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

合集下载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09.25•【字号】珠府办〔2012〕47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已废止)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的通知珠府办〔2012〕4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9月25日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评估市场价格确定及使用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基础性作用,及时反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动态变化,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下情形,采用评估市场价格。

(一)经依法批准利用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变为出让方式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的(进入公开市场的除外);(二)经依法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阶段或在取得后实施建设过程中(含报建、规划验收、房地产登记确权等)需要改变原已确定的用地位置、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的;(三)经市政府批准用于经营性房地产(商品房)建设的农村留用地,超出规划设计容积率2.0的部分;(四)原已经市“三旧”领导小组审批并经有关部门确定规划条件的国有建设用地,在实施“三旧”改造过程中再申请改变原已确定的用途(功能)和建设规模等规划条件并取得批准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市政府决定按评估市场价格计收地价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拟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将该宗地的评估市场价格作为出让底价的参考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7.25•【字号】珠府办函〔2018〕167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珠府办函〔2018〕167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根据《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7〕2号)规定,为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工业、仓储、物流及新型产业用地另行规定)出让工作,促进我市土地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经营性用地出让工作通知如下:一、统筹制定全市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一)科学编制未来三年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形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房地产市场供需及我市存量建设用地情况,按照三年滚动方式做好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当年度计划执行结束后,根据实际情况,对后两年出让计划及时进行调整,并增加一个年度的出让计划,形成新一轮经营性用地出让三年计划。

在每年9月底前,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下一年度市本级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编制下一年度本区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并组织市发展和改革、市财政及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研究后报请市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向社会公布。

(二)严格执行年度出让计划。

纳入年度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的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明确用地面积、规划用途、用地出让时间、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

各区政府(管委会)在编制经营性用地出让计划时,应遵循有保有压及供需平衡原则,确保纳入出让计划的用地按期达到供地条件。

珠海市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全文)为加强珠海市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国有空闲地上违法建设和种植养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空闲地的范围国有空闲地包括珠海市范围内尚未供应利用的下列国有土地:(一)已征收的土地。

(二)围填海形成的土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

(四)政府通过置换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五)其他国有存量建设土地。

已发证给珠海市储备发展中心的储备土地纳入国有空闲地管理范围。

二、职责分工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空闲地的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国有空闲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园林(林业)、水务、环保、供电、公路、工业园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所明确的工作职责,做好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今后我市的国有空闲地原则上不得通过出租、承包种养或者其他经营性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利用。

国有空闲地应当通过绿化种植、派驻保安、建立生态公园等措施进行管理,有条件的,可以釆用简易围栏或者围墙进行围闭管理。

四、调查摸底,建立台帐(一)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对全市国有空闲地全面调查摸底,核实每块地的坐落、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地类、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中的用途分类等情况,并将调查摸底情况及时移交各区政府(管委会),由各区政府(管委会)制定具体管理实施方案,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

(二)国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国有空闲地管理台帐和数据信息库,将国有空闲地分门别类,逐宗上图和录入数据库系统,与各区政府(管委会)建立起日常化工作协调机制,对国有空闲地进行精细化、动态化、信息化、规范化跟踪管理。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7年)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7年)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7年)(2006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的土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机关),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

第七条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按合同支付地价(租金)外,还应当按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费。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用地和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费。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8.01.22•【字号】珠规建执规〔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执规〔2018〕1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2018年1月22日珠海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小地块,是指本市土地招拍挂制度施行以前划拨、出让,或划拨、出让后再行分割转让的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且用地性质为国有的建设用地。

第四条市规划、建设、国土、数字城管部门,测绘单位,不动产登记机构以及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应当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尚未建设或部分已建设的国有小地块统筹整合开发,统筹整合开发政策由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一地块一政策原则制定,统筹整合方案由区政府(管委会)审定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国有小地块信息,开展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专项研究,为加强国有小地块规划建设管理提供指导意见。

第七条国有小地块项目建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已取得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已委托市测绘院)出具的检验结论为合格的用地红线规划检验报告;(三)工程造价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已取得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水和宗地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横琴新区另行单列)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珠海市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范围的办公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30%。

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旅游用地。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珠国土字[2011]477号•【施行日期】2011.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的通知(珠国土字〔2011〕477号)局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局属各单位:《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已经局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附: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地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规范收地管理工作,明确收回土地的条件、程序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供局系统内部收地工作时使用。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收回土地(下称收地),指收回土地、置换土地、收购土地、终止供地、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进行收地补偿等工作事项。

