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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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银行外汇帐户管理办法

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帐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外汇帐户管理,提高盈利效益,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汇帐户是指境内机构(含外商投资企业)、驻华机构、个人及来华人员,在经批准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的帐户。

从帐户的性质来划分,可以分为经常项目外汇帐户和资本项目外汇帐户;从帐户的资金形式来划分,可以分为外汇现钞帐户和外汇现汇帐户。

第三条外汇帐户(对私帐户除外)目前只允许在本行国际业务部内开立。

第二章外汇帐户管理原则第四条开户审批原则:除外汇经常项目、保证金帐户、待结汇帐户、国内外汇贷款帐户外,境内机构开立其他外汇帐户均须经外汇管理局批准。

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立外汇帐户。

第五条专户专用原则:在本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应按不同帐户的收支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帐户使用范围。

第六条归属使用原则:谁的帐户谁使用,不得串用、出租、出借。

第三章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第七条经常项目外汇帐户的开立与使用(一)开户时,境内机构填写开户申请书,并提供如下正本和正本复印件资料: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若委托他人办理,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5.国地税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6.开户申请书一式二份;7.印鉴卡一式三份及预留印鉴样卡一份;8.单位基本情况表;9.开户企业若为内资企业,需提供进出口权证明文件,如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证书;10.开户企业若为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外汇登记证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本行为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帐户时,应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的外汇帐户管理信息系统(银行版),查询该境内机构是否已在组织机构档案管理登记基本信息。

