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违法案例分析
广告监管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在广告市场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此,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广告监管法律法规,以规范广告市场。
本文将以一起“虚假宣传”事件为例,分析广告监管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概述2019年,某知名保健品公司在其广告宣传中,声称其产品具有“抗衰老、抗癌、预防心血管疾病”等功效。
然而,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该保健品公司并无相关证据证明其产品具有上述功效。
此外,该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的“权威机构认证”、“专家推荐”等字样,也均属虚假宣传。
最终,该保健品公司被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罚款100万元,并要求其在媒体上公开道歉。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本案中,保健品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有“抗衰老、抗癌、预防心血管疾病”等功效,并无实际依据,属于虚假宣传。
(2)误导消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本案中,保健品公司在广告中使用的“权威机构认证”、“专家推荐”等字样,误导了消费者,使其误以为该产品具有神奇功效。
2. 法律责任分析(1)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保健品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款100万元。
(2)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
本案中,保健品公司因虚假宣传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消费者有权要求该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3. 预防措施(1)加强广告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广告法律法规考试案例题(3篇)
第1篇一、案例分析案例一:某保健品广告涉嫌虚假宣传【背景】某保健品公司生产的“XX神丹”宣称具有“包治百病”的效果,声称该产品含有多种珍贵中草药成分,能够增强免疫力、调节身体机能、延缓衰老等。
该广告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广泛传播,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问题】1. 该保健品广告是否存在虚假宣传?2. 如果存在虚假宣传,该保健品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分析】1. 根据我国《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该保健品广告宣称“包治百病”,显然与事实不符,属于虚假宣传。
2.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广告经营许可证。
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同时,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赔偿损失。
【结论】该保健品广告存在虚假宣传,保健品公司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 若消费者因此受到损失,保健品公司应按照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进行赔偿;3. 若消费者因此受到健康严重损害,保健品公司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某房地产广告涉嫌夸大宣传【背景】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一栋住宅小区,在广告宣传中宣称该小区位于市中心,交通便利,周边配套设施齐全,环境优美。
然而,实际情况下,该小区距离市中心较远,交通不便,周边配套设施不足,环境也不如广告中所描述。
【问题】1. 该房地产广告是否存在夸大宣传?2. 如果存在夸大宣传,该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分析】1. 根据《广告法》第九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律的角度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作为一种商业宣传手段,在市场经济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广告市场中存在诸多虚假宣传现象,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广告法律的角度,对一起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其法律问题及应对措施。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保健品公司生产的“神奇功效”保健品,在广告宣传中宣称该产品具有治疗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多种疾病的神奇功效。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该产品仅含有普通营养成分,并无任何特殊功效。
消费者在购买该产品后,并未感受到任何治疗效果,反而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消费者遂将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界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虚假宣传是指广告中包含虚假内容,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对该商品或者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行为。
在本案中,该保健品公司在其广告中宣称该产品具有治疗多种疾病的神奇功效,明显属于虚假宣传。
2.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广告发布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该保健品公司作为广告主,发布了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在本案中,消费者因购买虚假宣传的保健品而遭受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该保健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四、应对措施1. 加强广告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广告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
对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企业,应依法进行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2. 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消费者应提高自身维权意识,对于虚假宣传的商品和服务,要敢于抵制,并向相关部门举报。
违反广告法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
