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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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管理办法

工法管理办法

工法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推进和加强公司的工法开发、应用和管理,提升企业整体施工技术及管理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积累,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是工法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具体负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工法工作办公室是为企业技术中心提供有关工法工作决策、咨询和办理工法工作事务的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协商制定企业技术中心工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工法工作的管理办法。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建立相应工法工作的领导小组,指定其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工法工作日常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工法工作人员。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法的开发、推广应用、管理,适用于公司优秀工法的申报、评审和考核。

1.4 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1.5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1.6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 〕145 号)和**建设厅《 **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细则》(新建协〔 2006 〕 38 号)制定。

2 工法等级和内容2.1 工法分为国家级工法、省部级工法、企业级工法。

公司优秀工法介于省部级工法和企业级工法之间,是推荐工程建设工法的基础和依据。

2.1.1 一级(国家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1.2 二级(部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家部门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1.3 三级(省、自治区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省、自治区级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1.4 四(企业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公司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青海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青海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08269
7
10
工法名称
主要完
成单位
通讯地址邮编
联系人电话
姓名职务职称所在工作单位主





本工法应用
的工程名称
及时间
本工法关键
技术名称与
鉴定时间
本工法关键
技术获成果
奖励的情况
注:表中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指第一完成单位;主要完成者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五人;
工法内容简述:
关键技术及保密点(有专利权的,请注明专利号):
技术水平和技术难度(包括省内外同类技术水平比较):
工程应用情况及推广应用前景: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工法
主要
完成
单位
意见年月日
(公章)
申报
地区
或部
门推
荐意见年月日(公章)
专家评审推荐意见
2011年月日,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邀请省内专家组成工法评审委员会,对**公司申报的**工法进行评审。

评审委员会在听取申报单位汇报、查阅资料后,经讨论,形成如下鉴定意见:
1、提供申报技术文件资料基本齐全,数据可靠,符合评审要求。

2、该工法(表述工法技术优点、适用范围、经济效益等)
工法评审委员会一致同意该工法列入2011年青海省省级工程建设工法。

主任委员(签字):
年月日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
厅审定意见年月日(公章)。

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集团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提高工程质量,规范施工工艺流程操作,提升集团公司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工法的编制、申报、评审和管理。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科技创新中心负责企业级工法的征集、形式审查及评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EPC管理部负责国家级和省部级工法的申报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工法的编制第七条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且经过工程实践证明属于技术先进、效益显著、经济适用、符合节能环保要求的施工技术。

第八条工法编写主要针对某个单项工程,也可以针对工程项目中的一个分部,但必须具有完整的施工工艺。

第九条工法的选题与分类:(一)通过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形成有实用价值、带有规律性的新的先进施工工艺技术。

(二)通过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三)对类似现有的企业工法有所创新、有所发展而形成的新的施工方法。

第十条工法编写内容层次要分明,数据要可靠,遣词用句应准确、规范,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工法主要内容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11项。

(一)前言:概括工法的形成原因和形成过程。

其形成过程要求说明研究开发单位、关键技术审定结果、工法应用及有关获奖情况。

(二)工法特点:说明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与传统的施工方法比较,在工期、质量、安全、造价等技术经济效能等方面的先进性和新颖性。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川建建发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川建建发

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规定川建建发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整体施工技术水平,规范对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14〕10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能降低工程成本,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要求。

第五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

省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推荐,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企业开展工法的开发和推广应用,并组织省级工法的评审、公布和国家级工法的推荐。

第八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每两年组织一次国家级工法的推荐和申报。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的申报单位不超过1家,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第十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库的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负责人优先选任,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建质[2005]145号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建质[2005]145号

