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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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范文精简版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范文精简版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1. 引言2. 背景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机会和推动创新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为了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旧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经济形势和市场需求。

工信部等四个部门决定对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进行修订,以更好地适应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

3. 新标准的主要内容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企业规模根据新标准,中小企业的规模将根据其年营业收入、从业人数以及资产总额等指标进行划分。

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微型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2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型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中型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2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亿元。

3.2 产业分类新标准对中小企业的产业分类进行了细化,根据企业所属的行业,将中小企业分为不同的产业类别。

这有助于更加精准地制定相应的政策支持措施,促进中小企业在不同领域的发展。

3.3 政策支持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政策支持。

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方面的政策将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所属产业类别进行定制化的制定。

这将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活力和创新动力。

4.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意义和影响新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对于中小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4.1 清晰界定中小企业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使得对中小企业的定义更加清晰明确,使企业能够更准确地判断自身的规模和地位。

这有助于政府更好地了解和关注中小企业,从而制定更加有针对性的政策。

4.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通过更具体的划分标准,中小企业能够享受到更有针对性的政策支持。

这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发展机遇和资源,促进其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提升。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附件: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国务院四部门联合制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国务院四部门联合制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作者: 无
作者机构: 不详
出版物刊名: 交通财会
页码: 44-44页
年卷期: 2011年 第8期
主题词:�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划型标准 国务院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统计局 四部 小企业发展
摘要: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于2011年6月18日印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依此《规定》,我国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6个行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16个行业)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0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引言随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为了更好地推动中小企业的发展,减轻中小企业的负担,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特制订本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本将详细叙述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各个方面,并且提供相应注释和法律名词。

二、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一条,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1. 企业在投资者一方(含国有资产)的实际控制下;2. 企业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3. 企业年净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

三、中小企业的分类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行业特点,中小企业可分为以下几类:1. 初创型企业:企业成立不超过3年,在创业阶段,未形成明确的产品或服务;2. 成长型企业:企业成立3年以上,已形成明确的产品或服务,市场占有率逐步增长;3. 成熟型企业: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稳定运营,市场占有率较高;4. 优胜型企业:在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较高的盈利能力的企业。

四、中小企业获得支持和优惠政策的条件为了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政府提供了多项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

中小企业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 财税支持:享受减免税收和财务补贴;2. 贷款支持:获得低利率贷款和融资支持;3. 市场准入支持:享受市场准入便利和专项扶持政策;4. 创新支持:获得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支持;5. 人才支持:享受人才培训和引进政策支持。

五、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评定和监管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相关要求,对中小企业进行划型评定和监管。

评定标准包括企业的规模、行业、发展阶段、市场占有率和盈利能力等因素。

评定结果作为中小企业享受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的依据,并进行定期监管和检查。

六、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适用范围本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适用于我国所有中小企业的划型和评定,并可作为相关部门、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在支持和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过程中的参考依据。

七、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全文八、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企业实际控制:指投资者(包括国有资产)对企业的真实支配能力;2. 年营业收入:企业在一年内所实现的销售收入总额;3. 净资产:企业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中小企业划定标准

中小企业划定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四部委原小企业标准

四部委原小企业标准
《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中的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订大中小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并提供相应的统计数据;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再制订与《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分标准;对尚未确定企业划型标准的服务行业,有关部门将根据2003年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结果,共同提出企业划型标准。
四、中小企业标准为:
工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2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为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3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建筑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3000人以下,或销售额3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40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6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资产总额4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 政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部
国 家 统 计 局
二OO三年二月十九日
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职工人数800人以下,或销售额15000万元以下。其中,中型企业须同时满足职工人数400人及以上,销售额3000万元及以上;其余为小型企业。
五、本规定中,职工人数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末从业人员数代替;工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产品销售收入代替;建筑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工程结算收入代替;批发和零售业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销售额代替;交通运输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的销售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年营业收入代替;资产总额以现行统计制度中的资产合计代替。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

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5.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5.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工信部等四部门出台中小公司划分标准1.doc

工信部等四部门出台中小公司划分标准1.doc

工信部等四部门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1 工信部等四部门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

中小型企业划型标准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大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

精品文档工信部等四部委出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细分了企业规模类型,将企业分为大、中、小、微小型和微型企业将成为这次划型标准修订重要突破和亮点在于新增加了微型企业标准。

型。

今后政策扶持的重点。

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月182011年6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2011]300号工信部联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国发[2009]36号展的若干意见》( 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统计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本规定。

(国发[2009]36号的若干意见》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不含铁路运输业)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软件和信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科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

)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20000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一)万元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050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近日,工信部、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印发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这是对中小企业的划分和分类提供了明确的标准。

