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
关于《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政策解读一、修订目的和必要性2010年6月份,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各地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11年3月份,中纪委印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要求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43号文”于2015年5月1日颁发实施,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43号文”部分分类与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为使我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更加贴合实际,进一步提高补偿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规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工作,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加快推进我市建设项目用地补偿工作进程,迫切需要对“43号文”进行修订完善,颁布实施新修订后的补偿办法。
二、修订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四)《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六)《广东省实施〈/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七)《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正文、《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及《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四、修订调整的重点内容本次修订对“43号文”进行了全面调整,大部分补偿项目上调幅度约为6%-25%,但结合珠海市工程成本造价及征收工作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同时下调了个别项目补偿标准。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7年)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2007年)(2006年11月30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是市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土地主管部门),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规划、建设、水务、环保、城管、农业、公安等相关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土地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市政府房地产登记部门是本市的土地登记机关(以下简称市土地登记机关),负责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土地主管部门和市土地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
第七条土地利用规划、基础测绘、地籍调查、土地档案管理、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土地信息化管理、土地执法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的经费应当列入本市年度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第八条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和城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除按合同支付地价(租金)外,还应当按年度缴纳城镇土地使用费。
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公益性用地和城乡居民住宅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费。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0.19•【字号】珠府〔2023〕65号•【施行日期】2023.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3年10月19日珠海市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征收土地程序第四章征收土地补偿第五章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支付、分配和监管第六章征收土地安置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征收土地程序,依法维护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土地管理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律行为。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国土空间规划、产业政策、城乡建设等,统筹安排本市征收土地工作。
市人民政府是我市征收土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征收土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区人民政府(含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下同)承担具体的征收土地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作为征收土地工作主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区征收部门、辖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征收土地程序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工作。
项目跨区的,由项目所在区人民政府分别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征收土地工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珠府〔2011〕10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七日珠海市国有土地价格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完善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国有土地价格,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价格和有偿划拨价格,其土地开发程度达到“三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电、通水和宗地内土地平整),本规定另有规定或土地使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横琴新区另行单列)出让、划拨和临时租赁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四条国有土地价格的计收以公布的基准地价为基础,珠海市香洲区、金湾区、斗门区和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海岛范围的办公用地基准地价为住宅用地基准地价的30%。
各土地用途(类别)的计收标准见土地用途(类别)修正系数表(附件1)。
