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工法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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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法管理办法

工法管理办法

工法管理办法1 总则1.1 为推进和加强公司的工法开发、应用和管理,提升企业整体施工技术及管理水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积累,制定本办法。

1.2 公司科技领导小组是工法工作的议事决策机构,企业技术中心具体负责工法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下设的工法工作办公室是为企业技术中心提供有关工法工作决策、咨询和办理工法工作事务的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协商制定企业技术中心工法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工法工作的管理办法。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建立相应工法工作的领导小组,指定其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工法工作日常管理,配备专职或兼职工法工作人员。

1.3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法的开发、推广应用、管理,适用于公司优秀工法的申报、评审和考核。

1.4 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的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的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1.5 工法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规范,必须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实用性,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等特点。

1.6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建质[2005 〕145 号)和**建设厅《 **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细则》(新建协〔 2006 〕 38 号)制定。

2 工法等级和内容2.1 工法分为国家级工法、省部级工法、企业级工法。

公司优秀工法介于省部级工法和企业级工法之间,是推荐工程建设工法的基础和依据。

2.1.1 一级(国家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1.2 二级(部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国家部门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1.3 三级(省、自治区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省、自治区级行业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1.4 四(企业级):其关键技术和施工组织管理达到公司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条据书信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_条据书信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是怎么样的呢?下文是橙子收集的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完整版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我省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省厅建管处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1 / 6文化教育工程项目必须全部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上条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招标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批准立项文件中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最小单位。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立项批准手续;(二)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的用地批准手续;(三)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项目报建手续齐备;(五)施工现场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六)按规定应招标工程已取得中标通知书和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发包合同。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2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2篇)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一、引言本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工程建设中的工法管理,保障施工的质量与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水利工程等。

施工单位应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工法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的顺利进行。

二、主体内容1. 工法选择与评估1.1 施工单位在选择工法时,应充分考虑工程性质、地质环境、施工条件等因素,确保工法的可行性和适用性。

1.2 施工单位应进行工法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施工难度、质量控制、施工周期、成本等,综合评估结果作为工法选择的依据。

2. 工法方案编制2.1 施工单位应根据选定的工法,编制详细的工法方案,包括工程的施工流程、施工顺序、关键工序的操作要点等。

2.2 工法方案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3. 工法操作及监管3.1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工法方案进行操作,确保施工过程的质量与安全。

3.2 施工单位应设立专门人员对工法操作进行监管,并做好记录与备查工作,以便随时查证。

3.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法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并追踪整改情况。

4. 工法管理与改进4.1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工法管理制度,包括工法选择与评估、工法方案编制、工法操作及监管等各环节的管理要求。

4.2 施工单位应持续进行工法管理的评估与改进,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工法管理制度。

4.3 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工法管理进行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建议,以促进工法管理水平的提高。

三、结论本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范本旨在通过规范工法管理,保障施工的质量与安全,实现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各施工单位应熟悉并遵守本办法的要求,确保工法管理的有效实施。

同时,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工法管理的监督,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推动工法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

只有共同努力,才能实现优质工程的建设目标。

四、参考文献- 《施工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建设工程工法技术管理办法》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和完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评审结果的公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湖北省工程建
设工法评审结果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14.12.31
•【字号】公告第35号
•【施行日期】2014.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14年度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
评审结果的公告
第35号
2014年10月,我厅组织专家对全省79家施工企业申报的439项工法进行了评审,并于2014年12月8日至17日对评审结果进行了公示。

公示期间未收到举报,现将审定通过的216项2014年度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予以公布。

附件:2014年度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名单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31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

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全文」《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店铺整理的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施工和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以及市政工程项目。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负责,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行政措施,防范特大建设安全事故的发生,并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其具体工作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建设工程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程序,选择具有相应安全资格的施工企业承担工程施工任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到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安全监督手续。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向建设工程参建各方提供施工现场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等地下管线的准确资料。

并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规定,在开工前拨付建设工程安全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设施费用。

有特殊安全防护要求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需要,在合同中另行约定其安全防护费用。

省厅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省厅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省厅企业工法管理办法(总7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安徽省建设厅文件建管字(1996)253号关于转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地、市建委(局):现将建设部建(1996)163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有关施工企业贯彻执行。

我省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及管理,按我厅建管(1996)115号《安徽省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自一九九六年起,凡二级施工企业每年至少应申报一项省级工法;一级施工企业应申报一项国家级工法,申报时间为每年6月底;我厅将把工法申报及应用,作为企业资质动态管理、黄山杯及国家优质工程评选的重要考核内容。

