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国际争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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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安全法规定(3篇)

国际安全法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防止和解决国际争端,根据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安全关系。

第三条国际安全法规定的原则包括:(一)和平共处原则;(二)不干涉内政原则;(三)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四)共同安全原则;(五)平等互利原则;(六)国际法优先原则。

第四条国家应尊重国际安全法规定的原则,履行国际义务,共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第五条国际安全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一)防止战争和武装冲突;(二)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三)处理国际争端;(四)保护人权和国际人权法;(五)环境保护;(六)打击恐怖主义、跨国犯罪等。

第二章防止战争和武装冲突第六条国家应遵守以下规定,防止战争和武装冲突:(一)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二)不进行侵略行为;(三)不从事任何可能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军事活动;(四)不发展或获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五)不进行军备竞赛;(六)不干涉他国内政。

第七条国家应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包括:(一)通过谈判、协商、调解、斡旋、仲裁等途径;(二)通过国际法院等国际司法机构解决;(三)通过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解决。

第八条国家应遵守以下规定,防止战争和武装冲突:(一)不参与任何可能导致战争和武装冲突的行为;(二)不提供武器、军事装备、军事训练或军事援助给任何可能从事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家或组织;(三)不与任何可能从事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国家或组织建立军事同盟。

第九条国家应遵守以下规定,防止战争和武装冲突:(一)不进行任何可能引发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军事演习;(二)不从事任何可能导致战争和武装冲突的间谍活动;(三)不进行任何可能引发战争和武装冲突的军事宣传。

第十条国家应遵守以下规定,防止战争和武装冲突:(一)不进行任何可能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军事部署;(二)不进行任何可能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军事合作;(三)不进行任何可能破坏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军事交流。

国际法第十五章战争及武装冲突讲诉

国际法第十五章战争及武装冲突讲诉

第五节 战时中立


一、战时中立的概念 战时中立(war time neutrality)是指不参 加战争的国家对交战国进行的战争采取一种不 偏不倚的态度。其特点: ①是立场或政策问题;②两种途径:条约或临 时决定;③战时中立不同于永久中立化,可随 时宣布结束其中立地位;④也不同于政治意义 上的中立、中立主义和不结盟;⑤中立是国家 的地位,而不是个人或团体的地位。
第二节 战争与武装冲突的法律后果




一、战争开始 根据传统的国际法,宣战是战争开始的 法律程序;现代国际法认为宣战不是判 断战争合法与非法的标准。 各国一般都在本国宪法中规定宣战事项。 战争的开始是一种法律状态,和事实上 的军事行动是有区别的。 只要存在武装冲突各方就适用战争法。
二、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二)现代国际法上的武装冲突




①武装冲突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但又不 限于国家,包括民族解放战争和内战。 ②武装冲突可以是有战争状态的,也可 以是没有战争状态的。 ③武装冲突法体现了对“诉诸战争权” 的限制。禁止非法使用武力或武力相威 胁。 ④体现了国际人道主义法的发展。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的两大体系



中立制度的变化:一般武装冲突的中立; 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 会员国不应在非法使用武力的国家(侵略 国)与受害国之间采取中立的立场,而应 该尽力协助安全理事会的行动,支持受害 的国家。如 1990 年第 661 号决议对伊拉 克实行强制性经济制裁和武器禁运。 联合国接纳瑞士证明中立制度存在的必要。



①禁止使用过分伤害的武器,包括极度残 酷的武器;有毒、化学、细菌(生物)武 器;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杀伤性武器; ②禁止使用不分皂白的手段和方法; ③禁止使用背信弃义的手段和方法; ④禁止使用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中国政法大学精品课程国际环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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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开始认识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
三、1972年斯德哥尔摩到1992年里约会议
从20世纪60年代起,环保主义思潮迅速兴起, 随着国内环境立法的加快,国际环境法也得到 了长足的发展。
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召开了联合国人类环 境会议。会议通过了著名的《人类环境宣言》 (通称《斯德哥尔摩宣言》)、《人类环境行 动计划》和其他若干建议和决议。
四、1992年里约会议及其发展
1992年6月,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召开, 其宗旨是要促进各国在可持续以及对环境无害 的发展的前提下,制定各种战略和措施,扭转 和终止全球环境恶化的趋势。
大会通过了三个文件和两个公约:
《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21世纪议 程》、《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 约》。
《里约宣言》发表了27项原则,在许多方 面对《斯德哥尔摩宣言》作出了重要的发展。
该宣言明确了发展权; 强调对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在
环境方面最容易受到损害的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 和需要,应该受到优先考虑; 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措施,如环境影响评价和污 染影响通知等; 特别强调妇女和青年在环境管理和保护方面的 作用; 排除科学不确定性对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影响。 《21世纪议程》继斯德哥尔摩会议的《行动计划,各国根据这个文件编制本国的《21世纪 议程》。 中国于1994年发表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 国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接着又在1995年发 表了《中国环境保护21世纪议程》。
⑵野生物种的保护。
国际习惯法规则在这一阶段有很大的发展, 尤其是出现了两个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产 生重要影响的国际仲裁案例:1893年的 “太平洋海豹仲裁案”和1938年和1941年 的“特雷尔冶炼厂仲裁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各章内容概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各章内容概览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各章内容概览第一章初始条款和一般定义本章主要阐明RCEP缔约方的目标是共同建立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以及互惠共赢的经济伙伴关系合作框架,以促进区域贸易和投资增长,并为全球经济发展作出贡献。

该章节还对协定中的通用术语进行定义。

第二章货物贸易本章旨在推动实现区域内高水平的贸易自由化,并对与货物贸易相关的承诺作出规定。

规定包括:承诺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三条给予其他缔约方的货物国民待遇;通过逐步实施关税自由化给予优惠的市场准入;特定货物的临时免税入境;取消农业出口补贴;以及全面取消数量限制、进口许可程序管理,以及与进出口相关的费用和手续等非关税措施方面的约束。

第三章原产地规则本章确定了RCEP项下有资格享受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货物的认定规则。

在确保适用实质性改变原则的同时,突出了技术可行性、贸易便利性和商业友好性,以使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易于理解和使用RCEP协定。

在本章节第一节中,第二条(原产货物)和第三条(完全获得或者完全生产的货物)以及附件一《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PSR)列明了授予货物“原产地位”的标准。

协定还允许在确定货物是否适用RCEP关税优惠时,将来自RCEP任何缔约方的价值成分都考虑在内,实行原产成分累积规则。

在第二节中,规定了相关操作认证程序,包括申请RCEP原产地证明、申请优惠关税待遇以及核实货物“原产地位”的详细程序。

本章节有两个附件:(1)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涵盖约5,205条6位税目产品;(2)最低信息要求,列明了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所要求的信息。

