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规范标准
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长沙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许可和食品摊贩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湖南省食品生产经营风险分级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长沙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加工经营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许可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小餐饮经营第四条符合湖南省小餐饮经营许可管理有关规定对小餐饮经营的定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可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所(市场监管所)申请办理小餐饮经营许可证。
经营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及其他不符合小餐饮定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应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对餐饮业态的判定以“即时加工制作、即时消费”的特点为基本原则。
第五条小餐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者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时,应当依法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符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门店,距离粪坑、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二)各功能区布局合理,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比例原则上不小于1∶2,应有效防止食品存放、操作过程中产生的交叉污染;(三)配备有效的冷藏、洗涤、消毒、油烟排放、防蝇、防尘、防鼠、防虫设施设备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设备;(四)加工场所均应设在室内,厨房内不得设置卫生间;(五)制作冷荤、凉菜应设置操作专间。
制作蔬菜类凉拌菜(如拍黄瓜、凉拌海带丝等)、水果拼盘、自制饮品,应设置专用操作场所,有专用的工用具、容器;(六)至少配备一个消毒柜等消毒设施;(七)提供自酿酒的,其生产的成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定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对小餐饮管理工作要求。
推行信息“公示化”、流程“标示化”、场所“标准化”,确保食品加工制作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食品生产现场核查规章制度
食品生产现场核查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食品生产现场核查工作,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生产过程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食品生产现场核查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对食品生产现场进行检查、监督、抽样检验等工作。
第三条食品生产现场核查工作应当依法公正、客观、全面、及时进行,严禁以任何形式干扰、弄虚作假、贿赂腐败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食品生产现场核查主体第四条食品生产现场核查主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监督检验机构组织进行,根据需要还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第五条食品企业应当积极配合食品生产现场核查工作,提供必要的配合,协助核查人员开展工作。
第六条食品生产现场核查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同时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保守核查机密。
第三章食品生产现场核查程序第七条食品生产现场核查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包括事先通知、实地查看、抽取样品等环节。
第八条核查人员在进入食品生产现场前,应当向被核查单位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说明核查目的和程序。
第九条核查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设备、环境、生产过程等方面的检查,确保生产运行正常、符合标准。
第十条核查人员有权对怀疑问题进行深入调查,必要时可以依法抽取样品送检验机构检测。
第四章食品生产现场核查结果处理第十一条核查人员应当及时将核查结果报告给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被核查单位,并要求其整改。
第十二条对于发现的违法行为,核查人员应当依法处理,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被核查单位对核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核查或提出申诉,核查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食品生产现场核查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于因违法行为导致食品安全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构成违法行为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应当依法受到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26•【字号】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的通知鲁市监食生规字〔2019〕3号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安全水平,省市场监管局组织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9月2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督管理的规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食品小作坊监管,规范生产加工行为,防控食品安全风险,提升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登记管理(一)严格登记准入。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宣传,及时将食品小作坊登记管理制度、生产条件、操作规范、标签标识要求和负面清单等事项告知从业者,指导从业者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规定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填报《食品小作坊登记申请书》,对符合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及时予以登记,对申报列入食品小作坊负面清单的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的一律不予登记。
对于在经营场所内现场制售食品行为,严格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食品销售者现场制售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食监二〔2016〕100号)规定,实施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对已经按食品小作坊进行登记的现场制售食品经营者,要建立退出机制,逐步将其纳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0.02.06•【文号】国市监食生〔2020〕25号•【施行日期】2020.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市监食生〔202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规模较小,主要从事传统食品、地方特色食品等生产加工活动,满足当地群众食品消费需求的市场主体。