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05]145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总公司:现将《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原《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建建[1996]163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湖北省工法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法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省级工法在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在省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七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工法申报、评审、推荐、成果管理等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申报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完成单位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申报省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公布、备案的企业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论证、审定;(三)工法已经过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遵循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等要求;(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3篇)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工程建设应注重社会效益,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需求。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利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工法的研究和推广,鼓励和支持创新工法的应用,促进工程施工技术的提升。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监理机构进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做好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并发放相应的合格证明。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
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7.23
•【字号】闽建科〔2024〕32号
•【施行日期】2024.07.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
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闽建科〔2024〕32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引导建筑业企业总结先进适用施工方法,探索推广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建造关键技术研发应用,提高科技创新水平和施工效率,提升施工质量安全水平,省住建厅组织修订了《福建省工程建设省级工法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7月23日。

施工单位人员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人员管理条例

施工单位人员管理条例施工单位人员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学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

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二章工法的编写第五条企业应由分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推行工法的领导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归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

第六条企业要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订工法开发与编写的年度计划,由项目领导层组织实施。

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指定专人编写。

第七条工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1、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2、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3、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4、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5、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

6、机具设备:说明本工法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公司工法管理办法

公司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为推进我公司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公司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方法。

1、公司设立工法管理小组和评审小组,由总工程师负责全面工作。

2、工程技术部负责工法的编制策划、指导、审核、评审(公司级工法)、申报、奖励等相关事宜.3、公司工法的评审由公司内部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进行.根据工法编制情况不定期的举行.所有专家都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负责,保证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同时注意工法技术的保密性.4、公司级工法有效期为6年。

凡符合国家、省市工法、科技进步奖励及发明条例的可积极申请国家、省市级工法、专利、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5、奖励与处罚:(1)公司按照企业管理的要求设立奖罚制度,建立奖励基金,专款专用。

(2)奖励基金的筹集:公司从每年完成的经营总产值中提取0。

1%。

(3)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单位或个人,除在公司评选先进、晋升工资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利外,经主管部门推荐,征得经理办公会同意,一次性奖励20000元。

(4)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或个人,除在公司评选先进、晋升工资等方面享有优先权利外,经主管部门推荐,征得经理办公会同意,一次性奖励10000元. (5)对获得公司级工法的单位或个人,经主管部门推荐,征得经理办公会同意,一次性奖励2000元。

(6)各奖级之间不兼得。

对已获得公司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颁发证书。

(7)对已批准的公司级工法如发现有剽窃作假等重大问题,经查实后,撤销其公司级工法称号,除扣回奖金外,给予3000元处罚.本管理办法从2010年5月1日起实施。

辽宁北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0年4月8日附: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工法编写与申报指南1工法的定义:工程建设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施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的核心技术是企业的知识产权,受知识产权法保护。

1.工法管理办法

1.工法管理办法

1.工法管理办法1. 工法管理办法1.1 简介工法管理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关的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工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从而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

1.2 目的工法管理的目的是为了合理安排施工顺序,采取适当的工法,在施工过程中有效控制风险,避免不必要的问题和事故发生。

1.3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等。

1.4 职责和权限1.4.1 施工方的职责和权限- 制定合理的工法方案,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 提供必要的施工方案和工程资料;- 负责施工工法的执行和监督。

1.4.2 监理方的职责和权限- 对施工方提供的工法方案进行审查和评估;- 监督施工方的工法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1.5 工法管理的要求1.5.1 工法方案- 工法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工程要求制定,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性、经济性和质量。

- 工法方案应包括施工步骤、工艺流程、材料要求等内容。

- 工法方案应得到相关专业人员的审查和确认。

1.5.2 工法执行- 施工方应按照工法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和安全。

- 施工方应对施工工法进行记录,并及时报告施工进展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 监理方应对施工工法进行监督,确保施工方的工法执行符合相关要求。

1.5.3 工法更新- 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如有需要,施工方可对工法方案进行更新和调整。

- 工法更新应经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的评估和确认。

- 工法更新后,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确保工法的正确使用和执行。

1.6 工法管理的控制措施1.6.1 工法管理文件- 施工方应建立完整的工法管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法方案、施工记录、变更记录等。

