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2002年5月1日)第一条为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物业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建设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建成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2‰至4‰的比例提供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按《省物业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新建住宅区入住率未达到50%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一)业主委员会名称、住所、所辖区域范围;(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三)业主大会参加人员及选举情况;(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核发备案证书;对不符合《省物业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书面通知其依法重新选举。
第八条开发建设单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权时,应当同时移交下列资料:(一)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二)单项工程建筑及结构、设备、绿化工程竣工图;(三)地下管网竣工图;(四)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五)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及质量保证协议;(六)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七)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八)物业综合验收资料;(九)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洛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洛政办[2009]64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09〕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七日洛阳市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办法为维护我市物业管理市场秩序,切实为业主提供规范、透明、高效的优质服务,促进我市物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根据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物业服务企业经营活动标准(一)凡在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和价格管理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其他有关证件。
(二)凡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本市以外的物业服务企业进入本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应当持资质等级证书和有关证件到市物业服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在选定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与其签订《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及毁约、失约应承担的责任等。
(五)新建物业项目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
各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辖区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应设立联合监督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组织、监督和指导。
二、物业服务企业服务基本标准(六)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有完善的物业服务方案,以及保安、保洁、维修、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并在所管小区公布。
(七)物业服务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物业服务委托合同》所签订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对承接的物业项目进行管理和服务。
洛阳小区物业收费标准
洛阳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一、物业管理费。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和小区实际情况,小区物业管理费按照建筑面积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如下:1. 普通住宅,每平方米0.5元/月;2. 商业用房,每平方米1元/月;3. 办公楼,每平方米1.5元/月。
物业管理费用主要用于小区的日常维护、清洁、绿化、安保等方面的支出,确保小区环境的整洁和居民生活的安全。
二、停车费。
小区停车费按照车位类型和使用情况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如下:1. 地下车位,每月200元/个;2. 地面停车位,每月100元/个。
停车费用用于小区停车场的维护和管理,确保停车秩序和安全。
三、公共设施维护费。
为了保障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小区对公共设施维护费进行收费,具体标准如下:1. 电梯维护费,每户每月10元;2. 绿化维护费,每户每月5元;3. 其他公共设施维护费,每户每月8元。
公共设施维护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维修,确保居民生活的便利和舒适。
四、垃圾处理费。
小区对垃圾处理费进行统一收费,具体标准如下:每户每月30元。
垃圾处理费用用于小区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确保小区环境的卫生和整洁。
五、水电费。
小区对公共区域的水电费进行统一收费,并按照实际使用情况进行结算,具体标准如下:1. 水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结算,每月统一收费;2. 电费,按照实际使用情况结算,每月统一收费。
水电费用主要用于小区公共区域的供水供电,确保小区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
六、其他费用。
除以上列出的费用外,小区还可能根据实际情况收取其他费用,如装修押金、临时停车费等,具体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另行通知。
总之,小区物业收费标准的制定是为了保障小区环境的整洁、居民生活的便利和安全,希望居民理解和支持,共同维护好小区的和谐稳定环境。
同时,小区物业也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确保收费公开透明,合理合法。
感谢大家的配合和支持!。
最新2009年11月洛阳市物业收费办法
洛阳市发展改革委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40号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有偿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各(县)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文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相关区域内的卫生清洁和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普通住宅(含多层住宅、高层住宅且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下的政府指导价。
