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师点拨物权法司法考试常考点二
《物权法》必考考点十四点
物权法必考考点⼀:物权法定原则 1.理论解析: 物权法定原则,⼜称为物权法定主义。
《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不得创设物权。
物权法定原则是强⾏性规定,是⽤来限制当事⼈的法律⾏为的。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1)物权的种类不得创设。
(2)物权的内容不得任意创设。
2.出题⾓度: 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3.例题: 张某向银⾏借款50万元,双⽅协商⼀致:由张某提供房屋产权证作为质押担保。
李某向周某借款20万元,双⽅协商⼀致:由李某以⼀辆私有汽车向周某提供质押担保,汽车由李某继续驾驶。
——(1)张某与银⾏之间约定的是不动产质。
我国对“不动产质”并⽆规定,双⽅当事⼈创设了⼀种新的物权类型,法律不予以承认。
也就是说,双⽅关于不动产质的约定⽆效。
银⾏对该房屋没有优先受偿权。
(2)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动产质押,但同时规定,质权⾃出质⼈交付质押财产时发⽣效⼒,所以动产质押的标的物须转移占有。
李某与周某的约定,在法律规定之外,就动产质押的内容进⾏了创设。
因此,周某不享有质权。
物权法必考考点⼆:物权变动原则及变动原因 1.理论解析: 物权变动的原则,包括公⽰原则和公信原则。
(1)公⽰原则。
《物权法》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①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为当事⼈在国家登记主管机关登记产权变动事项。
②动产物权变动的公⽰,为标的物的占有。
(2)公信原则。
指公⽰所产⽣的物权发⽣、变动的可信赖性。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发⽣、变动经公⽰的,即使标的物的出让⼈没有物权,善意受让⼈基于对公⽰的信赖,仍能取得物权的原则。
物权变动原因:(1)物权的取得:权取得的具体原因有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法律⾏为。
法律⾏为之外的法律事实如添附、继承、先占等也导致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先占、善意取得等)和继受取得(包括移转继受取得和创设继受取得)。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二)2024
法律常识物权法知识点汇总(二)引言概述:本文将继续对物权法的相关知识进行总结和解析。
通过这篇文档,你将了解到更多关于物权法的重要概念和规定,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方面的内容。
以下将从五个大点进行阐述。
一、所有权的构成要件及保护1. 所有权的基本要素:物、意思自治、物权主体、物权客体等。
2.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原始取得、从属取得和衍生取得。
3. 所有权的保护方式:禁止侵权、侵权责任和追索权等。
二、用益物权的种类及特点1. 用益物权的种类:地役权、抵押权、质权等。
2. 用益物权的特点:虽非所有权,但具备享有、限制和保护的特征。
3. 用益物权的效力:权益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
三、担保物权的设立及实现方式1. 担保物权的设立方式:合同约定、物权法律规定和财产登记等。
2. 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公示、与财产法律分离和依法行使权利等。
3. 担保物权的目的:保障债权人的利益,并促进经济交易的顺利进行。
四、物权的限制和变动1. 物权的限制:限制权和相邻关系等。
2. 物权的变动:转让、继承和抵押等。
3. 物权的效力:债权人可以依法依约享有其债权,并追求救济。
五、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1. 物权法的适用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等。
2. 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在我国领土和海域内都适用。
3.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立、司法实施人员的职权等。
结论:通过本文的阐述,我们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物权法的知识点。
对于任何涉及物权问题的情况,这些知识都将成为我们处理法律事务时的重要参考。
因此,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要注意加强对物权法的学习和理解,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物权法》考点精析
司法考试《物权法》考点精析抵押的财产范围一、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未来财产抵押制度,即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和产品抵押。
二、理论分析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对物享有的权利,可以对抗物的所有人及第三人。
其目的在于担保债的履行,而不在于对物的使用和收益。
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
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标的物的占有。
抵押合同中,若抵押的财产不可抵押,则该合同无效。
一般不可抵押的财产主要有以下几种:1、土地所有权;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6、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
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例题解析[例题]某中学为修缮教育设施向银行借款,银行要求该学校提供担保,学校以自有财产向银行设立抵押,以下哪些财产可以抵押?()A.该学校的办公楼B.该学校的操场C.该学校的小汽车D.与临校存在权属争议的财产[答案]C[解析]本题是关于抵押权的标的即抵押物的问题。
《担保法》第34、37条分别对可以抵押和不得抵押的财产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依据法律,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不得设定抵押。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也不得抵押。
[注意] 在了解《担保法》规定的同时,应当掌握《担保法解释》的特殊规定。
第47条规定:“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
法律考试物权法考点解析物权法是法律考试中重要的一部分内容,涉及到人们对于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处分权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物权法考试中,考生需要掌握一些重要的考点,以确保能够正确理解和回答相关问题。
本文将针对物权法考试的一些常见考点进行解析,帮助读者更好地应对考试。