第四章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本章通过确保海关法律和法规具有可预测性、一致性和透明性的条款,以及促进海关程序的有效管理和货物快速通关的条款,目标创造一个促进区域供应链的环境。

本章包含高于WTO《贸易便利化协定》水平的增强条款,包括:对税则归类、原产地以及海关估价的预裁定;为符合特定条件的经营者(授权经营者)提供与进出口、过境手续和程序有关的便利措施;用于海关监管和通关后审核的风险管理方法等。

第十五章_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方式 国际法

第十五章_国际争端和平解决的方式 国际法

二、调查和和解(inves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1.调查与和解的含义
调查指在争端当事国对有关事实问题产生 争议时,经当事国,第三方为解决争端而 通过一定方式对争端事实进行调查,查清 事实真相,协助当事国解决争端的方法。
• 和解 也称调解。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或其他 形式商定将他们之间的争端提交一个由若 干人组成的委员会,由委员会通过对争端 事实的调查和评价,向争端当事国澄清事 实并在听取当事国意见和作出使他们达成 协议的努力后,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 内的报告的争端解决方法。
三、斡旋与调停(good offices and mediation )
斡旋与调停指在争端当事国间不能通过直 接谈判或协商时,第三国善意地主动或应 争端当事国的邀请协助解决国际争端的方 法。
• 斡旋与调停的区别:斡旋的第三方只 进行有助于促成争端当事方直接谈判 的行为,斡旋者本身不参与谈判,也 不提出建议;而调停一方不仅是促成 谈判,而且直接参加谈判,提出合理 建议。
2.两者的区别:
调查主要目的是调查争端所涉及的事实, 使当事国能自行解决争端。而和解的主要 目的不仅是调查事实,而且还要提出解决 争端的建议。和解的作用不仅仅是从事争 议事实的调查(这是“调查”方式的主要作 用),此外还针对争端提出建议,并致力于 在提出适当解决方式的基础上解决当事国 之间的争端。
国际争端的种类
法律争端 政治争端 混合性争端 事实争端 谈判和协商 斡旋和调停 调查 和解 仲裁制度
国 际 争 端 的 和 平 解 决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仲裁制度的内容 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国际法院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司法解决
国际法院
国际组织与和平解决国际 争端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

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考研题库马工程《国际公法学》(第2版)配套题库【考研真题精选+课后习题】目录第一部分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二、简答题三、论述题四、案例分析题第二部分课后习题绪论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与发展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第三章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四章国际法基本原则第五章国际法的主体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国家第七章国际组织法第八章国际法上的个人第九章国际人权法第十章国家领土法第十一章国际海洋法第十二章空间法第十三章条约法第十四章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第十五章国际责任法第十六章国际争端解决法第十七章国际刑法第十八章国际人道法•试看部分内容考研真题精选一、概念题1source s of International law[浙江工商大学2008年研]相关试题:国际法渊源[国际关系学院2013年研]答:sou rce s of Inte rn ati on al l aw,即国际法的渊源,是指有效的国际法规范产生或形成的过程、程序,或这些规范表现的形式。

根据对国际法渊源作权威说明的《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和“准条约”“软法”。

2国际习惯[中国政法大学2016年研;浙江工商大学2010年研]相关试题:(1)Intern ation al custom[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8年研](2)C u s t o m a r y i n t e r n a ti o n al l a w[上海对外贸易学院2005年研]答:国际习惯是国际法渊源之一,按照国际法院规约,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a gen e ral p racti ce)。

