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88]学位字012号)以及《东华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申请条件1、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主修专业所有课程(除毕业论文外)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3、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合格。
4、本科在校学生在有效学习年限内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
5、学位外语要求:(1)外语专业学生通过专业英语考试4级及以上考试,或通过学校学位外语水平考试。
(2)根据《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上海市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要求的通知》(沪学位办〔2014〕3号)文件精神,非外语专业学生,若在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英语,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公布的可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英语水平最低线,若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报名语种为非英语小语种,可参加相应的大学小语种科目四级考试;或参加全国英语等级3级考试(PETS-3),获得笔试成绩合格证书;或在读期间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英语考试。
证书或成绩从获得之日至学士学位申请日期止四年内有效。
6、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授予学位:(1)在校学习期间,受过违纪处分且处分未撤销者;(2)因其他情形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定不授予学位者。
7、毕业后再报名参加的外语考试成绩不作为申报学位的依据。
二、申请、审核、授予程序1. 具备学位申请资格的在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可向学院提出学位申请。
本人填写《东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士学位申请表》,学院方受理其学位申请,受理时间为该生毕业前1个月内或毕业后取得外语考试合格成绩单后的一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院成人高等教育从2005级起试行学分制的实际情况,现对《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修订如下: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专升本、高升本,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毕业条件,且考试课程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为2.0以上(含2.0);考查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0以上(含1.0);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学分绩点为2.5以上(含2.5)。
(三)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修完考试计划中全部课程,且自学考试成绩和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
(四)参加广西壮族自治区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外语专业毕业生须通过第二外语考试。
(五)非计算机专业本科毕业生须通过全国计算机等级一级考试或广西壮族自治区计算机统一考试。
第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授予学士学位:(一)学习期间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并坚持错误者;(二)在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过学校留校察看处分者。
第三条学位申请程序(一)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我院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毕业生及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历届毕业生在毕业一年内达到本细则第一条规定者,可向系(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的申请,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和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毕业后一年内不提出申请学位的,不再补办。
(二)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第一条、第二条审核各系(院)学生材料,向院学位委员会推荐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三)成人教育学院对各系(院)学位分委员会推荐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向学院学位委员会提供对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相关情况说明材料。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xx省教育厅《xx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办法》,保证我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的质量,并结合《xx理工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或省教育厅)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高中起点本科毕业生和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由成人教育学院向校学位办提名,校学位办审核并报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可授予学士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遵纪守法;(二)取得本科毕业资格;(三)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2.0者。
第四条已取得毕业资格、但所学专业的课程最终成绩的平均学分绩点≥1.5且<2.0的学生,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学士学位:(一)在“xx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或国际学术会议上,以第一作者发表学术论文,并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答辩认定(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xx理工大学,论文发表时间夏季毕业生截止毕业当年的5月31日(夏季毕业)或11月31日(冬季毕业),以期刊内的出版日期为准)。
(二)在“xx理工大学国内学术期刊分级名录”中规定的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美术或设计作品,或在省级以上美术作品展览中参展,经学科所在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必须注明作者单位为xx理工大学,作品发表时间夏季毕业生截止毕业当年的5月31日(夏季毕业)或11月31日(冬季毕业),以期刊内的出版日期为准)。
(三)在全国研究生入学考试中达到复试分数线;(四)获得校二等及以上优秀学生奖学金;(五)获得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荣誉称号;(六)高中起点本科前四年、专科起点本科前二年课程学习成绩列专业或专业方向前30%;(七)其他虽未列入但确能证明与以上所列各条水平相当的条款。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为规范本科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推进本科教育质量提升,本土学院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学位授予条件(一)本科学生须修满所在专业规定学分,已修读全部专业必修课并取得合格成绩,具备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
(二)本科学生应当按时完成助教、班委、课外活动、社会实践等要求,行为规范,成绩合格,无考试作弊、违纪违规、校外法律行为不良等不良记录。
(三)通过省教育部门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经过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
第三章学位评定(一)学位评定分为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综合评定。
(二)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根据学生的毕业论文(设计)质量和答辩成绩,以及学校教学质量评估指标聚力,由学校成果验收委员会对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和答辩成绩进行综合评定。
(三)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举办省教育厅认可的学科、实践、技能考试,符合学科、实践、技能评估指标,按照各校相关规定予以评定。