违反广告法案例分析及法律合规建议1. 引言广告作为商业社会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具有推动经济发展和品牌营销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一些企业或个人的不规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给消费者、企业和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违反广告法的案例,探讨其具体违法行为并提供相应的法律合规建议。
2. 案例分析2.1 案例一:虚假宣传某药品公司在广告中标榜其产品具有神奇的疗效,声称能治愈多种顽疾。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该产品并没有经过临床试验,实际效果并不如广告所述。
这种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广告法》中的虚假宣传禁止规定,误导了消费者。
2.2 案例二:暗示保证效果某化妆品公司在广告中使用明星代言,并暗示使用该产品可以令肌肤变得年轻、紧致光滑,并为其挑选了一些肤质良好的模特来展示效果。
然而,实际上,该产品并没有实质性的年轻肌肤效果。
这种暗示确保效果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保证效果禁止规定,误导了消费者。
3. 法律合规建议3.1 加强广告监管为了遏制违反广告法的行为,政府和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广告行业的监管力度。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和监督,严禁虚假、夸大、误导等不合规的广告行为,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3.2 宣传合规义务企业应深入了解《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对其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使其了解并遵守广告法律法规。
同时,企业在进行广告宣传时,应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准确,避免夸大和虚假宣传。
3.3 加强法律意识广告从业者应加强对广告法的学习和了解,提高法律意识,遵守广告法律法规。
当发现同行存在违法行为时,应积极举报,维护行业的法纪,共同营造一个合规的广告市场。
4. 结论违反广告法不仅有损企业的形象和信誉,也对消费者造成了实质性的损害。
为了遏制违法行为,政府、企业和从业者都应本着合规遵法的原则,加强对广告法的学习和宣传,共同建设一个诚信、公正、合规的广告环境。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案例和法律合规建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广告法律法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企业品牌推广、市场开拓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不惜采取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以某知名品牌虚假宣传案为例,分析广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对案例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食品、保健品的生产与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该公司产品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份额。
然而,2019年,该公司被曝出涉嫌虚假宣传,引发了广泛关注。
三、案例经过2019年3月,该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等渠道发布了一则广告,宣称其某款保健品具有“调节血糖、降血压、减肥”等功效。
然而,经有关部门调查,该公司并未取得相关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且产品功效并未得到权威机构认证。
针对此情况,消费者协会向有关部门举报,要求查处该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
经调查,该公司在2019年1月至3月期间,通过虚假宣传手段,累计销售额达100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处罚,包括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四、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分析(1)虚假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该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有“调节血糖、降血压、减肥”等功效,但并未取得相关保健食品批准文号,属于虚假宣传。
(2)未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该公司在广告中未提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2. 案例启示(1)企业应加强自律,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虚假宣传。
(2)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3)消费者应提高法律意识,学会辨别虚假广告,理性消费。
广告法案例分析
广告法案例分析在现代社会中,广告已经成为了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着广告的大量涌现,一些不合规的广告行为也随之出现。
为了规范广告市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广告法律法规。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广告法案例,来探讨广告法的实际应用和对广告行为的规范。
案例一,虚假宣传。
在某国家的广告法中,明确规定了禁止虚假宣传的行为。
一家保健品公司在其产品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可以治愈各种慢性疾病,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然而,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测和调查发现,该产品并没有所宣称的治疗效果。
因此,该公司被依法处以高额罚款,并被要求停止相关广告宣传。
案例二,侵权广告。
另外一个案例涉及到侵权广告。
一家服装品牌在其广告中使用了另一家知名设计师的设计图案,而未经授权。
设计师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该品牌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该品牌违反了广告法,需要赔偿设计师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并立即停止侵权广告。
案例三,欺诈广告。
还有一起案例涉及到欺诈广告。
一家电商平台在其网站上发布了一则打折促销广告,宣称某件商品原价1000元,现仅售500元。
然而,经过消费者投诉和调查发现,该商品的原价并非1000元,而是一直在500元左右,并不存在所谓的折扣。
最终,该电商平台被责令公开道歉,并赔偿受害消费者一定数额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广告法在实际应用中的重要性。
广告法的制定和执行,不仅可以规范广告市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可以促进商业活动的健康发展。