国有土地价格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五条经批准采取无偿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以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六条下列项目用地按现状供地,涉及的“三通一平”费用及征地补偿费用、拆迁补偿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等费用由用地单位承担。
(一)旅游用地。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
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老旧小区综合整治更新项目除外)的地价计收和收购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利用旧工业厂房、旧仓储等建筑物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类的城市更新项目(包括原有地上合法建筑物和经批准加建的临时建筑),在产权人不变、土地使用年限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不变的前提下,不另行计收地价。
第四条功能改变类和建筑主体结构改变类的城市更新项目,按照以下规定核算地价:(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保留的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其批准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为原用途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的年限,下同)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的年平均数额计算的地价。
(二)经规划部门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改变后的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缴纳的地价。
(三)经规划部门批准减少原有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按照其原用途和土地使用剩余年限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的评估市场价格的年平均数额计算应扣减的地价。
(四)批准改建前属于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照《珠海市城市更新工作议事办法(试行)》(珠府办〔2013〕6号)报经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补办用地手续。
若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原取得土地的时间起算;若不扣减原用途已缴纳地价款的,土地使用年限自批准之日重新起算。
(五)扣减额超出应缴地价的部分,不予计退并视为地价已结清。
第五条拆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总建筑面积和批准改变后的用途,以办理地价核准时相应用途评估市场价格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并按照以下规定抵扣应缴地价款:(一)改造前为工业用途的更新项目。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原则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原则被征收土地,在拟定征地之前,已种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应当给予补偿。
所谓青苗是指正在生长尚未成熟的农作物。
《土地管理法》规定:被征收土地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
(1)青苗补偿标准办理征收手续时,应明确移交土地的时间,使当地村组及早准备,以免造成过多的损失。
损坏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应当给予合理的补偿。
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
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对于粮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获的,不予补偿。
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对于成材树木,由树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补偿。
(2)房屋拆迁补偿标准被征土地上的房屋等设施需要拆迁时,必须在申请征用土地的同时,一并编制计划,上报批准。
在国家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当地政府帮助拆迁户安排好住房。
拆迁房屋按“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补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对所拆迁的房屋,按其原有建筑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给予合理补偿。
补偿的标准按各地区现行价格分别制定。
电话线、电力线、自来水、排灌站、桥梁、涵洞、铺石道路、水泥地等,参照建筑造价,由土地管理部门与被征地单位具体商讨确定有关补偿、迁移和复建事宜。
(3)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铁路、公路、高压电线、通讯线、广播线等,要根据具体情况和有关部门进行协商,编制投资概算,列入初步设计概算报批。
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坟墓、厕所、猪圈等的补偿,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用地单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它非农业建设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21•【字号】珠府〔2019〕60号•【施行日期】2019.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60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12日珠海市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差别化的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标准,发挥地价杠杆对推动城市更新的调节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珠海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批准的城市更新项目。
第三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计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单宗评估原则,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规定,以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作为地价计收体系基础。
(二)利益共享原则,综合考虑补公贡献、拆迁补偿成本、产业扶持等因素,合理确定地价计收体系,统筹兼顾政府、村集体、权利主体和市场主体等各方利益。
(三)分类指导原则,区分不同情形,设定差别化的地价计收标准,实施分类指导。
