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颁布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乡村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乡村规划许可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乡镇、村庄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村民住宅建设的,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或者开工建设前,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见附1)。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建设用地内集体土地和乡镇、村庄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镇规划建设用地内国有土地上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规定办理规划审批手续。
第四条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湖南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2.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3.占用农用地的,提供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二)镇、乡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三)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收到初审意见后,按以下程序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1.审查是否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2.需征求环境保护、国土、水利、林业等部门审查同意的,书面征求相关意见;3.根据需要组织实地踏勘;4.涉及他人利益的,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5.符合乡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要求的,提出规划条件;6.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符合条件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确需占用农用地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核发:(一)申请人持以下材料向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提出申请:1.申请人户口原件和村民委员会同意建造住宅的书面意见;2.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3.申请建造住宅的面积、层数、高度、结构形式,以及四至范围等文字说明或图纸资料;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2023年建房承诺书
2023年建房承诺书2023年建房承诺书1本人郑重承诺:①所报材料真实,属“一户一宅”;②保证按镇(街)放线位置,严格按图施工;③保证施工安全;④已熟知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城市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增城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并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⑤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所填报的内容和提交的证件、文件是真实的、有效的、合法的,如有欺诈等虚假行为愿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保证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接受整改、拆除等处罚。
本承诺书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名(捺印)身份证号码(注:承诺人必须为建房申请人)合作社(自然村)盖章村委会盖章镇农村建房管理部门盖章年月日2023年建房承诺书2村民委员会:本人,侯马市凤城乡村组村民,本人因原因,申请建设房屋间,房屋宅基地面积m2,拟建造结构房屋,层高层,面积m2。
本人已熟知与申请事项有关的《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并愿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并向村委会作如下承诺:一、未经审批绝不私自先建、扩建、乱建,私搭乱建,批甲占乙。
二、保证按照村委会要求施工,不将泥土、杂物等抛在街道上,不损坏公共设施,不破坏垃圾池(箱)、水泥路面、花草树木,不堵塞水沟、排水渠等。
三、不在公共过道上久存久放建筑材料,建房时建筑材料(水泥、砖块、石子、沙子等)。
确需暂时堆放,须经请示同意,并保持堆放点整洁;暂存的建筑材料不准占路面的三分之一以上,以免影响通行。
四、建筑材料和建筑垃圾不堆放在环乡路边。
同时房屋竣工后15天内,将剩余建筑材料放到自家宅院或村委会指定场所并堆放整齐。
建筑垃圾倾倒到村内指定的垃圾场,不乱堆乱放。
五、严格执行国家及地方建筑施工的相关规定,做好用电、用水等安全。
施工过程中会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及时消除被发现的施工安全隐患。
因安全及防护措施问题造成的一切事故,其事故责任及由其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我方或施工方承担。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1992.10.27【实施日期】1992.10.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1995年10月31日实施日期:1995年10月31日)修正【失效依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1992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规划区包括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是指与城市长远发展密切相关的城市水源地、风景名胜区和交通、电力、电讯、市政公用等设施的控制地段。
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城市规划区内的建制镇不另行划定镇的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确需超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下同)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其中市辖区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土地、公安、环保、水利、交通等有关主管部门应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二)具体负责城市规划的编制和规划的实施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三)参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江河流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参与建设项目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查;(四)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参与城市勘测的统一管理。
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管理,规范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程序,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镇规划区内新建和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许可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土地使用手续前,应当向建设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见附1)。
第四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申请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选址意见书和有关材料,向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湖南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见附2);(二)受理申请的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核定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并作出决定。
