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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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单位应整理事故 报告,及时汇报有关部门。
2 线路事故处理
2.1 试运行线路、电缆线路故障跳闸不应强送。 其它线路跳闸后,值班调度员可下令对线路 强送电一次。如强送不成功,需再次强送, 应经本调度机构分管领导同意,有条件时可 对故障线路零起升压。
2.2 线路发生故障后,值班调度员应及时通知 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巡线,巡线有结果后应及 时汇报值班调度员。事故巡线时,若未得到 值班调度员“XX线路停电巡线”指令,则应 始终认为该线路带电。
5.3 高压电抗器后备保护动作跳闸,但未发现明显的 故障现象,应检查继电保护装置,如无异常,可试 送一次。
6 串补装置事故处理
6.1 当串补装置出现异常后,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现场运 行规程判断串补装置能否继续运行。若不能继续运行或判断 不明时,尽快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 将串补装置退出运行,转检修状态后检查、处理,线路及高 抗可以继续运行。
电气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一般原则
1.1 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是电力系统事故 (含异常,下同)处理的指挥者,按调度管 辖范围划分事故处理权限和责任,并在事故 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及时互通情况、协调配合。
1.2 事故处理时,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遵循以下原 则: 1.2.1 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解 除对电网、人身、设备安全的威胁。 1.2.2 保持正常设备的运行和对重要用户及厂、站 用电的正常供电,迅速将解网部分恢复并网运行。 1.2.3 尽快恢复对已停电的地区或用户供电。 1.2.4 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1.2.5 及时将事故及处理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并 告知有关单位和提出事故原始报告。
1.3 发生事故时,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 班调度员简要汇报事故情况以及相关设备的 状态和潮流情况,经检查后再详细汇报如下 内容:
1.3.1 保护装置动作及通道运行情况。
1.3.2 设备外部有无明显缺陷及事故象征。
1.3.3 故障录波器、故障测距装置动作情况。
1.4 事故处理时,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迅速 正确地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凡 对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操作须取得上级值班调 度员的指令或许可。上级值班调度员必要时 可越级发布调度指令,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 关下级值班调度员。非事故单位应加强运行 监视,不得在事故当时向调度机构和事故单 位询问事故情况或占用调度电话。
3.3 机组失去励磁时而失磁保护未动,发电厂运行值 班人员应立即将机组解列。
3.4 发电机对空载长线零起升压产生自励磁时,应立 即降低发电机转速,并将该线路停电。
4 变压器事故处理
4.1 变压器的主保护(重瓦斯保护或差动保护或分接头瓦斯 保护)动作跳闸,应对变压器及保护进行全面检查,未查明 原因并消除故障前,不得对变压器强送电。 4.2 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跳闸,但未发现明显的故障现象, 应检查继电保护装置,如无异常,可对变压器试送电一次; 如有故障,在找到故障并有效隔离后,也可试送一次。 4.3 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跳闸的同时,伴有明显的故障现象 (如电压电流突变、系统有冲击、弧光、声响等)应对变压 器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应对变压器进行绝缘测定检查。如 未发现异常可试送一次。 4.4 变压器轻瓦斯保护动作发信,应立即进行检查,确认变 压器能否运行。 4.5 并列运行的变压器事故跳闸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运 行变压器的过载情况,并按保护要求调整变压器中性点接地 方式。