- 工法管理文件应按照规范进行编号和分类管理,确保易查找和使用。

1.6.2 风险评估- 施工前应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相关施工工法的风险点和控制措施。

工法管理办法

工法管理办法

工法管理办法一、总则为加强公司的工法管理,推动技术创新和技术积累,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单位的工法开发、申报、评审、推广应用和管理工作。

二、工法的定义和分类(一)工法的定义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二)工法的分类1、按级别分为国家级工法、省部级工法和企业级工法。

2、按专业分为建筑工程工法、市政工程工法、公路工程工法、铁路工程工法等。

三、工法的开发(一)开发原则1、遵循“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创新性”的原则。

2、结合公司的技术优势和工程特点,注重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难题和质量通病。

(二)开发流程1、选题立项:由项目团队或技术部门根据工程需求和技术发展趋势,提出工法开发选题,并填写《工法开发立项申请表》,经公司技术负责人批准后立项。

2、方案制定:成立工法开发小组,制定详细的开发方案,包括技术路线、试验研究、实施步骤等。

3、研究开发:按照开发方案进行试验研究和现场实践,收集数据和资料,不断优化和完善施工工艺。

4、总结编写:对开发成果进行总结,编写工法文本,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等内容。

四、工法的申报(一)申报条件1、已在公司内部应用成熟,并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先进性,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

3、工法文本内容完整、条理清晰、数据准确、图表齐全。

(二)申报材料1、《工法申报表》。

2、工法文本。

3、企业级工法证书(如有)。

4、经济效益证明材料。

5、应用实例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合同、竣工验收报告、用户评价等)。

6、反映工法实际应用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三)申报程序1、由工法开发小组填写申报材料,经所在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公司技术管理部门。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我国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和应用,促进企业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和技术积累,提升我国整体施工技术管理水平和工程科技含量,加强对工法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第五条工法分为国家级、省(部)级和企业级。

企业根据承建工程的特点、科研开发规划和市场需求开发、编写的工法,经企业组织审定,为企业级工法。

省(部)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负责审定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由企业自愿申报,由建设部负责审定和公布。

第六条国家级工法每两年评审一次,评审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20项。

国家级工法具体评审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承担。

第七条国家级工法的申报条件:(一)已公布为省(部)级的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属于国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应已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

(三)工法经过工程应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的整体技术立足于国内,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应包括:前言、工法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施工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第八条建设部负责建立国家级工法评审专家库。

建建[1996]163号《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建建[1996]163号《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发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

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二章工法的编写第五条企业应由分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推行工法的领导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归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

第六条企业要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订工法开发与编写的年度计划,由项目领导层组织实施。

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指定专人编写。

第七条工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1.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2.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本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3.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4.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5.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型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

6.机具设备:说明本工法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8.11•【字号】鄂建设规〔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8.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建设规〔2016〕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鄂建文〔2006〕114号)同时废止。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8月11日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省级工法在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在省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等要求。

工法编制及管理办法

工法编制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工法编制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总结我局在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先进成套技术,进一步推动工程局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国家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中建总公司有关文件、工程局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中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它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

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五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仅适用于局属各单位企业级(三级)工法的编制与管理,以及省部级(二级)工法的组织申报工作。

第二章工法的归口管理第六条局总工程师负责工程局工法的领导工作。

局属法人单位、局属区域公司总工(或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工法的领导工作。

第七条局科技部负责工程局企业级(三级)工法的归口管理。

具体负责企业级(三级)工法的年度编写指标下达、评审组织、审定发布、推广应用、及表彰奖励;以及从企业级(三级)工法中择优申报省级(部)级工法(主要指申报总公司级工法)。

第八条局属各单位、局属区域公司科技部门负责根据本单位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订年度工法编写计划,组织并指导编写工作,并对编写的工法进行初步筛选后,报单位总工批准推荐申报企业级(三级)工法;并负责本单位中工法的推广应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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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作的开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它必须具有先进、适用和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等特点。

第三条工法是企业标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开发应用新技术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企业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