银行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

银行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

银行经常项目外汇政策操作手册目录第一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 (1)第一节境内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 (1)第二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2)第三节境内机构外币现钞账户 (4)第四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内资金境内外汇划转 (4)第五节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变更及关闭 (5)第六节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错误信息的反馈 (6)第二章贸易项下出口收汇管理 (7)第一节出口收汇待核查账户管理 (7)第二节出口收汇 (8)第三节出口收汇核销联的出具 (9)第四节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1)※一般贸易、进料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贸易(比例内)或其他贸易类别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1)※来料加工贸易(超比例)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2)※出口预收货款收结汇联网核查 (14)※按规定不需办理货物报关项下的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 (15)※出口对应的外币现钞收入收结汇联网核查 (16)※出口贸易融资项下收结汇联网核查 (16)※出口与收汇主体不一致的收结汇联网核查 (17)※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多收汇差额资金的结汇/划转的联网核查 (18)※其他经外汇局核准的资金结汇/划转的联网核查 (19)※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的退汇 (19)※企业待核查账户外汇资金的退汇联网核查 (19)第五节收结汇联网核查应急预案 (20)第六节预收货款登记管理 (21)第七节延期收款登记管理 (23)第八节出口收汇核销管理 (24)第九节保税监管区域企业出口收汇管理 (27)第三章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管理 (27)第一节“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简称“名录”)管理 (28)第四节“A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32)第五节“B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39)第六节“C类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40)第七节辅导期内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41)第八节不在名录进口单位贸易付汇管理 (41)第九节贸易进口延期付汇 (42)第十节贸易进口预付货款 (44)第十一节贸易进口退汇管理 (45)第十二节保税监管区域内企业(简称“区内企业”)的进口付汇 (46)第十三节银行自身贸易项下进口付汇管理 (47)第四章服务贸易及经常转移等外汇管理 (47)第一节小额项下 (49)第二节国际运输项下 (49)※国际运输项下向境外支付国际空运和陆运项下运费及相关费用 (49)※国际运输项下船长借支提取现钞 (50)※其他国际运输项下售付汇 (51)第三节通讯信息项下 (52)※国际通讯项下售付汇 (52)※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软件服务 (53)※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硬件维护 (54)※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域名注册费与信息服务费 (55)第四节国际机票项下 (56)※代售国际机票 (56)第五节远洋渔业项下 (57)※远洋渔业项下售付汇管理 (57)第六节文化体育项下 (59)※文化体育项下支付境外演员来华的商业性演出费用 (59)※文化体育项下赴境外拍摄影视片费用 (60)※文化体育项下支付境外运动员转会费 (61)第七节咨询服务项下 (61)※咨询服务项下咨询服务(不含技术咨询) (61)第八节广告、展览项下 (62)※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广告费 (62)※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举办展览费 (63)※境外广告、展览项下境外参展费 (64)第九节无形资产项下 (64)※无形资产项下售付汇管理 (64)※无形资产项下计算机软件许可使用 (68)※无形资产项下电子出版物著作权许可 (69)第十节驻华机构、驻外机构、境外机构和外籍个人项下 (70)※驻华机构从境外携入或在境内购买的自用物品、设备、用具等出售后所得的人民币款项兑付 (70)※驻外机构办公经费 (71)※境外业主的人民币租金兑付外汇 (72)※外籍人员工资、奖金、津贴等人民币收入的兑付 (72)第十一节公务出国用汇项下 (73)※公务出国项下财政预算内单位出国用汇 (73)※公务出国项下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出国用汇 (74)第十二节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 (76)※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境外承包工程的垫款售汇 (76)※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境外承包工程款汇出 (77)※境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项下支付境外劳务,承包工程项下中介费 (77)※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境内外汇划转 (78)※境外劳务合作项下劳务人员工资、安家费提取外币现钞 (79)第十三节国际旅游项下 (79)※国际旅游项下出国游团费 (79)※国际旅游项下港、澳游团费 (80)※国际旅游项下出国游核销 (81)第十四节进出口贸易项下 (81)※出口贸易项下佣金 (82)※进口贸易项下信息服务费 (82)第十五节国际赔偿项下 (83)※国际赔偿项下(不含国际贸易项下的赔偿)售付汇 (83)第十六节投资收益项下 (83)※外商投资企业利润、股息、红利汇出 (83)※外商投资企业外方人民币利润再投资退税款 (84)第十七节其他非贸易项下 (85)※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服务贸易售付汇 (85)※境外质量认证费用购付汇 (86)※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核准 (86)※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工资及福利津贴 (87)※跨国公司非贸易项下向境外关联公司支付代垫外籍员工境外保险费 (88)第十八节银行自身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及外汇净收益结汇 (90)第十九节捐赠项下 (91)第五章个人外汇业务管理 (93)第一节个人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性外汇管理 (93)第二节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外汇管理 (94)第三节个境外个人旅游购物贸易方式项下结汇 (95)第四节个人非经营性外汇收入 (96)第五节个人外汇汇出境外 (96)第六节个人年度总额内结售汇 (97)第七节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结汇 (98)第八节超过年度总额的非经营性购汇 (99)第九节个人境内外汇划转 (101)第十节个人外汇现钞及携带证管理 (102)第十一节禁止分拆结汇 (105)第六章保险外汇业务管理 (105)第一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经营账户 (106)第二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外汇资金运用账户 (107)第三节保险经纪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07)第四节保险代理公司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08)第五节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筹建期开立临时账户 (108)第六节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正式设立后申请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09)第七节保险公司吸收外国参股开立外汇资本金账户 (110)第八节保险经营机构开立其他资本项目外汇账户或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110)第九节保险项下结汇管理 (111)第十节保险公司分公司外汇利润汇出 (112)第十一节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分公司将人民币资本金兑换为外汇资本金/外币间兑换112第十二节保险经营机构向投保人支付退保费 (113)第十三节保险经营机构向其他保险经营机构支付共保或保险联合体项下的保费/赔偿113第十四节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申请购买人民币保险项下境外分保费114第十五节保险经营机构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保险赔偿 (114)第十六节再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再保险项下的摊回赔款 (115)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第一章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自2006年5月1日起,取消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户事前审批;自2007年8月12日起,境内机构可根据经营需要自行保留其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不再进行限额管理。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操作规程

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操作规程

xx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操作,防范业务风险,促进业务发展,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操作规程所称境外机构,是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合法注册成立的机构。

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 不包括境外机构境内离岸账户和境外同业清算账户。

离岸帐户指境外机构按规定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业务部开立的账户。

第三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境外机构B股外汇账户、具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地区)驻华使领馆或者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等开立、使用和关闭,外汇局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外汇局汇发[2009]29号文规定和本规程办理。

第四条开立境外机构外汇账户时,我行系统可在账户前统一标注NRA(NON-RESIDENT ACCOUNT),即NRA+外汇账户号码。

第五条境外机构外汇账户资金余额,除外汇局另有规定外,纳入我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第六条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资金余额作为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的,按照境内贷款项下境外担保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第七条办理境外机构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有关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定。

