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调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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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调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事调动管理,加强人事调动的严肃性和组织原则性,提高人力资源优化配置效率,明确人事调动程序及权限,确保科学调配,有序流动,保证人事调动过程中工作、资产交接清楚,责任明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
1、集团总部(含建筑设计院)的人事调动;
2、集团总部(含建筑设计院)与材料设备公司、各地区公司、各下属公司之间的人事调动。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人事调动须以集团发文或调令为执行依据。
第二章人事调动原则
第四条部门申请员工人事调动,必须以部门的编制、需求为依据,由集团统筹考虑调动人员的工作能力、业绩、经验、转正情况等综合因素统一安排。
第五条人员调配中,用人部门违反正常申请调动工作程序私下交易的,对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予以降三级薪资处分,性质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六条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统一调配的集团公司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公司将给予职务降一级的处分,其薪资级别将按照新的职务予以重新核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统一调配的其他员工,公司将保留其原有部门及岗位,并给予薪资级别降两级的处分。
第七条正式员工不胜任或不适应岗位工作,所在部门可按本办法申请调整岗位,经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或适应的,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依法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第三章人事调动申请程序
第八条员工人事调动须由部门提出申请,统一填写《人事调动申请审批表》,详细说明申请调动人员事由,并由调入部门提供部门编制情况及所调入岗位说明书。
第九条根据各部门提出的人事调动申请,原则上由人力资源中心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员工人事调动相关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召开专题会议,集中评议调动人选、岗位安排、薪资核定等相关事宜,并形成一致意见。
第十条根据人事调动专题会议一致意见结果,调出、调入部门(单位)负责人在《人事调动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由人力资源中心审核后统一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