这一举措旨在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它们提供更多的政策支持和便利。

中小企业一直被认为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它们在就业、创新和经济增长方面扮演着不可忽视的角色。

然而,由于缺乏明确的划分标准,中小企业在获得贷款、税收减免和其他政策支持方面常常面临困难。

因此,制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于解决这些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该标准规定主要针对企业规模和运营状况进行分类。

根据规定,中小企业分为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

其中,微型企业指从业人数在20人以下,年销售收入不超过100万元的企业;小型企业指从业人数在20人以上、不超过100人,年销售收入在1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的企业;中型企业指从业人数在100人以上、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500亿元之间的企业。

相比以往的划分标准,这一标准更具细化和灵活性。

它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三个层级,使得政策支持能够更有针对性地满足不同规模的企业需求。

这样一来,微型企业能够更容易地获得贷款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支持,小型企业则可以获得更多的技术创新和市场拓展方面的支持,而中型企业则可以享受更多方面的优惠政策和资源支持。

此外,该标准规定还强调了对于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确保它们能够顺利获得贷款和债务融资等金融服务。

此外,还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培训和技术支持,提高它们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同时,还要进一步简化中小企业的行政审批手续,降低它们的运营成本和负担。

中小企业的发展对于增强经济活力、推动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当前我国中小企业在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等方面仍然存在不足。

因此,制定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并配套出台针对性的政策支持举措,将有助于解决这些问题,推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发文时间:2011-06-18文号: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大中小】添加收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二零一一年六月十八日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一、引言为了规范中小企业的分类管理,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X(机构名称)整理并印发此《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希望各地区、各部门和中小企业能够严格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进行划型标准的实施。

二、中小企业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的规定,中小企业是指从业人数在规模以上企业数额中占少于X%、独立核算能力相对较弱、比较依靠自主创业的企业。

三、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基本原则1、综合评价原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应综合考虑企业的规模、经营状况、资产状况、市场地位等多个方面因素进行评价,并综合判断确定企业的类型。

2、差异化原则鉴于中小企业的特点,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应考虑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确保标准能够适用于各类中小企业。

3、稳定性原则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应具有相对稳定性,不宜频繁变动,以便企业能够根据标准稳定经营。

四、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分类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分类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指标:1、企业规模指标1.1 从业人数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法的规定,中小企业的从业人数在规模以上企业数额中占少于X%。

- 微型企业:从业人数小于X人;- 小型企业:从业人数在X人至X人之间;- 中型企业:从业人数在X人至X人之间;- 大型企业:从业人数大于X人。

1.2 营业收入- 微型企业:营业收入小于X万元;- 小型企业:营业收入在X万元至X万元之间;- 中型企业:营业收入在X万元至X万元之间;- 大型企业:营业收入大于X万元。

2、经营状况指标2.1 利润总额- 微型企业:利润总额小于X万元;- 小型企业:利润总额在X万元至X万元之间;- 中型企业:利润总额在X万元至X万元之间;- 大型企业:利润总额大于X万元。

2.2 稳定性根据企业连续X年的经营状况评估,判断企业的稳定性情况。

- 稳定型企业:连续X年经营稳定,没有重大经营风险;- 不稳定型企业:连续X年经营不稳定,可能存在重大经营风险。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工信部等四部门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一、背景介绍近年来,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为了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信部)等四个部门对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进行了修订。

二、修订的目的修订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目的是为了更精确地确定中小企业的范围,更好地提供政策和服务,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三、修订的内容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调整:1. 企业规模标准根据修订后的标准,中小企业的年度营业收入和职工人数分别调整为:小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200人;中型企业: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

2. 企业性质标准修订后的标准中,除了按照企业规模划分中小企业外,还对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进行了分类,包括国有控股企业、非国有控股企业等。

3. 行业分类标准修订后的标准对中小企业所属的行业进行了细化划分,以更好地适应各行各业的发展需求。

四、修订后的影响修订后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将对相关政策和服务产生以下影响:1. 产业政策修订后的标准将更精确地划分中小企业的范围,政府可以根据不同规模和性质的企业制定差异化的产业政策,更有针对性地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2. 融资支持中小企业往往面临融资难的问题,修订后的划分标准将帮助金融机构更准确地评估企业的规模和风险,并提供更合适的融资支持。

3. 创新能力激发中小企业是创新的主要动力,修订后的标准将更好地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活力,为其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机会。

五、工信部等四个部门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修订,旨在更好地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

修订后的标准将更精确地确定中小企业的范围,并提供差异化的政策和服务,进一步激发中小企业的活力和创新能力。

相信这一修订将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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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委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2011年07月04日 11:57
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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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
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
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

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

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

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
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

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

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

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

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

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

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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