一、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规定、登记的目的和效力等。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事人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是否具有证明效力?”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不动产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证明效力,但不具有排他效力。
也就是说,登记簿上的记载可以作为证据,但并不意味着登记簿上的记载就一定是真实的。
二、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和转让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转让方式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合同中约定的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当通过不动产登记进行。
也就是说,只有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登记,才能够实现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
三、物权的保护物权的保护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保护方式、保护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他人侵害你的不动产所有权时,你可以采取什么措施进行保护?”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当他人侵害不动产所有权时,可以采取诉讼、请求行为的禁止等方式进行保护。
同时,还可以采取紧急措施,例如申请财产保全。
四、物权的限制物权的限制也是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个重要考点。
考生需要了解物权的限制方式、限制的范围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
例如,考生可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在什么情况下,国家可以对不动产实行征收?”对于这类问题,考生应该知道,国家可以在法定范围内对不动产实行征收,但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通过对物权法考试中的一些常见考点进行解析,希望能够帮助考生更好地应对考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
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司法考试民法知识点:物权法1.占有回复请求权构成:(1)有权占有或者无权占有被侵害人侵夺(违背占有人意思,以法律禁止的私力剥夺占有人的占有,转移到自己的管理控制下)。
2.请求权人必须是占有被剥夺的占有人,有权占有或无权占有、直接占有或间接占有均非所问(3)被请求人为(现时的直接或间接)占有的侵夺人及其继受人(买卖、赠与、出租等原因)(4)须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行使。
如果特定继受人为善意,则不得对其行使占有回复请求权。
2.仅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抵押权不具有占有权能。
3.物权请求权是独立于物权(支配权)的的一种行为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虽不同于债权,但均属于请求权,二者具有类似的结构,所以,法律不备之处,物权请求权可类推适用债权的规定(如给付不能、给付迟延、不完全给付)4.物权变动:不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登记=物权变动;动产:生效的法律行为+处分权+交付(或放弃占有)=物权变动5.善意取得的例外:盗脏、遗失物原则上不发生善意取得,若因为善意取得留置权,则留置权人为有权占有人,那么所有权人对留置权人不享有返还原物请求权。
6.(占有脱离物:盗脏、遗失物等):善意取得的例外,《物权法》第107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
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除斥期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追偿。
”动产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竞合规则:1)先成立抵押权或质权,后成立留置权,则留置权优于质权、抵押权。
2)先成立留置权,若动产所有人以自己名义再设立质权、抵押权则留置权优先;若留置权人以自己名义设立质权、抵押权,则质权、抵押权优于留置权。
(整理)司法考试《物权法》高分必读
《物权法》必考考点解读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一、理论精炼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
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考点2 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公示方法,以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不动产物权和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
登记和交付分别作为动产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物权变动的公信原则、交付方式。
三、考点穿联(一)不动产的几种登记制度1、不动产登记的范围:(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2、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担保物权
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担保物权
导读:本文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担保物权,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2016司法考试《民法》物权法知识点: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用以担保其债权的实现的他物权。
(二)担保物权的特征
与用益物权相比担保物权具有如下之特征:
1、担保物权是以支配标的物的价值为其内容
2、担保物权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
由于担保物权均是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其目的,所以所有的担保物权均从属于其所担保的债权。
也就是说,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因此通常称之为主债权;而担保物权则作为其从权利。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
(1)发生上的从属性——债权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
