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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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信息发布、审核、登记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河源市教育系统信息交流,打造健康的河源市教育系统信息交流平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网站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执行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杜绝违犯《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的情形出现。
第三条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备案记录,以加强管理。
第四条信息审核单位应在充分理解国家有关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的基础上及时处理申请部门的请求,并将审核意见及时反馈给申请部门。
第五条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应将信息及时转发给信息发布人员。
第六条信息审核部门应当做好信息请求、处理、转发的备案工作。
第七条信息发布人员对所收到的经过审核后的信息在确认审核意见后,应及时在网上发布,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性。
第八条信息发布人员对所发布的信息应当做好备案工作。
第九条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程序限定,限制带有某些不良词汇的信息发布。
第十条对在本网站发布信息的信源单位提供的信息进行认真人工检查,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第十一条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存档。
第十二条一旦在本站发现用户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的: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国家机关信誉;
(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上述内容的地址、目录,并保留原始记录,在二十四小时之内向河源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支队报告。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日期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