因此,作为广告文案创作者,我们应当严格遵守广告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创作合法、真实、诚信的广告文案,为社会贡献正能量。
总结起来,广告法案例分析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在广告创作过程中,我们应该时刻牢记广告法的要求,避免虚假宣传、侵权广告和欺诈广告等违法行为。
只有遵循法律规定,才能确保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为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广告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广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现象也日益突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为了规范广告市场,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广告法律法规。
本文将以某虚假宣传案为例,对广告法律制度进行分析,以期提高广告行业的自律意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案情简介2019年,某知名品牌饮料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在其官方网站、电商平台及线下实体店等渠道发布了一系列广告宣传,宣称其产品具有“抗疲劳、提神醒脑、增强免疫力”等功能。
然而,经有关部门调查,饮料公司所宣传的产品并不具备上述功效,且其广告宣传存在虚假成分。
消费者因此受到误导,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
三、广告法律制度分析1.广告法概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我国广告行业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广告法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广告内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2.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是指含有虚假内容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
本案例中,饮料公司发布的广告存在虚假成分,属于虚假广告。
3.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承担根据广告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例中,饮料公司因发布虚假广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以罚款,并吊销了营业执照。
4.消费者权益保护广告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要求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承担虚假广告的法律责任。
本案例中,消费者可以要求饮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退还购买产品的费用、赔偿损失等。
四、案例分析1.饮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原因饮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追求短期利益,通过夸大产品功效吸引消费者购买;二是市场竞争激烈,为了在众多品牌中脱颖而出,不惜采取不正当手段;三是法律意识淡薄,对广告法律法规了解不足。
广告具体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告业在我国日益繁荣。
广告作为企业宣传和推广的重要手段,对促进商品流通、服务消费、提高企业知名度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
然而,在广告行业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企业道德风险的加大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广告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本文将以一起具体的广告法律案例为切入点,分析广告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案例简介某市一家知名食品生产企业,为推广其新产品“美味佳肴”,在各大媒体发布了一则广告。
广告内容如下:“美味佳肴,美味无极限!采用全新配方,天然无添加,口感细腻,营养丰富。
只需三分钟,美味佳肴即可上桌!全国销量第一,消费者口碑相传!”该广告在播出后,迅速引起了消费者的关注。
然而,不久后,消费者发现“美味佳肴”的实际口感与广告描述存在较大差异,且部分消费者在食用后出现了腹泻、呕吐等不良反应。
经调查,发现“美味佳肴”的生产过程中存在质量问题,广告中的“全国销量第一”也属虚假宣传。
三、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本案中,广告中“全国销量第一”的表述属于虚假宣传。
企业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销量位居全国第一,误导了消费者。
2. 虚假广告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该食品生产企业发布虚假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产品质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侵犯了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
4. 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本案中,消费者在食用“美味佳肴”后出现不良反应,企业未及时采取措施,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广告法违规案例分析与广告合规建议
广告法违规案例分析与广告合规建议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和经济的大幅增长,广告行业也进入了高速发展的阶段。
然而,在广告行业的繁荣背后,也存在着一些违反广告法规的违规行为。
本文将针对一些典型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促进广告行业的合规发展。
案例一: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某公司推出一款减肥饮品,宣称该产品可以在一个月内让消费者减掉10公斤体重。
然而,很多消费者在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实现预期效果。
经调查发现,该广告在宣传过程中进行了虚假夸大,误导了消费者。
针对这种虚假宣传的情况,广告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隐瞒真相,不得制造虚假印象,不得误导消费者”。
对于这种违反法规的行为,有关部门可以对违规广告发布者进行罚款并责令停止广告发布。
此外,建议企业在广告宣传中要始终保持诚信原则,确保宣传内容真实可靠,以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侵犯他人权益某品牌在广告中使用了一位知名演员的形象,但未经演员本人同意。
演员对此提起诉讼,称其形象权被侵犯。
这种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广告法是明确禁止的。
针对此类侵权行为,广告法规定:“未经许可,广告不得使用他人的姓名、肖像、名誉等个人合法权益。
对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广告,投诉者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并要求其停止广告发布,并给予相应的赔偿”。
