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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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

珠府[2002]134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工作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近年我市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稻田。视实际生长情况,每亩青苗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征用甘蔗田。成品蔗每亩按前三年的平均产量计补,价格以去年当地糖厂收购毛蔗价计算,并扣除实际需要投入而未投入的人工费和运输费;未成品蔗按实际投入计补,并可在成品蔗补偿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但糖蔗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2500元,食用蔗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征用菜地、作物地。视实际情况,已开恳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400-800元;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1000-2000元。

四、征用山地。山地青苗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属疏残林的,成木密度30%以下,每亩补偿200元以下;成木密度30%-60%的,每亩补偿200-400(不含400)元;成木密度60%以上的,每亩补偿400-600元,成片山林,属幼林(胸径平均在5厘米以下),每亩补偿8

00-1200(不含1200)元;胸径平均在5-15厘米的林地,每亩补偿1 200-1600(不含1600)元;属成林;树径在15厘米以上的林地,每亩补偿1600-2400元。棘林地,每亩补偿500-1000元。荒山上无人工种植草木的不予偿。

五、征用果树。

1、荔枝树。成片荔枝树,树龄4年或4年以下,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4000元,树龄4年以上不足6年,每亩补偿4000(不含4000)-6000元;树龄6年以上至10年,每亩补偿6000(不含6000)-1000 0元;树龄10年以上至15年,补偿在10000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 000元,最高补偿不得超过15000元;树龄超过15年,每亩补偿在1 5000元基础上每年递减10%。零星荔枝树,树龄4年或4年以下,每棵补偿不超过30元;树龄4年以上至6年,每棵补偿30(不含30)-150元;树龄6年以上至10年,每棵补偿150(不含150)-300元;树龄10年以上至15年,每棵补偿300(不含300)-600元;树龄1 5年以上的每棵补偿在60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5%。

2、龙眼树。按征用荔枝树青苗补偿标准的90%计补。

3、榄树及芒果、黄皮、人参果、番荔枝树。按征用荔枝树青苗补偿标准的80%计补。其中番荔枝树树龄超过7年的,补偿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年递减10%。

4、杨桃、树菠萝、番石榴、山桦李、桃树。按征用荔枝树青苗补偿标准的70%计补。

5、柑、桔、橙、青枣、火龙果、柚树。按征用荔枝树青苗补偿标准的60%计补。

6、菠罗、草莓树。成片的,每亩补仍2000-3000元。零散的,视生长情况,每棵补偿1-2元。

7、木瓜树。成片未挂果的,每亩补偿1000-2000(不含2000)元;已挂果的,每亩补偿2000-3000元。零散的,视生长情况,未挂果的每棵补偿5元;已挂果的每棵补偿10-20元。

8、蕉树。种植半年以内的,每亩补偿3000元;半年以上至挂果,每亩补偿3000(不含3000)-4000元。零散蕉树,以3-5棵为一堆,每堆补偿20-40元,单株每株补偿5-20元。

以上果树除零星稀少的按棵数补偿外,连片的一律以亩计补。间种多种果树的,以主要种植品种作补偿,不能以品种分类作补偿。

六、征用荷花塘、莲藕塘。开发费补偿每亩1000-1500元,青苗补偿每亩2000-3000元。

七、征用花地

1、姜花。视生长情况,每亩补偿3000-4000元。

2、玫瑰花。视生长情况,每亩补偿5000-7500元。

3、菊花。视生长情况,每亩补偿3000-5000元。

4、宝贵竹。视生长情况,每亩补偿4000-6000元。

5、其它名贵品种,根椐实际情况,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八、征用竹林、食用竹笋。成片竹林每亩补偿3000-4000元;零散竹林,以20棵为一堆,每堆补偿30-40元。成片食用竹笋,每亩补偿

5000-6000元;零散食用竹笋,以20棵为一堆,每堆补偿50-60元。

九、征用鱼塘。水深1-2米,每亩补偿开发费1000-1500(不含150 0)元,水深2-3米,每亩补偿开发费1500-2000元。属四大家鱼及淡水鱼,每亩补偿鱼苗损失费1500-2500元。属虾、蟹及海鲜类,每亩补偿鱼苗损失费2500-3500元。

十、征用滩涂。滩涂地属国家所有,国家建设征用时,原则上不予补偿。但经市政府批准投资的,按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工本费:1、用于防风、防潮而种植草、树每亩补偿500-1000(不含1000)元;2、经市政府批准围垦的滩涂,正在围垦的,按实际投入成本给予补偿;围垦好未整治的,每亩补偿1000-1500(不含1500)元;成围并整治的,每亩补偿1500-2000元;但围垦工程款属国家投资的不予补偿。

凡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围垦、种养的滩涂的,不予补偿。

十一、征用蚝田。按投资成本给予补偿。投入角石放养的,每亩补偿1500-2500(不含2500)元;1.5米以下普通水泥柱的,每亩补偿25 00-3500(不含3500)元;1.5米或1.5米以上水泥柱的,每亩补偿3500-4000元;吊养的自行迁移,每亩补偿工本费500-1000元。

十二、迁坟。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计补,并由民政部门负责迁移统一处理。

十三、征用水利设施。按原投资成本和受益年限折旧计算补偿。属国家投资和废弃的水利设施不予补偿。

十四、征用地上附着物。

1、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建筑造价按当地统一建筑成本折旧补偿。建成年份在1980年以前的,每平方米补偿300-500(不含500)元;1 981年-1985年的,每平方米补偿500-600(不含600)元;1986年-1990年的,每平方米补偿600-700(不含700)元;1991年-1995年的,每平方米补偿700-800(不含800)元;1996年以后的,每平方米补偿800-900元。以上补偿包括房屋的基本装修及设施。除按上述建筑成本补偿外,征地单位还应在当地解决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的土地,供当事人建房,并享受折一免一的报建优惠。无合法产权的房屋不予补偿。

2、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凡未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建物不予补偿。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视建筑质量、新旧程度及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①砖墙水泥顶结构,每平方米补偿300-400元;②砖墙瓦顶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00-300元;③砖墙铁皮顶结构,每平方米补偿60-12 0元;④砖墙石棉瓦顶结构,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⑤杉皮棚,每平方米补偿60-100元;⑥铁皮棚每平方米补偿60-120元;⑦石棉瓦顶,每平方米补偿20-30元;⑧厕所、猪舍,每平方米补偿100-1 50元。以上房屋凡建筑高度达到2.2米的,按上述标准的50%计补。

3、晒谷场地坪。视建筑质量和使用年限,混泥土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20-30元;属灰砂结构的,每平方米不得高于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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