本办法所称单宗土地市场评估价,是指以拟协议出让的宗地为单位,经相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评估并审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第四条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按照旧厂房、旧村、旧城镇、“三地”及补公五个类别,结合更新类型、更新方向等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计收。
旧厂房、旧村、旧城镇按照原土地用途予以区分。
本办法所称的旧厂房,包括工业用地或仓储用地上的厂房、仓储建筑及配套建筑。
本办法所称的旧村,包括城中旧村或旧村庄的旧村场、生活留用地及生产留用地。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19•【字号】珠府〔2024〕48号•【施行日期】2024.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6月19日珠海市国有建设用地地价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划拨用地第三章出让用地第四章其他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价管理,维护土地市场正常秩序,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制度,保障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划拨、出让、租赁(含临时使用)和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应缴交的土地价款(含租金,以下简称地价款),依据本管理规定确定。
地价款的计算标准以人民币为结算单位;用外币支付的,按支付当日结算银行公开挂牌的外汇买卖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三条本管理规定所称评估价,是指以市政府批准施行的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由土地估价机构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结合所在区位正常市场价格水平,逐宗评估得出拟有偿使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或拟补缴的地价款。
本管理规定中按评估价计收地价款、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确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租赁)底价,均应以评估价为重要参考并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租赁的用地,地价款应以实际成交价格计收。
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土地市场供求状况适时调整。
地价内涵的土地开发程度设定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三通”(宗地外通路、通电、通讯),其他区域的土地开发程度为“五通一平”(宗地外通路、通上水、通下水、通电、通讯和宗地内土地平整),另有规定或土地出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征用、下同)工作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我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实际情况和物价上涨因素,对《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作适当调整、补充及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本办法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其它的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详见附件: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第四条设立珠海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由林业、园艺、农业种植、水果种植、水产养殖、工程造价等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当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补偿项目时,每次从专家库相应的补偿项目方面专家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名或3名以上专家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后进行计补,同时将新增补偿项目和品种补充纳入本办法。
评估鉴定专家库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建,向社会公开。
每次抽中参与评估鉴定的专家,应当根据评估项目给予一定的补助。
第五条征地补偿公告(预公告)发布后,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进行种植、养殖和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新增的农作物、放养物、鱼塘、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
在征地补偿公告(预公告)发布的同时,项目用地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附着物不予补偿。
第六条在我市预征统征范围内的土地,已支付预征补偿的鱼塘开发费款项的应予扣除。
第七条政府已统征和预征地折地范围内的清场补偿,参照本办法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8.21•【字号】珠府〔2024〕70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已经十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自然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24年8月21日珠海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查和认定第三章处置和利用第一节协商处置第二节行政处置第四章监管和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处置和充分利用闲置土地,规范土地市场行为,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闲置土地的调查、认定和处置,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闲置土地处置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遵循依法依规、促进利用、保障权益、信息公开的原则。
闲置土地认定和处置以宗地为单位。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文书、不动产权证中的宗地划分不一致的,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中的宗地划分为准。
第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划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应当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超过动工开发期限满一年之日起算。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土地闲置时间自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之日起算。
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
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工作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近年我市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一、征用稻田。