因此,企业在广告制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尊重个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未经审批发布广告某企业发布了一则未经审批的医疗广告,引来社会关注。
有关部门随即对该企业进行了调查,并要求其停止广告发布。
根据广告法,任何医疗、药品类广告都需要获得相关部门的审批才能发布。
在此背景下,对于未经审批发布广告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未经广告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发布药品、医疗等特殊类型广告”。
在广告发布前,企业应积极主动地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咨询,确保广告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广告合规建议:1.严格遵守广告法规:企业应成立专门的法务团队,负责监督广告制作过程中的合规性。
广告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法律法规是规范广告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广告法律法规案例为切入点,对广告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
二、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保健品企业,为了提高产品销量,在电视、网络、报纸等媒体上投放了大量广告。
广告内容声称该保健品具有“神奇功效”,能够治疗多种疾病。
然而,经过调查发现,该保健品实际上并没有这些功效,甚至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产品并不能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纷纷投诉。
三、案例分析1. 违反广告法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广告媒介公开宣传其商品或者服务的行为。
”本案中,该保健品企业在广告中虚假宣传其产品具有“神奇功效”,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2. 违反广告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本案中,该保健品企业广告中的“神奇功效”宣传,明显属于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
3. 违反广告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规定:“广告内容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三)违反社会公德、损害公序良俗的内容;(四)违反法律法规的内容。
”本案中,该保健品企业广告中虚假宣传其产品具有“神奇功效”,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还可能对消费者健康造成影响,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
四、处理结果1. 责令停止发布虚假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保健品企业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
2. 处以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保健品企业处以罚款。
3. 责令公开道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保健品企业在相应媒体上公开道歉。
法律分析广告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饮料公司(以下简称“饮料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宣称其生产的某品牌饮料具有“提神醒脑、增强免疫力、抗氧化、降低血压”等多种功效。
然而,经过有关部门调查发现,该饮料公司的宣传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将该饮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停止虚假宣传、公开道歉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二、案件焦点1. 饮料公司的广告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2.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否有权提起诉讼?3. 饮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三、法律分析1. 饮料公司的广告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其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在本案中,饮料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其产品功效,存在虚假成分,误导消费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饮料公司的广告宣传构成虚假宣传。
2.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是否有权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依法对饮料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3. 饮料公司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饮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停止发布虚假广告;(2)没收违法所得;(3)处以罚款;(4)公开道歉;(5)赔偿消费者损失。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广告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广告市场中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本文将以某知名品牌虚假宣传为例,分析广告法律法规的相关问题。
二、案例简介某知名品牌,以下简称“品牌A”,在2018年期间,通过其官方网站、社交媒体、线下宣传等多渠道,对一款新型电子产品进行了虚假宣传。
宣传内容主要包括:产品具有超长续航能力、零辐射、智能充电等功能。
然而,经过消费者投诉和监管部门调查,发现品牌A的宣传内容与实际产品存在较大差异,涉嫌虚假宣传。
三、案例分析1. 违法行为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品牌A在宣传中,对产品的性能进行了夸大,误导了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虚假宣传。
2. 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本案中,品牌A作为广告主,其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处罚措施经调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品牌A进行了处罚。
具体措施如下:(1)责令品牌A立即停止虚假宣传行为;(2)对品牌A处以五十万元罚款;(3)对品牌A的违法行为进行公告,并向社会公示。