(二)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洛价经[2003]10号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洛价经[2003]10号)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所),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我市现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经过五年来的实施,对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合法利益及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市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行的收费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用。
为保证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进一步健康有序的发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合理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专业物业管理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对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各县(市)、吉利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选聘或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房屋建筑及其共用设备、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公共秩序、绿化、卫生清洁、道路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服务、维修、养护、整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内容如下:(一)清洁卫生管理。
《河南省物业管理规范条例》
洛阳市物业治理服务收费计费方法及标准的通知洛价经[2003]1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所),各物业治理服务单位:我市现行的物业治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通过五年来的实施,对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治理企业和业主的合法利益及房地产业的健康进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市房地产业和物业治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进展,现行的收费方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用。
为保证我市物业治理行业进一步健康有序的进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依照《河南省物业治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都市住宅小区物业治理服务收费暂行方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合理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取得物业治理资质证书的专业物业治理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对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治理。
各县(市)、吉利区的物业治理服务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方法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治理服务收费是物业治理服务单位同意开发建设单位选聘或同意业主委员会托付并签订物业治理托付合同,对房屋建筑及其共用设备、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公共秩序、绿化、卫生清洁、道路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治理服务、维修、养护、整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治理服务项目及内容如下:(一)清洁卫生治理。
负责小区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楼梯窗在内的公共环境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日常维护治理。
负责对小区治理范围内的花、木、草地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公共秩序维护治理。
公共秩序治理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维护小区正常的公共生活秩序。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治理维护。
负责公共场所、道路、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维修、养护,公共上下水管网、排水、排污系统及化粪池的维护、清疏。
河南物业费收取标准
河南物业费收取标准物业费是指物业管理公司按照业主大会通过的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河南省的物业费收取标准是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的,具体标准如下:一、物业费收取范围。
1. 物业费收取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公共设施维护、环境卫生保洁、安全防范服务等。
2. 物业费不包括非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费用,如停车费、水电费、燃气费等。
二、物业费计费方式。
1. 按建筑面积计费,物业费按照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计费,一般以元/平方米/月为单位。
2. 按套内建筑面积计费,部分小区采用套内建筑面积计费,即按照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进行计费。
三、物业费收取周期。
1. 物业费一般按月收取,也有部分小区按季度或年度收取的情况。
2. 物业费收取周期一般是在每月的固定日期进行缴纳。
四、物业费调整。
1. 物业费的调整应当经过业主大会决议,并报物业管理公司和相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2. 物业费调整应当合理合法,不得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五、物业费使用管理。
1. 物业费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公布物业费使用情况。
2. 物业费使用应当用于小区公共设施的维护、环境卫生保洁、安全防范服务等相关支出。
六、物业费收取管理。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费收取管理制度,确保物业费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及时向业主提供物业费收取情况的相关证明和报告。
七、物业费纠纷处理。
1. 物业费纠纷应当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物业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投诉。
2. 物业费纠纷如无法通过协商、调解和投诉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总之,物业费收取标准是保障小区业主权益,维护小区正常秩序的重要制度安排。
物业管理公司和业主应当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合理收取和使用物业费,确保小区的良好环境和安全秩序。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2012)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2)
【发文字号】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7号
【发布部门】洛阳市政府
【公布日期】2012.05.02