但有约定的除外
(2)转移上的从属性——主债权发生转移,担保物权也随之发生转移。
(3)消灭上的从属性——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也相应的消灭。
4、不可分性
所谓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分割、部分转让、部分消灭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整体性;反之,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进行分割、部分转让或者消灭的也不影响担保物权的存续及其整体性。
5、物上代位性
担保物权均具有物上代位性,所谓物上代位性乃是指担保物权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有其他替代物的担保物权并不消灭而是及于该替代物之上。
例如,保险金、损害赔偿金等。
司法考试:物权法易混淆的知识点汇总
物权法易混淆的知识点汇总一概念方面第一物权是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三部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而不是通常意义上我们所认为的所有权。
第二正确理解直接支配的概念。
虽然任何种类的物权都以权利人对于物的直接支配为特征,但是支配范围的大小依物权的种类而定,这是就权限的区分;同时也要注意支配不仅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
第三支配的客体方面,必须为特定物,而且要有一定的独立性。
第四权利人享受的物权的利益。
此处的利益分为三种:一是物的归属;二是物的利用;三是就物的价值而设立的债务的担保。
此处利益与平时所理解的利益略有不同。
第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得物权并存。
二效力方面第一优先效力,这种优先效力是以物权成立的时间的先后来确定的。
一般说来,两个在性质上不能共存的物权不能同时存在于一个物上,所以后发生的物权根本不能成立。
此处要特别注意限制物权。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限制物权的效力优先于所有权第二同时,根据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一般对于既有物权又有债权的物体,物权优先于债权。
但是也要注意学理上称为的“买卖不破除租赁”条文。
第三关于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物上请求权不必非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以别的方式为之。
一般包括自己请求和诉讼请求两种途径。
第四区分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目的不同:物上请求权旨在恢复物权人对其标的物的支配状态,从而使物权得以实现。
而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目的在于消除损害,产生的前提不同。
物上请求权的产生则是以物的存在为前提;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以物权受到侵害之后为前提的。
三变动方面1物权取得(1)公信原则:一般来说,事实上已经变动,但形式上没有采取公示方法的,仍然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反之,如果形式上已经履行变动手续,但事实上并未变动,仍然发生变动的效力。
但是作为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只是不能把原物收回。
(2)原因:非民事行为原因之中的第二条、第五条、第七条。
2物权的消灭;(1)民事行为原因:他物权的抛弃,须向因抛弃而受利益的人为意思表示;不动产物权的抛弃,还须办理注销登记才发生效力;同时需要注意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承包经营权不能随便抛弃。
法考与司法考试物权概述重点知识点
物「物权的客体:物」1.原则上人体之外能够为人力所控制、支配并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
特征包括:(1)须存在于人体之外;(2)须为有体物(电、热、声、光等能量,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亦可认定为物);(3)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注意】雷电、台风、日月星辰非法律上的物;(4)须具有独立性。
【注意】安装在楼房里的电梯非法律上的物;(5)须能满足人们生产生活的需要,即价值性和有用性;(6)须具有特定性,如,海水和大气非法律上的物。
2.例外权利。
法律规定权利属于物权客体的,依其规定,如,权利质权中有股权质权、知识产权质权等。
3.特殊物:货币。
作为具有高度可替代性的特殊种类物,其占有和所有权不可分割,占有即所有。
货币之上不存在物权请求权之返还原物请求权,仅存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货币之债是种类物之债,货币之债不发生履行不能。
4.特殊物:有价证券。
指标有票面金额,用于证明持有人或该证券指定的特定主体对特定财产拥有所有权、债权,或者股权的凭证。
(1)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如股票。
(2)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如提单、仓单。
(3)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如债券、汇票、本票、支票、提货券等。
「物的分类」1.不动产与动产区别(1)所有权的主体不同:私人不能享有土地的所有权。
(2)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不同:不动产登记VS动产交付。
(3)可设立的他物权不同:动产上不能设立用益物权VS不动产上不能设立质押权。
(4)能否发生相邻关系不同:相邻关系只能发生在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
(5)地域管辖不同:不动产采专属管辖。
2.原物与孳息(1)天然孳息:果实、幼崽。
一般规则: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2)法定孳息:利息、租金、其他因法律关系所得收益。
(射幸孳息:彩票、抽奖、保险)一般规则: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物权法复习重要考点
