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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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一)、总则

1、为了及时、迅速、有序、有效地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预防,应对和控制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危害,降低损失,保护社会公众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预案。

2、实验室生物安全应急事件防控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要求,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预防为主,常备不懈;专业处置,服从指挥;依法办事,科学规范”的原则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3、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预防,控制和处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负责人。

4、本预案适用于全院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处理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依据本预案,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二)、分级响应与应急处置

1、事件分级

重大生物安全突发事故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严重威胁,具有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故;一般生物安全突发事故是指对人、动物构成一定威胁,具有转移性和破坏性的生物安全事故。根据社会危害、社会影响和控制难度的不同,将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分为以下四级:

(1)特级事件

毒(菌)种或样本库、生物安全实验室受到恐怖袭击。

(2)一级事件(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一类病原微生物;

2)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3)实验室保存的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丢失。

4)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3)二级事件(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与从事的二类病原微生物有关的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

2)实验室发生一类、二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露,并有可能进一步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4)三级事件(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或出现有关的症状、体征,临床诊断为疑似感染所从事的三类、四类病原微生物,并造成传播,可能进一步扩散;

2)实验室发生第三类、第四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意外丢失,并有可能进一步向外扩散,造成人员感染;

3)所在单位认定的其他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2、应急处置

发生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时,应根据事件组织及专家组建议立即启动相应级别应急响应,在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迅速开展组织事件控制和疫情处理工作。

(三)、监测与预警

全院所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都要制定针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及其样本泄露、失窃以及发生实验室感染等意外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定期对实验室人员进行培训或演练,使所有工作人员熟知实验室应急预案的操作规范。所有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都要有疑似实验室感染的指定就诊科室。

1、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设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采取安全保护措施,严防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保障实验室及其病原微生物的安全。实验室要开展自查,定期与不定期检查,外部监督,健康监测。

2、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容器

及包装材料,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部门报告,按到报告的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四)、事件报告

1、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或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在运输、存储中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应当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在2小时内分别向承运单位的主管部门、护送人所在单位和保藏机构的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当地行政部门、卫生部门报告,还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实验室设立单位发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应按属地化原则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单位报告(菌毒种丢失还要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实验室设立单位可直接上报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医疗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发现由于实验室感染而引起的与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的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患有疫病,疑似患有疫病的动物,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1、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同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兽医主管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采取必要的防控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2、事件信息报告包括初始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a)初始报告:事件名称、发生地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密切接触者人数,主要的临床症状、涉及病原体、可能原因,已采取措施,初步判定的事件级别,报告单位,报告人员及通讯方式等。

b)进程报告:报告事件的发展与变化,处置进程,势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同时,对初次报告内容进行补充和修正。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至少按日进行进程报告。

c)结案报告:事件处置结束后,应进行结案信息报告。在领导小组确认事件终止2周内,对事件的发生和处理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其原因和影响

因素,并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

(五)、应急程序与处置

1、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工作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措施,防止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并同时向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报告。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实验室感染应急处置响应,并组织人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状况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发生实验室感染或者高致病病原微生物泄漏的,应当立即报告同时采取控制措施,对有关人员进行医学观察或者隔离治疗,封闭实验室,防止扩散。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关于实验室发生工作人员感染事故或者病原微生物泄漏事件的报告,或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应当立即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依法采取下列预防控制措施:

(1)封闭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3)对病人进行隔离治疗,对相关人员进行医学检查;

(4)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

(5)进行现场消毒;

(6)对染病或者疑似染疫的动物采取隔离、捕杀等措施;

(7)其他需要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

1、重大及较大生物安全事件(特级、一、二级)的现场调查与处置:

(1)立即关闭事件发生的实验室,对周围环境进行隔离封闭,组织专业消毒人员消毒现场,核实在相应潜伏期时间段内进入实验室人员及密切接触感染者名单,配合领导小级及辖区内生物安全管理与生物恐怖防范工作领导小组做好感染者救治及现场调查和处置工作,提供实验布局、设施、设备、实验人员等情况,配合属地和上级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如消毒、隔离、调查等)

(2)事件结束(明确规定条件):常驻污染区域得到有效消毒,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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