视实际生长情况,每亩青苗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征用甘蔗田。
成品蔗每亩按前三年的平均产量计补,价格以去年当地糖厂收购毛蔗价计算,并扣除实际需要投入而未投入的人工费和运输费;未成品蔗按实际投入计补,并可在成品蔗补偿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
但糖蔗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2500元,食用蔗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征用菜地、作物地。
视实际情况,已开恳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400-800元;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1000-2000元。
四、征用山地。
山地青苗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属疏残林的,成木密度30%以下,每亩补偿200元以下;成木密度30%-60%的,每亩补偿200-400(不含400)元;成木密度60%以上的,每亩补偿400-600元,成片山林,属幼林(胸径平均在5厘米以下),每亩补偿8 00-1200(不含1200)元;胸径平均在5-15厘米的林地,每亩补偿1 200-1600(不含1600)元;属成林;树径在15厘米以上的林地,每亩补偿1600-2400元。
棘林地,每亩补偿500-1000元。
荒山上无人工种植草木的不予偿。
五、征用果树。
1、荔枝树。
成片荔枝树,树龄4年或4年以下,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4000元,树龄4年以上不足6年,每亩补偿4000(不含4000)-6000元;树龄6年以上至10年,每亩补偿6000(不含6000)-1000 0元;树龄10年以上至15年,补偿在10000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 000元,最高补偿不得超过15000元;树龄超过15年,每亩补偿在1 5000元基础上每年递减10%。
广东省青苗补偿标准
广东省青苗补偿标准广东省青苗补偿标准是指对于因为建设项目需要而需进行青苗补偿的相关政策规定。
根据广东省相关文件规定,青苗补偿标准应当合理、公正、透明,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保障建设项目的正常进行。
下面将详细介绍广东省青苗补偿标准的相关内容。
首先,对于青苗补偿的范围,广东省规定包括农田、果园、林地等耕地和园地,以及农民个人自留地。
对于不同类型的土地,青苗补偿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确定青苗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类型、地块面积、作物种类等因素,确保补偿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青苗补偿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和利益诉求。
在协商确定补偿标准时,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
同时,也要充分考虑土地的潜在价值、土地利用方式、土地成本等因素,确保补偿标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再次,青苗补偿标准的支付方式应当及时、足额。
在确定补偿标准后,相关部门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农民支付补偿款项,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确保补偿款项的支付不受拖延和挪用。
最后,青苗补偿标准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在执行青苗补偿标准时,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法违规。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确保青苗补偿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总之,广东省青苗补偿标准的确定和执行,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各相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青苗补偿标准,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也要促进农民与建设单位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农村经济的健康发展。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政策解读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政策解读一、背景《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18〕43号,以下简称“珠府〔2018〕43号文”)2018年5月1日由市政府颁布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4月30日,目前已临近有效期,为确保征收(征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顺利衔接,需要对其进行更新。
2010年6月份,国土资源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96号),要求各地推进征地补偿新标准实施,建立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
2011年3月份,中纪委印发《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要求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随着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临时用工成本和建材价格不断上涨,“珠府〔2018〕43号文”部分分类方法与补偿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市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来征收补偿工作中实际遇到的问题,并结合CPI 物价指数及周边城市补偿标准,有必要对“珠府〔2018〕43号文”进行修改完善,出台新的补偿办法。
二、主要内容1.《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条例正文;2.《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3.《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
三、主要内容说明《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办法》正文条款共15条,还包含《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明细表》(以下简称《分类明细表》)和《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个案评估流程》(以下简称《个案评估流程》)两个附件。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6.07.29•【字号】珠规建更〔2016〕18号•【施行日期】2016.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珠规建更〔2016〕1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住房和城市规划建设局2016年7月29日珠海市香洲区城中旧村更新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中旧村更新,规范更新区域内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香洲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横琴新区、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和保税区)城中旧村更新项目的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