安徽省建设厅一九九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抄送:各地、市建筑管理处,一、二级施工企业建设部文件建建[1996]163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总公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自我部以(89)建施字第546号文印发《施工企业实行工法制度的试行管理办法》以来,得到各地区、各部门和广大建筑施工企业的普遍重视和积极响应,工法的编写水平和推广应用有了明显的发展,提高建筑施工企业的确良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五年来推行工法的实践经验,将原《办法》修订成为《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并将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告我部建筑业司。

附: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二日抄送:有关省建工局,本部有关单位建筑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工法开发、编写和推广应用工具的发展,促进企业进行技术积累和技术跟踪,提高企业的技术素质和管理水平,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管理,促进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水平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建设工法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采用的施工方法、技术、工序、程序和规程,包括设计、施工、监理和勘察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内容。

第三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原则是安全、高效、环保、经济、可持续。

第四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应当依法组织,强化监督检查,提高工法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第五条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应当注重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提升工程建设的技术水平和竞争力。

第二章工程建设工法的审批和备案第六条工程建设工法的审批和备案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七条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工法进行审批时,应当先向有关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包括工法的说明、技术参数、安全措施和环境保护措施等。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制度,明确工法审批的程序和要求,并建立相关的档案和备案制度,记录和保存工法的申请、审批和备案的相关文件和材料。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工法进行风险评估和安全评估,确保工法不会对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选择适当的工法,并保证工法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及时调整和更新工法,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质量和安全的保证。

第三章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操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工法实施前进行技术交底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熟悉并掌握工法的操作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动员,确保施工人员遵守工法的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适当的施工设备和工具,保证工法的顺利实施,并定期维护和检查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工作和安全使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工法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工法实施中的问题和隐患。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模版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模版

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办法,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保障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和进度的顺利推进。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项目的工法管理工作,并适用于参与工程建设工法管理的各方,包括工程设计单位、工程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工法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种施工方法、技术措施和施工步骤等,包括但不限于爆破、深基坑开挖、桩基施工、土方开挖与回填、混凝土浇筑等。

第四条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应坚持安全第一、质量第一、进度第一的原则,依法依规进行,严格把控每一环节,确保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和进度达到预期目标。

第五条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应遵循时代发展、科学创新、绿色环保、经济可行的原则,倡导高效、节能、环保的施工工艺和工法。

第六条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应注重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提升工法管理水平,不断创新,引领行业发展。

第七条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应加强信息共享,推动行业间的良性竞争和共同发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互利共赢。

第二章工法设计与选择第八条工程建设工法应满足工程项目的目标和要求,具备合理的施工方法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

第九条工程建设工法的设计需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依据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设计方案等相关文件进行。

第十条工程建设工法的选择应综合考虑工程项目的自然环境、地质条件、结构类型、施工技术水平、施工设备等因素,经过专业评审机构的评估和论证。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工法的选择应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可以采用多种工法相结合的方式,以提高施工效率和施工质量。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工法的选择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要求,采用绿色环保的工法,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三章工法审批与备案第十三条工程建设工法的审批和备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证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工法的审批应在工程设计阶段进行,由工程设计单位负责,提供工法设计方案和相关资料,经审批机构审核和批准。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9.07•【字号】鄂建[2010]119号•【施行日期】2010.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房屋建筑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管理的通知(鄂建[2010]119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不断提升我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水平,有效预防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工程实际,决定自2010年10月起,除严格执行国家、行业以及湖北省相关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外,对我省施工现场部分施工工艺和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规定如下:一、关于施工现场建筑起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1、建筑起重机械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未经验收合格及未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使用登记手续的,禁止投入使用。

禁止使用非原厂家生产或未得到原厂家许可的替代设备或配件。

房屋建筑高度超过24m时,应使用额定起重力矩超过400kn?m的塔式起重机。

2、使用单位应重点加强对额定起重力矩400kn?m及其以下的塔式起重机的管理,发现其部件或整机存在无法立即弥补的缺陷或无法立即消除的安全隐患,一律立即停止使用。

3、建筑施工现场禁止使用安全装置不全的简易起重设备,禁止使用门式立柱为三角形截面架体的物料提升机。

4、严禁现场改制物料提升设备,因工程需要确需使用自制的起吊重量超过0.5t起重设备,而且起重平台上有人员作业时,应首先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制定专项方案且经专家论证,报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严格按方案执行。

