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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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

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预缴增值税在房地产行业,由于土地资源和市场需求的不匹配,很多房地产开发商选择在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

然而,这样的异地开发涉及到税务问题,其中之一便是预缴增值税。

本文将探讨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如何进行增值税的预缴,并提供相关的指导和建议。

首先,预缴增值税的目的是确保房地产开发商能够及时缴纳相应的税款,遵守税法规定,以免引发税务风险和纳税争议。

在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中,由于地域差异和税收政策的不同,预缴增值税的具体操作方式可能会有所不同,需要依据当地税务部门的指导和要求。

下面是一些通用的指导原则,可以帮助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进行增值税的预缴。

第一,了解当地税收政策和规定。

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和规定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之前,开发商应该了解当地的税务政策,包括增值税的税率、纳税期限、减免政策等。

只有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税收政策,才能确保预缴增值税的准确性和合规性。

第二,确定纳税人身份和纳税方式。

在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开发商需要确定自己的纳税人身份和纳税方式。

一般来说,开发商可以选择一次性纳税和分期纳税两种方式。

在选择纳税方式时,需要考虑项目的财务状况、现金流情况以及税务部门的要求等因素。

第三,合理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在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中,预缴的增值税金额需要依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合理计算。

增值税的计算涉及到项目的销售金额、成本、利润等多个因素。

开发商可以借助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咨询机构的帮助,确保计算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四,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支付手续。

在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开发商需要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及时办理纳税申报和支付手续。

预缴增值税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否则可能会面临滞纳金等罚款。

因此,开发商应明确纳税期限,并且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延误纳税申报和支付。

第五,留意税务部门的最新政策和通知。

税务政策和规定可能会发生变化,因此,在异地开发房地产项目中,开发商需要时刻关注税务部门的最新政策和通知。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处理办法(最全2023)-2023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处理办法(最全2023)-2023

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处理办法(最全2023)目录一、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情形 (2)1、异地施工预缴 (2)2、预收款预缴 (2)二、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预征率 (2)三、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 (3)四、预缴时间 (3)五、跨区域涉税事项预缴税款办理流程 (3)六、税收优惠 (6)七、注意事项 (6)八、政策依据 (7)九、案例分析 (8)1、异地预缴增值税会计核算 (8)2、工程预收款预缴增值税会计核算 (12)一、建筑企业预缴增值税的情形1、异地施工预缴建筑企业是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跨地级市提供建筑服务),需在项目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2)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预收款预缴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需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预缴增值税。

二、建筑服务增值税预缴预征率三、预缴增值税计算方法一般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 简易计税: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四、预缴时间项目进度款预缴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后次月申报期内,预收款的预缴时间是收到预收款的当月。

以上为“应当预缴之月”。

17号公告第十二条:纳税人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

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自应当预缴之日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跨区域涉税事项预缴税款办理流程1.登录电子税务局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等待税局审批。

增值税预缴申报办税指南

增值税预缴申报办税指南

•事项名称:增值税预缴申报•设立依据:(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一条(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三条(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八条(六)《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七)《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第三条•申请条件: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在异地办理预缴税款时,应填报注册地纳税人识别号•办理材料:(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办理地点及时间: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具体地址及办公时间)提供全市通办服务•办理期限:即时办结•联系电话:12366。

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及操作流程

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及操作流程

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及操作流程随着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政策也在不断创新与完善。

增值税作为一种重要的税收形式,在企业生产经营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了更好地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值税的预缴政策于近年来得到了广泛的推广和应用。

本文将从增值税的预缴政策、操作流程以及相关实施细则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的预缴政策增值税的预缴政策旨在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通过提前预缴税款,确保税收按时足额归集,减少税收的逃漏和拖欠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将预缴税款的比例设定为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五,即企业在下期纳税申报时要预付上期销售额的百分之三十五的增值税。

二、预缴操作流程1. 登录税务局官网纳税人需要登录所在地税务局的官方网站,选择“税务服务大厅”进行登录。

2. 选择预缴功能在大厅的界面中,纳税人需要选择“预付增值税”功能,如有需要,还需下载并安装相应的预缴软件。

3. 填写预缴信息在预缴功能界面中,纳税人需要填写相关的企业信息,如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申报期次等。