其形成需要具备“物质因素”和“心理因素”两大条件。

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在19世纪和20世纪初以前是很重要的,甚至是主要的。

现在,习惯法作为国际法形成的一种机制、方法或过程,仍然是不容忽视的。

BBNJ国际协定谈判中的主要争议点及各方立场评析

BBNJ国际协定谈判中的主要争议点及各方立场评析

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3期B B N J 国际协定谈判中的主要争议点及各方立场评析*蒋小翼 卢萃文(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湖北武汉430072)摘 要:B B N J 国际协定谈判耗时悠久,历经6次政府间会议,已于2023年3月达成一致㊂尽管目前各方在多数条款上已经协商一致,但仍在少数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㊂各方在谈判中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集团,美国等发达国家希望维持技术和经济优势,欧盟及其成员国试图推行环境保护与先进经验,以及非洲集团等多数发展中国家强调公平性与特殊需求表达㊂不同的立场带来新旧机制协调困难㊁标准不统一㊁适用规则冲突㊁各议题谈判进展不平衡等方面的挑战,导致达成有效协定受阻㊂一方面,核心利益差距仍需时间弥合;另一方面,共识有望随进一步的协商而逐渐增多㊂对此,需要积极参与B B N J 国际事务与合理发声,寻找B B N J 议题盟友,开展后续履约问题的预案研究㊂关键词:B B N J;国际协定;谈判;争议点;各方立场中图分类号:D F 96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35X (2023)03-0025-12D O I :10.16497/j .c n k i .1672-335X .202303003就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海洋生物多样性养护和可持续利用(C o n s e r v a t i o na n dS u s t a i n a b l eU s e o fM a r i n e B i o l o g i c a l D i v e r s i t y o fA r e a s B e y o n dN a t i o n a l J u r i s d i c t i o n ,B B N J )制定具有法律拘束力的文书是国际社会目前最重要的立法进程㊂该文书达成作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下的第三个执行协定,将对国家管辖范围外海域秩序产生巨大影响㊂各国已在2023年3月4日达成协定㊂从2004年至2023年,协定谈判过程持续近20年,涉及各国政府㊁联合国附属机构㊁专门机构㊁全球性㊁区域性政府间组织㊁非政府组织㊁科学机构代表等多方主体㊂各方利益交织㊁对立,诉求与立场繁多且复杂㊂[1]其中,能够缔结条约并作为B B N J 谈判主体的国家,既包括对公海现有开发活动较多的海洋利用大国㊁作为生物多样性主要提供者的部分群岛国和小岛屿国家,也包括其他众多沿海国和内陆国㊂了解不同国家对B B N J 的利益需求与主要关切,探析其对于谈判中的主要争议点的看法,有利于厘清谈判进展及探讨新协定后续发展趋势㊂目前协定虽已达成,但尚未生效,因此在谈判中未达成的共识部分也正是各方利益冲突的最严重所在㊂本文基于历次会议参会各方提交的草案意见汇编,[2]结合会议发言,①总结谈判历程和达成的共识,探寻核心争议焦点;通过总结各方代表对主要争议点的总体立场与代表性观点,剖析其主要考量因素,进而分析B B N J 谈判中的挑战及新协定走向与后续应对㊂一㊁B B N J 国际协定谈判历程㊁共识与争议焦点问题(一)谈判历程52*①收稿日期:2022-12-08作者简介:蒋小翼(1981- ),女,湖北沙市人,武汉大学中国边界与海洋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利用㊁海洋环境保护㊁国际环境法研究㊂主要来自于I G C -4和I G C -5线上参会的会议记录稿㊂2023年第3期蒋小翼卢萃文:B B N J国际协定谈判中的主要争议点及各方立场评析‘公约“将海洋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并规定国家在使用海洋及其资源方面的权利以及包括保护环境在内的一系列义务㊂其中,作为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区域(A r e aB e y o n dN a t i o n a l J u r i s d i c t i o n,A B N J)的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以下简称 区域 )受不同制度及原则的规制㊂近几十年来,随着人类在A B N J的捕鱼㊁航运㊁铺设海底电缆㊁勘探矿产资源和海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增加,且目前由多个部门机构进行不同程度的管理和监督,因而造成A B N J治理的不足与混乱,法律㊁制度和监管问题凸显,对B B N J的负面影响日益严重㊂联合国自2004年开始设立特设工作组,吸纳各方主体参与研究B B N J有关问题㊂特设工作组从2004年持续到2015年,主要针对是否制定B B N J新协议进行讨论,并形成两种相反意见㊂一方持反对态度,认为现有制度足以解决B B N J问题,但现存机构执行存在不足,需要加强现存机构的执行能力;另一种则认为需要制定新的协定㊂2011年的工作组第四次会议出现转折,各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通过了一系列建议,决定启动有关B B N J的法律框架进程,包括通过实施现有文书和可能根据‘公约“制定多边协议,以及在此过程中将海洋遗传资源(M a r i n eG e n e t i cR e s o u r c e s,简称M G R),包括获取和惠益分享(A c c e s s a n dB e n e f i t-S h a r i n g,简称A B S)问题㊁能力建设和海洋技术转让(C a p a c i t y-B u i l d i n g a n dT r a n s-f e r o fM a r i n eT e c h n o l o g y,简称C B T T)㊁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划区管理工具(A r e a-B a s e d M a n a g e-m e n tT o o l s,简称A B M T)㊁环境影响评估(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 I m p a c tA s s e s s m e n t s,简称E I A)作为整体解决的 一揽子 问题㊂工作组最终就建议联大根据‘公约“制定新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B B N J文书达成共识㊂联合国大会第69/292号决议决定,在‘公约“框架下,就B B N J问题拟定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国际文书,并设立筹备委员会㊂筹备委员会自2016年持续至2017年,各方代表就案文的实质性事项以协商一致的方式进行讨论,为政府间谈判做准备㊂筹备委员会最终形成了B B N J建议性文件草案,确定了正式谈判的基本框架㊂在联合国大会72/249号决议中,各国决定召开第四次政府间会议,就案文条款进行磋商,尽早出台B B N J协定㊂2018年4月,谈判正式进入政府间大会阶段㊂会议采取了与前两个阶段不同的磋商原则:如果已尽一切努力通过协商达成协议,那么 会议关于实质性事项的决定应以出席和表决代表的三分之二多数做出 ㊂[3]第四次政府间会议本是决议授权的最后一届政府间会议,然而并未达成一致㊂联大决定授权召开额外的政府间会议,第五次政府间会议(I G C-5)于2022年8月召开,相较于之前的会议,虽然此次会议在许多议题上有所突破,但是在某些关键问题上仍未有起色,核心争议点依然存在㊂I G C-5后续会议原定于2023年3月2日结束,后经过38小时的延长会议,于3月4日达成协定㊂(二)谈判中达成的主要共识为提高谈判效率,I G C-5采用平行会议形式,同时设置两个会场,就不同议题进行讨论㊂协调员们还安排代表团就特定议题组织工作小组,以在意见较多的问题上寻找中间地带㊂经过多次政府间会议及后续会议,各方就协定的目标㊁适用范围等基本内容的多数条款已不存在明显分歧㊂各方代表同意新协定最重要的目标是养护和可持续利用A B N J的海洋生物多样性;协定要在‘公约“框架下制定,政府间会议的工作和成果应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协定应参照‘公约“的内容,并以符合‘公约“的方式予以解释和适用;沿海国对国家管辖下所有区域的现有权利和管辖权将保持不变;在新文书与现有机构的关系方面,强调新文书不应损害现有的相关法律文书和框架以及相关的全球㊁区域㊁次区域和部门机构(I