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物业管理办法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河南省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河南省内的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办公楼宇和商业综合体等各类物业项目。
第三条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管理组织对小区或者建筑物进行综合管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尊重业主合法权益,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组织第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依法注册,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和管理能力。
第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内部各职能部门及人员职责。
第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明确各项管理工作的具体步骤和要求。
第八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和完善业主委员会制度,确保业主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和发展。
第九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会议,向业主报告工作情况,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十条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议,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用。
第十一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提升服务质量等与物业管理相关的用途。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用的核算、收取和使用制度,确保物业费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费用的收入和支出情况,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设施设备管理第十四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做好小区的绿化、道路、管网等公共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设施设备的安全、干净、整洁。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应急救援工作,确保物业设施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积极推动节能减排工作,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手段,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物业服务管理第十七条物业管理组织应当提供优质、高效的物业服务,在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方面不得降低标准或者减少服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本文是中国人才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为的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由于该条例还未接到正式的更新通知,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级收费标准:1.00元/平方米"月 (已包含税、费 )一、小区基础条件小区封闭;有不少于小区住宅总建筑面积3‰的`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绿化率高于35%(包括水面); 绿化、休闲活动中心和场地大于1500平方米; 固定活动馆所大于300平方米; 专用固定停车位 1个 /3户;具备楼宇间可视对讲系统、监控系统和电子巡更系统或其他三项以上的安全防范设施; 固定体育活动场馆不少于二项设施。
二、公共秩序的维护:1、门岗室干净整洁,人员需要统一着装,24小时值勤设有专人,主出入口不低于12小时立岗值勤。
对本区机动车出入腰进行验证;对外来机动车辆要及时登记换证。
2、按照规定路线和时间进行 24小时不间断巡逻,最低为12次,对小区重点部位需要每小时巡查一次,并做好相应的巡查记录。
巡逻过程中要对可疑人员进行询问检查,发现火警或治安隐患、事故等要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3、在小区内公共娱乐设施、水池和公共设施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4、对出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有效引导,行驶有序并停放在指定位置。
非机动车辆自行车电动车等要做到停放整齐。
5、定期对小区内服务人员进行消防培训,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消防器材能够保证可随时启用。
三、保洁服务1、小区内的公共区域每天打扫2次,保证做到干净整洁;室外的标识、宣传栏、信箱等每周至少擦拭 2次。
2、对设有中央监控室的要实施 24小时安监控并及时记录。
3、看管好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小品、花、草、树木等公共设施。
2024年新乡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新乡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新乡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新乡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依法履行业主大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物业服务资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应当实行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
第七条物业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八条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召集临时业主大会会议:(一)业主委员会主任缺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人数不足二分之一时;(二)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时;(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由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十一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执行业主大会决定的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四)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南省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保护业主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提倡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社区自治,发挥业主的积极作用。
第八条物业管理应当尊重和维护业主集体的意志,积极履行职责。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与职责第九条物业管理工作由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二)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三)有充足的管理经验和服务人员;(四)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财务状况;(五)有必要的设备和技术条件。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以下服务:(一)对公共场所的清洁、维修和管理;(二)对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更新;(三)对小区安全、消防等方面的管理;(五)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服务机制,定期向业主提供工作报告。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小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和方式。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必须经过业主集体的决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乱收费或强制收费。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维权与保障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应当依法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业主的公共利益。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建议,并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给予答复。
第十七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工作有监督权,可以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形式行使监督权。
第十八条业主集体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关系。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业主的投诉。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资金使用和监督第二十条物业管理的资金主要包括业主交纳的物业费和公共维修资金。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为居民提供良好的生活环境和舒适的居住体验。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1.1 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置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机构应由房地产开发商或业主委员会设立。
物业管理机构应注册,并按照相关规定运营。
1.2 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物业管理机构应遵循合法、公正、透明的原则,严格履行职责,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二、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标准2.1 基础服务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基础服务,包括小区的环境卫生、公共设施的维修和保养、安全防范等。
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标准制定细则,确保提供质量稳定且高效的服务。
2.2 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机构应根据小区的具体情况,合理确定物业管理费用的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应透明公开,并经过居民代表或业主委员会审核和确认。
物业管理机构应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并及时向业主公示。
三、居民权益的保障3.1 信息公开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向业主提供有关小区管理的重要信息,包括费用使用情况、管理规定和改造计划等。
物业管理机构还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3.2 投诉处理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业主的投诉。
对于投诉属实的问题,物业管理机构应采取相应的纠正和整改措施,并向业主进行反馈。
四、物业管理的监督与考核4.1 监督机构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相关部门应建立物业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对物业管理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4.2 考核机制物业管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参加规定的物业管理考核。
考核结果将直接影响物业管理机构的管理水平和信誉度。
结论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出台,标志着我省物业管理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
通过明确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管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和标准、保障居民的权益以及加强监督与考核,将有效提高物业管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居民提供更优质的居住环境和服务。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河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办公楼、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良好的居住和工作环境,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与业主自治相结合,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对物业管理人员的培训和监管,提高其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作用,依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的沟通机制。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组织和职责第七条物业管理应由社区物业服务中心或专业物业服务公司负责实施。