第八条本操作规程适用于总行及获授权从事国际结算业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获授权分行)。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九条境外机构所在的开户行负责核实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合规性;凭核实通过后的开户资料在综合业务系统开立外汇账户;提交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赋码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获授权分行负责办理辖内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以下简称NRA帐户)账户收支等国际结算业务以及国际收支申报等;负责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报送辖内NRA帐户的开立、收入、支出和余额变动情况;负责向当地外汇局为辖内开立外汇账户的境外机构申领特殊机构代码,办理基本信息登记。

[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最新卓越管理方案您可自由编辑】(管理制度)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20XX年XX月寥年的企业咨询顾问经验,经过实战验证可以落地$丸行的卓毬管碎方案,嘀得您下戟拥肓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试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试行)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作业指导书9.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于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内的,能够 结汇,也能够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 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10.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构 应当通知境内机构办理结汇手续。

境内机 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 有权于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 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 手续,且于结汇后 5个工作日内告知该境 内机构。

月初起5个工作日内,将“国家外汇管 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报开户所于 地外汇局。

4•同壹境内机构于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 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能 够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机构 必须于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 质,以供汇入金融机构审核。

汇入金融 机构必须将汇入的外汇资金纳入境内机 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开户所于地外汇局审核材料:1.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4.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运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1.境内机构原则上应于注册地开户,确因运营需要可于注册地以外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外汇局应审核境内机构异地开户的必要性、合理性。

2.异地账户是以跨地市作为界定标准,即同壹个地级市范围内视为同城;跨地市的视同异地。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

** 银行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外汇账户管理办法》以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为加强我行外汇账户的管理,规范外汇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本暂行办法所称驻华机构,是指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开户行,是指** 银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外汇账户,是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允许开立外汇账户范围内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在开户行设立的外汇账户。

第五条开户行应严格遵循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制定的对境内机构外汇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账户的撤销及检查等有关管理规定。

第六条凡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境内机构均可在** 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第二章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第七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一)开户人开立下列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需事先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

1.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 具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3. 驻华商务机构(代表处或办事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二)开户行为开户人开立上述外汇账户时审核以下申请材料:1. 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账户信息交互平台,查询开户人是否已在开户地外汇局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已登记的基本信息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未进行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的,或已登记的基本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开户行不得为其办理开户手续,并告知其到开户地外汇局办理开户主体基本信息登记或变更手续。

开户行开户时应打印基本信息查询结果,与开户资料一并留存。

2. 开立账户申请书及外汇账户对账协议,留存原件;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或代表机构登记证(驻华商务机构开户时提供)或民政部门颁发的社团登记证或国家授权管理部门批准成立文件原件,留存复印件;4. 国家授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文件或备案表正本(限进出口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保税区外汇登记证》原件,留存复印件;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5. 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留存复印件;6. 税务部门(国税及地税,下同)颁发的税务登记证原件(限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提供),留存复印件;7. 开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驻华商务机构负责人提供包括护照等证明身份的证件及有关部门颁发的证明职务的证件,如首席代表证等),留存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直接办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以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原件,留存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身份证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授权代理人办理的);8. 印鉴卡;9. 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10. 国际收支申报单位基本情况表。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法规类别】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金融机构外汇业务【发文字号】汇发[2002]87号【发布部门】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日期】2002.09.09【实施日期】2002.10.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第五条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见附件一),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外汇局审核境内机构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材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开立核准件”(以下简称“账户开立核准件”)(见附件二)。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1.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购汇, 对于超过年度总额的部分,需审核经常项 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一 致性。 2.居民个人必须提供标有交易价格的经常 项目跨境交易真实性证明材料办理购汇, 按照证明上所列明金额进行供汇,不得超 过证明材料上标注的金额。 3.居民个人所购外汇不得存入个人外汇账 户,但可以直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 旅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 最高可以提取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 元)的外币现钞。 4.居民个人购汇,由他人代为办理的,还 须提供委托人的授权书、代办人的真实身 份证明。 5.前往对我国实行落地签证、免签证的国 家或地区而无法在出境前提供签证的,银 行审核其它证明材料后直接办理。
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汇管 理条例》 2.《结汇、售 汇及付汇管理 规定》 3.《境内居民 个人购汇管理 实施细则》 4.《国家外汇 管理局关于调 整经常项目外 汇管理政策的 通知》(汇发 [2006]19号)
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1.本人真实身 份证明; 2.由直系亲属 代为办理的, 还须提供委托 人的授权书、 代办人的真实 身份证明和亲 属关系证明。 1.审核居民个 人身份证明的真 实性; 2.居民个人年 度总额为每人每 年等值2万美元 。
注意事项 1.居民个人凭真实身份证明购汇,不得超 过年度总额,年度总额内外汇可以分次购 买。 2.居民个人购汇应先在年度总额内进行。 3.年度总额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对于上 一年度未使用或未用完的额度不得转入下 一年度使用。 4.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可以存入本人境内外 汇账户、可以汇出境外,可以持汇票、旅 行支票、信用卡等携出境外;每人每次可 以提取不超过等值2000美元(含2000美 元)的外币现钞。 5.居民个人所购外汇存入本人外汇账户后, 按照境内个人外汇账户管理规定执行。居 民个人提取外币现钞并携带出境按照现行 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规定执行。 *6.居民个人购汇不受其户籍所在地地域的 限制。 *7. 真实身份证明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在其使用有效 期内、能表明居民个人真实身份的证明性 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护 照以及永久居留证等。 *8.银行应在个人购汇系统上真实、准确地 录入个人购汇用途等有关信息,应打印购 汇通知单,作为业务凭证留存。 *9.居民个人身份证号码如出现重复,应提 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确认证明,银行方 能为其办理购汇手续。 *10.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权的外 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办理购汇时,银行在 系统的身份证号码一栏内录入其永久居留 证上的编码。 注:本项目中打*的为各项目中均应注意的 事项。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汇发[2002]87号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9.09施行日期2002.10.15文号汇发[2002]87号主题类别外汇管理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9月9日汇发[2002]87号)一、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新形势,降低企业经营成本,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但不包括金融机构。