n s t r u m e n t s,F r a m e w o r k s a n dB o d i e s,简称I F B);对协定适用的管理方法,包括基于最佳科学和科学资料㊁风险预防㊁生态系统方法已经确定㊂在B B N J谈判中,各方代表还就四大议题的所有条款进行了讨论,各议题均达成一定共识㊂在M G R议题,就目标㊁相关活动㊁原地收集㊁非货币A B S方式㊁透明度等方面达成基本共识㊂A B M T议题取得较大的进展,对定义㊁目标已达成一致,并对识别㊁提案以及就提案进行磋商等条款达成基本共识㊂E I A是认可度相对较高的议题,各国基本认同需要避免重复开展环评,并由缔约方会议(C o n f e r e n c e o f 62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5月P a r t i e s ,简称C O P )为附属机构制定程序,与相关国际机构进行协调,规范A B N J 活动,赞同考虑累积和跨界影响,支持由国家主导授权开展活动的决定㊂在C B T T 议题的不少方面已达成共识,比如,赞同本部分的目标是帮助发展中缔约国进行能力建设,认可在进行技术转让时应以国家同意为原则,设立C B T T 监督委员会,支持所有利益攸关方参与㊂此外,在关于以和平方法解决争端和防止发生争端的跨领域问题②上,各方意见相当一致㊂(三)谈判中的主要争议点在目前已达成的协定中,仍然有不少问题需要澄清,并弥合分歧,其中尚存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议题及跨领域问题上㊂1㊁M G R M G R 议题一直是历次谈判中的核心争议点,该议题的争议焦点表现为M G R 的定义㊁章节适用范围以及货币惠益问题三个方面㊂(1)最新的案文对A B N J 的M G R 活动条款进行了较大的结构调整,拆分为原地收集㊁异地获取㊁衍生物㊁数字序列信息等不同内容㊂然而,就历来一直争论的M G R 定义是否包含异地获取㊁衍生物和数字序列信息,或者是仅适用于原地收集,并未得到解决㊂(2)协定的适用对象和时间范围也存在广泛的争论,协定是否适用于生效前原地收集㊁生效后异地使用的资源,还是仅针对各缔约国生效后原地收集资源,都存在不同意见㊂(3)在A B S 机制方面,对于是否采纳货币惠益,仍未能取得突破,各方僵持不下㊂2㊁A B M T A B M T 是生物多样性养护的关键工具,以多种形式存在,包括海洋保护区㊁禁渔区㊁特别环境利益区域,特别敏感海域和特别区域等㊂新协定旨在通过有效执行‘公约“的有关规定和进一步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确保B B N J ,而实施包括海洋保护区在内的A B M T 被认为是生物多样性养护的有效措施㊂该议题的主要争议点集中表现为C O P 职权及其与I F B 的关系,以及临时和紧急措施两个问题㊂(1)现存多个区域组织已划定各自的A B M T ,或拥有相关职能和权力,因而对于协定下C O P 在划定海洋保护区以及采取相关措施的职能和权力存在不同看法㊂尽管认识到应避免重复授权,不损害其他I F B ,而对于如何通过 不损害 促进国际合作与协调,则存在不同理解,因此就提案㊁协商和评估㊁决策㊁执行条款的结构安排和具体措辞,以及预防性方法或原则的表述,仍有不同观点,始终难以达成一致㊂(2)2016年3月,在公海联盟为筹备委员会提交的建议当中,提出新协定的机构设计应当考虑在当海洋环境或海洋生物多样性存在紧迫威胁时规定紧急措施,如有必要,还可规定临时措施㊂在I G C -5谈判中,新西兰重提该建议,紧急措施得到讨论,但是就紧急情况的类型㊁识别标准㊁启动门槛㊁响应措施和I F B 的作用等具体问题,尚有待进一步商讨及细化㊂3㊁E I A 各方在E I A 议题上已取得突破性进展,对主要问题并无实质争议,但由于E I A 涉及 主权让渡 ③等问题,因此在条款细节规定方面尚存争议,主要表现在新协定中E I A 启动门槛和标准㊁监测规则㊁E I A 过程的国际化以及战略环境评估(S t r a t e g i cE n v i r o n m e n t a lA s s e s s m e n t ,简称S E A )的具体内容及其强制性规定等方面㊂(1)各方无法就E I A 启动门槛达成完全一致,焦点集中在是对海洋环境中任何可能引起影响的计划活动进行筛查,还是根据‘公约“规定进行评估㊂同时,对新协定中于适格I F B 下已开展的E I A 是否需要启动新的E I A 的规定存在一定分歧㊂(2)关于E I A 监测过程及报告提交的具72②③目前官方正式文本暂未颁布,不同版本的文本翻译未做统一,出现了用语使用混乱的情况㊂本文的翻译参照了第五次会议后最新的‘案文草案进一步修改稿“中文版㊂E I A 的流程包括筛选㊁确定范围㊁进行影响评估和评价㊁编制环境影响评估报告㊁决策㊁监测以及审查㊂目前在国家管辖范围外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的上述环节,一般由拟议活动的发起者及其所属的主权国家主导㊂E I A 的主权让渡 是指主权国家将环评流程中的启动权㊁执行权㊁拟议活动是否继续进行的决策权以及环评后续的监测和审查权的权力交由他国或国际组织行使㊂2023年第3期蒋小翼卢萃文:B B N J国际协定谈判中的主要争议点及各方立场评析体规定仍未达成完全一致㊂(3)E I A过程的国际化也是争议焦点之一,各方对活动的筛选㊁报告的审查㊁决策及评估过程是否应当公开,利益攸关方参与作用等方面意见不一㊂(4)对于S E A,多数代表同意纳入,但对其具体内容及强制性问题仍争议较大㊂4㊁C B T TC B T T有助于培养和促进发展中缔约方的科学㊁法律与技术能力,协助更好地完成协定规定义务,因此是发展中国家代表关注的重点之一㊂该议题的主要争议点包括C B T T的强制性和C B T T的监测和审查两方面:(1)C B T T是否具有强制性,具体表现在新协定相关条款的措辞㊁技术转让的性质㊁原则和条件规定;(2)负责C B T T监测和审查的主体的争论依然存在,对于是否单独设立C B T T委员会及其职权设置,或者是将监测和审查的主体交由C O P存在较大争议㊂5㊁跨领域问题跨领域问题涉及争端解决㊁机构㊁资金与实施等方面,其中主要争议点为争端解决程序以及资金安排两方面㊂(1)在争端解决程序问题上,大部分国家认为应该比照适用‘公约“第十五部分关于解决争端的规定,确立强制性的㊁有约束力的解决争端的程序,少数国家认为这应该是一个自愿性的过程,中国认为不能简单比照‘公约“的争端解决程序,提出国家同意原则,应该将谈判协商作为解决争端的前置程序,并强调了国家领土主权和管辖权方面的争端应明确排除适用于协定下的争端解决机制㊂(2)资金安排方面的争议包括供资机制的来源,是否安排强制性供资和特别基金,以及基金需要为何种用途提供支持等㊂二、就争议焦点问题的各方主张及其立场评析B B N J谈判的与会者包括来自164个国家和组织的代表㊂历经多轮谈判与磋商,多数代表在主要争议焦点问题上提出了各自的主张或建议,并形成相应的立场倾向㊂一方面,主要争议点体现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不同的立场和主张㊂目前,发达国家对开发利用海洋生物多样性不仅存在尖端技术㊁先进科学知识和相关设施等硬实力的优势,还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等软性话语权㊂在谈判中,为维护自身利益,多数发达国家主张保持协定与现阶段其他协议的一致性,限定协定的解释空间,为未来开展各项活动减少限制㊂而发展中国家普遍对发达国家借由公海科学研究自由将海洋遗传资源私有化存在担忧,[4]希望协定能够面向更广阔的未来,为资源开发保留足够大的空间,涵盖随着科技发展可能产生的各种应用场景,并建立一套具有约束力㊁清晰㊁透明的权益保障体系㊂另一方面,随着谈判的进展,各方出于各自的利益需求,在不同议题上逐渐形成了各类诉求相似的国家代表,包括意在维持技术和经济优势的美国等发达国家代表,推行环境保护与其先进经验的欧盟及其成员国,以及强调公平性与特殊需求表达的非洲集团等多数发展中国家代表㊂(一)美国等发达国家维持技术和经济优势以美国㊁日本㊁韩国㊁以色列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国家在谈判中较为关注M G R的获取管理及A B S机制㊁A B M T的机构职权㊁E I A的国际化㊁海洋技术转让的条件与监测和审查等问题,在相关条款的修改提案上表现出一致性的倾向㊂在M G R定义内容上,美国㊁日本等代表反对各国需要确保在A B N J收集M G R时至少提前6个月向信息交换机制发布信息的提议,他们表示海洋科学研究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不能要求每种信息都进行报告,认为对M G R活动的监测和审查仅仅是透明度的要求,并非对所有活动进行追踪㊂他们尤其关注货币惠益问题,表示无法接受,认为目前货币惠益很少,讨论为时尚早,并且相关的行政负担和代价将远远超出其带来的好处,同时强调不应限制国家㊁自然人以及法人占有A B N J的遗传资源㊂美国㊁日本和德国等少数国家的海洋生物技术占主导地位,科学研究显示,98%已登记的海洋基因专利是由10个国家提交的㊂[5]尽管大多数的海洋生物勘探是由少数发达国家开展的,但是取样通常是在发展中国家进行82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5月的㊂因此,这些技术发达的国家希望新协定尽可能地减少对资源开发的限制,强调各国享有在公海上自由开展科学研究和捕捞等权利,进而主张在管理㊁监测活动上采取较为宽松的标准㊂该利益需求也反映为对A