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最新劳动争议时效一览表(含法条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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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仲裁的顺序和期限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仲裁的顺序和期限的规定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申请仲裁的顺序和期限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指的是劳动关系中产生的争议,通过仲裁程序进行解决的案件。

在中国,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申请顺序和期限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申请顺序和期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调解阶段: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首先通过调解进行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在双方均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主动介入争议,并进行调解。

调解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5天。

2. 仲裁申请阶段:如果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仲裁申请应当包括仲裁请求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并提供与对方当事人有关的联系方式。

申请人还需缴纳仲裁费用。

申请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0天。

3. 确认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审查。

如果符合受理条件,委员会将发出受理通知书,并将通知书送达对方当事人。

如果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委员会将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说明理由。

受理通知书一般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送达当事人。

4. 仲裁裁决阶段: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将组织专门的人员担任仲裁员,并依法组成仲裁庭,审理争议案件。

在仲裁庭审理期间,当事人可以进行举证,申请人还可以提出书面陈述和辩论。

仲裁庭审理完毕后,将作出仲裁裁决,最长不超过60天。

5. 裁决生效阶段: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后,应当将裁决书送达当事人。

如果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当事人不提起诉讼,或者法院判决生效后,仲裁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总结起来,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申请顺序和期限主要包括调解阶段、仲裁申请阶段、确认阶段、仲裁裁决阶段和裁决生效阶段。

在这个过程中,当事人有明确的时间要求和程序规定,确保申请的公正性和及时性。

这些规定是为了保护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和谐发展。

常用法律时限表

常用法律时限表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10日内
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申请重新检验、鉴定
3日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
20日பைடு நூலகம்
三、其他人身伤害相关法定时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丧失的时限是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
60日内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
1年
身体受到伤害的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受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为
1年
自权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民法通则135条)
普通2年诉讼时效
二、行政部门处理时限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的结案期限为
90日内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特殊情况下的结案期限为
15日内
四、赔偿数额及计算时限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
1倍
申请领取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金的时间要求是自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年内
旅客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期限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
1年内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对其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
1年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日内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工伤认定申请人以及受伤害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期限要求是自工伤认定决定做出之日起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

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劳动争议案件的时效是指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和劳动争议的诉讼时效。

超过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胜诉权丧失。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天,是指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劳动合同权利被侵犯之日算至以后的六十日(不含因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仲裁裁决的生效日为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第十五日的次日,也是劳动争议案件诉讼的胜诉权丧失之日。

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提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缺一不可):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内(不含不可抗力而中断的期间)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二、不服或者部分不服劳动仲裁裁决;三、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即仲裁裁决生效日之前)。

由此,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经劳动争议仲裁,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与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的关系是: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时效是指具备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六十日期限内提起仲裁,否则,依法律规定消灭其中申请仲裁的权利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时效是指有能力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否则仲裁裁决生效,依法律规定丧失申请人民法院依法保护其合法权利的时效规定。

由此,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案件的必须的前置程序,超过劳动争议案件仲裁的时效规定,提起劳动争议诉讼案件,必丧失胜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有规定的,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纠纷的仲裁时效与计算方法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纠纷的仲裁时效与计算方法

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纠纷的仲裁时效与计算方法——陈某诉××中专劳动争议案【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终2808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劳动争议纠纷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陈某被告(上诉人):××中专【基本案情】陈某自2006年9月起至××中专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11年2月9日,陈某年满五十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继续在××中专工作。

后××中专通知陈某对其不再继续聘用,陈某在××中专工作至2019年1月29日。

陈某工作期间,××中专未为陈某缴纳社会保险。

2018年12月24日,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陈某未在启东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未缴纳养老保险费。

2019年1月18日,就××中专未缴纳社会保险事宜,陈某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

劳动仲裁委以原告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主张的劳动争议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为由不予受理。

陈某遂以诉称的事实和理由诉至法院。

2019年3月19日,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陈某现未按月享受启东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010年南通市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287元。

【案件焦点】1.陈某养老保险待遇损失的核定及有无超过仲裁时效;2.如未超过仲裁时效,对于陈某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如何计算;3.陈某诉请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有无法律依据。

【法院裁判要旨】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案中,××中专未为陈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陈某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无法补办,且未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故陈某要求××中专赔偿养老保险待遇损失,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劳动仲裁时效

劳动仲裁时效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劳动仲裁时效劳动仲裁时效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本条是关于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的规定。

