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家庭中的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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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唐时期女子地位.

盛唐时期女子地位.

盛唐时期女子地位在中国的历史中,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发展的最高峰,是封建社会最为繁盛和开放的朝代。

唐代的女性在我国封建社会女性发展史上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唐代女性的地位较之封建社会其他朝代女性的地位是最高的,唐代女性地位的提高是当时封建社会宗法制对女性束缚的减弱及其统治者一些政策的影响。

本文主要从三个方面探究唐代女性的地位。

在家庭地位上,为人女的家庭地位与为人妻、为人母的家庭地位又有很大的不同;在社会地位上,从女性参政、受教育的状况、社会交往、婚姻自主、体育运动、服饰服装几个方面来研究。

最后比较一下唐代女性在唐朝前后期地位的变化。

唐代女性处在封建时代,虽然没有摆脱男尊女卑的束缚,但是她们在宗法制影响极深的时代仍然努力地为自己的权利而抗争,从而也造就了唐代女性独特的人格魅力。

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这一时期社会有较高的开放性与自由度。

生活在这种背景下的唐代女性的地位不同于以往中国古代封建宗法制度下的女性。

她们有着自己独特的个性特征。

“从生活上是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来看,女性只出现了三个划时代的阶段,它们是妇女主持社会的母系时代,女陷入家庭的奴隶时代和男女共同主持事务的解放时代。

”[1]封建时代女性无疑是沦为家庭的奴隶的时代。

唐代的女性虽然仍在男尊女卑的封建时代承受着各种歧视和压迫,但是她们并不屈服于他们的束缚之下与之进行抗争。

唐代女性的地位较之前代女性地位的提高,这也是她们自己抗争的结果。

因此唐代妇女被认为是“中国妇女中比较幸运的一群”[2]她们的社会地位不是那样的低下,所受到的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也较少,有了较多的自由,也形成了唐代女性旷达、奔放、勇敢活泼的精神面貌,以及独特的行为风格、思想观念。

一、唐代女性的社会风貌唐代的女性不再受古代以来“女子无才便是德”的束缚,她们关心国家大事,积极地参与政治,还以天下为己任,在国家有危难时她们挺身而出,为国家献出自己的一份力。

这些在社会上层妇女中表现尤为突出。

唐代女性地位探究文献综述

唐代女性地位探究文献综述

1关于唐代女性地位探究这一选题,可分为两个大的方面来进行研究,即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与其社会地位。

相关史料主要分布在《旧唐书》《新唐书》《太平广记》,比较集中.关于唐代女性的家庭地位,细分来看,又分为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个阶段,史料主要集中在新旧唐书的各传中。

如《旧唐书·李光进传》载:“光颜先娶妻,其母委以家事,母卒,光进娶妻,光颜使其妻管钥家籍财物归于其女也。

”又如《新唐书·徐岱传》中有:“岱吝啬,自持家管钥,世所讥云.”可见当时社会风气是主妇在家庭中担当财物的管理人。

此外,《旧唐书·列女传》《新唐书·公主传》等都可作为史料依据,反映唐朝一代女性特别是贵族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所受到的封建礼教的束缚和压迫较少。

唐代女性的社会地位体现在女性参政,社会交往,受教育情况这几个方面。

女性权利达到顶峰是在女皇武则天时期,主要史料参考新旧唐书的《则天本纪》,其余女性参政资料分散于各传中,如《资治通鉴》卷194,卷209,《旧唐书》卷51,《旧唐书》上官昭。

关于女性社交,《太平广记》卷31,卷386分别记载了一些节度使夫人和都督夫人设宴招待下属夫人的事例,这对她们协助丈夫处理公务,协调人际关系有很大的好处。

这就说明了当时的贵族妇女还没有完全沦为养尊处优的家庭奴隶,其社会地位还是比较高的.而《开元天宝遗事》载“长安士女,游春野出,遇名花则设席祭草,以红裙相插挂,以为宴幄”.反映了唐代女性能够自由出入及旅游。

除了以上史籍,还有很多史料可以借鉴参考.如《礼记》《全唐诗》《唐会要》等。

以上是关于这一选题的史料搜集情况,下面介绍当代相关的学术研究概况。

近年来有关女性地位问题的研究取得了许多成就,特别是在古代女性地位的研究方面出现了一些令人耳目一新的著作,所以搜集材料相对便利.现当代的学者这要侧重从经济、法律、婚姻家庭等各个不同的角度来探究唐代女性的地位。

段塔丽于2001年在《兰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发表《从夫妻关系看唐代妇女家庭地位的变化》一文,她说到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最为开放的时期,其“开放性”不仅表现在皇朝内政外交等方面,而且还生动而具体地反映在家庭内部夫妻关系等方面。

古代结婚之后称呼

古代结婚之后称呼

古代结婚之后称呼古代夫妻之间的称谓,通常有“面称”和”背称“两种。

“面称”是夫妻当面称呼对方的,”背称“就是背后称呼的。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古代结婚之后称呼,希望能帮到你。

古代结婚之后称呼1、丈夫对妻子的称呼面称:娘子,婆娘,老婆,妻,媳妇等背称:贱内、糟糠、内子、荆人、荆室、荆妇、拙荆、山荆、贱荆、内助、屋里人、执帚、媳妇,太太等2、妻子对丈夫的称呼面称:相公、郎君、官人、老爷、老公等背称;外子、夫君等地方称谓:衰佬”、“衰公”、“死鬼”、“衰婆” 、“婆姨”、“婆娘” 、“孩儿他爹”、“孩儿他娘”、“俺媳妇”、“俺那口子”、“堂客”等等,均属于地方称呼,无法行走全国。

中国人对丈夫的称呼大全良人】古时管丈夫“良人”,这称呼好听啊,估计那时的丈夫都不泡妞,家里一杆旗帜永远飘扬,所以叫“良人”。

在当时,妻子称自己的丈夫为“良人”,但丈夫管老婆也叫“良人”,相比必当时男女比较平等的。

【郎】在“良”字旁边加个“阝”,就是“郎””;在“良”字左边加“女”,就成“娘”。

“郎”为夫君。

李白就有“郎骑竹马来,绕床弄青梅”的诗句。

“郎”多亲切的称呼阿!【郎君】但单音节词似乎太甜腻了,大约除了个别那时的“小甜甜”,如郑袖,钩弋之流,众多良家妇女们在人前还是羞于叫出口。

于是就在前头或尾后加一个字变双音词,即“郎”字后面加上一个“君”字;在“娘”字后面加上一个“子”字,成了表示亲昵的“郎君”,“娘子”。

(注:起先,“娘子”一词仅用青春妙龄的少女。

大约到了唐代就成了妻子的称呼。

)妻子称丈夫为“郎君”,是对丈夫的雅称;丈夫称妻子为“娘子”,是对妻子的爱称。

【官人】官人,宋代,是南北文化交流的时代。

在夫妻间的称呼上,也是称谓较多的朝代。

宫延中,出现了“官家”一词;平民百姓中,有了“官人”这一称谓。

有的妻子称自己的丈夫为“官人”。

至今,民间仍对新婚夫妻戏称为“新郎官”、“新娘子”。

最知名的代表人物就是:西门大官人。

从这个称呼也可看出随着宋代理学的兴盛,男人的家庭地位也上了一个新台阶啊。

唐代家庭结构述论

唐代家庭结构述论

唐代家庭结构述论摘要:关于中国历史上的家庭结构,学术界一般采用西方社会学的理论,把它区分为核心家庭、主干家庭、联合家庭等。

家庭的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程。

家庭结构问题具有明显的阶层性特征.探讨家庭结构问题,不仅是人类学、社会学的课题,也是历史学,特别是社会史研究的重要内容。

关键词:主干家庭;核心家庭;联合家庭;动态家庭结构;家庭型态Family structure of the Tang DynastyAbstract: China on the history of the family structure, the general Western academic sociology theory, it divided into nuclear families, trunk family, the joint family. Family development is a dynamic process. The family structure has obvious characteristics of the class. Explore the structure of the family issue, not only anthropology, sociology issues, but also history, especially the social history of the important contents.Key words: backbone of the family, nuclear family, the joint family, dynamic family structure, family style家庭是我们人人熟悉的私人生活空间,但是,家庭究竟是什么?似乎很难说清楚。