【实施日期】2012.06.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洛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117号)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2年4月2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柳身
2012年5月2日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的决定
一、删去第十五条。
二、删去第十六条。
三、删去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单位、业主不按规定缴纳物业维修基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书面通知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可每日按欠缴金额的2%。
加收滞纳金,业主委员会也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部分条款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2012年6月1日施行。
《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予以公布。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洛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服务级别 二级
服务项目
应急处理 技防设施 露天车位 收费车库(棚)
服务标准
接到火警、警情及异常情况后 8 分钟内报 告相关部门,人员及时到达现场且协助保 护现场。 (1)小区的监控中心 24 小时有人值守, 对所有监控点实施监控无遗漏。 (2)技术防范设施(如安防监控、楼宇对
讲、周界报警、住户报警、门锁智能卡等) 能有效使用,对所反应的信息实施管理。 (1)有人员 24 小时巡视。(2)按车辆道 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地标,车辆行驶 有规定路线,车辆停放有序。 应有专职人员 24 小时服务,车辆停放有 序,对车库内配置的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和 维护,按车辆道路行驶要求设立指示牌和 地标,照明、消防器械配置齐全,通风良 好,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杂物存放。
器械配备
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
出入口值守
进出人员 管理
主出入口 24 小时有人值守,次出入口每日 6:00-22:00 有 1 人值守,有交接班记录,对 外来车辆有登记。
(1)阻止小商小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2)对外来人员、送货人员进行登记,阻止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对大件物品搬 出有记录。
(1)24 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接到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小修 1 日内修复,有完整的报修、维修 报修投诉受理 和回访记录。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 24 小时内回复。
服务费收支 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实行酬金制的每半年向业主公布一次,公共水电费分摊每季度向业主公布一次。 每年二次对业主或使用人进行满意情况普测,平时采取多种形式与业主或使用人沟通,沟通面不低于住户
的 60%。
特约便民服务 能提供二种以上特约(有偿)服务和一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
洛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指导标准
配备对讲装置或必要的安全护卫器械。
出入口值守
主出入口24小时有人值守,次出入口每日6:00-22:00有1人值守,有交接班记录,对外来车辆有登记。
进出人员
管理
(1)阻止小商小贩、外来人员随意进入小区。
(2)对外来人员、送货人员进行登记,阻止未经许可的外来人员进入小区,对大件物品搬出有记录。
车辆疏导
二级
人员配备
公共秩序维护员中45周岁以下的人员占总数的40%以上,身体健康,工作认真负责。
技能训练
公共秩序维护员接受过安全技能培训的比例为70%以上。
技能水平
有较强的安全防范能力,能很好地维护公共秩序工作,正确使用各类消防、物防、技防器材和设备。
服装仪容
上岗时佩戴统一标志,穿戴统一服装,仪容仪表规范整齐,上岗时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日常管理
与服务
(1)制定小区物业管理与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季度向委托方报告一次计划实施情况。
服务时间
周一至周日接待并提供物管服务。
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应符合《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同级标准。
管理制度
及公示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2)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急修服务内容、投诉渠道。
服务规范
服务规范应符合《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同级标准。
管理制度及公示
(1)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2)服务场所公示办事制度、服务标准、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报修投诉
受理
(1)24小时受理业主或使用人报修。接到报修半小时内到达现场,小修一日内修复,有完整的报修、维修和回访记录
(2)对业主或使用人的投诉24小时回复。。
洛阳市发展改革委 洛阳市房产管理局
洛阳市发展改革委洛阳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管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9]40号各县(市)区发改委、物价局、房管局、各物业服务企业:为进一步加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建立合理、公开、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中的有关事项予以明确,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具有物业管理资质,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对各类物业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有偿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
各(县)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本文件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服务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日常运行维修、养护、提供相关区域内的卫生清洁和公共秩序维护、绿化养护等服务,向业主、物业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我市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性质、提供服务的内容、特点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普通住宅(含多层住宅、高层住宅且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物业服务收费实行等级服务下的政府指导价。
(二)普通住宅以外的住宅及各类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和满足部分业主、使用人需要或接受委托开展的特约服务、代收代办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四、业主大会成立前,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并同时约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并在业主入住前报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洛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洛阳市物业管理规定物业管理与广大市民的生活息息相关,它关系到居民的居住环境、生活质量以及社区的和谐稳定。