根据税务局预设的计算公式,系统将自动计算出所需预缴的税款金额。

4. 选择支付方式预缴税款可以通过银行转账或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支付。

纳税人需要选择合适的支付方式,然后按照系统指引进行操作。

5. 缴费完成当纳税人成功完成预缴操作后,系统将自动生成缴费凭证并显示在页面上。

同时,纳税人还可以选择下载并打印相关凭证,作为纳税申报的证明材料之一。

三、相关细则1. 预缴税款抵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人可以将预缴税款抵减当期的应纳税额。

抵减税款的金额上限是当期的应纳税额,超过部分不能继续抵减。

2. 预缴税款退还如果企业在预缴税款后,发现当期的应纳税额少于预缴税款的金额,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的税款。

退款申请需要在纳税申报期截止前进行,逾期将无法申请。

3. 预缴税款的利息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预缴税款是可以获得一定利息的。

具体的利息计算方法和利息率由税务局根据国家政策进行设定。

建筑业异地施工预缴税款规定(2020年8月)

建筑业异地施工预缴税款规定(2020年8月)

咨询:我司是分包方,承包了建筑公司的一项异地施工项目,请问需要异地预缴税费吗?如果需要预缴,需要办理什么手续?预缴什么税费呢?回复部门: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回复时间:2020-08-14回复内容:您好,跨区域提供建筑服务征收的税(费)如下:一、增值税(一)预缴方式1.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收到预收款: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 财税〔2017〕58号 )(2)按照 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不需要预缴增值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1)收到预收款: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 财税〔2017〕58号 )(2)按照 财税〔2016〕36号 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计税方式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9%)×2%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3%)×3%注: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税率为7%(市区)、5%(县城、建制镇)或1%(其他)平潭:根据《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 闽岚综实管综﹝2014﹞144号 )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为预缴的增值税税额,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即区各个组团规划图内)的,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流水试点镇规划图范围内的,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流水试点镇的,适用税率为1 %。

增值税法规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增值税法规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增值税法规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税收法规的完善成为了维护国家财政稳定的重要手段。

其中,增值税作为一种主要的税收方式,在国家税收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为了确保纳税人遵守增值税法规,加强税务稽查力度,我国对违反增值税法规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

本文将对增值税法规的法律责任与处罚措施进行详细探讨。

一、违反增值税法规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对于违反增值税法规的行为,纳税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主要的法律责任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如果纳税人未按时、未按规定缴纳增值税款项,或者虚假申报、逃避缴税,将被追缴相应的税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加收滞纳金。

2. 行政处罚:对于以虚假资料骗取增值税退税、偷漏税款等违规行为,税务部门将予以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形式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

3. 刑事责任:对于严重违反增值税法规、涉嫌犯罪的行为,涉事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的程度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而定,可能包括有期徒刑、罚金等。

二、增值税法规的处罚措施为了推动增值税法规的合规遵守,我国税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处罚措施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确保税收公平和国家财政的稳定顺利运行。

以下是常见的处罚措施。

1. 自查自纠制度:税务部门鼓励纳税人加强内部控制,自觉进行税务核查和自我纠错。

对于及时发现并主动纠正错误的纳税人,税务部门通常予以宽大处理,并免于罚款。

2. 暂缓缴纳税款:针对遭遇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特殊情况的纳税人,税务部门可在一定期限内暂缓纳税义务的履行。

3. 宽限期处理:对于首次违反增值税法规的纳税人,税务部门通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要求其限期改正错误,缴纳应纳税款。

4. 滞纳金减免:纳税人如因无法按时缴纳税款而产生滞纳金,若情况确实符合规定的免除条件,可向税务部门申请滞纳金减免。

5. 公示曝光:对于严重违反增值税法规的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公开纳税人的违法信息,扩大曝光,形成有效震慑。

增值税逾期申报了该怎么处理

增值税逾期申报了该怎么处理

增值税逾期申报了该怎么处理
增值税申报逾期,必须进行补申报。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

如果有应交纳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
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增值税申报逾期,已经无法再通过网上补申报,只能通过介质或
者持纸质申报表去纳税服务大厅办理。

3、申报逾期,面临三个方面的风险:
(1)、罚款风险: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可
处以罚款。

(2)、滞纳金风险: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3)、纳税信用风险:“按照规定申报纳税”是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组成指标。