【管理制度)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壹章总则第壹条为了进壹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障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参和施工的,应对各单位的文明施工进行有效协调;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核且签字,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及治安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封闭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围挡应根据地质、气象、材料等进行设计计算,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

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4m,壹般路段应高于1.8m。

围挡用材应坚固、稳定,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第七条围挡墙应采用和周边环境相适应的方式进行美化,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堆放材料、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密闭式金属大门和值班室,配备专人值班,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保障现场作业人员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现场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促进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湖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7号)、《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按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对施工现场有多个施工单位参与施工的,应对各单位的文明施工进行有效协调;施工单位对文明施工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对文明施工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有监督责任。

第五条施工前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编制文明施工专项方案,报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审核并签字,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文明施工专项方案应包括围挡墙、临时设施、场容场貌、卫生管理、环境保护、消防保卫及治安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封闭施工管理第六条施工现场应沿工地四周设置连续封闭围挡。

围挡应根据地质、气象、材料等进行设计计算,确保围挡的稳定性、安全性。

市区主要路段的围挡高度应不低于2.5m,一般路段应高于1.8m。

围挡用材应坚固、稳定,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第七条围挡墙应采用与周边环境相适应的方式进行美化,围挡墙内外应保持整洁,禁止用围挡墙做挡土、挡水墙,或做堆放材料、机械设备的支撑体。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设置固定的出入口,出入口应设置密闭式金属大门和值班室,配备专人值班,实行人员出入登记和门卫交接班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门头设置企业标志,工作人员凭工作卡出入,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并上墙明示。

2023修正版工法管理办法

2023修正版工法管理办法

工法管理办法工法管理办法1. 引言工法管理办法是指对于工程施工中所采用的各种工法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的一套制度和办法。

合理的工法管理可以确保施工质量和进度,减少施工风险,并提高工作效率。

本文档旨在提供一种完善的工法管理办法,以便在工程施工中得到有效的应用。

2. 工法管理的目标和原则2.1 目标- 确保工程施工质量,满足设计要求;- 提高施工效率,缩短工期;- 减少施工风险,保障工人安全;- 降低施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2.2 原则- 合理选择工法,确保施工质量;- 规范施工流程,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引进先进技术,提高施工效率;- 加强工法管理,保障施工安全;- 不断改进工法,提高施工经济效益。

3. 工法的选择与评估3.1 工法选择在施工前,应根据项目的特点、合同约定和设计要求等来选择合适的工法。

工法的选择应满足以下要求:- 符合工程特点和要求;- 具备可行性和可靠性;- 经济合理,技术先进;- 便于施工组织和管理。

3.2 工法评估工法的评估是工法选择的重要依据,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工法的可行性和适用性;- 工法的技术指标和要求;- 工法的施工难度和风险;- 工法的经济效益和成本。

4. 工法管理的组织与实施4.1 工法管理组织在施工阶段,应明确工法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建立完善的工法管理机制。

工法管理组织应包括但不限于:- 工程部门:负责工法的选择与评估;- 施工单位:负责工法的组织与实施;- 监理单位:负责工法的监督与检查;- 相关部门:提供技术咨询和支持。

4.2 工法管理实施工法管理的实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工法的编制与审批;- 工法的培训与宣传;- 工法的执行与检查;- 工法的改进与升级。

5. 工法管理的监督与评估5.1 工法监督工法的监督应由监理单位和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工法的实施情况;- 工法的施工质量;- 工法的安全风险。

5.2 工法评估工法的评估应根据实际施工情况,对工法的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以便于进一步的改进和提高。

工法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工法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工法制度管理实施细则工法制度管理是指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制定和管理各项工程施工工法的规范和标准。

工法制度的建立和执行对于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保证工程安全以及提高工作效率至关重要。

下面将详细介绍工法制度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建立和完善工法制度体系1.明确责任:制定明确的责任分工,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2.编制工法集锦:按照常见的工程工法和特殊工程的工法编制工法集锦,包括施工工法、试验工法、安全工法等。

3.制定工法管理制度:制定有关工法管理的制度,包括工法审批制度、工法实施管理制度、工法变更管理制度等。

4.制定工法技术标准:根据各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相应的工法技术标准,作为工法实施的依据。

二、工法管理流程1.工法申报与审批(1)施工单位提出工法申报,附上相应的工法实施方案。

(2)工法管理部门对工法申报进行审批,审查工法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2.工法实施(1)施工单位按照审批通过的工法实施方案进行工程施工。