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不仅仅是说家庭中的是非外人说不清,而且也是说家庭生活的复杂也往往是道不明的!从历史记录看,“家庭”是一个很陌生的字眼,“十三经”、“二十四史”、“十通”之类典册就很少使用“家庭”这个词汇。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至亲至疏夫妻全诗]至亲至疏夫妻

[至亲至疏夫妻全诗]至亲至疏夫妻

[至亲至疏夫妻全诗]至亲至疏夫妻篇一: 至亲至疏夫妻至近至远东西,至深至浅清溪。

至高至明日月,至亲至疏夫妻。

---唐:李治一直喜欢唐代才女李治的那首《八至》,特别是最后一句:“至亲至疏夫妻”!六个字道尽了婚姻个中的滋味!这么多年的风雨人生,看多了身边的分分合合,听惯了许多的恩恩怨怨,回头细细品味那句话,真有沧海桑田的感觉。

夫妻,曾经有过海誓山盟的坚定,曾经经历唇齿相依的亲密,曾经拥有同床共枕的缠绵,而一但有了种种离开的理由,一但婚姻那根纽带不堪重负要离断的时候,无论以前有过多少的甜蜜幸福都在刹那间灰飞湮灭了!爱情不再在,恩情不再有,亲时可以同生共死,到淡时竟然可以形同陌路,而反目时更是不共戴天。

“夫妻本是同林鸟,灾难来时各自飞”,原来,夫妻竟然可以浅薄到如此地步!每次看到不和谐的婚姻听到夫妻当面相残的话总是有心寒的感觉。

夫妻不是天作之成的,不同于父母兄弟姐妹,除却那份亲情,还有血缘可以相牵。

那份血浓于水的感情,是怎样也无法割断的。

而夫妻呢?除了最初的那份感情和责任,真的再无其他可以牵扯了!所以一但感情没有了,就真的只能成陌路了!虽说分手后还可以成朋友,只是现实中的两个人因为种种原因,能心平气和地分手已是很不错了,又有几对夫妻离婚后还成朋友的?若真能成朋友,当初亦不至于走到最后一步。

感慨于一个朋友的婚姻。

依然记得当初,他们结婚时的场面曾是如此的热闹宏大,当初的婚约也曾如此的坚定无可转移,当初我们众多的祝福也曾希望他们白首偕老。

只是在日后柴米油盐的平淡日子里,在众多的风风雨雨里,他们的感情还是渐渐磨灭在一次次的争吵里。

父母的规劝朋友的祝愿依然无法挽留他们的婚姻。

当激情与爱不再存在,当感情日益磨灭,婚姻这座围城已围不住他们出逃的脚步。

当彼此感觉心累想结束婚姻的时候,却为离婚后相互的利益而大动干戈。

婚姻不过几年,离婚却离了两年。

两个人彼此都为财产和其他用尽心机,直至恶语相向,对薄公堂。

至亲的时候曾是如此温柔的男子婉约的女子,当感情不再时竟然疏远到互成仇人。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论古代婚姻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的法律表现

摘要上古母系氏族社会,母亲受到尊敬和崇拜,但大约到了青铜器时代和早期铁器时代,逐渐从女阴崇拜过渡为男权崇拜,男尊女卑意识乃因之而萌生。

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男子地位不断提高,女子地位愈加卑下,男尊女卑观在中国古代社会通过哲理化、法律化、社会风俗化而不断得到强化,这不仅对中国古代女子的生存和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而且也对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奠定了男尊女卑的基调,对中国婚姻继承法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程度上的影响。

男尊女卑的思想融入在中国古代的婚姻家庭法中,造就了很多男女不平等的差等待遇,并导致了诸多女子的悲惨生活。

我们应该结合当时生产力水平低下的特殊时代背景,正确认识张显着男尊女卑思想的古代婚姻家庭法,从而更好的理解当今婚姻家庭法的精神和内涵,让男尊女卑的陈旧观念随着历史河流的奔涌向前而冲刷殆尽,永不再来。

关键词:古代,婚姻家庭法,男尊女卑,法律表现引言:婚姻、家庭是对每一个人都至关重要的人生大事,无论是在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的当代社会,还是在立法制度不完善的古代社会,婚姻家庭法都发挥了它的作用,对每个人的思想和行为都起到了很大的指导和制约作用。

在把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当做婚姻制度和原则写入婚姻法的今天,我们就不得不回头审视一下充满男尊女卑观念的古代的婚姻家庭法,是怎样的时代背景奠定了这样的基调?是怎样的时代步调规划出了这样的不平等?中国古代的法律,不仅包括国家制定的国法,而且包括大家庭或宗族制定的家法,从而具有家国结合、权法结合、礼法结合的特点。

男尊女卑观念充分体现在中国古代法律规范之中,受到中国古代法律的保护,我们在古代婚姻家庭法中剖析出古代男尊女卑的思想根源,从而理解古代王权至上的宗教倾向,对当今婚姻家庭法的学习和理解有了更多的对比和认识意义。

正文:1.婚姻家庭法1.1婚姻家庭法的含义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是一定社会的婚姻制度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

狭义上的婚姻法专指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即夫妻间权利义务的法律。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探析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探析

1672021年第4期(2021年4月)No.4 2021一、唐代婚姻的成立婚姻是维系人类生产的纽带,是形成家庭的基础,也是稳定社会关系的重要手段。

婚姻的缔结往往受到社会文化、生活环境、风俗人情的影响。

唐代婚姻的成立以符合法定条件为前提,包括必要性条件和限制性条件。

(一)唐代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1.一夫一妻多妾制“一夫一妻制”是古代婚姻法律中重要的原则,是指一名男子只允许娶一位妻子,这个妻子也就是所谓的正妻。

法律只承认妻子的地位,这是为了防止宗法制的混乱,维护嫡长子继承权位的原则,同时也保证宗室的纯正。

《唐律》中提到“一夫一妇,不刊之制。

”这也是在严格执行一夫一妻制,禁止破坏这一基本原则的体现。

在古代社会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妻和妾的身份地位是有尊卑之分的,但法律对男子纳妾没有数量的规定。

在对“一夫一妻制”作出严格限制的同时,男子也可以依其社会地位、身份等级的不同来确定纳妾的数量以确保家族的延续。

2.父母之命与媒妁之言古代婚姻以家族利益为目的,不涉及个人的感情状况。

子女没有婚姻决定权,子女的婚姻问题由父母决定。

唐代法律中,规定了婚姻的成立必须有媒人。

《唐律疏议》载“为婚之法,必有行媒”[1]。

可见,媒人在婚姻缔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撮合婚姻的当事人,在婚姻中是必不可少的。

3.严格遵守“许婚”制度婚书、私约和聘财是“许婚”制度的三种表现形式。

这三种表现形式只要具备其一,就表明男女双方已有婚姻关系。

首先,婚书是双方订立婚约的书面形式,包括姓名、年龄、家庭情况等。

一旦订立婚书,是不可以任意变更的。

如果女方悔婚,会受到杖刑六十的处罚,并且之前的婚约仍具有法律效力。

但法律对男方在婚姻中的限制规定较为宽松,如果男方悔婚,女方不用返还聘财,在这里男方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的。