第四条工法分为国家级(一级)、省(部)级(二级)和企业级(三级)三个等级。

企业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有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国家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省(部)先进水平、有较好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省级(部)级工法;其关键技术达到本企业先进水平、有一定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为企业级工法。

第二章工法编写
第五条企业应由分管施工生产的副经理或总工程师负责推行工法的领导工作,技术管理部门负责归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承办。

第六条企业要根据承建工程任务的特点,制订工法开发与编写的年度计划,由项目领导层组织实施。

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的工法,应指定专人编写。

第七条工法的内容一般应包括:
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1、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2、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3、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4、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网络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5、材料:说明本工法使用新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

6、机具设备:说明本工法所必需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工具、仪器等的名称、型号、性能及合理的数量。

7、劳动组织及安全:说明本工法所需工种构成、人员数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和采取的具体措施。

8、质量要求:说明本工法必须遵照执行的国家及有关部门、地区颁发的标准、规范名称,并指出本工法在现行标准、规范中未规定的质量要求。

9、效益分析:从工程实践效果分析本工法在质量、工期、成本等方面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10、应用实例:说明本工法应用的工程项目名称、地点、开竣工日期、实物工程量和应用效果。

一项工法的形成,一般须有三个工程实例。

按上述内容编写的工法,层次要分明,文字要简练,数据要准确,其深度应满足指导项目施工与管理的需要。

第三章工法审定与公布
第八条工法的审定工作按工法等级分别由企业和相应主管部门组织进行。

审定时应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工法审定委员会,评委人数由组织审定单位确定,其中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评委不得少于30%。

评委要保持相对稳定,对个别专业性强的工法,可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加审定。

审定工法时,专家应根据工法的技术水平与技术难度、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使用价值与推广应用前景、编写内容与文字水平综合评定工法等级。

第九条经工法审定委员会审定的企业级、省(部)级和国家级工法,分别由企业和相应的主管部门批准公布。

经公布的企业级工法只可申报省(部)级工法。

经公布的省(部)级工法才能申报国家级工法。

第四章工法的推广应用
第十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大工法宣传力度,利用各种手段宣传工法的基本知识和已实行工法的典型经验;要组织出版省(部)级工法和国家级工法的汇编;要组织项目经理学习工法,并在工程施工中加以应用。

第十一条企业要根据承接工程任务的特点,编制推广应用工法的年度计划。

工法可作为技术模块在施工组织设计和标书文件中直接采用。

工程完工后要及时总结工法的应用效果。

第十二条企业要注意技术跟踪,随着科学技术进步和工法在应用中的改进,及时对原编工法进行修订,以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第五章工法的考核与奖励
第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要把企业实行工法的效果,作为对企业技术进步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企业资质动态管理和大中型工程项目的招投标中要把工法作为评价企业的重要条件之一。

特别对获得国家级工法的企业,应予以优先考虑。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获得各级工法的数量(重点是获得国家级、省(部)级工法的数量),推广应用工法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应给予表彰。

对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工法的单位,均应颁发证书,并通过各种媒体予以宣传。

企业应对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法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作为业绩考核和职务、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对获得国家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不低于3000元,对获得省(部)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不低于1500元,对获得企业级工法者每项奖励不低于500元。

对工法的管理与推广应用有显著成绩者,也应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从企业奖励基金中列支。

第十五条工法是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关工法的开发、编写、审定等费用应从企业技术开发经费中支出。

第六章其它
第十六条工法的知识产权归企业所有。

职工对工法技术的发明、创造和提出的“诀窍、绝招”,应受到知识产权保护。

企业在申报省(部)级和国家级工法时,其保密部分可作为附件送审,各级评委不得泄密。

工法在对外宣传和公开发表时,其保密部分可以删除。

第十七条企业开发编写的工法,可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7号《关于技术转让的暂行规定》,实行有偿转让。

工法中的关键技术,凡符合国家专利法、国家发明奖励条例和国有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可分别申请专利、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业。

第十九条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建设部建筑业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原《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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