(2)工法管理部门组织对施工工法进行抽查和监督。

3.工法变更(1)施工单位如需变更工法,应提出变更申请,附上相应的变更理由和方案。

(2)工法管理部门对工法变更申请进行审批,审查变更方案是否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4.工法总结与改进(1)施工单位在完成工程后,应总结并记录工法使用的情况。

(2)工法管理部门根据总结情况,进行工法的改进和完善。

三、工法管理的要求1.严格执行工法规范:工法制度的执行应严格按照工法规范进行,不得擅自更改。

2.做好工法宣传和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工法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工法操作水平。

3.加强安全管理:工法管理过程中应注重安全,加强施工工法的危害性评估和防护措施。

4.工法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法管理部门应对工法实施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5.完善工法管理文档:建立健全的工法管理文档,包括工法申报材料、审批记录、变更申请等。

四、工法管理的保障措施1.加强专业人员队伍建设:培养和选拔一支专业的工法管理人员队伍。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11.30•【字号】鄂建办[2011]244号•【施行日期】2011.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2012年度省级工法申报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11]244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央在鄂和省直建筑业企业,各省住建厅驻鄂办事处:为落实《建筑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加强技术进步和创新”的任务,提高我省建筑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工程科技含量,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鼓励建筑业企业积极研究开发应用工程建设工法,提高建筑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12年度省级工法的申报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2011年 12月19日至2012年1月20日;二、申报条件:(一)已评定为企业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经评审属于省内领先水平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三)工法经过工程实际应用,并证明是属于技术先进,符合节能减排环保要求,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较大的使用价值和推广应用前景;(四)工法必须是申报单位自行研制开发或会同其它单位联合研制开发,单独申报联合研制开发的工法需经联合开发单位认可;(五)工法的编写内容应完整齐全。

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地区企业申报的工程建设工法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工法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直属企业和中央在鄂企业直接向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申报,外省驻鄂企业经外省驻鄂办事处初审后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无驻鄂办事处的,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筑工程管理局。

三、申报省级工法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一)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书一式两份(见附件);(二)全套工法资料一式两份(含电子版);(三)评为企业级工法的评审材料。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2024年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2024年工程建设项目,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保障工程建设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24年全国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

第三条工程建设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经济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机制。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保护生态环境,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

第六条工程建设应注重社会效益,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满足社会公共利益和民众需求。

第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应确保施工安全,预防事故发生,保障工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利用和维护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工程的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条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工法的研究和推广,鼓励和支持创新工法的应用,促进工程施工技术的提升。

第二章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等。

第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包括施工图纸、设计说明书等。

第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招投标,确保公平竞争,选择优秀的施工单位和供应商。

第十四条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理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专业能力的监理机构进行,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和检查,保证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六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做好工程质量的验收工作,并发放相应的合格证明。

湖北省工法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法管理办法

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省级工法在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在省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七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工法申报、评审、推荐、成果管理等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申报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完成单位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申报省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已公布、备案的企业级工法;(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论证、审定;(三)工法已经过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四)工法遵循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等要求;(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

工法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工法制度管理实施细则

工法制度管理实施细则1 总则1.1 为了总结湖北弘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弘毅”)在工程建设中形成的先进成套施工技术,促进湖北弘毅的技术积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推广工作的开展,使科技成果迅速转化为生产力,逐步形成施工技术管理新机制,以促进施工技术和现代化管理水平的迅速提高,根据《弘毅公司施工企业工法管理实施细则》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1.2 本细则所称的工法是以工程为对象、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与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工程实践形成综合配套技术的应用方法。

它要具有新颖、适用、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和保证施工安全等特点。

1.3 工法是具有指导企业施工与管理的一种规范化文件,是企业施工技术水平和施工能力的重要标志,是施工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技术、高科技发展的必然趋势。

1.4 湖北弘毅技术中心归口管理工法工作。

2 适用范围2.1 本细则适用于湖北弘毅集团内三级工法的开发、编制、申报、评审和管理工作。

2.2 本细则适用于一级工法和二级工法的推荐工作。

3 工法等级3.1 一级(国家级):其关键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或国家先进水平,具有显著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2 二级(省级):其关键技术达到所在省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3.3 三级(企业级):其关键技术达到总公司的先进水平,有一定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4 工法编制4.1 工法的内容4.1.1 前言:概述本工法的形成过程和关键技术的鉴定及获奖情况等。