其次,所谓私约,是指男女双方两情相悦,私定终身时订立的契约。

私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婚仍如约”[2]。

最后,聘财是指男方对女方家下的聘礼,女方家收受聘财就表明婚姻成立。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唐代婚姻制度及其限制的法理思考

论文摘要唐代是我国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唐律被称为封建法制的典范,而其中的婚姻制度更是独具特色,即具有一定的包容性,又具有极大的开放性。

本文阐述了唐代缔结婚姻和解除婚姻的制度及其限制性规定,凝练出唐代婚姻是礼律融合的产物、受民族互化融合的影响、唐代妇女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等观点。

本文认为通过研究唐代婚姻制度及相关法律关系的变革,对于完善我国当代的婚姻制度,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和谐婚姻制度无疑具有重要启示。

论文关键词唐朝缔结婚姻解除婚姻唐代的婚姻制度代表了中国封建社会婚姻家庭立法的成熟时期,无论是法律内容、立法技巧,还是法律形式、调整手段,都比以往历史时期的法制成熟与完善。

唐代的婚姻制度一方面继续体现礼法融合的特点,另一方面又呈现出婚姻开放性的特点。

这些不仅对中国后世影响深远,同时对日本、缅甸等周边的国家和地区也产生了极其重大的影响。

一、唐代缔结婚姻的法律制度在婚姻的缔结方面,唐代承袭着旧有的礼制,遵从“一夫一妻”制、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实质要件,传统的“六礼”程序是成立婚姻必备的形式要件。

同时,在婚姻缔结方面,唐代的《唐律疏议》中还有“嫁娶违律”和“违律为婚”的禁止结婚情形。

(一)实质要件第一,缔结婚姻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

在封建时代的上层社会,一夫一妻制更多的表现为一夫一妻多妾制,唐朝的婚姻制度也不例外。

唐《贞观令》规定:贵族官僚除正妻外,侧室也各分等级。

《唐律疏议》规定:“有妻者不得复娶妻,违者徒一年”、“不得乱妻妾位,违者处徒刑”。

第二,缔结婚姻须遵守“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唐律疏议》确立了父母及尊长享有主婚权。

规定“男不自专娶,女不自专嫁,必由父母”;又规定:“为婚之法,必有行媒”,可见,唐律已正式将行媒规定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

《唐律疏议》还规定“诸嫁娶违律,祖父母、父母主婚者,独坐主婚……媒人各减首罪二等。

”由此可见,媒人在成立婚姻关系中处于重要地位,需要承担仅次于主婚人的法律责任。

唐朝流行儿娶母、公娶媳,关系很复杂,辈分有点乱

唐朝流行儿娶母、公娶媳,关系很复杂,辈分有点乱

唐朝流行儿娶母、公娶媳,关系很复杂,辈分有点乱本文导读:李元吉影视形象,弟死老婆被哥哥继承以中国的伦理道德看,这种差着辈的婚姻是被人们所嗤之以鼻的事,说白了就是乱伦。

然而,在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唐王朝,这种通婚现象异常突出,尤以皇族内部最为典型。

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李治和武则天影视形象一、皇帝与后妃之间辈分相异。

最典型的就是上面说的唐高宗娶太宗才人武则天为皇后,唐玄宗纳寿王妃杨玉环为爱妃。

前者是儿子娶庶母,后者是公公娶儿媳。

此外,唐太宗曾娶大臣徐坚的“长姑”即大姑姑,而其子唐高宗娶其“次姑”即小姑姑,父子俩分娶两姐妹,在称呼上多尴尬。

唐肃宗的外孙女嫁给肃宗曾孙顺宗皇帝,很明显,老婆比丈夫高一个辈分;唐代宗外孙女郭氏嫁给代宗曾孙宪宗皇帝并被立为皇后,也属于此类情形。

二、公主婚嫁辈分不分。

唐太宗的女儿东阳公主下嫁高履行,而高的父亲竟是东阳公主母亲的亲舅舅,这样一算,东阳公主应该是高履行的表外甥女,显然,东阳公主比丈夫低一辈;唐太宗的另一个女儿新城公主下嫁长孙诠,而长孙诠是长孙皇后的堂弟,公主的丈夫就是她自己的表叔;中宗的女儿安定公主下嫁韦濯,而韦是中宗皇后韦氏的从祖弟,这是堂外甥女嫁给了堂舅舅;玄宗的女儿太华公主下嫁杨奇,太华公主死后,万春公主又继续嫁给了杨,而杨奇是杨贵妃的堂兄,可见,杨奇要比太华公主和万春公主姐妹俩高一辈;德宗的女儿郑国穆公主下嫁张茂宗,而顺宗的女儿襄阳公主又下嫁茂宗的弟弟张克礼,兄弟俩娶了姑侄俩。

三、皇族与他族的差辈婚姻,家庭辈分关系混乱。

以杨氏家族与皇室联姻来看,杨士雄的儿子杨师道娶唐高祖的女儿长广公主,而杨士雄的孙子杨思敬则娶了高祖的另一个女儿安平公主,叔侄俩分娶姐妹俩。

杨士雄的另一个孙子杨豫之(杨师道的儿子)娶了唐高祖的孙女寿春公主(李元吉的女儿),而其堂妹杨氏又嫁给李元吉,这样,杨豫之与堂妹杨氏又成了女婿与岳母的关系。

由此说来,李元吉与杨师道就存在着三种复杂的关系:因为杨师道娶高祖女长广公主,所以元吉便成了杨的妻兄弟;杨师道的侄女嫁给元吉,元吉便成了杨师道的侄女婿;再者,杨师道的儿媳(杨豫之老婆)是元吉的女儿寿春公主,元吉摇身一变又成了杨师道的儿女亲家。

形容恩断义绝的诗句

形容恩断义绝的诗句

形容恩断义绝的诗句
形容恩断义绝的诗句如下:
1. "兵败城陷,膏脂涂地,兄弟相残,夫妇离散。

岂知千年后,兄弟再团圆。

珠帘半卷,人心难测,恩断义绝,梦破沙场。

"
这是一首唐代诗歌,描述了战争带来的破坏和人性的脆弱。

其中,“恩断义绝”用来形容战后夫妻、兄弟之间的离散和决裂,表达了诗人对这种状态的深刻感受。

2. "孔雀东南飞,五里一徘徊。

"
这是唐代大诗人杜甫的名篇《孔雀东南飞》,描述了一个婚姻悲剧。

诗中,夫妻双方因为家庭阻力和社会观念的不同,最终走向了恩断义绝的局面。

这句诗句形象地表达了婚姻破裂后,夫妻双方无法再维持亲密关系的状态。

3. "红颜薄命,青楼梦好,恩断义绝,寂寞千秋。

"
这是明代文学家曹雪芹的名句,用在了《红楼梦》中林黛玉的身上。

这句话形容了林黛玉的美貌和不幸的命运,同时也表达了她在情感上的孤独和失落。

恩断义绝在这里用来形容林黛玉与贾宝玉之间的感情破裂,表达了他们对彼此的思念和怀念。

4. "满堂宾客,冷清清,恩断义绝,语难详。

"
这是元代戏曲家关汉卿的名句,用在了《窦娥冤》中窦娥的身上。

这句话形容了窦娥在遭受冤屈和迫害时,所面临的孤独和无助的状态。

恩断义绝在这里用来形容窦娥与婆婆之间的关系破裂,表达了她对婆婆的愤怒和失望。

形容恩断义绝的诗句,表达了人际关系破裂后,人们内心的痛苦和无助。

这些诗句形象生动,让读者深刻地感受到了恩断义绝所带来的影响。

223条中国古代史专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223条中国古代史专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

223条中国古代史专业论文题目选题参考中国古代史专业是培养从事魏晋南北朝史、宋史、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外关系史研究的专门人才。