(一)仲裁时效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存在一定时间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体来说就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具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突出特征:第一,从仲裁时效的条件上看,仲裁时效是以权利人不行使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保护其权利的事实状态为前提的;第二,在仲裁时效完成后权利人所丧失的并非是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权利。

在时效完成后,权利人仍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过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再保护其权利;第三,仲裁时效具有强制性。

法律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属于强制性规范,当事人不得协议排除对仲裁时效的适用,也不得协议变更仲裁时效的期间;第四,仲裁时效具有特殊性。

所谓特殊性,是指这里规定的仲裁时效仅适用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对劳动争议案件规定仲裁时效,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时效制度的作用就在于使事实状态与法律状态相一致,从而结束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使之在法律上重新固定下来,从而维护了劳动关系的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3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三章仲裁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企业劳动争议,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发展良好的劳动关系,促进改革开放的顺利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企业与职工为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

第四条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一方在三人以上,并有共同理由的,应当推举代表参加调解或者仲裁活动。

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

第二章企业调解第七条企业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

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

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一)职工代表;(二)企业代表;(三)企业工会代表。

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下同)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厂长(经理)指定;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由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并与厂长(经理)协商确定,企业代表的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通过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通过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制定的法律,下面给大家带来2018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第七条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第九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

第二章促进就业第十条国家通过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

国家支持劳动者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

最新劳动法律基本常识大全

最新劳动法律基本常识大全

最新劳动法律基本常识大全一、劳动仲裁时效1年【解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这是普通仲裁时效。

还有一种特殊时效,即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仲裁时效亦可以中断。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

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仲裁时效还可以中止。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一年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

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不订书面劳动合同需每月支付2倍工资【解说】《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倍工资怎么支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此进行了明确。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2018最新版)

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2018最新版)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

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行使请求权。

工伤赔偿法律规定时效(3篇)

工伤赔偿法律规定时效(3篇)

第1篇一、引言工伤赔偿是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时,能够得到及时、合理的赔偿。

工伤赔偿法律规定了赔偿的时效,旨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确保赔偿的公正、公平。

本文将从工伤赔偿法律规定时效的角度,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以帮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

二、工伤赔偿法律规定的时效概述1.时效的概念时效,是指法律规定的一定期间内,权利人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律保护其权利的资格。

工伤赔偿法律规定时效,是指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后,在一定期限内未提出赔偿请求,即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2.工伤赔偿法律规定时效的意义工伤赔偿法律规定时效,具有以下意义:(1)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规定时效,可以确保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后,能够在一定期限内获得赔偿,防止劳动者因赔偿时效过长而丧失请求赔偿的权利。

(2)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规定时效,可以防止用人单位滥用权利,故意拖延赔偿,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提高赔偿效率。

规定时效,可以促使劳动者及时行使权利,减少纠纷,提高赔偿效率。

三、工伤赔偿法律规定时效的具体内容1.一般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工伤事故造成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特殊时效(1)职业病赔偿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确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者支付赔偿费用。

”(2)工伤保险待遇赔偿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应当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提出待遇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四、工伤赔偿法律规定时效的适用范围1.劳动者工伤赔偿法律规定时效适用于所有遭受工伤事故或者职业病的劳动者,无论其身份、职业等。

2.用人单位工伤赔偿法律规定时效适用于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多久

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多久

It is better for three people to suffer more, it is better to make one person suffer more.通用参考模板(页眉可删)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间是多久导读: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由此可见,劳动争议仲裁是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必经程序。

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关系是: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民事权益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仲裁时效是指具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当事人,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而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是诉讼的必经程序。

对仲裁前置的诉讼案件,究竟应适用哪个法定期间?我国仲裁法规定: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适用该规定。

法律对仲裁时效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没有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就适用该规定的行使权利的法定期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根据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八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生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第八章职业培训第九章社会保险和福利第十章劳动争议第十一章监督检查第十二章法律责任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五条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发展职业教育,制定劳动标准,调节社会收入,完善社会保险,协调劳动关系,逐步提高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第六条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2018年最新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2018年最新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227条)
中止执行后起诉期限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裁定对异议标的中止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108条)
申请证据保全
诉前证据保全。商标法58条规定,法院必须在接到申请后48小时内作出裁定,同意的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在采取保全措施后15日内起诉。(商标法58条)
申请回避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民诉45、47条)
罚款、拘留
复议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9条)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167条)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索取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期间是多久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索取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期间是多久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索取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期间是多久劳动争议的发⽣多为劳资问题的纠纷,⽽其解决途径⼀般是由劳动者与⽤⼈单位先进⾏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那么,劳动报酬索取的仲裁时效是多久呢?店铺⼩编为你讲解。