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应设立管理人员,定期开展物业管理工作,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工作情况。
第八条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日常维护和管理物业设施设备,保持物业环境的整洁和卫生;维护安全和秩序,制定相应管理规定;收取物业管理费用,用于维护和改善物业设施设备;及时处理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并向业主公开工作情况。
第九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自治的组织形式,由住宅小区的业主民主选举产生,负责协助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开展管理工作,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的内容第十条物业管理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物业设施和设备的维修和保养,保持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二)公共区域的卫生和环境保护,确保社区环境整洁和卫生。
(三)安全设施和设备的维护和管理,保障居民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四)车辆和人员的出入管理,保障社区安全和秩序。
(五)物业费用的收取和使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合理使用和公示。
(六)解决业主的投诉和意见,回应业主的需求和要求。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受到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物业服务中心或物业公司的考评和评估。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和物业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经济、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物权法》、《城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全省内所有住宅、商业、办公建筑物以及其他依法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
第三条物业管理条例实行物与权分离、责权明确,对物业管理工作实行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管理工作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加强制度建设,推进物业管理规范化、规范化和现代化。
第二章物业管理规划第五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按照规划建设、系统运营、全面管理、社会服务的原则,编制物业管理规划。
第六条物业管理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明确物业管理的总体战略、目标、任务。
第七条物业管理规划应当明确物业管理的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
第八条物业管理规划应当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推进物业管理信息化和网络化。
第九条物业管理规划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并根据实施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十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物业管理许可证,并具有相应的资质条件。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和生产设备,并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保障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合同中的服务内容和标准履行服务义务,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等业主自治机构,认真听取业主的意见和要求,推进物业管理的民主与法治。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五条物业服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业主提供优质、高效、规范、便捷的服务。
第十六条物业服务应当着眼于业主的需求和利益,根据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差异化服务方案和标准。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应当做好日常巡查、保洁、维修、安全、环保等方面的工作,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和困难。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物业管理的监督,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社区的良好秩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工业园区等各类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业主共同利益,做到服务到位、管理到位。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道德标准,不得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不得参与非法活动。
第二章物业管理权和义务第五条物业管理具有权益和义务。
物业管理权是指物业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对管理区域进行合法管理的权力。
物业管理义务是指物业管理人应确保管理区域的正常运行,保障业主共同利益的责任。
第六条物业管理人应当落实好以下职责:1. 维护和管理小区公共道路、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2. 组织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服务工作;3. 组织安全警卫、防火防灾等工作;4. 合理规划停车位,确保停车秩序;5. 沟通业主需求,及时解决业主反映的问题;6. 维护小区内的环境卫生和良好秩序;7.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三章物业费管理第七条物业费由各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分摊缴纳,用于维护小区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服务工作的开支。
第八条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收取物业费,并做好相应记录和报账工作。
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应公开透明,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物业管理人应当建立物业费收费台账,定期对物业费的收取、使用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条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对物业费的收取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并及时通知业主。
第四章业主权益保护第十一条业主对物业管理人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物业管理人在开展管理工作时,应及时向业主公布相关信息,接受业主的监督和建议。
第十二条业主有权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并有权要求物业管理人依法履行管理职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人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不得非法侵占业主的财物。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时间:2020-02-04居住物业是指具备居住功能、供人们生活居住的建筑,包括住宅小区、单体住宅楼、公寓、别墅、度假村等,当然也包括与之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公共场地。
下文是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安全、整洁、文明、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业主自愿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已建成用于出售、出租但尚未售出、租出的物业的所有权人除外。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第四条物业管理实行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业主自治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全省的物业管理活动。
市、县(市)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七条业主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监督、管理。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的服务;(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五)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河南省的物业管理工作,提升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等集中居住或工作的建筑物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提升社区的整体形象和文明素质。
第四条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作为物业管理行业的自律组织,应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并对物业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五条物业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与保养、环境卫生的管理、安全消防的监督、车辆和人员进出的管理等。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保证服务的公开透明,业主应有权随时查看物业管理的相关信息,包括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设备维修记录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定期组织居民代表会议,听取居民意见和建议,协商解决社区的问题和争议。
第三章物业管理费用和收费管理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由物业管理公司向业主收取,费用标准应在合理范围内,并经居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将物业管理费用使用情况和收入支出明细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不得擅自调高物业管理费用,如有需要调整应提前三个月向业主公示,并征得业主的同意。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配备专业的维修人员和设备,及时维修和保养社区公共设施,确保其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区的安全监控和巡查,确保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居民参与社区文化、娱乐和健康活动,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友谊。
第五章物业管理的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接受社区居民的监督,居民发现问题和投诉应及时受理并解决。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01)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2001)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河南省物业管理工作,维护物业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共建共享。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具备法人资格,并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设立和登记。
第五条物业公司负责承担物业管理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维修、保洁、安全等工作。
第六条物业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物业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小区管理第七条小区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居民自治的原则,根据居民的实际需求,提供必要的服务和保障。
第八条小区物业管理应当落实防火、防盗、防拆迁等安全工作,保障居民的安全。