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受理土地储备机构的书面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二)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进行出让;(三)受让建设用地的单位或者个人持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并具有下列内容:(一)用地位置、面积、界限;(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三)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四)配套设施要求及其具体建设时序;(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七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如涉及到调整变更的,应依法先行对规划进行修改,再依据修改后的规划调整确定。
湖南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 1 第二章 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第二节 排水防涝 ........................................................................................................... 35 第三节 电力 ................................................................................................................... 38 第四节 通信 ................................................................................................................... 40 第五节 燃气、加油加气站 ........................................................................................... 42 第六节 环境卫生 ........................................................................................................... 44 第七节 工程管线综合 ................................................................................................... 46 第八章 城市综合防灾.......................................................................................................... 51 第一节 城市抗震防灾 ................................................................................................... 51 第二节 城市消防 ........................................................................................................... 52 第三节 城市人防 ........................................................................................................... 53 第四节 城市防洪 ........................................................................................................... 53 第九章 城市空域保护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56 第一节 城市空域保护 ................................................................................................... 56 第二节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 57 第十章 竣工验收.................................................................................................................. 59 第十一章 村镇规划管理...................................................................................................... 60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60 第二节 建筑管理 ........................................................................................................... 61 第三节 公共服务设施 ................................................................................................... 62 第四节 道路交通 ........................................................................................................... 63 第五节 公用设施 ........................................................................................................... 64 第六节 综合防灾 ........................................................................................................... 66 第十二章 附 则.................................................................................................................. 68 附录 1 标准用词说明........................................................................................................... 69 附录 2 名词解释................................................................................................................... 70 附录 3 计算规则................................................................................................................... 71 附录 4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73 附录 5 建筑间距图示........................................................................................................... 74 附录 6 参考法律、法规及标准........................................................................................... 75
前置服务收费
3
省国土厅
采矿权转让审批、采 矿权延续登记、矿区 范围划定、采矿权变 更登记、采矿权注销 登记、矿山地质环境
土资源部令第44号)、《土地复
矿山地质环境恢 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
复治理验收报告 《湖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编制
《湖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
验收办法(试行)》(湘国土资
矿山地质环 矿山地质环境
安全现状评 价
安全评价收费
湘价服 [2014]91号
见文件 5年
安全评价 机构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全的系统
规范》(DB43/244.1-
9
省安全厅
建设项目涉及国家安 全事项审批
弱电系统工程检 测
2013,DB43/244.2-2013等十个涉 及国家安全的湖南省地方标准) 、《关于印发《湖南省涉及国家
林木品种审 定、提供司 林业技术鉴定 法鉴定等证 费 据资料
湘发改价服 (2014)841号
见文件 3年
具备资质 的林业技 术鉴定机 构
12
省林业厅
营林规划设计及检查 验收审批
营林规划设计; 营林检查验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造林 技术规程》、《森林抚育检查验 收办法》
森林资源权
属证明进行
查验、编制 营林规划设 计说明书、
境恢复治理 治理恢复治理
验收报告编 验收报告编制
制
费
待规范项目
保护与治理方案审
发〔2007〕15号)
批)
测绘单位
矿山地质 环境恢复 治理验收 单位
权限内建设项目用地
