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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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北京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提升促进就业质量,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2.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5.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6.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7.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样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12月20日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第三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城乡劳动者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12.20•【字号】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施行日期】2013.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类用人单位:为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登记失业人员,提升促进就业质量,帮助更多劳动者实现稳定就业,我们制定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2.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样式)3.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4.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样式)5.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6.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样式)7.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样式)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2012年12月20日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京人社工发(2012)2号-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京人社工发(2012)2号-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

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2〕2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各中央在京企业,各有关事业单位:为保障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决定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及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及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进行调整。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的范围为2011年12月领取伤残津贴待遇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的调整,根据伤残等级每人每月分别增加:一级伤残320元,二级伤残300元,三级伤残280元,四级伤残260元。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三)生活护理费的调整,待2011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进行调整。

(四)企业未安排工作的五、六级工伤职工,企业应当为其增加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额不得低于180元。

三、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事业单位,1——4级的由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统筹及5、6级的,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四、根据有关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按照享受或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执行,所需费用由企业、事业单位支付,按原渠道列支。

五、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二年一月四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社会保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社会保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京人社服发[2012]173号【发布部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发布日期】2012.08.01【实施日期】2012.08.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工作的通知(京人社服发〔2012〕173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根据《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工作方案》(京劳社服发[2006]64号)和《关于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标准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8]155号),为进一步加强社保所基础建设,提高服务水平,现将2012年社保所评估工作通知如下:一、评估时间(一)社保所自评:2012年9月1日前(二)区县评估机构评估:2012年9月30日前(三)市级评估机构抽查:2012年11月1日至11月15日二、评估范围本市行政区划内所有正式对外开展业务一年以上的社保所。

三、评估方式(一)社保所根据自评得分情况申请相应级别,并上报区县评估机构。

(二)区县评估机构对辖区内申请合格标准及一至五星级的社保所进行评估。

(三)市级评估机构对经区县评估确定合格标准及一至五星级的社保所进行抽查。

四、评估程序(一)社保所自评1.社保所应在对照《关于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评估标准的通知》充分准备的基础上进行自评。

2.向所在地的区县评估机构递交星级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社保所星级申请表(附件1)、职工花名册(附件2)、社保所上年度业务指标及完成情况(附件3)。

(二)区县评估机构评估1.区县评估机构应组织评估人员对辖区内的社保所进行实地检查,填写“星级社保所评估打分表”(附件4)。

2.检查“社保所满意度测评表”,采取查看社保所满意度测评系统测评情况、召开服务对象座谈会、社保所之间相互打分测评的方式进行评估。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北京市评标专家增选及续聘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北京市评标专家增选及续聘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北京市评标专家增选及续聘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5.07•【字号】京人社专技发[2012]108号•【施行日期】2012.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12年度北京市评标专家增选及续聘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技发〔2012〕10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家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现就2012年度北京市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增选及续聘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专业调整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的通知》(发改法规(2010)1538号)要求,2013年1月1日以后,北京市评标专家库采用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原《北京市评标专家库专业分类试行标准》即行废止。

新专业分类标准分为工程、货物和服务三类,共1534项评标专业,每项评标专业分三级管理。

评标专家申报、审核及实际应用以第三级类别为基础,未设置第三级类别的专业以第二级类别为基础,每名评标专家可申请6个评标专业。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具体内容可登陆“北京市招投标信息平台”查询并打印。

二、适用人员范围(一)北京地区各单位所属专业技术人员志愿参加北京市评标活动,符合北京市评标专家申报条件,经所在单位审核并推荐,均可按照新的专业分类标准及有关要求申报北京市评标专家。

(二)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现有评标专家(无论是否聘期届满)均须按照新的专业分类标准及有关要求重新申报,经审核通过后直接办理续聘手续。

(三)北京市评标专家库现有评标专家中,因违规违纪、超龄等原因暂停或禁用的评标专家不得申报;部分行业资深专家须向本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后,办理续聘手续。

2013-52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2013-52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京人社就发〔2013〕52号关于实施《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以下简称“308号文件”),确保就业促进政策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3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的,按照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二、2013年4月1日前,用人单位已被批准享受《关于印发<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社会保险和岗位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89号)、《关于用人单位招失业人员享受工资性岗位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170号)和《关于印发<鼓励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9〕15号,以下简称“15号文件”)等(以下简称“原政策”)规定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2013年4月1日后尚未补贴期满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为所招用农村就业困难人员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按照15号文件规定只批准享受岗位补贴,且在2013年4月1日后仍为其缴纳农民工社会保险费的,继续按照15号文件规定享受岗位补贴,直至补贴期满。