第三条收地工作由承办收地业务的市局的指定科室、分局、土地储备中心或其它指定单位为主办单位,相关业务科室(所)、局属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主办单位开展收地工作。

第四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收地:(一)因用地单位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超过两年的;(二)因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需要收地的;(三)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地的;(四)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五)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六)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七)市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需要收回划拨土地的;(八)建设用地批准书失效后,项目尚未动工开发建设,也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建设用地;(九)市政府、区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协商收回(收购)土地需求,用地单位同意收地的;(十)用地单位向政府申请收回(退还)土地的;(十一)因用地单位未在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缴清地价款,可以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合同的;(十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土地出让(划拨)合同的约定,可以收回国有土地的其他情形。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11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11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11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27•【字号】珠府[2011]99号•【施行日期】2011.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珠海市2011年度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的通知(珠府〔2011〕9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健全我市地价体系,加强地价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房地产市场、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变化的情况,现将调整后的2011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基准地价(以下简称基准地价)包括香洲区、金湾区和斗门区所辖范围(不含横琴新区范围)。

二、本次基准地价表现形式为网格点基准地价、级别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

其中,香洲区陆地范围及近海海岛以网格点基准地价和商业路线价予以表示,金湾区、斗门区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范围以级别基准地价予以表示。

具体以级别基准地价图(金湾区、斗门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网格点基准地价图(香洲区)、土地级别范围和商业路线价加价表予以公布。

三、基准地价的价格基准日为2009年7月1日。

四、基准地价土地用途划分为商业、住宅、工业等三类。

五、本次基准地价采用的是土地在正常市场条件、“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给水、排水、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的土地开发程度和合理容积率下的价格。

土地使用年限商业用地为40年、住宅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

六、珠海市的国有土地地价管理规定,将以本次基准地价为基础,通过一定的修正,确定不同用途用地的使用价格。

七、本次基准地价的图件在珠海市国土资源局网站(http://)公XXX查询。

八、本通知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发挥地价杠杆对推动城市更新的调节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单宗评估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利益共享原则,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分类指导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本办法所称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是指以拟协议出让的宗地为单位,经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评估并审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按照旧厂房、旧村、旧城镇、“三地”及补公五个类别,结合更新类型、更新方向等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计收。

旧厂房、旧村、旧城镇按照原土地用途予以区分。

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通知书

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通知书

获取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通知书1.作业目的通过土地转让获取的土地,为了使其具有合法效力,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

2.作业依据2.1《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2.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2.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令第55号发布)第七条、第二十五条;2.4《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1994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2.5《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条;2.6《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1998年3月12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2.7《广东省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管理规定》(2002年6月2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九届93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2.8《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收实施办法》(珠府[2006]60号);2.9《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珠府[2006]107号)。

3.主管岗位开发部经理主办岗位报建员4.紧前工作及条件4.1土地转让协商及签订《土地转让合同》5.作业描述5.1核准范围:对以下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予以核准审查:5.1.1已出让未进行建设或部分建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5.1.2享受优惠地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

5.2核准资料:5.2.1盖印公章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核准申请表》(附后,可以领取,也可以在市国土资源网站下载);5.2.2身份证明(个人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单位提交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1份,营业执照(含年检情况)复印件1份、验原件;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登记状况查询单;有授权委托书的提交原件1份;港、澳、台地区及境外的单位和个人,其身份证明及申请文件须按规定进行公证、认证或见证);5.2.3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或有的《补充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5.2.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5.2.5缴付地价款证明(含是否享受优惠地价的资料);5.2.6房地产权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5.2.7共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须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进行公证或由相应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5.2.8涉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进行公证或由相应当事人出具的证明文件、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原件);5.2.9需要宗地分割的,持分割后的房地产权证书申请;5.2.10未办理房地产权登记的,须先办理房地产权证书完善土地登记后再提出申请;5.2.11不属闲置土地或已办理闲置土地处理手续的证明;5.2.12已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证明;5.2.13关于项目工程进度及投资情况的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5.2.14反映宗地土地利用现状的《地籍测量成果》资料。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珠府〔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9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拨用地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划拨、出让、租赁(含临时使用)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缴交的土地价款(含租金,以下简称地价款),依据本管理规定确定。

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评估价,是指以市政府批准施行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由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所在区位正常市场价格水平,逐宗评估得出拟有偿使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或拟补缴的地价款。