如果您未按照规定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在进行纳税信用评价时将予以扣分,这会直接影响纳税人的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

财税2016年74号文件原文,财税 2016 74号文件解读

财税2016年74号文件原文,财税 2016 74号文件解读

财税2016年74号文件原文,财税201674号文件解读财税2016年74号文件原文,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何广涛解读——适用范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

特定情形: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

异地预缴要点: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财税[2016]74号明确异地预缴增值税相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

财税[2016]74号明确异地预缴增值税相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

财税[2016]74号明确异地预缴增值税相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来源:税屋作者:税屋人气:518 发布时间:2016-08-10依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发出通知——财税[2016]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政策如下: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何广涛解读——适用范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

特定情形: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

异地预缴要点: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申报缴纳要点:纳税申报时,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机构所在地税率(征收率)。

增值税预缴政策

增值税预缴政策

增值税预缴政策增值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政府为了有效控制和完善税收体系,并为市场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将采取一些政策和办法来管理和控制增值税。

增值税预缴是指企业在收入产生之前,按照规定形式和程序,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预先缴纳增值税的行为。

增值税预缴政策是以财政促进经济发展的基本方式,它的设计主要是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税收,减少税收负担,提高税收收入,推动经济健康发展,以及控制和缓解系统性的增值税缴纳压力。

一、预缴规定(一)预缴金额的确定预缴金额由当月应缴纳的税费金额与上月已缴纳税费金额之间的差值决定。

(二)预缴期限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按月缴纳增值税时,应于当月25日前将税费预缴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账户中。

(三)预缴税费的调整企业在按月缴纳增值税后,发现自行计算的税费与实际应缴纳的税费不符的,可以申请调整税费,重新核定缴纳的税费。

企业可以申请调减或调增税费,如果申请调减税费,应以实际应缴纳的税费为基准,申请调减的税费金额不得大于实际应缴纳的税费金额,如果申请调增税费,应按实际情况进行申报。

二、预缴收益(一)降低税收负担通过预缴增值税,企业可以减少对税收的负担,有助于改善企业的税收筹措能力,加快企业的发展步伐,改善企业的产品销售环境。

(二)促进经济发展预缴增值税政策可以增强企业的资金流动性,使企业可以更好地利用资金,加快经济发展。

此外,预缴增值税政策还可以促进就业,提高经济效益和收入,有助于改善社会经济结构,丰富社会产品质量,提升社会消费水平。

三、预缴税费报表预缴增值税政策的实施,企业应按规定,在预缴的同时,还应提供预缴税费报表,这是办理税务手续的必备材料。

预缴税费报表应包含企业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期间、金额等内容,是证明企业已经缴纳增值税的重要证据,也是申领发票的依据。

综上所述,增值税预缴政策对企业负担税收费用、促进经济发展以及提高经济效益有着重要作用。

为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各地政府应予以充分支持,支持企业实施增值税预缴政策,帮助企业降低税收负担,提升经济效益。

税务处理预缴税款流程介绍

税务处理预缴税款流程介绍

税务处理预缴税款流程介绍税务处理预缴税款是每个纳税人都需要面对的重要事项。

预缴税款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期限之前,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提前缴纳的税款。

通过预缴税款,纳税人可以提前履行税务义务,减轻后续纳税负担,同时也有助于税务机关更好地进行财政管理。

本文将介绍税务处理预缴税款的流程,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操作。

一、了解预缴税款的种类和计算方式在开始预缴税款之前,纳税人首先需要了解预缴税款的种类和计算方式。

根据税法规定,预缴税款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

不同的税种有不同的计算方式,纳税人需要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预缴税款类型。

对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预缴税款的计算一般是根据上一纳税年度的实际纳税额进行估算,然后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预缴。

而对于增值税,预缴税款的计算一般是根据上一纳税期的销售额进行估算,然后按照一定比例进行预缴。

二、确定预缴税款的时间和金额确定预缴税款的时间和金额是纳税人进行预缴税款的关键步骤。

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预缴税款一般分为季度预缴和月度预缴。

季度预缴是指纳税人按照季度进行预缴税款,月度预缴是指纳税人按照月度进行预缴税款。

确定预缴税款的金额需要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进行计算。

纳税人可以根据上一纳税期的实际纳税额或销售额进行估算,然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比例进行预缴。