(四)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学生的行为规范包括参与活动、担任学生干部职务、获得荣誉奖学金及奖项等方面。
学校根据学生的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评定。
(五)综合评价:经过专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学科、实践、技能考试评定和行为规范综合评定,形成学生的综合评价。
第四章学位授予(一)学位授予时机:本科学生应争取在拟定毕业计划后,规定学制内完成全部学分和毕业论文(设计)完成及答辩条件,参加学位授予。
(二)学位授予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授予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书。
第五章学位授予材料管理(一)学位授予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本科毕业学生学业档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2.本科生档案材料:学籍档案、普通护照证件、身份证、毕业会考等相关材料。
3.各类专业实践方案及证明文件、学生干部任职资格证明、社会实践证明材料、校内外知名奖项证明材料等。
(二)学位授予材料的管理:1.毕业生学业档案及档案材料应按规定归档并予以保管;2.学校应建立毕业生学业档案借阅制度,严格管理学位授予权限,防止学历身份信息泄露。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细则为深入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提高学生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根据学院的办学宗旨和教育教学政策,特制定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学士学位授予细则的制定目的在于规定学生学士学位的申请条件、学位课程要求、学分要求以及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和方法,确保学位授予的质量和可靠性。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对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习成果的认可和表彰,是学生在专业领域具备基本的学术素养和职业能力的重要证明。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实行学分制,学生需经过一定学分的学习和考核,取得所有必修课和选修课程的学分,完成学位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方可获得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课程第四条学士学位课程包括通识课程、专业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五条通识课程是学生综合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外语课程、数学课程、英语写作与阅读理解等。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通识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专业课程是学生学习专业理论和实践技能的核心内容,包括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专业课程学分才能申请学士学位。
第七条选修课程是学生根据个人兴趣和职业需求选择的课程,可以通过学院安排的选修课程或其他形式获得相应学分。
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愿选择选修课程。
第三章学士学位学分要求第八条学士学位学分总数为160学分以上。
第九条必修课程学分不得低于120学分,选修课程学分不得高于40学分,其中通识课程学分不得低于30学分,专业课程学分不得低于90学分。
第十条学士学位学分可以根据学生的情况进行适当调整,但必须满足学位授予的最低学分要求。
第四章学士学位申请和授予第十一条学士学位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一)完成所有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获得相应学分;(二)通过学位论文答辩;(三)取得规定的毕业综合评定成绩。
第十二条学位论文是对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和能力进行研究和探索的重要环节,学生必须选择符合专业要求的论文课题,并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完成论文的写作和答辩。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本工作细则适用于高校对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管理和实施。
其目的是确保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公正和规范,促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和就业能力培养。
2.学位授予的时间和程序:每年学位授予时间为6月和12月。
学位授予程序包括学生申请、学校审定、学位评定和学位授予,各环节需按规定完成。
3.学生申请:学生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学位申请。
申请材料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习成绩单、毕业论文、实习实践报告等。
4.学校审定: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审核学生是否符合学位授予的条件。
审定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5.学位评定:学位评定由学校组织相关专家进行。
评定内容包括学生的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成绩、实习实践报告、综合能力评估等。
评定结果通过绩点制度进行统一评定。
6.学位授予:学位授予由学校举行学位授予仪式进行。
学校颁发学位证书和学位证明,并将相关信息登记在学位证书库。
学位授予的情况会在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公示。
7.学位授予的条件:学位授予的条件包括学生的学业成绩、毕业论文质量、实习实践经历等。
学生必须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并在专业课程中取得一定的学业成绩。
毕业论文质量必须符合学校要求,并通过学院组织的评审。
另外,学校还要求学生进行一定的实习实践活动,并达到相应的要求。
8.学位的认证和使用:学位证书是对学生所获得学位的官方认证,具有法律效力。
学生应妥善保管学位证书,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
学位证书可以作为就业、升职、出国留学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9.学校积极开展学位证书的查询和复核工作,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学位认证服务。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学校官方网站和其他途径查询学生的学位信息。
10.学校还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学位证书复核,确保学位授予的公平和准确性。
学位证书复核由学校组织专家进行,学生在一定时限内提出复核申请。
学位审核实施方案
重庆文理学院2012届毕业学生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推进二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以加强对各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
一、组织机构学校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如下:主任:孙泽平副主任:漆新贵委员:(按姓氏笔画排序)万书辉兰刚刘安洪刘仲全刘灿国刘希东刘奕清孙泽平宋凡金杨帆李天福李劲松李德全肖勇何华敏何独明何腊生陈天培张进张咏清郑稷罗万成金盛钟志奇唐建忠徐强董刚程正富谭宏漆新贵办公室主任:杨帆(兼)办公室成员:顾启元殷涛熊春明各二级学院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指定专人负责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审核的日常工作。
二、工作程序1.工作人员培训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相关人员进行学位审核工作培训;2.初审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并将初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同时进行学生异议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初审结果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3.终审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初审结果,结合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学生学习情况进行终审,并对终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间同时进行学生异议处理,公示结束后由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形成终审结果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4.审定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终审结果进行审定。
