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运代理操作实务:FOB合同下的风险转移与保险责任起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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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代理操作实务:FOB合同下的风险转移与保险责任起迄
卖方A与买方B订立了一份FOB合同,货物在装船后,卖方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买方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仓至仓条款的一切险”,但货物在从卖方仓库通往码头的途中,因意外事故而致10%货物受损。
事后卖方以保险单含有仓至仓条款,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但遭保险公司拒绝。
后来卖方以请求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但同样遭保险公司拒绝。
背景知道:
1、向保险公司索赔必须具备以下三项基本条件:
(1)保险公司与索赔人之间必须有合同的有效的合同关系。
(2)向保险公司行使索赔权利的人必须享有保险利益。
(3)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凭持有的保险单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他要求赔偿的损失,还必须是该保险单的承保范围以内的。
2、FOB合同下的风险转移与保险责任起迄
FOB合同下,保险由买方办理并支付保险费。
因为FOB合同属象征性交货,只要卖方在装运港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将规定的货物装在买方指派的船上,并提交符合规定的货运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与货物有关的风险,也在装运港从货物越过船舷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因此,买方投买保险,只保其应该负责的风险,而风险转移前发生的风险损失,买方概不负责,由买方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当然也不负责任。
也就是说,在FOB合同下,虽然保险单上列有“仓至仓条款”,但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起迄不是“仓至仓”,实际上是“船至仓”,保险公司只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起至货物运至买方仓库时止的风险损失。
分析:1、保险公司之所以拒绝卖方的索赔,是因为他虽然在货物发生风险期间,对该保险标的有所有权,也应当有保险利益,但是他当时不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或合法的受让人。
2、保险公司拒绝买方的索赔,是因为他虽然是保险单的被保险人和合法持有人,但是在货物发生风险期间,他对该批货物尚未享有所有权,因此他当时对保险标的并没有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索赔。
3、FOB合同下的“仓至仓条款”,保险公司实际承担“船至仓”责任。
卖方为保险从卖方仓库至码头期间的保险利益,必须向保险公司另行投买保险,如我国的“卖方利益险”。
思考:进出口企业如何巧妙利用“仓至仓条款”,才能做到既节省费用又使自己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呢?
第一、在出口公司投保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应将自己作为被保险人,然后将保险单背书转让给国外进口商。
这亲可以利用外商付来的保险费,充分运用“仓至仓条款”的承保范围,在不另付保险费、不须另外办保险的情况下,使自己的装船前阶段的风险得到保障
第二、进出口公司在办理运输货物保险时,要将所托货物在装卸海港通过陆上、水上运输延伸到内地阶段的风险合并在一张远洋运输货物保险单中投保。
对此,保险人一般都可按客户需求承保,而且保险价格也会得到优惠。
这样可避免海运过程的两端延伸至内地阶段另外购买保险,费用可节省1/2-2/3。
第三、若进口货物由国内用户或国内贸易公司接货并集中运往内地,进口公司除了应按前述将内地段的运输与远洋运输一并投保货物保险外,进口公司还应该注意将提单和保险单及时转让给国内直接用户或贸易公司,使得在“仓至仓”范围内应享受的保险保障得以继续
第四、进出口公司应注意“仓至仓条款”的时间界限,尽量在条款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运输任务。
如货物在港口停留时间不能超过60天。
另外在中途要对货物出售或分配分派,货物抵达出售或分派地点之后,则超出了“仓至仓条款”的范围,须另行购买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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