需要注意的是,预缴税款的金额不能低于税务机关规定的最低限额,否则将被视为未缴税款。

三、办理预缴税款的申报和缴纳手续办理预缴税款的申报和缴纳手续是纳税人进行预缴税款的重要环节。

纳税人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网上申报系统或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窗口进行申报和缴纳。

在申报预缴税款时,纳税人需要填写相应的申报表格,并提供相关的纳税证明和凭证。

对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财务报表和纳税申报表。

对于增值税,纳税人还需要提供销售额明细表和增值税申报表。

完成申报后,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预缴税款。

纳税人可以选择通过银行转账、现金缴纳或电子支付等方式进行缴纳。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

财税2016年第36号文什么是财税2016年第36号文?下面YJBYS小编已经大家准备好了,一起来看看吧!第一章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一、纳税人界定(一)、普通纳税人(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特殊纳税人确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

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二、纳税人的分类(一)、纳税人的分类(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条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称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一般纳税人标准(财税[2016]36号附件2《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特殊一般纳税人(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三)、一般纳税人的登记(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深度解读:建筑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房建工程计税方法税政新变化

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深度解读:建筑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房建工程计税方法税政新变化

【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财税[2017]58号文深度解读:建筑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和房建工程计税方法税政新
变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文件,对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
务时间和建筑企业总承包单位从事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增值税方法,发生重要的新变化。

(一)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税收政策的新变化
分析
1、建筑企业预收账款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税收新政的变化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而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
(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

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2、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分析结论
既然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周期与截止日期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周期与截止日期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周期与截止日期增值税是一种按照货物和服务流转环节增值额征收的一种间接税。

对于纳税人来说,准确了解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周期和截止日期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周期以及截止日期,并强调纳税人应当遵守相应的申报规定。

一、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周期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周期是指纳税人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定期向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

一般来说,增值税的申报周期分为三种情况:1. 月度申报周期:对于年销售额超过特定金额的纳税人来说,其增值税的申报周期为一个月。

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前,纳税人需要填报并提交相应的增值税申报表。

2. 季度申报周期:对于年销售额未超过特定金额的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其增值税的申报周期为一个季度。

这意味着他们每季度需要填报并提交增值税申报表。

3. 自行选择周期:除了以上两种情况外,纳税人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增值税的申报周期。

例如,一些特定行业或特殊业务所涉及的纳税人可能会选择不同于月度或季度的申报周期。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时,可能会需要提供更频繁的申报周期。

此外,在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也有权要求纳税人改变其申报周期。

二、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截止日期纳税申报截止日期是指纳税人在特定周期内需要完成并提交增值税申报表的最后期限。

对于不同的纳税申报周期,其截止日期也会有所不同。

1. 月度申报截止日期:月度申报周期的纳税人需要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前完成增值税申报。

具体的截止日期因地区而异,并由当地税务机关在年初进行公示。

2. 季度申报截止日期:季度申报周期的纳税人需要在每季度的固定日期前完成增值税申报。

同样,具体的截止日期因地区而异,并在年初由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公示。

3. 自行选择周期的申报截止日期:对于自行选择申报周期的纳税人,截止日期将在其选择的申报周期内。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未能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完成增值税的申报,将可能面临罚款或其他处罚。

因此,纳税人务必提前规划好申报时间,并按时完成申报义务。

增值税的纳税周期及申报时间要点

增值税的纳税周期及申报时间要点

增值税的纳税周期及申报时间要点增值税是一种按照商品的增值额计算税款的一种税收形式。

在我国,增值税属于间接税,适用于销售货物、提供劳务和进口货物的企业。

为了确保纳税人能够按时、准确地申报和缴纳增值税,税务部门规定了纳税周期和申报时间要点。

本文将详细介绍增值税的纳税周期和申报时间要点。

一、增值税的纳税周期增值税的纳税周期一般是按月纳税,即纳税人每月需申报和缴纳当期发生的增值税。

具体的纳税周期为自然月,即从每月的1日开始,终止于当月的最后一日。

在增值税的纳税周期里,纳税人需要进行两个重要的环节,即申报和缴纳。

二、增值税的申报时间要点纳税人需在每月的纳税申报期内,按照规定的时间要点进行申报。

1. 申报截止时间增值税的申报截止时间一般是每月的15日。

纳税人必须在每个月的15日之前完成对上一个月的增值税申报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15日遇到节假日或休息日,纳税人的申报截止时间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因此,纳税人需要提前了解当月是否存在节假日或休息日,以避免错过申报时间。

