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2020.3-2025.2)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68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正文:----------------------------------------------------------------------------------------------------------------------------------------------------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意见(粤府〔2007〕68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水平,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切实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关系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稳定大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党委、政府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工作,不断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但是,由于我省地质环境条件复杂,地质灾害隐患点较多,人类工程活动引发的滑坡、崩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频发,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我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中管理体制不顺,经费投入不足,基层管理力量薄弱等问题也比较突出,直接影响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清形势,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完善相关工作机制,全面提高地质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努力降低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确保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采取有效措施全面提高我省地质灾害防治能力(一)全面排查,加快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在全面查明本地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基础上,加快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级以上市的规划编制工作务必于2007年底前完成,县级规划编制也应尽快完成。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珠国土字[2011]248号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印发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珠国土字〔2011〕248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全市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的正确领导下,各区政府(管委会)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机构健全、责任落实、措施有力、成效显著。
全年没有发生地质灾害人员伤亡事故,并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财产损失,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实施的头一年,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义重大,工作任务仍然非常艰巨。
为了进一步做好2011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认真做好2011年全省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电【2011】3号)文件精神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为此,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认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严峻形势,充分估计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艰巨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进一步增强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各区要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关于“加快建立地质灾害易发区调查评价体系、监测预警体系、防治体系、应急体系。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29•【字号】珠府办[2008]79号•【施行日期】2008.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79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珠海市地震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确保我市地震应急工作协调、有序和高效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地震灾害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家地震应急预案》、《广东省防震减灾条例》、《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珠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珠海市行政区域内处置地震灾害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1.4 工作原则地震灾害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立即自动按照预案实施地震应急,处置本行政区域地震灾害事件。
省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市行政区域特别重大、重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发生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国务院领导下,由省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
发生重大地震灾害事件,在中国地震局协调下,由省人民政府实施地震应急。
市人民政府是处置我市较大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各区人民政府是处置本行政区域一般地震灾害事件的主体。
视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应急的需要,省级地震应急给予必要的协调和支持。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同行动。
地震应急依靠人民群众并建立广泛的社会动员机制,依靠和发挥人民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在处置地震灾害事件中的骨干作用和突击队作用,依靠科学决策和先进技术手段。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解读
珠海高栏港经济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为有效处置我区突发性地质灾害,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广东省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珠海市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一)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
(二)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按危害程度、规模大小分为四级:(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三)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应急处置工作原则: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综合协调、快速高效。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22.07.12•【字号】•【施行日期】202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珠海市生态环境局、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的通知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市自然资源局各分局、市生态环境技术中心、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各区(功能区)城市更新和土地储备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进一步做好珠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工作,根据《关于印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63 号)(附件1,以下简称《评审指南》)、《关于印发广东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及效果评估报告技术审查要点(试行)的通知》(粤环办〔2020〕67 号)(附件2,以下简称《技术审查要点》)和《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的通知》(粤环发〔2021〕2 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通知。
一、适用范围下列情形编制的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应进行评审:(一)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或接到信访举报,有证据表明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
