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现场监理单位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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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现场监理部管理制度

宏地总工[2016]第一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宏图地产各城市公司工程部对项目现场监理部的管理,更好发挥监理部在工程管理过程中的作用,为监理部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使监理部在项目工程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特制订此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宏图地产所开发项目内房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市政道路、综合管网、景观施工等各项建设工程的监理部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工程部必须对监理部宣贯质量方针、目标和项目质量计划中的各项目标和指标,负责项目工程的质检及工程项目的全过程跟踪。

(一)充分相信和依靠监理,发挥监理单位的工作积极性;

(二)督促监理部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监理工作的同时,按宏图地产工程管理相关要求开展监理工作;

(三)督促监理部做好施工现场监督工作;

(四)按合同要求对总监、监理人员的到岗率、工作状态进行考核;

(五)要求监理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做好监理资料;

(六)城市公司和总工室对监理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均由工程部统一归口。

第四条管理程序

(一)监理部进驻现场工作前,应将监理部管理人员的组织架构、资历、工作职责报给城市公司工程部。如工程部对项目监理部的工作人员有调整、更换意见,需在二天内以书面通知监理部,监理部必须于三天内将调整意见反馈给城市公司,如有调整,项目监理部必须于七天内调整、更换填补的名单再报给工程部审核、工程副总审定,并抄送总工室备案;

(二)根据工程实施阶段需求,监理部需要调整工作人员时,工程部应要求监理部于七天内将调换、增加、减少的人选报给工程部,新进监理部的工作人员其资历必须经过工程部审批;

(三)为保证监理工作连续性,工程部应在合同中约定现场监理部原则上不得更换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如特殊原因必须更换的,应提前七天将替补人员的资历报给工程部审核、工程副总审定,并抄送总工室备案。未经审批的人员不得进入监理部工作,原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离岗。

(四)工程部按合同约定要求所有监理部工作人员必须每天到项目监理部上班,不得兼任其它项目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离岗时间在两天(含)以内的,应向工程部长请假;离岗两天以上的,应向城市公司工程副总请假。

(五)城市公司工程部可对项目监理部未尽职和不称职的工作人员提出警告,直至要求监理部或监理单位撤换。对总监理工程师的警告或撤换指令由城市公司工程部部长或工程副总向监理单位提出;其他工作人员的警告或撤换指令由工程部长向监理部提出,同时上报城市公司分管工程副总及总工室。

(六)监理部的作息时间应与城市公司工程部保持一致,在工作时间以外应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妥善安排。晚间必须有人值班,工程部需要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监理部必须安排人员加班,但不得影响正常工作;监理部人员考勤必须执行打卡制度,以便更有效地掌握和控制监理人员工作情况。

第二章监理部的内部管理

第五条项目监理部每个工程师必须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对日常工作作详细记录。监理部每月5日前向工程部报送一份上月的监理工作月报,监理月报的内容应符合要求。监理部必须建立工程现场的人材机料的台账。城市公司工程部每季度对监理部进行考核。

第六条监理部办公场所应保持整洁,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要点、工程形象进度、现场平面布置等资料要求上墙。项目监理部应配备常用检测工具、工程规范、图集等工程资料;

第七条施工单位报给监理部要求审核、审批的技术资料、付款资料、签证等,监理部的审核、审批期限应符合宏图地产要求,不得超过三天。

第八条监理部应设有专人跟踪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资料,以使技术资料的整理与工程进度同步。工程竣工后,应督促施工单位提交技术资料,经审核后,由施工单位向城市公司工程部移交;

第九条监理部应参加城市公司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议,对图纸和工艺中存在的问题向设计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由工程部统一向设计单位提出;

第十条监理部要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行审查,并将意见书面报给工程部,由工程部报备总工室;

第十一条监理部应参加工程验收,并按照项目当地的有关规定,完成《工

程质量评估报告》等资料。

第三章监理部对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十二条监理部开展工作前,现场监理部全体人员应参加城市公司工程部组织的宏图地产工程管理文件、工程技术标准和工艺工法的学习,要求监理部严格按照宏图地产相关标准展开监理工作。在日常管理中,监理单位有检查、监督、敦促施工单位按宏图地产工程管理文件和工程标准节点做法等组织施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进场后,项目监理部应按工程管理要求,督促其将工程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的施工方法和质量保证措施按要求进行编制上报,监理部在审核后应附上监理措施,一并报给工程部。在重点部位、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施工时,工程部将实地检查监理工作。如施工单位拒绝整改,则监理部有权责令停工。

第十四条监理部应随时检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发现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不符合规定或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发文责令其整改,文件应抄送项目工程部。如施工单位拒绝整改,则监理部有权责令停工。

第十五条监理部对施工单位使用的大型设备、机具的准用文件、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安全报验手续,监理部应将审查结果归档备查。

第十六条监理部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测量放线控制成果(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临时水准点等)及保护措施进行复核,并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七条监理部应根据宏图地产工程管理要求,对照施工合同的材料清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验收施工单位采购的材料。材料分批进场的,每批均必须验收并建立台账。发现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国家、地方标准的,监理部应责令

施工单位在两天内将材料运离现场,同时将不合格事项书面通知项目部负责人,抄送城市公司工程部及总工室,不得隐瞒。

第四章工程部对监理部的考核与处罚

第十八条工程部对监理部的考核由城市公司工程部组织进行,每季度一次。考核完毕后由城市公司将考核结果抄送监理单位及总工室。除定期考核外,城市公司工程部可以在适当时间组织抽查。

第十九条处罚:

(一)监理部未按监理服务合同和监理规划(实施细则)要求履行控制工程质量责任的,由城市公司工程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求监理单位撤换总监理工程师直至向平台总工室提议中止监理合同。

(二)监理部未按照本办法验收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的,或发现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未向工程部及总工室报告的,由工程部通报批评。监理部发现材料不符合要求,但默许施工单位使用,未造成公司损失或工程永久性质量缺陷的,由工程部要求监理撤换直接责任人,造成公司损失或工程质量永久性缺陷的,要求监理单位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直接责任人,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公司根据监理合同向监理单位索赔或中止监理合同。

(三)监理部在工作时间内按要求人员配备不到位,工作松懈,工作人员经常迟到早退,或在非工作时间未安排人员值班的,第一次由工程部口头警告,第二次由城市公司要求监理单位撤换总监理工程师。

(四)监理部工作人员有索贿、或故意刁难施工单位行为的,由工程部要求监理部撤换直接责任人;发生两次以上的,由城市公司要求监理单位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直接责任人。总监理工程师有此行为的,由城市公司要求监理单位撤换总监理工程师。

(五)监理部内部资料记录、整理不全面,在下次检查或考核中依然存在的,由工程部通报批评。

(六)工程部要求监理部审核、审批的资料积压超过规定时间而无合理理由的,由工程部责令监理部限期完成;在限期内未完成的,由城市公司要求监理单位撤换总监理工程师。

(七)受到两次及以上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处罚时,监理单位将被取消再次参加监理投标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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