本文就以中国古代史为例提供优秀论文题目200余个,其中包含了原始社会、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等专业。

希望各位需求者能够学以致用!1、民间借贷中的暴力冲突:清代债务命案研究2、“冠带荣身”与明代国家动员——以正统至天顺年间赈灾助饷为中心3、皇帝“私”礼与国家公制:“开元后礼”的分期及流变4、全新世以来浙江地区史前文化对环境变化的响应5、先秦社会最高权力的变迁及其影响因素6、出土文献与先秦自然宇宙观重审7、18世纪中国南北方市场整合程度的比较——利用清代粮价数据的研究8、逐鹿或天命:汉人眼中的秦亡汉兴9、明清时期嘉陵江流域水旱灾害时空分布特征10、秦汉帝国扩张的制约因素及突破口11、金朝初叶的国都问题——从部族体制向帝制王朝转型中的特殊政治生态12、清代耕地数据恢复重建方法与实证研究13、科技考古视野下的商王朝锡料来源与“金道锡行”14、南宋朝廷与四川地区的文书传递15、秦军功爵制的经济学分析——兼论秦军功爵制功效何以远超六国16、明清时期浙江沿海自然灾害的时空分异特征17、清代司法检验制度中的洗冤与检骨18、汉武帝晚年政治取向与司马光的重构19、唐国史中的史实遮蔽与形象建构——以玄宗先天二年政变书写为中心20、唐宋州县治理的本土经验:从宋代司法职业化的趋向说起21、建构“海上丝绸之路”的历史经验与战略思考22、论西周时期的“南国”23、松散等级体系下的合法性崛起——春秋时期“尊王”争霸策略分析24、明代庶吉士群体构成及其特点25、中国唐律研究三十年26、“山人”与晚明政局27、土地改革、阶层流动性与官僚制度转型:来自唐代中国的证据28、祖先与神明之间——清代绩溪司马墓“盗砍案”的历史民族志29、泾渭清浊:乾隆朝的考察辨析及其功用意义30、寻找最初的“仁”对先秦“仁”观念形成过程的文化考察31、乡绅之治与国家权力——以明清时期中国乡村社会为背景32、异地高考的历史参照:清代异地科举考试政策探论33、近十年明清宗族研究综述34、水上交通与商代文明35、秦汉律所见“质钱”考辨36、渔采狩猎与秦汉北方民众生计——兼论以农立国传统的形成与农民的普遍化37、元代汉人受蒙古文化影响考述38、清代慈善组织中的国家与社会39、《唐律》中的量刑制度及其历史贡献40、明清北京休闲空间格局研究41、《从混沌到秩序:中国上古地理思想史述论》述评42、西夏汉文“南边榷场使文书”再研究43、分水之争:公共资源与乡土社会的权力和象征——以明清山西汾水流域的若干案例为中心44、灌溉、环境与水利共同体——基于清代关中中部的分析45、元和明前期南北差异的博弈与整合发展46、先秦国家间政治思想的异同及其启示47、从乡豪历史到士人记忆——由黄佐《自叙先世行状》看明代地方势力的转变48、从中央与地方关系互动看宋代基层社会演变49、西汉末年的国家祭祀改革50、“界外”:中国乡村“空心化”的反向运动51、曹操与原始道教52、从墓地、族谱到祠堂:明清山东栖霞宗族凝聚纽带的变迁53、“五德终始”说之终结——兼论宋代以降传统政治文化的嬗变54、国家认同:清史研究的新视角55、明清江南基层区划的传统与市镇变迁——以苏州地区为中心的考察56、清华简《系年》与两周之际史事的重构57、北宋时期疫灾地理研究58、清代满人的“中国认同”59、汉成帝元延三年侯国地理分布研究60、里耶“户籍简”与战国末期的基层社会61、从清代新疆屯垦政策角度谈屯田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以天山北路东部屯垦为中心62、清中叶以降浙南乡村家族人口与家族经济63、经营地方:明清之际的济宁士绅社会64、朝堂之外:北宋东京士人走访与雅集65、《郑芝龙航海图》考——牛津大学博德利图书馆藏《雪尔登中国地图》名实辩66、秦汉国家统治机构中的“司空”67、唐代乡村基层组织及其演变68、两宋政治地理格局比较研究69、夏朝前夕洪水发生的可能性及大禹治水真相70、宗族、市场、盗寇与蛋民——明以后珠江三角洲的族群与社会71、“五等爵”制与殷周贵族政治体系72、明代解元考中进士的比例、年龄与空间分布73、明代青花瓷的展开:以时空为视点74、论唐代佛教的世俗化及对女性婚姻家庭观的影响75、宋代主流意识支配下的战争观76、清末“庙产兴学”与乡村权势的转移——以巴县为中心77、“主仆名分”与宋代奴婢的法律地位——唐宋变革时期阶级结构研究之一78、大清刑律草案签注考论79、清代讼师贪利形象的多重建构80、清代陕蒙交界地区的土地开垦过程81、清代江南的卫生观念与行为及其近代变迁初探——以环境和用水卫生为中心82、清朝皇帝的中国观83、红夷大炮与皇太极创立的八旗汉军84、实力、观念与不对称关系的稳定性——以明清时期的中朝关系为例85、明代通货问题研究——对明代货币经济规模和结构的初步估计86、十七世纪西方耶稣会士眼中的北京——以利玛窦、安文思、李明为中心的讨论87、“天下观”的逻辑起点与历史生成88、鼎革与变迁:明清之际江南士人行为方式的转向89、杭州旗人和他们的汉人邻居:一个清代城市中民族关系的个案90、春秋官制与《周礼》比较研究——《周礼》成书年代再探讨91、二十世纪清代灾荒史研究述评92、北魏初期的爵本位社会及其历史书写——以《魏书·官氏志》为中心93、唐宋时期科举制度的变革与社会结构之演变94、“传奉官”与明成化时代95、南宋移民与临安文化96、南宋临安的娱乐市场97、重返“古苗疆走廊”——西南地区、民族研究与文化产业发展新视阈98、单名与双名:汉晋南方人名的变迁及其意义99、章学诚的“经世”观与清初“大一统”意识形态的建构100、唐代寡居妇女的生活世界101、春秋战国时期外交思想流派102、唐代兵制的演变与中古社会变迁103、汉代三老:“非吏而得与吏比”的地方社会领袖104、月令与秦汉政治再探讨——兼论月令源流105、官制、语言与司法——清代刑部满汉官权力之消长106、耶律阿保机建国方略考——兼论非汉族政权之汉化命题107、空间与秩序:明清以来鄂东南地区的村落、祠堂与家族社会108、论拓跋鲜卑之得名109、清代滇铜京运路线考释110、明代白银货币化:中国与世界连接的新视角111、内结与外结:清代司法场域的权力游戏112、清代宗教与国家关系简论113、从军事城堡到塞北都会——1429—1929年张家口城市性质的嬗变114、朝贡、礼仪与衣冠——从乾隆五十五年安南国王热河祝寿及请改易服色说起115、魏晋南北朝时期疫灾时空分布规律研究116、宋辽金元建制城市的出现与城市体系的形成117、出土文字资料与五帝新证118、明代地域商帮兴起的社会背景119、清代科举八股文的衡文标准120、中国外交的起源——试论春秋时期周王室和诸侯国的性质121、也论先秦时代的司寇122、民国历史教科书中的民族认同与政治认同123、《里耶秦简》(壹)所见秦代县乡机构设置问题蠡测124、宋代妇女奁产所有权探析及其意义125、清朝《状式条例》研究126、“禅让”与“起元”:魏晋南北朝的王朝更替与国史书写127、秦汉时期的“夜作”128、汉代女性的工作129、普遍授田制的终结与私有地权的形成——张家山汉简与秦简比较研究之一130、明代科举各级考试的规模及其录取率131、秦汉法典体系的演变132、唐代家庭形态的复合型特征133、八股之外:明清江南的教育及其对经济的影响134、明清易代与明遗民的心理氛围135、明代都司卫所制度与军管型政区136、现代性抑或中国性历法在明末以来的法律命运137、宋代图经与九域图志:从资料到系统知识138、《唐律疏议》中的“及”字例析——传统中国的立法技术一瞥139、明清时期“闭关锁国”问题赘述140、论清代边疆问题与国家“大一统141、田啬夫、田典考释——对秦及汉初设置两套基层管理机构的一点思考142、改革开放以来宋史研究若干热点问题述评143、东汉的豪族与吏治144、鸦片战争前在华西人与对华战争舆论的形成145、两个南北朝与中古以来的历史发展线索146、宋代籍帐制度探析——以户口统计为中心147、二十世纪以来明代科举研究述评148、对清代朝贡体制地位的再认识149、从幕府到职官:清季外官制改革中的幕职分科治事150、何谓“唐宋变革”151、宋代“中国”意识的凸显——关于近世民族主义思想的一个远源152、北魏直勤考153、疾病与唐蕃战争154、日本史学界的明清“绅士论”155、“皇帝与士大夫共治天下”试析——北宋政治架构探微156、盛世叩阍:清前期的皇权政治与诉讼实践157、聚落形态与社会转型:明清之际韩江流域地方动乱之历史影响158、十五至十六世纪江南粮长的动向与高乡市镇的兴起159、明清时期徽州宗族祠堂的控制功能160、明代科举的发展特征与启示161、明清科举制的社会整合功能以社会流动为视角162、讼师对法秩序的冲击与清朝严治讼师立法163、唐代地方祠祀的分层与运作——以生祠与城隍神为中心164、明代毛乌素沙地变迁及其与周边地区垦殖的关系165、两汉时期气候状况的历史学再考察166、鼠疫流行与华北社会的变迁167、唐代的请托及其法律治理困境168、清代城市水环境问题探析:兼论相关史料的解读与运用169、明代官员久任法研究170、明清中国水利社会史研究的理论视野171、周代天命观念的发展与嬗变172、唐代石堡城、赤岭位置及唐蕃古道再考173、明代外交观念的演进——明太祖诏令文书所见之天下国家观174、改革开放以来唐史研究若干热点问题述评175、北魏境内胡族政策初探——从《大代持节豳州刺史山公寺碑》说起176、政府能力和万历年间的民变发展177、区域社会史视野下的明清泽潞商人178、清代汉水上游的水资源环境与社会变迁179、二十世纪魏晋南北朝史研究180、“汉家”神化看两汉之际的天命竞夺181、明清南京内河水环境及其治理182、越南使臣与清代中越宗藩秩序183、从《罗让碑》看唐末魏博的政治与社会184、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土地开发与村落形成185、超越“汉化论”与“满洲特性论”:清史研究能否走出第三条道路186、西周时期“里”的性质187、清代文字狱研究述评188、永王璘案真相——并释李白《永王东巡歌十一首》189、试论唐代长安佛教寺院的等级问题190、清代北方农田水利史研究综述191、试论金人的“中国观”192、清末地方官员学堂教育述论——以课吏馆和法政学堂为中心193、宋人生活水平及币值考察194、汉武帝“广关”与西汉前期地域控制的变迁195、秦汉时期南岭交通的开发与南北交流196、“利及邻封”——明清豫北的灌溉水利开发和县际关系197、雍正王朝在贵州的开发对贵州石漠化的影响198、剃发·蓄发·剪发——清代辫发的身体政治史研究199、汉代的流言与讹言200、秦汉时期气候变迁的历史学考察201、从“亲眷申冤”到“刑及妻孥”:论唐代刑事诉讼中的女性202、碑传与史传:上官婉儿的生平与形象203、唐代判词中的实判——兼与拟判比较204、涌动的东亚——明清易代时期东亚政治行为体的身份认同205、明代中后期士风异动与士人社会责任的缺失206、明代山西北部聚落变迁207、宋代“田制不立”、“不抑兼并”说驳议208、元代多族士人网络中的师生关系209、明清诉讼:官方的态度与民间的策略210、春秋战国的“立公灭私”观念与社会整合211、二十世纪的中国秦汉史研究212、土司制度基本概念辨析213、明代太仓州的设置214、京房的《易》阴阳灾异论215、试论清朝前期封贡体系的基本特征216、利玛窦研究三十年217、谁主沉浮:农牧交错带城址与环境的解读——基于明代延绥长城诸边堡的考察218、“立家之道,闺室为重”——论唐代家庭生活中的夫妻关系219、清代文字狱的整体状况与清人的载述220、政治选择与宋代文官士大夫的政治角色——以宋朝治国方略及处理文武关系方面探究为中心221、春秋战国乡里社会的变化与国家基层权力的建立222、两汉童蒙教育223、秦汉里制与基层社会结构。

