长(年级组长)职务,直至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严禁参与赌博一经查实,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五、严禁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或有偿招生推介生源违背学生意愿填报、篡改学生报考志愿的,当年绩效考核等次直接定为不合格,扣发其全年教师绩效工资,直至辞退或解聘,撤销教师资格。

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

教育行政处罚的种类根据现行教育法设立的处罚形式及其内容的性质,教育行政处罚可划分为四大类:(1)申诫罚。

亦称精神罚或影响声誉罚,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主体对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进行谴责和警戒的处罚。

其特点在于对相对人的精神惩戒性,不涉及实体权利。

在教育法中,申诫罚是常见的处罚类型,它主要包括两种具体形式:①警告。

它是各种处罚中最为轻微的一种形式,主要运用于情节比较轻微或者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

警告既可以运用于自然人,也可以运用法人组织;即可单处,也可并处。

②通报批评。

即将违反教育法的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公布,并对其给予批评。

通报批评运用范围与警告相同,但针对的违法情节相对严重,处罚的程度也严厉一些。

(2)能力罚。

亦称行为罚,是指对违法者特定行为能力予以限制和剥夺的一种处罚。

教育行政处罚中的能力罚具有独特性,它主要是对相对人教育权或受教育权的限制或剥夺。

能力罚可以针对自然人,也可以针对法人。

教育法中针对法人组织的能力罚主要包括三种形式:①责令停业招生或停办。

指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限制或剥夺招生权或办学权的处罚形式。

该项处罚的法定条件多在教育行政法规中予以规定,如《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规定了对民办学校予以该项处罚的条件;《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中对普通高校的停止招生和停办处罚的相关内容加以规定;《幼儿园管理条例》中也规定了相应该项处罚的条件。

②吊销办学许可证。

对违反教育法的教育机构予以撤销,停止其办学权利的处罚。

这是较为严厉的处罚形式。

需要说明,在教育法中因违反教育法规范予以能力罚的对象不限于教育机构,对招用适龄儿童、少年就业的组织或者个人,同样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③停止或取消颁发证书的资格。

指限制或剥夺违法教育机构颁发证书资格的处罚。

证书包括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和其他学业证书。

依照《学位条例》有关规定,停止或撤销授予学位的资格,只能由国务院作出决定。

中小学教育处罚规则(试行)全文

中小学教育处罚规则(试行)全文

中小学教育处罚规则(试行)全文第一条宗旨与适用范围- 本规则的宗旨是维护中小学教育的秩序与稳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 本规则适用于所有中小学教育机构及相关人员。

第二条违纪行为与处罚- 学生在校期间,应遵守教育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纪律,不得违反以下行为:1.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2. 随意破坏学校公共设施;3. 持有或传播淫秽色情物品;4. 扰乱课堂秩序;5. 欺凌同学或教师;6. 收受贿赂或参与不正当竞争;7. 其他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

- 违反上述行为的学生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1. 批评教育;2. 书面警告;3. 留校察看;4. 记过处分;5. 记大过处分;6. 备考通知;7. 开除学籍。

- 教育机构应在处罚学生时,充分考虑其年龄与情节,采取适当的处罚措施。

第三条学生权益保障- 在对学生实施处罚时,应保障其基本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依法听取学生的申辩意见;2. 不得采取违法、虐待或侮辱性的处罚方式;3. 处罚决定应及时通知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

第四条教育机构责任- 教育机构应制定明确的违纪行为与处罚规定,并向学生及其家长进行宣传、解释与教育。

- 教育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处罚决策机制,确保处罚决定公正、合理、依法执行。

第五条附则-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 涉及未尽事宜的,由教育主管部门按法律法规及教育政策予以处理。

以上为《中小学教育处罚规则(试行)》全文。

附注:本文档为参考翻译,具体表述以正式公布的文件为准。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12.2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教育部部长陈宝生2020年12月23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学校规章制度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

学校规章制度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行)