二、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与使用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境内机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二)具有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第四条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范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

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其账户收支范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第五条境内机构应当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一)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二)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三)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见附件一),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结汇水单等);(四)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五)外汇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

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

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
《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
一、账户创建和登录
1. 用户需根据指引,在外汇管理平台注册账户,并填写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

2. 注册成功后,用户可使用注册时填写的账号和密码登录外汇管理平台。

二、交易操作
1. 登录后,用户可进行外汇交易,包括买入、卖出、止损、止盈等操作。

2. 在交易过程中,用户需谨慎操作,注意市场波动,合理把握风险。

三、资金管理
1. 用户可在外汇管理平台进行资金存取操作,需遵守相关规定,确保资金安全。

2. 在进行资金交易时,需注意资金来源和去向的合法性,避免违反财务规定。

四、信息披露
1. 外汇管理平台会不定期发布市场资讯和交易建议,用户可阅读并参考。

2. 用户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发布个人观点和交易建议,但需遵守平台的信息发布规定。

五、风险警示
1. 外汇交易属于高风险投资,用户需谨慎对待市场波动和风险。

2. 在进行交易前,用户需充分了解市场情况,做好风险评估,避免出现不可承受的损失。

六、其他规定
1. 用户在使用外汇管理平台时,需遵守平台的各项规定和操作流程。

2. 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外汇管理平台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账户操作、冻结资金等。

以上即为《外汇管理平台操作规程》,希望用户在使用外汇管理平台时,能遵守规定,理性交易,确保操作安全。

经常项目外汇操作规程(3篇)

经常项目外汇操作规程(3篇)

第1篇一、总则为规范经常项目外汇操作,加强外汇管理,促进对外经济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简称“外汇主体”)在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结汇、售汇、付汇等操作。

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管理1.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调回境内,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外汇擅自存放在境外。

2.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卖给外汇指定银行,或者经批准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账户。

3. 境内机构的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应当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四、经常项目外汇支出管理1. 境内机构的经常项目用汇,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的规定,持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

2. 个人因私用汇,在规定限额以内购汇;超过规定限额的个人因私用汇,应当向外汇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外汇管理机关认为其申请属实的,可以购汇。

3. 个人携带外汇进出境,应当向海关办理申报手续;携带外汇出境,超过规定限额的,还应当向海关出具有效凭证。

五、外汇账户管理1. 符合规定条件的中资企业可以向外汇局申请在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