唐代女性家庭角色及其地位_段塔丽

唐代女性家庭角色及其地位_段塔丽

唐代女性家庭角色及其地位段塔丽提 要 家庭地位是妇女研究领域中一项重要内容。

在封建宗法社会里,妇女的家庭地位除了受到国家法律的规定外,还受到封建伦理道德、社会习俗以及社会环境的综合制约。

为此,本文运用社会学“角色”理论,并与多种文献资料相结合,分析和探讨唐代女性一生不同时期家庭角色的转换及其所处地位的变化。

关键词 唐代 女性 家庭角色 家庭地位在“男主外,女主内”的中国古代社会,家庭始终是女性一生活动的主要场所。

因此,探讨中国古代妇女地位,家庭地位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

以往人们在探讨中国古代妇女家庭地位时,较多关注妻妾、嫡庶之间地位的差别,而不大注意女性在其一生不同时期因所扮演家庭角色的不同而发生地位上的差异。

本文拟从这一视角出发,运用社会学有关“角色”理论,并与唐代文献资料相结合,探讨唐代为人女、为人妻、为人母三种女性角色所处的家庭地位。

一 “为人女”的角色与地位中国古代,女子未嫁时与父母兄弟同居,称“在室女”(为人女)。

包括未出嫁的姑、姊、妹等,唐代“为人女”角色所处的家庭地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从法定身份和地位来看唐代“为人女”在法律上的身份与地位,基本上一如既往,即在家服从祖、父辈,听从父母兄长的教令,并对尊长尽行“孝”的义务。

然而,她们在家庭中虽较同辈男子为卑逊,但长幼名分并不因性别之差而有异①。

在法律上,兄姊地位等同,兄姊的法律地位高于同辈弟妹。

在量刑上,唐代法律即是依据在室女在家庭中尊卑、长幼之序来决定她们量刑的轻重。

如《唐律疏议・斗讼》“殴兄姊”条载:“诸殴兄姊者,徒二年半;伤者,徒三年;折伤者,流三千里;……即过失伤杀者,各减本杀伤罪二等。

”反之,若兄姊殴伤弟妹者,处分则要轻得多。

《唐律疏议・斗讼》中明确规定:“殴杀弟妹及兄弟之子孙、外孙者,各徒三年;以刃及故杀者,流二千里;过失杀者,各勿论。

”这表明,“为人女”在同胞兄弟姐妹中的地位,主要不是依性别差异来划分,而是据“长幼之序”划分其地位的高低。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