4.1.2 特点:说明本工法在使用功能或施工方法上的特点。

4.1.3 适用范围:说明最宜采用工法的工程对象或工程部位。

4.1.4 工艺原理:说明本工法工艺核心部分的原理。

4.1.5 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说明本工法的工艺流程(可用流程图表示)和操作要点。

4.1.6 材料性能:说明本工法使用主要材料的规格、主要技术指标、外观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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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全省建筑施工企业技术创新,提升施工技术和管理水平,规范工程建设工法的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工法的开发、申报、评审和成果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

工法分为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个类别。

第四条工法分为企业级、省级和国家级,实施分级管理。

企业级工法由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根据工程特点开发,通过工程实际应用,经企业组织评审和公布,并将公布的企业级工法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省级工法在企业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评审和公布。

国家级工法在省级工法的基础上由企业自愿申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择优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评审和公布。

第五条工法必须符合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标准,具有先进性、科学性和适用性,能保证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施工效率和综合效益,符合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等要求。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工法管理制度,根据工程特点制定工法开发计划,定期组织企业级工法评审,并在工程建设中积极推广应用,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换,提升工程施工的科技含量。

第七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企业开展工法开发和推广应用。

第八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两年组织一次省级工法评审,评审遵循优中选优、总量控制的原则。

工法申报、评审、推荐、成果管理等工作由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九条省级工法申报遵循企业自愿原则,每项工法申报的主要完成单位不得超过2家,完成单位之间不得存在上下级或控股关系,主要完成人员不超过5人。

申报企业应是开发应用工法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条申报省级工法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公布、备案的企业级工法;
(二)工法的关键性技术达到省内领先及以上水平,工法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尚没有相应的工程建设(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已经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论证、审定;
(三)工法已经过工程实践应用,安全可靠,具有较高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
(四)工法遵循国家、省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国家建筑技术发展方向和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等要求;
(五)工法编写内容齐全完整,包括前言、特点、适用范围、工艺原理、工艺流程及操作要点、材料与设备、质量控制、安全措施、环保措施、效益分析和应用实例;
(六)工法内容不得与已公布的有效期内的国家级、省级工法雷同。

第十一条省级工法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申报表;
(二)工法文本;
(三)企业级工法批准文件、工法证书;
(四)企业级工法评审意见;
(五)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应用证明、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工程施工合同;
(六)经济效益证明;
(七)工法应用的有关照片或视频资料;
(八)涉及他方专利的无争议声明书;
(九)科技查新报告、技术标准、专利证书、科技成果获奖证明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省级工法评审分为形式审查、专业组审查、评委会审核三个阶
段。

采用会议评审方式。

(一)形式审查。

对申报资料完整性、符合性进行审查,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专业组审查。

(二)专业组审查。

对通过形式审查的工法按专业分组,评审专家对工法的关键技术水平、工艺流程和操作要点的科学性、合理性、安全可靠性、推广应用价值、文本编制等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提交评委会审核。

(三)评委会审核。

评委会按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工业安装工程三类进行评议审核、实名投票表决,有效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通过审核。

第十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立省级工法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从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应具有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和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担任过大型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或大型项目技术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十四条评审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评审专家严格按照评审标准评审,对评审意见负责,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保证工法评审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五条省级工法评审实行专家回避制度,专业组评审专家不得评审本企业工法。

第十六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审核通过的省级工法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对获得省级工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证书。

第十八条省级工法有效期为8年。

对有效期内的省级工法,其完成单位应注意技术跟踪,注重创新和发展,保持工法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

超出有效期的省级工法仍具有先进性的,工法完成单位可重新申报。

第十九条获得省级工法证书的单位为该工法的所有权人。

工法所有权人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偿转让工法使用权,但工法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员不得变更。

未经工法所有权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公开工法的关键技术内容。

第二十条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加快技术积累和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符合专利法、科学技术奖励规定条件的工法及其关键技术申请专利和申报科学技术发明、进步奖。

第二十一条鼓励企业积极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积极推动将技术领先、应用广泛、绿色环保、效益显著的工法纳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二十二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开发和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

企业应对开发和推广应用工法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报省级工法的,予以全省通报,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

企业以剽窃作假等欺骗手段获得省级工法的,撤销其省级工法称号,予以全省通报,3年内不受理其申报省级工法。

第二十四条评审专家存在徇私舞弊、违反回避制度和保密纪律等行为的,取消省级工法评审专家资格。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湖北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鄂建文〔2016〕1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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