物权法期末复习一、选择题(一)物权的基本原则;物权的排他性;物权的特征;物权客体是有体物;物权优先权的表述;动产交付生效;交付的种类;他物权的种类(承租权是债权);(二)所有权取得的方式、附合、混合等;先占的适用条件;在建建造物的所有权归属(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所有权的绝对消灭;善意取得条件(有偿,若无偿需返还原所有权人);拾得遗失物是事实行为;埋藏物的归属;添附方式;购买盗窃物归还原主;共同共有关系(如合伙);未分割遗产是共同财产;按份共有人的优先受让权;共有人的共同责任;共有人的优先受让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受让权;(三)用益物权种类;地役权概念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性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住宅的续期问题);土地承包权的内容(转包权、出租权、互换权、转让权,但不能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发包人的同意)、出租、转包(发包人的备案);(四)担保物权的种类、属性(不可分性等);担保的范围;法定担保物权;债的担保方式;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并存时处理规则;抵押权与主债权的关系;抵押权人的权利;抵押物;抵押登记的对抗主义;抵押权于合同生效时生效;顺序问题;预告登记的建筑物上抵押权不能设立,但抵押合同可以有效;抵押后出售抵押物需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共同抵押;质权的标的、权利质权的种类;质权设立时间(交付);质权种类;质押已出租物时需承租人知道;留置权的表述;留置权法定;留置权行使条件(合同等);留置物的要求(与债务有牵连关系);(五)占有的概念表述、种类(间接占有、占有改定等);事实上的占有(如小偷的行为)。
二、名词解释1、物权法定原则、公信原则、预告登记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按份共有、相邻关系3、建设用地使用权4、最高额抵押、共同抵押权、浮动抵押5、占有的权利推定、占有辅助三、简答论述题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
2、附合的概念及所有权归属、业主管理权的特征与内容。
3、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特征、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地上权的概念种类、地役权的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物权法历年司法考试高频考点
物权法历年司法考试高频考点物权法上的用益物权,是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的法律形式。
凡实行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均有用益物权制度。
但用益物权制度所发挥的作用及其意义,又因实行土地公有制或者土地私有制,而有程度的差别。
在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国家,土地归私人所有,土地所有者自己使用土地,是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土地所有者自己不使用而交给他人使用,是土地使用关系的次要形式。
我国是在土地公有制基础E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士地归集体所有。
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自己不使用土地而交给各类企业等使用,是国有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农村经济组织自己不使用士地而交给农户使用,是农村土地使用关系的主要形式。
因此,用益物权制度,对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我国所具有的意义和所发挥的作用,要远远超过对于实行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所具有的意义和所发挥的作用。
物权法根据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蹦及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在用益物权编中设专章分别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物权法明确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为用益物权.赋予了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
本法对承包经营权人的基本权利、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和期满后的继续承包、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承包地的调整和收回、承包地被征收的补偿等作了规定。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用益物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通过出让或者划拨的方式取得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分层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和出资或者抵押、建设用地使用权期满后的续期等作了规定。
《物权法》10大考点解析完整版共11页文档
《物权法》10大考点解析(完整版)考点1 物权法定原则考点说明:《物权法》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
一、理论精炼物权法定原则,又称为物权法定主义,是指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以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或物权内容。
在这一点上与债权不同,债权依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可以创设任何种类的债权。
我国物权法没有设定典权制度。
(1)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其它法律文件一律不得设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2)民事主体的物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无效。
二、命题角度分析【角度1】物权法定原则要求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1:对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下列判断正确的是?A.生效,只是不具备物权效力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C.确定无效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答:A根据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效力必须由法律规定,不能由当事人通过协议设定。
据此,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物权类型的法律行为有效,但不具备物权的效力。
例2: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
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
乙能胜诉吗?答:不能,质押行为因违反物权法定原则无效。
考点2物权变动原则及公示方法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异议登记、预告登记制度,强调了动产交付的方式。