从《唐律》看唐代的婚姻制度_汉族“胡化论文导读::唐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

唐代是一个汉族胡化、民族融合的时代。

唐代婚姻制度开放性的表达。

唐代处于封建社会的繁荣时期,又属开放型社会,其开放特点不仅表现在政治制度、民族政策、外交关系等方面,而且反映在民间礼俗和婚姻制度上。

当时,女性地位较高,贞节观念冷淡,使唐人婚姻呈现出历史上少有的开放特点。

唐代婚姻制度的开放程度在中国历代婚姻制度中,都堪称是前无古人,后无来者,在整个封建社会中独树一帜,对以后近一千年的婚姻制度根底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给予近代婚姻制度的变革以启示和借鉴。

一、唐代婚姻制度的形成背景婚姻法的教科书一般将婚姻的条件概括为结婚的条件、离婚的条件和禁止性条件,结婚的条件又会分为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条件在离婚法中也被人称为原因,无人在婚姻法理论上使用根底条件的称谓。

然而在中国古代婚姻法的规定中,结婚条件和离婚条件是密切相连的,另外,婚姻被赋予事宗庙的神圣使命,所以继后世必然是婚姻的当然要求,婚姻必须满足生育子孙的根底条件。

中国古代婚姻法为何要将无子去当作法定离婚条件,必须从事宗庙、继后世说起。

针对中国古代婚姻条件立法的实际,本文将结婚条件与离婚条件统一起来分析。

为了表述便利,本文引入根底条件的概念。

婚姻根底条件是指决定婚姻关系产生、存续和消灭的法定根本条件。

决定婚姻关系能否成立和存续的根底性条件在古代法中都有相对明确的规定。

中国古代社会以封建礼制为标准社会的主导,儒家思想和封建礼制成为法律的当然渊源,表现在婚姻家庭领域就是婚姻关系必须满足儒家伦理道德和礼制的根本要求。

这些要求成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开展的强制性标准,对阶级社会的所有婚姻关系都予以调整汉族胡化,具有在法律层面上的普遍适用性。

中国古代婚姻的根底条件在不同历史朝代虽然存在有不同的规定,但是贯穿于古代社会始终的一些根本的制度性标准并无太大的变化,许多标准甚至沿用千年未曾有所更改,有些标准只是从法律层面上作了些许修补。

略析唐代公主的婚姻家庭关系

略析唐代公主的婚姻家庭关系

过婚姻 关系的建构这一方式 来完成 的 , 中具有极 大 的矛盾性 : 方 面在婚 姻 家庭 关 系中 , 主 处于绝对优 势 、 其 一 公 支 配和相对 自主的地位 ; 同时这种婚 姻家庭关 系的形 成又具 有服从 于政 治权衡 、 服务 于集 团利 益的特 点, 从根 本上讲
公 主 并 无 真 正 的 自主 性 可 言 。
① 详 见陈寅 恪《 明馆 丛稿初编》上海古籍 出版社 18 年版 ; 金 , 90 汪铰 《 汪钱 隋唐史论 稿》 中国社会科 学出版社 18 年版 ; , 91 张泽 咸《 唐代 阶
级结构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 19 年版; 日) , 96 ( 布目潮讽《 隋唐史研究——唐代政权的形成》东洋史研究丛刊之二十, , 京都大学文学部东洋史
中旧族“ 、 、 、 之 内, 韦 裴 柳 薛” 但也随时根据现实状况 和需要 的不 同, 以调整变通 。纵观唐代 , 加 各阶段公
主婚嫁 的情况 , 特点如下 :
高祖 、 太宗时 , 值唐政权初建 , 十分需要 旧有关 陇集 团创业勋臣 的强有力支持。同时, 李唐皇室 由 于家世的贵而不清 , 遭到山东传统士族 集团的排斥 和敌视。因此 , 唐初断然采取了“ 王妃主婿皆取当世 勋贵名臣家 , 未尝 尚山东 旧族 ” - 的政策 , 2 以图打击 山东 旧族势力 , 树立一批高门新族 , 确立新政权的门 阀体系 , 来稳定 、 固现有 的统治秩序。所 以, 巩 该阶
接影 响政 治 生活 , 因此 , 主 的婚姻 被进 一 步运用 到 公
内部通婚 , 自 从 身与家族整体利益着眼, 更多地顾及 政治利害关系。这种封闭式 的婚姻 圈 , 实际上是 相 互勾结 、 相互依赖 、 俱荣俱损 的政治利益集 团。唐代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唐律疏议》中的婚姻制度研究

1 婚姻制度1.1 成立条件及特点1.1.1 条件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是经过归纳总结,其成立条件可以概括为六点:一夫一妻、必有媒人、约定、六礼程序、家长主婚、适龄。

这其中又对婚姻双方的阶级有明确的要求,如果跨阶级或不同阶级违法成婚将追究双方的责任,采取刑罚。

由此可见,在婚姻法律的制定上,政治与文化、宗法因素对其干扰诸多,甚至成为法律制定的起因。

1.1.2 特点鲜明的伦理道德性。

《唐律疏议》中对婚姻程序也有明确的规范。

典礼规范直接移用礼教规范,“六礼”为不可或缺的重要程序。

唐代注重对封建家庭伦理秩序的维护。

在定亲时,子女并没有自由选择的权利,而是由父母一手包办,伦理纲常在此处体现得淋漓尽致。

封建时期上至天子,下至百姓都极为注重伦常,所以在婚姻大事上格外谨慎,对其规定也十分严格,配之以相应刑罚。

其他方面也是如此,如在奸罪问题上,既有基本刑,还有加重刑,加重条件为亲属犯奸,且依据血缘关系远近来裁量适用刑罚。

以上种种皆为唐代婚姻法律伦理化的重要表现。

严格的国家强制力。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严格的国家强制力,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并且对婚姻领域的干涉从婚姻的开始到解除,贯穿整个婚姻过程,甚至还涉及了婚姻双方亲属宗族的相应管理。

对于违反禁止性规定成婚者,轻则杖刑,重则绞刑。

以法律干涉婚姻是一种以公权力限制私权利的做法,体现了唐朝对婚姻的重视,间接体现了对宗族伦常的重视,法律越严苛代表越重视。

严重的等级特权与不公性。

即使有先进的法律体系,唐代作为封建专制王朝的等级问题依旧存在,并且明文写入法律,从婚姻制度中可见一斑。

婚姻关系中充斥着明显的不平等。

例如,明确规定了家庭生活中男尊女卑的不平等地位,夫妻之间夫为尊,具体表现在夫妻之间发生重伤、杀害等人身侵犯时区别对待,同罪不同刑。

同时,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等级性。

人分三六九等,高低不得通婚。

贵者更贵,贱者更贱,法律的天平完全倾向于贵族阶层。

这样的尊卑秩序是以宗法礼法为中心的又一有力证据。

唐代宦门妇女的家庭生活状况

唐代宦门妇女的家庭生活状况

唐代宦门妇女的家庭生活状况作者:白如辰来源:《青年时代》2016年第20期摘要:《唐代墓志汇编》中的千余方妇女墓志,对唐代宦门妇女的记载颇多,本文通过整理比较,对唐代宦门妇女的家庭生活进行探究。

作为唐代女性群体中的一部分,她们的家庭生活非常具有典型性和时代性,本文在借鉴一些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以墓志中所记宦门妇女为主要研究对象,以她们婚前婚后生活状况为切入点,探讨她们的家庭生活状况,借此分析唐代妇女的家庭生活。

文章将宦门妇女家庭生活分为在室和结缡不同时期,通过墓志分析其在室时,所受家庭教育、孝敬父母、宗教信仰,和婚后相夫、训育子女,宗教信仰、祭祀、丧葬的生活状况,进行比较和简要分析。