预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及建设项目压覆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4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1.30•【字号】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23.11.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2年1月19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1月30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土地管理应当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严格执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坚持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行土地全生命周期管理,加强生态保护和修复,推动绿色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科学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依法查处各类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在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支持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土地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耕地质量管理、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土地监督管理工作,依法行使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传播媒介加强对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树立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意识。
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
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二O一七年十一月— 1 —目录1 总则 (4)1.1 编制目的 (4)1.2 适用范围 (4)1.3编制原则 (4)1.4编制范围 (5)2规划控制单元 (6)2.1划分目的 (6)2.2划分原则 (6)2.3单元规模 (6)3地块 (7)3.1划分目的 (7)3.2划分原则 (7)3.3地块规模 (7)4控制内容与控制方式 (8)4.1规划层次与控制方式 (8)4.2主导功能与规模 (8)4.3土地利用与开发 (8)4.4综合交通规划 (9)4.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9)4.6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9)4.7综合防灾规划 (10)4.8绿地系统规划 (10)4.9“五线”控制规划 (11)4.10城市设计引导 (11)5 分区引导 (12)5.1分区划分 (12)5.2分区编制要点 (12)6编制内容 (14)6.1功能定位与土地使用 (14)6.2综合交通规划 (14)6.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17)6.4市政公用设施规划 (18)— 2 —6.5综合防灾规划 (21)6.6绿地系统与环境保护规划 (22)6.7历史文化保护规划 (23)6.8地下空间开发利用 (24)6.9“五线”控制规划 (24)6.10城市设计引导 (25)6.11装配式建筑发展引导规划 (27)7成果构成 (28)7.1规划文本 (28)7.2规划图纸 (30)7.3附件 (33)7.4成果形式 (37)8产业园区控规 (37)8.1编制原则 (37)8.2园区控规的一般规定 (38)8.3园区控规编制侧重点 (38)9 附则 (38)— 3 —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城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湘建规[2016]38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6.02.29【实施日期】2016.02.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的通知(湘建规〔2016〕38号)各市州、县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建设局):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新《实施办法》)已由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原《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为做好新《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新《实施办法》基本继承了原《实施办法》的框架体例,贯彻了国家及省对城乡规划提出的新部署和新要求,体现了规划改革的精神,并结合湖南实际,对一些内容进行了细化、补充和完善,使其更具操作性。
新《实施办法》的施行,将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开性,更好地发挥城乡规划在统筹城乡空间布局、优化空间资源配置、推进城乡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二、有序推进城乡规划的制定工作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新《实施办法》的规定和要求,紧密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履行组织编制城乡规划的职能,做好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工作,完善本地区的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一)关于城镇体系规划。
设区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跨行政区域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组织编制及报批程序按照新《实施办法》第七条执行。
县级市和县不再编制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调整为编制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并纳入相应的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一同审批。
省厅将印发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编制导则,对其编制内容和深度进行规范。
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指南
湖南省城市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技术指南(试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湖南省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二O一八年四月目录1 总则 (7)1.1评估目的 (7)1.2适用范围 (7)1.3评估原则 (7)1.4评估组织 (7)2 工作流程 (8)2.1工作准备 (8)2.2现状调查与分析 (8)2.3成果编制 (8)2.4成果论证与公示 (8)2.5成果报批 (8)3 评估主要内容 (9)3.1规划实施绩效评估 (9)3.1.1现状概况 (9)3.1.2规划回顾 (9)3.1.3城市定位与发展战略评估 (9)3.1.4发展目标评估 (9)3.1.5人口和用地评估 (10)3.1.6市域城镇体系评估 (10)3.1.7空间格局评估 (10)3.1.8用地布局与结构评估 (10)3.1.9空间管控评估 (10)3.1.10要素配置评估 (10)3.1.11强制性内容评估 (10)3.1.12体制机制建设评估 (11)3.1.13其他 (11)3.2城市发展条件评估 (11)3.2.1总规实施影响因素分析 (11)3.2.2外部发展环境评估 (11)3.2.3小康社会建成情况评估 (11)3.2.4五大理念目标适应性评估 (12)3.2.5“多规合一”评估 (12)3.2.6发展诉求评估 (12)3.3评估结论 (12)4 技术要点 (13)4.1基础资料收集 (13)4.2“多规合一”处理 (13)5 规划成果要求 (14)5.1成果构成 (14)5.2评估报告 (14)5.3评估图纸 (14)6 附则 (16)附件1:总规实施评估相关表格 (17)表1总体规划实施评估资料收集清单 (17)表2小康社会建设目标体系 (20)表3五大发展理念指标体系 (22)附件2:“多规合一”差异图斑消除措施 (24)附件3:总规实施评估报告框架 (26)1.总则1.1评估目的为落实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总体规划改革的思路和总体要求,进一步发挥城市规划的综合调控作用,提升规划编制和管理水平,做好新一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加强全省城市总体规划的实施评估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技术指南。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7.11.23•【字号】湘建规〔2017〕222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湘建规〔2017〕222号各市州、县市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及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该文件有效期两年。