2. 外汇专用账户包括:代理进口、贸易专项、承包劳务、捐赠援助、专项代理、国际货运、国际汇兑、国际旅行社、免税商品及暂收待付等业务需在国内开立的外汇账户及承包劳务需在境外开立的外汇账户。

六、核销管理1. 进口单位在办理进口付汇手续时,除提供规定的凭证外,均应当填写进口付汇核销单。

2. 进口单位应按照国家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和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规定办理核销手续。

七、违规处理1. 外汇主体违反本规程,由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2. 外汇主体违反本规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1.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本(三篇)

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境内外汇账户的管理,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和外汇市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个人、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开立和使用境内外汇账户的行为。

第三条境内外汇账户是指在中国境内开设的、以外币计价的跨境支付、结算和存取款等的账户。

第四条境内外汇账户的开户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账户开立、使用、结汇和购汇等管理职责,保障境内外汇账户的正常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五条境内外汇账户依法享有合法权益,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二章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第六条境内个人在境内外汇账户开立机构申请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填写开户申请表。

第七条境内个人申请开立境内外汇账户应当自行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开户机构办理开户手续。

第八条境内企事业单位在境内外汇账户开立机构申请开立、变更或者注销境内外汇账户,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填写相关申请表。

第九条境内企事业单位申请开立、变更或者注销境内外汇账户应当提交与该账户有关的有效证明文件,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开户机构办理开户、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三章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第十条开设境内外汇账户后,境内个人可以在国内境内外汇账户间进行转账、提取现金、结汇和购汇等交易。

第十一条开设境内外汇账户后,境内企事业单位可以在国内境内外汇账户间进行转账、提取现金、结汇和购汇等交易。

第十二条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应当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外汇主管部门的监管规定。

第十三条境内外汇账户的使用应当遵守外汇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得进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交易。

第四章结汇和购汇第十四条境内个人从境外收入外汇款项,有结汇需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结汇手续。

第十五条境内个人办理结汇手续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填写结汇申请表。

第十六条境内企事业单位收入外汇款项有购汇需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办理购汇手续。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下发《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的通知状态:有效发布日期:2006-04-19 生效日期: 2006-05-01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发布文号: 汇综发[2006]3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5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完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规范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见附件,以下简称《操作规程》),细化了相关政策要求,明确了外汇局和银行在办理业务中的各项规定,便利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相关业务。

现将《操作规程》下发给你们。

本《操作规程》自2006年5月1日施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

?2006年4月19日附件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境内居民个人购汇操作规程一、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项目法规依据审核材料审核原则注意事项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外汇局审核材料:1.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 境内机构提交材料如实的,外汇局予以登记。

境内机构的基本信息变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3.《境内外汇账户管理规定》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 '外汇局应审核以下材料:1.变更申请书;2.变更后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或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3.有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变更通知书。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3篇)

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文本文提供的外汇账户管理规定范本旨在帮助企业或个人设定适当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外汇账户的有效管理和运作。

以下是规定的要点:一、账户设立和关闭1.1. 企业/个人应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设立外汇账户。

申请需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文件和机构或个人的证明文件。

1.2. 外汇账户的开设需经相关金融机构的审核和批准。

1.3. 企业/个人应在账户关闭前提前通知相关金融机构,并办理相关手续。

1.4. 未经授权,不得擅自关闭外汇账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资金存取和使用2.1. 企业/个人可以通过外汇账户进行外汇资金的存取和使用。

2.2. 存款资金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不得涉及非法或违规的资金来源和用途。

2.3. 使用资金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不得用于非法和违规的经济活动。

2.4. 需提供合法的凭证和文件,以便进行存取或使用资金的审核和核实。

三、账户余额管理3.1. 企业/个人应定期对外汇账户的余额进行核对,确保账户余额准确无误。

3.2. 发现账户余额异常或与实际情况不符时,应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报告,并协助进行调查和核实。

3.3. 不得擅自提取盈余或虚增账户余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外汇交易和结算4.1. 企业/个人可以通过外汇账户进行外汇交易和结算。

4.2. 外汇交易应符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规定,不得进行非法或违规的交易行为。

4.3. 外汇结算应按照相关法规和政策的要求进行,并提供相关的结算凭证和文件。

4.4. 不得进行违规或操纵外汇市场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账户信息和报告5.1. 企业/个人应确保外汇账户的信息准确完整,并随时更新。