(二)拟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包括首次供地的“一住两公”地块)。
“一住两公”之间相互变更的,原则上不需要进行调查。
(三)拟收回、转让土地使用权或用途变更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
(四)从事过有色金属矿采选、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医药制造、铅酸蓄电池制造、废旧电子拆解、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火力发电、燃气生产和供应、垃圾填埋场、垃圾焚烧厂和污泥处理处置等活动的用地,拟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商业用地的地块。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0)
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2.04•【字号】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9届〕第27号•【施行日期】2020.12.04•【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珠海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2015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1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等四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维护土地权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本条例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统一领导全市的土地管理工作,对全市土地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征收、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对土地利用实行科学、合理、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市政府实行土地管理委员会审议制度,土地管理委员会的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制定,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土地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条例。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农业农村、公安等相关单位以及各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能,协同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土地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地籍档案管理制度。
本市土地管理实行信息共享制度,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资料除外。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办法》和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聘任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办法》和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聘任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08.12.18•【字号】珠国土字[2008]1325号•【施行日期】2008.1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办法》和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聘任工作的通知(珠国土字[2008]1325号)各分局: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构建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建立市、区、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四级防灾减灾系统,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和我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在镇(街道办)、村(居委会)聘请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
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聘任工作,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1、请各分局根据辖区地质灾害分布情况,与各区、镇(街道办)政府一起,在镇(街道办)、行政村(居委会)聘请一名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
经镇(街道办)审核后由分局报市局统一核发聘书。
2、地质灾害防治专家和新闻媒体的聘任由局地矿科负责。
3、市局将对聘请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组织培训及发放应急用品。
4、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由市局(分局)、区政府、镇(街道办)三级管理。
名单分别报区政府、镇(街道办)备案。
特此通知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管理办法为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动态监测,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构建地质灾害防治群测群防体系,设立市、区、镇(街道办)、村(居委会)四级防灾减灾系统,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394号)的要求,在镇(街道办)、村(居委会)辖区配置地质灾害防治巡查员,巡查员主要负责及时发现辖区地质灾害隐患点,以及对隐患点进行动态监测工作,及时报告隐患点情况,以便主管部门及时发现和部署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灾后恢复生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17〕12号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灾后恢复生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促进灾后恢复生产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珠府办〔2017〕12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促进灾后恢复生产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科工信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3日珠海市促进灾后恢复生产的若干政策措施为帮助企业迅速恢复生产,确保全市经济持续平稳发展,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财政支持政策1.市财政统筹安排促进灾后复产专项资金10亿元,优先支持工业、商贸流通、文体旅游、建筑等行业龙头企业、重大实体经济项目和农渔业。
2.支持企业灾后恢复重建固定资产投入。
对已经投产企业因受灾需要恢复重建厂房、经营场所以及温室大棚等设施或更新受损设备的,并且在2017年12月31日前投入建设的,可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
对重点在建实体经济项目,受灾严重的,经保险机构定损或政府组织第三方机构核定损失,可按照损失额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支持。
3.实施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贴息。
对2017年12月31日前重点企业因灾后恢复生产而新增的流动资金贷款,给予期限不低于1年的贷款贴息,贴息比例不低于50%。
4.实施企业灾后复产奖励。
对企业灾后复产速度快且在工业增加值、工业投资、外贸进出口、社消零等方面作出贡献的企业,可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5.市级促进灾后复产专项资金转移支付到各区,由各区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和市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意见,制订落实本政策措施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负责兑现。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公布日期】2012.04.20•【字号】珠国土字[2012]310号•【施行日期】2012.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国土字〔2012〕310号)各分局、局机关有关科室:为进一步查明我市地质灾害隐患,完善全市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努力消除地质灾害突发事件风险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厅《关于开展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地环发[2012]6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珠海市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方案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贯彻执行。
一、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和整改是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厅部署开展的工作,对全面做好今年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同时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任务重、要求高、时间紧,各分局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部署,组织力量狠抓落实,按时完成全市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二、各分局应按照《珠海市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和整改工作方案方案》(附后)的要求,对本辖区地质灾害隐患进行拉网式排查,确保“一隐患一方案”,实现整改率100%。