四、案例启示1. 企业应加强广告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法律意识,确保广告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2. 消费者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对广告宣传内容进行甄别,避免上当受骗。
3. 监管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4. 媒体应履行社会责任,对虚假广告进行曝光,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五、总结本案中,品牌A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扰乱了市场秩序。
广告法律法规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一家知名手机品牌公司(以下简称“手机公司”)为了推广其最新款智能手机,通过其官方网站、社交媒体平台以及线下实体店发布了多款广告。
这些广告内容包括产品性能、价格优惠、用户体验等。
然而,在广告发布后不久,消费者和监管部门对广告内容提出了质疑,认为其中存在虚假宣传和不实信息的嫌疑。
案例描述:1. 广告内容:- 官方网站广告:宣传该款手机具有“超长续航”、“疾速充电”、“高清摄像”等性能,并配有专业评测机构的认证报告。
- 社交媒体平台广告:通过明星代言,展示该款手机在不同场景下的使用效果,强调其时尚外观和便捷功能。
- 线下实体店广告:展示该款手机的实际使用效果,并提供限时优惠活动。
2. 消费者质疑:- 超长续航:消费者发现,手机在实际使用过程中,续航时间并未达到广告宣传的效果。
- 疾速充电:部分消费者反映,充电速度远低于广告中所展示的速度。
- 高清摄像:有消费者表示,拍摄效果并不如广告中所展示的清晰。
3. 监管部门调查:- 监管部门对手机公司的广告内容进行了调查,发现以下问题:- 超长续航:广告中所宣称的续航时间,未经过第三方机构认证。
- 疾速充电:广告中所展示的充电速度,未经过实际测试。
- 高清摄像:广告中所展示的摄像效果,未经过实际拍摄。
案例分析:1. 违反《广告法》的情形:- 虚假宣传:手机公司在其广告中,对产品性能进行了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
- 未标明出处:广告中未标明专业评测机构的名称和认证报告编号。
- 误导性宣传:广告中未明确说明产品性能的测试条件和方法。
2. 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手机公司需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监管部门要求手机公司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对其广告内容进行整改。
- 罚款: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监管部门将对手机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而定。
- 没收违法所得:如果手机公司因虚假广告获得违法所得,监管部门将予以没收。
广告产业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产业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在广告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等问题也日益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虚假广告引发的纠纷为例,分析广告产业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一家知名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推出了一款名为“青春泉”的护肤品。
该产品宣传具有抗衰老、美白、保湿等多种功效,吸引了大量消费者购买。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产品并没有达到宣传的效果,甚至出现了皮肤过敏等问题。
2019年,消费者李女士向A公司投诉,要求退还购买“青春泉”产品的费用并赔偿损失。
A公司辩称,该产品宣传内容真实,并无虚假宣传。
李女士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退还购买费用并赔偿损失。
三、案件分析(一)虚假广告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虚假广告是指含有虚假内容,足以误导消费者的广告。
在本案中,A公司宣传“青春泉”产品具有抗衰老、美白、保湿等多种功效,但实际效果并未达到宣传的效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广告。
(二)广告代言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广告代言人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在本案中,A公司聘请了知名演员代言“青春泉”产品,该演员在代言过程中并未对产品功效进行核实,存在疏忽大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该演员对虚假广告承担责任。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信息。
在本案中,A公司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产品,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A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广告,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同时,A公司聘请的代言人也存在疏忽大意,对虚假广告承担责任。
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案例二:国药 503 (药品类广告)
那威推荐的“国药503”竞是普药益肺胶囊
医家说:“外不治癣,内不治喘”。但著名主持人那威却鼎力推荐药 品“国药503”,宣称“国药503”治喘很简单。国药503实为山西天星制药有 限公司生产的路维森牌益肺胶囊,注册商标“路维森”下面粘贴着一块标 有“国药503”的标签。该产品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14021863,【成份】红 参、蛤蚧、知母、桑白皮、川贝母、茯苓、甘草、苦杏仁(炒)。【功能主 治】补肾益肺,清热化痰,止咳平喘。用于久病咳喘,胸满多痰:【规格】 0.3g×12粒。零售价13.8元/盒。记者查阅药品价格315网上的信息显示,批 准文号同为国药准字Z14021863,山西天星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盾克益肺胶 囊(规格0.3g*20粒)零售价仅为8.50元/盒。据记者向业内人士了解,目前, 国内有安徽省天康药业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生产普药益肺胶囊。根据据药 品价格315网上公布的信息显示,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Z20053218,成都市 湔江制药厂生产益肺胶囊(规格0.3g*24粒)零售价仅为9.50元/盒。据中国商 标网上信息显示,2006年6月7日,山西天星制药有限公司成功注册5类商标 “路维森”。然而在中国商标网上,记者没有找到关于商标 “国药503”的 任何注册信息。那威推荐的“国药503”也不过是山西天星制药又一款换了 “新衣”哄抬药价欺骗消费者的“老药”。
违法广告案例分析
案例一:凡客诚品(服装类网站广告)
3月28日,凡客诚品宣布其2012年新款VT系列T恤 正式上线销售,但随后便有网友发现,以中国热点事
件和人物为素材的“仰望星空”系列T恤有使用国家
领导人形象做广告的嫌疑。 在2012年5月2日上午,北京市工商部门表示,该
广告已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将会对企业进行查处。
