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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简介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是个人所负债务,用所在法人型公司的股权作为担保与债权人签订的协议。一则可控股权风险;二则可保证债权实现,是融资方式之一。

适用人群:实习律师、执业律师、公司法务、公职律师法律顾问

关键词:股权质押反担保

起草人:唐泓

起草单位: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

股权质押反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

出质人(甲方):

身份证号:

住所:

质权人(乙方):

身份证号:

住所:

为确保甲方对主债务的履行,乙方给甲方向债权人提供了担保,甲方用其持有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作质押,向乙方提供反担保。经质权人审查,同意接受出质人提供的质押反担保。为明确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订本合同。

第一条质物

1. 本合同项下的质物为出质人(即主合同借款人)所持有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权。质押股权金额为万元整。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2. 出质股权应包括质押股权派生权益,派生权益指质押股权应得红利及其他收益和享有的所有现时和将来的权利和利益,出质人如没有按期履行主合同,出质股权由质权人全权处理。甲方保证质物是甲方合法拥有的财产,没有共有、重复出质或其他可能涉及被查封、扣押等。甲方股权可依法转让,出质人保证对该质物享有完全的、合法的所有权,并保证除因法律规定或本合同设定外,该质物上未保留任何形式的担保或其它优越权,也不存在任何行使的权属争议、权利限制或其他权利瑕疵。

3. 因甲方经常在内地工作,不方便管理公司日常事务,甲方拥有的%股权已于年月、月份转让给%;%(乙方自有股权%,现持股%)。并在工商局办理完股权变更手续,甲方与受让方签订有一份内部证明材料(保存),认可其隐名股东的%股权存在。

第二条主债务和质押担保

1. 被担保的主债务

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合同主债务系指:向借贷人民币万元;向借贷人民币万元;向小额贷款公司借贷人民币万元。以上三笔借款(总计万元整,具体凭乙方签字的担保为准)都是个人债务,与公司无关,均是为其提供了连带担保。

2. 担保范围

乙方的担保范围除了本合同所述主债务,还及于由此产生的利息(本合同所指利息包括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手续费及其他为签订或履行主合同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担保权利和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置费用、税费、诉讼费用、拍卖费、律师费、差旅费)。

3. 主合同债务变动

本股权质押反担保的贷款主债务如有修改、补充而影响本质押合同时,双方应协商修改、补充本质押合同,使其与股权质押项下贷款主债务规定相一致。质权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不因质权人给予出质人任何宽限、任何延期还款、质权人与出质人对主合同的任何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替换等情形而受任何影响。如发生上述情形,视为已征得出质人的事先同意,出质人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第三条主债务履行方式

全体股东同意用发展有限公司的流动资金偿还主债务(公司行为视为乙方履行保证责任)。公司替代偿还主债务后,甲方应及时归还公司为履行担保责任所付出之全部款项。若甲方不归还款项乙方有权从甲方基于股权在公司中应得分红款里扣除,用于折抵或填补公司偿还款。如果质物非因乙方过失发生贬值或其他影响其价值的事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新的相等价值的质物,甲方不得拒绝。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因隐瞒质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押或其它类似情况而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或在质物发生贬值时甲方拒绝提供新的质物,乙方有权提前处分质物并要求甲方予以赔偿。

第四条质押登记与质物保管

1. 质押登记

(1)出质登记

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合同双方认同质权人同意全权委托出质人办理质物的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权在未办理出质登记手续期间,质押事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甲方应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就质押事宜征得发展有限公司股东会议同意,并将出质股份在法律规定时间内于公司股东名册上办理登记手续,并在本合同签订时将股权证明文件及办理妥当的登记文件移交给乙方保管。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费用由出质人承担。

(2)解除质押登记

主债务如果被甲方全额清偿的,质权人可解除质押,配合出质人办理解除质押的相关手续。

第五条质物的处分及质权的实现

1. 在发生以下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处分质物以实现质权:

(1)出质人构成主合同项下债务违约的;

(2)发生主合同项下债权提前实现的情形的;

(3)出质人构成本合同项下违约的。

2. 如发生上述处分质物情形时,质权人有权变卖、拍卖质物,并以变卖拍卖所得款项以及出质期间质物产生的分红派息优先受偿,或以质物折价抵偿被

担保的主债务。

3. 质权人处分质物后,若有剩余的,应退还出质人。

第六条陈述与保证

出质人向质权人作出如下陈述与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如需转让出质股权,须经乙方书面同意,并将转让所得款项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就质物签署或同意签署任何转让、转移或让与文件,或以任何方式处分质物全部或部分。

第七条违约事件及处理

1. 违约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即构成出质人对质权人的违约:

(1)出质人在本合同作出的任何陈述、说明、保证或在任何依本合同规定而作出的或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授权、批准、同意、证书及其他文件在作出时不正确或具误导性,或已被证实为不正确或具有误导性,或被证实为已失效或被撤销或没有法律效力。

(2)出质人违反本合同第六条约定事项的。

(3)出质人财产状况恶化,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对其正常经营、财产状况或偿债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

(4)出质人涉及重大诉讼、仲裁或其重大资产被扣押、查封、冻结、强制执行或被采取了具有同样效力的其他措施导致对出质人的偿债能力产生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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