本办法所称房屋面积认定,是指由相关部门对权益人在更新区域内的现有房屋依法进行测绘、核实和确认,认定应补偿的建筑面积。
房屋面积认定不适用于房屋确权、办理产权登记书证等其他用途。
第三条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结合城中旧村更新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第四条已表决同意启动城中旧村更新的,对于积极配合更新相关工作的权益人,方可按照本办法进行房屋认定和补偿。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牵头开展房屋面积认定和补偿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属地城市更新、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管执法、农渔、侨务等主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各自职能履行职责。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权属人、不动产权信息、现状测绘数据等各项基础资料的统计、收集、初步核实及汇总等工作,牵头负责会同各部门核实确认被征地农民、世居居民、非征地农民、蚝民、渔民、侨民身份。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
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3.12•【字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1998年3月12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的管理,贯彻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根据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含山林地和河、海滩涂)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对土地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用、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
第四条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是市政府为加强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设立的领导决策审批机构,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和出租实行由市规划国土管理委员会集体决策及审批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通过实施有偿使用土地制度,回收市政府投入的土地开发(即“七通一平”:道路、供水、排水(洪)、排污、电力、电讯、煤气管道)及全局的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围垦造地的成本金(以下简称成本金),形成投入、回收、再投入、再回收的机制,逐步走向循环的道路。
第六条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七条市政府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计划、城建、环保、水利、农业、海洋与水产、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做好土地开发、围垦造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土地的统一规划第八条本条例所称土地统一规划,是指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滩涂开发利用、沙石土资源开发和山体保护利用等专项规划,并以此为依据编制和实施土地开发利用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规划和计划管理体系。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的通知(珠府[2010]6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征收(征用、下同)工作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我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实际情况和物价上涨因素,对《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珠府〔2002〕134号)作适当调整、补充及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征收土地涉及的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按本办法规定标准进行补偿。
本办法除征收地上附着物外,其它的各项补偿单价都已包含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详见附件:珠海市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
第四条设立珠海市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评估鉴定专家库,由林业、园艺、农业种植、水果种植、水产养殖、工程造价等方面专家、技术人员组成。
当征地补偿工作中出现本办法中未列举的补偿项目时,每次从专家库相应的补偿项目方面专家中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3名或3名以上专家按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和规则进行评估,按评估结果确定补偿标准后进行计补,同时将新增补偿项目和品种补充纳入本办法。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发文字号】珠府[2018]32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4.15【实施日期】2018.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珠府〔2018〕3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2018年4月15日珠海市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市土地征收(以下简称征地)管理体制,推进项目征地工作顺利开展,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根据《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珠海市土地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委托组织实施征收土地工作的规定》(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12号,以下简称市政府令112号)和相关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项目。
市级以上项目实行征地总包干制度,按规定由各区负责征地补偿费用的市级项目除外。
第三条职责分工市政府是我市征地责任主体,组织实施征地工作。