B M T 议题的谨慎态度,他们特别关注新协定下C O P 就A B M T 与I F B 的关系这一争议焦点㊂一方面,他们并不反对公海保护区的建立,但强调充分利用现有的机构和法律;另一方面强调保护区应明确养护目的,反对禁止一切活动的区域㊂他们主张限制新协定下的标准以及C O P 决定的有效性,赋予缔约国更大的措施制定自主权,否定对毗邻沿海国权利倾斜的规定,反对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进行特殊照顾,并主张限制协商的时间㊂同时,他们主张缔约国的执行㊁报告为非义务性规定,且普遍建议C O P 和科学技术机构拥有较小的权力和职权范围㊂主要考虑因素为指定公海保护区将对A B N J 的海洋活动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因而希望保护区维持区域性机构的主导作用,实现决策自主,以防止严格保护措施对其各类海洋开发和利用活动的影响㊂在E I A 议题上,他们主张减少E I A 的义务性规定,强调义务来源为新的协定,而非‘公约“,反对强制性的S E A ,主张限制和缩减公告和协商义务要求㊂他们强调主权国家对于启动㊁执行㊁决策的权利,倾向于将E I A 标准视为程序性和参考性的,降低E I A 的国际化程度,避免可能对勘探活动造成的限制㊂美国还认为E I A 的目的不是为了阻止活动的进行,而是为缔约国提供决策信息,因此对其他利益攸关方参与审查㊁监督持排斥态度㊂针对C B T T 的强制性争议,他们主张删除义务性规定,或弱化措辞,主张以需求而非国家类型为导向,强调转让条件合作及情况报告的自愿性,在评估发展中缔约国何时需要C B T T 时,认为以国家类型为导向的转让会造成浪费㊂美国尤其强调转让应按照双方商定的条件进行,主要由于美国不仅经济㊁科技水平发达,而且做法强势,与具体国家进行技术转让时具备充足的商议能力,保证其能够在一对一谈判时获得最大的自由,个案判断模式的技术转让也能减少发达缔约国的经济负担㊂美国还特别强调取消 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 的类型,认为世界银行已将中国和俄罗斯以及印度列为中等收入发展中国家,因而不存在转让的需求㊂[6]同样地,为减少发达缔约国的财政负担,这类代表团反对设立强制性资金,对照顾发展中国家的需求具体化,主张基于双方商定的条件的自愿供资,要求删除摊款要求㊂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发达国家在B B N J 谈判中立场鲜明,相对强势㊂对于部分主要争议焦点问题,总体主张维护本国的国家现有权益,削减对本国产生约束的强制性义务规定㊂同时,弱化或限制其他国家的利益需求和国际组织的职权范围,意在维持本国在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和经济等方面的优势㊂(二)欧盟及其成员国推行环境保护与先进经验欧盟及其成员国与美国等代表团在M G R 及A B S 机制问题上主张基本一致,但立场较为务实,态度相对缓和㊂他们倾向简化定义规定,理由包括需要和‘生物多样性公约“保持一致等㊂针对M G R 章节的适用范围,欧盟及其成员国提出将适用对象和时间条款合并,强调 协议对各缔约方生效 的时间点,以进一步缩小适用范围,得到部分发达国家的支持㊂在I G C -5,欧盟及其成员国转变之前反对货币惠益的态度,对研究经费以及工资等货币惠益持较为赞成的态度㊂[7]欧盟及其成员国认为,A B M T 议题是协议谈判中最重要的部分,该议题能够成为 一揽子事项 ,也正是因为他们的大力推动㊂④对于C O P 在划定保护区及采取措施方面的权能问题,他们主张建立全球模式㊂全球模式是建立新的全球层面的决策机构㊁科学咨询机构以及秘书处,并赋予决策机构较大的自主权,能够自行建立公海保护区,并采取相关措施㊂但同时,他们同样认为不应针对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执行养护和管理措施的义务做倾斜性规定㊂欧盟及其成员国对海洋保护区的定位与美国等代表团立92④在2011年的第四次工作组会议上,77国集团+中国,欧盟及其成员国㊁墨西哥联合递交了一份提案,互相承诺支持对方关注的优先事项,即77国集团+中国支持欧盟及其成员国关心的海洋保护区事项,欧盟及其成员国支持对方关心的海洋遗传资源及其惠益分享问题㊂2023年第3期蒋小翼卢萃文:B B N J国际协定谈判中的主要争议点及各方立场评析场有所不同,其更强调生物多样性养护,是由于他们一贯推行海洋环境保护,因此主张海洋保护区的目标仅包括生物多样性养护,而非可持续利用;认为养护生物多样性需要长期的过程,不建议对保护区施加具体的期限㊂他们主张在全球做出决策,也较为注重利益攸关方的参与,主要是源于相对丰富的海洋保护区实践经验和清洁能源技术标准,若在A B N J建立统一标准,有利于在国际平台上推广其标准和经验,使其具有竞争优势㊂欧盟及其成员国在E I A启动门槛和标准问题上与美国等代表团的主张不相抵触㊂他们同样支持以‘公约“第206条的 重大污染或重大和有害的变化 作为启动标准,不支持对其他国际机构施加强制性标准㊂但是在E I A监测问题上,他们认为不应该遵循‘公约“的语言表述,倾向于按照活动批准书中规定的条件开展评估㊂在E I A的国际化问题上,他们联合澳大利亚㊁挪威,提出一种筛选阶段报告审查的 呼叫机制 ,提供通过登记责任方的观点和关切,由特定机构进行审查,并向责任方提供建议的协商途径,受到美国等代表的支持㊂在审议和决策阶段,他们与大多数国家相似,赞同由缔约国主导负责审议拟议活动是否开展,否认科学和技术机构暂停活动的权利㊂同时,坚定支持纳入S E A㊂由于欧盟及其成员国积累了较为先进的E I A技术经验,因而主张提高国际化程度,认可建立更为标准和客观的依据,并将其提出的E I A模式作为统一标准得以推广,减小主权国家的直接影响㊂对于C B T T议题,他们与其他发达国家的立场与意见较为相似,强调转让的灵活性和针对性,减少义务规定和转让需求,以降低发达国家的负担㊂如针对C B T T的强制性争议,他们主张弱化C B T T义务性要求,并提出C B T T也是A B S的一部分,认为应将监测和审查的主体交由C O P㊂但是,针对跨领域问题中的资金机制的强制性规定,他们的观点则较为中立和温和㊂总体而言,在欧盟的环境外交战略中,海洋是其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也是最具挑战性的领域㊂[8]欧盟及其成员国认可自身拥有保护海洋环境以身作则的愿景和资源,通过一个连贯的㊁强有力的协定来承担其责任㊂[9]因此,虽然他们在M G R与C B T T议题上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利益取向部分一致,但较之于美㊁日等国更多地从公海攫取利益的出发点,他们在谈判中更为务实,希冀尽快缔结一个更为严格的协定,尤其针对发展中国家较为关切的货币惠益与资金强制性规定,也愿意做出一定的妥协㊂(三)非洲集团等主要发展中国家强调公平性与特殊需求表达这类国家代表包括非洲集团㊁加共体㊁G77+中国㊁太平洋小岛屿发展中国家(P a c i f i cS m a l l I s l a n d D e v e l o p i n g S t a t e s,简称P S I D S)以及拉美核心集团(C o r eL a t i nA m e r i c a nG r o u p,简称C L A M)等涵盖的大部分发展中国家㊂一方面,这类主要发展中国家由于缺乏相关的技术和知识,在现有条件下无法充分获得和利用A B N J资源,希冀新协定能够有助于扭转这一局面,因而在谈判中强调公平性问题,也经常选择进行联合提案和集团发声㊂另一方面,这类国家包括最不发达国家㊁小岛屿发展中国家㊁非洲沿海国家等,各国基于本国的特殊国情,提出各自的需求和利益表达,提倡一个既考虑到地区脆弱性,也能对地区发展作出可持续贡献的协定㊂在M G R议题,尚存主要争议点尤其反映出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冲突㊂这类国家代表普遍认为M G R定义条款应当面向未来,以处理包括原地收集㊁异地获取㊁衍生物以及数字序列信息等更广泛的问题㊂同时,主张建立对收集㊁获取㊁利用M G R一系列活动的监测机制,确保可追踪性㊂他们认为协议需要多年才能生效,与发达国家相反㊂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对A B S机制阵营划分更加明显,核心争议点为货币惠益问题㊂发展中国家代表强调公平和公正分享包括原地收集和异地获取M G R产生的货币和非货币惠益,以及利用这些资源产生的其他惠益,而多数发达国家代表表示仅接受原地收集和非货币惠益㊂加共体还认为各国尤其是小岛屿发展中国家需要有强烈的M G R身份感和所有权意识㊂这是源于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属于M G R的提供者,而非利用者,因而具有强烈的权属意识,认为M G R是属于全人类的财富,且他们在经济㊁技术㊁人员等方面都不占优势,因而强调公平地获取M G R 及A B S是协定需要优先解决的问题㊂此外,印度尼西亚和菲律宾等岛屿国家还要求A B S机制特别关03。