同时,学校学位委员会对符合〘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情况和学位审核过程中的重大学生异议进行审定。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后形成〘重庆文理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重庆文理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并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公示;5.学士学位证书制作和发放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制作学士学位证书并组织发放。
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1)
南京理工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一、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关于整顿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为保证学位授予质量和授予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细则。
二、授予对象第二条凡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并列入国家招生计划、承认其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各项条件,均可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三、授予条件第三条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第四条通过成人高等教育,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含外国语和教学实验)和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具体要求如下:1.在校学习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含教学实验、课程设计)的平均成绩达70分以上(含70分)(各门课程以考试的最高成绩计算)。
2.必须参加江苏省教育厅和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非英语专业学生近六年内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成绩在425分(含425分)以上者,或自学考试英语考试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者,可免考学位英语;英语专业学生近六年内获得全国专业英语四级或公共英语六级统考合格证书,可免考综合英语。
(注:入学之前未获得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者,必须在本校参加考试,专科期间在所在学校获得全国四、六级英语统考合格证书者有效)。
3.因全国英语四级统考或江苏省教育厅或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未通过,在毕业后一年内回校参加省成人学位英语或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
4.毕业设计(论文)必须一次完成,其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条授予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环节,为规范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教育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要求:1.学士学位由高等教育机构授予,授予的学士学位属于国家承认的学位。
2.学士学位是对学生完成本科教育阶段学习任务,获得学科相关知识和能力的认可。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1.学士学位授予的基本条件包括:获得相关学科的学分,完成学科相关的学习任务,并达到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业要求。
2.学士学位授予各专业的细化条件由学位授予学校制定并公示。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遵守校内学位授予程序的相关规定。
2.学士学位授予需要申请并经学校审核通过。
第五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评定标准:1.学士学位评定标准应基于国家相关法规和学士学位授予学校的学科特点制定,并公示于相关渠道。
2.学士学位的评定标准应包括学科知识的掌握程度、学术能力、创新能力等方面。
第六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1.学士学位授予是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2.学位证书应使用国家统一格式,并加盖学校公章有效。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的时间:1.学士学位授予时间应根据学位授予学校的教学计划和学生完成学业的具体情况而定。
2.学士学位授予应定期进行,可与毕业典礼等相关活动结合。
第八条学士学位授予的管理:1.学士学位授予应有专门机构负责管理,并定期进行评估。
2.学士学位授予机构应建立学位授予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保证学位授予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学士学位授予的互认:1.学士学位授予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学位互认的政策和实施细则。
2.学位授予学校应积极与其他高校开展学位互认的工作,提升学位的国际认可度。
第十条学士学位授予的追认:1.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可以根据有关法规和学校政策,对非学位授予学校获得学士学位的个案进行追认。
2.学士学位授予学校应对追认工作进行审核,确保获得学位的个案符合学校授予学位的相关条件和标准。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明确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校范围内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教育。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规范的原则,确保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质量。
第四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学士学位分为学术学位和应用型学位两类,分别授予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
第六条学术型本科生和应用型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的条件和要求分别由学术委员会和教务处制定,并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条件和要求包括学分要求、课程要求、学业要求和综合素质要求。
第八条学分要求是指学生在完成学业总学分要求的基础上,满足专业学科、通识教育和实践环节学分的要求。
第九条课程要求是指学生须按照学习计划完成必修课程、选修课程和实践课程,并达到相应的课程考核要求。
第十条学业要求是指学生须在规定学年内达到学业水平,完成相应的学业考核。
第十一条综合素质要求是指学生须在学业水平的基础上,全面发展自己的学科素养、科学素养、人文素养和创新素养等方面的能力。
第三章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和方式第十二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程序分为自评、专家评审和学位委员会评定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评是指学生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士学位申请材料并进行自我评价。
第十四条专家评审是指由学校学术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给出评审报告。
第十五条学位委员会评定是指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生的自评和专家评审报告,进行最终学位评定。
第十六条学士学位评定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术能力、学术道德和综合素质进行评定。
第十七条学士学位评定的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评定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学生。
第四章学士学位授予的具体要求第十八条学士学位授予按照学校学位授予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九条学士学位授予应当公开进行,学生和教师代表有权参与学士学位授予仪式。
2023年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现如今,学历教育,实施细则,自学考试相关内容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那么拟定学历教育,实施细则,自学考试真的很难吗?下面是我整理的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篇1: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高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2022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和《z市一般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方法》(渝学位[2022]8号),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质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其次条我校授予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托付校学位办公室统一负责,由连续教育学院组织办理。