征地预公告、征地公告发布和审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具体征地工作委托区政府(含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行使。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征地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负责审核征地包干协议书。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组织听证及发布、签订相关征地补偿协议、支付征地补偿费用、作出征地补偿决定等职权委托区政府行使。
市发改、财政部门负责将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的市政府投资项目征地补偿总额及征地工作经费纳入项目总投资。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被征收物残值处置方案,并指导实施。
区政府承担具体的征地工作。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区征地和城市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征收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征地的有关程序,实施辖区范围内的征地和补偿安置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征地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费补尝规范标准
珠海市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细目一、征收稻田按每亩补偿4200元计补。
二、征收甘蔗田糖蔗每亩补偿4300元;食用黑蔗每亩补偿5200元;食用黄皮(白)蔗每亩补偿7000元。
三、征收菜地、作物地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4200元;已开垦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1200元。
四、征收山林地山林地青苗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一)宜林地每亩补偿1000元;(二)郁闭度大于等于0.1小于0.2的疏林地每亩补偿1600元;(三)郁闭度达0.2以上(含0.2)的新造林地(造林三年内、树木平均胸径在5厘米以下)每亩补偿2400元;(四)郁闭度达0.2以上(含0.2)树木平均胸径5-15厘米(含5厘米)的林地每亩补偿32 00元;(五)郁闭度达0.2以上(含0.2)树木平均胸径达15厘米以上(含15厘米)的林地每亩补偿4800元;(六)灌木林地(棘林地)每亩补偿1400元。
荒山上非人工种植的草丛荒地不予补偿。
五、征收果树(一)荔枝树、龙眼树。
1.平均冠幅0.5米以内(不含0.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40棵,每亩最高补偿5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价23元;2.平均冠幅0.5-1米(含0.5米、1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80棵,平均冠幅每增加0.1米补偿价每亩在6400元的基础上增加1120元,即冠幅0.5米时每亩补偿6400元,冠幅1米时每亩补偿12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80-150元,零星果树冠幅为0.5米时每棵补偿80元,冠幅每增加0.1米每棵补偿价增加14元;3.平均冠幅1-1.5米(含1.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60棵,每亩最高补偿15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50元;4.平均冠幅1.5-2米(含2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50棵,每亩最高补偿17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350元;5.平均冠幅2-2.5米(含2.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5棵,每亩最高补偿19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435元;6.平均冠幅2.5-3米(含3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40棵,每亩最高补偿20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520元;7.平均冠幅3-3.5米(含3.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5棵,每亩最高补偿217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620元;8.平均冠幅3.5-4米(含4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30棵,每亩最高补偿22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760元;9.平均冠幅4-4.5米(含4.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8棵,每亩最高补偿238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850元;10.平均冠幅4.5-5米(含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5棵,每亩最高补偿25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000元;11.平均冠幅5-5.5米(含5.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21棵,每亩最高补偿25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215元;12.平均冠幅5.5-6米(含6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8棵,每亩最高补偿26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445元;13.平均冠幅6-6.5米(含6.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5棵,每亩最高补偿26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1770元;14.平均冠幅6.5-7米(含7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3棵,每亩最高补偿27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080元;15.平均冠幅7-7.5米(含7.5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1棵,每亩最高补偿275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500元;16.平均冠幅7.5-8米(含8米),成片每亩最多补偿10棵,每亩最高补偿28000元,零星果树每棵补偿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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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征用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办法
珠府[2002]134号
第一条为了加强征地工作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近年我市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市范围内征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附着物,按以下标准进行补偿:
一、征用稻田。
视实际生长情况,每亩青苗补偿最高不超过2000元。
二、征用甘蔗田。
成品蔗每亩按前三年的平均产量计补,价格以去年当地糖厂收购毛蔗价计算,并扣除实际需要投入而未投入的人工费和运输费;未成品蔗按实际投入计补,并可在成品蔗补偿价格的基础上上浮10%。