请各分局于4月25日和9月15日前分别将地质灾害排查整改工作情况和《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登记表》、《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情况汇总表》、《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报送市局(地矿科)及当地政府(管委会)。
市局地矿科综合各分局报送情况后,分别于4月27日、9月20日前将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总结)及《地质灾害隐患风险排查和整改情况汇总表》报送省厅地环处。
三、市局将根据各区排查和整改情况,组织对各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督导。
珠海地质灾害分类及防治措施
珠海地质灾害分类及防治措施摘要该文对珠海地质灾害进行了分类,分析了各类地质灾害的形成原因,并论述了地质灾害的防治及减灾措施。
关键词地质灾害;滑坡;崩塌;滚石0 引言珠海市是地质灾害高发区,主要发生在雨季,2013年5月22日发生了20年一遇的特大暴雨,11小时降雨量高达318.5mm,由于强降雨,珠海市主城区香洲区共计发生地质灾害92处,造成了较大的财产损失。
为了减少地质灾害对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对此次暴雨引发的地质灾害进行了统计分析,对珠海地质灾害防治具有实际意义。
1 地质灾害的主要类型此次暴雨在珠海市香洲区共发生92处地质灾害,根据珠海国土局组织的地质灾害调查报告,地质灾害主要分为滑坡、崩塌、滚石3类,详见表1。
表1 地质灾害分类2 地质灾害形成原因分析2.1珠海市地质构造珠海市地处珠江三角洲的中南部,珠江口的西岸,在大地构造上为中国东部新华夏系第二隆起带与南岭间构造带的复合部位,也是华夏地向斜的东南延伸部分,地质构造复杂,自侏罗纪以来,经多次构造运动,珠海市区域岩浆活动强烈,中生代(燕山第二、三期)酸性的花岗岩面积侵入启遍布全区,珠海市区岩石基底主要为燕山期花岗岩。
2.2滑坡珠海发生的地质灾害主要为滑坡,占全部地灾总数的53%。
1)由于珠海市岩石基底为燕山期花岗岩,花岗岩中长石矿物风化产物为高岭土,因此各风化带均含有高岭土等粘土矿物,遇水易软化;2)珠海市前期建筑边坡一般仅在坡脚部位建有挡土墙,坡顶建有截水沟,坡底建有排水沟,坡面未进行加固治理,由于边坡开挖后坡体应力重分布,坡面2m~3m深度内卸荷裂隙发育,并且在各种地质应力作用及生物风化作用下,表层土质松软,强度降低;3)由于截水沟长期未进行清理,坡顶排水沟内淤塞,排水能力降低,在强降雨作用下形成坡面径流,使坡体失稳。
实测典型的滑坡剖面见图1。
图1 滑坡剖面2.3崩塌崩塌占珠海发生的地质灾害总数的37%,为珠海地质灾害的常见类型。
根据地质灾害调查,珠海发生的崩塌一般为中小规模,发生崩塌的边坡一般为开辟建筑场地而形成的岩质边坡,坡度一般大于70°,多为沿结构面不利组合形成的楔形体破坏。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通知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信息
报送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珠国土字[2011]1090号
【发布部门】珠海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日期】2011.08.08
【实施日期】2011.08.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珠海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我市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通知
(珠国土字〔2011〕1090号)
各分局:
为了保证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我市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切实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现将地质灾害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质灾害信息报送内容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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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珠海市⼈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程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府〔2019〕29号)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珠海市⼈民政府2019年5⽉23⽇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程管理办法第⼀条为进⼀步完善应急抢险救灾⼯作机制,规范应急抢险救灾⼯程管理,提⾼本市应对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的能⼒,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全部或者部分使⽤市本级财政性资⾦的应急抢险救灾⼯程的确定、审批、建设、管理、监督等活动,适⽤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抢险救灾⼯程,是指本市⾏政区域内因突发事件引发,正在产⽣严重危害或者即将产⽣严重危害,必须迅速采取应对措施的⼯程,或者因应对突发事件发⽣必须在短期内完成的⼯程。
第四条应急抢险救灾⼯程包括建设⼯程和必要的处置措施,具体范围包括:(⼀)因⾃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因素引起的⽔⼟保持、环境保护、园林绿化、林业、防⽕等的抢险修复⼯程;(⼆)堤防、⽔闸、泵房、⽔库⼤坝、供⽔、排⽔、治污、疏浚等⽔利公⽤⼯程或设施的抢险加固以及紧急应对防风、防汛、排涝、⽔污染事故等的抢险整治⼯程;(三)⼭体崩塌、滑坡、泥⽯流、地⾯塌陷、地⾯沉降、地裂缝等地质灾害抢险整治⼯程;(四)道路、桥梁、隧道、轨道交通、港⼝、⼝岸等公共交通设施的抢险修复、救灾处置等⼯程;(五)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环卫、通信、供电、燃⽓、⼈防等公共设施的抢险修复⼯程;(六)应对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等引起的⽕灾、爆炸、中毒等情形⽽必须采取措施的抢险救灾⼯程;(七)其他因突发事件引发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必须采取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程。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十四五”防治规划》的通知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十四
五”防治规划》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公布日期】2022.02.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0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地质灾害
正文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地质灾害“十四五”防
治规划》的通知
各区政府(管委会)、鹤州新区筹备组,各有关单位:
《珠海市地质灾害“十四五”防治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
2022年2月16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6•【字号】珠府[2009]141号•【施行日期】2009.10.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防汛应急工作预案的通知(珠府〔2009〕141号)各区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委会,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珠海市防汛应急工作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珠海市防汛应急工作预案1.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我市防汛抗洪救灾工作程序,科学、高效、有序地开展防汛抗洪救灾工作,有效防御洪涝灾害,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广东省防汛防旱防风工作的若干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珠海市范围内突发性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突发性水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暴雨、洪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等),以及由洪水、风暴潮、地震、恐怖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1.4.1坚持以人为本防汛工作方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为三防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水灾害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1.4.2防汛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属地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
1.4.3防汛工作以防洪安全为首要目标,坚持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和防抢救结合的原则。