第九条小区物业管理应当维护小区环境卫生,及时清理垃圾,保持公共区域的整洁。
第十条小区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居民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办公楼管理第十一条办公楼物业管理应当协助业主单位开展办公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第十二条办公楼物业管理应当对楼内的电梯、消防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工作。
第十三条办公楼物业管理应当负责办公楼的保洁工作,保持楼内环境的整洁。
第五章商业综合体管理第十四条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应当协助业主单位开展商业活动,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商业综合体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消防、环境保护等制度,保障商业综合体的安全和环境卫生。
第六章物业服务收费第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公开、透明,按照合理标准进行计费,并及时向业主公布。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用于物业维修、保洁、安全等相关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依法向相关部门报备,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与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相关部门可以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八章附则附件: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指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业进行维修、保洁、安全等管理工作。
新乡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乡市物业管理条例管理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创造和保持整洁、文明、安全、舒适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由房地产开辟商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或者使用人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筑及其他附属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
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产权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物业的其他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或者业主组织对其物业的共有部份和共同事物委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组织。
管理与物业管理企业专业服务相结合的体制。
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方向发展。
(以下简称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全市的物业管理活动。
物价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收费工作,会同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检查、指导物业管理收费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企业的注册登记,发放营业执照。
建委、城管、规划、质检、技监、公安、市政、绿化、环卫、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暖、供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指导工作。
[1]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3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业主大会,享有表决权;(二)享有业主委员会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享有要求物业管理企业提供与所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相应服务的权利;(四)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六)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七)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八)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管理制度、规定;(四)执行业主大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五)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及应分摊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费用;(六)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河南、新乡物业管理办法
新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不含凤泉区)建成区范围内,对普通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各县(市)、凤泉区的物业收费标准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园区绿化、共用部位、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业主可通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遵照市场经济规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市、县(市、凤泉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住宅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含2万平方米)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如果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报价格、房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的按约定执行。
写字楼、别墅、复式楼(普通住宅区内的除外)、公寓、商店、宾馆等非住宅、普通住宅小区住宅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以及等其它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风泉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浮动幅度和车辆停泊服务收费标准。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社区的安全、卫生和良好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居民自治和社区文明建设。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与城市规划、建设、交通、环卫等配套工作相衔接,协调推进。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法律法规,保护和维护公共利益,维护社区居民的正当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物业管理机构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专职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设置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岗位职责,按规定从业人员应取得物业管理相关资质证书。
第三章社区物业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社区物业服务体系,提供必要的服务设施和服务设备。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开展社区服务评估,及时了解业主和居民对服务的满意度和需求,提供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确保社区公共设施、环境卫生的正常运营和维护,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维修维护。
第四章社区安全管理第十二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社区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社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机构应组织开展社区防火、防盗、防汛等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区入住人员的登记和管控,对人员的身份和信息进行核实,确保社区安全。
第五章社区环境卫生管理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区环境卫生的管理,保持社区整洁、无公害。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社区环境的保洁、清理和杂物清运,妥善处理和处置垃圾和废弃物。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对社区绿化和景观的管理,定期修剪和养护植物,确保社区环境的美观和舒适。
附件: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条文。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08•【字号】新政办[2012]15号•【施行日期】2012.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201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新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八日新乡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
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新乡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全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活动;(二)制定物业管理项目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标准文本;(三)建立并管理物业管理项目招标评标专家库;(四)负责市区物业管理招标的备案管理工作;(五)处理有关投诉;(六)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最新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2022 年9 月29 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及设施第三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四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五章物业管理与服务第六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生活和工作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投入使用的建造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造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诚实信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公正,坚持业主自我管理、企业市场竞争与政府监督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倡导绿色物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推动物业管理区域内节能节水、垃圾分类、环境绿化、污染防治。
促进互联网与物业管理的深度融合,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等应当逐步运用新媒体,引导业主参预公共事务、开展商议活动、组织邻里互助,实行网络化物业管理的新模式。
鼓励和支持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小区的物业管理向市场化、专业化、法治化方向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本地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和社会管理体系,制定扶持政策和激励措施,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和文明小区建设。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对物业服务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业主委员会成员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管理;(三)对物业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物业承接查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交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五)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六)对专项维修资金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电子信息平台;(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物业管理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和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发展,河南省政府制定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影响进行探讨。