⼀、劳动报酬仲裁时效是多久申请劳动仲裁的⼀般时效为⼀年,因拖⽋劳动报酬发⽣争议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的,应当⾃劳动关系终⽌之⽇起⼀年内提出。

理解:在有些情况下,⼀年的时效期间还不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如在有的⾏业,尤其是建筑业,拖⽋⼯资问题⽐较突出,⼯⼈的劳动报酬很多到年底才结算;还有些劳动者为了维持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对⽤⼈⼀单位拖⽋劳动报酬的⾏为不敢主张权利。

如果都适⽤⼀年的仲裁期间,不利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因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劳动报酬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对于劳动者与⽤⼈单位的劳动关系已经终⽌的情况,则没有维系劳动关系这样的顾虑,因此本条第四款作出了“劳动关系终⽌的,应当⾃劳动关系终⽌之⽇起⼀年内提出”的规定。

⼆、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多长劳动纠纷诉讼时效⼜有普通时效和特殊时效之分,普通时效为两年。

特殊时效⽅⾯,符合《劳动法》第136条规定情形的,诉讼时效为1年。

因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期限为4年。

我国法律所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以下为详细解释,劳动纠纷诉讼时效参考民事诉讼时效内容:1、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年:⾝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

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8号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正文:----------------------------------------------------------------------------------------------------------------------------------------------------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2014年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18年12月14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规范劳动能力鉴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含直辖市的市辖区、县,下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组成。

承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机构,其设置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四条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一)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二)组织劳动能力鉴定;(三)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四)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50年;(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

第六条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

2024年劳动法下追诉劳动争议全攻略

2024年劳动法下追诉劳动争议全攻略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劳动法下追诉劳动争议全攻略本合同目录一览1. 劳动争议的定义与范围1.1 劳动争议的定义1.2 劳动争议的范围2. 追诉劳动争议的时效2.1 时效的计算方法2.2 时效的中断与恢复3. 追诉劳动争议的主体3.1 劳动者的权益保护3.2 用人单位的权益保护4. 追诉劳动争议的程序4.1 和解与调解4.2 仲裁申请4.3 诉讼程序5. 劳动争议的证据收集与提交5.1 证据的种类5.2 证据的收集与提交要求6. 劳动争议的赔偿项目与计算方式6.1 赔偿项目的确定6.2 赔偿金额的计算方式7. 劳动争议的法律责任7.1 劳动者的法律责任7.2 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8. 劳动争议的执行与监督8.1 执行程序8.2 监督程序9. 劳动争议的跨国解决9.1 跨国劳动争议的定义与范围9.2 跨国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10. 特殊类型的劳动争议处理10.1 加班争议的处理10.2 解雇争议的处理11. 劳动争议的预防与规避11.1 劳动争议的预防措施11.2 劳动争议的规避策略12. 劳动争议的法律援助与咨询12.1 法律援助的申请与提供12.2 法律咨询的服务内容与方式13. 劳动争议的统计与分析13.1 劳动争议的统计方法13.2 劳动争议的分析与报告14. 劳动争议的培训与教育14.1 劳动争议处理培训的内容与方式14.2 劳动争议预防教育的实施与评估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劳动争议的定义与范围1.1 劳动争议的定义本合同所称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因劳动权利和义务产生分歧,经协商无法解决,形成纠纷,需要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的问题。

1.2 劳动争议的范围本合同所称劳动争议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工时、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障福利、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等事项。

第二条追诉劳动争议的时效2.1 时效的计算方法劳动争议的追诉时效为两年,自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8个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8个意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8个意见正文:----------------------------------------------------------------------------------------------------------------------------------------------------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8个意见2018年8月15日,由市高法院民一庭牵头,市人社局法规处、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市律师协会劳专委、市检察院民行处、市总工会维权中心六部门参加的第四次劳动争议联席会议在市高法院召开,市人社局工伤保险处、调解仲裁管理处受邀参加了会议。