通过极具代表性的宦门妇女的家庭生活状况,可以看出当时唐人妇女家庭生活共同的努力目标,墓志的记载虽有其局限性,但反映了当时唐人对妇女的期望。

关键词:宦门妇女;墓志;训育子女;宗教信仰一、引言魏晋南北朝以来虽然以家族为单位,门第为标准的门阀氏族势力逐渐走向衰落。

科举制的兴起,一些出身低微的地主阶级兴起,但门第的观念仍作为衡量家室身份和社会地位的标准,仍以与大族通婚为荣,婚姻讲究门第的观念仍然深入人心。

宦门是拥有一定特权,属于统治阶级。

唐代宦门妇女既指身份显贵的帝王贵戚,位高权重的官僚贵族妇女,也有普通官宦人家的妇女。

她们按照社会限定的行为规范行事,婚姻生活非常具有典型性和时代性。

《唐代墓志汇编》中收录了千余方墓志。

其中大多数是记述宦门妇女在母家,夫家的婚姻家庭生活。

数量众多的墓志铭所述,具有普遍性,也表达唐人对妇女的期望。

二、唐代宦门妇女的家庭生活状况官宦人家婚姻讲究门第观念,在墓志中多有反映,墓志中都开篇突出炫耀的是其高贵显赫的门第。

赵郡郑氏的墓志中记述,荥阳郑氏,是荣泽的大族,门庭显耀。

族中人丁兴盛,大都身居要职。

“家传孝悌,世袭轩裳,族为甲望,当今之最。

”墓志中还具体列出郑氏家族祖辈为官,官居显位,及其家族与别的大族联姻情况,突显出其母家门第高贵,煊赫的家世。

唐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比较

唐宋婚姻家庭法律制度之比较

唐宋婚姻法律制度之比较摘要:婚姻基于天地阴阳自然之性,是人伦之本,也是家庭的基础,古话说宋袭唐律,《宋刑统》的户婚卷几乎照搬了《唐律疏议》的户婚卷,但是因为封建经济高速发展,宋代在婚姻家庭方面有着顺应时代的特征,这些特点有些反映了时代的进步有些却是封建理学的糟粕,简单整理出两者的异同是很有意义的一件事情。

关健词:唐代;宋代;婚姻家庭法律第一章唐宋婚姻成立的条件比较无论在哪个朝代对于婚姻的成立与否都有他自己的规定,若没有规定那么什么人都可以结婚岂不是乱人伦,就是从现代生物学上讲这也是有碍于人类进化的。

本章主要讨论唐宋两代婚姻成立的条件,在了解唐宋婚姻法规的基础上分析两代婚姻成立的条件。

一、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自古以来婚姻的成立就受到许多条件的约束,这些条件在不同的朝代传承下来也伴随着时间的发展而又有所变化。

宋代的婚姻成立条件既继承了唐代又有自己的特点。

(一)宋代继承了唐代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宋代基本继承了唐代在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包括:1.一夫一妻制《唐律》严格维护自西周以来礼所确认的一夫一妻制,严禁破坏一夫一妻制的行为。

“一夫一妇,不刊之制。

有妻更娶,本不成妻”①。

宋代继承了唐代也有一样的规定。

《宋刑统》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

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

”②“一夫一妇,不刊之制。

”2.六礼制度唐宋都对定婚之前的六礼做了规定,传统的六礼起始于周代,“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故称六礼。

六礼备,谓之聘;六礼不备,谓这奔。

“聘则为妻,奔则为妾。

”③后来,六礼成为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程序,写入唐律,成为必须遵守的法律。

宋代为整饬礼仪,多次编修礼书。

规定皇室、品官的婚仪都是以六礼为本:等级超高,仪式越繁琐;至于士庶人的婚礼,则并问名于纳采,并请期于纳成。

3婚书《唐律疏议·户婚》“许嫁女辄悔”条款对报婚书作了解释:“许嫁女己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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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卷第6期济南大学学报V ol.16N o.6 2006年JOURNA L OF JINAN UNIVERSIT Y2006唐代家庭中的夫妻关系耿元骊(辽宁大学唐宋史研究所,沈阳110136)摘 要:在唐代家族向家庭转化的过程中,夫妻关系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人身上,唐代一般认为妻是夫的附属品,是没有自己独立的人身权利的;在财产上,妻子是没有自己的独立财产的,只有在丈夫去世的情况下,才能继承或者处分财产;在感情上,唐代夫妻感情淡漠化。

而亲子关系与夫妻关系的矛盾更是唐代特有的现象。

关键词:唐代;夫妻;关系中图分类号:K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3842(2006)06-0065-04 在家庭史研究中,唐代是一个非常特别的时代,钱穆指出:“‘家族’是中国社会组织中一最要的核心。

但唐以前,族之重要性尤过于家。

宋以下,则家之重要性转胜于族。

”[1](P49)任爽也指出:“家庭取代家族,在唐代已经是不可逆转的事实。

”[2](P181)夫妻关系的变化正是这个过程中重要的一环。

不过,长期以来对家庭关系特别是夫妻关系的研究并不充分。

最近若干年,才出现了较多的相关研究①,段塔丽[3](P55)认为在不否认“男尊女卑”主导意识的同时,唐代的夫妻关系是比较平等的。

姚平[4](P108)用墓志分析了唐代夫妻的年龄差异、婚龄、离婚等,认为唐代社会普遍认同的夫妻关系是“和同琴瑟”。

这些论述对于探讨唐代夫妻关系,提出了多方面的启发意见。

但论者多从唐代妇女地位的角度来看待夫妻关系,很多只是罗列了一些具体现象。

本文以唐代夫妻的人身、财产、感情状况为考察的中心,试图从夫妻双方的角度来对家族向家庭转化期间的唐代夫妻关系进行初步论述。

一、人身关系《春秋谷梁传・隐公二年》:“(妇人)既嫁,制于夫……妇人不专行,必有从也。

”[5](P11)《礼记・郊特牲》:“男帅女,女从男。

夫妇之义,由此始也。

”[6](P815)唐代正式的官方文书中对夫妻关系的认识,仍然恪守这种经典的看法。

《唐律疏议》:“依礼,日见于甲,月见于庚,象夫妇之义。

”[7](P1014)甲即东,庚即西。

出自《礼记・礼器》:“大明生于东,月生于西,此阴阳之位,夫妇之位 收稿日期:2005-09-07 作者简介:耿元骊(1972-),男,吉林龙井人,讲师,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主要从事唐宋史研究。

①关于唐代家庭的论述,从20世纪30年代以来,大约有40余篇(部)。

除了段塔丽、姚平的著作以外,以“妇女地位”为出发点来对夫妻关系进行论述的还有高世瑜《唐代妇女》(三秦出版社1988);梁瑞敏《唐代妇女的家庭地位》(《河北师大学报(社科版)》1999年第3期);段塔丽《从夫妻关系看唐代妇女家庭地位的变化》(《兰州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6期)、《唐代女性家庭角色及其地位》(《中国文化研究》2002年春之卷);王翠改《唐宋时期妇女的家庭经济地位》(河北师大硕士学位论文2002年)。

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家庭・家族・宗族研究系列”丛书,有张国刚《唐代家庭与社会》,似应有关于夫妻关系的讨论,未见出版。

另外,不可忽视的还有邓小南主编的《唐宋女性与社会》(上海辞书出版社2003),其中收入高世瑜、山崎纯一、黄嫣梨、赵和平等关于女性书写的讨论,也从不同的角度对于夫妻关系研究有所助力。