第三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的授予应严格遵循择优授位的原则。
申请人须达到以下要求,方可授予学士学位:㈠、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喜爱社会主义祖国,遵纪守法,品德端正。
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本科生,须完成本专业教学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且满意以下条件:1. 课程考核平均成果达到70分;2. 参与由连续教育学院组织的两门教考分别课程的考核,成果合格;3. 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达到良好;4. 同一地区同一专业授予学士学位人数一般不超过该地区该专业毕业同学总人数的30%,若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人数超过同一地区同一专业毕业生总人数的30%,则按平均成果由高到低择优确定。
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在参与自学考试期间,各门课程学习成果均达到本专业本科考试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平均成果达到65分,毕业设计(论文)成果达到良好。
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16.2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7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依据国务院授权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学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工作职责第三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校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17-25名委员(单数)组成,其中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各届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名单经校长办公会确认。
进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成员,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成员名单;(二)审批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三)听取并审议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的工作汇报;(四)合议并修订学校《重庆文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四条各二级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会。
学位评定分委会由学院负责人、专业教师和科研人员等5-7名委员组成,设正副主任各1名,其中主任应当是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
学位评定分委会成员由二级学院提名,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备案;学位评定分委会成员应具备副教授及其以上或与之相当的职称条件。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依据本细则第三章相关要求,逐个审查本学院本科专业毕业生的思想政治表现、学业成绩(含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奖惩记载等材料,提出拟授予学位名单、拟不授予学位名单,并将理由及其证明材料一起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二)协助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好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第五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学部,教学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处理学位评定工作的日常事务;(二)复核、审查各学位评定分委会上报的学位材料;(三)统计、分析学士学位相关数据,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四)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结果,制作并组织发放学士学位证书;(五)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相关工作情况。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第一条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保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质量,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接受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的对象包括:(一)我校函授、夜大学本科毕业生;(二)XX地区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我校主考专业的本科毕业生;(三)委托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的本科毕业生。
第三条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领导,努力学习XXX 思想、XXX理论;努力实践XXX重要思想;拥护改调开放;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身心健康;(二)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的学习要求,能够掌握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列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三)达到成人高等教育本科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设计)的成绩优良,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初步能力;(四)课程补考门次累计在所修课程的20%(含20%)以下;实行学分制管理的学生平均学分绩点高于2.0(含2.0);(五)在校期间,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外语水平统一测试,成绩表明其确已具备与申请学位相应的外语水平。
(六)在校期间未受到学校记过或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第四条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如下:(一)我校符合申报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所在函授站、教学点、夜大学部等教学管理部门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按要求报继续教育学院;(二)委托我校授予学位的成人高等学校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三)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XX市自学考试办公室将学士学位申请者的《学士学位申请表》、初审名单及学习成绩、毕业论文、毕业鉴定等材料送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四)继续教育学院和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申请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提出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并报送相应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五)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相同专业的同行专家组(一般为3人,由讲师和讲师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对拟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者初审名单及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重庆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
重庆文理学院学分制管理细则14.7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学分制是以选课制为基础,以学分计量、学分绩点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之标准的一种教学管理制度。
