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文理学院学生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刻苦学习,不断进取,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的奖励。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以下原则

(一)方向性原则,即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全面成才的方向。

(二)激励性原则,即有利于在学生中形成争先创优的竞争机制。

(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即评选条件和办法公开,评选过程公平、公正,评选结果必须予以公示。

(四)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方式

第四条奖助学金名称

(一)国家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

(四)综合奖学金;

(五)单项奖学金

1.学术科研奖;

2.文、体活动奖。

第五条集体奖名称

(一)“五·四”红旗团总支;

(二)“五·四”红旗团支部;

(三)社会实践先进集体;

(四)先进班集体;

(五)文明寝室。

第六条个人奖名称

(一)十佳青年;

(二)三好学生;

(三)优秀学生干部;

(四)优秀共青团员;

(五)优秀共青团干部;

(六)精神文明建设先进个人;

(七)社会实践先进个人;

(八)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九)文艺活动先进个人;

(十)体育活动先进个人;

(十一)科技创新先进个人;

(十二)自立自强先进个人;

(十三)读书活动先进个人;

(十四)优秀实习生;

(十五)优秀毕业生;

(十六)优良毕业生;

(十七)“感动校园”奖。

国家级和重庆市级各类集体与个人奖励以当年评选文件为准。

第七条学校对获得奖助学金的学生发给奖金;获得“感动校园”奖的按照学校文件执行;对获得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颁发荣誉证书、奖状、奖品或奖金。

第三章奖励及评选条件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评选条件等

参照学校关于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综合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被评学期无两科及以上考试(考查)不及格的;

(二)无违纪处分或不在处分影响期内的;

(三)按学籍管理规定修满规定学分的,且未被延长学习时间;

(四)依据《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进行量化计分,按综合排名先后可获得相应等级综合奖学金;若综合测评排名相同时,学习成绩高的,或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奖励较多的,名次列前;

(五)大学生健康体能测试达到合格标准的(含因特殊情况经学校批准同意体育免修者)。

第十条单项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学术科研奖。参照科技部下发的《重庆文理学院学生科技成果奖励办法》相关内容执行。

(二)文、体活动奖。参加重庆市及以上官方组织的文艺、文化类活动竞赛获得前三等奖的,可获得文艺活动奖;参加重庆市及以上官方组织的体育活动竞赛获得前三名的,可获得体育活动奖。

第十一条“五·四”红旗团总支、支部的评选条件

(一)团总支、支部积极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团的理论知识,认真实践科学发展观,团员、团干部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发挥党的助手作用成效显著;

(二)坚决执行《团章》的规定,组织履行团员的义务和权利效果好;

(三)共青团组织健全,组织建设良好,积极完成上级团组织交给的任务;

(四)指导和督导团员能起到表率作用,积极参加校园文明建设、

学术科技活动、社会实践活动等;

(五)团干部选拔、培养、管理和任用情况良好,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坚持原则,核心战斗力强;

(六)团(总)支部团员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无损害学校、班集体利益和荣誉的现象;

(七)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8%的团总支、团支部不得参加校级“五·四红旗团总支”、“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比。

第十二条“社会实践先进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二级学院领导对社会实践工作重视,组织有序,安全而又顺利地完成社会实践任务;

(二)社会实践成果(论文或调查报告等)质量优秀;

(三)在实践所在地的群众中反响良好;

(四)有媒体对其实质性成果进行了报道;

(五)建立或巩固了与实践基地的伙伴关系和长久的合作意向;

(六)社会实践的主题、形式或内容新颖、有创意;

(七)社会实践活动参加率低于98%的团总支、班集体不得参加“社会实践先进集体”评比。

第十三条“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积极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社会活动;

(二)有健全的班级组织机构及工作制度,班级学生干部团结协作、以身作则、坚持原则,积极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活动,全班同学团结互助;

(三)学习目的明确,学习风气良好。全班学习氛围浓厚,学风严谨。全班学生评选学年考试(考查)中,补考(重修)人次、科目不及格人数比例不超过全班总人数的15%。外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

级考试、学生能力考核等成绩良好,通过率较高;

(四)全班学生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各种行为规范,学生道德品质良好、综合素质高,无损害学校、班集体利益和荣誉的现象;

(五)认真组织开展专业活动、文体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科技活动等。坚持参加体育锻炼,早操出勤率高;

(六)全班学生能积极搞好学生寝室环境卫生,该班学生寝室优室率均在前列。

第十四条“文明寝室”的评选条件

(一)室长工作认真负责,全室成员有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学习认真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各类学生宿舍文化建设和文明寝室创建活动;

(二)全体室员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作息时间安排;

(三)学生寝室内务卫生、纪律秩序、安全工作效果好,在本栋学生宿舍中获得优室次数较多。

第十五条“十佳青年”的评选条件

(一)我校14周岁至35周岁的青年教职工和学生均属评选对象;

(二)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是广大青年政治进步的楷模;

(三)积极投身于学校各项工作之中,有突出成绩,是广大团员青年立志成才的典范;

(四)积极参加学校各项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是全校青年精神文明的榜样。

第十六条“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品德高尚,具有社会责任感,遵守国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