与会部门就部分劳动争议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讨论并形成了共识。

现纪要如下:一、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两个条文在劳动合同解除事由的用语上存在差异,实践中对此存在不同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赋予了用人单位制定包括劳动纪律在内的规章制度的权利,劳动纪律的确立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用工管理权的范畴。

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以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或者就劳动纪律内容以店堂告示、纪律手册等合理方式告知为前提。

另一种观点认为,即使用人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用人单位仍可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市高法院倾向认为,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规章制度中对劳动纪律有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只能依据规章制度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没有制定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未依法定程序制定、公示,但劳动者存在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且该行为依据通常情理判断属于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度资料整理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2018年度资料整理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一、2018年最新民事诉讼时效一览表
二、诉讼时效的起算: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其中,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势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从侵权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2、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债务人到履行期限届满而不履行债务时才发生侵权事实,而且债权人依据债的内容应当知道这一侵害事实,故自此时起就能够行使请求权。

3.、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的次日或优惠期结束的次日开始计算。

因为在此类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

债务人不依债权人的要求予以履行的,即构成侵权事实,债权人得以行使请求权。

如果法律或合同规定了优惠期,则债权人请求履行只引起优惠期的起算,则当优惠期结束,债务人仍不履行时,才产生请求权。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的债,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因为不实施相应行为是债务人的义务,则侵权事实自债务人实施相应行为之时构成。

债权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时即能行使请求权。

【最新民法通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合同之债诉讼时效

【最新民法通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合同之债诉讼时效

【最新民法通则全文(2018最新版本)】合同之债诉讼时效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 __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 __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 __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 __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第十三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第十五条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追索劳动报酬时效是多久,能直接起诉吗?

追索劳动报酬时效是多久,能直接起诉吗?

追索劳动报酬时效是多久,能直接起诉吗?在职期间追索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不受⼀年仲裁时效的限制。

劳动者以⽤⼈单位的⼯资⽋条为证据直接向⼈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及其他争议的,视为拖⽋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按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以⼯资⽋条为证据直接向⼈民法院起诉,要求⽀付⼯资,⼈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单位拖⽋员⼯劳动报酬的纠纷属于,在处理的时候按照规定往往是仲裁前置,此时当事⼈就需要注意⼀下追索劳动报酬仲裁时效的问题了。

那究竟,追索劳动报酬的仲裁时效是多久呢?请跟随律图⼩编⼀起在下⽂中进⾏了解。

⼀、追索劳动报酬时效是多久根据该法的规定,存续期间因拖⽋劳动报酬发⽣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从表⾯上看,在职期间追索拖⽋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不受⼀年仲裁时效的限制,可以追索劳动关系建⽴以后、数年之前(可以是20年、30年)所拖⽋的相关劳动报酬。

某种程度上⽽⾔,这样的规定,对⽤⼈单位来说是相当⼤的隐患。

法律不保护沉睡的权利。

从时效制度的本质进⾏考虑,时效制度设⽴的⽬的就在于促进法律关系的稳定,即当事⼈所享有的诉权随着⼀定时间的经过,消亡或使相对⽅当事⼈取得消灭诉权的抗辩权。

所以,《》(2021.1.1⽣效)规定的最长权利保护期为⼆⼗年。

《民法典》第⼀百⼋⼗⼋条【普通、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权利⼈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之⽇起计算。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权利受到损害之⽇起超过⼆⼗年的,⼈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申请决定延长。

随着该法的实施,有关时效的追索限制问题会⽇渐明朗。

即使有关规定或解释不能尽快出台,在相关仲裁或司法程序中也会通过分配等具体程序的处理,将有关劳动报酬的追索期限限制在⼀个合理期间内。

⼆、拖⽋劳动报酬能直接起诉吗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者以⽤⼈单位的为直接向⼈民法院起诉,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及其他争议的,视为拖⽋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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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最新劳动争议时效一览表(含法条依据)
众所周知,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民事争议诉讼时效有2年改为3年,即民事主体在民事争议发生后三年内,可依法提起维权之诉,超过三年的时效期,则丧失了对该事项享有的胜诉权。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相对于《民事诉讼法》而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属于特别法,《民事诉讼法》为一般法。

而特别法的法律效力又高于一般法,那么,在《民事诉讼法》调整诉讼时效后,劳动争议诉讼时效又有何影响呢?具体内容如下;图片来源于网络一、诉讼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二、审查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9条、32条图片来源于网络三、答辩期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法律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30条四、管辖权异议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
出。

法律依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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