5.2. 应及时向相关金融机构报告账户信息的变动,如账户用途、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等。

5.3. 应按照相关规定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交定期或不定期的账户报告,并及时提供相应的资料和文件。

六、违规处理6.1. 如企业/个人发生违规行为或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相关金融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完整

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完整
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机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资金转定期存款
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
1.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
2.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4.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1.外汇局核准境机构的开户申请时,应当为境机构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定限额,并在“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中注明。
2. 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统一采用美元核定,境机构开立其他币种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其限额由外汇局按开户当期适用的部统一折算率折算。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
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期刊名称】《中国外汇管理》
【年(卷),期】2003(000)006
【总页数】4页(P54-57)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32.6
【相关文献】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 [J],
2.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放宽境内机构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有关问题的通知 [J], 无
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承包工程等项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汇发[2003]90号) [J], 无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J], 无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自行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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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机构异地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
(1)境外汇入需原币划转境个人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如国际邮政汇兑外汇账户、纯劳务外汇账户;
(2)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外汇账户;
(3)因外汇局实行特殊管理方式而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免税品外汇账户、远洋渔业外汇账户;
(4)临时开立的外汇账户,如大型国际会议、运动会、博览会、展览会等需开立外汇账户的;
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6. 境机构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无须经外汇局另行核准,但应纳入境机构在该营业网点已经外汇局核准的原有核准件下统一管理。
7. 境机构在不同金融机构或者同一金融机构不同营业网点开立相同性质、不同币种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者在同一开户金融机构同一营业网点开立不同性质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均需外汇局核准。
8. 境机构办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与境外法人和自然人在境金融机构开立的离岸账户间外汇资金划转,应当按照向境外付汇或从境外收汇,凭《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办理,开户金融机构应当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外汇管理规定,审核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9. 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以的,可以结汇,也可以存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超出外汇局核定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的外汇收入必须结汇。
10. 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后,开户金融机构应当通知境机构办理结汇手续。境机构未及时办理结汇手续的,开户金融机构有权在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超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之日起10个工作日强制为其办理超限额部分外汇结汇手续,并在结汇后5个工作日告知该境机构。
3.开户程序
外汇局审核境机构提交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核发“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境机构凭外汇局核发的核准件到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开户金融机构审核材料: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
1.申请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有权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2)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收入。
2.有经常性的外汇收入的境机构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但有一次性、个别的外汇收入的境机构原则上不可以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
3.如确实需要,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的罚没款、暂扣款和专项收缴款可以开立外汇现钞账户。
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项目
法规依据
审核材料
审核原则
注意事项
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开立
1.《中华人民国外汇管理条例》
2.《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3.《境外汇账户管理规定》
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87号)和《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4.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入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支出围为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及经外汇局核准的资本项目外汇支出;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收支围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进行核定。
5.境机构同时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和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时,应当分别开立。
1.境机构申请开立下列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外汇局可以按照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为其核定账户限额:
1.已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境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须于开户后次日通过“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将开户信息传送到外汇局。
2.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中资境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应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交开户的中资境机构。中资境机构应当在开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将该核准件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并申领《外汇账户使用证》。
3.未使用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开户金融机构为外商投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后,应当将开户信息如实填写在《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的相应栏目,开户金融机构应当在每月初起5个工作日,将“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 (核准件要项为“账户开立”)第四联报开户所在地外汇局。
4. 同一境机构在不同开户金融机构开立的相同性质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之间可以相互划转外汇资金,但汇出金融机构必须在汇出凭证备注栏中加注账户性质,以供汇入金融机构审核。汇入金融机构必须将汇入的外汇资金纳入境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管理。
开户所在地外汇局审核材料:
1.注册地外汇局核发的“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核准件要项为“异地开户备案”)
2.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3.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5)具有单方面转移性质,收款单位为境非盈利性机构的外汇账户,如捐赠、援助外汇账户。
2. 境机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请开立前一条款规定以外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包括旅游项下外汇账户、承包工程项下外汇账户,加工贸易企业、从事货运代理企业开立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外汇局均应当按照《细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为其核定账户限额。
外汇局审核材料:
1.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申请书
2.营业执照或社团登记证等有效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
3.有权管理部门颁发的涉外业务经营许可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或者有关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证明材料(如涉外收入申报单,或者结汇水单和收账通知)
4.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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