2. 申报方式增值税的申报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线下申报,一种是线上申报。

线下申报是指纳税人亲自前往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将纳税申报表格提交给税务部门的工作人员。

这种方式需要确保纳税申报表格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税务机关。

线上申报是指纳税人通过互联网、手机APP等电子渠道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需要先注册和登录相关网站或APP,按照要求填写增值税申报表格并进行提交。

无论是线下申报还是线上申报,纳税人都需要保留好申报记录和相关凭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3. 申报内容增值税申报表格通常需要包括以下内容:(1)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的发票销售额(2)进口货物的增值税进口税额(3)纳税人购买货物、接受劳务支付的增值税额(4)其他需要申报的增值税相关交易额纳税人在填写申报表格时,需要仔细核对业务数据,确保准确无误。

同时,加强内部会计管理,做好账务记录,以便核对和备查。

增值税的预缴与结算

增值税的预缴与结算

增值税的预缴与结算增值税是一种重要的税收,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征收过程中,增值税的预缴与结算是不可忽视的环节。

本文将对增值税的预缴与结算进行详细的介绍和解析。

一、增值税的预缴增值税的预缴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纳税人在销售商品、提供应税服务的同时,按照一定比例和时限,提前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纳税额的一种行为。

增值税的预缴是基于税收法律对企业进行规定的,并且一般以纳税人实际发生的销售额为基础。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纳税人应当依法按照预缴比例提前缴纳税款。

预缴的税款可以用于抵扣销售额中的应纳税款,即在结算增值税的时候进行差额缴纳,或者退回相应的预缴税款。

二、增值税的结算增值税的结算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在一定的时限内将销售额中应纳税额上缴给国家财政部门的一种财务行为。

在增值税的结算过程中,纳税人需要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相关的税种、销售记录和报表。

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核对并计算出应纳税额。

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根据核算结果缴纳相应的税款。

在增值税的结算中,纳税人还可以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通过纳税申报和抵扣等方式来减少应纳税额。

这有助于提高纳税人的资金利用率,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三、增值税的预缴与结算的重要性增值税的预缴与结算是税收征收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预缴使得税收征收更加及时高效。

预缴的税款可以缩短纳税人的缴税周期,促使税收及时到账,提高国家财政收入。

其次,预缴可以有效避免欠税现象的发生。

纳税人通过提前缴纳税款,避免了到期时出现大额欠税的风险,有助于维护税收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再次,结算确保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正确的结算操作,纳税人可以享受到合法的减免政策和抵扣权益,降低企业的税负,增强竞争力。

最后,预缴与结算也是纳税人对税收合规的重要表现。

纳税人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税款,有助于维护税收秩序,树立良好的纳税信用。

综上所述,增值税的预缴与结算是税收征收过程中的重要环节。

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如何进行处罚

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如何进行处罚

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如何进行处罚在税收管理中,预缴增值税是企业按照规定在经营活动发生前预先缴纳的一种税款。

预缴增值税的目的是确保税收的及时性和连续性,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财务成本的支出。

然而,若企业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将面临相应的处罚措施。

本文将就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的处罚进行分析和讨论。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如果企业未按期预缴增值税,税务机关有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1. 罚款:税务机关可以对未按期预缴增值税的企业处以罚款。

罚款的数额根据应预缴未缴纳的增值税金额来决定,通常是根据欠税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

罚款金额一般为欠税金额的百分之三到百分之五。

2. 处罚利息:税务机关对未按期预缴增值税的企业可处以一定的利息。

这些利息的计算基础是欠税的金额和未缴税款的计算期间。

处罚利息的计算方式通常为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的三倍计算。

3. 财产查封:对于拒不履行预缴增值税义务的企业,税务机关有权对其财产进行查封。

查封可以限制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并于当事人缴纳全部预缴增值税和相关费用后解除。

4. 行政拘留:极端情况下,如果企业多次拒不履行预缴增值税义务,或者有故意逃避预缴税款的行为,税务机关可以采取行政拘留措施。

被行政拘留的企业负责人将被暂时限制人身自由,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教育、整顿。