2.3 线路故障跳闸后,强送前应考虑: 2.3.1 正确选择强送端,使系统稳定不致遭到破坏。在强送前,要检查 重要线路的输送功率在规定的限额之内,必要时应降低有关线路的输送 功率或采取提高系统稳定的措施,尽量避免用发电厂或重要变电站侧开 关强送。 2.3.2 强送的开关应完好,且启用完备的继电保护。无闭锁重合闸装置 的,应将重合闸停用。 2.3.3 若事故时伴随有明显的事故象征,如火花、爆炸声、系统振荡等, 应查明原因后再考虑能否强送。 2.3.4 强送前应调整强送端电压,使强送后首端和末端电压不超过允许 值。 2.3.5 若开关遮断次数已达规定值,由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根据规定,向 值班调度员提出要求。 2.3.6 当线路保护和线路高抗(串补装置)保护同时动作跳闸时,应按 线路和高抗(串补装置)同时故障来考虑事故处理。 2.3.7 线路有带电作业,明确要求停用线路重合闸、故障跳闸后不得强 送者,在未查明原因且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之前不得强送。 2.3.8 强送端的运行主变压器应至少有一台中性点接地。对带有终端变 压器的220kV线路强送电,终端变压器的中性点必须接地。
5 高压电抗器事故处理
5.1 高压电抗器的全部主保护动作跳闸,在未查明原 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能进行强送电。
5.2 高压电抗器单一主保护动作跳闸,在检查电抗器 外部无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和故障录波器动作 情况,证明电抗器内部无明显故障者,经运行单位 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试送一次,有条件时可进行 零起升压。
1.5 为防止事故扩大,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 指 令自行进行以下紧急操作,但事后须尽快汇报值班调度员。
1.5.1 将直接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1.5.2 将故障停运已损坏的来自百度文库备隔离。
1.5.3 当厂(站)用电部分或全部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1.5.4 电压互感器或电流互感器发生异常情况时,厂站运行 值班人员迅速按现场规程规定调整保护。
1.5.5 系统事故造成频率严重偏差时,各发电厂调整机组出 力和启停机组协助调频。
1.5.6 其它在厂站现场规程中规定可以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 理者。
1.6 设备出现故障跳闸后,设备能否送电,厂 站值班人员应根据现场规程规定,向值班调 度员汇报并提出要求。
1.7 事故处理时,现场应保证至少一名有资格 进行调度联系的人员坚守岗位,负责与值班 调度员联系。
3 发电机事故处理
3.1 发电机异常或跳闸后,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立 即汇报值班调度员,并按现场规程进行处理。
3.2 当发电机进相运行或功率因数较高,引起失步时, 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减少发电机有功,增加励磁, 使机组恢复同步运行。如果处理无效,应将机组与 系统解列,检查无异常后尽快将机组再次并入系统。
2 线路事故处理
2.1 试运行线路、电缆线路故障跳闸不应强送。 其它线路跳闸后,值班调度员可下令对线路 强送电一次。如强送不成功,需再次强送, 应经本调度机构分管领导同意,有条件时可 对故障线路零起升压。
2.2 线路发生故障后,值班调度员应及时通知 有关部门进行事故巡线,巡线有结果后应及 时汇报值班调度员。事故巡线时,若未得到 值班调度员“XX线路停电巡线”指令,则应 始终认为该线路带电。
5.3 高压电抗器后备保护动作跳闸,但未发现明显的 故障现象,应检查继电保护装置,如无异常,可试 送一次。
6 串补装置事故处理
6.1 当串补装置出现异常后,厂站运行值班人员应根据现场运 行规程判断串补装置能否继续运行。若不能继续运行或判断 不明时,尽快汇报省调值班调度员,省调值班调度员应立即 将串补装置退出运行,转检修状态后检查、处理,线路及高 抗可以继续运行。
电气事故处理
1 事故处理一般原则
1.1 各级调度机构值班调度员是电力系统事故 (含异常,下同)处理的指挥者,按调度管 辖范围划分事故处理权限和责任,并在事故 发生和处理过程中及时互通情况、协调配合。