本管理规定中按评估价计收地价款、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底价,均应以评估价为重要参考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的用地,地价款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计收。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地价内涵的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其他区域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珠府〔2024〕70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1日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一节协商处置第二节行政处置第四章监管和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以宗地为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书、不动产权证中的宗地划分不一致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的宗地划分为准。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超过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之日起算。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之日起算。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1•【字号】珠府〔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镇土地使用税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非法侵占国有空闲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压实国有空闲地的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本实施意见适用于《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规定的国有空闲地范围,原则上不包括海拔二十五米等高线以上的区域(历史统征地除外)。

第二条国有空闲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属地管理原则。

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的国有空闲地管理工作负责。

其中属于储备土地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委托各区政府(管委会)承担具体管理工作。

(二)联合执法原则。

根据《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日常工作,明确各级各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在源头预防、信息通报、案件侦办、两法衔接、履职监督等方面建立多部门协作工作机制,按照各部门职责分工情况查处违法行为。

(三)合理使用原则。

国有空闲地涉及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严格耕地种植用途管控,落实耕地利用优先序,禁止撂荒;对于道路绿化带、安全间距等代征地以及不能单独利用的边角地、零星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可按规定合理确定土地使用者,对短期内无法按规划实施的,探索实施1.5级开发模式;国有空闲地中涉及临时使用的,应严格按照临时使用相关法律法规办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1.28•【字号】珠府函〔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1.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珠府函〔2015〕2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3号)和《珠海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73号)关于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市政府在2009年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发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审查,决定保留政府规范性文件180件,并制定了《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见附件),现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中所列政府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请各区、各部门在前期清理的基础上继续做好清理工作,于2015年4月30日前完成清理。

清理完成后,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权限,参照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的形式自行公布本区、本部门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并纳入2009年清理保留的目录内容,与后续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相衔接,形成规范性文件保留总目录。

目录公布后报送市法制局。

附件: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珠海市人民政府2015年1月28日附件珠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截至2014年12月31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珠府[2008]3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珠府[2008]3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城镇土地使用费、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告(珠府〔2008〕30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批复》(粤府函〔2008〕7号)的规定,我市定于2007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并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珠海市城镇土地使用费征收办法》(珠府〔2006〕107号)同时停止执行。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纳税人在我市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二、计税依据和税额标准(一)计税依据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税额标准计算征收。

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平方米)×每平方米年税额。

(二)税额标准我市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税土地,按土地基准地价的高低分为六个类别,再在类别的基础上划分行业(项目)用地,并主要以土地所在的街道办(镇)管辖范围作为划分界限。

自2007年度开始,我市各类别(行业或项目)用地的适用税额标准见下表。

其中国家、省、市政府扶持和鼓励的行业(项目)用地是指:1.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2.经认定的高新技术、集成电路、软件企业用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空闲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珠府〔2015〕1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强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加大对国有空闲地上违法建设和种植养殖等行为的查处力度,科学合理利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以及《珠海市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度规定》(珠府〔2009〕128号)等规定,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国有空闲地的范围国有空闲地包括珠海市范围内尚未供应利用的下列国有土地:(一)已征收的土地。

(二)围填海形成的土地。

(三)政府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

(四)政府通过置换等方式依法取得的土地。

(五)其他国有存量建设土地。

已发证给珠海市储备发展中心的储备土地纳入国有空闲地管理范围。

二、职责分工国土主管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国有空闲地的统筹协调管理,指导各区政府(管委会)实施国有空闲地的具体管理工作。

区政府(管委会)是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管理的责任主体,牵头各有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具体实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做好辖区内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园林(林业)、水务、环保、供电、公路、工业园管委会等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本实施意见所明确的工作职责,做好国有空闲地的管理工作。

三、管理原则今后我市的国有空闲地原则上不得通过出租、承包种养或者其他经营性有偿使用方式进行利用。

解读国税函202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新规与所得税政策又增区别

解读国税函2020220号:土地增值税清算新规与所得税政策又增区别

近日,为了进一步做好土地清算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土地清算工作中有关问题作出明确。

笔者结合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收入确认的问题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解读:《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规定纳税人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一、房地产项目全数完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完工决算房地产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利用权的。

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一、已完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记录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4、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具有以上条件,不管是主动清算仍是被动清算,都要第一面临一个问题,确实是如何确信收入总额。

依照具体可归纳为以下两种情形。

1、开发项目销售完毕且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确认收入开发产品销售收入若会计处理均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则“预收账款”各年度该项目累计发生额即为收入总额。

此种情况下,商品房确权面积已经完成,确权面积结算价款已经确认,最终结算发票已经全部开具,依据发票所载金额确认土地增值税收入是成立的,某些省市规定开发商只要销售收款就必须开具发票,比如天津市。