选择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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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题及答案>>查看试题试题属性试题标题:第十五章试题内容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多选、少选、错选均无分。

)1.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就是要推进A.反腐倡廉建设B.党的思想建设C.党的组织建设D.党的作风建设2.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从根本上说就是A.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B.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C.满足每个劳动者的一切要求D.实现国家的繁荣富强3.当前改善党的领导的重点是解决以下几个问题A.确立高级领导干部的终身制B.改革和完善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C.正确处理党的领导与依法治国的关系D.进一步解决和提高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4.新时期密切党群关系的重要意义A.是中国共产党生死存亡的根本保证B.是马克思主义政党的本质要求C.是中国共产党能否长期执政的关键D.是中国共产党战胜各种困难的根本保证5.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包括A.严格执行党风建设责任制B.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的统一管理C.加强廉政文化建设D.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6.为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党要把握的基本原则A.切实解决好事关人民群众利益的实际问题B.为实现群众的长远利益放弃群众的现实利益C.满足最大多数人的利益要求是党的根本立足点D. 妥善处理与兼顾不同阶层、不同方向群众的利益关系7. 新时期党的建设面临的主要课题是A.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课题B.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课题C.搞好改革开放的课题D.提高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的课题8.党在七届二中全会上,为提醒全党戒骄戒躁,提出A.禁止信仰宗教B.禁止给领导人祝寿C.禁止用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D.禁止党的干部到私人企业任职9.改进党的执政方式要处理好的三个方面关系是A.党政关系B.党群关系C.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D.党军关系10.在半个世纪执政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积累的成功经验包括A.坚持党在指导思想上的与时俱进B.坚持推进社会主义的自我完善C.用发展的马克思主义指导新实践D.坚持社会主义的生机与活力>>查看试题试题属性试题标题:第十四章试题内容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选项中至少有一个选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正确选项前的字母填在题后的括号内。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日内瓦总议定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日内瓦总议定书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日内瓦总议定书《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日内瓦总议定书》(1928年9月26日)1、研习重点对于一次大战以后各种条约所规定的仲裁、和解和司法解决程序来说,1928年日内瓦总议定书可谓集其大成:总议定书一改过去“法律争端”和“政治争端”的说法,把国际争端区别为“关于权利的争端”和“权利以外问题”的争端;前者可提交常设国际法院解决,对于后者,总议定书规定了两个阶段的解决程序,首先利用常设和解委员会,如果失败则再利用仲裁法庭解决。

总协议书实现了各种方法的有机结合,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发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

1949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了一个略经修改的约文,但这并不影响1928年总议定书的继续有效。

2、法律文件内容《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日内瓦总议定书》(1928年9月26日)第一章和解第一条本总议定书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间的各种争端,凡不能以外交方法解决者,除依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作出保留者外,均应依本章所规定的条件,提交和解程序。

第二条前条所称的争端应提交当事国双方组织的常设的或特设的和解委员会处理。

第三条经一缔约国向另一缔约国提出上项请求后,应于六个月内组织常设和解委员会。

第四条除当事国另有约定外,和解委员会应依下述方式组成:(1)委员会设委员五人。

当事国双方各提名一人,得由其本国国民中选任。

其余三人应由双方协议,委派第三国国民充任这三位委员必须属于不同国籍,并且不是经常居住在当事国领土内或为当事国服务者。

当事国应从其中选定委员会主席。

(2)委员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共同委派的委员在任期内经当事国双方同意可以改派。