第二条为了推进和完善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学分制教学管理,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学分和学分绩点第三条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
所有课程(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每15-17学时计1学分,学分的最小计量单位为0.5。
课程详细学分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
第四条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标准是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为:(一)课程综合评定成绩(以下简称课程成绩)小于60分,课程绩点记为零。
(二)课程成绩大于等于60分,课程绩点=(课程成绩-50)÷10。
(三)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
(四)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五)平均学分绩点可作为学生可否提前修读课程、选读辅修专业,评定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及其它奖励的依据。
第三章选课第五条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完成网上选课,才能进行课程修读。
第六条课程按性质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
(一)必修课:指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学生应当修读的课程和环节。
学生应当修读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的学分。
(二)限选课: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专业方向,分设若干组模块课程,学生应当修读其中一组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三)任选课:任选课包括公共任选课和专业任选课。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需要和基础等实际情况进行选修。
第七条学生选课一般分为预选、正选和退(补、改)选三个阶段。
(一)通过预选初步确定上课学生。
对于限选课、任选课,1门课程预选人数不足25人,该课程本学期不开出,由教学部会同各学院通知学生在正选阶段改选其它课程。
(二)正选是课表排定后学生选定修读课程。
学生提交正选申请后,由学院审批,审批结果报教学部备案并通知学生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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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及《重庆市普通高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管理办法》(渝学位[20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培养的本科毕业生,系指教育部批准,通过全国成人高考统一招生录取,在我院取得正式学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均可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凡我校普通全日制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均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四条凡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表现良好。
(二)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全部课程学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达到本科教学计划应有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三)通过重庆市学位办组织的学士学位外语考试者(成绩有效期原则上为三年)。
(四)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平均成绩达到65分及以上。
第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及其它方面犯有严重错误而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二)在校学习期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累计补考课程达4门以上(含4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者)。
专科起点的本科学生在本科阶段累计有3门以上(含3门)补考者(不包括因故缓考)。
自考生除外。
(三)经确认考试作弊者。
第六条在校期间受过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但处分已撤消,成绩等明显进步,或有其它方面的突出表现者。
可向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由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第三章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学士学位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位申请者在获得毕业证书后两年内完成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逾期未申请者不得再授予学士学位,学位申请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0日。
(二)拟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文理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表》。
(三)学士学位申请者需提供以下材料: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学位外语原件与复印件;专科毕业证原件与复印件(针对专升本学生);本科毕业证原件与复印件;《毕业生鉴定表》复印件(档案出据单位盖章有效);近期同底一寸免冠彩色像片二张;自考学生必须出据单科成绩原件和复印件;毕业论文打印稿及论文查重报告一份。
(四)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依据本细则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请学士学位的学生逐一进行审核,提出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其理由,并在规定时限内,分别填写好《重庆文理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和《重
庆文理学院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审核签章,报送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学校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授予或拟不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及理由证明材料后,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六)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投票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呈报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长签发,由学位办公室颁发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审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的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报送重庆市学位办备案。
(七)凡属本细则第六条规定情况者,应当单独向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八)其它。
成人高等教育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时,应缴纳一定的考务、评审等费用。
第八条学校在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的学士学位证书上,可注明学位获得者通过何种办学形式获得何种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九条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严肃性,使其有据可查,继续教育学院应当建立和完备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士学位授予专项档案。
第十条已取得学士学位,但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并通过决议,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由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按照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的程序统一负责办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细则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