港台和海外学者也有相关论述,惜未见。

56也。

”[6](P754)这说明,夫妻的关系就如日月的关系。

又如卢履冰在上奏中就认为:“乾尊坤卑,天一地二,阴阳之位分矣,夫妇之道配焉”[8](P1023),“夫妇之道,人伦之始。

尊卑法于天地,动静合于阴阳,阴阳和而天地生成,夫妇正而人伦式序。

”[8](P1027)韦彤、裴堪也认为:“夫妇之义,人伦大端,所以关雎冠于诗首者,王化所先也。

”[8](P3860)卢履冰奏在开元五年,韦彤、裴堪奏在贞元三年,可见贯穿整个唐代官方观念中的夫妻关系一直如此。

在一般的下层民间,也认为女子是男子的附属品。

如宋若莘于入宫前居于乡村时写作的女教作品《女论语》[9](P143),其中关于夫妻关系就规定得特别详细,“将夫比天,其义匪轻”[10],而且只有妻对夫的义务,却无夫对妻的责任,对妻的要求几乎到了琐碎的地步。

这说明,无论官方还是民间,对于夫妻关系的定位是一致的,体现在服制和法律地位上,就是妻的地位卑下,是在人身上从属于夫的。

在服制上,妻的地位卑下。

《开元礼》中就规定,在夫妻一方去世的时候,妻为夫要服斩纟衰三年[11](P3436),这是因为“夫尊而亲”。

而反过来,夫为妻则是齐衰杖周[11](P3439),两者之间相差甚大。

又如当父母去世的时候,夫对妻之父母为缌麻三月[11](P3448),而妻对舅姑则为齐衰不仗周[11](P3441),中间差别又甚大,且全是妻对夫家要加重服制,夫对妻家则多取最低等级的服制。

而唐代母族、妻族地位的提高[2](P187),却只是提高了“母亲”的地位,“妻子”的地位并没有任何提高。

夫为妻的服制并没有变化,只是子女对“母亲”的变化,这因为“母亲”是从属于父亲的,尊父则必尊母。

这就进一步说明当妇女作为“妻”的时候,地位并没有提高,仍然是从属于夫的。

在法律地位上,妻与夫的地位截然不同,没有完全独立的人身权的“妻子”反而承担了更大的民事和刑事责任。

妻的地位低下,在法律即规定了对同等罪行的不同处理方式,导致了本无独立人格的妻反而承担了更大的责任,陈顾远认为:“妻妾在刑法上所负之责任能力,则又超过于夫,斯皆夫妇不平等地位之所致也。

”[12](P120)瞿同祖也指出:“夫殴妻则采减刑主义,唐宋律殴伤者减凡人二年。

”[13](P118)唐律中就规定:“诸殴伤妻者减凡人二等,死者以凡人论。

”其疏议曰:“妻之言齐,与夫齐体,义同与幼,故得减凡人二等。

”[7](P1543)反过来,“诸妻殴夫徒一年,若殴伤至重者加凡斗伤三等”[7](P1547)。

再如:“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

”疏议曰:“……妇人以夫为天,哀类父母。

闻丧即须哭泣,岂得择时待日。

”[7](P799)但并无规定如果夫匿妻丧如何惩处,“其妻既非尊长,又殊卑幼,在礼及诗比为兄弟,即是妻同于幼”[7](P800)。

准此,则无处罚,因其同于幼。

还有:“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

”[7](P1565)而唐律中对夫殴詈妻之父母无任何相关规定。

但是也应当注意到,在妻从属于夫的人身关系下,妻也有一定的自主权,而且唐代前后期还有不同的变化。

唐代笔记小说中记载了不少关于妻的主动要求离婚的事例,如呼延冀妻[14](P2726)、卢佩妻[14](P2425)等,段塔丽也从尊重妻的意见、夫妻间的“不相禁忌”、夫妻平等相待[3](P49)等方面指出了唐代夫妻关系的相对平等性,这也说明了唐代的法典和舆论与现实生活并不完全一致。

二、财产关系女子既无人身之权利,当然财产也无权处置。

《礼记・内则》曰:“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与。

”[6](P840)所以唐律也甚少言及妻的财产问题,特别是当夫在世的时候,根本不存在夫妻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因为人身已属男性所有,财产自不待言也是从属于夫的,哪怕是从娘家带来的奁产。

唐律中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

”[7](P936)不许别籍异财,自然也包含妻的财产。

在唐代法律的规定中,纵向的亲子关系重于横向的夫妻关系,亲子关系中尚且不许别籍异财,那么夫妻关系就更不允许有财产的分离。

“其妻既非尊长,又殊卑幼,在礼及诗比为兄弟,即是妻同于幼”[7](P800)。

准此,如果妻有财产,那么也是属于卑幼的,因唐律中又规定:“诸同居卑幼,私辄用财者,十匹笞十,十匹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7](P960)如此则妻擅自动用财物,处理应亦同卑幼,也就是说,在夫的允许之外,妻本身是没有财产的处分权的。

夫与妻的财产关系问题,只有在分家或者妻子去世才能浮现出来。

如果妻去世,所有的财产理所当然由夫全权处理,还是不存在夫妻间的财产关系。

当舅姑去世,兄弟分家时,妇女出嫁所带作为嫁妆的奁产,据《宋刑统・户婚》引唐《户令》有关条文:“妻家所得之财,不在分限。

”[15](P197)则在舅姑去世与兄弟分家时,妻尚有一定的权利。

不过这个权利仍然是从属于丈夫的,因为她的嫁妆虽不是舅姑之财产,可不分给丈夫的兄弟,但是仍然属于丈夫。

但宋后至明清,奁产又有回归夫系66的倾向,“今后应嫁妇人不问生前离异、夫死寡居,但欲再适他人,其元随嫁妆奁财产,一听前夫之家为主,并不许以前搬取随身”[16](P295)。

所谓“前夫之家”,仍是以舅姑为中心的“丈夫”自己的“家”,而不是夫妻二人的核心“家”。

当一个核心家庭中的“夫”去世,妻如何处理夫家财产就成为焦点问题,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只有在这里才得到了明显的体现。

从唐代的法律原则和礼制精神来说,一般不给予女子实质性的财产全权处分权,只有部分的继承权,且特别是限制在没有儿子的条件下,如果有儿子,则财产的继承权自动丧失。

学者一般认为:“(女子)并无财产所有权,一般也不参与夫族财产的分割。

”[17](P251)唐《户令》称:“诸应分田宅者,及财物……寡妻无男者,承夫分。

若夫兄弟皆亡,同一子之分。

有男者,不别得分。

谓在夫家守志者,若改适,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皆应分人均分。

”[18](P156)这说明妻只在无子的情况下,才有权继承夫的财产。

《宋刑统・户婚》又引唐大和八年八月敕:“死商客及外界人身死,应有资财货物等,检勘从前敕旨,内有父母、嫡妻、男、亲侄男、在室女、并合给付。

”[15](P198)表明,只有在夫死的情况下,妻子才有一定的财产继承权。

滋贺秀三也指出,唐代的寡妇与儿子一起同居共财,“以母亲为顶点,一个或数个儿子过同居共财的生活的一个家庭就会成立”[19](P344)。

也说明了妻子是没有独立的财产权的,不仅在丈夫生前,在丈夫的身后,也必须为丈夫保存财产,维持家庭的一种“稳定”。

三、感情关系夫妇之义,既定位于所谓人伦大端,那么基本不考虑当事人的想法。

敦煌出土文书P3502张敖撰《新集诸家九族尊卑书仪》中收有夫妻书信样本两封,其中夫对妻的要求是“伏惟娘子动止康和,儿女佳健”,而妻子的回答要表示出自己的关心,同时希望丈夫“动止万福,事了早归”[20](P29)。

另外,根据放妻书,也可以从反面了解唐人理想中的夫妻关系是什么样的。

如S6537《乡百姓某专甲放妻书一道》说夫妻应该是“伉俪情深,夫妇义重”[21](P443),S343《某甲谨立放妻手书》也说“夫妇之缘,恩深义重”[22](P203),落脚点都在“义”上,这大约反映了唐人对于夫妻感情关系的要求。

在这种“义”的要求下,逐渐形成了唐代人夫妻感情淡漠化,夫妾感情加强化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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