1.4.4防汛工作按照流域、区域统一规划,坚持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局部服从全局利益。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珠海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珠海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5.30•【字号】珠府办[2006]25号•【施行日期】2006.05.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珠海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6〕25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制定的《珠海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国土资源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六年五月三十日珠海市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市国土资源局二○○六年五月九日)为整顿和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切实抓好环境保护工作和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国发〔2005〕28号)和省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方案》(粤府办〔2005〕10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提高对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的认识,将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和保护生态环境工作作为一项事关我市发展全局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推动我市矿业走出一条规范开采、资源利用率高、安全有保障,环境保护和资源开发双赢的新路子。
(二)工作目标。
到2007年底,完成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的各项任务,使无证勘查开发、破坏资源、非法转让和越界开采等行为得到全面清理,违法案件得到及时查处;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资源开发利用规范化、合理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管理工作得到显著加强;全市采石场控制在省下达的15个指标以内,新增设的石场或采矿证到期后拟保留的采石场全部按有偿使用原则,通过招标挂牌方式出让采矿权(或合同议价方式出让),同时加快推进旧采石场复绿工作。
珠海市高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的通知
珠海市高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8.04.12•【字号】•【施行日期】2018.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关于印发珠海高新区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的通知为高效、有序应对水旱风灾害,规范我区防汛防旱防风(简称三防)应急工作程序,最大程度减少水旱风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我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制定本预案。
一、组织机构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和区管委会指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全区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作。
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防御暴雨、台风机构,负责本单位的三防抢险救灾工作。
区三防指挥部领导及成员单位分别如下:总指挥:由分管三防工作的区管委会领导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协助分管三防工作同志,区安监局、区建设环保局、区社区局、区综治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区党政办(区应急办)、区发改财政局、区科技产业局、区建设环保局、区社会事业局、区安监局(区三防办)、区社区局、区综治局,区国土分局、唐家海事处、金唐交警大队、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及辖区内各公安派出所、海上边防派出所、唐家湾供电所,各社区居委会。
区三防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区安监局,负责区三防指挥部日常协调、监督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常务副主任由区安监局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区建设环保局、区社区局、区安监局有关负责人担任。
区三防应急主要运作组织架构图:二、工作职责(一)区三防指挥部工作职责区三防指挥部在市三防指挥部和区管委会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协调全区的防汛、防旱、防风抢险救灾工作。
(二)区三防办工作职责区三防办是区三防指挥部的常设机构,承办区三防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是拟订全区防汛、防旱、防风工作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防汛、防旱、防风应急预案,及时掌握全区水旱风灾害情况,组织、协调全区的三防工作。
(三)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区党政办(区应急办):负责全区三防救灾重大事件协调,审核综合情况报告,协调三防抢险救灾新闻宣传报导及救灾抢险后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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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质环境保护和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和《广东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对地质环境及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地质现象,主要包括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裂缝等。
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隐患是指具有一定程度发生地质灾害的风险,经调查认定的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现象。
建筑、交通、市政、水务等建设的边坡工程或弃置建设工程废渣废土形成的土堆发生的质量安全事故或存在的安全隐患,不列入地质灾害(隐患)范畴;削坡建房引发的安全事故或者安全隐患,不列入地质灾害(隐患)范畴。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的防治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地质灾害防治,包括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应急抢险、治理和工程维护。
(一)预防,包括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及年度防治方案、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地质灾害(隐患)基础调查与日常巡查、应急调查、危险性评估、专业巡查与监测、群测群防、技术咨询、宣传、培训、演练、奖励等。
(二)应急抢险,包括地质灾害灾情险情的应急调查与评估、应急抢险处置或者其他紧急工作。
(三)治理,包括既有地质灾害(隐患)的专项治理(以下简称专项治理)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地质灾害(隐患)配套防治(以下简称配套防治)。
(四)工程维护,包括专项治理工程、配套防治工程的日常管理、维护、技术咨询等。
第五条市政府和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责任制,并将地质环境保护和地质灾害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地质灾害防治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职能部门分类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政府[含市政府、各区政府(管委会)、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村(居)委会、村小组协助属地政府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六条各级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普及地质灾害防治知识,提高单位和个人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条各级政府应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需要,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地质灾害的预防、应急抢险、治理和工程维护。
第八条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及地质灾害(隐患)的调查和责任认定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是负责行业职责范围内边坡工程隐患防治工作的主管责任部门,对行业职责范围的工程边坡预防、应急抢险和治理工作承担行业主管责任。
交通、水务部门负责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交通、水务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边坡工程隐患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建设部门负责核准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开工,按照工程建设监管程序对不涉及交通、水务专业工程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边坡工程隐患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的专项治理工程按照规定予以立项并纳入政府投资计划。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核拨专项治理工程建设资金,按照财政预算有关规定安排其他地质灾害(隐患)防治费用。
气象部门负责气象服务保障事项,协助自然资源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
其他各有关部门对各自行业职责范围内的专项治理工程实施监督管理,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边坡工程隐患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安全维护和应急抢险进行监督管理。