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与我厅规划处联系。
联系人:夏依宁刘智渊联系电话:88950429,88950047(传真)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11月23日湖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试行)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长沙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二〇一七年十一月目录1 总则 61.1 编制目的 61.2 适用范围 61.3编制原则 61.4编制范围72规划控制单元82.1划分目的82.2划分原则82.3单元规模83地块93.1划分目的93.2划分原则93.3地块规模94控制内容与控制方式104.1规划层次与控制方式104.2主导功能与规模104.3土地利用与开发104.4综合交通规划114.5公共服务设施规划114.6市政公用设施规划124.7综合防灾规划124.8绿地系统规划124.9“五线”控制规划134.10城市设计引导135 分区引导145.1分区划分145.2分区编制要点146编制内容166.1功能定位与土地使用166.2综合交通规划166.3公共服务设施规划196.4市政公用设施规划206.5综合防灾规划236.6绿地系统与环境保护规划24 6.7历史文化保护规划256.8地下空间开发利用266.9“五线”控制规划276.10城市设计引导276.11装配式建筑发展引导规划29 7成果构成307.1规划文本307.2规划图纸327.3附件357.4成果形式398产业园区控规408.1编制原则408.2园区控规的一般规定408.3园区控规编制侧重点409 附则41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以下简称“控规”)工作的指导,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精选19篇)
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精选19篇)行政复议决定书范文篇1申请人:易××。
委托代理人:董××。
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地址:株洲市嵩山路。
申请人易××对被申请人株洲市规划局作出的株规罚字〔20xx〕第000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于20xx年3月14日向我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厅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
因案情复杂,经我厅负责人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天。
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复议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处罚依据不充分,且程序违法。
申请人房产系50年代初购置,有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所搭建筑物都在宅基地上,全部为合法建筑。
申请人搭建的房屋建于上世纪80、90年代,是经过村民小组和居委会同意建设的附属生活设施,不应适用《城乡规划法》进行处罚。
被申请人辩称:一、被申请人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处罚依据充分。
申请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为154.67平方米(即二层住宅),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合法住宅两旁分别搭建的厕所、厨房和抽水房等,其后又搭建了主楼第三层隔热层,建筑面积共126.36平方米。
搭建建筑并未经国土规划审批,系违法建设。
申请人认为其建筑80、90年代建成且经村委会协议同意不属于违法建设的观点错误。
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只能依据《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规定。
程序上,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告知了申请人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并召开了听证会,作出的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给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辩、陈述权利都已到位,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
申请人认为其房屋建于80、90年代,不受20xx年开始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调整的观点错误。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变更、撤回、延续、撤销、遗失补办管理规定-长规发[2018]4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变更、撤回、延续、撤销、遗失补办管理规定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行政许可变更、撤回、延续、撤销、遗失补办管理规定长规发[2018]4号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局办理变更、撤回、延续、撤销行政许可,适用本规定。
各区、县(市)规划局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许可是指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及其附图等本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及相关法律文书。
附图包括定位红线图、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报建图。
第四条被许可人申请变更行政许可的,应当按照相关审批程序规定办理。
因变更给相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申请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条申请变更附图的,变更核准前应当经技术审查等相关程序后对原审批及拟审批的附图按照《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公示,依需要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
需要征求两个及以上部门意见的应当办理并联审查。
重新办理规划条件的,应当完善国土手续,重新核发工作联系单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被许可人在申请变更批准之前就已将变更部分实施的,按违法建设程序处理。
第六条申请变更规划许可证件和附图应当提交原规划许可证件和原审批附图以及相关流程所需资料,并根据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一)用地红线、土地出让合同、国土使用证;(二)工商部门批准的变更登记批复;(三)申请变更的附图(建议出具对比图)以及设计变更报告、说明或通知单等;(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发布部门】湖南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5.12.04【实施日期】2016.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于2015年12月4日经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规划(以下称县城规划)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制定。
镇规划,分为镇域村镇布局规划、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乡规划分为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集镇规划。
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应当达到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深度。
第四条城市、县城、镇、乡应当制定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确定需要制定规划的村庄,应当制定村庄规划;村庄规划可以以建制村为单元制定或者多个村庄联合制定。
鼓励其他村庄制定村庄规划。