除了以上处罚措施,税务机关还可以采取其他合法合规的措施,比如责令纳税人限期补缴并缴纳罚款、追缴欠缴的税款、在媒体上公布拒不履行税务义务的企业名称等。

这些措施的目的是强化税收管理,维护税收秩序的正常运行。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而又能主动补缴的企业,税务机关一般会采取警告或者口头劝诫的方式进行处理。

对于首次违法的轻微违例行为,税务机关通常也会给予纠正和教育的机会。

然而,如果企业在多次违规或其他严重情况下仍然未能纠正错误并履行预缴税款义务,将面临更严厉的处罚,甚至可能导致企业的经营权受到限制。

增值税征收管理

增值税征收管理

增值税征收管理一、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基本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发生应税、扣缴税款行为应承担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时间。

这一规定在增值税管理中非常重要,说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经确定,必须按此时间计算应缴税款。

目前实行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依据权责发生制或现金收付制原则确定。

这主要是考虑与现行企业财务制度进行衔接,同时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确保及时取得财政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以下两个方面: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具体规定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人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收款日期的当天。

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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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缴增值税时间与地点以及不预缴的后果一、预缴的时点分析根据财税[2016]36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14、16、17、18号公告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等四种情形,需要按照规定的方法在经营地预缴增值税,同时根据财税[2016]7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应以预缴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经营地的税率和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附加税费.预缴税款的计算、预缴税款表的填报相关规定比较明确,多数纳税人可以准确掌握,政策规定比较模糊的是预缴的时点,也就是,具体应该在什么时候预缴,相关规定不一:税总2016年第18号公告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此外的三种情形,相关文件只是笼统的规定,纳税人转让异地不动产、异地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或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根据以上规定分析,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申报期内收到多笔预收款的,可以在次月申报期内合并一次预缴税款;其他企业应在纳税义务发生后逐笔预缴税款.二、房地产企业预缴地点的分析值得注意的是,关于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的地点,除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二第一条第(十)款第2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外,18号公告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缴的地点均明确为「主管国税机关」. 这个光秃秃的「主管国税机关」前面没有任何前缀,到底是房地产项目所在地的「主管国税机关」?还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管国税机关」?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模式上看,大体上有两种,一是项目公司模式,也就是在项目所在地成立独立的项目公司,由项目公司承担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二是项目部模式,即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相应的项目部,负责具体的项目开发业务,但相关手续及涉税事务均由总公司承担.项目公司模式下,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地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不存在歧义,应为项目公司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项目部模式下,房地产开发公司机构所在地与房地产项目有可能不在同一县市区,「主管国税机关」就存在歧义了.就在笔者百思不得其解之际,看到了江西省国税局2016年8月18日的营改增问题解答(九),按照总局有关会议精神,「主管国税机关」为房地产项目的主管国税机关.那好吧,希望各地都照此口径执行.三、另一种税负「营改增」全面推开百日来,取得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可以说全面贯彻落实了总理的承诺,确保所有行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已初步并将进一步体现!对此要深刻认识,充分肯定!笔者认为税负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不仅仅是应纳税额与收入的比例,由于税制设置不当,大量引入税款预缴环节,导致纳税人其他方面的负担上升,算不算税负上升?四种预缴情形,不动产出租和转让属于纳税人较少发生的业务,偶尔为之,尚可接受;房开企业一月或一季度预缴一次,亦可接受;建筑业企业,异地项目收款一次,预缴一次,不仅要跑国税,还要跑地税!你们受得了吗?于是,出现了两种极端.