为了规范洛阳市的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以及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综合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
新建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按照相关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划分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相关规定划定。
物业管理区域划定后不得擅自变更。
二、业主及业主大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等权利,并应当履行遵守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等义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不足百分之五十,且首套房屋交付使用已满两年的;(三)交付使用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不足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三十,但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且业主总数超过三十户的。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等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决定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三、前期物业管理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和说明。
【管理制度)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2002年3月1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58号令公布根据2007年10月1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95号令公布的《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饮用水二次供水管理办法〉等4件规章的决定》修订)第壹条为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物业条例》),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出售、出租给俩个之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于新建物业时,应当建设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建成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2‰至4‰的比例提供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按《省物业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能够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30 0户以下的为3人(含主任、副主任,下同);300户之上不满500户的为5人;500户之上不满800户的为7人;800户之上的不超过11人。
新建住宅区入住率未达到50%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于地县(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壹)业主委员会名称、住所、所辖区域范围;(二)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及有效身份证明;(三)业主大会参加人员及选举情况;(四)业主委员会章程。
洛阳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洛阳市物业费收取标准一、背景介绍。
洛阳市是河南省的一个重要城市,经济发达,人口众多,物业管理行业也日益繁荣。
为了规范物业费的收取标准,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制定了洛阳市物业费收取标准。
二、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内容。
1.基本原则。
洛阳市物业费的收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2.收费范围。
(1)基础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保洁费等基础性费用。
(2)公共设施维护费,用于公共设施的日常维护和修缮。
(3)增值服务费,业主可选择的增值服务,如健身房、游泳池等。
3.收费标准。
(1)按建筑面积收取,物业费的收取按照业主所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计算,按月或者按季度收取。
(2)不得擅自调整,物业公司不得擅自调整物业费的收取标准,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的审议通过。
4.费用清单。
物业公司应当向业主提供详细的费用清单,包括各项费用的具体金额、收费标准、收费周期等信息,确保费用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5.费用使用。
物业费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用于保障小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
6.费用监督。
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有权对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进行监督,物业公司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三、物业费收取标准的意义。
1.保障业主权益,规范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可以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避免因为费用不透明而引发的纠纷。
2.提高物业管理水平,规范的收费标准可以激励物业公司提高管理水平,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3.促进社区和谐,公平公正的物业费收取标准可以减少业主之间的矛盾,促进社区和谐稳定。
四、结语。
洛阳市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制定,是为了规范物业费的收取和使用,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希望所有物业公司和业主都能共同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和谐稳定,共同促进社区的发展和进步。
洛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洛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前言为了规范洛阳地区物业管理服务的收费标准,提高服务质量,特制定本《洛阳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
本通知适用于洛阳辖区内所有物业管理服务企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收费标准1. 物业管理服务综合费用物业管理服务综合费用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费、物业管护服务费、维修资金、公共事业费等。
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小区、商场等。
物业管护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包括但不限于保安、保洁、绿化等。