一、理论精炼物权变动的原则:(一)公示原则是指在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二)公信原则是指一旦当事人变动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公示,则该公示即产生了公信力,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司考考点突破重要笔记
司考考点突破重要笔记——物权法汇总司法考试物权法重要知识点突破:物权易错知识点1、占有被侵害,对于返还不当得利---无论善恶意都需要返还;对于损害赔偿---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不赔;善意他主在占有人对于超过自身权利范围的侵害要赔偿;恶意的占有人无论因为什么造成的损害都需要赔偿。
对于支出的必要费用--善意自主和他主都有权利要求;恶意无权利要求。
2、占有保护请求权案情:甲租给乙汽车,后甲在乙占有期间将车抢夺回来。
对乙的占有保护如下债法的保护:违约损害赔偿(合同法的保护方法);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侵权法保护方法,占有也可以成为侵权的客体);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占有的不当得利)。
债法保护缺陷:有诉讼时效;要求乙遭受财产损失;侵权要求加害人有过错。
物权法的保护方法:占有保护请求权---占有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
物权保护优点:不适应诉讼时效;构成要件不要求加害人有过错;占有人受有侵害,不要求具有财产性损失。
3、占有返还请求权占有为事实,占有无论是有权还是无权都受保护,小偷的占有也受保护。
构成要件:占有被侵夺(自己动手,用法律禁止的个人私人力量违背占有人的意愿剥夺占有,偷、抢、自己动手拿、霸占;例外:自助,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请求人是占有被侵夺的人,是否为所有权人在所不问(间接占有人的占有被侵夺,直接占有人怠于行使权力,间接占有人可以行使占有返还请求权要求多方将物品返还给直接占有人,但直接占有人拒绝的,间接占有人可以要求对方返还给自己);时间:侵夺之日起一年内;被请求人为侵夺人&侵夺的占有继受人;请求时此人依然是占有人(若遗失、被盗、出卖、赠与并完成交付而消灭,就返还占有义务的履行侵夺人也陷入履行不能)(对善意的占有继受人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概括的继受人应当承受原占有人的瑕疵,无论善恶都要返还,其他的只要不是继承、企业合并,占有的特定继受人--只有是恶意的时候对方才享有占有返还请求权)4、排除妨害请求权有权无权的占有都受保护5、消除危险请求权对危险具有支配力的人可以被享有此权利的人请求6、占有保护:有权无权的占有都受保护,但保护程度有差异,此种差异不仅在物权法的保护上,也体现在债权法的保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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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师点拨物权法司法考试常考点二
名师点拨《物权法》司法考试常考点(二)
考点3 善意取得
考点说明:《物权法》规定动产、不动产、其它物权(如质权、留置权)都能够善意取得,打破了善意取得制度仅适用于动产所有权的取得的观念。
一、理论精炼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原物由占有人转让给善意第三人(即不知占有人为非法转让而取得原物的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原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条件:
(1)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
(2)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3)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4)转让的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交付给受让人;
(5)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如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2、适用范围:动产、不动产、其它物权都能够善意取得;
3、效力: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二、命题角度分析
【角度1】善意取得的标的不能是脱离物。
例:甲有一台新的手提电脑,一天被乙盗窃而去。
乙当天就在大街上找到一个买主丙,丙以15000元将电脑买走。
甲闻讯后向丙主张返还此电脑。
问:丙可否主张善意取得?
答:不能够。
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对象有:被盗、被抢的财物、遗失物。
【角度2】善意取得要件之一:对价、有偿。
例:甲购买手机一部,交给同事乙请其起代为上号。
乙将该手机赠予了其亲戚丙,丙受赠时并不知道手机不为乙所有,后小偷将此手机偷走了。
问手机应该归()?
A.甲
B.乙
C.丙
D.小偷
答:A 甲为手机所有人,享有最完全的物权,在其权利被侵害时能够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返还原物。
乙是无处分权人,丙并非有偿取得手机,因此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来阻断甲的所有权。
【角度3】善意取得的善意的基本要求是,取得物权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对方无处分权。
例:甲乙为一对好朋友。
甲有一两山地自行车委托乙保管,乙应允。
半个月后,乙拿到旧货市场卖与丙。
丙买回家后第二天,从另一友人丁处得知该车系甲所有,而为乙偷偷卖掉的事实。
问:丙能否取得该山地车?
答:能。
所谓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本案关键是丙在买自行车时并不知道车非乙所有,而是事后知道的。
三、应试能力拓展
例:(00.卷二.多.42)甲擅自将乙借给她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可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答:ABC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合同可因乙的追认而有效;B项中甲的行为是无权代理,也可因乙的追认对乙产生效力;C 项,甲丙的交易若符合善意取得要件,则丙可取得手表的所有权。
考点4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考点说明:《物权法》首次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内容及权利行使方式。
一、理论精炼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的与其它部分区别开来的某一特定部分所享有的所有权。
所有人的所有权不及于建筑物的全部,只能及于其所有的部分。
该所有权的客体和使用上均具有独立性。
(一)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归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3、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它业主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