一种是,我不去异地预缴,就在机构所在地缴,反正我也没少交税,你能把我怎么样?同志哥,哪儿交不是交,为什么不预缴呢?我公司规模不大人手少,项目早都完工就剩尾款,一个项目几十万,甲方一次付款几万,我就得派人跑一趟,差旅费好几千,受不了.另一种是,我想提前一次把税全部在当地预缴,可以吗?理由:同样是人少项目多,怕跑腿,差旅费高昂,想减少预缴的次数,降低预缴成本.问题是,这种「促使」纳税人提前交税的税制,是政策制定者的初衷吗?四、未按规定预缴的的法律责任税总关于预缴税款的系列公告,无一例外的都规定,纳税人应预缴税款而自应当预缴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预缴税款的,或者未按照规定预缴税款的,由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纳税人未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税款预缴、交通拥堵与税妈的烦恼为了顺利推开营改增,税妈和财姨这段时间可没少操心,既要保证老爷子「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的重要指示,又得考虑各地封疆大吏的地方利益,还得顾忌纳税人的反映和情绪.毕竟,设置异地税款预缴环节,尽管能保证各地财政收入基本稳定,但从运行的这两个月来看,显然这个事儿是有损于纳税人利益的,可这事儿能怪税妈吗?税妈和财姨共同撰写的36号文,关于预缴一共规定了四种情形,异地租房、异地售房、异地施工和房地产企业以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最后一种奇葩规定暂且不表.单说三种异地预缴.这三种异地预缴情形,都与不动产有关,而不动产的最大特点是不可移动性,此山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从此路过,留下买路财.自古而然,税妈深谙此中道理.随后税妈又连发三个公告(14号、16号、17号)分别对转让不动产、出租不动产以及异地提供建筑服务如何预缴做了具体而详实的规定.在出租不动产和异地施工的预缴问题上,税妈各「多说」了一句话:「纳税人出租的不动产所在地与其机构所在地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由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本办法.」我为什么说税妈「多说」了一句话呢?因为她说了等于不说,有一句俗语把这种情况描述为嘴上抹石灰—白说.我天朝上国,疆域宽广,地大物博,共有直辖市四枚,曰北京、上海、天津、重庆,计划单列市五枚,曰深圳、青岛、大连、厦门、宁波.姑且称之为税妈的九朵金花.九朵金花都是大城市,都有相当于省级国税机关的管辖权限,税妈在两个公告里面,有意无意的暗示:预缴税款很麻烦,你们哥几个就别折腾了,干脆统一规定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吧!4月22日,帝都北京2016年第7号公告,首先响应老妈号召,规定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不分区预缴. 3日后(这三天发生了什么?),北京发布8号公告,规定建筑服务要分区预缴.4月25日,西部山城辣妹子重庆2016年第7号公告,分区预缴. 4月30日,天津2016年第6号公告,分区预缴.4月30日,上海2016年第3号公告,分区预缴.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五小妹或以公告形式,或以热点解答形式,相继规定,分区预缴!于是,九大城市内本已车水马龙,实行预缴后顿时热闹了起来. 国税所前的停车场,横七竖八停泊着工地里出来的小轿车,车里装的是交税用的现金,把车身压得很低.停车场边上是仅容两三个人并排走的街道.国税所就在街道的那一边.朝晨的太阳光从破了的明瓦天棚斜射下来,光柱子落在柜台外面晃动者的几顶安全帽上.那些戴安全帽的大清早摇船出来,到了门口,气也不透一口,便来到取号机前面占卜他们的命运.「上午号已取完,请下午再来」,所里的税官面带歉色地回答他们.「什么!」安全帽朋友几乎不相信自己的耳朵.美满的希望突然一沉,一会儿大家都呆了.「你们不是8点半开门吗?」「六点半就有人排队了!」「请问,附加税……?」「本所只收增值税,附加请去地税交缴纳!」一批人咕噜着离开了国税所,另一批人又从车场跨上来.七月的天气,正是炎热的季节,税妈隔着窗户望了望太阳,拨通了财姨的电话.异地预缴附加税费政策及解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增值税政策调整情况,现就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涉及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一、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预缴增值税的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申报缴纳增值税时,以其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机构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三、本通知自2016 年5月1 日起执行.文件解读——适用范围: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销售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不动产,按照规定应预缴增值税的,适用本办法.特定情形:北京市纳税人跨区提供不动产租赁服务,按照北京市国税局2016年第7号公告,不需要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附加税费也不需要预缴.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选用一般计税方法的,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附加税费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异地预缴要点:时间与增值税预缴的时间相同,计税依据为预缴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税率(征收率),目前我国城建税税率为市区7%、县城和镇5%、其他地区1%,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预缴附加税费的税务机关为地方税务局. 申报缴纳要点:纳税申报时,计税依据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税率(征收率)为机构所在地税率(征收率).如本期存在留抵,不需要缴纳增值税时,附加税费也不需要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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