1. 法律依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是河南省政府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而制定。
2. 目标和原则《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目标是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护物业业主和业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其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便民利民等。
3. 法律适用范围《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所有物业管理活动,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写字楼等。
物业管理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都必须遵守该条例的规定。
4. 物业管理单位的义务物业管理单位承担着维护公共秩序、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责。
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保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小区内的公共区域干净整洁,提供安全可靠的服务,及时处理业主投诉等。
5.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明确了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维修养护、安全管理、环境卫生、收费管理等。
物业管理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确保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6. 物业费收费管理物业费是物业管理服务的基础收费项目。
《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要求物业管理单位在收费前必须向业主公示收费标准,并保证费用合理公正。
同时,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物业费使用和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的合法使用。
7. 业主权益保护《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重视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物业管理单位不得侵犯业主的财产权和居住权,不得违反合同规定干扰业主的正常生活。
业主对物业管理单位的管理行为有权利提出投诉和维权。
8. 纠纷解决《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了物业纠纷的解决办法。
当发生物业管理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2024年新乡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
2024年新乡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新乡市区物业管理的行为,促进社区和谐发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新乡市区范围内,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服务社区居民、提高物业价值、节约资源的原则。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建立健全与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共同推进社区治理。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当贯彻环保理念,推动绿色物业的发展,提高居民生活环境质量。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当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社区稳定和谐。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具备良好的服务意识和职业道德。
第九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根据业主的需求提供各种便利服务,如清洁、保洁、维修等。
第十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业主提供有关物业管理的信息。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规索取或收受业主的财物。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居民的投诉和纠纷。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推行绿色环保理念,采取合理的节能减排措施,提高物业管理的可持续性。
第三章共用设施管理第十四条共用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梯、电梯、楼道、天井、停车场等。
第十五条共用设施的安全管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保障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共用设施的维修应当及时、有效地进行,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七条共用设施的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分摊,不得虚报或滥收。
第十八条共用设施的改造应当充分听取业主意见,保证业主的知情和参与权益。
第十九条共用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应当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确保设施的干净、整洁。
第四章绿化管理第二十条绿化管理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绿化的法律法规,保护和维护绿化环境。
第二十一条居民区绿地应当实行公共管理,不得私自占用或损坏绿地。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小区绿地的养护工作,确保草坪、花坛等绿化设施的整洁和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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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物业管理
办法
新乡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建设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取得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在我市(不含凤泉区)建成区范围内,对普通住宅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收费管理。
各县(市)、凤泉区的物业收费标准由当地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制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以及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园区绿化、共用部位、公共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业主可经过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遵照市场经济规则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任何形式的价格欺诈行为。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合理、公平、质价相符的原则制定。
第六条市、县(市、凤泉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是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共同负责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形式。
普通住宅(指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其住宅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含2万平方米)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如果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已约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的,报价格、房管部门备案同意后的按约定执行。
写字楼、别墅、复式楼(普通住宅区内的除外)、公寓、商店、宾馆等非住宅、普通住宅小区住宅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下的以及等其它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八条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市、县(市、风泉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浮动幅度和车辆停泊服务收费标准。
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按规定的
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收费标准。
无法约定的,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收费申请,经成本审核批准后,按规定收费标准执行。
第九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且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价格部门、房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价格公示制度。
物业服务企业在收费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在服务区内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服务内容、举报电话,自觉接受业主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服务管理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卖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审定,其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利润。
物业服务成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用;
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日常运行和一般维护费用;
三、物业管理区域卫生清理费用;
四、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五、物业管理区域公共秩序维护费用;
六、物业服务企业正常的办公费用;
七、物业服务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八、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九、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经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没有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小区或单体楼、单元楼业主共同负担,保质期间由开发企业负担,上述费用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三条物业收费标准服务收费按业主房屋产权面积计收。
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以物业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费由物业产权人办理入住手续之日起按月缴纳。
经双方协商同意可预收物业服务费,但预收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另有合同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因开发建筑单位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卖人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住房,物业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缴纳。
物业产权人已办理入住手续,但暂不居住的空置住房,半年以内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50%交纳,超过半年仍未居住的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70%缴纳。
第十六条普通住宅区配套的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图书阅览室等非营利公益性场所的物业服务收费按所在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七条普通住宅区的营业用房(商店、浴池、美容、餐饮、邮政、电信、有线电视等)物业服务收费在住宅区物业服务收费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