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老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方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师德建立,标准我市中小学老师队伍治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行政处分品种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适用于兼任行政职务)、开除。

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与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三条老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升老师职务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应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兼任行政职务的老师,受撤职处分,如享受的是老师职务工资,可同时并处降级处分;如享受的是行政职务工资,那么按新职务确定工资。

第四条老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处分决定机构解除处分,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专业技术职务应聘等不再受原处分妨碍。

但降级与撤职处分的解除,不视为应恢复原级别与职务。

关于在处分期没有改正错误的,能够适当延长处分期的期限。

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的,能够加重处分。

第五条中小学老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经批判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不尊重学生,挖苦、挖苦学生的;(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的;(四)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损老师形象的。

第六条中小学老师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一)上班前饮酒,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的;(二)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三)不经同意在校外有偿兼课的;(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凌辱学生人格的;(五)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六)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七)无教案上课,不修改学生作业和辅导学生,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1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21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校外教育实践基地、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教师发展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符合前述情形免予处分的教师,应由所在学校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第六条对屡教不改的,拒绝或干扰调查的,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以及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应当从严处理、从重处分。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全文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

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

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12.27•【字号】闽教师〔2021〕57号•【施行日期】2021.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21〕57号各设区市教育局,平潭综合试验区社会事业局,省属中职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切实推进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我省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我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完善考核评价制度各地各校要加大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系列文件和我省实施细则的学习宣传,并结合本地本校实际,制定具体化、可操作的教师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各地各校要将负面清单和处理办法纳入教师聘任、聘用合同中,让每位教师知准则、有敬畏、守底线。

要完善师德考核指标体系,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年度考核、职称评聘、评优评先、教师资格注册等工作的第一标准。

要将师德建设作为学校工作考核和办学质量评估的重要指标,纳入教育强县、对县督导、文明校园、高中校达标晋级、义务教育管理标准化学校评估体系。

二、健全监督查处机制各地各校要对照实施细则,深入排查师德师风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强化工作落实主体责任,深化师德师风综合治理,推动师德建设工作的常态化长效化。

结合全省开展中小学有偿补课和教师违规收受礼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工作,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等,畅通师德师风监督举报渠道。

注重高位引领与底线要求相结合,严管与厚爱并重,强化教师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要求,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根据《中小学教师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维护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分办法。

第一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认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传播违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信息或观点;3. 涉及学生的虐待、欺凌或侮辱等行为;4. 损害学生权益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5.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或教学机密;6. 教学不当导致学生发展受阻或受伤;7. 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不当教育手段;8. 接受或索取贿赂、回扣;9. 有重大违纪行为或犯罪记录;10.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条处分措施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可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批评教育: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并告诫其不能再次犯错;2. 诫勉:书面警告,提醒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3. 记过:记录违规行为,影响其晋升或评优;4. 降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降低职务级别;5. 停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暂停职务,期限由教育主管部门决定;6. 开除:对严重违规行为者予以解聘。

第三条处理程序对于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处理程序如下:1. 接到举报或投诉后,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在调查核实完成后,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处理决定;3.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教师,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法律责任对于涉及犯罪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管理不力、监管不力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版本的相关规定。

注意:本文档中引用的所有法规和规定仅供参考,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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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湖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健全湖南省教师管理机制,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保障广大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育科研、教师培训、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对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严肃认真处理,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根据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进行处理,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处理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处理种类本实施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处理期限警告处理期限为6个月,记过处理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理期限为24个月,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在受处理期间受到新的处理的,其处理期为原处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理期限之和,但不得超过48个月。

第六条多种处理的情况教师同时有两种及以上需要给予处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理。

应当给予的处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理的,执行该处理,但处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理期以上、两个处理期之和以下确定。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

湖北省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我省教师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全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及适用第四条本细则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第五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职务,24个月。

第六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

第七条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第八条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

应当给予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

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是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周口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政处分规定[2]

周口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政处分规定[2]