近年来,各地通过地方立法,完善管理制度,推动小作坊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逐步规范和提升,探索了有益经验,取得了积极成效。
为进一步规范小作坊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有效防控小作坊食品安全风险,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促进乡村振兴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现就加强小作坊监管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开展小作坊摸底建档工作。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小作坊摸底建档办法,建立本行政区域小作坊名录库,定期汇总小作坊总体情况。
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具体负责小作坊摸底建档和动态管理,小作坊建档率要达到100%。
小作坊建档应重点记录以下内容:小作坊名称、开办者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生产加工场所地址、食品类别及品种明细、主要原辅材料(含食品添加剂)及采购渠道、食品销售区域等。
二、实行小作坊食品“负面清单”管理。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小作坊地方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地方传统食品特色、消费习惯和食品安全状况,统一制定小作坊食品目录管理制度,建立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负面清单”。
对小作坊生产白酒的,一律采用固态法白酒生产工艺,并严格产品销售监管,按照规定的范围销售。
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小作坊开办者要加强食品原料和辅料的采购、贮存和投料管理,对生产加工、产品包装、贮存销售等关键环节进行风险控制。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吉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结合全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条件和设备工艺简单,其产品无预包装或者有简易包装的食品生产加工者。
本办法所称小作坊,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
第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全省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管理工作。
第四条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原则。
第二章程序第五条设立小作坊,应当在工商部门预先核准名称后依照《管理条例》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要求取得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
第六条各市州、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是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的实施机关。
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或者代为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第七条取得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应当符合《管理条例》要求及相关规定,并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八条拟设立市场外不以现场制售为主的小作坊申请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的,应当向生产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许可机关提出,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小作坊生产加工许可申请书;(二)工商部门出具的小作坊《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已取得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与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设施清单;(五)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六)从业人员一览表、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复印件及相关管理制度文件;(七)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
执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食品安全企业标准文本;(八)生产加工场所的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或者村(社区)组织提供的允许作为生产场所使用的证明;(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流程
小作坊食品生产许可证年审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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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安全生产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必备条件现场审查评分表应得分什么实得分什么标化分什么《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国家标准通过审查据不完全同统计,我国有几十万家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
这些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普遍存在生产设备简陋、生产环境卫生条件差、食品质量安全知识缺乏、质量卫生控制能力薄弱等突出问题,。
2、食品生产小作坊的销售范围有多大可以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小作坊不得生产加工乳制品、速冻食品、酒类(白酒、啤酒、葡萄酒及果酒等)、罐头、饮料、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辅助食品、果冻、食品添加剂等产品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产品。
GB/T 23734-2009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定义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生产,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生产加工规模小,无预包装或者简易包装,销售范围固定的食品生产加工(不含现做现卖)的单位或个人。
目前食品全国流通厂家需要有《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即可生产也可以流通。
非厂家需要《食品流通许可证》才行。
虽然营业执照上写了生产、销售食品,但是若无以上对应证件都是不合法的。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质量安全控制基本要求扩展资料:农副食品加工业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业产品为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和坚果等食品的加工活动,是广义农产品加工业的一种类型。
“十一五”以来,我国农副食品加工业有了较快的发展,出现了可喜变化,已成为具有较强发展潜力的产业。
农副食品加工业的发展离不开加工设备,在下游需求的拉动下,我国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行业也实现了快速发展。
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底,我国农副食品加工专用设备制造行业共有452家规模以上企业;2010年行业实现销售收入305.06亿元,同比增长40.37%;实现工业总产值305.51亿元,同比增长33.77%;利润总额为23.57亿元,同比增长38.09%。
