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盟标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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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企业联盟标准管理,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促进企业以及产业的有序竞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盟标准,是指在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但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要的情况下,由企业标准联盟制定并发布的、为了在企业标准联盟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标准联盟,是指以加强标准化合作与交流为目的,由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四条企业标准联盟开展标准化工作,应坚持广泛性原则,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科研机构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五条鼓励将联盟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或者国际标准。
第六条各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辖区内企业标准联盟和联盟标准。
第二章企业标准联盟的管理
第七条企业标准联盟应由五家以上(含五家)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下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发起成立。山东省境外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也可申请加入山东省境内的企业标准联盟。
第八条企业标准联盟中应有一家以上国内相关行业的龙头企业,有较好的标准化工作基础,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在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第九条企业标准联盟下设秘书处,负责联盟标准化的日常管理工作。秘书处应由在山东省境内注册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承担。
秘书处设秘书长,秘书长原则上应当由秘书处承担单位的专家担任。
第十条拟申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单位,应向所在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成立报告;
(二)发起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三)发起单位简介(包括所从事的领域、产值规模、人员结构、技术能力以及标准化水平等内容);
(四)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分析报告;
(五)联盟标准化工作规划。
第十一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收到成立申请材料后,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对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赴企业标准联盟发起单位现场考察。
第十二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企业标准联盟成立后,发起单位应及时召开成立会议,并在成立会议召开后十日内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报告;
(二)发起成立企业标准联盟的协议;
(三)企业标准联盟章程;
(四)成立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本管理办法的,应予以备案;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的,不予备案,并告知不予备案的理由。
第十四条企业标准联盟每年年末应及时向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五条企业标准联盟长期不正常开展工作,或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对该企业标准联盟的备案。
第三章联盟标准的管理
第十六条企业标准联盟成员均可以提出联盟标准立项建议,联盟成员应将标准立项建议书报给秘书处,由秘书处提交给联盟全体成员按照联盟章程予以表决。秘书处对联盟
表决通过的标准项目予以立项,并组织成立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
第十七条制定联盟标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保证安全、卫生,保护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
(三)有利于提升产业的技术水平、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十八条联盟标准起草完毕后,由秘书处组织开展征求意见和标准审查。征求意见及标准审查的程序和表决规则,由联盟章程进行规定。
第十九条联盟标准采用双编号,包括联盟标准编号和企业标准编号,其中企业标准编号规则按照有关规定执行,联盟标准编号由秘书处负责。
第二十条联盟标准编号由联盟标准代号、企业标准联盟代号、标准顺序号及年代号组成,其编号规则如下:
37 x x QL/ x x x x x x - x x x x
年代号
顺序号
企业联盟代号
联盟标准代号
第二十一条联盟标准应在发布后三十日内由联盟秘书处报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时须提交以下材料:(一)已发布的标准文本;
(二)标准编制说明;
(三)该标准通过企业标准联盟审查的有关文件。
第二十二条联盟标准中的产品标准,除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备案外,还应按照《山东省企业产品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由联盟内企业各自报标准化主管部门办理产品标准备案。
第二十三条企业标准联盟应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或联盟成员的要求适时组织对联盟标准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复审应确定其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