由各当事国委派的委员得随时由各该当事国改派。

中途解职的委员应继续执行其职务,直至其经办的事务办完为止。

(3)委员因死亡、辞职或其他原因而出缺时,应于最短期内依原提名的方式补充之。

第五条如遇争端发生而争端当事国间未设有常设和解委员会时,应于当事国之一方向当事国他方提出请求之日起三个月内组织一特设和解委员会,以审查这项争端。

第十五章争端解决

第十五章争端解决

第十五章争端解决第一条合作双方应努力就本协定的解释和适用达成一致,并且应尽一切努力通过合作,就可能影响本协定实施的任何事项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章应适用于双方关于执行、解释和适用本协定的争端的解决,或者当一方认为:(一)另一方的措施与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不符;或者(二)另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定项下的义务。

第三条联系点一、各方应指定联系点,以便利双方就本章下发起的任何争端进行沟通。

二、依据本章做出的任何请求、通知、书面陈述或者其他文件应通过指定联系点送达另一方。

第四条场所的选择一、除非本条另有规定,本章不影响双方使用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其他国际贸易协定下争端解决程序的权利。

二、如争端既涉及本协定下事项也涉及双方均为缔约方的其他国际贸易协定下的事项,起诉方可以选择解决争端的场所。

三、一旦起诉方已请求设立或者将事项提交给争端解决专家组或仲裁庭,则应使用该被选定场所,且同时排除其他场所的使用。

第五条磋商一、任何一方可以就本章第二条所述任何事项以递交书面通知的方式向另一方请求磋商。

二、在通知中,请求方应说明提出请求的理由,包括指明争议措施以及指控的事实与法律基础。

三、在磋商请求提出后,被请求方应立即回复该请求,并应善意地进行磋商,以在以下期限内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法:(一)涉及易腐货物的紧急事项,自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10日内;或者(二)任何其他事项,自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30日内。

四、磋商应保密,且不影响任何一方在任何进一步程序中的权利。

五、举行磋商时,双方应:(一)提供充分的信息,以便全面审查磋商事项可能如何影响本协定的实施和适用;并且(二)以与信息提供方相同的方式对待磋商过程中交换的任何保密或专有信息。

六、如果被请求方未在本条第三款(一)或(二)项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磋商,则请求方可以直接请求设立仲裁庭。

第六条斡旋、调停和和解一、双方可随时同意斡旋、调停和和解。

斡旋、调停和和解可随时开始,随时终止。

国际法大纲

国际法大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应考者获得高等教育学历的国家考试,命题是确保考试质量的核心工作。

为做好法律专业(基础科段)“国际法”课程(课程代码:0247)全国统一命题工作,特制定本大纲。

一、课程性质和考试目标(一)课程性质“国际法”课程是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法律专业(基础科段)开设的一门专业课,是高等教育法学教育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的法律,其主要特点是实践应用性和理论系统性。

它概述了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阐述了海洋法、国际组织法、条约法、外交与领事关系法等内容。

(二)考试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考试,要求考生:1.初步掌握国际法的历史发展、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编纂、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等基本理论问题。