广告案例法律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行业逐渐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广告市场也存在诸多问题,如虚假宣传、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等。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广告案例为切入点,对广告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简介某知名品牌为推广其新产品,在电视、网络、户外等渠道发布了一系列广告。
广告内容主要围绕产品功效、使用方法、适用人群等方面进行宣传。
然而,消费者在使用该产品后,发现产品效果与广告宣传存在较大差距,遂向有关部门投诉。
三、法律分析1.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本案中,该品牌广告存在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2.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本案中,该品牌广告未对产品效果进行真实说明,导致消费者对产品产生误解,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3.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该品牌广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四、法律责任1. 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本案中,该品牌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
2. 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广告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营销手段,对于企业的品牌推广和产品销售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广告宣传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监管不力等原因,广告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广告活动进行了严格的规范。
本文将通过对一起广告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广告法律问题,以期为相关企业和从业者提供借鉴。
二、案例背景某知名化妆品品牌甲公司,为了推广其一款新推出的抗衰老护肤品,委托乙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则广告。
广告中,甲公司声称该产品具有“瞬间消除皱纹、恢复年轻肌肤”的功效。
广告播出后,迅速引起了消费者的关注,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争议。
三、案例分析1. 案例事实甲公司委托乙广告公司制作的广告涉嫌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广告中宣称“瞬间消除皱纹、恢复年轻肌肤”,与实际产品功效不符。
(2)广告中未标注产品适用人群和注意事项,可能对消费者造成安全隐患。
(3)广告中使用了“知名专家推荐”、“万人好评”等虚假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
2. 法律适用根据我国《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具体到本案例,以下法律条文适用:(1)《广告法》第十二条:广告中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2)《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中涉及商品性能、功能、质量、用途、效果等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3)《广告法》第十四条:广告中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
3. 案件处理(1)监管部门介入: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监管部门对甲公司和乙广告公司进行调查,确认广告涉嫌违法。
(2)行政处罚:根据《广告法》的规定,监管部门对甲公司和乙广告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等。
(3)民事责任:消费者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和乙广告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包括退还货款、赔偿损失等。
广告法律问题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业也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态势。
然而,在广告市场中,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问题屡见不鲜,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消费者权益。
本案例将以某化妆品虚假宣传案为例,分析广告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某化妆品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生产的一款名为“美白精华液”的产品,宣称具有“美白、保湿、抗皱”等多种功效。
然而,在市场上,该公司通过电视、网络、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时,涉嫌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
消费者王某在看到该公司的广告后,购买了一瓶“美白精华液”。
使用一段时间后,王某发现该产品并没有达到广告中所宣传的效果,反而使自己的皮肤出现过敏现象。
于是,王某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该公司虚假宣传。
三、案件审理1. 工商部门调查接到王某的投诉后,当地工商部门对该公司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生产的“美白精华液”仅具有保湿功效,而广告中宣传的“美白、抗皱”等功能均无科学依据。
2. 消费者协会调解在工商部门的调解下,该公司承认虚假宣传,并与王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王某购买产品费用及精神损失费共计人民币5000元。
3. 法院审理王某认为,该公司的虚假宣传行为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赔偿王某人民币5000元,并公开道歉。
四、案例分析1. 虚假宣传的法律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含有误导消费者的内容。
”本案中,该公司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属于虚假宣传行为。
2. 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本案中,该公司因虚假宣传被罚款,并赔偿消费者损失。
3.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中,王某作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知情权和选择权。
广告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广告作为企业推广产品、提高知名度的重要手段,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然而,广告宣传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
本文将以一起广告法律案例分析为切入点,探讨广告宣传中的法律风险及其应对策略。