2013年4月1日后改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按原政策执行完一个补贴年度后,从下个补贴年度起依据308号文件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原政策补贴期内的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最长期限按照308号文件规定执行。

已享受的原政策补贴期限与按照308号文件享受的补贴期限合并计算。

2013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与原政策享受期满且劳动合同到期的人员续签劳动合同,尚未达到308号文件规定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按规定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京人社就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村社会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促进本市农村劳动力就业参保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审计局:为促进本市农业户籍劳动力(以下简称“农村劳动力”)充分就业、稳定就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鼓励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农村劳动力(一)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的,可申请享受最长3年社会保险补贴;招用生态涵养区户籍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的,可申请享受最长5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生态涵养区范围按照《北京市生态涵养区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条例》规定执行。

(二)在本市乡镇(涉农街道)新注册且经营的企业,自注册之日起2年内招用本区户籍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农村劳动力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最长5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三)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招用补贴对象的,可按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

申请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其他政策条件、经办渠道、提交材料、补贴标准、资金渠道、拨付方式等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开展促进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试点(一)在平谷区试点开展农村劳动力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工作。

(二)办理了转移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的“4045”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低保家庭”成员等农村劳动力,依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社、涉农企业等单位,以非全日制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在申报期内月均劳动报酬不低于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按照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本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不含生育保险)、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的2/3分别给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补贴期限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人事调配【发文字号】京人社专家发[2012]86号【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2.04.05【实施日期】2012.04.0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京人社专家发〔2012〕86号)各区、县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2012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68号)要求,为切实加强首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我市 2012年继续开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选拔范围和对象(一)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从我市公有制和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中专业技术岗位和高技能工作岗位上的在职人员中选拔。

已获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人员不可重复享受。

(二)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和技能工作的,以及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二、选拔人员条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一)专业技术人才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市同行专家的认可,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有特别突出贡献的专家可不受职称限制),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在自然科学研究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有较高学术造诣,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重要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2.27•【字号】京人社养发[2012]40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2〕4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为保障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范围内退休人员(含退职、退养人员,下同)的基本生活,经市政府批准,现对2012年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2011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2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

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280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解读

《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解读

《关于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容解读
一、制定依据
按照《关于做好北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工作的通知》(京人社养字〔2020〕29号)和《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京医保发〔2020〕11号)要求,本市阶段性减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须同步调整。

同时,为提高政策经办效率,优化经办流程,需调整申请材料留存、审批结果告知方式等部分经办事项。

本通知是明确有关问题的文件。

二、主要内容
(一)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等文件规定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费高于或等于相应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给予补贴,低于的据实补贴。

(二)调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部分经办事项。

1.申请材料留存。

用人单位提交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由区级政策经办部门统一留存备查,不再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内容通过审核系统上传。

2.审批结果告知方式。

用人单位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经市级政策经办部门审核后,通过系统反馈等方式告知区级政策经办部门和申请单位审批结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再下达书面批复文件。

对不具备线上申请条件的用人单位,通过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单位。

(本资料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京社保发文

京社保发文

京社保发〔2012〕2号关于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社会保险代办机构、各用人单位:为落实《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2号)、《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54号政府令)、《关于印发〈北京市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工发[2011]332号)、《关于调整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医发[2011]334号)的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本市职工工伤、生育保险政策调整工作,现就有关业务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工伤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及各区县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规范工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参加北京市工伤保险费用社会统筹。

二、生育保险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三、费用缴纳用人单位应当为其职工办理参加工伤、生育保险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工伤、生育保险费用。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工伤、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四、用人单位申报(一)申报人员1.2012年1月1日前已参保,但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外埠职工,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2.按上述参保范围参保的用人单位应于2012年1月20日前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代)办机构(以下称社保经(代)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工伤、生育保险参保手续。

3.2012年1月1日之后新参保职工应参加工伤、生育保险。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6.11•【字号】京人社就发〔2019〕93号•【施行日期】2019.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其他规定正文关于调整本市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9〕9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医疗保障局:按照《关于降低本市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京人社养发〔2019〕67号,以下简称“67号文件”)要求,本市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继续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自2019年7月起,调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

为进一步做好政策衔接,现就调整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的社会保险补贴和鼓励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基数及比例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符合《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规定的用人单位,在按照67号文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最高补贴基数调整为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值的60%,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比例由19%降至16%,失业保险补贴比例继续为0.8%。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最高补贴基数按照本市核定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确定,补贴比例不变。