但糖蔗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2500元,食用蔗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5000元。
三、征用菜地、作物地。
视实际情况,已开恳但未投种的,每亩补偿开垦费400-800元;已覆盖种植的每亩补偿1000-2000元。
四、征用山地。
山地青苗面积按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属疏残林的,成木密度30%以下,每亩补偿200元以下;成木密度30%-60%的,每亩补偿200-400(不含400)元;成木密度60%以上的,每亩补偿400-600元,成片山林,属幼林(胸径平均在5厘米以下),每亩补偿8
00-1200(不含1200)元;胸径平均在5-15厘米的林地,每亩补偿1 200-1600(不含1600)元;属成林;树径在15厘米以上的林地,每亩补偿1600-2400元。
棘林地,每亩补偿500-1000元。
荒山上无人工种植草木的不予偿。
五、征用果树。
1、荔枝树。
成片荔枝树,树龄4年或4年以下,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4000元,树龄4年以上不足6年,每亩补偿4000(不含4000)-6000元;树龄6年以上至10年,每亩补偿6000(不含6000)-1000 0元;树龄10年以上至15年,补偿在10000元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 000元,最高补偿不得超过15000元;树龄超过15年,每亩补偿在1 5000元基础上每年递减10%。
零星荔枝树,树龄4年或4年以下,每棵补偿不超过30元;树龄4年以上至6年,每棵补偿30(不含30)-150元;树龄6年以上至10年,每棵补偿150(不含150)-300元;树龄10年以上至15年,每棵补偿300(不含300)-600元;树龄1 5年以上的每棵补偿在600元的基础上每年递减5%。
2、龙眼树。
按征用荔枝树青苗补偿标准的90%计补。
3、榄树及芒果、黄皮、人参果、番荔枝树。
按征用荔枝树青苗补偿标准的80%计补。
其中番荔枝树树龄超过7年的,补偿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年递减10%。
4、杨桃、树菠萝、番石榴、山桦李、桃树。
按征用荔枝树青苗补偿标准的70%计补。
5、柑、桔、橙、青枣、火龙果、柚树。
按征用荔枝树青苗补偿标准的60%计补。
6、菠罗、草莓树。
成片的,每亩补仍2000-3000元。
零散的,视生长情况,每棵补偿1-2元。
7、木瓜树。
成片未挂果的,每亩补偿1000-2000(不含2000)元;已挂果的,每亩补偿2000-3000元。
零散的,视生长情况,未挂果的每棵补偿5元;已挂果的每棵补偿10-20元。
8、蕉树。
种植半年以内的,每亩补偿3000元;半年以上至挂果,每亩补偿3000(不含3000)-4000元。
零散蕉树,以3-5棵为一堆,每堆补偿20-40元,单株每株补偿5-20元。
以上果树除零星稀少的按棵数补偿外,连片的一律以亩计补。
间种多种果树的,以主要种植品种作补偿,不能以品种分类作补偿。
六、征用荷花塘、莲藕塘。
开发费补偿每亩1000-1500元,青苗补偿每亩2000-3000元。
七、征用花地
1、姜花。
视生长情况,每亩补偿3000-4000元。
2、玫瑰花。
视生长情况,每亩补偿5000-7500元。
3、菊花。
视生长情况,每亩补偿3000-5000元。
4、宝贵竹。
视生长情况,每亩补偿4000-6000元。
5、其它名贵品种,根椐实际情况,每亩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0元。
八、征用竹林、食用竹笋。
成片竹林每亩补偿3000-4000元;零散竹林,以20棵为一堆,每堆补偿30-40元。
成片食用竹笋,每亩补偿
5000-6000元;零散食用竹笋,以20棵为一堆,每堆补偿50-60元。
九、征用鱼塘。
水深1-2米,每亩补偿开发费1000-1500(不含150 0)元,水深2-3米,每亩补偿开发费1500-2000元。
属四大家鱼及淡水鱼,每亩补偿鱼苗损失费1500-2500元。
属虾、蟹及海鲜类,每亩补偿鱼苗损失费2500-3500元。
十、征用滩涂。
滩涂地属国家所有,国家建设征用时,原则上不予补偿。
但经市政府批准投资的,按实际投入给予适当补偿工本费:1、用于防风、防潮而种植草、树每亩补偿500-1000(不含1000)元;2、经市政府批准围垦的滩涂,正在围垦的,按实际投入成本给予补偿;围垦好未整治的,每亩补偿1000-1500(不含1500)元;成围并整治的,每亩补偿1500-2000元;但围垦工程款属国家投资的不予补偿。
凡未经市政府批准,擅自围垦、种养的滩涂的,不予补偿。
十一、征用蚝田。
按投资成本给予补偿。
投入角石放养的,每亩补偿1500-2500(不含2500)元;1.5米以下普通水泥柱的,每亩补偿25 00-3500(不含3500)元;1.5米或1.5米以上水泥柱的,每亩补偿3500-4000元;吊养的自行迁移,每亩补偿工本费500-1000元。
十二、迁坟。
按民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予以计补,并由民政部门负责迁移统一处理。
十三、征用水利设施。
按原投资成本和受益年限折旧计算补偿。
属国家投资和废弃的水利设施不予补偿。
十四、征用地上附着物。
1、有合法产权的房屋,建筑造价按当地统一建筑成本折旧补偿。
建成年份在1980年以前的,每平方米补偿300-500(不含500)元;1 981年-1985年的,每平方米补偿500-600(不含600)元;1986年-1990年的,每平方米补偿600-700(不含700)元;1991年-1995年的,每平方米补偿700-800(不含800)元;1996年以后的,每平方米补偿800-900元。
以上补偿包括房屋的基本装修及设施。
除按上述建筑成本补偿外,征地单位还应在当地解决与原用地面积相等的土地,供当事人建房,并享受折一免一的报建优惠。
无合法产权的房屋不予补偿。
2、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凡未经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构建物不予补偿。
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且未超过批准期限的,视建筑质量、新旧程度及剩余使用期限给予适当补偿:①砖墙水泥顶结构,每平方米补偿300-400元;②砖墙瓦顶结构,每平方米补偿200-300元;③砖墙铁皮顶结构,每平方米补偿60-12 0元;④砖墙石棉瓦顶结构,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⑤杉皮棚,每平方米补偿60-100元;⑥铁皮棚每平方米补偿60-120元;⑦石棉瓦顶,每平方米补偿20-30元;⑧厕所、猪舍,每平方米补偿100-1 50元。
以上房屋凡建筑高度达到2.2米的,按上述标准的50%计补。
3、晒谷场地坪。
视建筑质量和使用年限,混泥土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20-30元;属灰砂结构的,每平方米不得高于20元。
4、粪池、水池。
按容量计算,水泥沙装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工本费40-80元;砖石结构的每立方米补偿60-120元。
5、水井、水电设施。
按实际投入和使用年限折旧计补。
6、围墙。
视建筑成本和使用年限折旧补偿。
泥土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10-20元;砖石结构的,每平方米补偿30-50元。
7、挡土墙、围栏。
按实际投入和使用年限折旧计补。
第四条违反《珠海市土地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抢种、新种经济作物、经济林木或多年生长水果作物的,不予补偿。
第五条在我市预征范围内的土地,市政府已支付预征补偿的果树青苗款及鱼塘开发费等部分款项的应予扣除。
第六条已通知被征地单位需协商征用土地后,包括实地测量、放点期间,抢种的农作物、果树、竹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地时,被征地单位或个人不得坚持无理要求,不得弄虚作假,不得煸动群众闹事。
凡阻扰建设,造成国家损失的,视其情节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由珠海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接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