2.全面了解国际法变化发展趋势,初步掌握国际法各分支的基本概念和基本法律制度,培养运用国际法原理分析国际关系中各种问题的能力。

二、考试内容(各章节重点内容)本课程的考试内容和考核目标以课程考试大纲为标准。

其重点内容为: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第六章概说、海域的划分、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第十章概说、条约的缔结、条约的生效、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条约的解释;第十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第十四章概说、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区域性国际组织;第十五章概说、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其次重点内容为:第二章概说、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第四章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第五章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南极和北极地区;第七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制度、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第八章外层空间与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外层空间活动的几个法律问题;第十一章概说、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第十二章概说、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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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的特点
1、它是争端当事国自愿接受管辖的一种法律程序。 它是争端当事国自愿接受管辖的一种法律程序。 即争端当事国自愿把争端提交仲裁。 即争端当事国自愿把争端提交仲裁。 2、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仲裁裁决是 仲裁裁决对争端当事国具有拘束力。 终局的,不得上诉。 终局的,不得上诉。 3、国际仲裁法庭由争端当事国根据仲裁协定的规定 选派仲裁员组成。 选派仲裁员组成。
二、国际争端的特点
1、国际法上所指的国际争端是国际法主体之间并且主 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而不是指一国之内的争端。 要是国家之间的争端而不是指一国之内的争端。 2、国际争端比其它任何争端都复杂和难以解决。 国际争端比其它任何争端都复杂和难以解决。 3、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法决定于该争端的性质。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由当事国在自愿的基础上 选择适用。 选择适用。
4、仲裁人在仲裁协议规定的权限范围内作出 裁决。 裁决。 5、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一般由仲裁协定规定, 仲裁所适用的法律,一般由仲裁协定规定, 若协定没有规定, 若协定没有规定,仲裁法庭应确定法庭适 用的法律和制定程序规则。 用的法律和制定程序规则。
(一)仲裁的法律依据
双方当事国为进行仲裁而签订的“仲裁协议” 双方当事国为进行仲裁而签订的“仲裁协议”是仲 裁的法律依据。 裁的法律依据。 仲裁协议有以下三种:(1)仲裁条约。仲裁条约指专 仲裁条约。 仲裁协议有以下三种:(1)仲裁条约 门规定缔约国将未来发生的争端交付仲裁的独立的 条约。(2)仲裁条款 仲裁条款。 条约。(2)仲裁条款。指在条约或国际公约中订立解 决争端的仲裁条款, 决争端的仲裁条款,规定缔约国在某种条件下应以 仲裁方法解决有关条约或国际公约的解释或适用所 产生的争端。(3)临时仲裁协定 指争端发生后, 临时仲裁协定。 产生的争端。(3)临时仲裁协定。指争端发生后,争端 当事国为把争端交付仲裁而临时签订的仲裁协议。 当事国为把争端交付仲裁而临时签订的仲裁协议。
(二)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法庭的组成依当事国的协议,由争端 仲裁法庭的组成依当事国的协议, 当事国自己选任仲裁员担任仲裁职务。国 当事国自己选任仲裁员担任仲裁职务。 际仲裁法庭通常由3 名仲裁员组成。 际仲裁法庭通常由3一5名仲裁员组成。
(三)仲裁适用的法律
在争端当事国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 在争端当事国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国 际仲裁一般适用国际法, 际仲裁一般适用国际法,即《国际法院规 38条所表述的国际法 包含国际条约、 条所表述的国际法, 约》第38条所表述的国际法,包含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在当事国同意的情况下, 在当事国同意的情况下,仲裁庭还可以适用 公允及善良”原则来裁断争端。 “公允及善良”原则来裁断争端。
政治解决方法的主要特点
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国际争端。 适用于各种不同类型的国际争端。 争端当事国的主权得到充分的尊重 不影响争端当事国同时或今后采用其他的 争端解决方法。 争端解决方法。
一、 谈判和协商 negotiation and consultation
谈判是争端当事国为了解决它们之间的争端而直 接进行的交涉,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 接进行的交涉,包括澄清事实,阐明观点,消除 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以寻求双方 隔阂和误会,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 都能接受的争端解决办法。 都能接受的争端解决办法。 协商当时只是作为给外交谈判创造条件的辅助性 非正式的方法。 的、非正式的方法。其特有的作用在于在争端尚 未形成之前就加以消除。 未形成之前就加以消除。
反报(retorsion)是指受害国以相同或类似的 反报(retorsion)是指受害国以相同或类似的 行为对抗施害国对本国实施的不礼貌、 行为对抗施害国对本国实施的不礼貌、不友 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好或不公正的行为。 报复(reprisals)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国所采取 报复(reprisals)是指一个国家对另一国所采取 的有害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例外地被允许的, 的有害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例外地被允许的, 以迫使后一国同意接受由其自己的国际不法 行为所产生的争端的满意解决。 行为所产生的争端的满意解决。
平时封锁 Pacific blockade
平时封锁是指一国在和平时期用海军和空军力量 封锁加害国的港口和海岸, 封锁加害国的港口和海岸,禁止船舶进出一国的 港口或领海, 港口或领海,以迫使被封锁国接受前者提出的解 决争端条件的行为。 决争端条件的行为。 平时封锁是构成对他国使用威胁或武力和侵害其 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非法行为。 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的非法行为。
三、调查与和解 inquiry and conciliation
调查指在特别涉及对事实问题发生分歧的国际争端 中,有关争端当事国同意一个与争端没有任何关系 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 的第三方,通过一定的方式调查有争议的事实,查 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 明是否存在争端当事国所声称的情势,以有助于争 端的合理解决的一种方式。 端的合理解决的一种方式。 和解有时也被称为调解, 和解有时也被称为调解,是指争端当事国通过条约 或其他形式的协议把它们之间的争端提交给一个由 若干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 若干名成员组成的委员会,委员会经过对争端事实 的调查和评估, 的调查和评估,提出包括解决争端建议在内的报告 的一种争端解决方法。 的一种争端解决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确立为国际法 基本原则及其意义
•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已经 作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一条强行法规则. 成为国际社会所接受的一条强行法规则. 该原则不仅赋予国家一种法律义务, 该原则不仅赋予国家一种法律义务,同时 给予国家一种法律权利. 给予国家一种法律权利.
3、混合型争端。指既涉及国家法律权利,也 混合型争端。指既涉及国家法律权利, 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国际争端。 涉及国家政治利益的国际争端。 4、事实争端。指起因于有关争端当事国对某 事实争端。 项事实、某种情况、某个事项的真相互相 项事实、某种情况、 争执不下的国际争端。 争执不下的国际争端。
四、国际争端的解决办法的分类
(二)根据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进行分类, 根据解决国际争端的手段进行分类, 传统国际法分为 和平解决方法(amicable 和平解决方法(amicable settlement) 强迫解决方法(compulsive 强迫解决方法(compulsive settlement)
强迫解决方法
强迫解决方法是指一个国家为了使另一个国 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而 家同意它所要求的对争端的解决和处理, 采用某些带强迫性的解决措施,包括反报、 采用某些带强迫性的解决措施,包括反报、 报复和平时封锁等方法。 报复和平时封锁等方法。
二、常设仲裁法院
常设仲裁法院是1899年海牙《 常设仲裁法院是1899年海牙《和平解决国 际争端公约》 际争端公约》的缔约国,根据公约的规定, 于1900年在荷兰海牙建立的。 1900年在荷兰海牙建立的。 常设仲裁法院由常设行政理事会、国际事 务局和仲裁法院组成。
多革滩事件
1904年 日俄战争期间, 1904年,日俄战争期间,俄国波罗的海舰队开赴远 途中向北海多革滩附近的英国渔船队射击, 东,途中向北海多革滩附近的英国渔船队射击,打 死了两名渔民,并使几艘船受损。 死了两名渔民,并使几艘船受损。两国因此发生争 英国要求俄国道歉并严惩责任军官。 端。英国要求俄国道歉并严惩责任军官。俄国则认 为射击是由于鱼雷艇逼近所致, 为射击是由于鱼雷艇逼近所致,不同意惩处责任军 这就是著名的北海渔船事件。 官。这就是著名的北海渔船事件。事后成立的国际 调查委员会由英、 调查委员会由英、俄、美、法、奥五国各派一名军 官组成。经该委员会调查, 官组成。经该委员会调查,发现这一事件是由于俄 国波罗的海舰队司令官的判断错误所造成的,最后, 国波罗的海舰队司令官的判断错误所造成的,最后, 俄国向英国赔偿6 万英镑解决了争端。 俄国向英国赔偿6。5万英镑解决了争端。
第二节 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是由有关国家通过 外交途径进行的,因此亦被称为外交方法。它是 外交途径进行的,因此亦被称为外交方法。 指法律方法以外的由争端双方解决或由争端双方 以外的第三方介入解决的方法。 以外的第三方介入解决的方法。 一般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 一般包括谈判、协商、斡旋、调停、调查、和解 等方式。 等方式。
三、国际争端的种类
1、法律争端指由法律权利冲突而引起的争端, 法律争端指由法律权利冲突而引起的争端, 又称为“可裁判的争端” (justifiable dispute)。 dispute)。 又称为“可裁判的争端” 2、政治争端指由于政治利益的冲突而引起的国 际争端,在传统国际法上,又称为“不可裁判 际争端,在传统国际法上,又称为“ 的争端” (non-justifiable dispute)。 的争端” (nondispute)。
第三节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 律方法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是指通过仲 裁裁决(arbitration)或司法解决 或司法解决(judicial 裁裁决 或司法解决 settlement)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一、仲裁
国际法所指的仲裁是国家之间的仲裁。即争 国际法所指的仲裁是国家之间的仲裁。 端当事国根据协议一致同意把它们之间的争 端交给自己选任的仲裁员来裁判,由仲裁庭 端交给自己选任的仲裁员来裁判, 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 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决,并承诺服从其 裁决,从而解决争端的法律制度。 裁决,从而解决争端的法律制度。
(一)根据是否有第三方介入, 分为两类: 根据是否有第三方介入, 分为两类: 争端当事国直接讨论和商定对争端的解决, 争端当事国直接讨论和商定对争端的解决,而 无需任何其他国家的参与与介入; 无需任何其他国家的参与与介入; 经争端当事国的同意, 经争端当事国的同意,由非争端当事国的第三 方协助,参与或主持争端的解决, 方协助,参与或主持争端的解决,也称为 “第 三方解决”方法。 三方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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