二、符合《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服发〔2006〕45号)、《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6〕160号)、《关于失业人员再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就发〔2007〕90号)等文件规定的人员,在按照 67号文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期间,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补贴基数调整为相应险种最低缴费基数,基本医疗保险的补贴基数调整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上述各险种补贴比例不变。

统一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统一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文件京社保发[2012]21号关于统一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通知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京人社规发[2012]87号)文件,2011年度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56061元,月平均工资为4672元。

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2012年度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672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4016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270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803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869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七、个人委托存档的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金额:(一)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1.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934.4元、失业保险费56.06元。

2.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560.6元、失业保险费33.64元。

3.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373.8元、失业保险费22.43元。

标题用人单位招用补贴政策办事指南

标题用人单位招用补贴政策办事指南

标题:用人单位招用补贴政策办事指南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办事指南【事项名称】用人单位招用城乡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办事指南【设定依据】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申请条件】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依法签定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的工资,可在劳动合同期内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1日起90日内提出申请。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2017年4月1日起,按规定招用毕业年度内本市毕业生、本市接收退出现役时间尚未超过一年的退役士兵、社会公益性就业组织托底安置人员、功能疏解需分流的本市职工等“扩大范围人员”,可以申请享受北京市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办理材料】首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提交的材料及顺序1.《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此表由系统出);2.《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或《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此表由系统出);3《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4.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5.经镇(街道)社保所盖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6.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实发工资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2倍,若低于请提供假条且补贴期限内工资总额不低于补贴期限内每月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和;7.劳派企业且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劳务派遣许可证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8.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等补贴对象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人才引进专项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人才引进专项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人才引进专项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3.08•【字号】京人社调发[2012]50号•【施行日期】2012.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人才引进专项计划的通知(京人社调发[2012]50号)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各委办局、市属机构人事处,市属各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照《北京市人才引进公开招聘管理办法》(京人社调发[2012]42号)的规定,现就做好2012年人才引进公开招聘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一)用人单位申报需求(3月上旬至4月15日)由各主管部门组织区域或行业内重点发展产业单位登陆“人才引进专项计划信息系统”,填报单位空缺岗位人才需求信息。

(二)需求汇总发布(4月中下旬)按照产业领域和岗位类别汇总筛选高层次人才需求信息,编撰形成《2012年引进人才专项计划》,按行业召开分批次或合并对外公布。

(三)应聘人员报名(4月下旬至5月31日)根据发布岗位规定的要求条件,由应聘者通过“人才引进专项计划信息系统”进行报名,每人可报3个岗位。

(四)开展笔试面试(6月1日-20日)按照岗位规定的条件,由各用人单位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初审,确定进入笔试面试人选名单,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同意后,将笔试面试安排、考官组成等情况报市人力社保局备案。

(五)确定招聘人选(6月21日-7月10日)各招聘单位提前5天通知报名人员笔试面试地点及形式,面试考官不得少于3人,各用人单位须在7月10日确定招聘人选。

(六)办理引进手续(7月10之后)完成确定招聘人选的汇总分析,通知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启动外地户籍人选的调京手续办理工作。

二、工作要求(一)结合实际,确保落实各单位要根据首都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的要求,着眼于本单位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明确总体目标、细化岗位需求、做出使用安排,根据工作计划及流程及早筹划,按时上报人才需求信息、笔试面试工作方案及确定岗位人选等情况。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下半年单位用人需求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下半年单位用人需求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下半年单位用人需求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4.17•【字号】京人社职介发[2012]91号•【施行日期】2012.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12年下半年单位用人需求调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职介发[2012]91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及时掌握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状况,准确判断我市整体就业、失业形势,我市决定于2012年5月2日至6月1日期间,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12年下半年单位用人需求调查。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查范围调查范围为北京市辖区内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

二、调查内容了解各类单位现有人员构成,预测2012年下半年用人需求情况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必要信息。

三、调查方式本次调查采取抽样调查的方式,以医疗保险和社会保险数据库为样本框,抽取6400个样本单位,其中参保人数在200人及以上的企业全部抽取,约4000家左右,其余样本单位随机抽取。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抽样单位名单,由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本区县调查员按照统一调查时间进行入户调查,每位调查员负责调查20-25户样本,每10名调查员由1名督导员予以技术指导。

调查员进入被调查单位时,应当向被访者出示此次抽样调查的调查员身份标识。

调查问卷由调查员送到被调查单位,并与其约定取回时间和答疑电话。

调查问卷由单位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填写,加盖本单位印章(或劳资印章)后,由调查员入户回收。