维修资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包括但不限于电梯、水电、通讯等。
公共事业费按建筑面积计算,包括但不限于垃圾清理、燃气、供暖等。
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如下:收费项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基本费 1.00 元/平方米/月物业管护服务费0.50 元/平方米/月维修资金0.50 元/平方米/月公共事业费0.50 元/平方米/月2. 物业管理服务单项费用物业管理服务单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物业管理服务委托代理费;2.物业管理服务信息服务费;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管理费;4.物业管理服务咨询服务费;5.物业管理服务维修管理费;6.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费;7.物业管理服务节能减排服务费。
具体收费标准参照如下:收费项收费标准物业管理服务委托代理费2000.00 元/月物业管理服务信息服务费500.00 元/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管理费300.00 元/月物业管理服务咨询服务费1000.00 元/月物业管理服务维修管理费1500.00 元/月物业管理服务投诉处理费100.00 元/次物业管理服务节能减排服务费0.30 元/平方米/月收费办法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按照收费标准统一收取费用。
收费应当以月为单位,按照实际使用面积计算,与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可提供的服务量、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相对应。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在月末5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对象提供本月收费明细及支付证明。
管理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当尽职尽责提供服务,不得提供虚假服务或者强制服务。
洛阳市空房物业费收取标准
洛阳市空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当今社会⼯作者的⼯作地点不怎么稳定,时不时就需要出差,甚者外派到别的地⽅,那么还在分期付款的房⼦就空置了,对于洛阳市空置房的物业费该如何缴纳,今天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资料,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洛阳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洛阳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其中第15条明确规定:“物业产权⼈已办理⼊住⼿续,但暂不居住的空置住房,半年以内物业服务费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50%缴纳,超过半年仍未居住的按规定或约定收费标准的70%缴纳。
”相关知识:物业管理费的收取有哪些法律规定我国法律规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根据所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清况,分别实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经营者定价三种价格,下⾯逐⼀说明:①实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有:为物业产权⼈、使⽤⼈提供的公共卫⽣清洁、公⽤设施的维修保养和保安、绿化等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收代缴⽔电费、煤⽓费、有线电视费、电话费等公众代办性质的服务收费;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项⽬和各项费⽤开⽀情况,向物价部门申报,由物价部门征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后,以独⽴⼩区为单位核定,实府指导价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物业管理单位可以在政府指导价格规定幅度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②实⾏经营者定价的有:为物业产权⼈、使⽤⼈个别需要提供的特约服务,政府物价部门也⽆统⼀收费标准的,其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单位与⼩区管理委员会或产权⼈、使⽤⼈代表协商议定,并应将收费项⽬和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
上述收费项⽬及其标准、收取办法不论是如何确定的,都应在物业管理合同中明⽂约定,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明码标价,收费项⽬和标准及收费办法都应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公布、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般为6个⽉)向住户公布收费的收⼊及⽀出帐⽬,公布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区管理的重⼤措施,接受⼩区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产权⼈、使⽤⼈的监督。
以上就是⼩编收集的关于洛阳市空置房物业费收取标准的内容,简单地说就是半年内空置房缴纳⼀半的物业费,超过半年的缴纳70%的物业费,可别交错了。
洛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洛阳市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
单位:元/月·平方米(建筑面积)
注:1、多层带电梯,物业费等标准按同级别高层标准收取。
2、小区建筑面积多层在3万平方米(含3万平方米)以下、高层在5万平方米(含5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费标准可在对应指导价标准基础上上浮10%;小区建筑面积多层在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高层在20万平方米(含20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费标准可在对应指导价标准基础上下浮10%。
洛阳市物业管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注:机械式立体车库不超过300元/辆.月(业主专用车位不超过100元/辆.月)。
洛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洛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洛阳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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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实施《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物业条例》), 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1]活动。
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出售、出租给两个以上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及其他物业,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三条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
县(市”吉利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工作,接受市房产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建设、规划、公安、工商、物价、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开发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时,应当建设物业管理配套设施,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方案。