周口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条教师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教师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五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一)不爱护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的;(二)不按时上课,迟到或早退,不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的;(三)公开排列学生成绩名次或按成绩排座位的;(四)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的;(五)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六)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及家长、同事、领导及学校名誉的言论,并造成影响的;(七)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完不成教学任务的;(八)工作日期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的;(九)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纪处理办法违纪行为是指中小学教师在日常工作、生活中违反公共纪律、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的行为。

为了维护教育系统的稳定和正常秩序,对中小学教师的违纪行为需要进行及时、严格的处理。

接下来将详细介绍中小学教师违纪处理的相关办法。

一、违纪行为的界定1. 违反学校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疏于备课、教学质量低下、擅自请假、私自调课等行为。

2. 违反职业道德:包括但不限于辱骂学生、滥用职权、索贿受贿、泄露学生隐私等行为。

3. 违反教育规章:包括但不限于违反学校教育管理条例、教师公约、工资条例等行为。

二、违纪处理程序1. 调查核实:一旦发现中小学教师有违纪行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展开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2. 提出意见: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相关部门应当对中小学教师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包括处罚方式和措施。

3. 处理决定:根据调查核实和提出的意见,对中小学教师的违纪行为做出相应处理决定。

4. 履行处罚:中小学教师接受处罚后,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处罚,接受教育改正,如有必要进行辅导、培训等。

三、违纪处罚方式1. 批评教育:对轻微的违纪行为,可采取口头批评、书面检查等方式给予教育。

2. 警告处分:对一般的违纪行为,可做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处分。

3. 记过处分:对较严重的违纪行为,可做出记过处分,影响中小学教师的职称评定和晋升。

4. 记大过处分:对严重的违纪行为,可做出记大过处分,影响中小学教师的职业生涯和工作机会。

5. 取消资格处分:对极端恶劣的违纪行为,可做出取消中小学教师资格处分,终止其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四、违纪处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违纪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不厚此。

2. 教育为主:对中小学教师的违纪行为,应以教育为主,引导其积极改正错误。

3. 违纪与教育相结合:违纪处理要与教育相结合,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4. 依法依规:对中小学教师的违纪处理,应当依法依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制度。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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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规章制度之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试
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师德建设,规范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参照《国家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行政处分种类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适用于兼任行政职务)、开除。

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与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三条教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不得晋升教师职务工资档次。

受降级处分的,应降低一个工资档次。

兼任行政职务的教师,受撤职处分,如享受的是教师职务工资,可同时并处降级处分;如享受的是行政职务工资,则按新职务确定工资。

第四条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未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处分决定机构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职务、级别、专业技
术职务应聘等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但降级与撤职处分的解除,不视为应恢复原级别与职务。

对于在处分期没有改正错误的,可以适当延长处分期的期限。

延长解除处分期限后,还未改正错误的,可以加重处分。

第五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的;
(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的;
(四)语言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

第六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上班前饮酒,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的;
(二)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
(三)不经允许在校外有偿兼课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侮辱学生人格的;
(五)剥夺学生在学校学习和参加活动权利的;
(六)向学生和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的;
(七)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和辅导学生,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第七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造成影响的;
第八条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级或撤职处分;情节十分恶劣或坚持错误不改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观念的;
(二)品行不良,性侵害学生的;
(三)体罚或侮辱学生,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有关规定受到记大过以上处分,拒不改正的。

第九条中小学教师违反有关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开除公职。

第十条本《办法》没有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教师违反上述规定给予处分,由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按权限分级作出。

警告、记过处分,可由所在学校作出;行政记大过处分可由乡镇中心学校、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直属学校作出;撤职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作出;降级、开除处分,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根据隶属关系报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作出。

第十二条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撤销或变更下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

第十三条被处分人对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行政处分部门的上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复查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包括在:各级政府举办的幼儿园、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少年宫、电化教育机构的教师;民办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民办职业学校的教师。

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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