回收时,调查员查看问卷填写情况,对存在遗漏、误填等情况的,应指导其进行现场补正。

对于被访者在填写调查问卷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调查员应根据调查问卷注释予以及时、准确解答,如仍解答不清,应及时向本区县督导员进行报告,经督导员明确答复后再予回复。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2.06.05•【字号】京人社劳发[2012]130号•【施行日期】2012.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发布北京市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劳发〔2012〕130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市属企业主管局、各企业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总公司劳动处,各类企业及中央、部队在京有关单位: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审核、市政府批准,现发布我市2012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2年北京市企业工资指导线。

综合考虑我市2011年经济发展状况和2012年经济社会发展预期目标,以及当前我市经济发展情况、物价水平、就业状况和工资增长幅度等因素,确定我市企业工资指导线为:(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1.5%。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6.5%。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4.5%。

二、实施意见(一)企业工资指导线的基准线为11.5%。

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基准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上线(预警线)为16.5%。

2010年、2011年效益增长较快,2012年预计效益增长依然较快的企业,原则上应低于上线安排本企业工资增长水平。

(三)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下线为4.5%。

效益情况与往年持平或略有下降的企业,可结合自身实际参照下线安排本企业的工资增长水平。

对于经营亏损、职工工资发放出现困难的企业,经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工资可以零增长或负增长,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得突破上线(预警线),其中:公共服务类的市属国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一般不得突破基准线。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监管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监管的暂行办法

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监管的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8.25•【字号】•【施行日期】2020.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大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监管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和《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京兴政发〔2019〕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涉及的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包括北京市和大兴区出台的各种培训类补贴、技能类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稳定就业岗位类补贴以及市局批准执行的其它就业创业补贴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补贴资金的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各镇(街)人力社保基层平台、区级审核单位。

第四条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坚持过程监管、分类管理、逐级负责的原则。

(一)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市、区人力社保局开展核查工作。

(二)各镇(街)人力社保基层平台要切实落实首问责任制,负责业务受理及材料初审,对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及申请材料等有关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三)区级审核单位负责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查核实,并对审核结果负责。

第二章资金监管范围第五条就业创业补贴资金分为对单位和个人的补贴两类。

主要用于培训类补贴、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类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鼓励灵活就业类补贴、鼓励创业促就业类补贴、稳定就业岗位类补贴以及市局批准执行的其它就业创业补贴资金等支出。

第六条涉及精准扶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临时性岗位补贴。

依据《关于精准支持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工作的通知》(京人社能字〔2020〕48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密云县促进本地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密云县促进本地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密云县促进本地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密政发〔2018〕47号•【施行日期】2018.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密云县促进本地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8〕47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适应本区新的就业形势,充分发挥政府促进就业职能作用,促进本地城乡劳动力更充分就业和稳定就业,着重帮扶就业困难人员、矿山分流人员和低收入户等城乡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关于印发<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2〕308号)和《关于用人单位招用本市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等人员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发〔2016〕26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就有关调整《密云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密云县促进本地城乡劳动力就业再就业办法>的通知》(密政发〔2014〕27号,以下简称“27号文件”)的具体内容通知如下:1.延长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按照27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地城乡“4050”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初次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最长岗位补贴期限由三年调整至五年,岗位补贴标准不变。

2.用人单位招用具有本区户籍的低收入家庭劳动力、矿山分流人员,并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工资的,在享受27号文件岗位补贴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期限内可再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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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促进城乡就业,发展绿色就业,帮助本市更多城乡劳动者通过被用人单位招用,提升就业质量,实现稳定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招用本市登记失业人员和农村就业困难人员(以下统称“补贴对象”),依法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按月足额发放不低于当年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倍的工资,可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国家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政府公共管理服务项目、村集体组织公益性项目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未经改制的村集体经济实体不列入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范围。

第三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是鼓励引导用人单位招用符合条件城乡劳动者的资金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研究制订完善和组织贯彻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审批、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区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贯彻落实,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的接收受理、初步审核、资金拨付和监督检查等。

第二章补贴的标准和年限第五条用人单位可按以下条件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㈠招用进行了失业登记或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的本市城乡“4050”人员、残疾人员、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劳动力、“纯农就业家庭”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㈡招用未实行就业失业管理的绿化隔离建设、资源枯竭、矿山关闭或保护性限制等农村就业困难地区,且进行了转移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力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五年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㈢招用除本条第㈠项规定外本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请享受最长不超过三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对象出现退休、死亡等情况的,可根据用人单位与其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六条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为最高补贴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0%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予以补贴。