1.2 事故处理时,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遵循以下原 则: 1.2.1 迅速限制事故的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解 除对电网、人身、设备安全的威胁。 1.2.2 保持正常设备的运行和对重要用户及厂、站 用电的正常供电,迅速将解网部分恢复并网运行。 1.2.3 尽快恢复对已停电的地区或用户供电。 1.2.4 调整系统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1.2.5 及时将事故及处理情况向有关领导汇报,并 告知有关单位和提出事故原始报告。
1.3 发生事故时,运行值班人员应立即向值 班调度员简要汇报事故情况以及相关设备的 状态和潮流情况,经检查后再详细汇报如下 内容:
1.3.1 保护装置动作及通道运行情况。
1.3.2 设备外部有无明显缺陷及事故象征。
1.3.3 故障录波器、故障测距装置动作情况。
1.4 事故处理时,调度系统值班人员应迅速 正确地执行上级值班调度员的调度指令,凡 对系统有重大影响的操作须取得上级值班调 度员的指令或许可。上级值班调度员必要时 可越级发布调度指令,但事后应尽快通知有 关下级值班调度员。非事故单位应加强运行 监视,不得在事故当时向调度机构和事故单 位询问事故情况或占用调度电话。
3.3 机组失去励磁时而失磁保护未动,发电厂运行值 班人员应立即将机组解列。
3.4 发电机对空载长线零起升压产生自励磁时,应立 即降低发电机转速,并将该线路停电。
4 变压器事故处理
4.1 变压器的主保护(重瓦斯保护或差动保护或分接头瓦斯 保护)动作跳闸,应对变压器及保护进行全面检查,未查明 原因并消除故障前,不得对变压器强送电。 4.2 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跳闸,但未发现明显的故障现象, 应检查继电保护装置,如无异常,可对变压器试送电一次; 如有故障,在找到故障并有效隔离后,也可试送一次。 4.3 变压器后备保护动作跳闸的同时,伴有明显的故障现象 (如电压电流突变、系统有冲击、弧光、声响等)应对变压 器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应对变压器进行绝缘测定检查。如 未发现异常可试送一次。 4.4 变压器轻瓦斯保护动作发信,应立即进行检查,确认变 压器能否运行。 4.5 并列运行的变压器事故跳闸后,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运 行变压器的过载情况,并按保护要求调整变压器中性点接地 方式。
2.3 线路故障跳闸后,强送前应考虑: 2.3.1 正确选择强送端,使系统稳定不致遭到破坏。在强送前,要检查 重要线路的输送功率在规定的限额之内,必要时应降低有关线路的输送 功率或采取提高系统稳定的措施,尽量避免用发电厂或重要变电站侧开 关强送。 2.3.2 强送的开关应完好,且启用完备的继电保护。无闭锁重合闸装置 的,应将重合闸停用。 2.3.3 若事故时伴随有明显的事故象征,如火花、爆炸声、系统振荡等, 应查明原因后再考虑能否强送。 2.3.4 强送前应调整强送端电压,使强送后首端和末端电压不超过允许 值。 2.3.5 若开关遮断次数已达规定值,由现场运行值班人员根据规定,向 值班调度员提出要求。 2.3.6 当线路保护和线路高抗(串补装置)保护同时动作跳闸时,应按 线路和高抗(串补装置)同时故障来考虑事故处理。 2.3.7 线路有带电作业,明确要求停用线路重合闸、故障跳闸后不得强 送者,在未查明原因且工作人员撤离现场之前不得强送。 2.3.8 强送端的运行主变压器应至少有一台中性点接地。对带有终端变 压器的220kV线路强送电,终端变压器的中性点必须接地。
5 高压电抗器事故处理
5.1 高压电抗器的全部主保护动作跳闸,在未查明原 因和消除故障之前,不能进行强送电。
5.2 高压电抗器单一主保护动作跳闸,在检查电抗器 外部无明显故障、检查瓦斯气体和故障录波器动作 情况,证明电抗器内部无明显故障者,经运行单位 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以试送一次,有条件时可进行 零起升压。
1.5 为防止事故扩大,调度系统运行值班人员应不待调度 指 令自行进行以下紧急操作,但事后须尽快汇报值班调度员。
1.5.1 将直接对人身和设备安全有威胁的设备停电。
1.5.2 将故障停运已损坏的来自百度文库备隔离。
1.5.3 当厂(站)用电部分或全部停电时,恢复其电源。
1.5.4 电压互感器或电流互感器发生异常情况时,厂站运行 值班人员迅速按现场规程规定调整保护。
1.5.5 系统事故造成频率严重偏差时,各发电厂调整机组出 力和启停机组协助调频。
1.5.6 其它在厂站现场规程中规定可以不待调度指令自行处 理者。
1.6 设备出现故障跳闸后,设备能否送电,厂 站值班人员应根据现场规程规定,向值班调 度员汇报并提出要求。
1.7 事故处理时,现场应保证至少一名有资格 进行调度联系的人员坚守岗位,负责与值班 调度员联系。
3 发电机事故处理
3.1 发电机异常或跳闸后,发电厂运行值班人员应立 即汇报值班调度员,并按现场规程进行处理。
3.2 当发电机进相运行或功率因数较高,引起失步时, 应不待调度指令,立即减少发电机有功,增加励磁, 使机组恢复同步运行。如果处理无效,应将机组与 系统解列,检查无异常后尽快将机组再次并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