所以发票所载金额能够准确反映出商品房销售收入。

这种情况下清算时要注意复核编制的项目签约销售清单、确认面积结算单、销售发票或销售收据是否一致,相互勾稽关系是否成立。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征用、下同)工作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我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实际情况和物价上涨因素,对《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作适当调整、补充及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本办法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其它的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详见附件: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第四条设立珠海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由林业、园艺、农业种植、水果种植、水产养殖、工程造价等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当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补偿项目时,每次从专家库相应的补偿项目方面专家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名或3名以上专家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后进行计补,同时将新增补偿项目和品种补充纳入本办法。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11〕30号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财〔2011〕30号

珠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关于印发《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直各单位:为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管理工作,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处置的科学性和公平性,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附件: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二○一一年四月七日附件珠海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市直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 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使用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四条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五条市财政局、市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审核)或备案。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

珠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1.04•【字号】珠国资[2013]362号•【施行日期】2013.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收益管理正文关于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的指导意见各市管企业:为规范珠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及其独资、控股各级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本意见所称的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非流动性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交通运输工具及机器设备等),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或其它收入的经营行为。

下列情形除外:(一)企业承办的专业市场、商场按市场规则组织的对外招商的;(二)企业住房出租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三)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二、企业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资产出租管理,充分发挥资产效用,降低资产闲置时间和闲置率,提高资产经营效益。

三、企业资产出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珠海市的相关规定,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自觉接受监督,防止腐败。

四、企业应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授权、分级制定资产出租事项的内部管理规定及实施细则,特别要针对租金底价确定、承租人选定、租金调整和租金收入管理等关键环节,明确具体职能部门管理责任和要求,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流程,规范资产出租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防范道德风险。

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制度应报市国资委备案。

五、已列入拆迁、改制、重组、清算和破产计划的企业以及上一级出资人对企业占有的资产已有明确处置意见的,原则上不得实施出租行为,遇到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出租的,必须与承租人特别约定相关事项的处理方式。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部第5号令《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加强我市闲置土地管理,节约集约用地,结合珠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认定闲置土地和核定、征收土地闲置费,各分局和国土所是征收土地闲置费的实施单位。

第三条土地使用者实际取得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闲置土地:
(一)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珠海市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三)没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划拨土地决定书的,自土地使用者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建设用地。

(五)分期建设的建设用地,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尚未动工开发部分的建设用地。

(六)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公布之后,其土地使用者未按公告规定时间实施拆迁工作满一年;或地上建筑物已拆平(含部分拆平),具备项目开工条件后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对闲置土地,市国土资源局应当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闲置土地认定书》,并通知土地使用者,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如宗地已设定抵押或已被司法部门依法查封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和相关司法部门,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

第五条闲置土地闲置时间未满一年的,不收取土地闲置费。

闲置时间满一年的,市国土资源局应当按照本办法一次性征收一年的土地闲置费,闲置费从闲置之日起计征;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超过一年的部分,闲置费根据《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结合闲置时间按日计征,按月缴纳。

第六条根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当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管理部门应依据《闲置土地认定书》和闲置时间及时向土地使用者发出《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

不能直接送达的,公告送达。

第七条土地闲置时间超过二年,依法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但经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继续使用土地的,必须缴纳动工开发建设以前全部土地闲置期间的闲置费。

第八条闲置土地的法定土地使用者是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人。

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应按国土管理部门《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规定按期缴纳土地闲置费。

逾期不缴纳的,从逾期之日起,应按日加收应缴土地闲置费总额0.1%的滞纳金。

第九条土地使用者不服《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履行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义务。

复议机关、法院依法撤销《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国土管理部门应当即时返还已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并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第十条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拒不履行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又不依法对《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或复议机关、人民法院维持《闲置土地认定书》或《土地闲置费缴款通知书》的,市国土资源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一条土地使用权转让时,缴纳土地闲置费义务人应先付清土地闲置费后方可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应从土地使用权处置价款中优先支付土地闲置费。

第十二条下列情形之一,不向土地使用者征收土地闲置费:
(一)土地使用者已按合同约定付清地价款后,由于市政府或政府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二)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土地使用者申请,市政府批准土地使用者延长动工开发日期或暂停建设的,相应期间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三)通过法院裁定或公开市场转让取得土地使用权未满一年的。

(四)土地已被依法收回的。

(五)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市政府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已建成的部分不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三条 2003年5月26日之前取得的土地,从2003年12月1日起开始计算土地闲置时间。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珠海市国有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