辽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
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当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加工者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生产工艺流程、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辽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辽宁省食品安全条例》、《辽宁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本通则适用于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人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对申请材料的审查,应当以书面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为主要审查内容;对现场的核查,应当以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合规性为主要审查内容。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材料审查第五条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
第六条申请材料应当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申请材料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留存、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加工者的身份证明、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生产工艺流程、拟生产的食品品种说明、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保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申请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申请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的监督管理,提高食品安全水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小作坊,应当遵守本办法。
已取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企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产品无包装或简易包装,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不含现做现卖、即做即食),生产的食品限定区域销售,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单位或个人。
食品小作坊可以生产具有地方特色、并使用传统工艺生产的食品,不得生产蜜饯、乳制品、饮料、冷冻饮品、罐头制品、果冻、婴幼儿食品和各种酒类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条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质量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食品小作坊质量安全负总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掌握本辖区内食品小作坊的基本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食品小作坊监管和宣传指导工作。
第六条食品小作坊监管坚持“监管、规范、引导、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生产核准第七条质量监督部门对确认达到食品生产基本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发给《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八条食品小作坊按照地域管辖原则,到所在辖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登记后,到质量监督部门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第九条县对食品小作坊生产活动实行准许生产制度。
食品小作坊未取得生产准许证、工商营业执照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条食品小作坊在不同场所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应当分别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准许证》。
第一条食品小作坊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名称预核准登记后,向生产场所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申请书;(二)业主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三)拟设立食品小作坊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四)生产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等;(五)从业人员有效健康证明;(六)产品配方;(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监管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的相关规定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一)关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的含义
2009年的食品安全法和新的食品安全法(都没有给出明确的表述。从各地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简称小作坊)是指有固定生产场所,从业人员较少 传统食品生产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食品摊贩(以下简称摊贩),是指不在固定 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包括流通类食品摊贩和餐饮类食品摊贩。
应该按照本法的规定,参照相关标准的要求,结合本地小作坊 和摊贩的实际,制定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具体规定, 作为其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要求,以规范其作为,保证食品安全。 对一些具有特殊加工条件要求或经营条件要求的地方性特色食品, 还可以制定具体的生产经营条件要求。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的相关规定
对法律条文的理解
(三)关于对小作坊管理的要求
2.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 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 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 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品安全法》对小作坊的相关规定
小作坊监管网格化体系,《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
小作坊现场监督检查要点
一、资质要求
(一)证照、登记表情况
检查方法: 查看证照、登记表原件
检查内容: 营业执照和登记证明(登记表)是否齐全; 登记证明有有效期的,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仅有销售点的营业执照;
登记证明已经过期。
登记与实际不符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 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 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食用植物油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