二、案例分析(一)案情简介某知名保健品公司为了提高产品销量,委托一家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则电视广告。
广告中,该公司宣称其产品具有神奇功效,可以治愈各种疾病。
广告播出后,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
然而,不久后,有消费者向该公司投诉,称广告中的宣传内容夸大其词,误导消费者。
随后,消费者协会介入调查,发现该公司确实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最终,该公司被当地工商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公开道歉。
(二)法律分析1. 违反《广告法》根据《广告法》第二条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本案中,该公司在广告中宣称其产品具有神奇功效,可以治愈各种疾病,显然属于虚假宣传。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
2.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该公司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违反本法规定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本案中,该公司在广告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三、应对策略1. 加强内部管理企业应建立健全广告宣传管理制度,对广告内容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
同时,加强对广告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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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案例分析1.“协和G3”机贬低同类产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1995年3月,《抚顺日报》在第三版为抚顺胜天寻呼台发布一则介绍“协和G3”寻呼机广告。
广告称:“协和G3机:隆重登场,夺取王位,打败天下无敌手”,“协和G3机功能无比、信息无比、储量无比、安全无比、价格无比”。
该则广告发布后,引起其他品牌经销商的强烈不满。
请问:⑴《抚顺日报》发布的这则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为什么?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二条规定。
因为《抚顺日报》发布的这则广告,贬低了其他品牌的寻呼机。
⑵对《抚顺日报》发布违法广告,应如何处理?答:根据《广告法》第四十条,对《抚顺日报》予以没收广告费用及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免费做广告”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1995年2月中、下旬,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分别在广东省和广州市的两家广播电台发布“唔使花钱做广告”、“做广告不用钱”的广告120次和296次;在某晚报发布“免费做广告、携手创辉煌”的广告,投入的广告费共约8万元。
所谓“免费做广告”,其实是要求客户先期投资服务费用,3年后还本,利息不退。
就是说,京粤广告公司是以广告客户3年投资的利息为广告费,并非免费做广告,或不花钱做广告。
请问:⑴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为什么?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因为上述广告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含有虚假的内容。
⑵对广州京粤广告公司和3家媒体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责令京粤广告公司停止继续发布上述广告;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除以全部广告费1倍的罚款。
对发布上述广告3家媒体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也应依法制作出行政处罚。
3.“金珠熊”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1995年10月,下岗职工李某来到南京市工商局,含泪投诉某报社广告部发布虚假广告,致使李某蒙受了经济损失。
接到举报后,市工商局立即对此案展开了调查。
经查,1994年10月,1995年2月华澳野生动物研究所开发部在某报社两次发布了“正宗彩色金珠熊唯我华澳独有。
投资升值,70天见效”的养殖广告。
并许诺,“我部包技术,包回收,养殖户不担任何风险。
1年内退还押金65%,城乡人均能养,繁殖力强,年产7-9胎,每胎8-12只,70天达到回收标准,每只回收价60元,每对种熊起价才480元,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高,本广告长期有效,面对养殖户大量回收。
”此广告发布后,当地及周边地区部分群众前去订货交定金,购回种熊进行养殖。
一段时间后,第一批、第二批金珠熊繁殖成功,华澳研究所开发部按广告中的许诺全部予以了回收。
在骗取这部分群众的信任后,华澳研究所开发部一方面继续发布广告,一方面利用暂时获利群众的现身说法,骗取了更多的投资者。
当他们骗取了大量定金后,便逃之夭夭了。
在调查中,工商局的同志发现,所谓“金珠熊”实为一种学名为“金黄地鼠”的小老鼠,没有太大的商业价值。
华澳研究所开发部也是由几个广东人在江苏某县创办的一家私营企业,案发后,也已经人去楼空。
从与某报社接触后了解到,该报社广告部有关人员称“看到有营业执照”,但却提供不出营业执照有效复印件及有关材料,而且是由内部熟人介绍刊登这则广告的。
报社认为自身没有责任,已把关,请工商局慎重处理,不要引起复议或诉讼。
针对调查中了解的情况,市工商局认为,某报社广告对此广告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首先,报社提供不出其应存档的任何有效证明材料,仅此一点就可以认定此广告发布前,没有按照广告管理法规的要求,对广告主的有关证明和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进行查验,而且广告中的承诺根本不可能实现,这是一个常识性的知识,广告工作人员应该能辨别清楚;再者通过报社内部熟人介绍承揽广告,不审查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使该广告得以顺利出笼,报社广告部负有责任。
请问:⑴上述广告是否构成欺诈性的虚假广告?答:是。
⑵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答:某报社此项广告发布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三条、第四条,没有遵守《广告法》第二十七条。
⑶上述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答:依照《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工商局应依法没收某报社此广告的发布费用,并处以广告费用1倍的罚款。
4.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发布“含羞草雨水靓肤露”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1995年6月2日,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与重庆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签订播出“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合同,随后该台从6月5日至7月7日在《电视导购》栏目中播出该化妆品广告,宣传该化妆品为“纯中药制作,对黄褐斑、老年斑有特效”,收取广告费12000元。