在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镇、乡、村庄的部分区域,不再纳入相应的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在镇区规划和集镇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以内的村庄的部分区域,不再纳入相应的村庄规划的规划范围。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的通知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株洲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规范乡镇(街道)职责权限实施方案﹥等五个方案的通知》(湘办〔2019〕85号)要求,参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和﹤湖南省赋予乡镇(街道)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的通知》(湘政办发〔2019〕55号),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涵盖各类行政执法事项共计97项,其中依申请类事项(行政许可、行政给付、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行政调解)45项,依职权类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用、行政奖励、行政征收)52项。
各乡镇(街道)要与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做好行政执法事项的承接工作,业务主管部门要根据赋权、委托执法事项,提供相应业务培训、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积极研究制定与乡镇(街道)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编制并实施《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是进一步推进县乡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明晰县乡职责、促进乡镇依法履职、为基层减负和增权赋能的重要要求。
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严格按照省、市党委和人民政府部署要求,强化责任,创新举措,全力抓好任务落实,推动改革落地见效。
三、《株洲市乡镇(街道)行政执法目录清单》实行动态管理,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简政放权、职能职责调整等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并由各乡镇(街道)提出具体调整意见,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后逐层上报,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向社会公布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7.24•【字号】•【施行日期】2023.07.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加强全省县乡村消防安全体系建设,统筹推进城乡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夯实火灾防控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消防安全和应急管理的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全面落实基层消防安全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不断提高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依靠专群结合、社会共治,构筑社会本质消防安全坚实基础,为全省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消防安全保障。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全面加强基层消防力量建设,打通基层消防治理“最后一公里”,实现基层抗御火灾能力显著增强,“小火亡人”火灾事故有效遏制,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能力显著提升,基层消防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明显提高。
三、工作任务(一)健全完善基层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责任体系1.政府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安排部署消防工作,研究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职责清单”和“年度任务清单”。
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019发布
附件1湖南省乡镇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116项)一、行政许可类(5项)序号职权类型项目名称职权依据责任事项责任事项依据1 行政许可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许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三十二条:未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村庄、集镇规划区的街道、广场、市场和车站等场所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决定。
3.决定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并依法送达。
4.事后监督责任:加强事后监管并将审批表报县相关部门备案。
5.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 3 —2 行政许可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建设住宅审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2015年12月4日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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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颁布新修订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时间:2016-03-25 点击数:请按
正常流程操作!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16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实施办法》分“总则、城乡规划
的制定和修改、城乡规划的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六章53条。
《实施办法》进一步完善了城乡规划体系。
将原城镇体系规划中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改为县(市)域镇区(集镇)布局规划;将县城规划
从镇规划中单列出来,按照城市规划的相关规定与要求制定和实施;突出了
专项规划,明确了专项规划的法律地位,规定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将镇规划、乡规划分成镇(乡)域村镇布局规划和
镇区规划、集镇规划。
《实施办法》严格城市、镇和产业园区的规划制定。
规定县城总体规划
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精简了县城总体规划的审批流程;明确省级以上产业园
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将镇区规划上收至设区的市、自治
州人民政府审批。
《实施办法》强化了人大常委会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作用,将近期建
设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改为由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将规划年度
实施计划由规划主管部门编制、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改为由城市、县人民政
府组织编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同时还规定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
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项报告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情况。
《实施办法》加强了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以及加强了对违法建设的防控和处置工作,对当事人拒不停止建设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拆除继续建设部分的措施。
《实施办法》增加了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城乡规划技术审查和行政审批相分离制度,同时还明确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将其职权范围内的镇、乡、村庄规划管理具体事务委托镇、乡人民政府实施,赋予了镇、乡人民政府规划管理权限,解决了镇、乡人民政府在规划管理方面长期存在的有责无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