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应当报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物业建成后,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物业管理配套设施进行验收。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2%。
至4%。
的比例提供业主自治监督和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其费用列入开发建设成本,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第六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按《省物业条例》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年龄,男不超过70周岁、女不超过65周岁。
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人数,300户以下的为3人(含主任、副主任,下同);300户以上不满500户的为5人;500户以上不满800户的为7人;800户以上的不超过11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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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计费办法及标准的通知洛价经[2003]10号] 各县(市)、区物价局、房管局(所),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我市现行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是1998年制定的,经过五年来的实施,对规范我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的合法利益及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我市房地产业和物业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发展,现行的收费办法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用。
为保证我市物业管理行业进一步健康有序的发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提高服务质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费[1996]26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办法和收费标准进行了合理调整,具体通知如下:一、本通知适用于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并按规定取得物业管理资质证书的专业物业管理单位,在我市范围内对住宅小区提供社会化、专业化服务的收费管理。
各县(市)、吉利区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当地物价部门会同房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
二、本通知所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是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接受开发建设单位选聘或接受业主委员会委托并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对房屋建筑及其共用设备、共用设施、共用部位、公共秩序、绿化、卫生清洁、道路和环境容貌等项目开展日常管理服务、维修、养护、整治所收取的费用。
物业管理服务项目及内容如下:(一)清洁卫生管理。
负责小区包括楼宇内公共楼道、楼梯窗在内的公共环境的卫生清洁,垃圾清运以及经常性的保洁。
(二)绿化日常维护管理。
负责对小区管理范围内的花、木、草地进行定期修剪、施肥、浇水、保持绿化物生长良好。
(三)公共秩序维护管理。
公共秩序管理人员24小时值班、巡逻,维护小区正常的公共生活秩序。
(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
负责公共场所、道路、机电设备、消防设施的维修、养护,公共上下水管网、排水、排污系统及化粪池的维护、清疏。
(五)车辆停放、交通秩序管理。
疏导交通,划线停车。
(六)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立的其他物业管理公共服务收费项目。
三、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等级管理下的政府指导价(指导价标准见附件一、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二),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按照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指导价标准对照所管区域提出申报意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执行(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上报意见须经业主委员会同意)。
核准的价格为中准价格,各物业公司也可根据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在广泛征求业主意见的基础上上浮5%执行,上浮后的具体标准要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四、《收费许可证》的办理程序(一)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根据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要求,如实填报洛阳市物业管理公司服务收费等级申报表、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同时交验物业管理资质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管理区域规划图(复印件)各一份,报市物价局审批。
(二)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因更名、分立、合并、搬迁或撤消等,应在二十日内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收费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否则按乱收费查处。
五、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所需费用;供水、供电、供暖、燃气、通讯等单位向业主收取费用;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接受委托代办服务收费;空置物业分摊物业管理服务费;开发企业在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等,执行《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和《洛阳市物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六、物业管理区域共用费用的分摊。
(一)共用费用及适用范围1、共用费用是指有业主共用的设施设备、共用部位运行和维护所产生的公共水电费用、维修开支。
2、共用设施设备主要是指由业主共用的道路、公共照明系统、供水及增压系统、电梯、中央空调、消防设施及其他电子、电器设施设备等。
3、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二)共用费用的分摊原则和办法共用费用分摊应维护物业所有人、使用人和物业管理服务单位的合法权益,坚持“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
物业管理服务单位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就共用费用分摊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没有约定的,按下列规定执行:1、各公共用电用水设施设备要单独安装水电表,其运行所产生的水费、电费以每个独立的计量仪表为计费单位独立核算费用。
共用水电的分摊,住宅部分按户分摊,非住宅按业主产权面积分摊。
2、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法定保修期满后的日常小型维修由物业公司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支出。