基本养老保险补贴20%,医疗保险补贴10%,失业保险补贴1%。

本办法第五条第㈢项规定的社会保险补贴,以本市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补贴基数。

第七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续签劳动合同且未达到最长补贴期限的,可根据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继续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直至累计达到最长补贴期限。

用人单位与补贴对象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重新招用的不能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三章补贴的申请和审批第八条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先招后补”的原则申请审批。

用人单位招用补贴对象,按规定办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手续,并履行劳动合同满半年或一年的,可于次月起90日内提出首次申请。

经市人力社保局批准后,在享受期内用人单位可于履行劳动合同每满半年或一年后的次月起90日内提出申请。

第九条用人单位首次为所招用的补贴对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应向注册或经营所在地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下列材料: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用人单位法定证明材料副本复印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改制村集体企业应同时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证明复印件。

㈡社会保险登记证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㈢《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3)或《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附件4)一式两份。

㈣经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盖章的《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或《北京市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登记表》复印件。

㈤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㈥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㈦低保人员、初次进京随军家属等补贴对象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㈧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第十条用人单位申请市人力社保局批准的享受期内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时,应提交下列材料:㈠《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5)或《劳务派遣企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6)一式两份。

㈡银行出具的含补贴对象申请期内的工资明细表及记账凭证复印件。

㈢属于劳务派遣用工的应提交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原件。

㈣补贴对象劳动合同届满,用人单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且享受期未达到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最长期限的,用人单位申请补贴时,还应提交含续签内容的劳动合同书原件。

㈤市人力社保局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用人单位提交申请材料涉及复印件的,应加盖单位公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第十一条区县人力社保局收到用人单位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对下列情形核对无误后,出具《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材料受理书》(附件7)。

㈠用人单位按照规定提交了申请材料。

㈡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内容一致。

㈢《用人单位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所填内容与证明材料一致。

㈣《用人单位(非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和《劳务派遣企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首次申请人员花名册》人员按规定办理了单位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

㈤需要核对的其它内容。

申请材料不齐或信息有误的,区县人力社保局退回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用人单位应补正的内容。

第十二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受理用人单位首次为所招用补贴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㈠用人单位及补贴对象是否符合文件规定范围。

㈡补贴对象的工资发放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㈢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㈣用人单位申报劳动关系情况是否与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记载情况一致,是否符合规定条件。

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信息与用人单位申报情况不一致的,应向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调取有关登记材料核实。

㈤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尚未履行完成的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

㈦需要审核的其它情况。

第十三条区县人力社保局受理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期内的申请材料,15个工作日内重点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用人单位申请材料等上报市人力社保局。

㈠补贴对象的工资发放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㈡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㈣用人单位是否存在尚未履行完成的劳动监察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

㈤比对、核实续签劳动合同与原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㈥需要审核的其它情况。

第十四条市人力社保局于接到申请材料20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重点审核以下内容:㈠区县人力社保局审核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㈡补贴对象的工资发放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㈢劳务派遣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执行情况。

㈣补贴标准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㈤社会保险缴费情况是否符合文件规定。

㈥比对、核实续签劳动合同与原就业登记或转移就业登记内容是否一致。

㈦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复审完成后,市人力社保局将拟批准的补贴信息公示一周。

对公示后无异议的,下达批复文件并按规定拨付资金;有异议的,经核实后再提出审批意见。

审批未通过的在批复文件中予以告知。

第十六条区县社保经办机构接到市级部门拨付的补贴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拨付用人单位。

第十七条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对有疑义或一次性申请补贴人数较多、涉及资金数额较大的用人单位组织核查,核查记录作为审批资金的依据。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区县人力社保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进行变更。

第十九条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应对用人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受理、初审、复审及批复材料妥善保存备查。

第四章资金的监督和管理第二十条申请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应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并按要求配合市、区县人力社保局开展核查工作。

用人单位或补贴对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其他手段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市人力社保局取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享受资格,追回资金,同时将违法行为信息记入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市、区县人力社保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和北京市就业失业管理、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违规操作、徇私舞弊,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区县人力社保局、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应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培训,建立完善内部监督、复核制度,严格落实就业失业管理制度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管理制度、政策资金审批制度,认真查找风险点,确保资金安全。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综合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最低工资标准、单位用人成本变化情况和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城乡就业形势变化情况,按照促进就业的需求,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的范围以及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等。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和补贴对象在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间,不再享受本市制定的其他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政策。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

原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停止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被批准享受原本市鼓励用人单位招用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在按原政策享受完一个补贴年度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后,剩余补贴期限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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