&食用植物油加工小作坊生产规范(征求意见稿)一、适用范围(1)本规范所指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米糠、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
(2)本规范所称食用植物油生产小作坊,是指从业人员较少,有固定生产场所,生产条件简单,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以压榨法生产加工食用植物油的生产单位或个人(不含现做现卖)。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一)压榨法制油基本生产工艺流程:①水代法制油工艺流程:以芝麻为例:芝麻→筛选→漂洗→炒子→扬烟→吹净→磨酱→对浆搅油→振荡分油→芝麻油②以油菜籽为例:清理→轧胚→蒸炒→压榨→机榨毛油→脱胶→脱水→成品油(二)关键控制环节。
①油脂精炼:脱水,脱胶。
②水代法制芝麻油:炒子温度、对浆搅油。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①酸值(酸价)超标;②过氧化值超标;③加热试验项目不合格三、质量安全卫生条件要求(一)环境要求1、生产区域周围不得有防碍食品卫生的污染源(如污水坑、垃圾坑、畜禽养殖场等);3、生活区与生产区应当隔离;生产区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坑式厕所应当距生产区25米以外;4、生产区内垃圾应当远离生产车间,排污沟渠应当密闭,生产区内不得有各种异味,不得有各种杂物堆放。
(二)生产场所要求1、生产场所应清洁卫生,通风、光线良好,空间要满足生产加工需要;2、生产工艺布局基本合理,各工序之间尽量减少迂回和交叉,减少污染。
加工间、原料库及成品存放间应有效分割,并不得堆放与生产无关的杂物;3、生产加工间地面要铺设硬制材料,房顶无灰尘,加工间及成品存放地墙面要用瓷砖贴面1.5米以上;4、原料库、加工间、成品间应具备防蝇、防鼠,防尘设施(如防护罩等);5、加工间通风、排污良好,入口处要有更衣设施和洗手消毒设施;6、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等物品。
干货,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现场审查哪些方面
干货,食品小作坊生产登记现场审查哪些方面生产场所要求1.保持生产场所环境整洁,周围无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
与开放式厕所、化粪池、污水池、家禽家畜圈(舍)、垃圾场(站)等污染源直线距离应在二十五米以上,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生产场所和周围区域内害虫滋生。
2、有独立的生产加工场所,场所面积与生产加工能力相适应,具有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经营等场所或区域,布局符合工艺流程要求;3.生产场所布局合理,各功能区划分明显。
生产区与生活区应当有效隔离,防止交叉污染,加工场所不得饲养家畜、家禽。
4.生产场所内保持清洁,地面、墙壁和顶棚应当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不易破损脱落的材料建造,易于清洁;加工区墙壁表面光洁,无脱落,并符合相关要求;地面应用无毒、防滑的硬质材料铺设,无裂缝,排水状况良好;顶棚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裸露食品上方的管路应当有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措施;门窗应采用防锈、易清洗的密封框架。
闭合严密,不透水、不变形,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
设施设备要求1、生产场所内有给排水设施,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GB5749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定。
2、应当配备适宜的通风、排气设施,并保持通畅,有相应的原料、容器、工具清洗设施(如专用清洗池)以及采光、照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和洗涤以及必要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设施,并能正常使用。
加工区的照明设施应安装防护罩。
3、生产场所或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柜)、洗手、消毒等设施。
更衣柜应当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卫生间为水冲式,不得与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并有洗手、消毒设施。
4、具备与生产加工食品品种、工艺、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加工、杀菌、包装等设施设备及工具(如原料切割粉碎、蒸煮烘烤设备、发酵池等)。
食品存贮销售要求1、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食品相关产品等物料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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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食生审第号组长同志:
根据工作安排,由你担任审查组组长,负责以下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请于正式审查之日前2日通知食品生产小作坊,并通知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1名观察员,按时召集审查组的有关成员,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完成现场审查工作。
批准人:审核人:
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编号:()食生审第号
:
根据《吕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吕梁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审查工作规(试行)》,现定于年月日前对你小作坊进行生产许可必备条件现场审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现场审查组
组长:联系:
组员:联系:
组员:联系:
二、现场审查工作程序
1、首次会。
2、现场审查。
包括:查看现场、调阅相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
3、形成审查意见和审查结论。
4、末次会。
三、参加首末会议人员
审查组全体成员、观察员、申请人、生产管理负责人等。
四、请申请人做好现场审查相关准备工作。
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盖章)
年月日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必备条件现场审查记录表
申请人名称:
产品品种及名称:
生产地址:
审查日期: 年月日
使用说明
1.本审查表适用于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必备条件的现场评价。
2.本审查表分为生产环境、生产场所、设备设施、生产工艺、生产用料、从业人员、安全管理、产品销售八个部分,共21 个审查项目。
其中,16个审查项目的结论分为:“符合”或“基本符合”、“不符合”,5个审查项目的结论分为:“符合”或“不符合”。
3.“审查记录”一栏应当填写符合或基本符合、不符合的具体情况。
4.审查组依据本审查表和相应的法律法规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必备条件进行现场审查。
审查工作结束后,审查组应当填写审查表和审查报告,审查结论分为:“符合”、“基本符合需整改”、“不符合”。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审查会议
签到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必备条件现场
审查报告
注:□为选择项,在选择项框打“√”。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必备条件现场
审查整改表
注:1.基本符合项在5个工作日完成整改。
2.整改确认核实人员由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确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审查意见
反馈表
2.被审查食品小作坊负责人应签字、盖章;
3.此表由食品小作坊填写,由食品小作坊寄至当地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