第九条地质灾害防治费用的承担按以下规定处理:(一)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应急抢险、治理及工程维护费用,由属地政府承担,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二)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按照“产权归属与预防责任统一”的原则,由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其他行为人承担地质灾害(隐患)的预防费用,按照“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由引发的责任单位承担应急抢险、治理和工程维护费用;(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承担配套防治的建设费用;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承担配套防治工程的日常维护费用;因配套防治工程质量问题造成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生命财产损失的,相关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属地政府代为承担本条第(二)、(三)项规定防治费用的,有权依法向有关责任人或者单位追偿。
第十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评估、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具备自然资源部门核发的相应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地质灾害(隐患)防治工程应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合理、措施得当、确保安全、人与自然和谐的原则,尽量减少对地质现状和自然资源的破坏。
第二章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年度防治方案第十二条市、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地质灾害(隐患)调查,建立地质灾害(隐患)信息档案。
区级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地质灾害(隐患)调查结果,及时认定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防和治理责任人,书面通知监测、预防和治理责任人,并报属地区政府(管委会)。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依据地质灾害(隐患)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编制本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实施。
第十四条人口集中居住区、风景名胜区、大中型企业、学校、医院所在地和交通干线、通信设施、重点水利电力工程、燃气管道等基础设施应当作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重点防治区中的防护重点。
第十五条市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市相关部门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上年度防治工作情况,拟订本市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应明确本年度全市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防责任人,并对本年度专项治理工程作出总体安排。
第三章地质灾害(隐患)预防第十六条市、区两级自然资源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在同级政府(管委会)领导下建立健全地质灾害(隐患)监测网络,按照有关规定对地质灾害灾情险情进行动态监测。
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隐患)的,工程建设单位、产权人或者其他行为人是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防责任人,负责地质灾害(隐患)监测、预防。
建设、交通、市政、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
因自然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隐患),其监测、预防责任人由各区政府或者镇(街)指定。
第十七条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加强地质灾害(隐患)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专群结合的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体系,实行地质灾害动态监测预报。
第十八条自然资源部门应联合同级气象部门开展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工作。
地质灾害预报预警由区级以上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同级气象部门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对于出现地质灾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和地段,各区政府(管委会)应当及时划定为地质灾害危险区,予以公告,并在地质灾害危险区的边界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第二十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严格执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时,必须按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已实施区域评估的,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向工程建设单位告知相关建设要求;未实施区域评估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通过专家审查。
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出让在地质灾害(隐患)威胁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并可能因工程建设引发重大、特大地质灾害隐患的,由属地区政府(管委会)负责拟出让地块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论配套建设地质灾害防治工程。
配套防治工程和主体工程构为一体,与主体工程一同报建、一同办理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手续。
配套防治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同时进行,配套防治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配套防治工程用地超出主体工程用地红线的,超出部分应依法向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施工临时用地手续。
自然资源、建设、交通、市政、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监督工作。
第二十二条主体工程与配套防治工程验收合格后,其产权人或者实际使用人负责配套防治工程日常维护工作,定期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属地区政府(管委会)和区级自然资源部门。
第二十三条鼓励全民参与地质灾害防治。
对及时提供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前兆信息,及时报告或者采取应急抢险措施,使受威胁人员和财产得到及时转移,避免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省、市和区的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第二十四条市、区两级应急部门应会同同级相关部门拟订本级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同级政府(管委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五条市、区政府(管委会)应积极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演练,组建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储备应急抢险救援设备和物资,设置避灾安置场所,为抢险救灾工作提供保障。
第二十六条发现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向属地政府和应急部门报告。
接到灾情或者险情报告后,地质灾害发生地的属地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应急调查和处置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情或者险情扩大,减轻灾害损失。
第二十七条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后,市、区政府(管委会)应按照灾情或者险情等级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视情况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根据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政府可以调集人员,征用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可以采取交通管制、组织避灾疏散、拆除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或者妨碍抢险救灾的建(构)筑物等措施。
征用单位和个人的物资、交通工具、设施、设备的,事后应及时归还,并依法给予补偿;拆除建(构)筑物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八条发生地质灾害灾情或者险情,需立即组织应急抢险处置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执行,但建设、交通、市政、水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一)由市、区应急部门牵头,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各方面力量参与处置,组织受威胁的人员、财产避险;(二)应急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建设、交通、市政、水务等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现场调查,提出应急抢险处置方案或者建议;(三)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确定应急抢险处置方案,按照《珠海市应急抢险救灾工程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确定为应急抢险救灾工程,并按规定从珠海市地质灾害抢险应急项目参建队伍储备库抽取队伍开展应急抢险处置;(四)各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应急抢险单位开展应急抢险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