大型维修、更新按有关程序从已缴纳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中列支。
(三)共用费用分摊要求1、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收取的水电等共用费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分项目计收,不得混合收费。
2、共用分摊应接受业主的监督,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每月公布共用设施设备产生水电等共用费用的数量、单价、金额及分摊办法,按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全体业主(使用人)合理分摊费用,否则,业主有权拒缴。
3、下列费用不属共用分摊范围(1)物业管理服务单位所消耗的水、电、气、暖等费用。
(2)各类单独收取费用的共用地下、地上专用停车场产生的各种费用。
(3)按规定不应计入共用费用分摊范围的其它费用。
七、高层住宅、别墅、写字楼、商业用房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由公司申报管理成本,市物价局单独审批。
八、物业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将经核准的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按要求在各服务或收费场所显着位置进行公示,接受业主及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标准每年审验一次,凡达不到原等级标准的要降低等级标准。
各物业管理企业应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向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不得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违约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乱收费用。
否则,价格检查部门将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九、本办法由洛阳市物价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附件一: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多层住宅区)物业类别具备条件收费中准价(元/平方米·月)备注一级1、住宅区容积率、绿化率等各项指标符合规划设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
如道路、消防、车场、文化娱乐、生活服务、商业网点等设施及场所(地)完善并维护完好。
2、小区建筑面积7万平方米左右。
3、管理单位持有三级以上资质证书。
4、管理单位、公共秩序管理人员值班、巡逻制度落实,小区全天候全面积保持洁净,园林绿地长势良好,修剪整齐美观:各类人员工作满负荷,服务意识强,言行规范,业务素质高,敬业精神强。
5、达到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90分以上。
6、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状态良好。
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每户建筑面积大于150平方米,按150平方米计收物业管理服务费;不足50平方米按50平方米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二级1、住宅区容积率、绿化率等各项指标符合规划设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较完善并维护完好。
2、小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左右。
3、管理单位持有四级以上资质证书。
4、管理单位、公共秩序管理人员值班、巡逻制度落实,小区全天候全面积保持洁净,园林绿地长势良好,修剪整齐及时;各类人员工作满负荷,服务意识强,言行规范,业务素质高。
5、达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85分以上。
6、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状态良好。
三级1、住宅区容积率、绿化率等各项指标符合规划设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较完善并维护完好。
2、小区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左右。
3、管理单位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4、管理单位、公共秩序管理人员值班、巡逻制度落实,小区全天候保持清洁,园林绿地维护较好;各类人员工作满负荷,服务意识强,言行规范。
5、达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75分以上。
6、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状态良好。
四级1、住宅区容积率、绿化率等各项指标符合规划设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较完善并维护完好。
2、小区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左右。
3、管理单位持有物业管理资质证书。
4、管理人员值班制度落实,清洁工作定时清扫,定时清洗,园林绿地维护较好;各类人员工作满负荷,服务意识强,言行规范。
5、达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65分以上。
6、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状态良好。
等外级1、住宅区容积率、绿化率等各项指标符合规划设计规定:公共配套设施较完善并维护完好。
2、管理单位持有物业资质证书,3、管理人员值班制度落实,小区定时清扫,各类人员工作满负荷,服务意识强,言行规范。
4、达到物业管理服务收费等级评定标准65分以下。
5、房屋及配套设施维护状态良好。
附件二:洛阳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指导价标准(住宅区、住宅组团)序号项目及标准分值工作标准检查方法及扣分实际得分备注一管理运行(11分)1、有专业物业管理机构,实行综合一体化管理。
(2分)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人员佩戴明显标志。
(1分)3、物业管理单位与业主管委会或委托管理单位签有标准物业管理合同,管理单位费、权、利关系明确。
(2分)4、各项管理制度完善:(2分)(1)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2)管理单位内部管理运行及考核制度;(3)业主公约和小区管理各项公众管理规章制度;5、档案资料齐全,管理完善,分类合理,方便检索;(3分)(1)物业管理区域规划图、竣工总平面图;(2)单项工程建筑及结构、设备、绿化工程竣工图;(3)地下管网竣工图;(4)有关设施、设备的使用和维修技术资料;(5)工程质量验收资料及质量保证协议;(6)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等项目清单及产权归属证明;(7)房屋使用说明书和质量保证书;(8)物业综合验收资料;(9)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10)住户档案资料6、有计算机系统并能有效运用。
(1分)1、没有专业机构扣2分;资质证书不符合规定的扣1分;扣完为止。
2、无固定办公场所扣分,未实行佩戴上岗证制度扣分,发现在岗人员有未佩带标志的扣分,扣完为止。
3、查看合同文本。
无合同扣2分,未签标标准合同扣1分,责、权、利不符合要求扣分,扣完为止。
4、抽查规章制度。
3大类制度基本健全的不扣分,缺项的每大类扣1分;如属临时应付评比制定的(如维修记录、会议记录、学习制度等),每发现一项扣分,扣完为止。
5、抽查6-10份档案,(1)至(10)项中不完善或缺项的每一项扣分分,扣完为止。
6、无设备扣1分,有设备未有效运用扣分,扣完为止。
序号项目及标准分值工作标准检查方法及扣分实际得分备注二房屋的管理及维修养护(17分)1、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前、后阳台封闭统一有序;防盗网(含阳台、窗户)、空调架(含分体、窗式)安装统一有序,外墙无锈迹,室外招牌、广告、霓虹灯整洁统一美观,无破损或污迹等。
分)2、无违章装修,无乱搭建,无乱张贴悬挂等。
(2分)3、房屋本体公用设施整洁,公用楼梯、通道等无堆放杂物及违章占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