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工作人员在承接该化妆品广告时,只查看了广告主——重庆含羞草科技实业公司的《营业执照》,未按有关规定查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就按照客户的要求发布了“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广告中宣传该产品对黄褐斑、老年斑有治疗效能。
请问:⑴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规定?内容是什么?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九条关于“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规定。
⑵上述违法广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答:应依照《广告法》第四十一条,对负有审查责任的石家庄有线电视台广告部作出以下处理:一、停止发布“含羞草雨水靓肤露”化妆品广告;二、没收广告部收取的12000元广告费;三、处以广告费3倍罚款36000元,两项合计48000元,上缴国库。
5.“贡”字牌商标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杭州中茗实业有限公司是以经营茶饮料制造为主的企业,该公司为推销其产品,于1995年7月8日在《杭州日报》报眼位置发布该公司出品的西湖龙井茶罐装饮料广告,广告中标明该产品注册商标为“贡”字牌,并且标注其为“著名商标”字样,支付广告费用13000元整,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发现该广告后,调查认定,“贡”字牌并非注册商标,该公司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并自标为“著名商标”,属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请问:⑴上述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规定?答: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规定。
⑵上述违法广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如何处理?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对中茗实业公司作出行政处罚:一、停止发布此广告,并在《杭州日报》上以等额广告费用刊登公开更正广告,消除影响。
二、罚款13000元整。
6.哈尔滨制药六厂发布违法VEN药品广告案。
案情简介:1996年10月,哈尔滨制药六厂在哈尔滨电视台,并通过哈尔滨晓声广告公司代理,在《哈尔滨日报》、《新晚报》、《生活报》、《黑龙江晨报》、《哈尔滨广播电视报》发布VEN药品广告。
广告中有“已获得国家专利”、“专利号为95108535.0”、“出厂质量高于国家标准”、“近日市场上出现了假冒仿制我厂生产的VEN药品,同时花钱何不买正宗”、“请认准哈尔滨制药六厂正宗标志,独家生产”等内容。
哈尔滨制药六厂共支付广告费用279380元。
请问: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上述案件时,涉及到《广告法》哪些条款?答:《广告法》第四条款、第十一条款、第十二条款、第四十条款、第四十五条款。
7.黑龙江省“大豆拌种灵”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1993年2月到5月,黑龙江广播电台、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科技日报》和《致富信息》,连续刊播一条“令人鼓舞”的广告,称:黑龙江省宁安县红城西瓜种子公司(又称农发化工厂),研制出一种特效化肥“大豆重迎茬拌种灵”,是“车内领先,国际新创,以营养学为指导研制出的新型肥药复合剂,结束了大豆重迎茬病害多、减产的历史,经90个市县200万亩重迎茬拌种试验,亩均增产27.3公斤”;并且获得“中国农科院高新科技成果奖”、“中国科学院和黑龙江省政府科技进步奖”。
具有一定权威性的大众传媒刊播的这条广告,在当地引起了轰动效应,广大农民争相购买,“种子公司”也着实发了一笔财。
事情发展到6月份,便有些不对头了:已经使用这种特效化肥的农民,在掺拌播种后发现,大部分种子被毒死,出苗率不足百分之五十,面临严重减产的可怕后果。
为了减少损失,受害农民不得不对使用过“拌种灵”的耕地进行抢耕。
当地有300多万亩耕地受害。
6月下旬,黑龙江省政府组成专案组,对这起严重的坑农害家案件进行全面查处。
经省技术监督局和农牧渔业鉴定,“拌种灵”含毒量严重超标,属伪劣产品,也从未获过任何奖。
4家媒介单位没有查验广告内容是否有法定的广告证明作为依据,从而造成虚假广告的发布。
请问:⑴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宁安红城西瓜种子公司如何处理?答:宁安红城西瓜种子公司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利用广告弄虚作假欺骗用户,处广告5倍罚款。
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对黑龙江广播电台、黑龙江电视台、黑龙江科技日报社、致富信息报社如何处理?答:黑龙江广播电台等单位,违反《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未查验证明和审查广告内容,刊播虚假广告,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
8.南京房地产违法广告。
案情简介:《南京日报》于1995年9月4日、7日、28日、29日共4次发布了“百家湖别墅花园”房地产项目的广告。
广告中称该花园为“设施最全高尚别墅区,现房别墅入住最快,租用别墅价位最低,置业包租回报最高”,等等。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的规定,即这种结论式的内容属自己声称,并无出处。
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没有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致使违法广告发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请问:⑴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几条规定?为什么?答: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十条规定,即这种结论式的内容属自己声称,并无出处。
报社作为广告发布者,没有依法查验广告证明,核实广告内容,致使违法广告发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其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上述情况应如何处理?答:应责令报社停止发布该违法广告,并给予广告费一倍的罚款。
9.成都房地产违法广告案。
案情简介:成都《华西都市报》于1997年3月14日,在该报第3、6版上发布了由成都市佳视广告公关艺术公司代理的“万里大厦写字楼”销售广告,共收取广告费33600元。
广告中称该项目“可提供六年七成按揭,银行利率年息12.87%,投资回报率高达700%,公司及个人投资的最佳选择!”等内容。
请问:⑴行政执法人员对上述广告内容应如何看?答:上述广告内容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不得使用“最佳”等绝对化用语和《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
⑵行政执法人员应如何处理上述情况?答:应对广告公司和报社分别作出没收广告费用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北京万安锅炉厂发布不良政治影响广告案。
案情简介:1995年3月,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称北京万安锅炉厂在海定区小屯附近设置的户外路牌上,出现了德国法西期的“”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